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住建发〔2020〕183号 温州市住建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费用的通知

温住建发〔2020〕183号文,温住建发[2020]183号文,温住建发【2020】183号文,温住建发2020 183号文件发文
发文部门:温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文号:温住建发〔2020〕183号
发布日期:2020-09-04

温州市住建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费用的通知
温住建发〔2020〕183号
 
各县(市、区、省级产业集聚区、生态园、高新区、雁荡山)住建(建设)局、市政局(建设中心),各检测机构、招标代理机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检测费用计价,促进工程质量检测市场高质量发展,确保工程质量安全,根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2018版)、《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办法》等文件规定,现对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费用计价明确如下:

一、建筑安装工程费用中的检验试验费是指施工企业按照有关标准规定,对建筑以及材料、构件和建筑安装物进行一般鉴定、检查所发生的费用,包括自设试验室进行试验所耗用的材料等费用。不包括新结构、新材料的试验费,对构件做破坏性试验及其他特殊要求检验试验的费用和建设单位委托检测机构进行专项及见证取样检测的费用,对此类检测所发生的费用,由建设单位在工程建设其他费用中列支。

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专项检测和见证取样检测应由建设单位委托并支付相关费用,不得委托施工单位确定检测单位、签订检测合同和支付相关费用;建设单位、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在招标文件、合同中将专项检测和见证取样检测相关费用列入工程费用。如若违反本条规定,其检测报告不作为工程验收依据,招标代理机构予以通报并作为不良信息向社会公布。

三、专项检测和见证取样检测出现不合格情况,相关费用由建设单位在工程款中予以扣除。

温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9月4日
 
本文作为温州市工程质量检验试验费、工程质量检测费计费依据,由造价学社摘自温州市住建局官网http://zjj.wenzhou.gov.cn/art/ ... .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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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部门:温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文号:温住建发〔2020〕183号
发布日期:2020-09-04

温州市住建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费用的通知
温住建发〔2020〕183号
 
各县(市、区、省级产业集聚区、生态园、高新区、雁荡山)住建(建设)局、市政局(建设中心),各检测机构、招标代理机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检测费用计价,促进工程质量检测市场高质量发展,确保工程质量安全,根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2018版)、《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办法》等文件规定,现对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费用计价明确如下:

一、建筑安装工程费用中的检验试验费是指施工企业按照有关标准规定,对建筑以及材料、构件和建筑安装物进行一般鉴定、检查所发生的费用,包括自设试验室进行试验所耗用的材料等费用。不包括新结构、新材料的试验费,对构件做破坏性试验及其他特殊要求检验试验的费用和建设单位委托检测机构进行专项及见证取样检测的费用,对此类检测所发生的费用,由建设单位在工程建设其他费用中列支。

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专项检测和见证取样检测应由建设单位委托并支付相关费用,不得委托施工单位确定检测单位、签订检测合同和支付相关费用;建设单位、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在招标文件、合同中将专项检测和见证取样检测相关费用列入工程费用。如若违反本条规定,其检测报告不作为工程验收依据,招标代理机构予以通报并作为不良信息向社会公布。

三、专项检测和见证取样检测出现不合格情况,相关费用由建设单位在工程款中予以扣除。

温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9月4日
 
本文作为温州市工程质量检验试验费、工程质量检测费计费依据,由造价学社摘自温州市住建局官网http://zjj.wenzhou.gov.cn/art/ ... .html 收起阅读 »

温住建发〔2020〕55号 温州市关于因新冠肺炎疫情影响造成建筑工程项目工期延误和商品房延期交付时间计算的补充通知

温住建发〔2020〕55号文,温住建发[2020]55号文,温住建发【2020】55号文,温住建发2020 55号文件发文
发文部门:温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文号:温住建发〔2020〕55号
发布日期:2020-03-27
 
温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因新冠肺炎疫情影响造成建筑工程项目工期延误和商品房延期交付时间计算的补充通知
温住建发〔2020〕55号
 
各县(市、区、省级产业集聚区、生态园、高新区、雁荡山)住建(建设)局、鹿城区房管中心,各有关单位: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委发〔2020〕5号、温政发〔2020〕3号文件实施细则的通知》以及温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全力做好疫情防控支持企业发展的通知》温住建发〔2020〕29号下发后,各地、各有关单位严格按照通知精神,核定建筑工程项目因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工期延误的时间和商品房延期交付的时间,但也有反映开工后主要材料因疫情不能及时供应和建筑工人因疫情不能及时返回造成的工期延长,发、承包双方自行协商存在一定的困难,希望主管部门予以进一步的明确。为此,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市关于疫情防控和企业复工复产相关工作部署,综合各方面的意见建议,并结合温州新冠疫情防控对工地复工的影响实际,经认真研究,就因新冠肺炎疫情影响造成建筑工程项目工期延误和商品房延期交付的时间计算明确如下:

一、建筑工程项目工期延误时间应按照实际开工时间与计划开工时间对比进行测算。如果有春节停复工的计划安排并且报送发包人或施工监理审批的,以专项计划为准;没有专项计划的,施工组织安排或进度计划中有相应规定的以施工组织安排、进度计划为准;都没有规定的,以行业惯例为准(一般为农历正月十五)。

二、因主要材料因疫情不能及时供应和部分重点疫区的建筑工人不能及时返回,从企业备案开(复)工时间开始,再给予最长不超过14天的建筑工程开(复)工准备期。

三、商品房因疫情影响延期交付时间原则上等同于建筑工程工期顺延时间。

温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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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阅读:
温住建发〔2020〕24号 温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疫情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约问题处理的指导意见
 
本文由造价学社摘自温州市住建局官网:http://zjj.wenzhou.gov.cn/art/ ... .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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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住建发〔2020〕55号文,温住建发[2020]55号文,温住建发【2020】55号文,温住建发2020 55号文件发文
发文部门:温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文号:温住建发〔2020〕55号
发布日期:2020-03-27
 
温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因新冠肺炎疫情影响造成建筑工程项目工期延误和商品房延期交付时间计算的补充通知
温住建发〔2020〕55号
 
各县(市、区、省级产业集聚区、生态园、高新区、雁荡山)住建(建设)局、鹿城区房管中心,各有关单位: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委发〔2020〕5号、温政发〔2020〕3号文件实施细则的通知》以及温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全力做好疫情防控支持企业发展的通知》温住建发〔2020〕29号下发后,各地、各有关单位严格按照通知精神,核定建筑工程项目因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工期延误的时间和商品房延期交付的时间,但也有反映开工后主要材料因疫情不能及时供应和建筑工人因疫情不能及时返回造成的工期延长,发、承包双方自行协商存在一定的困难,希望主管部门予以进一步的明确。为此,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市关于疫情防控和企业复工复产相关工作部署,综合各方面的意见建议,并结合温州新冠疫情防控对工地复工的影响实际,经认真研究,就因新冠肺炎疫情影响造成建筑工程项目工期延误和商品房延期交付的时间计算明确如下:

一、建筑工程项目工期延误时间应按照实际开工时间与计划开工时间对比进行测算。如果有春节停复工的计划安排并且报送发包人或施工监理审批的,以专项计划为准;没有专项计划的,施工组织安排或进度计划中有相应规定的以施工组织安排、进度计划为准;都没有规定的,以行业惯例为准(一般为农历正月十五)。

二、因主要材料因疫情不能及时供应和部分重点疫区的建筑工人不能及时返回,从企业备案开(复)工时间开始,再给予最长不超过14天的建筑工程开(复)工准备期。

三、商品房因疫情影响延期交付时间原则上等同于建筑工程工期顺延时间。

温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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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阅读:
温住建发〔2020〕24号 温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疫情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约问题处理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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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建筑〔2020〕6号 关于颁发《福建省房屋建筑加固工程预算定额》(FJYD-202-2020)的通知

闽建筑【2020】6号文,闽建筑[2020]6号​文,闽建筑2020 6号​文,福建省房屋建筑加固工程预算定额
发文部门: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文号:闽建筑〔2020〕6号
发布日期:2020-08-07
施行日期:2020-10-01
 
关于颁发《福建省房屋建筑加固工程预算定额》(FJYD-202-2020)的通知
闽建筑〔2020〕6号
 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
      为确保我省房屋建筑加固工程质量安全,合理确定加固工程造价,根据国家相关定额和我省加固工程实际情况,我们组织编制了《福建省房屋建筑加固工程预算定额》(FJYD-202-2020)(以下简称“本定额”),按照《福建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64号)第九条规定,经商有关部门现予颁发,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定额与《福建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2017版)配套使用,加固工程的企业管理费费率、利润率、总价措施项目费费率执行抗震加固工程(含安装)取费标准。

二、在我省未颁布加固工程工程量清单之前,加固工程造价计价办法执行定额计价。

三、本定额的人工费、其他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按照相应的价格指数调整。

四、本定额的加固工程检测费用列入暂列金额,按实结算。

五、本定额由福建省建设工程造价总站负责解释。凡2020年10月1日前已发出招标文件或签订合同的工程,按招标文件、合同约定或补充协议执行。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8月7日
 
