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建价函〔2017〕3号 关于汕头大学校园零星维修工程项目定额套用问题的复函

文号:汕建价函﹝2017﹞3号
发布日期:2017-04-05
汕建价函〔2017〕3号文,汕建价函[2017]3号,汕建价函2017 3号
 
关于汕头大学校园零星维修工程项目定额套用问题的复函
广东丰伟建设有限公司:
汕头大学:
你校《关于定额套用问题的函》已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零星维修工程项目可套用《广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修缮工程综合定额》(2012年)。
二、人工费的调整需按《广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修缮工程综合定额》(2012年)的有关说明执行。
此复。

汕头市建设工程造徐管理站
20l7年4月5日
抄送: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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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汕建价函﹝2017﹞3号
发布日期:2017-04-05
汕建价函〔2017〕3号文,汕建价函[2017]3号,汕建价函2017 3号
 
关于汕头大学校园零星维修工程项目定额套用问题的复函
广东丰伟建设有限公司:
汕头大学:
你校《关于定额套用问题的函》已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零星维修工程项目可套用《广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修缮工程综合定额》(2012年)。
二、人工费的调整需按《广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修缮工程综合定额》(2012年)的有关说明执行。
此复。

汕头市建设工程造徐管理站
20l7年4月5日
抄送: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收起阅读 »

汕建价函〔2017〕4号 关于汕头海关现场业务处H986设备工程结算争议问题的复函

文号:汕建价函﹝2017﹞4号
发布日期:2017-04-06
汕建价函〔2017〕4号文,汕建价函[2017]4号,汕建价函(2017)4号,汕建价函2017 4号
 
关于汕头海关现场业务处H986设备工程结算争议问题的复函
我站于3月24日收到你单位“关于‘汕头海关现场业务处II986设备工程’结算存在争议的报告”。经了解该工程施工合同等资料,现将我站意见函复如下:
一、打预制混凝土桩桩长应按该工程打桩施工记录表计算(无送桩的桩长计算至原地面,有送桩的按送桩规定计算)。
二、工程设计变更(工程打桩施工记录表)引起的工程量变动(包括试验桩、接桩、送桩)应按合同中有关造价调整的规定计算。
三、拆除地面及碎石基层外运按签证及合同约定条款计算。

汕头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
2017年4月6日

抄送: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中华人民共和国汕头海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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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汕建价函﹝2017﹞4号
发布日期:2017-0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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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汕头海关现场业务处H986设备工程结算争议问题的复函
我站于3月24日收到你单位“关于‘汕头海关现场业务处II986设备工程’结算存在争议的报告”。经了解该工程施工合同等资料,现将我站意见函复如下:
一、打预制混凝土桩桩长应按该工程打桩施工记录表计算(无送桩的桩长计算至原地面,有送桩的按送桩规定计算)。
二、工程设计变更(工程打桩施工记录表)引起的工程量变动(包括试验桩、接桩、送桩)应按合同中有关造价调整的规定计算。
三、拆除地面及碎石基层外运按签证及合同约定条款计算。

汕头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
2017年4月6日

抄送: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中华人民共和国汕头海关 收起阅读 »

穗建造价〔2017〕41号 关于发布广州市2017年第一季度机械设备租赁及销售价格的通知

文号:穗建造价【2017】41号
发布日期:2017-04-14
穗建造价〔2017〕41号文,穗建造价[2017]41号,穗建造价2017 41号,穗建造价(2017)41号

广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
关于发布广州市 2017年第一季度机械设备租赁及销售价格信息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现予发布广州市 2017 年第一季度部分机械设备的租赁及销售价格信息。该信息只是反映建筑工程机械租赁和销售市场行情,仅供参考,不作为预结算、招标控制价、司法鉴定、处理工程造价争议及其他纠纷的依据。本通知中“税前价格”指不含增值税价格,“税后价格”指含增值税价格。
穗建造价[2017]41号1.png

穗建造价[2017]41号2.png

穗建造价[2017]41号3.png

穗建造价[2017]41号4.png

穗建造价[2017]41号5.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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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穗建造价【2017】41号
发布日期:2017-04-14
穗建造价〔2017〕41号文,穗建造价[2017]41号,穗建造价2017 41号,穗建造价(2017)41号

