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建规〔2018〕5号 深圳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发文部门: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深圳市水务局
文号:深建规〔2018〕5号
发布日期:2018-05-17
深建规[2018]5号文,深建规【2018】5号文,深建规2018 5号文件
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深建规〔2018〕5号
各有关单位:
《关于加强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管理的若干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深圳市水务局
2018年5月17日
关于加强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管理的若干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进一步提升我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标准,打造与现代化国际化创新型城市相匹配的建设工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类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包括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饰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道路交通工程、水务工程、电力工程和拆除工程。
第三条 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标准化管理工作应遵循“安全、绿色、美观、实用”原则:
(一)提高施工安全管理标准和设施设备安全性能标准,强化安全教育培训效能,提升建筑工地安全生产水平;
(二)贯彻绿色发展理念,优先使用可循环利用的材料及装配式产品,提升施工现场环境保护标准;
(三)提升现场设施设置标准,打造整洁、美观的外观形象,实现与城市景观的和谐统一;
(四)兼顾经济实用性和建设项目分类适用性,集成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方面行之有效的技术、措施,推广智能化与信息化技术。
第四条 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的具体标准,按《深圳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标准》(以下简称《安全文明施工标准》)执行。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及其计价标准,根据需要动态调整;市交通、水务等部门可结合《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和本行业工程特征,制定相应实施细则。
第五条 建设、交通、水务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能,依照《安全文明施工标准》等标准规范对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发改、财政、审计等部门在工程立项、工程款拨付、造价审计等过程中,应统筹考虑安全文明施工费用。
环境、食品安全、人力和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能,督促指导建设工地开展环境保护、食品安全、教育培训、职业健康等方面的标准化管理工作。
第二章 主体责任
第六条 建设单位对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管理负总体责任:
(一)在建设工程和建(构)筑物拆除工程招标或者直接发包时,明确安全文明施工的要求和措施,按照建设主管部门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和技术标准,依据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测定的相应费率和计价标准,合理确定并单列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依法进行工程招投标的项目,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应当作为不可竞争费。
(二)督促参建单位落实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管理的相关措施和要求,对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专款专用进行核查。
(三)在现场周边张贴开工通告,通告应当包括工程概况、施工计划、建设各方主体名称及项目负责人姓名、投诉举报电话等内容。对交通影响较大的城市道路占道施工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制定交通组织疏导方案、应急预案和道路修复方案,并通过市级以上电视台、报纸、广播电台等媒体发布施工通告、公交临时调整等信息。
(四)其他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责任。
第七条 施工单位对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管理负主要责任:
(一)按照行业现行的规范、标准,编制安全施工专项方案及文明施工专项方案,落实安全防护用品和设施配备、施工风险源管控、安全教育培训、应急管理等方面的安全生产标准化以及文明形象、环境保护、现场卫生、职业健康等方面的文明施工标准化。
(二)确保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专款专用,在财务管理中单独列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项目费用清单备查。
(三)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使用负总责;建设工程采用工程总承包形式的,工程总承包单位对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使用负总责。施工总承包单位或工程总承包单位(以下统称为“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及合同约定及时向分包单位支付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总承包单位不按本规定和合同约定支付费用而造成分包单位不能及时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导致发生事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主要责任。
(四)其他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责任。
第八条 监理单位对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管理负监理责任:
(一)对施工单位落实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管理情况进行现场监理,应将安全和文明施工专项方案是否符合标准要求纳入开工条件审查内容,并组织建设、施工单位进行开工条件验收。专项方案不符合标准要求或开工条件验收不合格的,不得签发开工令。
(二)对施工单位未落实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的,应责令其立即整改;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未按期限要求完成整改的,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和主管部门报告,必要时责令其暂停施工。
(三)对施工单位已经落实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的,总监理工程师或者造价工程师应当及时审查并签认所发生的费用。
(四)其他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责任。
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不需要实施监理的工程,由建设单位履行本条规定的管理责任。
第三章 安全生产
第九条 施工现场实行标准化安全防护。临边、洞口、安全通道、加工棚和防护棚等现场安全防护设施应采用工具式、定型化防护。工地脚手架外立面应采用密目式安全网封闭,临街面应增设防穿刺钢丝网。
起重机械吊臂回转半径内的安全通道和加工棚应设置双层硬质防护。吊装作业时,应在吊臂回转半径内设立临时安全警戒区。
第十条 工地用人单位应当为员工、作业人员配备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并指导、督促正确使用。用人单位应建立和健全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验收、保管、发放、使用、更换、报废等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 工地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应立足于自防自救,合理引导作业人员生产生活习惯。消防安全管理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应设置临时室内(外)消防给水系统。临时消防设施的设置应与工程施工同步。
(二)易燃易爆危险品存放、使用场所,可燃材料存放、加工及使用场所,动火作业场所、固定吸烟场所、厨房操作间、变配电室、办公房、宿舍等具有火灾危险的场所应配置灭火器。
(三)生活区用房实施电压分区,生活区宿舍采用36V以下低电压,禁止私自使用大功率电器。
(四)施工现场禁止流动吸烟。
第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加强对施工重大危险源的监测,充分利用现代化、信息化科技手段和数据分析成果,完善预警指标体系:
(一)大型起重设备使用过程中,应对超重、超载、限位装置、防坠装置、非持证上岗等关键指标信息进行监测;
(二)高大模板与支架、深基坑、高边坡、地下暗挖工程施工过程中,应对其主要结构支撑体系的受力、变形等情况进行监测;
(三)二级配电箱应进行线路过载、漏电监测;
(四)地下工程施工阶段应对周边建(构)筑物、重要管线、路面等的变形或位移情况进行监测;
(五)其他需要进行监测的危险源。
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第三方监测等单位应共同明确大型起重设备、高大模板与支架、深基坑、高边坡、地下暗挖、电气线路等的主要监测指标,各方的监测数据均应实时上传,实现及时、自动预警。在现场技术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应优先采用监测数据自动化采集设备。
第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根据工程性质规模,建立现场视频采集系统,开展实时监控。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建筑从业人员实名制管理的相关要求,利用人脸、虹膜等生物活体信息技术,在工地出入口设立实名闸机通道,实行联网运行。
第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结合《安全文明施工标准》要求和工程规模,在工地设置班前讲评台、安全培训室、实体式安全体验馆或VR虚拟安全体验馆等必要的场所和设施,强化对工人的安全教育。
第十五条 施工单位应会同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等建立健全规范的应急体系:
(一)按要求编制应急预案,完善组织保障、技术保障、物资保障,规范应急处置工作流程,规范和加强现场安全事故、自然灾害、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不同类型事件的应急措施要求。每年应在工地开展不少于一次的综合性应急演练,每半年组织开展不少于一次的单项应急演练。
(二)在工地设置应急物资储备仓库。根据项目特点、施工阶段建立应急物资配备标准清单,定期检查、更新应急物资储备。
(三)应安排专人接收、处置气象预警信息。根据气象预警信息及政府通告,及时启动分级响应,落实灾害天气条件下的值班值守,强化信息报送。
第四章 文明施工
第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结合现场实际情况合理确定施工总平面图,并按照下列要求设置相关设施:
(一)在醒目位置设置施工铭牌,并张贴有关许可证件。施工铭牌内容包括消防保卫、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文明施工、工程概况和施工现场总平面图和监督投诉电话等。
(二)施工作业区与办公、生活区应当分开设置,具有足够的安全距离,采取相应的隔离措施; 危险施工区域设立警示标志,并采取警戒措施。
(三)建筑材料、构件、料具布置合理,堆放整齐,标明名称、品种、规格。
第十七条 施工单位应对工地主次入口大门、施工围挡、施工用房进行专项设计,保持外观风貌风格协调统一,与工程所在区域城市景观相匹配。并按以下要求实施:
(一)工地主次入口大门应采用钢结构形式,并设置门卫岗亭、实名制管理闸机、电子信息公示牌等配套设施。
(二)施工围挡根据工程类别、工期选用适当的材质及构造形式;砌筑式施工围挡应采用再生砌块砌筑。各类围挡高度统一为2.5米。围挡宣传画面应符合本市公益宣传要求,合理布置,不得擅自篡改、混搭。
(三)现场办公区推广使用模块化箱房,现场生活区可使用模块化箱房或拆装式板房。施工用房屋顶应采用保温隔热材料,办公用房宜使用封闭式走道和楼梯。
第十八条 施工单位应采取以下措施,控制施工扬尘:
(一)施工围挡应连续、封闭设置;脚手架外立面应全封闭;轨道交通工程竖井应采用厂棚式全封闭施工。
(二)出入口、主要道路、材料加工区应采用混凝土、预制混凝土板或者钢板进行硬底化。
(三)工地车辆出入口应配备车辆自动冲洗设备和沉淀过滤设施。出工地车辆的车身、车轮、底盘冲洗干净后方可上路。
(四)沿围挡全覆盖设置围挡喷雾降尘装置。土石方开挖作业、机械剔凿作业、构筑物拆除作业、易产生扬尘的废弃物装卸作业,作业过程中应采用移动式雾炮机喷雾或水车喷洒等降尘。
(五)裸露泥地应及时采用防尘网、碎石覆盖,或种植速生植物绿化。水泥、石膏粉、腻子粉等易起尘物料应采用专用仓库、储藏罐等方式集中储存并采取覆盖措施。
(六)应在施工现场按要求设置具有浓度超限报警功能的总悬浮颗粒物监测系统,并与环保部门监控平台联网;监测终端设备应配备电子屏装置,即时公开监测数据;监测设备应保持正常使用。
第十九条 建设工程需办理临时排水许可手续。现场废、污水在排入市政雨、污水管网前应达到规定排放标准。场地含泥废水、雨水排入市政雨水管网前应经过三级沉淀池处理。生活污水排入市政污水管网前应经过化粪池、隔油池处理。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应会同施工单位按照《深圳市建筑废弃物减排与利用条例》等要求制定建筑废弃物减量化计划,加强建筑废弃物的回收再利用。
不能回收再利用的建筑废弃物应及时覆盖,及时清运。生活区及办公区生活垃圾按照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的有关规定处置。
第二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合理安排施工工序,严格执行施工噪声许可和信息公开制度。