附件下载:福建省房屋建筑加固工程预算定额2020.pdf
 
造价学社摘自福建省住建厅官网http://zjt.fujian.gov.cn/xxgk/ ... 9.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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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建筑【2020】6号文,闽建筑[2020]6号​文,闽建筑2020 6号​文,福建省房屋建筑加固工程预算定额
发文部门: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文号:闽建筑〔2020〕6号
发布日期:2020-08-07
施行日期:2020-10-01
 
关于颁发《福建省房屋建筑加固工程预算定额》(FJYD-202-2020)的通知
闽建筑〔2020〕6号
 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
      为确保我省房屋建筑加固工程质量安全,合理确定加固工程造价,根据国家相关定额和我省加固工程实际情况,我们组织编制了《福建省房屋建筑加固工程预算定额》(FJYD-202-2020)(以下简称“本定额”),按照《福建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64号)第九条规定,经商有关部门现予颁发,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定额与《福建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2017版)配套使用,加固工程的企业管理费费率、利润率、总价措施项目费费率执行抗震加固工程(含安装)取费标准。

二、在我省未颁布加固工程工程量清单之前,加固工程造价计价办法执行定额计价。

三、本定额的人工费、其他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按照相应的价格指数调整。

四、本定额的加固工程检测费用列入暂列金额,按实结算。

五、本定额由福建省建设工程造价总站负责解释。凡2020年10月1日前已发出招标文件或签订合同的工程,按招标文件、合同约定或补充协议执行。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8月7日
 
附件下载:福建省房屋建筑加固工程预算定额2020.pdf
 
造价学社摘自福建省住建厅官网http://zjt.fujian.gov.cn/xxgk/ ... 9.htm 收起阅读 »

闽建价〔2019〕33号 关于发布房屋建筑工程26项补充定额(试行)的通知

闽建价【2019】33号文,闽建价[2019]33号​文,闽建价2019 33号​文,福建省补充定额
发文部门:福建省建设工程造价总站
文号:闽建价〔2019〕33号
发布日期:2019-12-27

福建省建设工程造价总站关于发布房屋建筑工程26项补充定额(试行)的通知
闽建价〔2019〕33号

各设区市造价站、平潭综合实验区造价站:
      为适应我省工程建设需要,推动“四新”技术,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我站组织编制了房屋建筑工程26项补充定额,现予发布。该补充定额与《福建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预算定额》(FJYD-101-2017)、《福建省装配式建筑工程预算定额》(FJYD-103-2017)、《福建省通用安装工程预算定额》(FJYD-301-2017~FJYD-311-2017)配套使用,同时取消定额编号为10114117、10304015、10304016的定额子目。试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有关建议请及时反馈我站。

附件:房屋建筑工程26项补充定额(试行).doc

福建省建设工程造价总站
2019年12月27日
 
造价学社摘自福建省造价站http://zjt.fujian.gov.cn/hygl/ ... 7.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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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建价【2019】33号文,闽建价[2019]33号​文,闽建价2019 33号​文,福建省补充定额
发文部门:福建省建设工程造价总站
文号:闽建价〔2019〕33号
发布日期:2019-12-27

福建省建设工程造价总站关于发布房屋建筑工程26项补充定额(试行)的通知
闽建价〔2019〕33号

各设区市造价站、平潭综合实验区造价站:
      为适应我省工程建设需要,推动“四新”技术,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我站组织编制了房屋建筑工程26项补充定额,现予发布。该补充定额与《福建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预算定额》(FJYD-101-2017)、《福建省装配式建筑工程预算定额》(FJYD-103-2017)、《福建省通用安装工程预算定额》(FJYD-301-2017~FJYD-311-2017)配套使用,同时取消定额编号为10114117、10304015、10304016的定额子目。试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有关建议请及时反馈我站。

附件:房屋建筑工程26项补充定额(试行).doc

福建省建设工程造价总站
2019年12月27日
 
造价学社摘自福建省造价站http://zjt.fujian.gov.cn/hygl/ ... 7.htm 收起阅读 »

闽建〔2020〕5号 关于印发《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过程结算办法(试行)》的通知

闽建〔2020〕5号文,闽建[2020]5号文,闽建【2020】5号文,闽建2020 5号文件
发文部门: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文号:闽建〔2020〕5号
发布日期:2020-08-04
 
关于印发《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过程结算办法(试行)》的通知 
闽建〔2020〕5号
 各设区市建设局、发改委,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经发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要求,从源头减少工程款纠纷,有效破解工程款拖欠问题,缩短竣工结算时间,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我省实际情况,省住建厅、省发改委联合制定了《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过程结算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8月4日
 
附件下载: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过程结算办法(试行).doc
 
附文: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过程结算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要求,从源头减少工程款纠纷,有效破解工程款拖欠问题,缩短竣工结算时间,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我省实际情况,制定了《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过程结算办法(试行)》(下称“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过程结算活动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其他专业的工程项目可以参照本办法实施。
本办法适用于工程总承包项目、施工总承包项目以及施工专业承包项目。
 
第三条 施工过程结算,也称分段结算或期间结算,是指发包人和承包人把竣工结算分解到合同约定的形象节点中,分段对质量合格的已完成工程价款(包括价款调整、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等)进行确认与支付。
 
第四条 施工工期一年以上的工程项目原则上实行施工过程结算。
实行施工过程结算的项目应当按照本办法要求,在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具体约定施工过程结算的节点、范围、预验收要求、程序、时限、逾期责任等条款。
 
第五条 施工过程结算文件经发包人和承包人签署认可后,作为竣工结算文件的组成部分。在竣工结算环节,原则上不再对已生效的过程结算文件重复提交或审核,确有存在违反法律法规除外。
 
第六条 承包人应当将施工过程结算价款优先用于支付和保障农民工工资,并同步办理已完工程的材料设备款、分包工程价款等的结算与支付工作,不得拖欠。
 
第七条 发包人和承包人可以按照下列规定,每年至少办理一次施工过程结算。
(一)根据主要分部工程合理划分施工过程结算节点:
1.房屋建筑工程:可划分桩基础工程、地下室结构、主体结构、装饰装修等节点;
2.道路工程:可划分管线工程、路基涵洞工程、路面工程等节点;
3.桥梁工程:可划分桩基础工程、桥涵结构工程、路基工程、路面工程等节点;
4.隧道工程:可划分洞挖衬砌工程、路基路面工程、隧道设施等节点;
5.轨道交通土建工程:车站工程可划分围护及土方工程、结构工程、装饰装修等节点;区间工程按各个区间划分节点;
(二)可以根据自身能力和项目特点,适当增加施工过程结算次数。分部工程施工时间超过一年的,可以按标志性节点继续划分结算节点,其中:房屋建筑工程按楼层划分,道路工程、隧道工程按设计桩号划分。
(三)工程项目分批施工的,先行施工的先行办理施工过程结算。
 
第八条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根据合同约定的节点与范围,确认各期施工过程结算文件、施工过程结算价款等事项,并在相应概算控制下支付款项。
(一)当期施工过程结算文件,包括当期节点工程的设计图、设计变更、现场签证、施工记录、检测检验、验收报告、过程结算价款与应付金额计算资料等。对施工合同、补充协议、招投标文件、施工方案等各期过程结算共用的资料,首期提交后今后不得再重复要求提交,除非有变更或新增内容。
(二)当期过程结算价款,包括当期节点工程的合同价、价款调整、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等,其中:
1.工期奖惩、优质工程增加费、缩短定额工期增加费、总承包服务费可以不纳入过程结算,归入竣工结算;
2. 对不宜按节点工程断开结算的个别子项,或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暂不列入当期过程结算的工程内容,应在施工过程结算文件中注明,留置到后续可以办理过程结算的节点。
3.此前节点工程中的价款调整、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等,属于承包人的原因再提交的,发包人有权不予认可;属于非承包人原因新增的,归入当期过程结算;属于承包人隐瞒真实情况损害发包人的,发包人有权予以扣回。
(三)当期过程结算价款扣除相应预付款、留置质保金后全额支付。但已完节点价款(包括当期与此前的过程结算价款之和)超过相应已完节点概算的,超过部分金额暂不支付并列入下期评估,不得拖延至竣工结算。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需要调整概算的,发包人应当在竣工结算前完成。已完节点价款未超过相应节点概算的,则此前未支付金额列入当期过程结算价款一并支付。
 
第九条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合同约定的程序和时限及时办理施工过程结算。
(一)承包人完成约定的节点工程且发包人预验收合格后,在合同约定时限(建议不超过28日)内向发包人报送施工过程结算文件。承包人超过约定时限不报送的,视为放弃。对质量不合格的,应当在整改并验收合格后办理施工过程结算。
(二)发包人收到施工过程结算文件后,在合同约定时限(建议不超过28日)内与承包人核对完毕;超过约定时限不核实的,视为同意承包人报送金额。发包人不得以委托监理人参与核实为由延长约定的审核时限。施工过程结算价款与应付金额经发包人和承包人确认后,发包人应在约定时限内(建议不超过5日)足额支付,未按约定支付的发包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三)施工过程结算不影响工程进度款支付,进度款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比例支付。
 