广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
关于发布广州市 2017年第一季度机械设备租赁及销售价格信息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现予发布广州市 2017 年第一季度部分机械设备的租赁及销售价格信息。该信息只是反映建筑工程机械租赁和销售市场行情,仅供参考,不作为预结算、招标控制价、司法鉴定、处理工程造价争议及其他纠纷的依据。本通知中“税前价格”指不含增值税价格,“税后价格”指含增值税价格。
穗建造价[2017]41号1.png

穗建造价[2017]41号2.png

穗建造价[2017]41号3.png

穗建造价[2017]41号4.png

穗建造价[2017]41号5.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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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府办〔2017〕20号 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湛江市发展绿色建筑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号:湛府办〔2017〕20号
发布日期:2017-04-18
湛府办〔2017〕20号文,湛府办[2017]20号,湛府办(2017)20号,湛府办2017 20号
 
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湛江市发展绿色建筑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湛江市发展绿色建筑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反映。

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4月18日

湛江市发展绿色建筑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绿色建筑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3〕1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13〕49号)要求,大力发展绿色建筑,加快转变我市城乡建设模式和建筑业发展方式,促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中发〔2015〕12号)工作要求,践行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建立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全民参与的工作机制,形成较为完善的绿色建筑政策法规、制度和标准体系,大力发展绿色建筑,提高建设品质,改善人居环境,减少资源消耗,实现人、建筑、自然的和谐相处,促进建设行业转变发展方式,推动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实现循环经济示范城市建设目标,努力推动我市特色宜居城乡建设。
二、工作目标
按照《广东省湛江市建设国家循环经济示范城市实施方案》的要求,我市城镇新建绿色建筑标准执行率2017年达到50%,2018年达到70%,力争2019年达到100%.
三、实施范围
凡新建、改建、扩建的民用建筑项目,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按绿色建筑标准进行规划、土地出让(划拨)、立项、设计、审图、建设和管理:
(一)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资金(含代建项目),或国有资金占主导的房屋建筑项目(含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棚户区改造项目);
(二)“三旧”改造项目;
(三)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湛江开发区、坡头区(海东新区)、麻章区、廉江市、吴川市施工报建的民用建筑项目(私人建房除外);
(四)进入重点项目报批绿色通道的、或者企业项目投资建设直接落地改革试点的民用建筑项目;
(五)其他县(市、区)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小区按不少于小区总建筑面积的30%配建绿色建筑。
以上民用建筑项目应至少达到广东省绿色建筑设计标识一星B级标准。鼓励大型公共建筑按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国家一星级及以上标准进行规划、建设和运营。鼓励其他建筑按照绿色建筑标准进行规划、建设和运营。
绿色建筑项目应按《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2014)、《广东省绿色建筑评价标准》(DBJ/T15-83-2011)对建筑物进行绿色建筑等级确认。其中“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应按有关要求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取得,“绿色建筑运行评价标识”在工程竣工并投入使用一年后申请。
四、重点任务及部门职责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管理权限,负责辖区范围内绿色建筑的监督管理工作。各级发展改革、规划、国土、财政、环保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照国家基本建设审批程序及发展绿色建筑的要求,各司其职,共同推进我市绿色建筑发展。
(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要在国家、省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牵头编制“十三五”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发展规划以及绿色建筑相关技术指南,完善相关政策法规。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在大中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备案中对绿色建筑内容进行监督检查,并对绿色建筑建设过程实施监管,强化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所核发施工许可证的建设项目应符合绿色建筑的级别要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提交的项目监督报告应包含绿色建筑监督情况的内容。
