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建市〔2017〕167号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全过程工程咨询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号:粤建市〔2017〕167号
发布日期:2017-08-07
粤建市〔2017〕167号文,粤建市[2017]167号,粤建市(2017)167号,粤建市2017 167号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全过程工程咨询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各有关部门:
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全过程工程咨询试点工作的通知》(建市〔2017〕101号)的工作安排,我省被列为全过程工程咨询试点省。为做好全过程工程咨询试点实施工作,我厅制订了《广东省全过程工程咨询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向我厅建筑市场监管处反映。
(联系人:何志坚,联系电话:020-83133632,传真:020-83302269,邮箱:jzscjgc@sina.com)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7年8月7日
广东省全过程工程咨询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全过程工程咨询试点工作的通知》(建市〔2017〕101号)的工作部署,深化工程建设项目组织实施方式改革,有序推进全过程工程咨询试点的各项工作,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历次全会以及中央和省城镇化工作会议、中央和省城市工作会议精神,以习总书记对广东提出的“四个坚持、三个支撑、两个走在前列”为统领,落实国家和省的决策部署,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加快建筑业转型升级,深化工程建设项目管理体制改革,积极探索全过程工程咨询模式,创新和完善工程项目管理制度,提高工程建设管理水平和整体效益。
(二)工作目标。通过开展全过程工程咨询试点,研究在现有法律框架下实施全过程工程咨询的方法,探索工程项目建设管理组织方式的改革路径,全面整合工程建设过程中所需的投资咨询、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项目管理等服务业务,培育一批具有较强综合实力和核心竞争力的重点骨干单位;进一步完善工程建设管理,提高投资效率,提升工程质量安全水平;完善全过程工程咨询技术标准体系和管理制度,提高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能力和水平,为全面实施全过程工程咨询积累经验;推动工程咨询服务加快与国际工程管理模式接轨,为我省工程咨询服务单位转型发展,以及积极参与“一带一路”项目建设创造有利条件。
二、实施部门
全过程工程咨询试点工作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统筹负责,具体工作由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三、工作任务
(一)加强项目引导。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积极引导建设单位根据工程项目的实际情况和需求,把全过程工程咨询作为优先采用的建设工程组织管理方式,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总体策划咨询、规划、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招标采购及验收移交等全部或部分业务委托给一个单位。政府投资项目应带头开展全过程工程咨询试点,鼓励非政府投资工程积极参与全过程工程咨询试点。
(二)支持企业转型。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引导本地规划、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单位积极向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转型,鼓励相关单位通过联合经营、并购重组等方式发展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引导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单位建立和完善与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相适应的规章制度,创新管理和技术手段,培养和引进高素质人才。
(三)明确资格要求。承担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的单位应具有与工程规模和委托工作内容相适应的工程咨询、规划、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一项或多项资质。全过程工程咨询项目负责人应具有一项或多项与工程规模和委托工作内容相适应的注册执业资格,学习借鉴香港经验,鼓励注册建筑师在建筑项目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中发挥主导作用。
深化粤港澳建筑服务合作,支持取得内地资质资格的港澳企业和人士参与全省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并发挥主导作用。在前海开展香港工程建设管理模式试点的基础上,在广州南沙、珠海横琴自贸区应推广前海经验,允许港澳政府部门遴选的企业和专业人士,经自贸区有关部门备案后,在自贸区内的建设工程项目直接从业,特别是参与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
(四)探索委托方式。各地应积极探索全过程工程咨询的委托方式。依法应当招标的项目,可通过招标方式委托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委托内容不包括前期投资咨询的,可在项目立项后由项目法人通过招标方式委托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依法不需招标的项目可以直接委托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
采取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当根据项目特点以及投标人拟从事该项目的方案、报价、相关业绩、人员构成、新技术运用(如BIM技术咨询应用)等因素确定评标标准和办法。
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应当自行完成自有资质证书许可范围内的业务,在保证整个工程项目完整性的前提下,按照合同约定或经建设单位同意,将其他咨询业务择优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负责,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的其他咨询业务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五)探索计费模式。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费应由委托双方根据工程项目的规模、复杂程度、服务范围和内容进行约定,可按照所委托的前期咨询、规划、勘察、设计、造价咨询、监理、招标代理等取费分别计算后叠加。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费应列入工程概算,各专业咨询服务费可分别列支。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费可探索实行基本酬金加奖励方式,对按照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提出并落实的合理化建议所节省的投资额,鼓励建设单位提取一定比例给予奖励,奖励比例由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六)完善制度建设。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积极改革创新,进一步完善与全过程工程咨询相适应的招投标监督、施工许可、质量安全监督、竣工验收备案、工程档案整理等环节的管理制度和流程。广州、深圳、珠海确定试点单位和试点项目后,应于2017年10月底前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报告相关制度建设情况。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可以根据建设单位授权,在相应的工程文件中代表建设单位签章,但依法依规必须由建设单位签章的工程文件,仍应由建设单位独立签章或由建设单位与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共同签章。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研究制订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招标文件范本和合同范本。
四、实施步骤
全过程工程咨询试点工作分三个阶段实施:
(一)准备阶段(2017年7月至2017年8月)
1.开展专题调研。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本地区采用全过程工程咨询的建设项目和已经开展全过程工程咨询业务的单位进行专题调研,制定各地的试点工作方案。
2.确定试点单位。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相关单位的资质等级、综合实力、社会信誉和相关业绩,选取一批全过程工程咨询试点单位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鼓励相关单位向工商注册地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主动申报单位试点。
3.确定试点项目。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选取本地区具有代表性的建设项目作为全过程工程咨询试点项目(原则上珠三角各市安排不少于5个工程项目,其他市不少于3个)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各市应优先选择代建、工程总承包、PPP等项目作为试点项目,试点项目原则上应为采用通用技术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根据各地报送情况,统一发文,公布全省全过程工程咨询的试点单位和试点项目。
(二)实施阶段(2017年9月至2018年12月)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对试点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和监督,及时研究解决试点推进过程出现的问题,不断进行总结,确保试点项目顺利进行。
(三)总结阶段(2019年1月至2019年3月)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本地区试点情况进行阶段性总结,梳理试点过程中好的经验做法以及存在问题,研究现行相关制度的适用性和改进意见,为全面推广全过程工程咨询提供相关政策建议。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全过程工程咨询试点项目的组织领导,明确分管领导和责任部门,做好政策指导工作,并加强与发展改革、财政、税务、审计等相关部门的统筹协调,建立协同工作机制,着力研究解决试点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确保试点工作有效推进。
(二)建立评估机制。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建立试点工作评估机制,组织行业专家加强对试点项目的跟踪评估,及时总结经验,为试点项目的推进提供政策咨询服务。
(三)落实监督管理。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各方主体行为的监督,对违法违规行为应当依法处理,记入企业诚信档案,并予以公开。
(四)发挥协会作用。有关行业协会应当积极开展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业务培训,大力培养专业人才,提升单位和从业人员服务能力。鼓励相关行业协会围绕服务成本、服务质量、市场供求状况等进行深入调查研究,制定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标准、行为规则,指导和规范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活动。
(五)加强信息报送。建立全省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试点工作定期信息报送制度,请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确定专人负责信息报送工作,每季度末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书面报送试点工作的开展情况,2018年3月底报送试点工作总结报告。 收起阅读 »
发布日期:2017-08-07
粤建市〔2017〕167号文,粤建市[2017]167号,粤建市(2017)167号,粤建市2017 167号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全过程工程咨询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各有关部门:
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全过程工程咨询试点工作的通知》(建市〔2017〕101号)的工作安排,我省被列为全过程工程咨询试点省。为做好全过程工程咨询试点实施工作,我厅制订了《广东省全过程工程咨询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向我厅建筑市场监管处反映。
(联系人:何志坚,联系电话:020-83133632,传真:020-83302269,邮箱:jzscjgc@sina.com)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7年8月7日
广东省全过程工程咨询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全过程工程咨询试点工作的通知》(建市〔2017〕101号)的工作部署,深化工程建设项目组织实施方式改革,有序推进全过程工程咨询试点的各项工作,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历次全会以及中央和省城镇化工作会议、中央和省城市工作会议精神,以习总书记对广东提出的“四个坚持、三个支撑、两个走在前列”为统领,落实国家和省的决策部署,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加快建筑业转型升级,深化工程建设项目管理体制改革,积极探索全过程工程咨询模式,创新和完善工程项目管理制度,提高工程建设管理水平和整体效益。
(二)工作目标。通过开展全过程工程咨询试点,研究在现有法律框架下实施全过程工程咨询的方法,探索工程项目建设管理组织方式的改革路径,全面整合工程建设过程中所需的投资咨询、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项目管理等服务业务,培育一批具有较强综合实力和核心竞争力的重点骨干单位;进一步完善工程建设管理,提高投资效率,提升工程质量安全水平;完善全过程工程咨询技术标准体系和管理制度,提高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能力和水平,为全面实施全过程工程咨询积累经验;推动工程咨询服务加快与国际工程管理模式接轨,为我省工程咨询服务单位转型发展,以及积极参与“一带一路”项目建设创造有利条件。