第十条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加强施工过程结算管理,及时如实对价款调整、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等事项办理书面手续。
鼓励发包人实行全过程工程咨询或全过程造价咨询,委托咨询单位加强工程施工、工程变更、价款结算等环节的过程管理。
 
第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带头推行施工过程结算,发包人加强与项目所在地的政府部门沟通,做好施工过程结算工作,不得以未完成审计作为延期工程结算以及拖欠工程款的理由。

第十二条 施工过程结算存在争议时,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及时协商解决。无争议部分的施工过程结算价款应当按约定时限及时支付,争议部分待处理后列入后续节点的过程结算。协商无法达成一致的争议部分价款,应当按合同约定的方式提请调解、仲裁或者诉讼。不得因争议而不办理或拖延办理过程结算。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会同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加强监督管理,确保过程结算工作有序推进。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前已开工未竣工的政府投资项目,符合本办法实行过程结算要求的,发包人和承包人经协商可以参照本办法签订补充协议办理过程结算。

附件下载: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过程结算办法(试行).doc

造价学社摘自福建省住建厅官网http://zjt.fujian.gov.cn/xxgk/ ... 9.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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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建〔2020〕5号文,闽建[2020]5号文,闽建【2020】5号文,闽建2020 5号文件
发文部门: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文号:闽建〔2020〕5号
发布日期:2020-08-04
 
关于印发《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过程结算办法(试行)》的通知 
闽建〔2020〕5号
 各设区市建设局、发改委,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经发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要求,从源头减少工程款纠纷,有效破解工程款拖欠问题,缩短竣工结算时间,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我省实际情况,省住建厅、省发改委联合制定了《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过程结算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8月4日
 
附件下载: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过程结算办法(试行).doc
 
附文: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过程结算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要求,从源头减少工程款纠纷,有效破解工程款拖欠问题,缩短竣工结算时间,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我省实际情况,制定了《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过程结算办法(试行)》(下称“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过程结算活动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其他专业的工程项目可以参照本办法实施。
本办法适用于工程总承包项目、施工总承包项目以及施工专业承包项目。
 
第三条 施工过程结算,也称分段结算或期间结算,是指发包人和承包人把竣工结算分解到合同约定的形象节点中,分段对质量合格的已完成工程价款(包括价款调整、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等)进行确认与支付。
 
第四条 施工工期一年以上的工程项目原则上实行施工过程结算。
实行施工过程结算的项目应当按照本办法要求,在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具体约定施工过程结算的节点、范围、预验收要求、程序、时限、逾期责任等条款。
 
第五条 施工过程结算文件经发包人和承包人签署认可后,作为竣工结算文件的组成部分。在竣工结算环节,原则上不再对已生效的过程结算文件重复提交或审核,确有存在违反法律法规除外。
 
第六条 承包人应当将施工过程结算价款优先用于支付和保障农民工工资,并同步办理已完工程的材料设备款、分包工程价款等的结算与支付工作,不得拖欠。
 
第七条 发包人和承包人可以按照下列规定,每年至少办理一次施工过程结算。
(一)根据主要分部工程合理划分施工过程结算节点:
1.房屋建筑工程:可划分桩基础工程、地下室结构、主体结构、装饰装修等节点;
2.道路工程:可划分管线工程、路基涵洞工程、路面工程等节点;
3.桥梁工程:可划分桩基础工程、桥涵结构工程、路基工程、路面工程等节点;
4.隧道工程:可划分洞挖衬砌工程、路基路面工程、隧道设施等节点;
5.轨道交通土建工程:车站工程可划分围护及土方工程、结构工程、装饰装修等节点;区间工程按各个区间划分节点;
(二)可以根据自身能力和项目特点,适当增加施工过程结算次数。分部工程施工时间超过一年的,可以按标志性节点继续划分结算节点,其中:房屋建筑工程按楼层划分,道路工程、隧道工程按设计桩号划分。
(三)工程项目分批施工的,先行施工的先行办理施工过程结算。
 
第八条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根据合同约定的节点与范围,确认各期施工过程结算文件、施工过程结算价款等事项,并在相应概算控制下支付款项。
(一)当期施工过程结算文件,包括当期节点工程的设计图、设计变更、现场签证、施工记录、检测检验、验收报告、过程结算价款与应付金额计算资料等。对施工合同、补充协议、招投标文件、施工方案等各期过程结算共用的资料,首期提交后今后不得再重复要求提交,除非有变更或新增内容。
(二)当期过程结算价款,包括当期节点工程的合同价、价款调整、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等,其中:
1.工期奖惩、优质工程增加费、缩短定额工期增加费、总承包服务费可以不纳入过程结算,归入竣工结算;
2. 对不宜按节点工程断开结算的个别子项,或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暂不列入当期过程结算的工程内容,应在施工过程结算文件中注明,留置到后续可以办理过程结算的节点。
3.此前节点工程中的价款调整、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等,属于承包人的原因再提交的,发包人有权不予认可;属于非承包人原因新增的,归入当期过程结算;属于承包人隐瞒真实情况损害发包人的,发包人有权予以扣回。
(三)当期过程结算价款扣除相应预付款、留置质保金后全额支付。但已完节点价款(包括当期与此前的过程结算价款之和)超过相应已完节点概算的,超过部分金额暂不支付并列入下期评估,不得拖延至竣工结算。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需要调整概算的,发包人应当在竣工结算前完成。已完节点价款未超过相应节点概算的,则此前未支付金额列入当期过程结算价款一并支付。
 
第九条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合同约定的程序和时限及时办理施工过程结算。
(一)承包人完成约定的节点工程且发包人预验收合格后,在合同约定时限(建议不超过28日)内向发包人报送施工过程结算文件。承包人超过约定时限不报送的,视为放弃。对质量不合格的,应当在整改并验收合格后办理施工过程结算。
(二)发包人收到施工过程结算文件后,在合同约定时限(建议不超过28日)内与承包人核对完毕;超过约定时限不核实的,视为同意承包人报送金额。发包人不得以委托监理人参与核实为由延长约定的审核时限。施工过程结算价款与应付金额经发包人和承包人确认后,发包人应在约定时限内(建议不超过5日)足额支付,未按约定支付的发包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三)施工过程结算不影响工程进度款支付,进度款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比例支付。
 
第十条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加强施工过程结算管理,及时如实对价款调整、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等事项办理书面手续。
鼓励发包人实行全过程工程咨询或全过程造价咨询,委托咨询单位加强工程施工、工程变更、价款结算等环节的过程管理。
 
第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带头推行施工过程结算,发包人加强与项目所在地的政府部门沟通,做好施工过程结算工作,不得以未完成审计作为延期工程结算以及拖欠工程款的理由。

第十二条 施工过程结算存在争议时,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及时协商解决。无争议部分的施工过程结算价款应当按约定时限及时支付,争议部分待处理后列入后续节点的过程结算。协商无法达成一致的争议部分价款,应当按合同约定的方式提请调解、仲裁或者诉讼。不得因争议而不办理或拖延办理过程结算。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会同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加强监督管理,确保过程结算工作有序推进。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前已开工未竣工的政府投资项目,符合本办法实行过程结算要求的,发包人和承包人经协商可以参照本办法签订补充协议办理过程结算。

附件下载: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过程结算办法(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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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建价〔2019〕32号 关于《福建省建设工程定额相关材料综合价格(2018年)》第二次勘误的通知

闽建价【2019】32号文,闽建价[2019]32号​文,闽建价2019 32号​文,福建省定额解释
发文部门:福建省建设工程造价总站
文号:闽建价〔2019〕32号
发布日期:2019-12-17
 
关于《福建省建设工程定额相关材料综合价格(2018年)》第二次勘误的通知
闽建价〔2019〕32号
 
各设区市造价站、平潭综合实验区造价站:
      鉴于《福建省建设工程定额相关材料综合价格(2018年)》(闽建价[2018]48号)中的部分材料综合价格有误,现予以勘误。
附件:《福建省建设工程定额相关材料综合价格(2018年)》勘误(二)

福建省建设工程造价总站
2019年12月17日

附件:《福建省建设工程定额相关材料综合价格(2018年)》勘误(二)
福建省建设工程定额相关材料综合价格2018勘误二.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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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建价【2019】32号文,闽建价[2019]32号​文,闽建价2019 32号​文,福建省定额解释
发文部门:福建省建设工程造价总站
文号:闽建价〔2019〕32号
发布日期:2019-12-17
 
关于《福建省建设工程定额相关材料综合价格(2018年)》第二次勘误的通知
闽建价〔2019〕32号
 
各设区市造价站、平潭综合实验区造价站:
      鉴于《福建省建设工程定额相关材料综合价格(2018年)》(闽建价[2018]48号)中的部分材料综合价格有误,现予以勘误。
附件:《福建省建设工程定额相关材料综合价格(2018年)》勘误(二)

福建省建设工程造价总站
2019年12月17日

附件:《福建省建设工程定额相关材料综合价格(2018年)》勘误(二)
福建省建设工程定额相关材料综合价格2018勘误二.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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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建价〔2020〕8号 福建省工程计价问题解答(四十七)

闽建价【2020】8号文,闽建价[2020]8号​文,闽建价2020 8号​文,福建省定额解释
发文部门:福建省建设工程造价总站
文号:闽建价〔2020〕8号
发布日期:2020-03-17
 
福建省工程计价问题解答(四十七)
闽建价〔2020〕8号 
 
1、2019年第四季度福建省施工机械台班单价是否可参照2019年第三季度的价格?
 
