深圳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关于发布《室外石材铺贴定额子目(试行)》的通知
发文部门:深圳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
发布日期:2019-11-19
施行日期:2019-12-01
深圳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关于发布《室外石材铺贴定额子目(试行)》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室外花岗岩、大理石等石材铺贴计价行为,根据施工规范要求及深圳市实际,我站组织测算、补充修订了室外石材铺贴定额子目,现予以发布,自2019年12月1日起试行。原《深圳市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2017)》第二册道路工程040205-21子目停止使用。
试行过程中如有相关意见,请及时向我站反映。
(联系电话:0755-83788214)
附件:《室外石材铺贴定额子目(试行)》.pdf
深圳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
2019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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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室外石材铺贴定额子目(试行)
说明
一、室外石材铺贴定额子目(以下简称“本定额子目”)适用于市政、建筑装饰、园林绿化工程等室外地(路)面花岗岩、大理石等石材铺贴。
二、本定额子目中结合层厚度按30mm考虑,实际厚度不同时,砂浆消耗量可调整,其他不变。
三、石材拼花按成品考虑,镶拼面积小于0.015m2的石材执行点缀子目。
四、石材拼花、点缀、碎拼、冰裂纹、楼梯、台阶按石材厚度30mm以内考虑,如设计石材厚度大于30mm,小于等于50mm,人工费按相应子目乘以系数1.20。
五、石材铺贴总面积不大于2000m2的项目,人工费按相应子目乘以系数1.1。
六、本定额子目人工、材料、机械台班单价按照2019年9月《深圳建设工程价格信息》取定,定额中各项费用的取费标准按照《深圳市建设工程费率标准》(2018)计算,实际不同时可调整。
工程量计算规则
一、石材铺贴按实铺面积以m2计算。
二、点缀按个计算,计算主体铺贴面积时,不扣除点缀所占面积。
三、石材楼梯按设计图示尺寸以楼梯(包括踏步、休息平台及500mm以内的楼梯井)水平投影面积计算。楼梯与楼地面相连时,算至梯口梁内侧边沿;无梯口梁者,算至最上一层踏步边沿加300mm。
四、石材台阶按设计图示尺寸以台阶(包括最上层踏步边沿加300mm)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收起阅读 »
发布日期:2019-11-19
施行日期:2019-12-01
深圳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关于发布《室外石材铺贴定额子目(试行)》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室外花岗岩、大理石等石材铺贴计价行为,根据施工规范要求及深圳市实际,我站组织测算、补充修订了室外石材铺贴定额子目,现予以发布,自2019年12月1日起试行。原《深圳市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2017)》第二册道路工程040205-21子目停止使用。
试行过程中如有相关意见,请及时向我站反映。
(联系电话:0755-83788214)
附件:《室外石材铺贴定额子目(试行)》.pdf
深圳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
2019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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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室外石材铺贴定额子目(试行)
说明
一、室外石材铺贴定额子目(以下简称“本定额子目”)适用于市政、建筑装饰、园林绿化工程等室外地(路)面花岗岩、大理石等石材铺贴。
二、本定额子目中结合层厚度按30mm考虑,实际厚度不同时,砂浆消耗量可调整,其他不变。
三、石材拼花按成品考虑,镶拼面积小于0.015m2的石材执行点缀子目。
四、石材拼花、点缀、碎拼、冰裂纹、楼梯、台阶按石材厚度30mm以内考虑,如设计石材厚度大于30mm,小于等于50mm,人工费按相应子目乘以系数1.20。
五、石材铺贴总面积不大于2000m2的项目,人工费按相应子目乘以系数1.1。
六、本定额子目人工、材料、机械台班单价按照2019年9月《深圳建设工程价格信息》取定,定额中各项费用的取费标准按照《深圳市建设工程费率标准》(2018)计算,实际不同时可调整。
工程量计算规则
一、石材铺贴按实铺面积以m2计算。
二、点缀按个计算,计算主体铺贴面积时,不扣除点缀所占面积。
三、石材楼梯按设计图示尺寸以楼梯(包括踏步、休息平台及500mm以内的楼梯井)水平投影面积计算。楼梯与楼地面相连时,算至梯口梁内侧边沿;无梯口梁者,算至最上一层踏步边沿加300mm。
四、石材台阶按设计图示尺寸以台阶(包括最上层踏步边沿加300mm)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收起阅读 »
关于发布《深圳市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2016)》补充及修订子目(试行)的通知
发文部门:深圳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
发布日期:2019-11-21
施行日期:2019-12-01
深圳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关于发布《深圳市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2016)》补充及修订子目(试行)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近年来深圳市建筑工程施工工艺的变化,我站对现行《深圳市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2016)》部分子目进行了重新测算、调整,并结合新工艺补充及修订了相应子目,现予以发布,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深圳市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2016)》补充及修订子目自2019年12月1日起试行。
二、《深圳市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2016)》子目编号010001-85~87、010002-75~78、010002-96、010003-112~119、010003-141自试行之日起停止使用。
试行过程中如有相关建议或意见,请及时向我站反映。
(联系电话:0755-83788214)
附件:《深圳市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2016)》补充及修订子目(试行)
深圳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
2019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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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深圳市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2016)》补 充及修订子目(试行)
说 明
一、《深圳市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2016)》补充及修订子目(以下简称“本子目”)适用于深圳市辖区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是对《深圳市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2016)》的补充及修订。
二、静力爆破岩石子目按次坚石、普坚石、特坚石设置,不得计算超挖(爆)量。
三、全套管钻孔咬合灌注桩
1.全套管钻孔咬合灌注桩土层成孔子目按照钻孔咬合桩机(搓管机与冲抓锥配合)施工编制,且成孔子目不区分空桩、实桩。
2. 全套管钻孔咬合灌注桩土层成孔子目未考虑入岩的情况,如实际存在岩层夹层需要引孔或入岩的情况,相关费用应另行计算。
3. 钢套管、刀具、钢丝绳等摊销材料正常使用过程中的损耗已 在子目中综合考虑。其中钢套管厚度按 30mm 厚编制,包含合金套管接头及加工费用,实际不同时可调整单价。
4.如实际采用旋挖钻孔机械施工,成孔费用按旋挖钻机成孔相应子目执行,全套管费用按“打灌注桩全套管”子目执行。
5.桩芯混凝土浇捣子目中混凝土用量按充盈系数 1.10,材料损耗 率为 1%,如混凝土用量与设计不同时,可按设计要求调整,其他不变。
6. 全套管钻孔咬合灌注桩未包含土石方外运,发生时另按相应运输子目执行。
7. 全套管钻孔咬合灌注桩总工程量(即灌注混凝土量)在 150m3 以内时,按照相应子目人工费、机械消耗量乘以系数 1.25。
四、地下连续墙成槽
1. 地下连续墙成槽按土层、中风化入岩增加费、微风化入岩增加费设置子目。
2.土层成槽采用抓斗成槽机施工,中风化及微风化岩层先用旋挖钻机引孔后采用双轮铣槽机施工。
3.地下连续墙成槽入岩增加费子目已考虑按旋挖钻机引孔,如实际不需引孔,扣除旋挖钻机的机械台班消耗,其他不变。
4. 如实际直接采用旋挖钻孔机械进行成槽施工,按旋挖钻机成孔相应子目执行。
5.地下连续墙成槽子目已考虑泥浆的制作及外运,不另计算泥浆的制作费和泥浆外运。成槽的渣土按相应土、石方外运子目执行。