二、实施部门
全过程工程咨询试点工作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统筹负责,具体工作由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三、工作任务
(一)加强项目引导。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积极引导建设单位根据工程项目的实际情况和需求,把全过程工程咨询作为优先采用的建设工程组织管理方式,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总体策划咨询、规划、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招标采购及验收移交等全部或部分业务委托给一个单位。政府投资项目应带头开展全过程工程咨询试点,鼓励非政府投资工程积极参与全过程工程咨询试点。
(二)支持企业转型。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引导本地规划、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单位积极向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转型,鼓励相关单位通过联合经营、并购重组等方式发展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引导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单位建立和完善与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相适应的规章制度,创新管理和技术手段,培养和引进高素质人才。
(三)明确资格要求。承担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的单位应具有与工程规模和委托工作内容相适应的工程咨询、规划、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一项或多项资质。全过程工程咨询项目负责人应具有一项或多项与工程规模和委托工作内容相适应的注册执业资格,学习借鉴香港经验,鼓励注册建筑师在建筑项目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中发挥主导作用。
深化粤港澳建筑服务合作,支持取得内地资质资格的港澳企业和人士参与全省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并发挥主导作用。在前海开展香港工程建设管理模式试点的基础上,在广州南沙、珠海横琴自贸区应推广前海经验,允许港澳政府部门遴选的企业和专业人士,经自贸区有关部门备案后,在自贸区内的建设工程项目直接从业,特别是参与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
(四)探索委托方式。各地应积极探索全过程工程咨询的委托方式。依法应当招标的项目,可通过招标方式委托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委托内容不包括前期投资咨询的,可在项目立项后由项目法人通过招标方式委托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依法不需招标的项目可以直接委托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
采取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当根据项目特点以及投标人拟从事该项目的方案、报价、相关业绩、人员构成、新技术运用(如BIM技术咨询应用)等因素确定评标标准和办法。
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应当自行完成自有资质证书许可范围内的业务,在保证整个工程项目完整性的前提下,按照合同约定或经建设单位同意,将其他咨询业务择优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负责,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的其他咨询业务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五)探索计费模式。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费应由委托双方根据工程项目的规模、复杂程度、服务范围和内容进行约定,可按照所委托的前期咨询、规划、勘察、设计、造价咨询、监理、招标代理等取费分别计算后叠加。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费应列入工程概算,各专业咨询服务费可分别列支。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费可探索实行基本酬金加奖励方式,对按照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提出并落实的合理化建议所节省的投资额,鼓励建设单位提取一定比例给予奖励,奖励比例由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六)完善制度建设。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积极改革创新,进一步完善与全过程工程咨询相适应的招投标监督、施工许可、质量安全监督、竣工验收备案、工程档案整理等环节的管理制度和流程。广州、深圳、珠海确定试点单位和试点项目后,应于2017年10月底前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报告相关制度建设情况。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可以根据建设单位授权,在相应的工程文件中代表建设单位签章,但依法依规必须由建设单位签章的工程文件,仍应由建设单位独立签章或由建设单位与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共同签章。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研究制订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招标文件范本和合同范本。
四、实施步骤
全过程工程咨询试点工作分三个阶段实施:
(一)准备阶段(2017年7月至2017年8月)
1.开展专题调研。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本地区采用全过程工程咨询的建设项目和已经开展全过程工程咨询业务的单位进行专题调研,制定各地的试点工作方案。
2.确定试点单位。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相关单位的资质等级、综合实力、社会信誉和相关业绩,选取一批全过程工程咨询试点单位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鼓励相关单位向工商注册地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主动申报单位试点。
3.确定试点项目。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选取本地区具有代表性的建设项目作为全过程工程咨询试点项目(原则上珠三角各市安排不少于5个工程项目,其他市不少于3个)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各市应优先选择代建、工程总承包、PPP等项目作为试点项目,试点项目原则上应为采用通用技术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根据各地报送情况,统一发文,公布全省全过程工程咨询的试点单位和试点项目。
(二)实施阶段(2017年9月至2018年12月)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对试点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和监督,及时研究解决试点推进过程出现的问题,不断进行总结,确保试点项目顺利进行。
(三)总结阶段(2019年1月至2019年3月)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本地区试点情况进行阶段性总结,梳理试点过程中好的经验做法以及存在问题,研究现行相关制度的适用性和改进意见,为全面推广全过程工程咨询提供相关政策建议。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全过程工程咨询试点项目的组织领导,明确分管领导和责任部门,做好政策指导工作,并加强与发展改革、财政、税务、审计等相关部门的统筹协调,建立协同工作机制,着力研究解决试点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确保试点工作有效推进。
(二)建立评估机制。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建立试点工作评估机制,组织行业专家加强对试点项目的跟踪评估,及时总结经验,为试点项目的推进提供政策咨询服务。
(三)落实监督管理。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各方主体行为的监督,对违法违规行为应当依法处理,记入企业诚信档案,并予以公开。
(四)发挥协会作用。有关行业协会应当积极开展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业务培训,大力培养专业人才,提升单位和从业人员服务能力。鼓励相关行业协会围绕服务成本、服务质量、市场供求状况等进行深入调查研究,制定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标准、行为规则,指导和规范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活动。
(五)加强信息报送。建立全省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试点工作定期信息报送制度,请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确定专人负责信息报送工作,每季度末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书面报送试点工作的开展情况,2018年3月底报送试点工作总结报告。 收起阅读 »
粤建价函〔2017〕2737号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建设工程造价监测试点工作的通知
文号:粤建价函〔2017〕2737号
发布日期:2017-09-25
粤建价函〔2017〕2737号文,粤建价函[2017]2737号,粤建价函2017 2737号,粤建价函(2017)2737号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建设工程造价监测试点工作的通知
广州、珠海、佛山、韶关、惠州、东莞、江门、清远、揭阳市住 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关于开展第二批建设工程 造价监测试点的通知》(建标造函〔2017〕178号,下称《通知》) 要求,结合各市工作实际,我厅选取了广州等9个市及顺德区作 为试点市(区),开展我省工程造价监测工作。请各试点市(区) 认真部署,抓紧落实《通知》要求。现将我省有关事项补充通知 如下:
一、工程造价监测系统的构成
工程造价监测系统(以下简称监测系统)由市级、省级、部 级共三级组成。
(一)市级监测系统由市造价管理机构负责管理,并将其置 入本市工程造价互联网信息平台,接收本市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数 据。
(二)省级监测系统由省造价管理机构负责管理,并建立于 互联网云服务器之上,接收市级监测系统上传或我省计价软件 “一键上传”的符合我省造价数据地方标准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 数据。同时,省级监测系统将所有数据以国家工程造价数据标准 格式上传至部级监测系统。
二、监测任务和要求
(一) 我省发行的建设工程计价软件应开发附加功能,即工 程造价数据监测所需数据清单“一键上传”功能,并对接好市级、 省级监测系统;试点工作的软件前期开发,需做好与各试点市(区)已有工程造价互联网信息平台和省级监测系统的数据对 接,并对非试点城市的上述工作做好同步系统安排。
(二) 市造价管理机构按照属地原则监测本市工程项目造价 数据,确保所有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数据纳入 被监测范围,实时将监测数据上报至省级监测系统。
(三) 省造价管理机构应及时开发并调试好互联网云服务器 上的接收试点城市发送数据的收集子系统和向部级监测系统上 传数据的发送子系统。及时将每月试点工作的进展情况和每季度 形成的工程造价监测试点工作报告报送住房城乡建设部标准定 额司。
三、进度安排
(一)2017年9月底,各试点市(区)以今年11月底前三 级监测系统的正式运行为时间节点,提出工作计划;省级监测系统落实互联网云服务器配置及软件实施计划。
(二) 2017 年 10 点工作的配套功能开发、升级并上线试行;省、市级监测系统的 收集子系统、发送子系统与计价软件的功能升级同步上线试行。
(三) 2017年11月,收集并解决试运行中的问题,及时调 试监测系统,确保11月底前全面上线,实现省级监测系统与部级 监测系统数据对接。
附件:住房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关于开展第二批建设工程造价监测试点的通知(建标造函〔2017〕178号)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7年9月25日
(联系人: 薛瑞、吴文天,联系电话:020-83309503 83331494)
公开方式:依申请公开
抄送:住房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各地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收起阅读 »
发布日期:2017-09-25
粤建价函〔2017〕2737号文,粤建价函[2017]2737号,粤建价函2017 2737号,粤建价函(2017)2737号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建设工程造价监测试点工作的通知
广州、珠海、佛山、韶关、惠州、东莞、江门、清远、揭阳市住 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关于开展第二批建设工程 造价监测试点的通知》(建标造函〔2017〕178号,下称《通知》) 要求,结合各市工作实际,我厅选取了广州等9个市及顺德区作 为试点市(区),开展我省工程造价监测工作。请各试点市(区) 认真部署,抓紧落实《通知》要求。现将我省有关事项补充通知 如下:
一、工程造价监测系统的构成
工程造价监测系统(以下简称监测系统)由市级、省级、部 级共三级组成。
(一)市级监测系统由市造价管理机构负责管理,并将其置 入本市工程造价互联网信息平台,接收本市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数 据。
(二)省级监测系统由省造价管理机构负责管理,并建立于 互联网云服务器之上,接收市级监测系统上传或我省计价软件 “一键上传”的符合我省造价数据地方标准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 数据。同时,省级监测系统将所有数据以国家工程造价数据标准 格式上传至部级监测系统。
二、监测任务和要求
(一) 我省发行的建设工程计价软件应开发附加功能,即工 程造价数据监测所需数据清单“一键上传”功能,并对接好市级、 省级监测系统;试点工作的软件前期开发,需做好与各试点市(区)已有工程造价互联网信息平台和省级监测系统的数据对 接,并对非试点城市的上述工作做好同步系统安排。