混凝土浇注振捣午间、夜间施工时应使用低噪声环保振捣棒;噪音敏感区附近混凝土输送泵应设置隔声罩。
第二十二条 推广使用新能源、密闭式新型泥头车;施工采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标准应不低于国家第三阶段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物排放标准,不符合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应加装颗粒物捕集器;严禁使用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和相关技术标准要求的涂料和胶粘剂。
第二十三条 工地生活设施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工地食堂应依法取得餐饮服务许可手续,食堂工作人员应持证上岗,定期体检。厨房应按规范要求与生活区保持防火间距,远离污染源,并配备必要的卫生设施。
(二)生活区应配置独立开水间,实行热水或直饮水集中供应;施工现场应设置工人茶水间,并提供热水、凉茶等解暑类饮品。
(三)工地宜设置医务室,配备简单医疗器械和常见伤病治疗药物。施工单位可与正规医疗机构签署服务协议,处理日常医疗事宜,定期进行体检。
(四)办公区、生活区推广物业化管理。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建设、交通、水务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将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管理情况纳入监督抽查范围,对未落实安全文明施工有关措施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一)建设单位未按本规定支付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建设、交通、水务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改正的,责令该建设工程停止施工。
(二)施工单位挪用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建设、交通、水务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责令限期整改,处挪用费用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建设、交通、水务等行政主管部门对未按照规定和标准落实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的建设工程,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改正的,责令该建设工程停止施工。
第二十五条 建设、交通、水务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信用管理制度,对未落实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管理的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除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行政处罚外,应记录其不良行为,纳入诚信管理体系,并依据相关规定予以黄色、红色警示。有关黄色、红色警示的相关要求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六条 项目未按要求落实本规定标准化措施的,不予通过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评价,并不予推荐相关优质工程奖项的评选。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所称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是指施工企业在施工活动中,贯彻执行施工安全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建立企业和项目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监控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排查治理安全生产隐患,使人、机、物、环始终处于安全状态,形成过程控制、持续改进的安全管理机制。
本规定所称文明施工,是指在工程建设和建(构)筑物拆除等活动中,按照规定采取措施,保障施工现场作业环境、市容环境卫生和施工人员身体健康,并有效减少对周边环境不利影响的施工活动。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本规定实施前本市相关管理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本规定由市建设、交通、水务主管部门按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来源:http://zjj.sz.gov.cn/csml/zcfg/xxgk/zcfg_1/zcfg/jsgcgl/201807/t20180717_13688127.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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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深建规〔2018〕5号
发布日期:2018-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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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深建规〔2018〕5号
各有关单位:
《关于加强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管理的若干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深圳市水务局
2018年5月17日
关于加强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管理的若干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进一步提升我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标准,打造与现代化国际化创新型城市相匹配的建设工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类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包括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饰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道路交通工程、水务工程、电力工程和拆除工程。
第三条 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标准化管理工作应遵循“安全、绿色、美观、实用”原则:
(一)提高施工安全管理标准和设施设备安全性能标准,强化安全教育培训效能,提升建筑工地安全生产水平;
(二)贯彻绿色发展理念,优先使用可循环利用的材料及装配式产品,提升施工现场环境保护标准;
(三)提升现场设施设置标准,打造整洁、美观的外观形象,实现与城市景观的和谐统一;
(四)兼顾经济实用性和建设项目分类适用性,集成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方面行之有效的技术、措施,推广智能化与信息化技术。
第四条 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的具体标准,按《深圳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标准》(以下简称《安全文明施工标准》)执行。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及其计价标准,根据需要动态调整;市交通、水务等部门可结合《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和本行业工程特征,制定相应实施细则。
第五条 建设、交通、水务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能,依照《安全文明施工标准》等标准规范对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发改、财政、审计等部门在工程立项、工程款拨付、造价审计等过程中,应统筹考虑安全文明施工费用。
环境、食品安全、人力和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能,督促指导建设工地开展环境保护、食品安全、教育培训、职业健康等方面的标准化管理工作。
第二章 主体责任
第六条 建设单位对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管理负总体责任:
(一)在建设工程和建(构)筑物拆除工程招标或者直接发包时,明确安全文明施工的要求和措施,按照建设主管部门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和技术标准,依据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测定的相应费率和计价标准,合理确定并单列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依法进行工程招投标的项目,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应当作为不可竞争费。
(二)督促参建单位落实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管理的相关措施和要求,对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专款专用进行核查。
(三)在现场周边张贴开工通告,通告应当包括工程概况、施工计划、建设各方主体名称及项目负责人姓名、投诉举报电话等内容。对交通影响较大的城市道路占道施工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制定交通组织疏导方案、应急预案和道路修复方案,并通过市级以上电视台、报纸、广播电台等媒体发布施工通告、公交临时调整等信息。
(四)其他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责任。
第七条 施工单位对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管理负主要责任:
(一)按照行业现行的规范、标准,编制安全施工专项方案及文明施工专项方案,落实安全防护用品和设施配备、施工风险源管控、安全教育培训、应急管理等方面的安全生产标准化以及文明形象、环境保护、现场卫生、职业健康等方面的文明施工标准化。
(二)确保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专款专用,在财务管理中单独列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项目费用清单备查。
(三)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使用负总责;建设工程采用工程总承包形式的,工程总承包单位对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使用负总责。施工总承包单位或工程总承包单位(以下统称为“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及合同约定及时向分包单位支付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总承包单位不按本规定和合同约定支付费用而造成分包单位不能及时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导致发生事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主要责任。
(四)其他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责任。
第八条 监理单位对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管理负监理责任:
(一)对施工单位落实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管理情况进行现场监理,应将安全和文明施工专项方案是否符合标准要求纳入开工条件审查内容,并组织建设、施工单位进行开工条件验收。专项方案不符合标准要求或开工条件验收不合格的,不得签发开工令。
(二)对施工单位未落实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的,应责令其立即整改;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未按期限要求完成整改的,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和主管部门报告,必要时责令其暂停施工。
(三)对施工单位已经落实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的,总监理工程师或者造价工程师应当及时审查并签认所发生的费用。
(四)其他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责任。
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不需要实施监理的工程,由建设单位履行本条规定的管理责任。
第三章 安全生产
第九条 施工现场实行标准化安全防护。临边、洞口、安全通道、加工棚和防护棚等现场安全防护设施应采用工具式、定型化防护。工地脚手架外立面应采用密目式安全网封闭,临街面应增设防穿刺钢丝网。
起重机械吊臂回转半径内的安全通道和加工棚应设置双层硬质防护。吊装作业时,应在吊臂回转半径内设立临时安全警戒区。
第十条 工地用人单位应当为员工、作业人员配备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并指导、督促正确使用。用人单位应建立和健全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验收、保管、发放、使用、更换、报废等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 工地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应立足于自防自救,合理引导作业人员生产生活习惯。消防安全管理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应设置临时室内(外)消防给水系统。临时消防设施的设置应与工程施工同步。
(二)易燃易爆危险品存放、使用场所,可燃材料存放、加工及使用场所,动火作业场所、固定吸烟场所、厨房操作间、变配电室、办公房、宿舍等具有火灾危险的场所应配置灭火器。
(三)生活区用房实施电压分区,生活区宿舍采用36V以下低电压,禁止私自使用大功率电器。
(四)施工现场禁止流动吸烟。
第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加强对施工重大危险源的监测,充分利用现代化、信息化科技手段和数据分析成果,完善预警指标体系:
(一)大型起重设备使用过程中,应对超重、超载、限位装置、防坠装置、非持证上岗等关键指标信息进行监测;
(二)高大模板与支架、深基坑、高边坡、地下暗挖工程施工过程中,应对其主要结构支撑体系的受力、变形等情况进行监测;
(三)二级配电箱应进行线路过载、漏电监测;
(四)地下工程施工阶段应对周边建(构)筑物、重要管线、路面等的变形或位移情况进行监测;
(五)其他需要进行监测的危险源。
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第三方监测等单位应共同明确大型起重设备、高大模板与支架、深基坑、高边坡、地下暗挖、电气线路等的主要监测指标,各方的监测数据均应实时上传,实现及时、自动预警。在现场技术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应优先采用监测数据自动化采集设备。
第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根据工程性质规模,建立现场视频采集系统,开展实时监控。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建筑从业人员实名制管理的相关要求,利用人脸、虹膜等生物活体信息技术,在工地出入口设立实名闸机通道,实行联网运行。
第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结合《安全文明施工标准》要求和工程规模,在工地设置班前讲评台、安全培训室、实体式安全体验馆或VR虚拟安全体验馆等必要的场所和设施,强化对工人的安全教育。
第十五条 施工单位应会同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等建立健全规范的应急体系:
(一)按要求编制应急预案,完善组织保障、技术保障、物资保障,规范应急处置工作流程,规范和加强现场安全事故、自然灾害、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不同类型事件的应急措施要求。每年应在工地开展不少于一次的综合性应急演练,每半年组织开展不少于一次的单项应急演练。
(二)在工地设置应急物资储备仓库。根据项目特点、施工阶段建立应急物资配备标准清单,定期检查、更新应急物资储备。
(三)应安排专人接收、处置气象预警信息。根据气象预警信息及政府通告,及时启动分级响应,落实灾害天气条件下的值班值守,强化信息报送。
第四章 文明施工
第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结合现场实际情况合理确定施工总平面图,并按照下列要求设置相关设施:
(一)在醒目位置设置施工铭牌,并张贴有关许可证件。施工铭牌内容包括消防保卫、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文明施工、工程概况和施工现场总平面图和监督投诉电话等。
(二)施工作业区与办公、生活区应当分开设置,具有足够的安全距离,采取相应的隔离措施; 危险施工区域设立警示标志,并采取警戒措施。
(三)建筑材料、构件、料具布置合理,堆放整齐,标明名称、品种、规格。
第十七条 施工单位应对工地主次入口大门、施工围挡、施工用房进行专项设计,保持外观风貌风格协调统一,与工程所在区域城市景观相匹配。并按以下要求实施:
(一)工地主次入口大门应采用钢结构形式,并设置门卫岗亭、实名制管理闸机、电子信息公示牌等配套设施。
(二)施工围挡根据工程类别、工期选用适当的材质及构造形式;砌筑式施工围挡应采用再生砌块砌筑。各类围挡高度统一为2.5米。围挡宣传画面应符合本市公益宣传要求,合理布置,不得擅自篡改、混搭。
(三)现场办公区推广使用模块化箱房,现场生活区可使用模块化箱房或拆装式板房。施工用房屋顶应采用保温隔热材料,办公用房宜使用封闭式走道和楼梯。
第十八条 施工单位应采取以下措施,控制施工扬尘:
(一)施工围挡应连续、封闭设置;脚手架外立面应全封闭;轨道交通工程竖井应采用厂棚式全封闭施工。
(二)出入口、主要道路、材料加工区应采用混凝土、预制混凝土板或者钢板进行硬底化。
(三)工地车辆出入口应配备车辆自动冲洗设备和沉淀过滤设施。出工地车辆的车身、车轮、底盘冲洗干净后方可上路。
(四)沿围挡全覆盖设置围挡喷雾降尘装置。土石方开挖作业、机械剔凿作业、构筑物拆除作业、易产生扬尘的废弃物装卸作业,作业过程中应采用移动式雾炮机喷雾或水车喷洒等降尘。
(五)裸露泥地应及时采用防尘网、碎石覆盖,或种植速生植物绿化。水泥、石膏粉、腻子粉等易起尘物料应采用专用仓库、储藏罐等方式集中储存并采取覆盖措施。
(六)应在施工现场按要求设置具有浓度超限报警功能的总悬浮颗粒物监测系统,并与环保部门监控平台联网;监测终端设备应配备电子屏装置,即时公开监测数据;监测设备应保持正常使用。
第十九条 建设工程需办理临时排水许可手续。现场废、污水在排入市政雨、污水管网前应达到规定排放标准。场地含泥废水、雨水排入市政雨水管网前应经过三级沉淀池处理。生活污水排入市政污水管网前应经过化粪池、隔油池处理。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应会同施工单位按照《深圳市建筑废弃物减排与利用条例》等要求制定建筑废弃物减量化计划,加强建筑废弃物的回收再利用。
不能回收再利用的建筑废弃物应及时覆盖,及时清运。生活区及办公区生活垃圾按照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的有关规定处置。
第二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合理安排施工工序,严格执行施工噪声许可和信息公开制度。
混凝土浇注振捣午间、夜间施工时应使用低噪声环保振捣棒;噪音敏感区附近混凝土输送泵应设置隔声罩。
第二十二条 推广使用新能源、密闭式新型泥头车;施工采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标准应不低于国家第三阶段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物排放标准,不符合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应加装颗粒物捕集器;严禁使用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和相关技术标准要求的涂料和胶粘剂。
第二十三条 工地生活设施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工地食堂应依法取得餐饮服务许可手续,食堂工作人员应持证上岗,定期体检。厨房应按规范要求与生活区保持防火间距,远离污染源,并配备必要的卫生设施。
(二)生活区应配置独立开水间,实行热水或直饮水集中供应;施工现场应设置工人茶水间,并提供热水、凉茶等解暑类饮品。
(三)工地宜设置医务室,配备简单医疗器械和常见伤病治疗药物。施工单位可与正规医疗机构签署服务协议,处理日常医疗事宜,定期进行体检。
(四)办公区、生活区推广物业化管理。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建设、交通、水务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将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管理情况纳入监督抽查范围,对未落实安全文明施工有关措施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一)建设单位未按本规定支付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建设、交通、水务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改正的,责令该建设工程停止施工。
(二)施工单位挪用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建设、交通、水务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责令限期整改,处挪用费用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建设、交通、水务等行政主管部门对未按照规定和标准落实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的建设工程,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改正的,责令该建设工程停止施工。
第二十五条 建设、交通、水务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信用管理制度,对未落实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管理的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除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行政处罚外,应记录其不良行为,纳入诚信管理体系,并依据相关规定予以黄色、红色警示。有关黄色、红色警示的相关要求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六条 项目未按要求落实本规定标准化措施的,不予通过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评价,并不予推荐相关优质工程奖项的评选。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所称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是指施工企业在施工活动中,贯彻执行施工安全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建立企业和项目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监控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排查治理安全生产隐患,使人、机、物、环始终处于安全状态,形成过程控制、持续改进的安全管理机制。
本规定所称文明施工,是指在工程建设和建(构)筑物拆除等活动中,按照规定采取措施,保障施工现场作业环境、市容环境卫生和施工人员身体健康,并有效减少对周边环境不利影响的施工活动。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本规定实施前本市相关管理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本规定由市建设、交通、水务主管部门按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来源:http://zjj.sz.gov.cn/csml/zcfg/xxgk/zcfg_1/zcfg/jsgcgl/201807/t20180717_13688127.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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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建质安〔2018〕281号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明确在建项目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调整事项的通知 收起阅读 »
中山市建设工程造价事务中心对市建设工程计价“工伤保险费”费率进行调整
发文部门: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布日期:2019-08-08
施行日期:2019-07-01
中山市建设工程造价事务中心对市建设工程计价“工伤保险费”费率进行调整
2019年7月22日,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实施方案》(粤人社规〔2019〕20号)有关要求,市建设工程造价事务中心对市建设工程计价中“工伤保险费”的费率进行了调整。
本次调整,对《广东省建筑和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0》《广东省安装工程综合定额(2010》《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2010》《广东省园林绿化工程定额(2010)》等计价依据的工程要求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是编制施工图预算时,工伤保险费按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三项之和为计算基数,费率按0.08%计算,自2019年7月1日起执行。
二是结算时,工伤保险费按实际缴纳金额或合同约定调整。
对执行《广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修缮工程综合定额(2012)》的工程,要求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是编制施工图预算、最高投标限价时,工伤保险费按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三项之和为计算基数,费率按0.08%计算,自2019年7月1日起执行。
二是结算时,工伤保险费按实际缴纳金额或合同约定调整。
执行《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的工程,暂不单独计取工伤保险费,有关工伤保险费的计价将另行通知。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有问题反映的,可及时向我市建设工程造价事务中心联系。联系电话 :88337996 、88162295。
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9年8月8日
来源:http://www.zsjs.gov.cn/web/get ... 91c3e 收起阅读 »
发布日期:2019-08-08
施行日期:2019-07-01
中山市建设工程造价事务中心对市建设工程计价“工伤保险费”费率进行调整
2019年7月22日,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实施方案》(粤人社规〔2019〕20号)有关要求,市建设工程造价事务中心对市建设工程计价中“工伤保险费”的费率进行了调整。
本次调整,对《广东省建筑和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0》《广东省安装工程综合定额(2010》《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2010》《广东省园林绿化工程定额(2010)》等计价依据的工程要求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是编制施工图预算时,工伤保险费按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三项之和为计算基数,费率按0.08%计算,自2019年7月1日起执行。
二是结算时,工伤保险费按实际缴纳金额或合同约定调整。
对执行《广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修缮工程综合定额(2012)》的工程,要求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是编制施工图预算、最高投标限价时,工伤保险费按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三项之和为计算基数,费率按0.08%计算,自2019年7月1日起执行。
二是结算时,工伤保险费按实际缴纳金额或合同约定调整。