(二)规划主管部门要牵头制订新建建筑规划用地用电标准和技术指引,逐步推行新建建筑规划用地用电指标限制制度。应将绿色建筑理念纳入各层次城市规划编制中,按照《绿色建筑评价标准》的相关要求进行规划控制,贯彻节能、节地、节水、保护环境和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在下达规划条件时,明确项目的绿色建筑级别标准;在办理规划方案审查时,应对项目规划设计单位提出的绿色建筑指标体系、绿色建筑设计专篇及其他涉及绿色建筑的相关内容进行审查,符合标准后方可审批。
(三)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根据规划主管部门下达的规划条件中关于绿色建筑的建设用地比例的内容,列入土地招拍挂出让规划条件中,并研究将绿色建筑相关内容列入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等供地文件。
(四)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在办理项目立项核准或备案时,应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设置绿色建筑专篇内容进行审查。绿色建筑专篇应对拟采用的绿色建筑技术进行可行性分析,确定项目拟达到的绿色建筑级别标准。
(五)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将绿色建筑行动落实情况纳入市级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体系,以节约型公共机构建设为主线,在新建公共机构中积极开展绿色建筑行动,推进公共机构既有办公建筑的绿色改造,探索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考核办法,切实降低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
(六)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根据国家、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有关规定,对绿色建筑项目进行环评审批、竣工环保验收。
五、保障措施
(一)强化工作责任。
根据省下达的目标任务,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将我市绿色建筑发展工作目标任务分解到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并将绿色建筑行动目标完成情况和措施落实情况纳入已有的相关考评体系,考评结果作为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将绿色建筑行动执行情况纳入市节能减排和提高城镇化发展水平检查督查的重要内容,开展绿色建筑行动专项督查。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要加强组织领导,参照市的做法,逐级分解落实目标任务,明确工作责任。
(二)加大政策激励。
研究完善财政支持政策,“十三五”期间,市财政统筹安排绿色建筑宣传、技术研究专项经费,积极支持开展绿色建筑相关工作。根据省相关政策,由市城市规划局会同市国土资源局研究制订容积率奖励政策,在设定土地使用权出让规划条件时明确绿色建筑比例。对达到相应标准级别的绿色建筑,积极向中央申报财政奖励资金。列入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指导目录的绿色建筑项目,建设单位依法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要抓紧制订本地区发展绿色建筑的激励政策,每年从节能发展资金中统筹安排资金用于支持绿色建筑发展。
(三)强化建设全过程监督管理。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落实绿色建筑指标体系要求,加强对建设、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和工程质量检测等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管理。对应执行绿色建筑标准而未通过审查的项目,不得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对通过审查但未按绿色建筑标准设计建造或达不到设计星级标准的项目,不得进行建筑节能专项验收。
(四)加强绿色建筑知识和技能培训。
每年举办以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政策法规以及管理模式为主要内容的培训班,提高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人员的政策水平和监管能力;加强对建设、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从业人员的培训,进一步提高其执行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标准的自觉性、能力和效率;加强对施工现场工人的技能培训和继续教育,使施工人员熟练掌握节能施工技术。
(五)加强宣传教育。
广泛开展绿色建筑宣传,通过社交媒体、网站、电视、报纸等各种媒体,利用展览会、公益广告、交流研讨、现场会等方式,每年按不同主题开展形式多样的绿色建筑宣传活动。将绿色建筑行动作为全国节能宣传周、科技活动周、城市节水宣传周、全国低碳日、世界环境日、世界水日等活动的重要宣传内容,提高公众对绿色建筑的认知度,倡导绿色消费理念,引导公众合理使用节能产品。
六、附则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要及时制订本地区绿色建筑行动工作方案,认真落实各项工作任务,并将工作方案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备案。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市委各部委办,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纪委办公室,驻湛各部队,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中央、省驻湛各单位,各人民团体,各大专院校,各新闻单位。
(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4月2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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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湛府办〔2017〕20号
发布日期:2017-04-18
湛府办〔2017〕20号文,湛府办[2017]20号,湛府办(2017)20号,湛府办2017 20号
 
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湛江市发展绿色建筑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湛江市发展绿色建筑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反映。