(二) 市造价管理机构按照属地原则监测本市工程项目造价 数据,确保所有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数据纳入 被监测范围,实时将监测数据上报至省级监测系统。
(三) 省造价管理机构应及时开发并调试好互联网云服务器 上的接收试点城市发送数据的收集子系统和向部级监测系统上 传数据的发送子系统。及时将每月试点工作的进展情况和每季度 形成的工程造价监测试点工作报告报送住房城乡建设部标准定 额司。
三、进度安排
(一)2017年9月底,各试点市(区)以今年11月底前三 级监测系统的正式运行为时间节点,提出工作计划;省级监测系统落实互联网云服务器配置及软件实施计划。
(二) 2017 年 10 点工作的配套功能开发、升级并上线试行;省、市级监测系统的 收集子系统、发送子系统与计价软件的功能升级同步上线试行。
(三) 2017年11月,收集并解决试运行中的问题,及时调 试监测系统,确保11月底前全面上线,实现省级监测系统与部级 监测系统数据对接。
附件:住房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关于开展第二批建设工程造价监测试点的通知(建标造函〔2017〕178号)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7年9月25日
(联系人: 薛瑞、吴文天,联系电话:020-83309503 83331494)
公开方式:依申请公开
抄送:住房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各地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收起阅读 »
粤建市函〔2017〕3035号 广东省住建厅关于公布广东省全过程工程咨询第一批试点单位的通知
文号:粤建市函〔2017〕3035号
发布日期:2017-10-25
粤建市函〔2017〕3035号文,粤建市函[2017]3035号,粤建市函2017 3035号
广东省住建厅关于公布广东省全过程工程咨询第一批试点单位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为切实推进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试点工作,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全过程工程咨询试点工作的通知》(建市〔2017〕101号)和《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全过程工程咨询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建市〔2017〕167号)的工作安排,经企业自愿申报、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推荐,我厅确定深圳市建筑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等26家企业为"广东省全过程工程咨询第一批试点单位",现予以公布。
请各试点单位按照《广东省全过程工程咨询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积极探索,深化改革,完善制度,及时总结经验并上报工作信息,有效推进试点的各项工作,为全面推行全过程工程咨询打下坚实的基础。
其他非试点单位也应本着提升自身综合实力的要求,积极开展全过程工程咨询业务。
附件:广东省全过程工程咨询第一批试点单位名单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7年10月25日
附件
广东省全过程工程咨询第一批试点单位名单
序号 企业名称
1 深圳市建筑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
2 悉地国际设计顾问(深圳)有限公司
3 广东省建筑设计研究院
4 深圳市华阳国际工程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5 广州轨道交通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6 广东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
7 广东省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8 广东中量工程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9 广东省建筑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10 广州地铁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11 广州市设计院
12 华南理工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
13 广东省国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14 广州永道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15 广州宏达工程顾问有限公司
16 广东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17 深圳华森建筑与工程设计顾问有限公司
18 深圳市勘察测绘院有限公司
19 深圳市水务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
20 深圳市建筑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21 深圳市中联建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22 深圳市京圳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23 深圳市昌信工程管理顾问有限公司
24 珠海德联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25 惠州市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
26 江门市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 收起阅读 »
发布日期:2017-10-25
粤建市函〔2017〕3035号文,粤建市函[2017]3035号,粤建市函2017 3035号
广东省住建厅关于公布广东省全过程工程咨询第一批试点单位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为切实推进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试点工作,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全过程工程咨询试点工作的通知》(建市〔2017〕101号)和《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全过程工程咨询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建市〔2017〕167号)的工作安排,经企业自愿申报、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推荐,我厅确定深圳市建筑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等26家企业为"广东省全过程工程咨询第一批试点单位",现予以公布。
请各试点单位按照《广东省全过程工程咨询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积极探索,深化改革,完善制度,及时总结经验并上报工作信息,有效推进试点的各项工作,为全面推行全过程工程咨询打下坚实的基础。
其他非试点单位也应本着提升自身综合实力的要求,积极开展全过程工程咨询业务。
附件:广东省全过程工程咨询第一批试点单位名单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7年10月25日
附件
广东省全过程工程咨询第一批试点单位名单
序号 企业名称
1 深圳市建筑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
2 悉地国际设计顾问(深圳)有限公司
3 广东省建筑设计研究院
4 深圳市华阳国际工程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5 广州轨道交通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6 广东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
7 广东省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8 广东中量工程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9 广东省建筑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10 广州地铁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11 广州市设计院
12 华南理工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
13 广东省国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14 广州永道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15 广州宏达工程顾问有限公司
16 广东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17 深圳华森建筑与工程设计顾问有限公司
18 深圳市勘察测绘院有限公司
19 深圳市水务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
20 深圳市建筑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21 深圳市中联建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22 深圳市京圳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23 深圳市昌信工程管理顾问有限公司
24 珠海德联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25 惠州市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
26 江门市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 收起阅读 »
汕建价通〔2017〕20号 关于建设工程造价中取消计取堤围防护费的通知
文号:汕建价通〔2017〕20号
发布日期:2017-11-03
汕建价通〔2017〕20号文,汕建价通[2017]20号,汕建价通(2017)20号,汕建价通2017 20号
关于建设工程造价中取消计取堤围防护费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汕头市发展和改革局汕头市财政局转发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关于免征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汕市发改[2016]134号)的规定,我市自2016年10月1日起停止征收堤围防护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6年10月1日起,我市建设工程造价中不再计取堤围防护费。
二、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未办理竣工结算的工程,承包人已缴纳堤围防护费的,可凭发票据实计入工程结算;已经完成竣工结算的工程不再调整工程造价。
三、各单位在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我站反映。
汕头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
2017年11月3日 收起阅读 »
发布日期:2017-11-03
汕建价通〔2017〕20号文,汕建价通[2017]20号,汕建价通(2017)20号,汕建价通2017 20号
关于建设工程造价中取消计取堤围防护费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汕头市发展和改革局汕头市财政局转发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关于免征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汕市发改[2016]134号)的规定,我市自2016年10月1日起停止征收堤围防护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6年10月1日起,我市建设工程造价中不再计取堤围防护费。
二、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未办理竣工结算的工程,承包人已缴纳堤围防护费的,可凭发票据实计入工程结算;已经完成竣工结算的工程不再调整工程造价。
三、各单位在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我站反映。
汕头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
2017年11月3日 收起阅读 »
阳江市工程造价站关于污水处理费计价问题的说明
文号:阳江市工程造价站关于污水处理费计价问题的说明
发布日期:2017-11-06
关于污水处理费计价问题的说明
1、工程实际发生污水处理费的,工程结算时方可计取污水处理费,可并入水价中一起计算。
2、工程预算(招标控制价)编制时,可根据专业工程通常情况下其施工用水是否采用供水部门的自来水来确定是否将污水处理费并入水价中一起计算。
(1)工程预算(招标控制价)编制时将污水处理费并入水价中一起计算的。如工程实际发生污水处理费,结算时污水处理费可并入水价中一起计算;工程实际未发生污水处理费,结算时不可以将污水处理并入水价中一起计算。
(2)工程预算(招标控制价)编制时未将污水处理费并入水价中一起计算的。如工程实际发生污水处理费,结算时可将污水处理费并入水价中一起计算;工程实际未发生污水处理费,结算时不可以将污水处理费并入水价中一起计算。
3、建筑业用水计价示例
某月份发布的建筑业用水税前价格为2.96元/m3,综合税率为2.92%.污水处理费为1.26元/m3,综合税率为0.00%。如何计算建筑业用水价格?
(1)税前建筑业用水(不含污水处理费)价格=2.96(元/m3)
(2)含税建筑业用水(不含污水处理费)价格=2.96(1+2.92%)=3.05(元/m3)
(3)税前建筑业用水(含污水处理费)价格=2.96+1.26=4.22元/m3)
(4)含税建筑业用水(含污水处理费)价格=2.96×(1+2.92%)+1.26×(1+0.00%)=4.31(元/m3)
阳江市工程造价站
2017年11月6日 收起阅读 »
发布日期:2017-11-06
关于污水处理费计价问题的说明
1、工程实际发生污水处理费的,工程结算时方可计取污水处理费,可并入水价中一起计算。
2、工程预算(招标控制价)编制时,可根据专业工程通常情况下其施工用水是否采用供水部门的自来水来确定是否将污水处理费并入水价中一起计算。
(1)工程预算(招标控制价)编制时将污水处理费并入水价中一起计算的。如工程实际发生污水处理费,结算时污水处理费可并入水价中一起计算;工程实际未发生污水处理费,结算时不可以将污水处理并入水价中一起计算。
(2)工程预算(招标控制价)编制时未将污水处理费并入水价中一起计算的。如工程实际发生污水处理费,结算时可将污水处理费并入水价中一起计算;工程实际未发生污水处理费,结算时不可以将污水处理费并入水价中一起计算。
3、建筑业用水计价示例
某月份发布的建筑业用水税前价格为2.96元/m3,综合税率为2.92%.污水处理费为1.26元/m3,综合税率为0.00%。如何计算建筑业用水价格?