6. 地下连续墙成槽子目未包含混凝土浇捣、锁口管吊拔、封口板等内容,发生时另按相应子目执行。
五、混凝土内支撑绳锯拆除
1. 混凝土内支撑绳锯拆除子目已包含混凝土构件内的钢筋切割、绳锯切割机周围的防护措施,未包含混凝土支撑构件的二次破碎、场外运输和弃置费,发生时另行计算。
2.采用塔吊进行吊运拆除构件的,其吊运费用已包含在垂直运输费中。
六、人工挖孔灌注桩水钻入岩增加费
1.人工挖孔灌注桩水钻入岩增加费子目区分中风化、微风化岩层,按水磨钻机施工编制,子目已综合考虑布孔钻孔数量,实际不同时,不予调整。
2. 人工挖孔灌注桩水钻入岩增加费子目已包含岩层的二次破碎、桩内岩石的垂直运输及场内水平运输。
七、旋挖钻机成孔
1.旋挖钻机成孔按土层成孔、入岩增加费设置子目。 2.土层成孔子目的成孔深度按打桩前自然地坪标高算至设计桩底标高。
3.旋挖钻机成孔入岩增加费子目 1)入岩增加费子目区分中风化岩、微风化岩,按不同岩层成孔深度、入岩深度设置。
2)岩层成孔深度按打桩前自然地坪标高算至相应岩层底面标高;
入岩深度按岩层顶面标高算至该岩层底面标高,岩层应区分中风化、微风化。如遇岩石夹层,各岩石夹层应分别计算。
4. 旋挖钻机成孔子目未包含钢护筒、桩芯混凝土浇捣、桩钢筋笼制作安装和泥浆外运等内容,发生时另按《深圳市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的相应子目执行。
八、预制钢筋混凝土桩截桩子目不区分方桩、管桩,按设计桩径φ600mm 以内和φ1200mm 以内设置。 九、钢筋调直(弯折)、截断子目已综合考虑钢筋等级,按φ20mm 以内和φ40mm 以内设置。
十、建筑植筋
1.建筑植筋子目已综合考虑植筋的钻孔方向,包含钻孔、清孔、钢筋制作安装、孔内灌胶。
2. 建筑植筋子目按钻孔深度 15d(d 为钢筋直径)、钢筋长度 30d (含孔内和孔外)编制,植筋结构胶按照孔内体积的 80%灌胶编制;
如设计要求的钢筋长度与定额不同时,钢筋用量可按设计要求调整,其他不变;如设计要求的钻孔深度与定额不同时,人工费、植筋结构胶用量、机械台班消耗量可按钻孔深度同比例调整。其中,钢筋损耗率为4%,结构胶损耗率为2%。
十一、本子目的人工费、材料、机械台班单价按照2019年9月《深圳建设工程价格信息》取定,子目中各项费用的取费标准按照《深圳市建设工程费率标准(2018)》计算,实际不同时可调整。
工程量计算规则
一、静力爆破岩石工程量按设计图示尺寸乘以爆破深度的体积以立方米计算。
二、全套管咬合灌注桩成孔工程量按打桩前自然地坪标高至设计桩底标高的成孔深度乘以设计桩径截面积以 m3计算,咬合重叠部分的体积不予扣除。
三、全套管咬合灌注桩混凝土浇捣的工程量按照设计桩径截面积乘以设计桩长另加加灌长度(包括桩尖)以 m3计算。设计有规定 加灌长度的,按设计要求计算,无规定者,加灌长度按 0.5m 计算。
四、地下连续墙土层成槽工程量按开始成槽面标高至设计墙体底面标高的成孔深度与设计墙体断面面积的乘积以 m3计算。地下连续墙双轮铣入岩成槽工程量按入岩深度与设计墙体断面面积的乘积以m3计算。 五、内支撑绳锯拆除按设计图示切割的混凝土构件体积以 m3计算。
六、人工挖孔灌注桩水钻入岩工程量按入岩深度与设计桩径截面积的乘积以 m3计算,不得计算超挖(爆)量。
七、旋挖钻机成孔土层工程量按成孔深度(含空桩)与设计桩径截面积的乘积以 m3计算;旋挖钻机入岩增加费工程量区分中风化、 微风化岩层,按各自相应入岩深度与设计桩径截面积的乘积以 m3计算。
八、预制钢筋混凝土桩截桩按实际截断数量以口计算。
九、钢筋调直(弯折)、截断,按实际数量以根计算。
十、建筑植筋工程量按设计图示的植筋数量以根计算。 收起阅读 »
发布日期:2019-11-21
施行日期:2019-12-01
深圳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关于发布《深圳市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2016)》补充及修订子目(试行)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近年来深圳市建筑工程施工工艺的变化,我站对现行《深圳市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2016)》部分子目进行了重新测算、调整,并结合新工艺补充及修订了相应子目,现予以发布,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深圳市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2016)》补充及修订子目自2019年12月1日起试行。
二、《深圳市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2016)》子目编号010001-85~87、010002-75~78、010002-96、010003-112~119、010003-141自试行之日起停止使用。
试行过程中如有相关建议或意见,请及时向我站反映。
(联系电话:0755-83788214)
附件:《深圳市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2016)》补充及修订子目(试行)
深圳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
2019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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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深圳市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2016)》补 充及修订子目(试行)
说 明
一、《深圳市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2016)》补充及修订子目(以下简称“本子目”)适用于深圳市辖区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是对《深圳市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2016)》的补充及修订。
二、静力爆破岩石子目按次坚石、普坚石、特坚石设置,不得计算超挖(爆)量。
三、全套管钻孔咬合灌注桩
1.全套管钻孔咬合灌注桩土层成孔子目按照钻孔咬合桩机(搓管机与冲抓锥配合)施工编制,且成孔子目不区分空桩、实桩。
2. 全套管钻孔咬合灌注桩土层成孔子目未考虑入岩的情况,如实际存在岩层夹层需要引孔或入岩的情况,相关费用应另行计算。
3. 钢套管、刀具、钢丝绳等摊销材料正常使用过程中的损耗已 在子目中综合考虑。其中钢套管厚度按 30mm 厚编制,包含合金套管接头及加工费用,实际不同时可调整单价。
4.如实际采用旋挖钻孔机械施工,成孔费用按旋挖钻机成孔相应子目执行,全套管费用按“打灌注桩全套管”子目执行。
5.桩芯混凝土浇捣子目中混凝土用量按充盈系数 1.10,材料损耗 率为 1%,如混凝土用量与设计不同时,可按设计要求调整,其他不变。
6. 全套管钻孔咬合灌注桩未包含土石方外运,发生时另按相应运输子目执行。
7. 全套管钻孔咬合灌注桩总工程量(即灌注混凝土量)在 150m3 以内时,按照相应子目人工费、机械消耗量乘以系数 1.25。
四、地下连续墙成槽
1. 地下连续墙成槽按土层、中风化入岩增加费、微风化入岩增加费设置子目。
2.土层成槽采用抓斗成槽机施工,中风化及微风化岩层先用旋挖钻机引孔后采用双轮铣槽机施工。
3.地下连续墙成槽入岩增加费子目已考虑按旋挖钻机引孔,如实际不需引孔,扣除旋挖钻机的机械台班消耗,其他不变。
4. 如实际直接采用旋挖钻孔机械进行成槽施工,按旋挖钻机成孔相应子目执行。
5.地下连续墙成槽子目已考虑泥浆的制作及外运,不另计算泥浆的制作费和泥浆外运。成槽的渣土按相应土、石方外运子目执行。
6. 地下连续墙成槽子目未包含混凝土浇捣、锁口管吊拔、封口板等内容,发生时另按相应子目执行。
五、混凝土内支撑绳锯拆除
1. 混凝土内支撑绳锯拆除子目已包含混凝土构件内的钢筋切割、绳锯切割机周围的防护措施,未包含混凝土支撑构件的二次破碎、场外运输和弃置费,发生时另行计算。
2.采用塔吊进行吊运拆除构件的,其吊运费用已包含在垂直运输费中。
六、人工挖孔灌注桩水钻入岩增加费
1.人工挖孔灌注桩水钻入岩增加费子目区分中风化、微风化岩层,按水磨钻机施工编制,子目已综合考虑布孔钻孔数量,实际不同时,不予调整。
2. 人工挖孔灌注桩水钻入岩增加费子目已包含岩层的二次破碎、桩内岩石的垂直运输及场内水平运输。
七、旋挖钻机成孔
1.旋挖钻机成孔按土层成孔、入岩增加费设置子目。 2.土层成孔子目的成孔深度按打桩前自然地坪标高算至设计桩底标高。
3.旋挖钻机成孔入岩增加费子目 1)入岩增加费子目区分中风化岩、微风化岩,按不同岩层成孔深度、入岩深度设置。
2)岩层成孔深度按打桩前自然地坪标高算至相应岩层底面标高;
入岩深度按岩层顶面标高算至该岩层底面标高,岩层应区分中风化、微风化。如遇岩石夹层,各岩石夹层应分别计算。
4. 旋挖钻机成孔子目未包含钢护筒、桩芯混凝土浇捣、桩钢筋笼制作安装和泥浆外运等内容,发生时另按《深圳市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的相应子目执行。
八、预制钢筋混凝土桩截桩子目不区分方桩、管桩,按设计桩径φ600mm 以内和φ1200mm 以内设置。 九、钢筋调直(弯折)、截断子目已综合考虑钢筋等级,按φ20mm 以内和φ40mm 以内设置。
十、建筑植筋
1.建筑植筋子目已综合考虑植筋的钻孔方向,包含钻孔、清孔、钢筋制作安装、孔内灌胶。
2. 建筑植筋子目按钻孔深度 15d(d 为钢筋直径)、钢筋长度 30d (含孔内和孔外)编制,植筋结构胶按照孔内体积的 80%灌胶编制;
如设计要求的钢筋长度与定额不同时,钢筋用量可按设计要求调整,其他不变;如设计要求的钻孔深度与定额不同时,人工费、植筋结构胶用量、机械台班消耗量可按钻孔深度同比例调整。其中,钢筋损耗率为4%,结构胶损耗率为2%。
十一、本子目的人工费、材料、机械台班单价按照2019年9月《深圳建设工程价格信息》取定,子目中各项费用的取费标准按照《深圳市建设工程费率标准(2018)》计算,实际不同时可调整。
工程量计算规则
一、静力爆破岩石工程量按设计图示尺寸乘以爆破深度的体积以立方米计算。
二、全套管咬合灌注桩成孔工程量按打桩前自然地坪标高至设计桩底标高的成孔深度乘以设计桩径截面积以 m3计算,咬合重叠部分的体积不予扣除。