执行《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的工程,暂不单独计取工伤保险费,有关工伤保险费的计价将另行通知。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有问题反映的,可及时向我市建设工程造价事务中心联系。联系电话 :88337996 、88162295。
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9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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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建造〔2019〕7号 吉林省关于加强建筑工程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价)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文部门: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文号:吉建造〔2019〕7号
发布日期:2019-08-05
吉建造[2019]7号文,吉建造【2019】7号文,吉建造〔2019〕7号文件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工程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价)管理工作的通知
吉建造〔2019〕7号
各市(州)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局,梅河口市、公主岭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为深化建筑业“放管服”改革,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建筑工程造价,规范工程计价行为,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6号)、《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等有关规定,现就加强建筑工程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价)的管理工作规定如下:
一、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招标的,必须设有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价)。
二、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价)应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编制和复核。一个工程项目只能编制一个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价)。
三、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价)应根据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规定进行编制和复核。
四、招标人应在发布招标文件时公布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价),并只向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进行告知性备案。
五、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价)的,不得只公布总价,应同时公布各单位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
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价)不应上调或下浮。
六、投标人经复核认为招标人公布的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价)未按照规定进行编制的,应在最高投标限价公布5天内向项目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提交书面投诉申请,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按规定对投诉进行处理。
七、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对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所编制的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价)进行审核。
八、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最高投标限价编制单位和工程造价专业人员的资质(格)、执业行为的监督检查,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同时将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并记入企业及从业人员的信用档案。
九、《吉林省建筑工程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价)管理规定》(吉建发[2014]22号)文件废止。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年8月5日
来源:http://jst.jl.gov.cn/gczj/wjxx ... .html 收起阅读 »
文号:吉建造〔2019〕7号
发布日期:2019-08-05
吉建造[2019]7号文,吉建造【2019】7号文,吉建造〔2019〕7号文件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工程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价)管理工作的通知
吉建造〔2019〕7号
各市(州)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局,梅河口市、公主岭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为深化建筑业“放管服”改革,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建筑工程造价,规范工程计价行为,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6号)、《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等有关规定,现就加强建筑工程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价)的管理工作规定如下:
一、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招标的,必须设有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价)。
二、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价)应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编制和复核。一个工程项目只能编制一个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价)。
三、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价)应根据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规定进行编制和复核。
四、招标人应在发布招标文件时公布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价),并只向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进行告知性备案。
五、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价)的,不得只公布总价,应同时公布各单位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
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价)不应上调或下浮。
六、投标人经复核认为招标人公布的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价)未按照规定进行编制的,应在最高投标限价公布5天内向项目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提交书面投诉申请,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按规定对投诉进行处理。
七、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对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所编制的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价)进行审核。
八、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最高投标限价编制单位和工程造价专业人员的资质(格)、执业行为的监督检查,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同时将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并记入企业及从业人员的信用档案。
九、《吉林省建筑工程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价)管理规定》(吉建发[2014]22号)文件废止。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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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建消〔2019〕2号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消防工程检测检查费用概预算编制的指导意见
文部门: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文号:闽建消〔2019〕2号
发布日期:2019-07-25
施行日期:2019-07-25
闽建消[2019]2号文,闽建消【2019】2号文,闽建消2019 2号文件,福建消防工程检测检查费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消防工程检测检查费用概预算编制的指导意见
闽建消〔2019〕2号
各设区市建设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
为确保消防工程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现就消防工程检测检查费用概预算编制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消防工程检测检查费用(以下简称消防检测费)由建设单位承担。建设单位在编制项目估算及概预算时,应当将消防检测费列入工程建设其他费用;未列入工程建设其他费用的,在招标时可将消防检测费列入“暂列金额”,并由建设单位支付,不得转嫁给施工单位。
二、消防工程检测检查费用概预算参考费率,不作为消防工程检测检查承发包收费标准,建设单位与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通过市场竞价确定检测检查技术服务费,并由建设单位直接支付给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不得交由施工单位代付。
三、消防检测费概预算按消防工程造价乘以费率计算,可参照附件的工程类别和费率计算或市场询价确定,附件未列的工程项目市场询价确定。
附件:消防工程检测检查费用概预算参考费率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年7月10日
全文下载:闽建消〔2019〕2号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消防工程检测检查费用概预算编制的指导意见.pdf
来源:http://js.xm.gov.cn/xxgk/zxwj/ ... 6.htm 收起阅读 »
文号:闽建消〔2019〕2号
发布日期:2019-07-25
施行日期:2019-07-25
闽建消[2019]2号文,闽建消【2019】2号文,闽建消2019 2号文件,福建消防工程检测检查费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消防工程检测检查费用概预算编制的指导意见
闽建消〔2019〕2号
各设区市建设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
为确保消防工程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现就消防工程检测检查费用概预算编制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消防工程检测检查费用(以下简称消防检测费)由建设单位承担。建设单位在编制项目估算及概预算时,应当将消防检测费列入工程建设其他费用;未列入工程建设其他费用的,在招标时可将消防检测费列入“暂列金额”,并由建设单位支付,不得转嫁给施工单位。
二、消防工程检测检查费用概预算参考费率,不作为消防工程检测检查承发包收费标准,建设单位与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通过市场竞价确定检测检查技术服务费,并由建设单位直接支付给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不得交由施工单位代付。
三、消防检测费概预算按消防工程造价乘以费率计算,可参照附件的工程类别和费率计算或市场询价确定,附件未列的工程项目市场询价确定。
附件:消防工程检测检查费用概预算参考费率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年7月10日
全文下载:闽建消〔2019〕2号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消防工程检测检查费用概预算编制的指导意见.pdf
来源:http://js.xm.gov.cn/xxgk/zxwj/ ... 6.htm 收起阅读 »
厦建工〔2019〕111号 厦门市建设局关于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以下的装饰装修项目不强制要求进行工程监理的通知
发文部门:厦门市建设局
文号:厦建工〔2019〕111号
发布日期:2019-07-25
施行日期:2019-07-25
厦建工[2019]111号文,厦建工【2019】111号文,厦建工2019 111号文件
厦门市建设局关于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以下的装饰装修项目不强制要求进行工程监理的通知
厦建工〔2019〕111号