(1)税前建筑业用水(不含污水处理费)价格=2.96(元/m3)
(2)含税建筑业用水(不含污水处理费)价格=2.96(1+2.92%)=3.05(元/m3)
(3)税前建筑业用水(含污水处理费)价格=2.96+1.26=4.22元/m3)
(4)含税建筑业用水(含污水处理费)价格=2.96×(1+2.92%)+1.26×(1+0.00%)=4.31(元/m3)
阳江市工程造价站
2017年11月6日 收起阅读 »
粤建质函〔2017〕3543号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广东省工程质量提升行动的实施意见
文号:粤建质函〔2017〕3543号
发布日期:2017-12-08
粤建质函〔2017〕3543号文,粤建质函(2017)3543号,粤建质函[2017]3543号,粤建质函2017 3543号文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广东省工程质量提升行动的实施意见
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规划、房地产、城管、市政、园林、环卫、水务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以及《中共广东省委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质量强省战略的决定》,着力提高全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供给质量和效能,建设百年工程,现就加强我省住房城乡建设质量管理,全面提升我省工程质量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主动求变适应新常态,持续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高质量高层次供给体系建设,创新和完善工程质量现代监管体系,促进政府、社会、企业各方对工程质量的共同治理,从强化法治、落实责任、科技进步、技术创新、标准管理入手,全面提高我省住房城乡建设质量管理水平,提升工程质量。
二、工作目标
到2020年,全省工程质量总体水平显著提升,工程质量常见问题得到有效治理,工程质量对提高全要素生产率和促进经济发展的贡献进一步增强,更好满足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消费需求。
——工程质量法规体系、工程建设标准体系、质量保证体系、监管模式进一步完善;
——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基本健全,“两书一牌”签订率达到100%;
——全省竣工交付使用的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均达到国家标准或规范要求,大中型工程一次验收合格率达100%,其它工程一次验收合格率达99%以上;
——珠三角城市群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比例达到20%以上,其中政府投资工程装配式建筑面积占比达到50%以上;常住人口超过300万的粤东西北地区地级市中心城区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物比例达15%以上,其中政府投资工程装配式建筑面积占比达到30%以上;全省其他地区的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物比例达10%以上,其中政府投资工程装配式建筑面积占比达30%以上;
——我省城镇新建民用建筑全面执行一星级及以上绿色建筑标准;
——通过省、市二级工程质量检测信息化监管平台的应用,确保工程质量检测机构100%实施信息化管理;
——工程质量保险、质量担保制度初步建立。
三、重点任务
(一) 加强工程质量管理体系建设。
1.完善政策法规。不断健全工程质量管理法规规章制度,以工程质量诚信体系建设、质量监督规范化建设、工程常见问题治理、不良行为量化动态管理、装配式施工质量、绿色施工、工程质量保险和担保、劳务人员实名管理等作为工作重点,研究制订相关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优化规划选址、初步设计审查等基本建设程序,坚持科学论证、科学决策,加强重大工程的投资咨询、建设监理,保障工程项目投资效益。
2.加强质量监督队伍建设。加强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建设,规范质量监督工作程序和内容,突出重点区域、重点企业、重点施工环节的监管;切实提升工程监督人员专业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加大专业技术人才引进力度;充分利用现代高科技手段和信息化管理手段健全工程质量监督体系,切实提高工程质量监督的准确性和权威性。
3.探索创新监督执法模式。探索建立工程建设全过程质量监管体系,完善工程质量监督执法机制,推行“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方式,进一步明确监管重点,整合监管资源,将实体质量监督和行为监管相结合,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通过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平台、移动执法、远程视频监控、现场实时监测等方式,切实提升工程质量监督的效率和效能。
(二) 提升建筑全生命周期质量水平。
4.提升城市设计水平。深入实施《城市设计管理办法》,分层次有重点地开展城市设计工作。各地建立健全城市设计管理制度,建立城市设计与法定规划的衔接机制,将城市设计的内容和要求纳入法定规划管理。要加强对城市的空间立体性、平面协调性、风貌整体性、文脉延续性等方面的规划和管控,留住地域特征、文化特色、建筑风格等“基因”,体现岭南地域风格,广府、潮汕、粤西不同文化特征,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新时代的时代风貌。单体建筑设计方案必须在形体、色彩、体量、高度等方面符合城市设计要求。进一步改进城市设计招投标制度,推动设计方案竞选制度的完善。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进行建筑设计方案审查和规划核实时,应该审核城市设计要求落实情况。
5.提升勘察设计质量水平。传承岭南特色风貌,突出建筑使用功能以及节能、节水、节地、节材和环保,研究制定将岭南建筑艺术融入现代技术、材料、工艺的鼓励措施,促进岭南传统建筑工艺的创新。改进建筑设计管理工作,完善决策和评估机制,防止片面追求建筑外观形象。推进自主创新、新技术应用和成果转化,发挥勘察设计在工程建设中的先导作用,完善注册建筑师执业制度,将建筑师执业范围拓展覆盖至建筑工程项目全过程,明确其在建筑工程全生命周期内的权利和责任,建立与之相适应的项目管理机制。完善建筑设计招投标机制,深化企业体制改革,鼓励多种所有制形式、不同规模的设计机构发展和竞争。为建筑设计院和建筑师事务所发展创造更加良好的条件,鼓励国内外建筑设计企业充分竞争,使优秀作品脱颖而出。
6.提升建筑施工管理水平。完善工程质量管控体系,建立质量管理标准化制度和评价体系,推进质量行为管理标准化和工程实体质量控制标准化,完善工程质量档案管理,建立建设全过程责任可追溯机制,提高工程项目精细化施工管理水平。大力推广绿色施工技术,弘扬工匠精神,积极应用先进施工工法,推行工程质量样板引路。积极推广绿色建材,引导和鼓励骨干企业、科研机构积极研发低碳建造工艺、技术和材料,完善绿色建材标准,提高绿色建材在新建建筑应用比例。发展适用于装配式建筑的墙体材料体系,引导利用可再生资源制备新型墙材。加强适用于新型墙材的专用施工机具、辅助材料等研发与生产,提高墙体部品的配套应用技术水平。加大扬尘治理力度,加强对工程项目及周边道路、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等的扬尘治理,严格落实各项防尘措施。推广道路冲刷、清洗、吸扫机械化清扫联合作业模式,逐步将人行道、小街小巷、广场等场地纳入机械化保洁作业范围,提高保洁效率和质量。
7.探索推进工程质量检测市场化运作平台。充分发挥检测和第三方监测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中的重要作用,严格落实开通使用省、市二级检测信息化监管平台,检测机构全面实施信息化管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制度,严厉打击出具虚假报告等违法违规行为,不断净化工程质量检测和监测市场。
8.探索推行住宅工程质量保险和担保。采用适应市场经济客观规律的先进科学技术和管理办法,积极引入金融、保险等第三方参与机制,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探索住宅工程质量保险、担保制度,并与现行的工程质量保证金、工程造价、质量保修等制度相结合,探索研究工程质量追偿机制。
(三) 提升建设科技水平。
9.提升绿色建筑质量。提高施工图审查机构的绿色建筑设计审查能力,强化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等监管机构的工作责任,加强绿色建筑建设全过程监管,督促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落实绿色建筑建设相关要求。加强绿色建筑运营管理,确保各项绿色建筑技术措施发挥实际效果,加强绿色建筑评价标识项目质量事中事后监管。推进绿色生态小区建设。
10.推广智能和装配式建筑。坚持标准化设计、工厂化生产、装配化施工、一体化装修、信息化管理、智能化应用,推动建造方式创新,在装配式建筑中推行工程总承包模式,大力发展装配式混凝土和钢结构建筑,在具备条件的地方倡导发展现代木结构建筑,不断提高装配式建筑在新建建筑中的比例。在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改造中推广普及智能化应用,完善智能化系统运行维护机制,实现建筑舒适安全、节能高效。推广集成化装修,提高建筑装修部品部件的质量和安全性能。鼓励广州、深圳、珠海、佛山、东莞等基础条件较好的城市率先建成国家级、省级装配式建筑示范城市,培育一批骨干企业作为国家级、省级示范基地。
11.深化工程建设标准化改革。整合精简强制性地方标准,加快工程建设全文强制性地方标准制订,逐步用全文强制性标准取代现行标准中分散的强制性条文。优化完善推荐性标准,缩减推荐性标准数量和规模,逐步向政府职责范围内的公益类标准过度。全面提升标准水平,适度提高标准对安全、质量、性能、健康、节能等强制性指标要求。通过标准水平提升,促进城乡发展模式转变,提高人居环境质量。
12.推动科技创新和成果应用。突出企业创新主体地位,建设一批建设领域的科技创新平台,抓好重点领域及关键技术研发,加快建设科技成果转化推广。建立健全建筑科技产品技术推荐目录,形成系列开发、规模生产、配套供应的现代建筑部品管理体系。限制和淘汰落后技术,保障生产施工安全。加快推进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在规划、勘察、设计、施工和运营维护全过程的集成应用,实现工程建设项目全生命周期数据共享和信息化管理,为项目方案优化和科学决策提供依据,促进建筑业提质增效。激励施工企业开展工程建设工法开发研究应用,增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和技术积累。鼓励建设领域社会力量设立建设科技奖,在建设领域全行业形成崇尚科技的良好氛围。
(四) 提升市政基础设施质量水平。
13.推进海绵城市建设。充分利用自然山体、河湖湿地、耕地、林地、草地等生态空间,建设海绵城市,提升水源涵养能力,缓解雨洪内涝压力,促进水资源循环利用。鼓励单位、社区和居民家庭安装雨水收集装置。大力推广应用透水铺装,因地制宜建设雨水花园、蓄水池、湿地公园、下沉式绿地等雨水滞留设施,让雨水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不断提高城市雨水就地蓄积、渗透比例。
14.加快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加强统筹规划,各城市应编制城市地下综合管廊专项规划,合理划定重点建设区域,科学确定入廊管线。建立建设项目储备制度,确定2016-2020年五年项目滚动实施计划,实行项目管理。加强建设管理,严格执行建设规划,确保质量安全,完善标准规范并提供运营管理水平。加强政策支持,加大政府投入,拓宽融资渠道,创新建设运营模式,建立健全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有偿使用制度。到2020年,全省建成一批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示范项目。
15.提升垃圾、污水处理能力。加快提升城乡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水平。鼓励发展以生活垃圾焚烧发电为依托的环境产业园建设,通过市场化方式,实现城乡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和保洁服务全覆盖。强化城市污水治理,加快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与改造,全面加强配套管网建设,提高城市污水收集处理能力。
(五) 全面落实工程参建各方主体质量责任。