三、全套管咬合灌注桩混凝土浇捣的工程量按照设计桩径截面积乘以设计桩长另加加灌长度(包括桩尖)以 m3计算。设计有规定 加灌长度的,按设计要求计算,无规定者,加灌长度按 0.5m 计算。
四、地下连续墙土层成槽工程量按开始成槽面标高至设计墙体底面标高的成孔深度与设计墙体断面面积的乘积以 m3计算。地下连续墙双轮铣入岩成槽工程量按入岩深度与设计墙体断面面积的乘积以m3计算。 五、内支撑绳锯拆除按设计图示切割的混凝土构件体积以 m3计算。
六、人工挖孔灌注桩水钻入岩工程量按入岩深度与设计桩径截面积的乘积以 m3计算,不得计算超挖(爆)量。
七、旋挖钻机成孔土层工程量按成孔深度(含空桩)与设计桩径截面积的乘积以 m3计算;旋挖钻机入岩增加费工程量区分中风化、 微风化岩层,按各自相应入岩深度与设计桩径截面积的乘积以 m3计算。
八、预制钢筋混凝土桩截桩按实际截断数量以口计算。
九、钢筋调直(弯折)、截断,按实际数量以根计算。
十、建筑植筋工程量按设计图示的植筋数量以根计算。 收起阅读 »
深鹏发财函[2019]1105号 深圳市大鹏新区发展和财政局关于调整新区政府投资项目弃土费有关标准的通知
发文部门:深圳市大鹏新区发展和财政局
文号:深鹏发财函〔2019〕1105号
发布日期:2019-09-30
深鹏发财函〔2019〕1105号文,深鹏发财函[2019]1105号文,深鹏发财函【2019】1105号文,深鹏发财函2019 1105号文件
深圳市大鹏新区发展和财政局关于调整新区政府投资项目弃土费有关标准的通知
深鹏发财函〔2019〕1105号
各相关单位:
经新区管委会同意,现将调整新区政府投资项目弃土费有关标准事宜明确如下:
大鹏新区政府投资项目弃土运距根据项目单位确认的弃土方案中的实际运距计算,项目单位未明确运距的,弃土运距按20公里计。陆路弃土费由11.3元/立方米调整为25元/立方米。
本次调整大鹏新区政府投资项目弃土费有关标准暂行实施3年,请各单位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深圳市大鹏新区发展和财政局
2019年9月30日
下载深鹏发财函〔2019〕1105号 深圳市大鹏新区发展和财政局关于调整新区政府投资项目弃土费有关标准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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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深鹏发财函〔2019〕1105号
发布日期:2019-09-30
深鹏发财函〔2019〕1105号文,深鹏发财函[2019]1105号文,深鹏发财函【2019】1105号文,深鹏发财函2019 1105号文件
深圳市大鹏新区发展和财政局关于调整新区政府投资项目弃土费有关标准的通知
深鹏发财函〔2019〕1105号
各相关单位:
经新区管委会同意,现将调整新区政府投资项目弃土费有关标准事宜明确如下:
大鹏新区政府投资项目弃土运距根据项目单位确认的弃土方案中的实际运距计算,项目单位未明确运距的,弃土运距按20公里计。陆路弃土费由11.3元/立方米调整为25元/立方米。
本次调整大鹏新区政府投资项目弃土费有关标准暂行实施3年,请各单位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深圳市大鹏新区发展和财政局
2019年9月30日
下载深鹏发财函〔2019〕1105号 深圳市大鹏新区发展和财政局关于调整新区政府投资项目弃土费有关标准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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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非协公〔2019〕02号 关于发布《广东省排水管道非开挖修复更新工程预算定额2019》的公告
粤非协公〔2019〕02号文,粤非协公【2019】02号文,粤非协公2019 02号文件
发文部门:广东省非开挖技术协会
发布日期:2019-09-01
施行日期:2019-09-01
文号:粤非协公〔2019〕02号
关于发布《广东省排水管道非开挖修复更新工程预算定额2019》的公告
粤非协公〔2019〕02号
各有关会员单位:
为配合、贯彻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生态环境部、发展改革委三部委印发《城镇污水处理提质增效三年行动方案》(2019-2021,我协会组织了对原《广东省排水管道非开挖修复工程预算定额2016》的修订工作。定额编制组在深入现场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省内外资料,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编制完成了《广东省排水管道非开挖修复更新工程预篡定额2019》(以下简称“本定额'')。现印发给你们,自2019年9月1日起实施。
本定额的主要分部工程内容有管道检测、管道疏通、管道修复预处理、管道修复。
本定额是我省排水管道非开挖修复更新工程的计价依据,是编制招标控制价、施工图预算、工程计量与支付、工程价款调整、竣工结算、调整工程造价纠纷、鉴定工程〕告价的依据,也是作为企业投标报价、加强内部管理和核算的参考。
本定额自实施之日起,原《广东省排水管道非开挖修复工程预算定额2016》同时停止使用。
自2019年9月1日起,凡经过招标管理机构批准或非招标耒签订合同的排水管道非开挖修复更新工程,均可使用本定额,2019年9月1日前按原《广东省排水管道非开挖修复工程预篡定额2016》为依据已发出的招标文件或已签订的合同,有约定按其约定,没有约定的不调整。
本定额的发、勘误、解释、补充、修改等工作由广东省非开挖技术协会负贵。各单位在使用过程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寄送广东省非开挖技术协会(邮寄地址:广市黄埔大西601号暨南大学蒙民伟理工楼509-1室,邮编510632;E-Mai1:cgdstt@126.com)。
广东省非开挖技术协会
2019年9月1日
来源:http://www.cgdstt.org/page116?article_id=250 收起阅读 »
发文部门:广东省非开挖技术协会
发布日期:2019-09-01
施行日期:2019-09-01
文号:粤非协公〔2019〕02号
关于发布《广东省排水管道非开挖修复更新工程预算定额2019》的公告
粤非协公〔2019〕02号
各有关会员单位:
为配合、贯彻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生态环境部、发展改革委三部委印发《城镇污水处理提质增效三年行动方案》(2019-2021,我协会组织了对原《广东省排水管道非开挖修复工程预算定额2016》的修订工作。定额编制组在深入现场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省内外资料,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编制完成了《广东省排水管道非开挖修复更新工程预篡定额2019》(以下简称“本定额'')。现印发给你们,自2019年9月1日起实施。
本定额的主要分部工程内容有管道检测、管道疏通、管道修复预处理、管道修复。
本定额是我省排水管道非开挖修复更新工程的计价依据,是编制招标控制价、施工图预算、工程计量与支付、工程价款调整、竣工结算、调整工程造价纠纷、鉴定工程〕告价的依据,也是作为企业投标报价、加强内部管理和核算的参考。
本定额自实施之日起,原《广东省排水管道非开挖修复工程预算定额2016》同时停止使用。
自2019年9月1日起,凡经过招标管理机构批准或非招标耒签订合同的排水管道非开挖修复更新工程,均可使用本定额,2019年9月1日前按原《广东省排水管道非开挖修复工程预篡定额2016》为依据已发出的招标文件或已签订的合同,有约定按其约定,没有约定的不调整。
本定额的发、勘误、解释、补充、修改等工作由广东省非开挖技术协会负贵。各单位在使用过程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寄送广东省非开挖技术协会(邮寄地址:广市黄埔大西601号暨南大学蒙民伟理工楼509-1室,邮编510632;E-Mai1:cgdstt@126.com)。
广东省非开挖技术协会
2019年9月1日
来源:http://www.cgdstt.org/page116?article_id=250 收起阅读 »
独立基础钢筋计算宝典
独立基础钢筋计算 钢筋工程量计算步骤:
(1)、确定构件砼的强度等级和抗震等级;
(2)、确定钢筋的保护层厚度;
(3)、计算钢筋的非抗震锚固长度La,抗震锚固长度Lae,钢筋的非抗震搭接长度Ll,抗震搭接长度Lle;
(4)、计算钢筋的长度和重量
(5)、按不同直径和钢种分别汇总现浇构件钢筋重量
(6)、计算或查用标准图集确定预制构件钢筋重量;
(7)、按不同直径和钢种分别汇总预制构件钢筋重量
钢筋工程量基本计算规则及公式:
(1)、计算规则:钢筋工程量应区分不同钢筋类别、钢种和直径分别以吨(t)计算其重量。
(2)、计算公式:钢筋工程量=钢筋长度(m)×钢筋每米重量(可查钢筋理论重量表)(kg/m)
(3)、计算钢筋工程量时,设计已规定钢筋搭接长度的,按规定搭接长度计算;自然接头损耗及下料损耗已包括在钢筋的损耗率之内,不得另计。钢筋的电渣压力焊、套筒挤压等接头,以"个"计算。
现浇钢筋混凝土独立基础钢筋的计算方法与公式 (1)、当基础长(宽)度小于2.5m时: 钢筋长度=基础长(宽)度-保护层×2; 钢筋数量=[长(宽度-max(75,s/2)×2]/钢筋间距+1;
(2)、当基础长(宽)度不小于2.5m时: 四边钢筋长度=基础长(宽)度-保护层×2,沿着长(宽)度各两根; 中间钢筋长度=基础长(宽)度×0.9; 钢筋数量=[长(宽)度-max(75,s/2)×2-s×2]/钢筋间距+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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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确定构件砼的强度等级和抗震等级;
(2)、确定钢筋的保护层厚度;
(3)、计算钢筋的非抗震锚固长度La,抗震锚固长度Lae,钢筋的非抗震搭接长度Ll,抗震搭接长度Lle;