各区建设局,市建设工程招投标中心,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站,各建设(代建)、施工、监理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贯彻落实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的工作部署,根据市政府印发的《厦门市进一步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厦府[2019]175号)文件精神,现就装饰装修项目取消监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以下的装饰装修项目,且不属于《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86号)明确必须实行监理的项目,不强制要求进行工程监理。
二、未委托工程监理的项目,建设单位应选派具备同类项目管理经验的技术人员,承担工程监理的法定责任和义务,确保工程质量安全责任得到落实。
三、各区建设局及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站要加强对此类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安全质量监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特此通知。
厦门市建设局
2019年7月25日
来源:http://js.xm.gov.cn/xxgk/zxwj/ ... 2.htm 收起阅读 »
文号:厦建工〔2019〕111号
发布日期:2019-07-25
施行日期:2019-07-25
厦建工[2019]111号文,厦建工【2019】111号文,厦建工2019 111号文件
厦门市建设局关于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以下的装饰装修项目不强制要求进行工程监理的通知
厦建工〔2019〕111号
各区建设局,市建设工程招投标中心,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站,各建设(代建)、施工、监理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贯彻落实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的工作部署,根据市政府印发的《厦门市进一步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厦府[2019]175号)文件精神,现就装饰装修项目取消监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以下的装饰装修项目,且不属于《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86号)明确必须实行监理的项目,不强制要求进行工程监理。
二、未委托工程监理的项目,建设单位应选派具备同类项目管理经验的技术人员,承担工程监理的法定责任和义务,确保工程质量安全责任得到落实。
三、各区建设局及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站要加强对此类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安全质量监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特此通知。
厦门市建设局
2019年7月25日
来源:http://js.xm.gov.cn/xxgk/zxwj/ ... 2.htm 收起阅读 »
闽建筑〔2018〕13号 福建省关于规范钢管脚手架计价强化施工安全的通知
发文部门: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文号:闽建价〔2018〕13号
发布日期:2018-05-15
施行日期:2018-05-15
闽建价【2018】13号文,闽建价[2018]13号文,闽建价2018 13号文件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钢管脚手架计价强化施工安全的通知
闽建筑〔2018〕13号
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
按照《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施工主要重大危险源安全管控的通知》(闽建建〔2017〕30号)要求,为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保障工程建设项目顺利实施,现将钢管脚手架计价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甲乙双方应本着风险共担、合理分摊的原则,在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明确外脚手架和模板支撑脚手架(以下简称“脚手架”)中的钢管使用费风险包干幅度。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施工招标文件备案时,发现未按照规定约定钢管使用费风险包干幅度的,应予以纠正。
二、各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加强对钢管使用费监测,全省各设区市每月发布Φ48.3×3.6钢管使用费价格信息,出现异常波动可在信息网站增加价格信息发布频次。
三、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Φ48.3×3.6钢管使用费价格信息,作为编制施工图预算、招标控制价(最高投标限价)的依据,市场价格出现异常波动时,施工图预算、招标控制价(最高投标限价)编制单位应结合市场询价,合理确定钢管使用费。
四、按照规定,施工现场脚手架采用Φ48.3×3.6钢管的,合同已明确约定钢管使用费风险包干幅度的,从其约定;合同未明确的,甲乙双方应签订补充合同,并按照以下办法调整合同价款:
(一)合同履行期间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超过发包人在招标文件或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的基准价±10%的,按施工合同约定的方式进行调整;
(二)调整的工程造价,只计取税金,不计取企业管理费、利润和规费。
五、施工现场脚手架未使用Φ48.3×3.6钢管的,不得采用Φ48.3×3.6钢管租赁费信息价进行结算。
六、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已办理竣工结算的,不作调整。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5月15日
来源:http://www.fjgczj.com/Web/Info/InfoDeatil?id=6390 收起阅读 »
文号:闽建价〔2018〕13号
发布日期:2018-05-15
施行日期:2018-05-15
闽建价【2018】13号文,闽建价[2018]13号文,闽建价2018 13号文件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钢管脚手架计价强化施工安全的通知
闽建筑〔2018〕13号
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
按照《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施工主要重大危险源安全管控的通知》(闽建建〔2017〕30号)要求,为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保障工程建设项目顺利实施,现将钢管脚手架计价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甲乙双方应本着风险共担、合理分摊的原则,在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明确外脚手架和模板支撑脚手架(以下简称“脚手架”)中的钢管使用费风险包干幅度。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施工招标文件备案时,发现未按照规定约定钢管使用费风险包干幅度的,应予以纠正。
二、各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加强对钢管使用费监测,全省各设区市每月发布Φ48.3×3.6钢管使用费价格信息,出现异常波动可在信息网站增加价格信息发布频次。
三、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Φ48.3×3.6钢管使用费价格信息,作为编制施工图预算、招标控制价(最高投标限价)的依据,市场价格出现异常波动时,施工图预算、招标控制价(最高投标限价)编制单位应结合市场询价,合理确定钢管使用费。
四、按照规定,施工现场脚手架采用Φ48.3×3.6钢管的,合同已明确约定钢管使用费风险包干幅度的,从其约定;合同未明确的,甲乙双方应签订补充合同,并按照以下办法调整合同价款:
(一)合同履行期间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超过发包人在招标文件或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的基准价±10%的,按施工合同约定的方式进行调整;
(二)调整的工程造价,只计取税金,不计取企业管理费、利润和规费。
五、施工现场脚手架未使用Φ48.3×3.6钢管的,不得采用Φ48.3×3.6钢管租赁费信息价进行结算。
六、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已办理竣工结算的,不作调整。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5月15日
来源:http://www.fjgczj.com/Web/Info/InfoDeatil?id=6390 收起阅读 »
闽建价〔2019〕22号 福建省关于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外运计价的指导意见
发文部门:福建省建设工程造价总站
文号:闽建价〔2019〕22号
发布日期:2019-08-13
施行日期:2019-08-13
闽建价【2019】22号文,闽建价[2019]22号文,闽建价2019 22号文,福建省弃土费收费
福建省建设工程造价总站关于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外运计价的指导意见
闽建价〔2019〕22号
各设区市造价站、平潭综合实验区造价站:
为改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源头上保障工程渣土运输费用,经研究,现就合理确定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外运计价有关事项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各地应当公布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卸土点(消纳场)和渣土收纳费参考价,供市场计价参考。
二、各地对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管理要求、交通管制要求不尽相同,现行预算定额单价与当地市场实际价格不符的,应及时制订本地补充定额或相关规定,确保预算造价足额保障。
三、工程招标阶段,应根据工程项目地点,选择就近的卸土点(消纳场),合理确定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外运运距,编准编实造价。在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和编制说明中,明确外运运距为暂定运距、工程结算时根据实际运距据实调整。
四、工程造价咨询成果质量评价时,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外运费用的合理性,列为重点。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福建省建设工程造价总站
2019年8月13日
来源:http://www.fjgczj.com/Web/Info/InfoDeatil?id=6475 收起阅读 »
文号:闽建价〔2019〕22号
发布日期:2019-08-13
施行日期:2019-08-13
闽建价【2019】22号文,闽建价[2019]22号文,闽建价2019 22号文,福建省弃土费收费
福建省建设工程造价总站关于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外运计价的指导意见
闽建价〔2019〕22号
各设区市造价站、平潭综合实验区造价站:
为改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源头上保障工程渣土运输费用,经研究,现就合理确定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外运计价有关事项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各地应当公布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卸土点(消纳场)和渣土收纳费参考价,供市场计价参考。
二、各地对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管理要求、交通管制要求不尽相同,现行预算定额单价与当地市场实际价格不符的,应及时制订本地补充定额或相关规定,确保预算造价足额保障。
三、工程招标阶段,应根据工程项目地点,选择就近的卸土点(消纳场),合理确定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外运运距,编准编实造价。在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和编制说明中,明确外运运距为暂定运距、工程结算时根据实际运距据实调整。
四、工程造价咨询成果质量评价时,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外运费用的合理性,列为重点。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福建省建设工程造价总站
2019年8月13日
来源:http://www.fjgczj.com/Web/Info/InfoDeatil?id=6475 收起阅读 »
衢州关于转发《规范(2013)浙江省补充规定的通知》和《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费用有关费用项目和费率调整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部门:衢州市建设造价管理
发布日期:2014-04-28
衢州市建设造价管理关于转发《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计算规范(2013)浙江省补充规定的通知》和《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费用有关费用项目和费率调整的通知》的通知
各县(市、区)住建局、绿色产业集聚区建设管理局、西区建设管理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关于印发建设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2013)浙江省补充规定的通知》(浙建站计[2013]63号)和《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费用有关费用项目和费率调整的通知》(浙建站计[2013]6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民工工伤保险费及危险作业以外伤害保险费的费用计算口径暂不作调整。