16.规范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行为。强化建设单位首要责任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主体责任,督促建设各方主体严格履行项目报建、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备案等基本建设程序。严格落实勘察设计文件审查、工程质量检验、分户验收、工程质量保修、工程质量事故报告、责任追究等系列工程质量管控制度。推行监理单位向政府主管部门报告质量安全监理情况制度,充分发挥监理单位在质量安全控制中的作用。探索建立质量责任主体清出机制,不断完善建设各方主体失职追责制度。
17.落实企业人员责任。研究制定企业首席质量官制度,督促企业落实质量主体责任和关键岗位责任。严格执行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五方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责任规定,强化项目负责人的质量安全责任。强化个人执业管理,落实注册执业人员的质量安全责任,规范从业行为,推动建立个人执业保险制度,加大执业责任追究力度。重点加强注册执业人员和项目现场管理人员到岗履职行为的监督管理,推行采用信息化手段对相关管理人员到位履职情况实施考核。
18.落实工程质量终身责任。进一步完善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严格执行工程质量终身责任书面承诺、永久性标牌、质量信息档案等制度,加大质量责任追究力度。
(六) 加强企业品牌培育。
19.推动企业转型升级。研究制定鼓励措施,扶持实力强、信誉好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龙头企业成立技术联盟,实施战略重组,拓展上下游产业链,培育集投资、设计、施工、生产为一体的工程总承包企业。引导推动有条件的大型设计、施工企业向开发与建造、资本运作与生产经营、设计与施工相结合的方向转变,推动有实力、重诚信的企业向“城市综合运营商”转型。推进全过程项目管理咨询,鼓励引导工程咨询服务企业开展项目前期咨询、工程设计、施工招标咨询、施工指导监督、工程竣工验收、项目运营管理等覆盖建筑全生命周期的一体化服务。
20.推广现代质量管理方法。借助行业协会和社会中介机构利用管理资源和技术优势,鼓励和引导建筑业企业制订切实可行的工程质量提升工作计划、开展技术创新和应用、企业品牌培育、国家(地方)标准规范制定等与工程质量管理相关的工作。鼓励企业大力开展全面质量管理活动,加强企业内部的全员、全过程管理,夯实企业质量管理基础;鼓励企业制定内部质量管理表彰和奖励制度,引导企业开展争创质量管理先进班组和质量标兵等活动。
21.鼓励企业实施质量提升发展战略。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桥梁作用,支持和引导建筑业企业在传统建筑工艺、装配式施工、建筑节能、绿色施工、装饰装修、园林绿化、新型建筑材料研发等领域深耕细作,全面提升市场竞争力。鼓励建筑业企业积极参与鲁班奖、詹天佑奖、中国市政金杯奖、国家优质工程奖等国家级质量奖项和省政府质量奖评选。鼓励企业全面提高建筑工程施工科学管理水平,推动工程质量相关专业的职业教育,培养一批高素质的建设管理、开发、设计、生产、施工等专业领域人才,增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22.培育中小企业健康发展。针对建筑行业特点,引导中小型建筑业企业寻求适合发展空间,促进不同类型企业差异化发展,培育实体化、一体化专业分包企业,打造省内外具有较强市场竞争力的“专、精、特、新”企业,逐步构建布局合理、特色鲜明、优势互补的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格局。
(七) 加强工程质量信用体系建设。
23.构建质量信用体系。研究规范工程质量信用档案建设和工程质量信用评价的工作措施,科学、合理地构建政府、企业、社会多元共治的工程质量管理机制,进一步完善“政府监督、社会监理、企业自查、公众参与”的工程质量保证体制,基本建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工程造价咨询、招标代理、工程检测、报建审查等单位及其从业人员的信用档案。及时曝光工程质量典型案件,营造工程质量监管风清气正、雷厉风行、令行禁止的良好氛围。
24.逐步完善“两场联动”奖惩机制。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为契机,坚持服务与监管相结合,不断完善建筑市场和施工现场诚信行为评价制度,制定工程招投标领域应用工程质量信用信息的政策措施,培育“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市场信用环境。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级以上市有关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好对本辖区建筑工程质量监管的领导责任,将工程质量工作纳入部门的重点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实施方案,明确工作目标,确定阶段任务,做好年度计划,层层落实责任,做到年前年后有部署、年中年末有督查。建立完善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责追责的责任体系,积极有为、稳妥有序推动住房城乡建设质量提升工作。
(二)加强制度建设。各地级以上市有关主管部门要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中共广东省委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质量强省战略的决定》的工作部署以及本地区党委、政府的贯彻实施意见,及时研判本地区、本行业的工程质量状况和存在问题,深入基层加强调研,适时制定具有针对性、操作性和前瞻性的提升工程质量政策措施,研究制订相关工作考核指标,定期对各县区有关主管部门以及各方责任主体的工程质量管理工作进行考核,并向社会公布考核结果。
(三)加强试点推广。各地级以上市有关主管部门要坚持“标杆先行、稳步推进、力求实效”的方针,确定条件完备、管理基础较佳的地区、企业和省、市重点项目先行先试,结合本地区、本行业实际,制定阶段工作目标,制订具体实施方案,切实加强业务指导,及时总结试点地区、试点企业、试点项目的经验和做法,逐步推进本地区工程质量整体水平。
(四)加强宣传引导。充分借助广播、电视、网络、报纸、杂志等各类媒体和宣传工具,采用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等相关方针、政策,深入开展工程质量全面提升的宣传教育活动,树立一批诚信守信、质量优良、信誉过硬的建筑业标杆企业,增强全社会的工程质量意识,共同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宣传声势。
(五)加强总结提升。各地级以上市有关主管部门应定期总结本地区工程质量管理的经验、做法及存在问题,每半年将本地区“工程质量提升行动”工作总结和下一阶段的工作计划按时报送我厅。我厅将对各地的情况进行总结和评估,对工作积极、成效显著的地区、企业和个人予以通报表扬,对工作不落实、消极应付的地区、企业和个人予以通报批评。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7年12月8日 收起阅读 »
发布日期:2017-12-08
粤建质函〔2017〕3543号文,粤建质函(2017)3543号,粤建质函[2017]3543号,粤建质函2017 3543号文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广东省工程质量提升行动的实施意见
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规划、房地产、城管、市政、园林、环卫、水务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以及《中共广东省委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质量强省战略的决定》,着力提高全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供给质量和效能,建设百年工程,现就加强我省住房城乡建设质量管理,全面提升我省工程质量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主动求变适应新常态,持续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高质量高层次供给体系建设,创新和完善工程质量现代监管体系,促进政府、社会、企业各方对工程质量的共同治理,从强化法治、落实责任、科技进步、技术创新、标准管理入手,全面提高我省住房城乡建设质量管理水平,提升工程质量。
二、工作目标
到2020年,全省工程质量总体水平显著提升,工程质量常见问题得到有效治理,工程质量对提高全要素生产率和促进经济发展的贡献进一步增强,更好满足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消费需求。
——工程质量法规体系、工程建设标准体系、质量保证体系、监管模式进一步完善;
——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基本健全,“两书一牌”签订率达到100%;
——全省竣工交付使用的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均达到国家标准或规范要求,大中型工程一次验收合格率达100%,其它工程一次验收合格率达99%以上;
——珠三角城市群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比例达到20%以上,其中政府投资工程装配式建筑面积占比达到50%以上;常住人口超过300万的粤东西北地区地级市中心城区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物比例达15%以上,其中政府投资工程装配式建筑面积占比达到30%以上;全省其他地区的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物比例达10%以上,其中政府投资工程装配式建筑面积占比达30%以上;
——我省城镇新建民用建筑全面执行一星级及以上绿色建筑标准;
——通过省、市二级工程质量检测信息化监管平台的应用,确保工程质量检测机构100%实施信息化管理;
——工程质量保险、质量担保制度初步建立。
三、重点任务
(一) 加强工程质量管理体系建设。
1.完善政策法规。不断健全工程质量管理法规规章制度,以工程质量诚信体系建设、质量监督规范化建设、工程常见问题治理、不良行为量化动态管理、装配式施工质量、绿色施工、工程质量保险和担保、劳务人员实名管理等作为工作重点,研究制订相关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优化规划选址、初步设计审查等基本建设程序,坚持科学论证、科学决策,加强重大工程的投资咨询、建设监理,保障工程项目投资效益。
2.加强质量监督队伍建设。加强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建设,规范质量监督工作程序和内容,突出重点区域、重点企业、重点施工环节的监管;切实提升工程监督人员专业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加大专业技术人才引进力度;充分利用现代高科技手段和信息化管理手段健全工程质量监督体系,切实提高工程质量监督的准确性和权威性。
3.探索创新监督执法模式。探索建立工程建设全过程质量监管体系,完善工程质量监督执法机制,推行“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方式,进一步明确监管重点,整合监管资源,将实体质量监督和行为监管相结合,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通过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平台、移动执法、远程视频监控、现场实时监测等方式,切实提升工程质量监督的效率和效能。
(二) 提升建筑全生命周期质量水平。
4.提升城市设计水平。深入实施《城市设计管理办法》,分层次有重点地开展城市设计工作。各地建立健全城市设计管理制度,建立城市设计与法定规划的衔接机制,将城市设计的内容和要求纳入法定规划管理。要加强对城市的空间立体性、平面协调性、风貌整体性、文脉延续性等方面的规划和管控,留住地域特征、文化特色、建筑风格等“基因”,体现岭南地域风格,广府、潮汕、粤西不同文化特征,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新时代的时代风貌。单体建筑设计方案必须在形体、色彩、体量、高度等方面符合城市设计要求。进一步改进城市设计招投标制度,推动设计方案竞选制度的完善。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进行建筑设计方案审查和规划核实时,应该审核城市设计要求落实情况。
5.提升勘察设计质量水平。传承岭南特色风貌,突出建筑使用功能以及节能、节水、节地、节材和环保,研究制定将岭南建筑艺术融入现代技术、材料、工艺的鼓励措施,促进岭南传统建筑工艺的创新。改进建筑设计管理工作,完善决策和评估机制,防止片面追求建筑外观形象。推进自主创新、新技术应用和成果转化,发挥勘察设计在工程建设中的先导作用,完善注册建筑师执业制度,将建筑师执业范围拓展覆盖至建筑工程项目全过程,明确其在建筑工程全生命周期内的权利和责任,建立与之相适应的项目管理机制。完善建筑设计招投标机制,深化企业体制改革,鼓励多种所有制形式、不同规模的设计机构发展和竞争。为建筑设计院和建筑师事务所发展创造更加良好的条件,鼓励国内外建筑设计企业充分竞争,使优秀作品脱颖而出。