(4)、计算钢筋的长度和重量
(5)、按不同直径和钢种分别汇总现浇构件钢筋重量
(6)、计算或查用标准图集确定预制构件钢筋重量;
(7)、按不同直径和钢种分别汇总预制构件钢筋重量
钢筋工程量基本计算规则及公式:
(1)、计算规则:钢筋工程量应区分不同钢筋类别、钢种和直径分别以吨(t)计算其重量。
(2)、计算公式:钢筋工程量=钢筋长度(m)×钢筋每米重量(可查钢筋理论重量表)(kg/m)
(3)、计算钢筋工程量时,设计已规定钢筋搭接长度的,按规定搭接长度计算;自然接头损耗及下料损耗已包括在钢筋的损耗率之内,不得另计。钢筋的电渣压力焊、套筒挤压等接头,以"个"计算。
现浇钢筋混凝土独立基础钢筋的计算方法与公式 (1)、当基础长(宽)度小于2.5m时: 钢筋长度=基础长(宽)度-保护层×2; 钢筋数量=[长(宽度-max(75,s/2)×2]/钢筋间距+1;
(2)、当基础长(宽)度不小于2.5m时: 四边钢筋长度=基础长(宽)度-保护层×2,沿着长(宽)度各两根; 中间钢筋长度=基础长(宽)度×0.9; 钢筋数量=[长(宽)度-max(75,s/2)×2-s×2]/钢筋间距+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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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建价〔2016〕15号 关于发布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年度下浮率(2015年)的通知
发文部门:深圳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
文号:深建价〔2015〕18号
发布日期:2016-03-25
深建价〔2016〕15号文,深建价【2016】15号文,深建价[2016]15号,深建价2016 15号文件
深圳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关于发布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年度下浮率(2015年)的通知
深建价〔2016〕15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深圳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市府令第240号)的有关规定,我站对2015年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情况进行采集整理、统计分析,现予发布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年度下浮率(2015年)(详见附表),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本次分析系以2015年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的中标价(扣除非竞争性费用)对比招标控制价(扣除非竞争性费用)的下浮率为基础,进行分类整理、统计分析完成的。
二、附表的分析结果仅作为工程计价活动的参考。
附表: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年度下浮率(2015年)
深圳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
2016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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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深建价〔2015〕18号
发布日期:2016-03-25
深建价〔2016〕15号文,深建价【2016】15号文,深建价[2016]15号,深建价2016 15号文件
深圳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关于发布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年度下浮率(2015年)的通知
深建价〔2016〕15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深圳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市府令第240号)的有关规定,我站对2015年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情况进行采集整理、统计分析,现予发布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年度下浮率(2015年)(详见附表),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本次分析系以2015年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的中标价(扣除非竞争性费用)对比招标控制价(扣除非竞争性费用)的下浮率为基础,进行分类整理、统计分析完成的。
二、附表的分析结果仅作为工程计价活动的参考。
附表: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年度下浮率(2015年)
深圳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
2016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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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关于发布《全回转全套管成孔灌注桩定额子目(试行)》的通知
发文部门:深圳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
发布日期:2019-10-28
施行日期:2019-11-01
深圳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关于发布《全回转全套管成孔灌注桩定额子目(试行)》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满足我市新技术、新工艺计价需求,结合工程实际案例,我站组织专业人员进行测算,编制了《全回转全套管成孔灌注桩定额子目(试行)》,现予以发布,自2019年11月1日起试行。
试行过程中如有相关建议或意见,请及时向我站反馈。
联系电话:0755-83788214
附件:全回转全套管成孔灌注桩定额子目(试行)
深圳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
2019年10月28日
附件:
全回转全套管成孔灌注桩定额子目(试行)
说明
一、本定额子目适用于我市范围内建筑、市政、轨道交通等工程的全回转全套管成孔灌注桩工程。
二、本定额子目适用于桩径 2m 以内的全回转全套管成孔灌注桩工程。全回转钻机与旋挖钻或其他钻孔机械配合成孔均按本定额子目执行。
三、本子目按照单根桩长 35m 以内考虑;桩长在 35m 以上、45m 以内的,子目人工费、机械消耗量乘以系数 1.20。
四、全回转全套管成孔灌注桩总工程量(即灌注混凝土量)在 150m3以内时,按照相应子目人工费、机械消耗量乘以系数 1.25。
五、钢套管、刀具、钢丝绳等摊销材料正常使用过程中的损耗已在全回转全套管成孔灌注桩子目中综合考虑。其中钢套管厚度按 30mm 厚编制,包含合金套管接头及加工费用,实际不同时可调整单价。
六、本定额子目中混凝土用量按充盈系数 1.10,材料损耗率 1%,如混凝土用量与设计不同时,可按照设计要求调整,其他不变。
七、本定额子目未包含桩钢筋笼制作、安装,发生时另按各专业定额中桩钢筋笼制作、安装子目计取。
八、本定额子目未包含土石方外运,发生时另按相应运输子目执行。
九、本定额子目人工、材料、机械台班单价按照 2019 年 9 月《深圳建设工程价格信息》取定,定额中各项费用的取费标准按照《深圳市建设工程费率标准(2018)》计算,实际不同时可调整。
工程量计算规则
一、全回转全套管成孔灌注桩成孔工程量按打桩前自然地坪标高至设计桩底标高的成孔深度乘以设计桩径截面积,以“m3”计算。
二、全回转全套管成孔灌注桩入岩增加费按设计入岩深度乘以设计桩径截面积,以“m3”计算。
三、灌注桩混凝土浇捣的工程量按照设计桩径截面积乘以设计桩长另加加灌长度(包括桩尖),以“m3”计算。设计有规定加灌长度的,按设计要求计算,无规定者,加灌长度按 0.5m 计算。
来源:http://zjj.sz.gov.cn/szcost/tz ... 6.htm 收起阅读 »
发布日期:2019-10-28
施行日期:2019-11-01
深圳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关于发布《全回转全套管成孔灌注桩定额子目(试行)》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满足我市新技术、新工艺计价需求,结合工程实际案例,我站组织专业人员进行测算,编制了《全回转全套管成孔灌注桩定额子目(试行)》,现予以发布,自2019年11月1日起试行。
试行过程中如有相关建议或意见,请及时向我站反馈。
联系电话:0755-83788214
附件:全回转全套管成孔灌注桩定额子目(试行)
深圳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
2019年10月28日
附件:
全回转全套管成孔灌注桩定额子目(试行)
说明
一、本定额子目适用于我市范围内建筑、市政、轨道交通等工程的全回转全套管成孔灌注桩工程。
二、本定额子目适用于桩径 2m 以内的全回转全套管成孔灌注桩工程。全回转钻机与旋挖钻或其他钻孔机械配合成孔均按本定额子目执行。
三、本子目按照单根桩长 35m 以内考虑;桩长在 35m 以上、45m 以内的,子目人工费、机械消耗量乘以系数 1.20。
四、全回转全套管成孔灌注桩总工程量(即灌注混凝土量)在 150m3以内时,按照相应子目人工费、机械消耗量乘以系数 1.25。