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决定,从2014年6月1日起,《关于贯彻<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等国家标准的通知》(建建发[2013]273号),以及《关于印发建设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2013)浙江省补充规定的通知》(浙建站计[2013]63号)和《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费用有关费用项目和费率调整的通知》(浙建站计[2013]64号)在全市统一施行。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与我站联系。
附件:
1、浙建站计[2013]63号文
2、浙建站计[2013]64号文
衢州市建设造价管理
2014年4月28日 收起阅读 »
发布日期:2014-04-28
衢州市建设造价管理关于转发《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计算规范(2013)浙江省补充规定的通知》和《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费用有关费用项目和费率调整的通知》的通知
各县(市、区)住建局、绿色产业集聚区建设管理局、西区建设管理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关于印发建设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2013)浙江省补充规定的通知》(浙建站计[2013]63号)和《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费用有关费用项目和费率调整的通知》(浙建站计[2013]6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民工工伤保险费及危险作业以外伤害保险费的费用计算口径暂不作调整。
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决定,从2014年6月1日起,《关于贯彻<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等国家标准的通知》(建建发[2013]273号),以及《关于印发建设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2013)浙江省补充规定的通知》(浙建站计[2013]63号)和《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费用有关费用项目和费率调整的通知》(浙建站计[2013]64号)在全市统一施行。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与我站联系。
附件:
1、浙建站计[2013]63号文
2、浙建站计[2013]64号文
衢州市建设造价管理
2014年4月28日 收起阅读 »
浙建站计[2013]64号 关于《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费用定额》有关费用项目和费率调整的通知
发文部门: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文号:浙建站计〔2013〕64号
发布日期:2013-12-16
施行日期:2014-1-1
浙建站计〔2013〕64号文,浙建站计2013 64号文,浙建站计【2013】64号文件,浙江省定额取费费率
关于《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费用定额》有关费用项目和费率调整的通知
浙建站计〔2013〕64号
各市造价管理站(处、办),义乌市造价站,各有关单位:
根据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贯彻〈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等国家标准的通知》(建建发[2013]273号)精神,结合《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标(2013)44号](以下简称“费用项目组成”)及《浙江省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管理规定》(浙建建〔2012〕54号)等文件的具体要求,现对2010版《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费用定额》的费用项目和费率作如下调整:
一、在施工组织措施费项目中增加工程定位复测费项目和特殊地区增加费项目。
1、工程定位复测费是指工程施工过程中进行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和复测工作的费用;特殊地区施工增加费是指工程在沙漠或其边缘地区、高海拔、高寒、原始森林等特殊地区施工增加的费用。
2、工程定位复测费和特殊地区增加费的费率计算如下表:
二、关于检验试验费的调整
1、将施工组织措施费中的检验试验费按“费用项目组成”的内容和要求并入企业管理费,施工组织措施费中不再计算检验试验费。
2、检验试验费是指施工企业按照有关标准规定,对建筑以及材料、构件和建筑安装物进行一般鉴定、检查所发生的费用,包括自设试验室进行试验所耗用的材料等费用。不包括新结构、新材料的试验费,对构件做破坏性试验及其他特殊要求检验试验的费用和建设单位委托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的费用,对此类检测发生的费用,由建设单位在工程建设其他费用中列支。但对施工企业提供的具有合格证明的材料进行检测不合格的,该检测费用由施工企业支付。
三、对2010版《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费用定额》有关费率作如下调整:
1、各专业工程的“安全文明施工费”按相应专业费率乘系数1.7;“企业管理费”按相应专业费率乘系数1.30;其他费率暂不作调整。
2、调整后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已包括施工现场消防要求及扬尘处理等发生的费用;调整后的企业管理费已包括检验试验费、办公软件、现场监控、集体取暖降温(包括现场临时宿舍取暖降温)所发生的费用和企业为施工生产筹集资金或提供预付款担保、履约担保、职工工资支付担保等所发生的财务费等。
四、其他有关调整和说明
1、根据“费用项目组成”的要求,将“意外伤害保险费”从“规费”调整为“企业管理费”,调整后的意外伤害保险费暂不并入“企业管理费”内,在建设工程费用计算程序表中的规费之后单独列项。
2、除上述规定外,建设工程施工取费仍按2010版《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费用定额》规定执行。
3、建设工程概算费率中的综合费用费率乘系数1.18,其他不变。
4、本通知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已在建的工程按原合同约定办理。
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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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浙建站计〔2013〕64号
发布日期:2013-12-16
施行日期:2014-1-1
浙建站计〔2013〕64号文,浙建站计2013 64号文,浙建站计【2013】64号文件,浙江省定额取费费率
关于《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费用定额》有关费用项目和费率调整的通知
浙建站计〔2013〕64号
各市造价管理站(处、办),义乌市造价站,各有关单位:
根据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贯彻〈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等国家标准的通知》(建建发[2013]273号)精神,结合《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标(2013)44号](以下简称“费用项目组成”)及《浙江省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管理规定》(浙建建〔2012〕54号)等文件的具体要求,现对2010版《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费用定额》的费用项目和费率作如下调整:
一、在施工组织措施费项目中增加工程定位复测费项目和特殊地区增加费项目。
1、工程定位复测费是指工程施工过程中进行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和复测工作的费用;特殊地区施工增加费是指工程在沙漠或其边缘地区、高海拔、高寒、原始森林等特殊地区施工增加的费用。
2、工程定位复测费和特殊地区增加费的费率计算如下表:
二、关于检验试验费的调整
1、将施工组织措施费中的检验试验费按“费用项目组成”的内容和要求并入企业管理费,施工组织措施费中不再计算检验试验费。
2、检验试验费是指施工企业按照有关标准规定,对建筑以及材料、构件和建筑安装物进行一般鉴定、检查所发生的费用,包括自设试验室进行试验所耗用的材料等费用。不包括新结构、新材料的试验费,对构件做破坏性试验及其他特殊要求检验试验的费用和建设单位委托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的费用,对此类检测发生的费用,由建设单位在工程建设其他费用中列支。但对施工企业提供的具有合格证明的材料进行检测不合格的,该检测费用由施工企业支付。
三、对2010版《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费用定额》有关费率作如下调整:
1、各专业工程的“安全文明施工费”按相应专业费率乘系数1.7;“企业管理费”按相应专业费率乘系数1.30;其他费率暂不作调整。
2、调整后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已包括施工现场消防要求及扬尘处理等发生的费用;调整后的企业管理费已包括检验试验费、办公软件、现场监控、集体取暖降温(包括现场临时宿舍取暖降温)所发生的费用和企业为施工生产筹集资金或提供预付款担保、履约担保、职工工资支付担保等所发生的财务费等。
四、其他有关调整和说明
1、根据“费用项目组成”的要求,将“意外伤害保险费”从“规费”调整为“企业管理费”,调整后的意外伤害保险费暂不并入“企业管理费”内,在建设工程费用计算程序表中的规费之后单独列项。
2、除上述规定外,建设工程施工取费仍按2010版《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费用定额》规定执行。
3、建设工程概算费率中的综合费用费率乘系数1.18,其他不变。
4、本通知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已在建的工程按原合同约定办理。
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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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省关于2019年度一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广西考区考务工作的通知
发文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人事考试院
发布日期:2019-07-18
关于2019年度一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广西考区考务工作的通知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事考试机构、自治区直属机关各有关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关于2019年度一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19〕37号)文件精神,结合实际,为做好2019年度一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广西考区考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试时间及科目
二、报考条件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建人〔2018〕67号)要求和《关于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有关工作的说明》规定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参加一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
具体报名条件如下:
(一)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和道德品行,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参加一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
1.具有工程造价专业大学专科(或高等职业教育)学历,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5年;
具有土木建筑、水利、装备制造、交通运输、电子信息、财经商贸大类大学专科(或高等职业教育)学历,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6年。
2.具有通过工程教育专业评估(认证)的工程管理、工程造价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4年;
具有工学、管理学、经济学门类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5年。
3.具有工学、管理学、经济学门类硕士学位或者第二学士学位,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3年。
4.具有工学、管理学、经济学门类博士学位,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1年。
5.具有其他专业相应学历或者学位的人员,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年限相应增加1年。
(二)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参加一级造价工程师考试可免考基础科目:
1.已取得公路工程造价人员资格证书(甲级);
2.已取得水运工程造价工程师资格证书;
3.已取得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资格证书。
申请免考部分科目的人员在报名时应提供相应材料。
(三)已取得造价工程师一种专业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报名参加其他专业科目考试的,可免考基础科目。考试合格后,核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一印制的相应专业考试合格证明。该证明作为注册时增加执业专业类别的依据。