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4月18日

湛江市发展绿色建筑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绿色建筑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3〕1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13〕49号)要求,大力发展绿色建筑,加快转变我市城乡建设模式和建筑业发展方式,促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中发〔2015〕12号)工作要求,践行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建立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全民参与的工作机制,形成较为完善的绿色建筑政策法规、制度和标准体系,大力发展绿色建筑,提高建设品质,改善人居环境,减少资源消耗,实现人、建筑、自然的和谐相处,促进建设行业转变发展方式,推动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实现循环经济示范城市建设目标,努力推动我市特色宜居城乡建设。
二、工作目标
按照《广东省湛江市建设国家循环经济示范城市实施方案》的要求,我市城镇新建绿色建筑标准执行率2017年达到50%,2018年达到70%,力争2019年达到100%.
三、实施范围
凡新建、改建、扩建的民用建筑项目,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按绿色建筑标准进行规划、土地出让(划拨)、立项、设计、审图、建设和管理:
(一)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资金(含代建项目),或国有资金占主导的房屋建筑项目(含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棚户区改造项目);
(二)“三旧”改造项目;
(三)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湛江开发区、坡头区(海东新区)、麻章区、廉江市、吴川市施工报建的民用建筑项目(私人建房除外);
(四)进入重点项目报批绿色通道的、或者企业项目投资建设直接落地改革试点的民用建筑项目;
(五)其他县(市、区)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小区按不少于小区总建筑面积的30%配建绿色建筑。
以上民用建筑项目应至少达到广东省绿色建筑设计标识一星B级标准。鼓励大型公共建筑按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国家一星级及以上标准进行规划、建设和运营。鼓励其他建筑按照绿色建筑标准进行规划、建设和运营。
绿色建筑项目应按《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2014)、《广东省绿色建筑评价标准》(DBJ/T15-83-2011)对建筑物进行绿色建筑等级确认。其中“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应按有关要求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取得,“绿色建筑运行评价标识”在工程竣工并投入使用一年后申请。
四、重点任务及部门职责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管理权限,负责辖区范围内绿色建筑的监督管理工作。各级发展改革、规划、国土、财政、环保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照国家基本建设审批程序及发展绿色建筑的要求,各司其职,共同推进我市绿色建筑发展。
(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要在国家、省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牵头编制“十三五”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发展规划以及绿色建筑相关技术指南,完善相关政策法规。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在大中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备案中对绿色建筑内容进行监督检查,并对绿色建筑建设过程实施监管,强化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所核发施工许可证的建设项目应符合绿色建筑的级别要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提交的项目监督报告应包含绿色建筑监督情况的内容。
(二)规划主管部门要牵头制订新建建筑规划用地用电标准和技术指引,逐步推行新建建筑规划用地用电指标限制制度。应将绿色建筑理念纳入各层次城市规划编制中,按照《绿色建筑评价标准》的相关要求进行规划控制,贯彻节能、节地、节水、保护环境和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在下达规划条件时,明确项目的绿色建筑级别标准;在办理规划方案审查时,应对项目规划设计单位提出的绿色建筑指标体系、绿色建筑设计专篇及其他涉及绿色建筑的相关内容进行审查,符合标准后方可审批。
(三)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根据规划主管部门下达的规划条件中关于绿色建筑的建设用地比例的内容,列入土地招拍挂出让规划条件中,并研究将绿色建筑相关内容列入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等供地文件。