五、钢套管、刀具、钢丝绳等摊销材料正常使用过程中的损耗已在全回转全套管成孔灌注桩子目中综合考虑。其中钢套管厚度按 30mm 厚编制,包含合金套管接头及加工费用,实际不同时可调整单价。
六、本定额子目中混凝土用量按充盈系数 1.10,材料损耗率 1%,如混凝土用量与设计不同时,可按照设计要求调整,其他不变。
七、本定额子目未包含桩钢筋笼制作、安装,发生时另按各专业定额中桩钢筋笼制作、安装子目计取。
八、本定额子目未包含土石方外运,发生时另按相应运输子目执行。
九、本定额子目人工、材料、机械台班单价按照 2019 年 9 月《深圳建设工程价格信息》取定,定额中各项费用的取费标准按照《深圳市建设工程费率标准(2018)》计算,实际不同时可调整。
工程量计算规则
一、全回转全套管成孔灌注桩成孔工程量按打桩前自然地坪标高至设计桩底标高的成孔深度乘以设计桩径截面积,以“m3”计算。
二、全回转全套管成孔灌注桩入岩增加费按设计入岩深度乘以设计桩径截面积,以“m3”计算。
三、灌注桩混凝土浇捣的工程量按照设计桩径截面积乘以设计桩长另加加灌长度(包括桩尖),以“m3”计算。设计有规定加灌长度的,按设计要求计算,无规定者,加灌长度按 0.5m 计算。
来源:http://zjj.sz.gov.cn/szcost/tz ... 6.htm 收起阅读 »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
发文部门: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
文号:中价协〔2019〕64号
发布日期:2019-08-20
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工作部署,指导和规范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工作,推进工程造价咨询行业信用体系建设,规范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从业行为,完善行业自律,促进工程造价咨询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关于推进行业协会商会诚信自律建设工作的意见》(民发〔2014〕225号)、《关于进一步推进工程造价管理改革的指导意见》(建标〔2014〕142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是企业履约能力、履约意愿、历史信用记录等的综合反映。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信用评价,是指遵照相关法律、法规,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方法,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基本情况、经营管理、良好行为及不良行为等开展评价、确定信用等级及对信用信息进行记录、发布等的活动。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以下简称“中价协”) 对单位会员中自愿参加信用评价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进行评价及监督管理。
第二章 信用评价组织
第五条 中价协负责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的组织和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各省级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及中价协各工作委员会进行实施。
第六条 各省级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及中价协各工作委员会是信用评价的初评机构,负责本地区、本行业信用评价的初评、上报及相应的监督、核查等工作。中价协负责评价结果的确认和发布。
第七条 各省级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可将信用评价的初评工作交由各地市级造价行业协会具体实施,省级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及中价协各工作委员会负责信用评价工作的评审和上报。
第八条 信用评价应设立信用评价工作组,负责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核查、评分、公示、发布、评价资料的管理等相关工作。
第三章 信用评价的依据和原则
第九条 信用评价工作的依据:
(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
(二)行业规范性文件、规定及标准等;
(三)政府有关部门和工程造价行业管理机构及行业协会的表彰、奖励、专项检查、核查、抽查结果等;
(四)已生效的判决书或仲裁裁决书;
(五)已生效的行政或司法机关的处罚决定书;
(六)工程造价咨询统计报表制度;
(七)各级工程造价咨询监管系统中的有关信息;
(八)企业在住建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地市主管部门和中价协各工作委员会系统中上报的相关数据;
(九)企业在各级政府机关或部门的信用档案信息;
(十)企业从业人员在各级政府机关或部门的信用档案信息;
(十一)其它相关信用信息等。
第十条 信用评价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独立、客观、公正、科学;
(二)政府引导、行业自律、社会监督;
(三)社会需求和行业发展导向相结合;
(四)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减轻企业负担;
(五)能力与信用相结合;
(六)企业自愿。
第四章 信用评价标准
第十一条 信用评价采用百分制对评价内容进行评分,评价内容分为基本情况及经营管理得分、良好行为加分和不良行为扣分等。其中:良好行为加分限额10分,不良行为扣分不限额。
本办法所称良好行为,是指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工程造价从业活动中遵守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标准及相关文件的规定,行为规范,诚信经营,自觉维护市场秩序,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受到各级人民政府、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等相关政府部门、造价行业管理机构及造价行业协会等的表彰、奖励和表扬等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不良行为,是指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工程造价从业活动中违反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标准、执业行为规范及相关文件的规定,受到司法判决或受到各级人民政府、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等相关政府部门、造价行业管理机构等的行政处罚、通报批评、责令整改、约谈等,或受到投诉举报被查实等的行为,或违反行业自律规定受到行业协会惩戒或通报的行为。
第十二条 基本情况及经营管理得分评价项满足或超过要求的,评价时按项计分,每项得分不超过该项得分满分;基本情况及经营管理得分评价项不满足要求或违反相关规定的,评价时按项扣分,每一评价项的扣分不超过本项扣分限额;良好行为加分和不良行为扣分分别按附件3和附件4的加分和扣分标准评价。
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的有效期一般规定为三年。各省级评价机构也可结合具体情况确定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有效期,但不良行为有效期不应低于其相关处罚期限。
第十三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等级分为AAA、AA、A、B、C三等五级。
AAA表示信用很好,综合能力很强, AA表示信用很好,综合能力强,A表示信用好,综合能力较强、B表示信用一般, C表示信用较差。
第十四条 信用评价实行评分制,评价结果采用按分值区间确定的原则,信用等级实行动态评价、动态管理。
第十五条 信用等级根据信用评价标准得分结果确定,信用等级与信用评价得分对应关系如下:
第五章 信用评价要求
第十六条 参评企业应为中价协单位会员,且取得营业执照1年(含)以上。
第十七条 参评企业应在中价协统一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系统上提出申请并建立档案。
第十八条 信用评价工作实行动态评价,新申请评价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根据中价协相关工作通知要求的时间上报申请,已取得信用等级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可随时更新相关信息。
第十九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申请信用评价,必须包含其所有的分支机构,分支机构的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纳入其所属法人企业评价。
第二十条 省、市信用评价机构如派员到参评企业现场核实,应成立工作小组。
第六章 信用评价内容
第二十一条 信用评价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基本情况:人员结构、各类组织等;
(二)经营管理:经营能力、管理能力、教育培训、信息化、文化建设与社会责任等;
(三)各地自主评分或自定义评价项:社会评价、成果质量等;
(四)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良好行为加分、不良行为扣分。
第七章 信用评价程序