(四)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安全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64号)文件要求,报考人员原则上只能在现工作地或户籍所在地报名参加考试。
三、报名须知事项
(一)告知承诺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关于印发<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名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19〕26号),考试报名实行报考人员报名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报考人员承诺本人已经知晓规定的证明义务和证明内容,已经符合告知的报考条件,报考时所填报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有效,并愿意承担虚假承诺的责任。在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中有违纪违规行为被记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且在记录期内的报考人员,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二)资格核验
人事考试机构通过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国家数据共享交换平台、政府部门内部核查和部门间行政协助等方式对报考人员填报的身份、学历学位、所学专业等信息进行核验,报考人员无需携带报名材料到现场进行资格审核(失信人员和特殊情况除外)。全区各级人事考试机构也将加强考中考后的监督检查力度,通过广西人社基础信息管理平台对报考人员社保缴费记录、单位企业工商注册等信息进行核验报考人员填报的工作单位信息真实性。
(三)责任追究
报考人员如果在报名系统中提交的信息为虚假信息、虚假或不符合报考要求材料的,任何时候一旦查实,将进行如下处理:报名期间的取消报考资格,已缴费用不予退还;已参加考试的取消考试成绩;考试成绩合格的取消已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不予发放资格证书;已取得相应证书的由证书签发机关宣布证书无效且收回证书;记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并将失信应试人员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施联合惩戒。失信应试人员信息视情况向社会公布,并通知当事人所在单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网上报名
(一)报名填表
报名填表时间从2019年8月5日上午9:00至20日下午17:00。报考人员在报名期间内,登录“广西人事考试网”(www.gxpta.com.cn)“网上报名”栏目,点击 “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名服务平台-各类执(职)业资格考试”按钮,进入全国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服务平台按网上填报操作流程及要求进行报名。
1.用户注册。首次报考人员应在报名前完成用户注册,网上报名系统将对身份信息、学历学位信息进行在线核验。报考人员提交注册信息24小时后可登录网上报名系统报名,如有未完成核验的项目,选择考试报名时会有相应的提示信息,须待核验完成后方可报名。请报考人员在报名前预留充足时间、提前完成用户注册。己注册的报考人员不需重新注册,补充完善相关信息即可。
2.选择考试。登录网上报名系统,选择所报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名称,进入网上报名界面。
3.阅读《告知书》和《报考须知》。报考人员阅读《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名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告知书》和《报考须知》,点击“已阅读并知晓”后进入报考信息录入界面。
4.录入、检查并保存报名信息。报考人员依次选择考试所在市、审核点、报考级别和报考专业,选择你要报考的科目名称。报考人员在填报信息时,填报的信息项中带“*”的为必填项。
5.签署《报考承诺书》。报考人员在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网上报名服务平台报名时,须客观准确完整地填报相关信息,系统自动生成《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名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报考承诺书》电子文本,报考人员本人签署(提交)报考承诺书,不允许代为承诺。报考承诺书电子文本可以下载保存。
6.报名信息确认。报考人员点击“报名信息确认”,表示报考人员确认提交的报名信息完整准确。报名信息一经确认后,报考人员将无法再次修改报名信息,报考人员应认真仔细检查录入的信息。
(二)报考资格条件审核
1.在线自动核验。网上报名后,考试机构将通过政府部门内部或部门间核查、网络核验等方式对报考人员填报的信息进行报考资格条件网上在线自动核验。对填报信息无法查证或不适用告知承诺制的报考人员,网上无法自动核验通过,必须进行网上人工核查或现场审核。
2.网上人工核查
下列报考人员须进行网上人工核查:
(1)具有中专以下学历或2002年及以前大专以上(含大专)学历的报考人员。
(2)身份、学历学位信息未通过在线核验的报考人员。
(3)其他身份证件类型、境外学历学位等无法在线核验的报考人员。
以上报考人员须将学历、学位等相关材料扫描上传到报名系统。各市人事考试机构在报名期间两个工作日内根据报考人员上传的学历、学位扫描件进行网上人工核查。
3.现场审核
现场审核对象是不适用告知承诺制的报考人员,即被记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且在记录期内的应试人员。在网上报名系统填写报考信息时,将收到本次报名审核不适用告知承诺制的提示,请持本人居民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和相关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原件(原件经审核后退还),《资格考试报名表》1份,于2019年8月19日至20日到各市人事考试机构进行现场审核,全区人事考试机构现场审核地址及联系方式如下:
(三)网上缴纳考试费
1.缴费时间。网上资格审核通过后,请于2019年8月5日上午10:00至22日下午17:00及时完成缴费工作。
2.收费标准。按照桂人社发〔2016〕24号文件规定,报考人员须缴纳客观题考试费每人每科61元,主观题考试费每人每科69元。
报考人员网上缴费操作结束后,请登录报名系统查看缴费状态,若缴费结束后查询仍是未缴费状态,说明缴费未成功,请在缴费时间内及时缴费。报考人员网上缴纳考试费成功即为报名成功。报考人员因失信行为被判定为考试报名无效的,报考人员已缴费用不予退还。
3.票据领取。票据作为报销凭证,若需要领取的,2019年9月12日至26日登录广西人事考试网票据申领系统填写申领信息。凭票据申领回执单和本人居民身份证,于2019年10月21日至25日(节假日除外)到自治区或各市票据领取点领取,逾期不领者,视为自动放弃票据领取。
(四)关于修改报名信息
1.未进行资格审核或资格审核未通过的,报考人员可以自行修改报名信息。
2.资格审核通过后,不能更改报考信息。
五、准考证打印
报考人员可于2019年10月21日10∶00至25日14∶05登录广西人事考试网(www.gxpta.com.cn)或中国人事考试网(www.cpta.com.cn)打印准考证(须打印出照片, 黑白、彩色均可,无照片或自贴照片无效)。
六、考试设置
一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设《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客观题)、《建设工程计价》(客观题)、《建设工程技术与计量》(客观题)和《建设工程造价案例分析》(主观题)4个科目。其中 《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和《建设工程计价》为基础科目;《建设工程技术与计量》和《建设工程造价案例分析》为专业科目,分为土木建筑工程、交通运输工程、水利工程和安装工程4个专业类别,报考人员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选报其一。参加4个科目考试(级别为考全科)的人员须在连续4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应试科目,参加2个科目考试(级别为免二科)的符合免试基础科目人员须在连续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相应应试科目,方可获得资格证书。已取得一级造价工程师一种专业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报名参加其他专业科目考试的(级别为增报专业),可免考基础科目,在连续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相应应试科目,可获得相应专业考试合格证明,该证明作为注册时增加执业专业类别的依据。《建设工程造价案例分析》为主观题,答题时使用规定的作答工具在专用答题卡划定的区域内作答。
七、参考注意事项
(一)应试人员考试前20分钟可进入考场;考试开始5分钟后,一律不得进入考场,开考2小时后,方可交卷离场。
(二)应试人员应考时,考试用具只能携带黑色墨水笔、2B铅笔、橡皮、无声无文本编辑功能的计算器。考试提供应试人员草稿纸,应试人员禁止携带草稿纸入场,草稿纸考后收回。
(三)考试时应试人员必须携带本人准考证、有效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参加考试。考生居民身份证失效、遗失或更换中的,凭有效期内的临时居民身份证或考场辖区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注明有效期限的临时身份证明参加考试。
(四)应试人员答题前要仔细阅读应试人员注意事项(试卷封二)和作答须知(答题卡首页),正确填写(涂)试卷代码,试卷代码填涂有误将影响考试成绩,由应试人员本人负责。应使用规定的作答工具在答题卡划定的区域内作答。
(五)应试人员要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遵守考场纪律,有违纪违规行为的,按《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令第31号)处理,有违法行为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处理。
(六)考试结束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将对雷同试卷进行认定,并依据《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令第31号)严肃处理。
八、考场设置
本次一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广西考区考场设在南宁市,全区各地考生集中到南宁应考。
九、成绩管理
一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成绩实行4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参加4个科目考试(级别为考全科)的人员须在连续4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参加2个科目考试(级别为免二科)的符合免试基础科目人员须在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方可获得资格证书。已获得资格证书,报名参加其他专业科目考试(级别为增报专业)的,只须参加专业科目且在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的,方可获得相应专业考试合格证明。
十、成绩查询与证书办理
(一)2019年12月底可在中国人事考试网(www.cpta.com.cn)查询成绩。
(二)证书办理事宜请登录广西人事考试网(www.gxpta.com.cn)中的“证书领取”专栏查询。
十一、考试大纲及考试用书
考试大纲使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组织编写、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审定的2019年版《全国一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大纲》。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网站(http://www.ceca.org.cn)、交通运输部职业资格中心网站(http://www.jtzyzg.org.cn)及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网站(http://www.giwp.org.cn)可免费下载。
十二、咨询电话
网上报名考务咨询:0771-5505211。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事考试院
2019年7月18日
来源:http://www.gxpta.com.cn/contents/4254/18312.html 收起阅读 »
发布日期:2019-07-18
关于2019年度一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广西考区考务工作的通知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事考试机构、自治区直属机关各有关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关于2019年度一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19〕37号)文件精神,结合实际,为做好2019年度一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广西考区考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试时间及科目
二、报考条件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建人〔2018〕67号)要求和《关于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有关工作的说明》规定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参加一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
具体报名条件如下:
(一)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和道德品行,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参加一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
1.具有工程造价专业大学专科(或高等职业教育)学历,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5年;