答:2019年第四季度施工机械台班单价的主要调整因素(人工费、电、汽油、柴油等)的价格水平与第三季度相近,第四季度施工机械台班单价参照第三季度价格执行。2020年拟编制我省施工机械台班单价费用定额,不再发布台班单价,在机械台班定额出台前,可参照之前季度价格或市场询价确定。采用市场租赁的施工机械台班价格,仍按照各地价格信息执行。
 
福建省建设工程造价总站
2020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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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建价【2020】8号文,闽建价[2020]8号​文,闽建价2020 8号​文,福建省定额解释
发文部门:福建省建设工程造价总站
文号:闽建价〔2020〕8号
发布日期:2020-03-17
 
福建省工程计价问题解答(四十七)
闽建价〔2020〕8号 
 
1、2019年第四季度福建省施工机械台班单价是否可参照2019年第三季度的价格?
 
答:2019年第四季度施工机械台班单价的主要调整因素(人工费、电、汽油、柴油等)的价格水平与第三季度相近,第四季度施工机械台班单价参照第三季度价格执行。2020年拟编制我省施工机械台班单价费用定额,不再发布台班单价,在机械台班定额出台前,可参照之前季度价格或市场询价确定。采用市场租赁的施工机械台班价格,仍按照各地价格信息执行。
 
福建省建设工程造价总站
2020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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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建价〔2019〕26号 福建省工程计价问题解答(四十六)

闽建价【2019】26号文,闽建价[2019]26号​文,闽建价2019 26号​文,福建省定额解释
发文部门:福建省建设工程造价总站
文号:闽建价〔2019〕26号
发布日期:2019-11-07
 
福建省工程计价问题解答(四十六)
闽建价〔2019〕26号
 
1、《福建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2017版)中专业类别界限如何划分?
答:各专业类别界限划分如下:
(1)市政工程、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含安装)的界限:有围墙的以围墙为界,围墙外为市政工程,围墙内为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含安装);没有围墙的以规划界限为界,规划界限外纳入市政管理的为市政工程,否则为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含安装);管道以接入市政管网的第一个井为界,井以外为市政工程,井以内为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含安装)。
(2)市政工程与单独发包安装工程的界限:以规划界限为界,规划界限外纳入市政管理的为市政工程,否则为单独发包安装工程。
(3)市政路灯工程与供电(电力)工程的界限:以路灯供电系统与城市供电系统碰头点(一般为变压器)为界,碰头点以前为供电(电力)工程,碰头点以后为市政路灯工程。
(4)市政工程与园林绿化工程的界限:设计上附属于道路工程的绿化(如边坡绿化)为市政工程,按园林绿化工程进行专篇设计的工程为园林绿化工程。
(5)园林绿化工程、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含安装)的界限:公共设施类园景项目(如公园、动物园、游乐园)为园林绿化工程。非公共设施类园景项目以围墙为界,没有围墙的,以规划界限为界,界限外为园林绿化工程,界限内为房屋建筑工程的室外总体。园林绿化工程中的单体建筑为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含安装)或仿古建筑工程(含安装)。
(6)各种厂(场)站类市政基础配套设施工程(包括但不限于污水处理厂、给水厂、固废处理设施厂)中,厂(场)站区围墙以内项目,除各类地下式或半地下式池体构筑物、垃圾填埋场、垃圾焚烧车间为市政工程以外,其他配套设施区分专业分别为房屋建筑与装饰(含安装)或单独发包安装工程。池体构筑物上方有建筑物的,以池体与建筑物交接处分开划分,池体为市政工程,建筑物为房屋建筑与装饰(含安装)工程,因结构相连无法按部位明确分开的归入建筑物。
(7)城市隧道、城市地下通道、城市管廊等工程,包括主体构筑物、照明、入廊市政管线以及为保证构筑物使用功能配套建设的供配电、给排水、消防、弱电、通风及空调等机电设备及安装等,均为市政工程。
(8)绿化养护中配套的用水管道(喷灌、浇灌、滴灌)为园林绿化工程(绿化工程)。
各专业工程除另有说明外,优先执行本专业预算定额,借用其他定额的,也执行本专业费率。

2、城市隧道、城市地下通道、城市管廊等市政构筑物工程中的照明、入廊管线、供配电、给排水、消防、弱电、通风及空调等机电设备及安装应当执行哪个专业定额?
答:照明以及入廊市政管线执行市政定额;为保证构筑物使用功能配套建设的供配电、给排水、消防、弱电、通风及空调等机电设备及安装执行安装定额。

3、园林绿化工程中的绿化工程、景观工程,如何计取总价措施项目费?
答:绿化工程执行绿化种植及养护费率,景观工程执行园林建筑费率。

4、编制工程量清单时,能否修改闽建筑〔2017〕20号文附件1~6中工程量清单的项目名称?
答:工程量清单的项目名称应与闽建筑〔2017〕20号文附件1~6规定一致,不作修改。对项目名称进行补充说明的,列入项目特征中描述。

5、跨江(河)桥梁设计采用钢箱梁时,钢箱梁吊装施工中发生的航道封航、船舶定位费用是否可以另行计算?
答:该费用不属于建安工程费,未包括在我省相应定额及费率中,应另行计算。

6、复合式盾构掘进通过复杂地层(如单轴饱和抗压强度>80MPa硬岩地层或孤石等),执行《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预算定额》(GCG103-2008)时如何调整费用?
答:按照地质资料、施工方案计算所增加的相关费用。在编制预算(含招标控制价)时可按下表规定调整,与《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预算定额》(GCG103-2008)配套执行的我省地区性补充定额可参照下表规定调整。
福建轨道定额地质调整系数.png

注:
1、掘进断面中岩层的单轴饱和抗压强度、孤石的判定以地勘为准。断面占比按“掘进断面中达到相应表中指标的地勘岩芯长度/掘进断面区岩芯总长度”确定。
2、符合要求的长度范围内的掘进工程量适用调整系数。
3、 “连续长度”是指盾构掘进路线方向上,符合要求的地层的连续累计长度。
4、单个孤石影响长度按1倍盾构管片结构外径计算;存在一个以上的孤石,且在掘进方向上孤石间距大于等于1倍盾构管片结构外径的,每个孤石均按单个孤石计算影响长度;存在一个以上的孤石,且在掘进方向上孤石间距小于1倍盾构管片结构外径的,按孤石群考虑,其影响长度按掘进线路上相距最远的两个孤石间距离再加1倍盾构管片结构外径计算。
5、采取技术措施预先处理复杂地层(如先爆破后注浆处理硬岩、先注浆加固处理软硬不均地层、爆破解小孤石等)后,再进行盾构掘进的掘进段,相应技术措施费用另行计算,套用盾构掘进定额的,人工、机械乘以系数1.1,不构成实体的损耗性材料乘以系数1.25。
6、不构成实体的损耗性材料是指:水、电、各种油脂、泡沫添加剂、膨润土、盾构刀具费。
7、本表硬岩强度指标适用于复合式土压平衡盾构掘进,采用复合式泥水平衡盾构的,表中强度指标减少20Mpa。

福建省建设工程造价总站
2019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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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建价【2019】26号文,闽建价[2019]26号​文,闽建价2019 26号​文,福建省定额解释
发文部门:福建省建设工程造价总站
文号:闽建价〔2019〕26号
发布日期:2019-11-07
 
福建省工程计价问题解答(四十六)
闽建价〔2019〕26号
 
1、《福建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2017版)中专业类别界限如何划分?
答:各专业类别界限划分如下:
(1)市政工程、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含安装)的界限:有围墙的以围墙为界,围墙外为市政工程,围墙内为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含安装);没有围墙的以规划界限为界,规划界限外纳入市政管理的为市政工程,否则为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含安装);管道以接入市政管网的第一个井为界,井以外为市政工程,井以内为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含安装)。
(2)市政工程与单独发包安装工程的界限:以规划界限为界,规划界限外纳入市政管理的为市政工程,否则为单独发包安装工程。
(3)市政路灯工程与供电(电力)工程的界限:以路灯供电系统与城市供电系统碰头点(一般为变压器)为界,碰头点以前为供电(电力)工程,碰头点以后为市政路灯工程。
(4)市政工程与园林绿化工程的界限:设计上附属于道路工程的绿化(如边坡绿化)为市政工程,按园林绿化工程进行专篇设计的工程为园林绿化工程。
(5)园林绿化工程、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含安装)的界限:公共设施类园景项目(如公园、动物园、游乐园)为园林绿化工程。非公共设施类园景项目以围墙为界,没有围墙的,以规划界限为界,界限外为园林绿化工程,界限内为房屋建筑工程的室外总体。园林绿化工程中的单体建筑为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含安装)或仿古建筑工程(含安装)。
(6)各种厂(场)站类市政基础配套设施工程(包括但不限于污水处理厂、给水厂、固废处理设施厂)中,厂(场)站区围墙以内项目,除各类地下式或半地下式池体构筑物、垃圾填埋场、垃圾焚烧车间为市政工程以外,其他配套设施区分专业分别为房屋建筑与装饰(含安装)或单独发包安装工程。池体构筑物上方有建筑物的,以池体与建筑物交接处分开划分,池体为市政工程,建筑物为房屋建筑与装饰(含安装)工程,因结构相连无法按部位明确分开的归入建筑物。
(7)城市隧道、城市地下通道、城市管廊等工程,包括主体构筑物、照明、入廊市政管线以及为保证构筑物使用功能配套建设的供配电、给排水、消防、弱电、通风及空调等机电设备及安装等,均为市政工程。
(8)绿化养护中配套的用水管道(喷灌、浇灌、滴灌)为园林绿化工程(绿化工程)。
各专业工程除另有说明外,优先执行本专业预算定额,借用其他定额的,也执行本专业费率。