第二十二条 中价协负责信用评价系统的开发、运行和维护,确保信用评价系统运行可靠、信息共享、数据安全。
第二十三条 中价协根据信用评价工作的布置和要求,将其信用评价系统对各省级评价机构及中价协各工作委员会和地市级评价机构开放相应的初评和评审权限。
第二十四条 参评企业自愿申请信用评价。首次申请信用评价的企业应在中价协信用评价系统上注册,并在线填报有关信用评价的相关信息。
第二十五条 信用评价工作开始后,评价系统自动从工程造价咨询统计报表系统、造价咨询企业和造价工程师管理系统、会员服务系统等获取相关数据并自动对相应评价指标赋分。
不能从以上系统中获取的指标或从以上系统中获取的指标不完整、不准确的,由参评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在系统中自行填报,并准备相应的基础资料备查。
第二十六条 信用评价工作组对其认为需要到参评企业现场核实的评价内容,可派遣信用评价工作小组到现场进行核实,根据实际核实情况进行评分,企业应予配合。
第二十七条 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可由各参评企业、各级信用评价机构录入,并在信用评价系统上及时更新。各级信用评价机构按信用评价标准的规定,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得分进行加分和扣分。
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具体内容详见本办法附件3和附件4。
第二十八条 初评结束后,初评机构在系统中确认,系统自动将初评结果上传上级评价机构。
第二十九条 省级信用评价机构对初评结果进行复核、评审,并将评审结果上传中价协。
第三十条 中价协收到省级信用评价机构的评价结果,经确认无误后形成最终评价结果。
第三十一条 中价协公示评价结果。中价协将最终评价结果在中价协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10个工作日。
公示期内接受投诉、举报及异议申请,并按规定的流程进行处理。
第三十二条 对评价结果有异议的企业可向评审机构申请复核,评审机构收到复核申请后组织复核,应将复核意见告知申请复核的企业并报中价协。
第三十三条 中价协公布评价结果。中价协对经公示无异议的企业信用等级向社会发布。
第八章 信用等级管理
第三十四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等级实行动态评价,动态管理,每评定周期末中价协向社会发布的信用等级记入历史信用记录。
第三十五条 中价协、省级地方协会和中价协各工作委员会应结合行业自律、质量检查等制度加强监督检查,强化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动态管理,及时查处不良行为,进行行业惩戒,并在中价协信用信息平台予以公布,信用评价机构根据各级信用平台公布的结果,定期调整信用评价分值及相应信用等级。
第三十六条 已取得信用等级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如发生名称变更、分立或合并等重大变更的,应及时更新信用评价系统内信息。
第三十七条 取得信用等级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发生严重不良行为的,中价协应给予降低信用等级处分。本条所指严重不良行为包括:
(一)企业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因本企业职务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或严重的行政处罚;
(二)企业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受到行业协会 公开谴责惩戒;
(三)企业出借、借用资质等级证书进行投标或承接造价咨询业务;
(四)企业提供虚假评价材料或拒绝接受造价行业管理机构监督检查,情节严重,经查属实;
(五)有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规定的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八条 被降低信用等级的企业由中价协在信用评价系统中进行及时调整,各级造价行业协会在杂志(包括自办刊物)、报纸、网站等新闻媒介予以公布。
第九章 信用等级应用
第三十九条 中价协信用评价系统向社会公开,提供实时查询,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十条 各级造价行业协会应通过杂志(包括自办刊物)、报纸、网站等新闻媒介将其评价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信用等级对社会宣传。
第四十一条 被评价企业动态信用分值、信用等级及特色专业能力、各项信用记录可在信用评价系统实时查看,往期信用等级及能力也可在系统上公开查询。
第四十二条 信用评价结果的运用:
(一)根据需要上报政府信用管理相关部门;
(二)与政府其它职能部门及银行、保险机构等共享;
(三)企业对社会公众进行宣传;
(四)鼓励社会主体在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时使用本评价结果作为重要评价指标之一;
由于信用等级是动态的,社会主体在使用信用等级作为招标或直接选取造价咨询企业指标的,应明确信用等级的时点;
(五)公布参评企业的造价咨询项目专业特色,供社会主体选择造价咨询中介机构时参考;
(六)各级评价机构对其评价的信用等级高、能力范围广的企业,给予以下激励措施:
1.在杂志(包括自办刊物)、报纸、网站等新闻媒介刊登宣传;
2.给予更多机会参与造价行业管理机构或协会组织的调研、学术研究等活动;
3.减少监督检查的频次;
4.向需求单位推荐。
第十章 监督和管理
第四十三条 申请信用评价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对申报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对因提供虚假材料引发的一切后果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十四条 参评企业在中价协信用信息平台已建立的信用档案内容与申报内容有差异的,以信息平台记录的信息内容作为评价依据。出现重大差异的,查实后进行修正,并对填报企业虚报、瞒报的不良行为进行处理。
第四十五条 对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企业,可向省级评价机构或中价协实名书面提出申诉,并提供书面证明材料。
第四十六条 信用评价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十七条 各级评价机构对其信用评价工作的真实性和公正性承担责任,并接受上级部门和社会监督。
第四十八条 参加信用等级评价的工作人员应认真履行职责,不得徇私舞弊。
参与评价工作的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责令其改正;在工作中玩忽职守、弄虚作假、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提请相关单位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由中价协组织制定,各级造价行业协会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五十条 本办法所称“省级”,包括自治区、直辖市;所称“地市级”,包括自治州。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由中价协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9年8月20日起施行,《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附表1: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标准
附表2: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营业收入及造价咨询业务收入评分表
附表3: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良好行为加分表
附表4: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良行为扣分表
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
2019年8月20日
附件: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及附表打包下载 收起阅读 »
文号:中价协〔2019〕64号
发布日期:2019-08-20
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工作部署,指导和规范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工作,推进工程造价咨询行业信用体系建设,规范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从业行为,完善行业自律,促进工程造价咨询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关于推进行业协会商会诚信自律建设工作的意见》(民发〔2014〕225号)、《关于进一步推进工程造价管理改革的指导意见》(建标〔2014〕142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是企业履约能力、履约意愿、历史信用记录等的综合反映。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信用评价,是指遵照相关法律、法规,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方法,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基本情况、经营管理、良好行为及不良行为等开展评价、确定信用等级及对信用信息进行记录、发布等的活动。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以下简称“中价协”) 对单位会员中自愿参加信用评价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进行评价及监督管理。