(四)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在办理项目立项核准或备案时,应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设置绿色建筑专篇内容进行审查。绿色建筑专篇应对拟采用的绿色建筑技术进行可行性分析,确定项目拟达到的绿色建筑级别标准。
(五)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将绿色建筑行动落实情况纳入市级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体系,以节约型公共机构建设为主线,在新建公共机构中积极开展绿色建筑行动,推进公共机构既有办公建筑的绿色改造,探索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考核办法,切实降低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
(六)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根据国家、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有关规定,对绿色建筑项目进行环评审批、竣工环保验收。
五、保障措施
(一)强化工作责任。
根据省下达的目标任务,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将我市绿色建筑发展工作目标任务分解到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并将绿色建筑行动目标完成情况和措施落实情况纳入已有的相关考评体系,考评结果作为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将绿色建筑行动执行情况纳入市节能减排和提高城镇化发展水平检查督查的重要内容,开展绿色建筑行动专项督查。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要加强组织领导,参照市的做法,逐级分解落实目标任务,明确工作责任。
(二)加大政策激励。
研究完善财政支持政策,“十三五”期间,市财政统筹安排绿色建筑宣传、技术研究专项经费,积极支持开展绿色建筑相关工作。根据省相关政策,由市城市规划局会同市国土资源局研究制订容积率奖励政策,在设定土地使用权出让规划条件时明确绿色建筑比例。对达到相应标准级别的绿色建筑,积极向中央申报财政奖励资金。列入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指导目录的绿色建筑项目,建设单位依法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要抓紧制订本地区发展绿色建筑的激励政策,每年从节能发展资金中统筹安排资金用于支持绿色建筑发展。
(三)强化建设全过程监督管理。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落实绿色建筑指标体系要求,加强对建设、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和工程质量检测等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管理。对应执行绿色建筑标准而未通过审查的项目,不得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对通过审查但未按绿色建筑标准设计建造或达不到设计星级标准的项目,不得进行建筑节能专项验收。
(四)加强绿色建筑知识和技能培训。
每年举办以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政策法规以及管理模式为主要内容的培训班,提高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人员的政策水平和监管能力;加强对建设、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从业人员的培训,进一步提高其执行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标准的自觉性、能力和效率;加强对施工现场工人的技能培训和继续教育,使施工人员熟练掌握节能施工技术。
(五)加强宣传教育。
广泛开展绿色建筑宣传,通过社交媒体、网站、电视、报纸等各种媒体,利用展览会、公益广告、交流研讨、现场会等方式,每年按不同主题开展形式多样的绿色建筑宣传活动。将绿色建筑行动作为全国节能宣传周、科技活动周、城市节水宣传周、全国低碳日、世界环境日、世界水日等活动的重要宣传内容,提高公众对绿色建筑的认知度,倡导绿色消费理念,引导公众合理使用节能产品。
六、附则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要及时制订本地区绿色建筑行动工作方案,认真落实各项工作任务,并将工作方案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备案。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市委各部委办,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纪委办公室,驻湛各部队,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中央、省驻湛各单位,各人民团体,各大专院校,各新闻单位。
(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4月20日印发) 收起阅读 »