2、城市隧道、城市地下通道、城市管廊等市政构筑物工程中的照明、入廊管线、供配电、给排水、消防、弱电、通风及空调等机电设备及安装应当执行哪个专业定额?
答:照明以及入廊市政管线执行市政定额;为保证构筑物使用功能配套建设的供配电、给排水、消防、弱电、通风及空调等机电设备及安装执行安装定额。

3、园林绿化工程中的绿化工程、景观工程,如何计取总价措施项目费?
答:绿化工程执行绿化种植及养护费率,景观工程执行园林建筑费率。

4、编制工程量清单时,能否修改闽建筑〔2017〕20号文附件1~6中工程量清单的项目名称?
答:工程量清单的项目名称应与闽建筑〔2017〕20号文附件1~6规定一致,不作修改。对项目名称进行补充说明的,列入项目特征中描述。

5、跨江(河)桥梁设计采用钢箱梁时,钢箱梁吊装施工中发生的航道封航、船舶定位费用是否可以另行计算?
答:该费用不属于建安工程费,未包括在我省相应定额及费率中,应另行计算。

6、复合式盾构掘进通过复杂地层(如单轴饱和抗压强度>80MPa硬岩地层或孤石等),执行《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预算定额》(GCG103-2008)时如何调整费用?
答:按照地质资料、施工方案计算所增加的相关费用。在编制预算(含招标控制价)时可按下表规定调整,与《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预算定额》(GCG103-2008)配套执行的我省地区性补充定额可参照下表规定调整。
福建轨道定额地质调整系数.png

注:
1、掘进断面中岩层的单轴饱和抗压强度、孤石的判定以地勘为准。断面占比按“掘进断面中达到相应表中指标的地勘岩芯长度/掘进断面区岩芯总长度”确定。
2、符合要求的长度范围内的掘进工程量适用调整系数。
3、 “连续长度”是指盾构掘进路线方向上,符合要求的地层的连续累计长度。
4、单个孤石影响长度按1倍盾构管片结构外径计算;存在一个以上的孤石,且在掘进方向上孤石间距大于等于1倍盾构管片结构外径的,每个孤石均按单个孤石计算影响长度;存在一个以上的孤石,且在掘进方向上孤石间距小于1倍盾构管片结构外径的,按孤石群考虑,其影响长度按掘进线路上相距最远的两个孤石间距离再加1倍盾构管片结构外径计算。
5、采取技术措施预先处理复杂地层(如先爆破后注浆处理硬岩、先注浆加固处理软硬不均地层、爆破解小孤石等)后,再进行盾构掘进的掘进段,相应技术措施费用另行计算,套用盾构掘进定额的,人工、机械乘以系数1.1,不构成实体的损耗性材料乘以系数1.25。
6、不构成实体的损耗性材料是指:水、电、各种油脂、泡沫添加剂、膨润土、盾构刀具费。
7、本表硬岩强度指标适用于复合式土压平衡盾构掘进,采用复合式泥水平衡盾构的,表中强度指标减少20Mpa。

福建省建设工程造价总站
2019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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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办质函〔2020〕489号 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指南的通知

建办质函〔2020〕489号文,建办质函[2020]489号文,建办质函【2020】489号文,建办质函2020 489号文发文
发文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文号:建办质函〔2020〕489号
发布日期:2020-09-21
建办质函〔2020〕489号.jpg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指南的通知
建办质函〔2020〕489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山东省交通运输厅,上海市交通委: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抓紧抓实抓细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决策部署,全面落实“外防输入、内防反弹”的总体防控策略,科学有序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我部制定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指南》,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参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20年9月21日
附件下载:建办质函〔2020〕489号 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指南的通知.pdf
建办质函〔2020〕489号文.jpg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指南

1 总则
1.1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抓紧抓实抓细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决策部署,全面落实“外防输入、内防反弹”的总体防控策略,科学有序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根据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的指导意见》,结合建筑业实际,制定本指南。
1.2 本指南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管理。
1.3 地方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在地方党委和政府统一领导下,坚持预防为主、科学管理、精准防控的原则,严格落实行业监管职责,切实加强对施工现场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的指导,督促参建各方严格执行各项防控措施,确保疫情常态化防控到位。

2 防控体系建设
2.1 建立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体系
各参建单位(含建设、施工、监理等)应结合项目实际,制定本项目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方案,建立健全工作体系和机构,明确疫情防控责任部门和责任人,设置专职疫情防控岗位,完善疫情防控管理制度。
2.2 强化参建各方疫情常态化防控主体责任
建设单位是工程项目疫情常态化防控总牵头单位,负责施工现场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指挥、协调和保障等事项。施工总承包单位负责施工现场疫情常态化防控各项工作组织实施。监理单位负责审查施工现场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方案,开展检查并提出建议。建设、施工、监理项目负责人是本单位工程项目疫情常态化防控和质量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各方应各司其职、加强配合,切实履行疫情防控和质量安全主体责任。

3 人员管理
3.1 健康管理
3.1.1 严格执行项目所在地人员管控要求,依托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及建筑工地实名制管理系统等信息化手段,核实项目人员身份及健康信息,不私招乱雇,不使用零散工和无健康信息的劳务人员,不得在项目之间无组织调配使用劳务人员,不得使用按照有关规定需要隔离观察的劳务人员。
3.1.2 项目部应按照疫情防控要求,对参建各方聘用的所有人员进行健康管理,建立“一人一档”制度,准确掌握人员健康和流动情况。
3.2 人员进出
3.2.1 在施工现场进口设立体温监测点,对所有进入施工现场人员进行体温检测和“健康码”查验,核对人员身份和健康状况。凡有发热、干咳等症状的,应禁止其进入,并及时报告和妥善处置。
3.2.2 外来人员确需临时进入施工现场的,由项目部指定专人对接。进入施工现场前应测体温、核对人员身份及健康状况等有关情况,核实无误并登记后方可进入。
3.2.3 入境人员、中高风险地区人员、密切接触者及确诊治愈出院患者等确需返回施工现场的重点人群,应在严格执行完项目所在地有关规定,经核实“健康码”无误后,方可返回施工现场,并做好至少两周的健康监测和跟踪随访。
3.3 人员防护
3.3.1 项目部应按照疫情常态化防控需要为员工配发防护用品,并建立物资台账。
3.3.2 在人员密集的封闭场所、与他人小于1米距离接触时需要佩戴口罩。在密闭公共场所工作的厨师、配菜员、保洁员等重点人群要佩戴口罩,项目部要做好日常管理。
3.4 宣传教育
3.4.1 通过宣传栏、公告栏、专题讲座、线上培训、班前教育、技术交底等方式,加强对施工现场人员防疫政策、健康知识的宣传教育培训,着力提升从业人员的防范意识和防控能力。
3.4.2 加强公共卫生教育培训,引导施工现场人员养成勤洗手、常通风、科学佩戴口罩、使用公勺公筷等良好卫生习惯。
3.4.3 宣传教育应尽量选择开阔、通风良好的场地,分批次进行,人员间隔不小于1米。