第二章 信用评价组织
第五条 中价协负责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的组织和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各省级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及中价协各工作委员会进行实施。
第六条 各省级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及中价协各工作委员会是信用评价的初评机构,负责本地区、本行业信用评价的初评、上报及相应的监督、核查等工作。中价协负责评价结果的确认和发布。
第七条 各省级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可将信用评价的初评工作交由各地市级造价行业协会具体实施,省级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及中价协各工作委员会负责信用评价工作的评审和上报。
第八条 信用评价应设立信用评价工作组,负责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核查、评分、公示、发布、评价资料的管理等相关工作。
第三章 信用评价的依据和原则
第九条 信用评价工作的依据:
(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
(二)行业规范性文件、规定及标准等;
(三)政府有关部门和工程造价行业管理机构及行业协会的表彰、奖励、专项检查、核查、抽查结果等;
(四)已生效的判决书或仲裁裁决书;
(五)已生效的行政或司法机关的处罚决定书;
(六)工程造价咨询统计报表制度;
(七)各级工程造价咨询监管系统中的有关信息;
(八)企业在住建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地市主管部门和中价协各工作委员会系统中上报的相关数据;
(九)企业在各级政府机关或部门的信用档案信息;
(十)企业从业人员在各级政府机关或部门的信用档案信息;
(十一)其它相关信用信息等。
第十条 信用评价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独立、客观、公正、科学;
(二)政府引导、行业自律、社会监督;
(三)社会需求和行业发展导向相结合;
(四)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减轻企业负担;
(五)能力与信用相结合;
(六)企业自愿。
第四章 信用评价标准
第十一条 信用评价采用百分制对评价内容进行评分,评价内容分为基本情况及经营管理得分、良好行为加分和不良行为扣分等。其中:良好行为加分限额10分,不良行为扣分不限额。
本办法所称良好行为,是指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工程造价从业活动中遵守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标准及相关文件的规定,行为规范,诚信经营,自觉维护市场秩序,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受到各级人民政府、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等相关政府部门、造价行业管理机构及造价行业协会等的表彰、奖励和表扬等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不良行为,是指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工程造价从业活动中违反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标准、执业行为规范及相关文件的规定,受到司法判决或受到各级人民政府、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等相关政府部门、造价行业管理机构等的行政处罚、通报批评、责令整改、约谈等,或受到投诉举报被查实等的行为,或违反行业自律规定受到行业协会惩戒或通报的行为。
第十二条 基本情况及经营管理得分评价项满足或超过要求的,评价时按项计分,每项得分不超过该项得分满分;基本情况及经营管理得分评价项不满足要求或违反相关规定的,评价时按项扣分,每一评价项的扣分不超过本项扣分限额;良好行为加分和不良行为扣分分别按附件3和附件4的加分和扣分标准评价。
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的有效期一般规定为三年。各省级评价机构也可结合具体情况确定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有效期,但不良行为有效期不应低于其相关处罚期限。
第十三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等级分为AAA、AA、A、B、C三等五级。
AAA表示信用很好,综合能力很强, AA表示信用很好,综合能力强,A表示信用好,综合能力较强、B表示信用一般, C表示信用较差。
第十四条 信用评价实行评分制,评价结果采用按分值区间确定的原则,信用等级实行动态评价、动态管理。
第十五条 信用等级根据信用评价标准得分结果确定,信用等级与信用评价得分对应关系如下:
第五章 信用评价要求
第十六条 参评企业应为中价协单位会员,且取得营业执照1年(含)以上。
第十七条 参评企业应在中价协统一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系统上提出申请并建立档案。
第十八条 信用评价工作实行动态评价,新申请评价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根据中价协相关工作通知要求的时间上报申请,已取得信用等级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可随时更新相关信息。
第十九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申请信用评价,必须包含其所有的分支机构,分支机构的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纳入其所属法人企业评价。
第二十条 省、市信用评价机构如派员到参评企业现场核实,应成立工作小组。
第六章 信用评价内容
第二十一条 信用评价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基本情况:人员结构、各类组织等;
(二)经营管理:经营能力、管理能力、教育培训、信息化、文化建设与社会责任等;
(三)各地自主评分或自定义评价项:社会评价、成果质量等;
(四)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良好行为加分、不良行为扣分。
第七章 信用评价程序
第二十二条 中价协负责信用评价系统的开发、运行和维护,确保信用评价系统运行可靠、信息共享、数据安全。
第二十三条 中价协根据信用评价工作的布置和要求,将其信用评价系统对各省级评价机构及中价协各工作委员会和地市级评价机构开放相应的初评和评审权限。
第二十四条 参评企业自愿申请信用评价。首次申请信用评价的企业应在中价协信用评价系统上注册,并在线填报有关信用评价的相关信息。
第二十五条 信用评价工作开始后,评价系统自动从工程造价咨询统计报表系统、造价咨询企业和造价工程师管理系统、会员服务系统等获取相关数据并自动对相应评价指标赋分。
不能从以上系统中获取的指标或从以上系统中获取的指标不完整、不准确的,由参评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在系统中自行填报,并准备相应的基础资料备查。
第二十六条 信用评价工作组对其认为需要到参评企业现场核实的评价内容,可派遣信用评价工作小组到现场进行核实,根据实际核实情况进行评分,企业应予配合。
第二十七条 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可由各参评企业、各级信用评价机构录入,并在信用评价系统上及时更新。各级信用评价机构按信用评价标准的规定,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得分进行加分和扣分。
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具体内容详见本办法附件3和附件4。
第二十八条 初评结束后,初评机构在系统中确认,系统自动将初评结果上传上级评价机构。
第二十九条 省级信用评价机构对初评结果进行复核、评审,并将评审结果上传中价协。
第三十条 中价协收到省级信用评价机构的评价结果,经确认无误后形成最终评价结果。
第三十一条 中价协公示评价结果。中价协将最终评价结果在中价协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10个工作日。
公示期内接受投诉、举报及异议申请,并按规定的流程进行处理。
第三十二条 对评价结果有异议的企业可向评审机构申请复核,评审机构收到复核申请后组织复核,应将复核意见告知申请复核的企业并报中价协。
第三十三条 中价协公布评价结果。中价协对经公示无异议的企业信用等级向社会发布。
第八章 信用等级管理
第三十四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等级实行动态评价,动态管理,每评定周期末中价协向社会发布的信用等级记入历史信用记录。
第三十五条 中价协、省级地方协会和中价协各工作委员会应结合行业自律、质量检查等制度加强监督检查,强化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动态管理,及时查处不良行为,进行行业惩戒,并在中价协信用信息平台予以公布,信用评价机构根据各级信用平台公布的结果,定期调整信用评价分值及相应信用等级。