2017年第一季茂名市建设工程造价参考经济指标

刊登部门: 茂名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
发布日期:2017-04-04
 
2017年第一季茂名市建设工程造价参考经济指标
本工程造价经济指标以茂名市近两年招标工程的工程预算为基础,经汇总整理得出人工、材料、机械的平均消耗量指标,并以此指标为基础,根据当月的材料信息价作出相应调整得出当月的经济指标,本指标仅供参考。
2017年第一季茂名市建设工程造价参考经济指标.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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刊登部门: 茂名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
发布日期:2017-04-04
 
2017年第一季茂名市建设工程造价参考经济指标
本工程造价经济指标以茂名市近两年招标工程的工程预算为基础,经汇总整理得出人工、材料、机械的平均消耗量指标,并以此指标为基础,根据当月的材料信息价作出相应调整得出当月的经济指标,本指标仅供参考。
2017年第一季茂名市建设工程造价参考经济指标.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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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建市〔2017〕59号 关于印发《东莞市房建市政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异议及投诉处理规则》的通知

文号:东建市〔2017〕59号
发布日期:2017-05-19
东建市〔2017〕59号文,东建市[2017]59号,东建市2017 59号,东建市(2017)59号
 
关于印发《东莞市房建市政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异议及投诉处理规则》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市城建工程管理局、东莞实业投资控股集团、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东莞市房建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切实提高招标投标过程对异议、投诉的处理效率,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建立健全异议及投诉处理机制,保证招标投标过程公平公正、合理、高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关于推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全过程信息公开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了《东莞市房建市政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异议及投诉处理规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东莞市房建市政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异议及投诉处理规则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7年5月19日
(经办人:招标办 陈薪颖,联系电话:22679799、15099768818.)
抄送:市纪委,市监察局,市预防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附:
东莞市房建市政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异议及投诉处理规则
      为规范东莞市房建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切实提高招标投标过程对异议、投诉的处理效率,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建立健全异议及投诉处理机制,保证招标投标过程公平公正、合理、高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关于推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全过程信息公开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制定本规则。
一、异议处理规则
(一)异议的提出
1.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行招标人负责制,招标文件的解释权属于招标人。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向招标人提出。
2.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开标现场向招标人提出,提前离场的投标人视为对开标的过程及结果无异议。
3.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向招标人书面提出,必须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
4.异议内容应准确明了,具备合法合理的事实依据。对招标人已明确答复的问题,异议提出人无新的事实依据再次提出异议的,招标人可不予受理。
(二)异议的处理
1.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
2.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招标人应当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3.投标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针对投标人提出的异议作出答复并抄送市住建局(需进行鉴定、组织原评标委员会复核等所需时间不计入规定时限);认为需要组织原评标委员会进行复核的,应报市住建局核准,东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协助召集原评标委员会并提供场地,复核意见应在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公布,招标人应根据复核的情况作出答复。
招标人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异议提起人自收到招标人的异议回复之日起3日内(第3日为法定节假日的,可顺延至节假日结束后的第一个工作日),未向市住建局递交书面投诉的,招标人可按程序办理签发中标通知书等手续。
异议提起人要求撤回异议的,应以书面形式提出,撤回异议的不得以相同的理由再次向招标人提出异议。
二、投诉处理规则
(一)投诉的提出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递交书面投诉。就评标结果进行投诉的,建议投标人自收到招标人的异议回复之日起3日内向市住建局提出。
就招标文件、开标、评标结果等事项进行投诉的,应当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二)投诉书应当包含的内容
1.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2.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3.投诉事项的基本事实;
4.相关请求及主张;
5.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属于应当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的,需附上异议书和异议回复。
投诉人是法人的,投诉书必须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授权代表签字的应附上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授权委托资料;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投诉的,投诉书必须由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诉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投诉的受理。市住建局自收到投诉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投诉,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做出以下处理:
1.不符合投诉处理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并将不予受理的理由书面告知投诉人,其中对依法应当在投诉前提出异议且仍在异议期限内的,应当告知投诉人及时向招标人提出异议;
2.投诉事项有多项但部分事项不符合投诉处理条件的,对其中符合投诉处理条件的事项应当予以受理,对不符合投诉处理条件的事项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投诉人不予受理的理由;
3.对符合投诉处理条件,但不属于本部门受理的投诉,书面告知投诉人向其他行政监督部门提出投诉;
4.对于符合投诉处理条件的决定受理投诉,收到投诉书之日即为正式受理,市住建局不再发出受理通知书。
(四)投诉不予受理的情形
1.投诉人不是所投诉招标投标活动的参与者,或者与投诉项目无任何利害关系的;
2.投诉事项不具体,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3.投诉书未署具投诉人真实姓名、签字和有效联系方式的;以法人名义投诉的,投诉书未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
4.超过投诉时效的;
5.已经作出处理决定,投诉人无新的事实依据再次提出的;
6.投诉事项应先提出异议没有提出异议、投诉事项已进入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程序的。
(五)投诉的处理
1.处理时限。市住建局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和其他与投诉处理结果有关的当事人;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
2.处理方式。市住建局处理投诉,有权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调查有关情况,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可就投诉内容进行陈述和申辩,并提供有效证明材料。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成员、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调查。
投诉内容不涉及第一中标候选人或者中标人,且在开标、评标过程未被发现的,视为对中标结果没有造成实质影响,招标人可以依法继续开展招投标活动,否则,招标人应当暂停招投标活动。
3.处理结果。市住建局根据调查和取证情况,对投诉事项进行审查,做出如下处理决定并按规定送达。
(1)投诉缺乏事实根据或者法律依据的,驳回投诉;
(2)投诉情况属实,招标投标活动确实存在违法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他有关法规、规章做出处罚;
(3)投诉人故意捏造事实、伪造证明材料的,属于虚假恶意投诉,市住建局将驳回投诉,并给予警告和通报。
4.投诉处理决定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名称、住址;
(2)投诉人的投诉事项及主张;
(3)被投诉人的答辩及请求;
(4)调查认定的基本事实;
(5)处理意见及依据。
(六)救济途径。当事人对市住建局的投诉处理决定不服或者市住建局逾期未做处理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三、其它
(一)房建市政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的其他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执行。
(二)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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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东建市〔2017〕59号
发布日期:2017-05-19
东建市〔2017〕59号文,东建市[2017]59号,东建市2017 59号,东建市(2017)59号
 