6.提升建筑施工管理水平。完善工程质量管控体系,建立质量管理标准化制度和评价体系,推进质量行为管理标准化和工程实体质量控制标准化,完善工程质量档案管理,建立建设全过程责任可追溯机制,提高工程项目精细化施工管理水平。大力推广绿色施工技术,弘扬工匠精神,积极应用先进施工工法,推行工程质量样板引路。积极推广绿色建材,引导和鼓励骨干企业、科研机构积极研发低碳建造工艺、技术和材料,完善绿色建材标准,提高绿色建材在新建建筑应用比例。发展适用于装配式建筑的墙体材料体系,引导利用可再生资源制备新型墙材。加强适用于新型墙材的专用施工机具、辅助材料等研发与生产,提高墙体部品的配套应用技术水平。加大扬尘治理力度,加强对工程项目及周边道路、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等的扬尘治理,严格落实各项防尘措施。推广道路冲刷、清洗、吸扫机械化清扫联合作业模式,逐步将人行道、小街小巷、广场等场地纳入机械化保洁作业范围,提高保洁效率和质量。
7.探索推进工程质量检测市场化运作平台。充分发挥检测和第三方监测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中的重要作用,严格落实开通使用省、市二级检测信息化监管平台,检测机构全面实施信息化管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制度,严厉打击出具虚假报告等违法违规行为,不断净化工程质量检测和监测市场。
8.探索推行住宅工程质量保险和担保。采用适应市场经济客观规律的先进科学技术和管理办法,积极引入金融、保险等第三方参与机制,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探索住宅工程质量保险、担保制度,并与现行的工程质量保证金、工程造价、质量保修等制度相结合,探索研究工程质量追偿机制。
(三) 提升建设科技水平。
9.提升绿色建筑质量。提高施工图审查机构的绿色建筑设计审查能力,强化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等监管机构的工作责任,加强绿色建筑建设全过程监管,督促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落实绿色建筑建设相关要求。加强绿色建筑运营管理,确保各项绿色建筑技术措施发挥实际效果,加强绿色建筑评价标识项目质量事中事后监管。推进绿色生态小区建设。
10.推广智能和装配式建筑。坚持标准化设计、工厂化生产、装配化施工、一体化装修、信息化管理、智能化应用,推动建造方式创新,在装配式建筑中推行工程总承包模式,大力发展装配式混凝土和钢结构建筑,在具备条件的地方倡导发展现代木结构建筑,不断提高装配式建筑在新建建筑中的比例。在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改造中推广普及智能化应用,完善智能化系统运行维护机制,实现建筑舒适安全、节能高效。推广集成化装修,提高建筑装修部品部件的质量和安全性能。鼓励广州、深圳、珠海、佛山、东莞等基础条件较好的城市率先建成国家级、省级装配式建筑示范城市,培育一批骨干企业作为国家级、省级示范基地。
11.深化工程建设标准化改革。整合精简强制性地方标准,加快工程建设全文强制性地方标准制订,逐步用全文强制性标准取代现行标准中分散的强制性条文。优化完善推荐性标准,缩减推荐性标准数量和规模,逐步向政府职责范围内的公益类标准过度。全面提升标准水平,适度提高标准对安全、质量、性能、健康、节能等强制性指标要求。通过标准水平提升,促进城乡发展模式转变,提高人居环境质量。
12.推动科技创新和成果应用。突出企业创新主体地位,建设一批建设领域的科技创新平台,抓好重点领域及关键技术研发,加快建设科技成果转化推广。建立健全建筑科技产品技术推荐目录,形成系列开发、规模生产、配套供应的现代建筑部品管理体系。限制和淘汰落后技术,保障生产施工安全。加快推进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在规划、勘察、设计、施工和运营维护全过程的集成应用,实现工程建设项目全生命周期数据共享和信息化管理,为项目方案优化和科学决策提供依据,促进建筑业提质增效。激励施工企业开展工程建设工法开发研究应用,增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和技术积累。鼓励建设领域社会力量设立建设科技奖,在建设领域全行业形成崇尚科技的良好氛围。
(四) 提升市政基础设施质量水平。
13.推进海绵城市建设。充分利用自然山体、河湖湿地、耕地、林地、草地等生态空间,建设海绵城市,提升水源涵养能力,缓解雨洪内涝压力,促进水资源循环利用。鼓励单位、社区和居民家庭安装雨水收集装置。大力推广应用透水铺装,因地制宜建设雨水花园、蓄水池、湿地公园、下沉式绿地等雨水滞留设施,让雨水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不断提高城市雨水就地蓄积、渗透比例。
14.加快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加强统筹规划,各城市应编制城市地下综合管廊专项规划,合理划定重点建设区域,科学确定入廊管线。建立建设项目储备制度,确定2016-2020年五年项目滚动实施计划,实行项目管理。加强建设管理,严格执行建设规划,确保质量安全,完善标准规范并提供运营管理水平。加强政策支持,加大政府投入,拓宽融资渠道,创新建设运营模式,建立健全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有偿使用制度。到2020年,全省建成一批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示范项目。
15.提升垃圾、污水处理能力。加快提升城乡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水平。鼓励发展以生活垃圾焚烧发电为依托的环境产业园建设,通过市场化方式,实现城乡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和保洁服务全覆盖。强化城市污水治理,加快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与改造,全面加强配套管网建设,提高城市污水收集处理能力。
(五) 全面落实工程参建各方主体质量责任。
16.规范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行为。强化建设单位首要责任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主体责任,督促建设各方主体严格履行项目报建、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备案等基本建设程序。严格落实勘察设计文件审查、工程质量检验、分户验收、工程质量保修、工程质量事故报告、责任追究等系列工程质量管控制度。推行监理单位向政府主管部门报告质量安全监理情况制度,充分发挥监理单位在质量安全控制中的作用。探索建立质量责任主体清出机制,不断完善建设各方主体失职追责制度。
17.落实企业人员责任。研究制定企业首席质量官制度,督促企业落实质量主体责任和关键岗位责任。严格执行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五方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责任规定,强化项目负责人的质量安全责任。强化个人执业管理,落实注册执业人员的质量安全责任,规范从业行为,推动建立个人执业保险制度,加大执业责任追究力度。重点加强注册执业人员和项目现场管理人员到岗履职行为的监督管理,推行采用信息化手段对相关管理人员到位履职情况实施考核。
18.落实工程质量终身责任。进一步完善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严格执行工程质量终身责任书面承诺、永久性标牌、质量信息档案等制度,加大质量责任追究力度。
(六) 加强企业品牌培育。
19.推动企业转型升级。研究制定鼓励措施,扶持实力强、信誉好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龙头企业成立技术联盟,实施战略重组,拓展上下游产业链,培育集投资、设计、施工、生产为一体的工程总承包企业。引导推动有条件的大型设计、施工企业向开发与建造、资本运作与生产经营、设计与施工相结合的方向转变,推动有实力、重诚信的企业向“城市综合运营商”转型。推进全过程项目管理咨询,鼓励引导工程咨询服务企业开展项目前期咨询、工程设计、施工招标咨询、施工指导监督、工程竣工验收、项目运营管理等覆盖建筑全生命周期的一体化服务。
20.推广现代质量管理方法。借助行业协会和社会中介机构利用管理资源和技术优势,鼓励和引导建筑业企业制订切实可行的工程质量提升工作计划、开展技术创新和应用、企业品牌培育、国家(地方)标准规范制定等与工程质量管理相关的工作。鼓励企业大力开展全面质量管理活动,加强企业内部的全员、全过程管理,夯实企业质量管理基础;鼓励企业制定内部质量管理表彰和奖励制度,引导企业开展争创质量管理先进班组和质量标兵等活动。
21.鼓励企业实施质量提升发展战略。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桥梁作用,支持和引导建筑业企业在传统建筑工艺、装配式施工、建筑节能、绿色施工、装饰装修、园林绿化、新型建筑材料研发等领域深耕细作,全面提升市场竞争力。鼓励建筑业企业积极参与鲁班奖、詹天佑奖、中国市政金杯奖、国家优质工程奖等国家级质量奖项和省政府质量奖评选。鼓励企业全面提高建筑工程施工科学管理水平,推动工程质量相关专业的职业教育,培养一批高素质的建设管理、开发、设计、生产、施工等专业领域人才,增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22.培育中小企业健康发展。针对建筑行业特点,引导中小型建筑业企业寻求适合发展空间,促进不同类型企业差异化发展,培育实体化、一体化专业分包企业,打造省内外具有较强市场竞争力的“专、精、特、新”企业,逐步构建布局合理、特色鲜明、优势互补的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格局。
(七) 加强工程质量信用体系建设。
23.构建质量信用体系。研究规范工程质量信用档案建设和工程质量信用评价的工作措施,科学、合理地构建政府、企业、社会多元共治的工程质量管理机制,进一步完善“政府监督、社会监理、企业自查、公众参与”的工程质量保证体制,基本建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工程造价咨询、招标代理、工程检测、报建审查等单位及其从业人员的信用档案。及时曝光工程质量典型案件,营造工程质量监管风清气正、雷厉风行、令行禁止的良好氛围。
24.逐步完善“两场联动”奖惩机制。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为契机,坚持服务与监管相结合,不断完善建筑市场和施工现场诚信行为评价制度,制定工程招投标领域应用工程质量信用信息的政策措施,培育“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市场信用环境。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级以上市有关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好对本辖区建筑工程质量监管的领导责任,将工程质量工作纳入部门的重点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实施方案,明确工作目标,确定阶段任务,做好年度计划,层层落实责任,做到年前年后有部署、年中年末有督查。建立完善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责追责的责任体系,积极有为、稳妥有序推动住房城乡建设质量提升工作。
(二)加强制度建设。各地级以上市有关主管部门要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中共广东省委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质量强省战略的决定》的工作部署以及本地区党委、政府的贯彻实施意见,及时研判本地区、本行业的工程质量状况和存在问题,深入基层加强调研,适时制定具有针对性、操作性和前瞻性的提升工程质量政策措施,研究制订相关工作考核指标,定期对各县区有关主管部门以及各方责任主体的工程质量管理工作进行考核,并向社会公布考核结果。
(三)加强试点推广。各地级以上市有关主管部门要坚持“标杆先行、稳步推进、力求实效”的方针,确定条件完备、管理基础较佳的地区、企业和省、市重点项目先行先试,结合本地区、本行业实际,制定阶段工作目标,制订具体实施方案,切实加强业务指导,及时总结试点地区、试点企业、试点项目的经验和做法,逐步推进本地区工程质量整体水平。
(四)加强宣传引导。充分借助广播、电视、网络、报纸、杂志等各类媒体和宣传工具,采用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等相关方针、政策,深入开展工程质量全面提升的宣传教育活动,树立一批诚信守信、质量优良、信誉过硬的建筑业标杆企业,增强全社会的工程质量意识,共同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宣传声势。
(五)加强总结提升。各地级以上市有关主管部门应定期总结本地区工程质量管理的经验、做法及存在问题,每半年将本地区“工程质量提升行动”工作总结和下一阶段的工作计划按时报送我厅。我厅将对各地的情况进行总结和评估,对工作积极、成效显著的地区、企业和个人予以通报表扬,对工作不落实、消极应付的地区、企业和个人予以通报批评。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7年12月8日 收起阅读 »