第三十六条 已取得信用等级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如发生名称变更、分立或合并等重大变更的,应及时更新信用评价系统内信息。
第三十七条 取得信用等级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发生严重不良行为的,中价协应给予降低信用等级处分。本条所指严重不良行为包括:
(一)企业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因本企业职务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或严重的行政处罚;
(二)企业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受到行业协会 公开谴责惩戒;
(三)企业出借、借用资质等级证书进行投标或承接造价咨询业务;
(四)企业提供虚假评价材料或拒绝接受造价行业管理机构监督检查,情节严重,经查属实;
(五)有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规定的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八条 被降低信用等级的企业由中价协在信用评价系统中进行及时调整,各级造价行业协会在杂志(包括自办刊物)、报纸、网站等新闻媒介予以公布。
第九章 信用等级应用
第三十九条 中价协信用评价系统向社会公开,提供实时查询,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十条 各级造价行业协会应通过杂志(包括自办刊物)、报纸、网站等新闻媒介将其评价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信用等级对社会宣传。
第四十一条 被评价企业动态信用分值、信用等级及特色专业能力、各项信用记录可在信用评价系统实时查看,往期信用等级及能力也可在系统上公开查询。
第四十二条 信用评价结果的运用:
(一)根据需要上报政府信用管理相关部门;
(二)与政府其它职能部门及银行、保险机构等共享;
(三)企业对社会公众进行宣传;
(四)鼓励社会主体在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时使用本评价结果作为重要评价指标之一;
由于信用等级是动态的,社会主体在使用信用等级作为招标或直接选取造价咨询企业指标的,应明确信用等级的时点;
(五)公布参评企业的造价咨询项目专业特色,供社会主体选择造价咨询中介机构时参考;
(六)各级评价机构对其评价的信用等级高、能力范围广的企业,给予以下激励措施:
1.在杂志(包括自办刊物)、报纸、网站等新闻媒介刊登宣传;
2.给予更多机会参与造价行业管理机构或协会组织的调研、学术研究等活动;
3.减少监督检查的频次;
4.向需求单位推荐。
第十章 监督和管理
第四十三条 申请信用评价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对申报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对因提供虚假材料引发的一切后果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十四条 参评企业在中价协信用信息平台已建立的信用档案内容与申报内容有差异的,以信息平台记录的信息内容作为评价依据。出现重大差异的,查实后进行修正,并对填报企业虚报、瞒报的不良行为进行处理。
第四十五条 对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企业,可向省级评价机构或中价协实名书面提出申诉,并提供书面证明材料。
第四十六条 信用评价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十七条 各级评价机构对其信用评价工作的真实性和公正性承担责任,并接受上级部门和社会监督。
第四十八条 参加信用等级评价的工作人员应认真履行职责,不得徇私舞弊。
参与评价工作的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责令其改正;在工作中玩忽职守、弄虚作假、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提请相关单位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由中价协组织制定,各级造价行业协会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五十条 本办法所称“省级”,包括自治区、直辖市;所称“地市级”,包括自治州。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由中价协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9年8月20日起施行,《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附表1: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标准
附表2: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营业收入及造价咨询业务收入评分表
附表3: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良好行为加分表
附表4: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良行为扣分表
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
2019年8月20日
附件: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及附表打包下载 收起阅读 »
中价协〔2019〕64号 中价协关于印发《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部门: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
文号:中价协〔2019〕64号
发布日期:2019-08-20
中价协关于印发《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价协〔2019〕6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造价管理协会及中价协各工作委员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工作部署,指导和规范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工作,推进工程造价咨询行业信用体系建设,规范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从业行为,我协会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
附件: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
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
2019年8月20日
附件1: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标准
附件2: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营业收入及造价咨询业务收入评分表
附件3: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良好行为加分表
附件4: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良行为扣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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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中价协〔2019〕64号
发布日期:2019-08-20
中价协关于印发《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价协〔2019〕6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造价管理协会及中价协各工作委员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工作部署,指导和规范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工作,推进工程造价咨询行业信用体系建设,规范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从业行为,我协会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
附件: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
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
2019年8月20日
附件1: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标准
附件2: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营业收入及造价咨询业务收入评分表
附件3: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良好行为加分表
附件4: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良行为扣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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