4 施工现场管理
4.1 施工现场准备
4.1.1 施工现场应采取封闭式集中管理,严格进、出场实名制考勤。办公区、生活区、施工区、材料加工和存放区等区域应分离,围挡、围墙确保严密牢固,尽量实现人员在场内流动。
施工现场应设置符合标准的隔离室和隔离区。现场不具备条件的,应按标准异地设置。
4.1.2 办公场所、会议室、生活区域及其他人员活动场所应定期通风换气和清洁卫生,定期消毒,重点对人员密集场所(区域)和频繁接触物品(部位)进行消毒。
加强施工现场环境卫生整治,消除卫生死角盲区,保证施工现场内洗手设施的正常使用,并应配备肥皂或洗手液。
在公共区域设置废弃防疫物资专用回收箱(垃圾桶),定期对专用垃圾桶进行消毒处理。
4.1.3 各参建单位要按照采储结合、节约高效的原则,储备适量的、符合国家及行业标准的口罩、防护服、一次性手套、酒精、消毒液、智能体温检测设备等防疫物资,建立物资储备台账,确保施工现场和人员疫情常态化防控防护使用需求。施工现场人员应正确使用和存储消毒液、消毒设备、酒精等防疫物资,防止意外吞食中毒或引发火灾。
4.2 施工组织
4.2.1 施工单位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等时应增加疫情常态化防控专篇,提出优化施工作业,减少人员聚集和交叉作业等具体举措。
4.2.2 各参建单位要按照《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加强项目质量管理,落实质量责任。要重点加强对桩基础、混凝土等关键环节质量管理,切实保证工程质量。
4.2.3 对建筑起重机械、深基坑、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脚手架、施工临时用电设施以及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等安全状况和现场防护情况加大检查力度,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不留死角,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4.3 施工区管理
4.3.1 定期对地下室、管廊、下水道、施工机械、起重机械驾驶室及操作室等密闭狭小空间及长期接触的部位进行消毒,并形成台账。施工机械等宜采取专人专用的原则,同时优化施工现场的工序、工艺,并尽可能多的使用信息化技术手段,减少人员接触、聚集和交叉作业。需要进入施工现场的车辆,应予以消毒。
4.3.2 加大施工现场巡查力度,检查作业环境是否满足疫情常态化防控要求,其中重点区域是否消毒为必查项;检查施工人员防护防疫措施是否到位。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第一时间消除防疫隐患。
4.4 办公区管理
4.4.1 严格控制同一办公场所人员数量,尽量减少人员聚集。办公时应尽量保持1米以上的接触距离。
4.4.2 严格控制会议频次和规模,尽量减少室内会议和缩短会议时间。
4.5 生活区管理
4.5.1 生活区距离工地较远的项目,尽量做到生活区到施工区封闭管理,鼓励安排专车接送人员上下班。合理安排生活区的出入口,入口要有专人负责测温、核对人员身份和健康状况等。
4.5.2 宿舍原则上设置可开启窗户,定期通风及消毒。每间宿舍居住人员宜按人均不小于2m2确定,尽量减少聚集,严禁使用通铺。宿舍内宜设置生活用品专柜、垃圾桶等生活设施,环境卫生应保持良好。
4.5.3 工地食堂应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并严格执行卫生防疫规定。食品食材的采购应选择正规渠道购买,建立采购物资台账,确保可追溯。严禁生食和熟食用品混用,避免肉类生食,避免直接手触肉禽类生鲜材料。严禁在工地食堂屠宰野生动物、家禽家畜。
食堂原则上采取分餐、错峰用餐等措施,减少人员聚集,并且实施排队取餐人员的间距不小于1米,食堂就餐人员的间距不小于1米的安全措施,避免“面对面”就餐和围桌就餐。
食堂应保持干净整洁,定期通风及消毒,严格执行一人一具一用一消毒,不具备消毒条件的要使用一次性餐具。

5 应急管理
5.1 建立应急机制
项目部要坚持疫情常态化防控和应急处置相结合的原则,建立健全疫情常态化防控应急机制,按照项目所在地分区分级标准及时完善应急预案,明确应急处置流程,适时开展应急演练,确保责任落实到人。
建立联防联控机制,对接属地社区、卫生健康、疾控等部门,全面落实各项疫情常态化防控措施。
5.2 应急处置措施
5.2.1 发生涉疫情况,应第一时间向有关部门报告、第一时间启动应急预案、第一时间采取停工措施并封闭现场。
5.2.2 按照应急预案和相关规定进行先期处置,安排涉疫人员至隔离观察区域,与现场其他人员进行隔离,并安排专人负责卫生健康、疾控等部门防控专业人员的进场引导工作,保障急救通道畅通。
5.2.3 积极配合卫生健康、疾控等部门做好流行病学调查、医学观察,对现场进行全面消杀。
5.2.4 根据属地要求,及时、全面、准确向有关部门报送疫情防控信息。

6 监督管理
6.1 地方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疫情常态化防控要求,督促各参建单位落实主体责任和防控措施,加强对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开展和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疫情常态化防控不到位、施工安全隐患和工程质量问题,责令立即整改;情节严重的,责令停工整改,并依法进行处理。
6.2 对于疫情常态化防控期间瞒报、谎报、漏报、迟报疫情防控信息以及工作不力、不负责任、措施不当造成施工现场疫情扩散传播等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7 附则
7.1 因疫情常态化防控发生的防疫费用,可计入工程造价。
7.2 地方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严格落实行业监管责任,细化当地施工现场疫情常态化防控具体措施,支持企业依法享受优惠政策,加强统筹协调,强化对施工现场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的指导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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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文号:建办质函〔2020〕489号
发布日期:2020-09-21
建办质函〔2020〕489号.jpg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指南的通知
建办质函〔2020〕489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山东省交通运输厅,上海市交通委: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抓紧抓实抓细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决策部署,全面落实“外防输入、内防反弹”的总体防控策略,科学有序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我部制定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指南》,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参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20年9月21日
附件下载:建办质函〔2020〕489号 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指南的通知.pdf
建办质函〔2020〕489号文.jpg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指南

1 总则
1.1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抓紧抓实抓细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决策部署,全面落实“外防输入、内防反弹”的总体防控策略,科学有序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根据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的指导意见》,结合建筑业实际,制定本指南。
1.2 本指南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管理。
1.3 地方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在地方党委和政府统一领导下,坚持预防为主、科学管理、精准防控的原则,严格落实行业监管职责,切实加强对施工现场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的指导,督促参建各方严格执行各项防控措施,确保疫情常态化防控到位。

2 防控体系建设
2.1 建立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体系
各参建单位(含建设、施工、监理等)应结合项目实际,制定本项目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方案,建立健全工作体系和机构,明确疫情防控责任部门和责任人,设置专职疫情防控岗位,完善疫情防控管理制度。
2.2 强化参建各方疫情常态化防控主体责任
建设单位是工程项目疫情常态化防控总牵头单位,负责施工现场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指挥、协调和保障等事项。施工总承包单位负责施工现场疫情常态化防控各项工作组织实施。监理单位负责审查施工现场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方案,开展检查并提出建议。建设、施工、监理项目负责人是本单位工程项目疫情常态化防控和质量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各方应各司其职、加强配合,切实履行疫情防控和质量安全主体责任。

3 人员管理
3.1 健康管理
3.1.1 严格执行项目所在地人员管控要求,依托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及建筑工地实名制管理系统等信息化手段,核实项目人员身份及健康信息,不私招乱雇,不使用零散工和无健康信息的劳务人员,不得在项目之间无组织调配使用劳务人员,不得使用按照有关规定需要隔离观察的劳务人员。
3.1.2 项目部应按照疫情防控要求,对参建各方聘用的所有人员进行健康管理,建立“一人一档”制度,准确掌握人员健康和流动情况。
3.2 人员进出
3.2.1 在施工现场进口设立体温监测点,对所有进入施工现场人员进行体温检测和“健康码”查验,核对人员身份和健康状况。凡有发热、干咳等症状的,应禁止其进入,并及时报告和妥善处置。
3.2.2 外来人员确需临时进入施工现场的,由项目部指定专人对接。进入施工现场前应测体温、核对人员身份及健康状况等有关情况,核实无误并登记后方可进入。
3.2.3 入境人员、中高风险地区人员、密切接触者及确诊治愈出院患者等确需返回施工现场的重点人群,应在严格执行完项目所在地有关规定,经核实“健康码”无误后,方可返回施工现场,并做好至少两周的健康监测和跟踪随访。
3.3 人员防护
3.3.1 项目部应按照疫情常态化防控需要为员工配发防护用品,并建立物资台账。
3.3.2 在人员密集的封闭场所、与他人小于1米距离接触时需要佩戴口罩。在密闭公共场所工作的厨师、配菜员、保洁员等重点人群要佩戴口罩,项目部要做好日常管理。
3.4 宣传教育
3.4.1 通过宣传栏、公告栏、专题讲座、线上培训、班前教育、技术交底等方式,加强对施工现场人员防疫政策、健康知识的宣传教育培训,着力提升从业人员的防范意识和防控能力。
3.4.2 加强公共卫生教育培训,引导施工现场人员养成勤洗手、常通风、科学佩戴口罩、使用公勺公筷等良好卫生习惯。
3.4.3 宣传教育应尽量选择开阔、通风良好的场地,分批次进行,人员间隔不小于1米。