具有土木建筑、水利、装备制造、交通运输、电子信息、财经商贸大类大学专科(或高等职业教育)学历,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6年。
2.具有通过工程教育专业评估(认证)的工程管理、工程造价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4年;
具有工学、管理学、经济学门类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5年。
3.具有工学、管理学、经济学门类硕士学位或者第二学士学位,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3年。
4.具有工学、管理学、经济学门类博士学位,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1年。
5.具有其他专业相应学历或者学位的人员,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年限相应增加1年。
(二)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参加一级造价工程师考试可免考基础科目:
1.已取得公路工程造价人员资格证书(甲级);
2.已取得水运工程造价工程师资格证书;
3.已取得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资格证书。
申请免考部分科目的人员在报名时应提供相应材料。
(三)已取得造价工程师一种专业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报名参加其他专业科目考试的,可免考基础科目。考试合格后,核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一印制的相应专业考试合格证明。该证明作为注册时增加执业专业类别的依据。
(四)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安全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64号)文件要求,报考人员原则上只能在现工作地或户籍所在地报名参加考试。
三、报名须知事项
(一)告知承诺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关于印发<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名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19〕26号),考试报名实行报考人员报名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报考人员承诺本人已经知晓规定的证明义务和证明内容,已经符合告知的报考条件,报考时所填报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有效,并愿意承担虚假承诺的责任。在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中有违纪违规行为被记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且在记录期内的报考人员,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二)资格核验
人事考试机构通过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国家数据共享交换平台、政府部门内部核查和部门间行政协助等方式对报考人员填报的身份、学历学位、所学专业等信息进行核验,报考人员无需携带报名材料到现场进行资格审核(失信人员和特殊情况除外)。全区各级人事考试机构也将加强考中考后的监督检查力度,通过广西人社基础信息管理平台对报考人员社保缴费记录、单位企业工商注册等信息进行核验报考人员填报的工作单位信息真实性。
(三)责任追究
报考人员如果在报名系统中提交的信息为虚假信息、虚假或不符合报考要求材料的,任何时候一旦查实,将进行如下处理:报名期间的取消报考资格,已缴费用不予退还;已参加考试的取消考试成绩;考试成绩合格的取消已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不予发放资格证书;已取得相应证书的由证书签发机关宣布证书无效且收回证书;记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并将失信应试人员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施联合惩戒。失信应试人员信息视情况向社会公布,并通知当事人所在单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网上报名
(一)报名填表
报名填表时间从2019年8月5日上午9:00至20日下午17:00。报考人员在报名期间内,登录“广西人事考试网”(www.gxpta.com.cn)“网上报名”栏目,点击 “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名服务平台-各类执(职)业资格考试”按钮,进入全国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服务平台按网上填报操作流程及要求进行报名。
1.用户注册。首次报考人员应在报名前完成用户注册,网上报名系统将对身份信息、学历学位信息进行在线核验。报考人员提交注册信息24小时后可登录网上报名系统报名,如有未完成核验的项目,选择考试报名时会有相应的提示信息,须待核验完成后方可报名。请报考人员在报名前预留充足时间、提前完成用户注册。己注册的报考人员不需重新注册,补充完善相关信息即可。
2.选择考试。登录网上报名系统,选择所报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名称,进入网上报名界面。
3.阅读《告知书》和《报考须知》。报考人员阅读《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名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告知书》和《报考须知》,点击“已阅读并知晓”后进入报考信息录入界面。
4.录入、检查并保存报名信息。报考人员依次选择考试所在市、审核点、报考级别和报考专业,选择你要报考的科目名称。报考人员在填报信息时,填报的信息项中带“*”的为必填项。
5.签署《报考承诺书》。报考人员在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网上报名服务平台报名时,须客观准确完整地填报相关信息,系统自动生成《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名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报考承诺书》电子文本,报考人员本人签署(提交)报考承诺书,不允许代为承诺。报考承诺书电子文本可以下载保存。
6.报名信息确认。报考人员点击“报名信息确认”,表示报考人员确认提交的报名信息完整准确。报名信息一经确认后,报考人员将无法再次修改报名信息,报考人员应认真仔细检查录入的信息。
(二)报考资格条件审核
1.在线自动核验。网上报名后,考试机构将通过政府部门内部或部门间核查、网络核验等方式对报考人员填报的信息进行报考资格条件网上在线自动核验。对填报信息无法查证或不适用告知承诺制的报考人员,网上无法自动核验通过,必须进行网上人工核查或现场审核。
2.网上人工核查
下列报考人员须进行网上人工核查:
(1)具有中专以下学历或2002年及以前大专以上(含大专)学历的报考人员。
(2)身份、学历学位信息未通过在线核验的报考人员。
(3)其他身份证件类型、境外学历学位等无法在线核验的报考人员。
以上报考人员须将学历、学位等相关材料扫描上传到报名系统。各市人事考试机构在报名期间两个工作日内根据报考人员上传的学历、学位扫描件进行网上人工核查。
3.现场审核
现场审核对象是不适用告知承诺制的报考人员,即被记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且在记录期内的应试人员。在网上报名系统填写报考信息时,将收到本次报名审核不适用告知承诺制的提示,请持本人居民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和相关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原件(原件经审核后退还),《资格考试报名表》1份,于2019年8月19日至20日到各市人事考试机构进行现场审核,全区人事考试机构现场审核地址及联系方式如下:
(三)网上缴纳考试费
1.缴费时间。网上资格审核通过后,请于2019年8月5日上午10:00至22日下午17:00及时完成缴费工作。
2.收费标准。按照桂人社发〔2016〕24号文件规定,报考人员须缴纳客观题考试费每人每科61元,主观题考试费每人每科69元。
报考人员网上缴费操作结束后,请登录报名系统查看缴费状态,若缴费结束后查询仍是未缴费状态,说明缴费未成功,请在缴费时间内及时缴费。报考人员网上缴纳考试费成功即为报名成功。报考人员因失信行为被判定为考试报名无效的,报考人员已缴费用不予退还。
3.票据领取。票据作为报销凭证,若需要领取的,2019年9月12日至26日登录广西人事考试网票据申领系统填写申领信息。凭票据申领回执单和本人居民身份证,于2019年10月21日至25日(节假日除外)到自治区或各市票据领取点领取,逾期不领者,视为自动放弃票据领取。
(四)关于修改报名信息
1.未进行资格审核或资格审核未通过的,报考人员可以自行修改报名信息。
2.资格审核通过后,不能更改报考信息。
五、准考证打印
报考人员可于2019年10月21日10∶00至25日14∶05登录广西人事考试网(www.gxpta.com.cn)或中国人事考试网(www.cpta.com.cn)打印准考证(须打印出照片, 黑白、彩色均可,无照片或自贴照片无效)。
六、考试设置
一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设《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客观题)、《建设工程计价》(客观题)、《建设工程技术与计量》(客观题)和《建设工程造价案例分析》(主观题)4个科目。其中 《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和《建设工程计价》为基础科目;《建设工程技术与计量》和《建设工程造价案例分析》为专业科目,分为土木建筑工程、交通运输工程、水利工程和安装工程4个专业类别,报考人员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选报其一。参加4个科目考试(级别为考全科)的人员须在连续4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应试科目,参加2个科目考试(级别为免二科)的符合免试基础科目人员须在连续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相应应试科目,方可获得资格证书。已取得一级造价工程师一种专业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报名参加其他专业科目考试的(级别为增报专业),可免考基础科目,在连续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相应应试科目,可获得相应专业考试合格证明,该证明作为注册时增加执业专业类别的依据。《建设工程造价案例分析》为主观题,答题时使用规定的作答工具在专用答题卡划定的区域内作答。
七、参考注意事项
(一)应试人员考试前20分钟可进入考场;考试开始5分钟后,一律不得进入考场,开考2小时后,方可交卷离场。
(二)应试人员应考时,考试用具只能携带黑色墨水笔、2B铅笔、橡皮、无声无文本编辑功能的计算器。考试提供应试人员草稿纸,应试人员禁止携带草稿纸入场,草稿纸考后收回。
(三)考试时应试人员必须携带本人准考证、有效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参加考试。考生居民身份证失效、遗失或更换中的,凭有效期内的临时居民身份证或考场辖区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注明有效期限的临时身份证明参加考试。
(四)应试人员答题前要仔细阅读应试人员注意事项(试卷封二)和作答须知(答题卡首页),正确填写(涂)试卷代码,试卷代码填涂有误将影响考试成绩,由应试人员本人负责。应使用规定的作答工具在答题卡划定的区域内作答。
(五)应试人员要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遵守考场纪律,有违纪违规行为的,按《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令第31号)处理,有违法行为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处理。
(六)考试结束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将对雷同试卷进行认定,并依据《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令第31号)严肃处理。
八、考场设置
本次一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广西考区考场设在南宁市,全区各地考生集中到南宁应考。
九、成绩管理
一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成绩实行4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参加4个科目考试(级别为考全科)的人员须在连续4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参加2个科目考试(级别为免二科)的符合免试基础科目人员须在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方可获得资格证书。已获得资格证书,报名参加其他专业科目考试(级别为增报专业)的,只须参加专业科目且在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的,方可获得相应专业考试合格证明。
十、成绩查询与证书办理
(一)2019年12月底可在中国人事考试网(www.cpta.com.cn)查询成绩。
(二)证书办理事宜请登录广西人事考试网(www.gxpta.com.cn)中的“证书领取”专栏查询。
十一、考试大纲及考试用书
考试大纲使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组织编写、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审定的2019年版《全国一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大纲》。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网站(http://www.ceca.org.cn)、交通运输部职业资格中心网站(http://www.jtzyzg.org.cn)及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网站(http://www.giwp.org.cn)可免费下载。
十二、咨询电话
网上报名考务咨询:0771-5505211。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事考试院
2019年7月18日
来源:http://www.gxpta.com.cn/contents/4254/18312.html 收起阅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