关于印发《东莞市房建市政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异议及投诉处理规则》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市城建工程管理局、东莞实业投资控股集团、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东莞市房建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切实提高招标投标过程对异议、投诉的处理效率,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建立健全异议及投诉处理机制,保证招标投标过程公平公正、合理、高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关于推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全过程信息公开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了《东莞市房建市政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异议及投诉处理规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东莞市房建市政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异议及投诉处理规则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7年5月19日
(经办人:招标办 陈薪颖,联系电话:22679799、15099768818.)
抄送:市纪委,市监察局,市预防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附:
东莞市房建市政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异议及投诉处理规则
      为规范东莞市房建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切实提高招标投标过程对异议、投诉的处理效率,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建立健全异议及投诉处理机制,保证招标投标过程公平公正、合理、高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关于推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全过程信息公开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制定本规则。
一、异议处理规则
(一)异议的提出
1.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行招标人负责制,招标文件的解释权属于招标人。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向招标人提出。
2.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开标现场向招标人提出,提前离场的投标人视为对开标的过程及结果无异议。
3.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向招标人书面提出,必须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
4.异议内容应准确明了,具备合法合理的事实依据。对招标人已明确答复的问题,异议提出人无新的事实依据再次提出异议的,招标人可不予受理。
(二)异议的处理
1.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
2.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招标人应当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3.投标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针对投标人提出的异议作出答复并抄送市住建局(需进行鉴定、组织原评标委员会复核等所需时间不计入规定时限);认为需要组织原评标委员会进行复核的,应报市住建局核准,东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协助召集原评标委员会并提供场地,复核意见应在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公布,招标人应根据复核的情况作出答复。
招标人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异议提起人自收到招标人的异议回复之日起3日内(第3日为法定节假日的,可顺延至节假日结束后的第一个工作日),未向市住建局递交书面投诉的,招标人可按程序办理签发中标通知书等手续。
异议提起人要求撤回异议的,应以书面形式提出,撤回异议的不得以相同的理由再次向招标人提出异议。
二、投诉处理规则
(一)投诉的提出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递交书面投诉。就评标结果进行投诉的,建议投标人自收到招标人的异议回复之日起3日内向市住建局提出。
就招标文件、开标、评标结果等事项进行投诉的,应当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二)投诉书应当包含的内容
1.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2.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3.投诉事项的基本事实;
4.相关请求及主张;
5.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属于应当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的,需附上异议书和异议回复。
投诉人是法人的,投诉书必须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授权代表签字的应附上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授权委托资料;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投诉的,投诉书必须由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诉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投诉的受理。市住建局自收到投诉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投诉,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做出以下处理:
1.不符合投诉处理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并将不予受理的理由书面告知投诉人,其中对依法应当在投诉前提出异议且仍在异议期限内的,应当告知投诉人及时向招标人提出异议;
2.投诉事项有多项但部分事项不符合投诉处理条件的,对其中符合投诉处理条件的事项应当予以受理,对不符合投诉处理条件的事项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投诉人不予受理的理由;
3.对符合投诉处理条件,但不属于本部门受理的投诉,书面告知投诉人向其他行政监督部门提出投诉;
4.对于符合投诉处理条件的决定受理投诉,收到投诉书之日即为正式受理,市住建局不再发出受理通知书。
(四)投诉不予受理的情形
1.投诉人不是所投诉招标投标活动的参与者,或者与投诉项目无任何利害关系的;
2.投诉事项不具体,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3.投诉书未署具投诉人真实姓名、签字和有效联系方式的;以法人名义投诉的,投诉书未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
4.超过投诉时效的;
5.已经作出处理决定,投诉人无新的事实依据再次提出的;
6.投诉事项应先提出异议没有提出异议、投诉事项已进入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程序的。
(五)投诉的处理
1.处理时限。市住建局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和其他与投诉处理结果有关的当事人;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
2.处理方式。市住建局处理投诉,有权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调查有关情况,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可就投诉内容进行陈述和申辩,并提供有效证明材料。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成员、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调查。
投诉内容不涉及第一中标候选人或者中标人,且在开标、评标过程未被发现的,视为对中标结果没有造成实质影响,招标人可以依法继续开展招投标活动,否则,招标人应当暂停招投标活动。
3.处理结果。市住建局根据调查和取证情况,对投诉事项进行审查,做出如下处理决定并按规定送达。
(1)投诉缺乏事实根据或者法律依据的,驳回投诉;
(2)投诉情况属实,招标投标活动确实存在违法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他有关法规、规章做出处罚;
(3)投诉人故意捏造事实、伪造证明材料的,属于虚假恶意投诉,市住建局将驳回投诉,并给予警告和通报。
4.投诉处理决定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名称、住址;
(2)投诉人的投诉事项及主张;
(3)被投诉人的答辩及请求;
(4)调查认定的基本事实;
(5)处理意见及依据。
(六)救济途径。当事人对市住建局的投诉处理决定不服或者市住建局逾期未做处理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三、其它
(一)房建市政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的其他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执行。
(二)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收起阅读 »