4 施工现场管理
4.1 施工现场准备
4.1.1 施工现场应采取封闭式集中管理,严格进、出场实名制考勤。办公区、生活区、施工区、材料加工和存放区等区域应分离,围挡、围墙确保严密牢固,尽量实现人员在场内流动。
施工现场应设置符合标准的隔离室和隔离区。现场不具备条件的,应按标准异地设置。
4.1.2 办公场所、会议室、生活区域及其他人员活动场所应定期通风换气和清洁卫生,定期消毒,重点对人员密集场所(区域)和频繁接触物品(部位)进行消毒。
加强施工现场环境卫生整治,消除卫生死角盲区,保证施工现场内洗手设施的正常使用,并应配备肥皂或洗手液。
在公共区域设置废弃防疫物资专用回收箱(垃圾桶),定期对专用垃圾桶进行消毒处理。
4.1.3 各参建单位要按照采储结合、节约高效的原则,储备适量的、符合国家及行业标准的口罩、防护服、一次性手套、酒精、消毒液、智能体温检测设备等防疫物资,建立物资储备台账,确保施工现场和人员疫情常态化防控防护使用需求。施工现场人员应正确使用和存储消毒液、消毒设备、酒精等防疫物资,防止意外吞食中毒或引发火灾。
4.2 施工组织
4.2.1 施工单位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等时应增加疫情常态化防控专篇,提出优化施工作业,减少人员聚集和交叉作业等具体举措。
4.2.2 各参建单位要按照《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加强项目质量管理,落实质量责任。要重点加强对桩基础、混凝土等关键环节质量管理,切实保证工程质量。
4.2.3 对建筑起重机械、深基坑、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脚手架、施工临时用电设施以及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等安全状况和现场防护情况加大检查力度,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不留死角,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4.3 施工区管理
4.3.1 定期对地下室、管廊、下水道、施工机械、起重机械驾驶室及操作室等密闭狭小空间及长期接触的部位进行消毒,并形成台账。施工机械等宜采取专人专用的原则,同时优化施工现场的工序、工艺,并尽可能多的使用信息化技术手段,减少人员接触、聚集和交叉作业。需要进入施工现场的车辆,应予以消毒。
4.3.2 加大施工现场巡查力度,检查作业环境是否满足疫情常态化防控要求,其中重点区域是否消毒为必查项;检查施工人员防护防疫措施是否到位。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第一时间消除防疫隐患。
4.4 办公区管理
4.4.1 严格控制同一办公场所人员数量,尽量减少人员聚集。办公时应尽量保持1米以上的接触距离。
4.4.2 严格控制会议频次和规模,尽量减少室内会议和缩短会议时间。
4.5 生活区管理
4.5.1 生活区距离工地较远的项目,尽量做到生活区到施工区封闭管理,鼓励安排专车接送人员上下班。合理安排生活区的出入口,入口要有专人负责测温、核对人员身份和健康状况等。
4.5.2 宿舍原则上设置可开启窗户,定期通风及消毒。每间宿舍居住人员宜按人均不小于2m2确定,尽量减少聚集,严禁使用通铺。宿舍内宜设置生活用品专柜、垃圾桶等生活设施,环境卫生应保持良好。
4.5.3 工地食堂应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并严格执行卫生防疫规定。食品食材的采购应选择正规渠道购买,建立采购物资台账,确保可追溯。严禁生食和熟食用品混用,避免肉类生食,避免直接手触肉禽类生鲜材料。严禁在工地食堂屠宰野生动物、家禽家畜。
食堂原则上采取分餐、错峰用餐等措施,减少人员聚集,并且实施排队取餐人员的间距不小于1米,食堂就餐人员的间距不小于1米的安全措施,避免“面对面”就餐和围桌就餐。
食堂应保持干净整洁,定期通风及消毒,严格执行一人一具一用一消毒,不具备消毒条件的要使用一次性餐具。

5 应急管理
5.1 建立应急机制
项目部要坚持疫情常态化防控和应急处置相结合的原则,建立健全疫情常态化防控应急机制,按照项目所在地分区分级标准及时完善应急预案,明确应急处置流程,适时开展应急演练,确保责任落实到人。
建立联防联控机制,对接属地社区、卫生健康、疾控等部门,全面落实各项疫情常态化防控措施。
5.2 应急处置措施
5.2.1 发生涉疫情况,应第一时间向有关部门报告、第一时间启动应急预案、第一时间采取停工措施并封闭现场。
5.2.2 按照应急预案和相关规定进行先期处置,安排涉疫人员至隔离观察区域,与现场其他人员进行隔离,并安排专人负责卫生健康、疾控等部门防控专业人员的进场引导工作,保障急救通道畅通。
5.2.3 积极配合卫生健康、疾控等部门做好流行病学调查、医学观察,对现场进行全面消杀。
5.2.4 根据属地要求,及时、全面、准确向有关部门报送疫情防控信息。

6 监督管理
6.1 地方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疫情常态化防控要求,督促各参建单位落实主体责任和防控措施,加强对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开展和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疫情常态化防控不到位、施工安全隐患和工程质量问题,责令立即整改;情节严重的,责令停工整改,并依法进行处理。
6.2 对于疫情常态化防控期间瞒报、谎报、漏报、迟报疫情防控信息以及工作不力、不负责任、措施不当造成施工现场疫情扩散传播等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7 附则
7.1 因疫情常态化防控发生的防疫费用,可计入工程造价。
7.2 地方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严格落实行业监管责任,细化当地施工现场疫情常态化防控具体措施,支持企业依法享受优惠政策,加强统筹协调,强化对施工现场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的指导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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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建发〔2014〕25号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取及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

渝建发〔2014〕25号文,渝建发[2014]25号文,渝建发【2014】25号文,渝建发2014 25号文发文,重庆市企业管理费,重庆市组织措施费费费率
发文部门: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文号:渝建发〔2014〕25号
发布日期:2014-03-17
执行日期:2014-03-17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取及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
渝建发〔2014〕25号
 
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北部新区、经开区、高新区、万盛经开区、双桥经开区建设局,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建质〔2012〕32号)的规定,进一步提高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工作和实体水平,保障安全文明施工费的合理计取与有效投入,不断规范建筑工地安全文明施工行为,根据国家及我市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标准,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我们修订了《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取及使用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取及使用管理规定.pdf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4年3月17日
 
附件: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取及使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保障从业人员作业条件和生活环境,有效防范和减少安全事故发生,根据《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重庆市主城区尘污染防治办法》(市政府令第272号)等法律法规,以及《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关于转发财政部、安全监管总局〈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12〕32号)、《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暂行办法》(建质〔2010〕5号)、《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现场文明施工标准》(渝建发〔2008〕169号)等相关标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类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包括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饰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安全文明施工费,是指按照国家及我市现行的施工安全、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购置和更新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改善安全生产与生活条件和作业环境,进行安全生产检查与评价,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与监控以及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宣传等所需要的费用。
第四条  安全文明施工费由安全施工费、文明施工费、环境保护费及临时设施费组成(见附表1、2)。
    一、安全施工费:指施工现场安全施工所需要的各项费用。
    二、文明施工费:指施工现场文明施工所需要的各项费用。
    三、环境保护费:指施工现场为达到环保等有关部门要求所需要的各项费用。
    四、临时设施费:指施工企业为进行建设工程施工所必须搭设的生活和生产用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临时设施费用。包括临时设施的搭设、维修、拆除、清理和摊销等费用。
第五条  安全文明施工费按不同的单位工程根据附表2所规定的标准计算,在编制工程概算、预(结)算、招标文件、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及签订合同价时应单列计算,该费用为非竞争性费用,不得参与浮动。
实行定额计价的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在费用总价表税金前计列;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按照《重庆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的相关规定单列计取。
鼓励企业争创工地标准化优良等级或市级安全文明工地。工程办理结算时,工地标准化评定等级为优良的,安全文明施工费按本规定标准增加10%;评定为市级建筑安全文明工地的,安全文明施工费按本规定标准增加20%。工地标准化评定等级获得优良且又评定为市级建筑安全文明工地的,按20%增加,不得重复计算。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在施工合同中可对前述事项进行约定。
第六条  工程招标时(含设计带施工招标),招标文件中必须要有安全文明施工费的相关条款,并由招标人根据本规定计算原则和标准计算出安全文明施工费,以暂定价形式纳入招标文件中。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必须按照招标人给出的暂定价填报。
签订合同时,应将安全文明施工费单列并计入合同总价中。工程结算时,安全文明施工费按本规定的要求按实调整。
第七条  建设单位在签订施工合同后至工程开工前,应将50%的安全文明施工费拨付给施工单位,余下安全文明施工费按施工进度支付。建设单位应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建设单位未按规定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费造成安全事故的,建设单位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八条  建设单位办理施工许可证时,应将已支付50%安全文明施工费的支付证明和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安全文明施工费支付计划提交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未提交的,不得办理安全报监手续,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
第九条  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必须制定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实施方案及安全文明施工费使用计划,报监理单位审查同意。
第十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理,对施工单位已经落实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应当及时审查并签认所发生的费用。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单位未落实施工组织设计及专项施工方案中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措施的,有权责令其立即整改;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必要时可责令暂停施工。
工程监理单位未按本规定对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理的,应承担相应安全监理责任。
第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当确保安全文明施工费专款专用,在财务管理中单独列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项目费用清单备查。
第十二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的使用负总责。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及合同约定收取并及时向分包单位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费。施工总承包单位不按本规定和合同约定支付费用,造成分包单位不能及时落实安全文明生产措施导致发生事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负主要责任。
第十三条  安全监督机构应当按照现行法规及技术标准,对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管。各区县建委可根据实施情况对安全文明施工费的使用和监督管理制定相应的具体办法。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未按本规定要求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费的,由县级以上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第十五条  施工单位挪用安全文明施工费的,由县级以上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第十六条  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对没有提交50%安全文明施工费支付证明及支付计划的工程办理安全监督手续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相应处罚。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在新开工的工程中执行,在此之前已发出招标文件或已签订施工合同的工程仍按原规定执行。原《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计取及使用管理规定》(渝建发〔2010〕158号)同时废止。