建办市函[2018]120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广东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放管服”改革试点方案的复函
文号:建办市函〔2018〕120号
发布日期:2018-03-05
建办市函[2018]120号文,建办市函〔2018〕120号,建办市函(2018)120号,建办市函2018 120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广东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放管服”改革试点方案的复函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你厅《关于申请作为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放管服”改革试点的请示》(粤建许[2018]21号)收悉。经研究,原则同意《广东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放管服”改革试点方案》。
请你厅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关于深化建筑业“放管服”改革、优化资质资格管理的工作要求,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积极协调,认真做好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放管服”改革试点工作,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试点工作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我部建筑市场监管司联系。
附件:广东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放管服”改革试点方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8年3月5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广东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放管服”改革试点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发展“十三五”规划的通知》(建市[2017]98号),加快建筑业“放管服”改革,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住房城乡建设部、广东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以推进“放管服”改革为主线,进一步优化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完善监管体制机制,促进广东省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坚持简政放权。充分发挥中心城市的带动作用,探索在全省逐步推进省级行政审批事项委托下放,以减少行政审批层级,激活市场活力。在合理的范围内,开展“告知承诺制”、智慧审批试点,简化审批条件,减少审批环节,提高审批效率。
坚持强化管理。建立动态核查,完善监管机制。推进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对于违法违规行为加大惩处力度并向社会公布,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为诚信守法经营的企业保驾护航,促进公平竞争市场秩序形成。
坚持优化服务。优化许可服务,构建便民高效审批服务体系。对社会信用良好、具有相关专业技术能力、能够提供足额担保的企业,建立更为便捷有效的资质申报服务通道,构建有助于扶持建筑业企业发展的营商环境。
二、试点范围
广东省负责实施的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建筑施工企业资质许可,包括首次申请、升级、增项、延续、变更、遗失补办、重新核定等事项的办理。
三、试点任务
(一)推进简政放权,将一批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事项委托下放广州、深圳市实施。
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将广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的工程勘察设计、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等事项委托广州、深圳两个副省级城市实施,以更好发挥广州市作为国家重要中心城市的引擎作用和深圳市作为经济中心城市的集聚辐射带动作用。委托事项实施期限暂定1年,期满后根据实施效果评估情况决定是否延期。相关许可事项委托下放广州、深圳市之后,广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加强指导、监督,重点在建立失信惩戒制度、制定有效监管措施和监督机制等方面探索创新,及时总结推出可在全省地级市复制推广的经验做法,以进一步优化建筑业企业市场经营环境。
(二)探索企业资质改革和资质标准调整,在自贸区推行“告知承诺制”试点。
试行调整施工总承包二级及以下资质和专业承包资质标准以及业务承包范围。对信誉良好、具有相关专业技术能力、能够提供足额担保的企业,允许其在资质类别内承接高一等级资质相应的业务。具有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允许其承接单独发包的与其总承包资质相关的专业承包工程。
在广州南沙、深圳前海和珠海横琴3个自贸片区开展试点,对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升级、增项许可实行“告知承诺制”。对实行“告知承诺”的行政许可事项,制定完善配套政策,建立动态核查、社会监督、“黑名单”信用记录、诚信分类管理、奖励、信息通报与共享等制度,细化日常监管的具体措施,确保改革顺利推进。
(三)推行智慧审批,开展“互联网+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应用试点。
按照国家大数据战略、“互联网+”行动的布局和住房城乡建设部《2016—2020年建筑业信息化发展纲要》要求,建立建筑业企业资质智慧审批标准化数据库。将现有人员库、企业库与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广东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对接,对企业、人员、业绩、项目等信息进行标准化管理。同时,新建企业业绩库,在对企业资料申报入库时进行真实性筛选审核,对电子数据库信息做到一次审核,多次使用,一经入库,多事项通用。
构建数据共享的开放性信息平台。与工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加强合作,获取企业登记信息和变更情况、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证书和学历证书、人员劳动合同和社保缴纳情况等信息,通过部门间数据共享和协作,有效提高审批效率。
完善智慧审批功能,应用现代化信息技术和大数据,量化审批标准,按照不同类别资质标准的要求编写数据模块,将数据库信息条目与审批模块对接,实行“机器换人”,通过系统运算,与设定的各类资质标准进行智能比对,自动判断生成结果,推进企业资质智慧提示、智慧审批、智慧监管。
(四)优化许可服务,提升广东省建筑业发展活力和资源配置效率。
以全面释放市场活力为导向,引导资质种类和资质等级合理分布,进一步优化全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结构,培育形成综合实力大而强、专业能力精而优的建筑业龙头企业。从业绩录入、政策解读、流程提速、持续跟踪、交流学习、协调会审6方面着手,对企业业绩数据录入给予指导服务,在文书制作、证书盖章等环节开辟绿色通道,对报住房城乡建设部许可事项及时向企业反馈意见,对申报涉及交通、水利、信息产业等方面资质的企业,会同其他专业部门为企业提供指导与服务。
四、实施步骤
试点工作期限2018年1月至2020年12月。
(一)全面启动(2018年1月-2018年12月)。制定政策文件,全面启动试点工作,优化资质管理取得明显成效。
(二)推进完善(2019年1月-2020年12月)。按照工作方案,落实工作任务、完善相关措施,并根据试点取得的经验和出现的问题,完善相关制度。
(三)总结评估(2021年1月)。全面总结试点工作情况,形成试点成果报告报住房城乡建设部。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强有力的领导机制,充分发挥统筹协调作用。积极创新工作机制和方式方法,确保试点工作有序推进。督促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积极配合、通力参与,确保改革决策执行上下畅通、运转高效。
(二)加强沟通协调。根据试点任务要求,成立专项工作小组,明确分管领导和经办处室,主动对接住房城乡建设部工作安排,按照本方案的安排加大对试点工作的推进力度,及时发现并研究解决问题。
(三)加强宣传引导。适时召开全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放管服”改革工作经验交流会,总结经验、部署推广。加强正面宣传引导,加大对改革新进展、新成就的宣传报道力度,凝聚共识,增强信心。深入解读改革政策,及时解疑释惑、回应关切,引导社会合理预期。 收起阅读 »
发布日期:2018-03-05
建办市函[2018]120号文,建办市函〔2018〕120号,建办市函(2018)120号,建办市函2018 120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广东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放管服”改革试点方案的复函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你厅《关于申请作为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放管服”改革试点的请示》(粤建许[2018]21号)收悉。经研究,原则同意《广东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放管服”改革试点方案》。
请你厅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关于深化建筑业“放管服”改革、优化资质资格管理的工作要求,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积极协调,认真做好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放管服”改革试点工作,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试点工作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我部建筑市场监管司联系。
附件:广东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放管服”改革试点方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8年3月5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广东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放管服”改革试点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发展“十三五”规划的通知》(建市[2017]98号),加快建筑业“放管服”改革,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住房城乡建设部、广东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以推进“放管服”改革为主线,进一步优化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完善监管体制机制,促进广东省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坚持简政放权。充分发挥中心城市的带动作用,探索在全省逐步推进省级行政审批事项委托下放,以减少行政审批层级,激活市场活力。在合理的范围内,开展“告知承诺制”、智慧审批试点,简化审批条件,减少审批环节,提高审批效率。
坚持强化管理。建立动态核查,完善监管机制。推进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对于违法违规行为加大惩处力度并向社会公布,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为诚信守法经营的企业保驾护航,促进公平竞争市场秩序形成。
坚持优化服务。优化许可服务,构建便民高效审批服务体系。对社会信用良好、具有相关专业技术能力、能够提供足额担保的企业,建立更为便捷有效的资质申报服务通道,构建有助于扶持建筑业企业发展的营商环境。
二、试点范围
广东省负责实施的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建筑施工企业资质许可,包括首次申请、升级、增项、延续、变更、遗失补办、重新核定等事项的办理。
三、试点任务