附表:
1.安全文明施工费组成
2.安全文明施工费标准
附表1:安全文明施工费组成
重庆安全文明施工费组成1.jpg

注:
    1.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发生的地上、地下设施与建筑物的临时保护措施项目,包括对已建成的地上、地下、周边建筑物、构筑物、文物、园林绿化和电力、通信、给排水、油、天燃气管线等城市基础设施进行覆盖、封闭、隔离等必要保护措施所发生的安全防护措施费用,按有关规定另行计算。
2.防地质灾害、地下工程有害气体监测及设施设备费用,发生时另行计算。
3.生产工人防暑降温费未包含高温补贴费,发生时按有关规定另行计算。
4.工程排污费按国家及本市环保等部门的有关规定另行计算。

附表2:安全文明施工费标准
重庆安全文明施工费标准费率.jpg

注:
1.本表计费标准为工地标准化评定等级为合格的标准。
2.计费基础:建筑、构筑物、仿古建筑、房屋修缮、道路、桥梁、隧道、其他市政及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均以税前工程造价为基础计算;装饰工程(含幕墙工程)、安装工程(含市政安装工程)、园林绿化工程按人工费(含价差)为基础计算;土石方工程(不含建、构筑物及市政工程基础土石方)以开挖工程量为基础计算。
3.借土回填土石方工程,按借土回填量乘土石方标准的50%计算。
4.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的建筑、装饰、仿古建筑、园林绿化、房屋修缮、土石方、其他市政等工程按相应建筑、装饰、仿古建筑、园林绿化、房屋修缮、土石方、其他市政工程标准计算。
5.以上各项工程计费条件按单位工程划分。
6.同一施工单位承建建筑、安装、单独装饰及土石方工程时,应分别计算安全文明施工费。同一施工单位同时承建建筑工程中的装饰项目时,安全文明施工费按建筑工程标准执行。
7.同一施工单位承建道路、桥梁、隧道、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时,其附属工程的安全文明施工费按道路、桥梁、隧道、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的标准执行。
8.道路、桥梁、隧道、其他市政、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费用计算按照累进制计取。例如某道路工程造价为1.2亿元,安全文明施工费计算如下:10000万元×2.90%=290万元,(12000-10000)万元×2.61%=52.20万元, 合计=290+52.20=342.20万元。
 
本文作为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取依据,由造价学社摘自重庆市住建局http://zfcxjw.cq.gov.cn/zwxx_1 ... .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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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部门: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文号:渝建发〔2014〕25号
发布日期:2014-03-17
执行日期:2014-03-17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取及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
渝建发〔2014〕25号
 
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北部新区、经开区、高新区、万盛经开区、双桥经开区建设局,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建质〔2012〕32号)的规定,进一步提高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工作和实体水平,保障安全文明施工费的合理计取与有效投入,不断规范建筑工地安全文明施工行为,根据国家及我市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标准,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我们修订了《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取及使用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取及使用管理规定.pdf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4年3月17日
 
附件: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取及使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保障从业人员作业条件和生活环境,有效防范和减少安全事故发生,根据《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重庆市主城区尘污染防治办法》(市政府令第272号)等法律法规,以及《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关于转发财政部、安全监管总局〈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12〕32号)、《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暂行办法》(建质〔2010〕5号)、《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现场文明施工标准》(渝建发〔2008〕169号)等相关标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类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包括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饰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安全文明施工费,是指按照国家及我市现行的施工安全、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购置和更新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改善安全生产与生活条件和作业环境,进行安全生产检查与评价,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与监控以及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宣传等所需要的费用。
第四条  安全文明施工费由安全施工费、文明施工费、环境保护费及临时设施费组成(见附表1、2)。
    一、安全施工费:指施工现场安全施工所需要的各项费用。
    二、文明施工费:指施工现场文明施工所需要的各项费用。
    三、环境保护费:指施工现场为达到环保等有关部门要求所需要的各项费用。
    四、临时设施费:指施工企业为进行建设工程施工所必须搭设的生活和生产用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临时设施费用。包括临时设施的搭设、维修、拆除、清理和摊销等费用。
第五条  安全文明施工费按不同的单位工程根据附表2所规定的标准计算,在编制工程概算、预(结)算、招标文件、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及签订合同价时应单列计算,该费用为非竞争性费用,不得参与浮动。
实行定额计价的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在费用总价表税金前计列;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按照《重庆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的相关规定单列计取。
鼓励企业争创工地标准化优良等级或市级安全文明工地。工程办理结算时,工地标准化评定等级为优良的,安全文明施工费按本规定标准增加10%;评定为市级建筑安全文明工地的,安全文明施工费按本规定标准增加20%。工地标准化评定等级获得优良且又评定为市级建筑安全文明工地的,按20%增加,不得重复计算。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在施工合同中可对前述事项进行约定。
第六条  工程招标时(含设计带施工招标),招标文件中必须要有安全文明施工费的相关条款,并由招标人根据本规定计算原则和标准计算出安全文明施工费,以暂定价形式纳入招标文件中。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必须按照招标人给出的暂定价填报。
签订合同时,应将安全文明施工费单列并计入合同总价中。工程结算时,安全文明施工费按本规定的要求按实调整。
第七条  建设单位在签订施工合同后至工程开工前,应将50%的安全文明施工费拨付给施工单位,余下安全文明施工费按施工进度支付。建设单位应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建设单位未按规定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费造成安全事故的,建设单位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八条  建设单位办理施工许可证时,应将已支付50%安全文明施工费的支付证明和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安全文明施工费支付计划提交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未提交的,不得办理安全报监手续,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
第九条  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必须制定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实施方案及安全文明施工费使用计划,报监理单位审查同意。
第十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理,对施工单位已经落实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应当及时审查并签认所发生的费用。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单位未落实施工组织设计及专项施工方案中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措施的,有权责令其立即整改;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必要时可责令暂停施工。
工程监理单位未按本规定对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理的,应承担相应安全监理责任。
第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当确保安全文明施工费专款专用,在财务管理中单独列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项目费用清单备查。
第十二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的使用负总责。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及合同约定收取并及时向分包单位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费。施工总承包单位不按本规定和合同约定支付费用,造成分包单位不能及时落实安全文明生产措施导致发生事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负主要责任。
第十三条  安全监督机构应当按照现行法规及技术标准,对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管。各区县建委可根据实施情况对安全文明施工费的使用和监督管理制定相应的具体办法。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未按本规定要求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费的,由县级以上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第十五条  施工单位挪用安全文明施工费的,由县级以上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第十六条  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对没有提交50%安全文明施工费支付证明及支付计划的工程办理安全监督手续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相应处罚。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在新开工的工程中执行,在此之前已发出招标文件或已签订施工合同的工程仍按原规定执行。原《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计取及使用管理规定》(渝建发〔2010〕158号)同时废止。

附表:
1.安全文明施工费组成
2.安全文明施工费标准
附表1:安全文明施工费组成
重庆安全文明施工费组成1.jpg

注:
    1.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发生的地上、地下设施与建筑物的临时保护措施项目,包括对已建成的地上、地下、周边建筑物、构筑物、文物、园林绿化和电力、通信、给排水、油、天燃气管线等城市基础设施进行覆盖、封闭、隔离等必要保护措施所发生的安全防护措施费用,按有关规定另行计算。
2.防地质灾害、地下工程有害气体监测及设施设备费用,发生时另行计算。
3.生产工人防暑降温费未包含高温补贴费,发生时按有关规定另行计算。
4.工程排污费按国家及本市环保等部门的有关规定另行计算。

附表2:安全文明施工费标准
重庆安全文明施工费标准费率.jpg

注:
1.本表计费标准为工地标准化评定等级为合格的标准。
2.计费基础:建筑、构筑物、仿古建筑、房屋修缮、道路、桥梁、隧道、其他市政及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均以税前工程造价为基础计算;装饰工程(含幕墙工程)、安装工程(含市政安装工程)、园林绿化工程按人工费(含价差)为基础计算;土石方工程(不含建、构筑物及市政工程基础土石方)以开挖工程量为基础计算。
3.借土回填土石方工程,按借土回填量乘土石方标准的50%计算。
4.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的建筑、装饰、仿古建筑、园林绿化、房屋修缮、土石方、其他市政等工程按相应建筑、装饰、仿古建筑、园林绿化、房屋修缮、土石方、其他市政工程标准计算。
5.以上各项工程计费条件按单位工程划分。
6.同一施工单位承建建筑、安装、单独装饰及土石方工程时,应分别计算安全文明施工费。同一施工单位同时承建建筑工程中的装饰项目时,安全文明施工费按建筑工程标准执行。
7.同一施工单位承建道路、桥梁、隧道、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时,其附属工程的安全文明施工费按道路、桥梁、隧道、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的标准执行。
8.道路、桥梁、隧道、其他市政、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费用计算按照累进制计取。例如某道路工程造价为1.2亿元,安全文明施工费计算如下:10000万元×2.90%=290万元,(12000-10000)万元×2.61%=52.20万元, 合计=290+52.20=342.20万元。
 
本文作为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取依据,由造价学社摘自重庆市住建局http://zfcxjw.cq.gov.cn/zwxx_1 ... .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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