(一)推进简政放权,将一批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事项委托下放广州、深圳市实施。
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将广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的工程勘察设计、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等事项委托广州、深圳两个副省级城市实施,以更好发挥广州市作为国家重要中心城市的引擎作用和深圳市作为经济中心城市的集聚辐射带动作用。委托事项实施期限暂定1年,期满后根据实施效果评估情况决定是否延期。相关许可事项委托下放广州、深圳市之后,广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加强指导、监督,重点在建立失信惩戒制度、制定有效监管措施和监督机制等方面探索创新,及时总结推出可在全省地级市复制推广的经验做法,以进一步优化建筑业企业市场经营环境。
(二)探索企业资质改革和资质标准调整,在自贸区推行“告知承诺制”试点。
试行调整施工总承包二级及以下资质和专业承包资质标准以及业务承包范围。对信誉良好、具有相关专业技术能力、能够提供足额担保的企业,允许其在资质类别内承接高一等级资质相应的业务。具有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允许其承接单独发包的与其总承包资质相关的专业承包工程。
在广州南沙、深圳前海和珠海横琴3个自贸片区开展试点,对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升级、增项许可实行“告知承诺制”。对实行“告知承诺”的行政许可事项,制定完善配套政策,建立动态核查、社会监督、“黑名单”信用记录、诚信分类管理、奖励、信息通报与共享等制度,细化日常监管的具体措施,确保改革顺利推进。
(三)推行智慧审批,开展“互联网+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应用试点。
按照国家大数据战略、“互联网+”行动的布局和住房城乡建设部《2016—2020年建筑业信息化发展纲要》要求,建立建筑业企业资质智慧审批标准化数据库。将现有人员库、企业库与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广东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对接,对企业、人员、业绩、项目等信息进行标准化管理。同时,新建企业业绩库,在对企业资料申报入库时进行真实性筛选审核,对电子数据库信息做到一次审核,多次使用,一经入库,多事项通用。
构建数据共享的开放性信息平台。与工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加强合作,获取企业登记信息和变更情况、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证书和学历证书、人员劳动合同和社保缴纳情况等信息,通过部门间数据共享和协作,有效提高审批效率。
完善智慧审批功能,应用现代化信息技术和大数据,量化审批标准,按照不同类别资质标准的要求编写数据模块,将数据库信息条目与审批模块对接,实行“机器换人”,通过系统运算,与设定的各类资质标准进行智能比对,自动判断生成结果,推进企业资质智慧提示、智慧审批、智慧监管。
(四)优化许可服务,提升广东省建筑业发展活力和资源配置效率。
以全面释放市场活力为导向,引导资质种类和资质等级合理分布,进一步优化全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结构,培育形成综合实力大而强、专业能力精而优的建筑业龙头企业。从业绩录入、政策解读、流程提速、持续跟踪、交流学习、协调会审6方面着手,对企业业绩数据录入给予指导服务,在文书制作、证书盖章等环节开辟绿色通道,对报住房城乡建设部许可事项及时向企业反馈意见,对申报涉及交通、水利、信息产业等方面资质的企业,会同其他专业部门为企业提供指导与服务。
四、实施步骤
试点工作期限2018年1月至2020年12月。
(一)全面启动(2018年1月-2018年12月)。制定政策文件,全面启动试点工作,优化资质管理取得明显成效。
(二)推进完善(2019年1月-2020年12月)。按照工作方案,落实工作任务、完善相关措施,并根据试点取得的经验和出现的问题,完善相关制度。
(三)总结评估(2021年1月)。全面总结试点工作情况,形成试点成果报告报住房城乡建设部。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强有力的领导机制,充分发挥统筹协调作用。积极创新工作机制和方式方法,确保试点工作有序推进。督促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积极配合、通力参与,确保改革决策执行上下畅通、运转高效。
(二)加强沟通协调。根据试点任务要求,成立专项工作小组,明确分管领导和经办处室,主动对接住房城乡建设部工作安排,按照本方案的安排加大对试点工作的推进力度,及时发现并研究解决问题。
(三)加强宣传引导。适时召开全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放管服”改革工作经验交流会,总结经验、部署推广。加强正面宣传引导,加大对改革新进展、新成就的宣传报道力度,凝聚共识,增强信心。深入解读改革政策,及时解疑释惑、回应关切,引导社会合理预期。 收起阅读 »
粤发改规〔2018〕3号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废止排污费征收文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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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粤发改规〔2018〕3号
发布日期:2018-04-28
执行日期:2018-05-01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废止排污费征收文件的通知
粤发改规〔2018〕3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
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7年第12号令,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原《省物价局 省财政厅 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调整广东省二氧化硫化学需氧量排污费征收标准和试点实行差别政策的通知》(粤价〔2010〕48号)、《省物价局 省财政厅 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调整氮氧化物氨氮排污费征收标准和试点实行差别政策的通知》(粤价〔2013〕102号)和《省发展改革委 省财政厅 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实行差别收费政策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5〕492号)等3个文件予以废止。
本通知自2018年5月1日起执行。2018年1月1日至4月30日期间,上述文件规定与国家不一致的,以国家规定为准。请各地对转发和依据本通知废止文件所制发的相关政策文件进行认真清理,及时废止、修改。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2018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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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粤发改规〔2018〕3号
发布日期:2018-04-28
执行日期:2018-05-01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废止排污费征收文件的通知
粤发改规〔2018〕3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
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7年第12号令,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原《省物价局 省财政厅 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调整广东省二氧化硫化学需氧量排污费征收标准和试点实行差别政策的通知》(粤价〔2010〕48号)、《省物价局 省财政厅 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调整氮氧化物氨氮排污费征收标准和试点实行差别政策的通知》(粤价〔2013〕102号)和《省发展改革委 省财政厅 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实行差别收费政策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5〕492号)等3个文件予以废止。
本通知自2018年5月1日起执行。2018年1月1日至4月30日期间,上述文件规定与国家不一致的,以国家规定为准。请各地对转发和依据本通知废止文件所制发的相关政策文件进行认真清理,及时废止、修改。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2018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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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建市函〔2018〕898号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文号:粤建市函〔2018〕898号
发布日期:2018-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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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粤建市函〔2018〕898号
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及《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建办标〔2018〕20号)的有关规定,经测算分析,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采用一般计税方法的建设项目,其工程计价增值税税率由11%调整为10%,其余按《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调整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粤建市函〔2016〕1113号)规定暂不做调整。
二、本通知自2018年5月1日起执行。除另有约定外,工程造价按实际开具增值税发票当期增值税税率调整计价。
执行中如有意见和建议,可径向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反映。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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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8-04-23
粤建市函〔2018〕898号文,粤建市函[2018]898号,粤建市函2018 898号,粤建市函(2018)898号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粤建市函〔2018〕898号
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及《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建办标〔2018〕20号)的有关规定,经测算分析,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采用一般计税方法的建设项目,其工程计价增值税税率由11%调整为10%,其余按《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调整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粤建市函〔2016〕1113号)规定暂不做调整。
二、本通知自2018年5月1日起执行。除另有约定外,工程造价按实际开具增值税发票当期增值税税率调整计价。
执行中如有意见和建议,可径向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反映。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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