茂住建〔2017〕27号 关于工程计价中取消防洪工程维护费计取的通知

文号:茂住建〔2017〕27号
发布日期:2017-06-06
茂住建〔2017〕27号文,茂住建[2017]27号文,茂住建(2017)27号,茂住建2017 27号
 
关于工程计价中取消防洪工程维护费计取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免征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6〕180号),我市从2016年10月1日起,已停止征收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堤围防护费),即工程计价规费中的防洪工程维护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堤围防护费停止征收之日起,我市建设工程项目预结算中不再列项计算防洪工程维护费。
二、本通知发文之日前,工程竣工结算已经办理的,其中的防洪工程维护费不再调整。
三、本通知发文之日起,未办理竣工结算的工程,承包人出具政府职能部门收取该工程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堤围防护费)发票(或税务部门带征)的,据实计入工程结算。

茂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7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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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茂住建〔2017〕27号
发布日期:2017-06-06
茂住建〔2017〕27号文,茂住建[2017]27号文,茂住建(2017)27号,茂住建2017 27号
 
关于工程计价中取消防洪工程维护费计取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免征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6〕180号),我市从2016年10月1日起,已停止征收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堤围防护费),即工程计价规费中的防洪工程维护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堤围防护费停止征收之日起,我市建设工程项目预结算中不再列项计算防洪工程维护费。
二、本通知发文之日前,工程竣工结算已经办理的,其中的防洪工程维护费不再调整。
三、本通知发文之日起,未办理竣工结算的工程,承包人出具政府职能部门收取该工程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堤围防护费)发票(或税务部门带征)的,据实计入工程结算。

茂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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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建办〔2017〕61号 关于规范办理《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手续工作的通知

文号:湛建办〔2017〕61号
发布日期:2017-06-09
湛建办〔2017〕61号文,湛建办[2017]61号,湛建办2017 61号,湛建办(2017)61号
 
关于规范办理《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手续工作的通知
各建设、施工、监理、建筑垃圾专业运输公司:
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属于国务院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2016年版《广东省行政许可事项通用目录》和《湛江市行政许可事项目录》也已将“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列入了行政许可内容。为此,我局会同市行政服务中心于2017年5月19日下发了《关于建设项目办理开工建设手续(试行)的通知》,同时明确了《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作为项目开工建设的前置条件。为规范办理《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手续,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办理开工建设手续的主要内容
(一)申请材料
1.填写《湛江市市区建筑垃圾处置(排放)申请表》;
2.与经核准持有《湛江市市区建筑垃圾运输许可证》的运输公司签订建筑垃圾运输合同;
3.核算建筑垃圾排放量的相关资料(该项工作的受理不影响办理开工建设手续,如图纸或工程量清单已经审核过的,可以先行审核土方量或预缴建筑垃圾处置费,如未完成审核的,也可在正式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进行)。
4.建筑垃圾处置方案。
(二)现场核验
1.工地出入口硬底化;
2.出入口照明设备;
3.洗车槽、冲洗设备;
4.保洁台帐。
二、有关情况说明
(一)详情请登录“湛江建设信息网”,按政务公开>>办事指南>>一般日常办理事项>>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排放、准运、消纳)办事指南的索引查询。
(二)表格、合同、方案等的样板请登录下载。
(三)咨询电话:3588304,3588301(市区建筑垃圾管理站)。
(四)为优化服务,便民利民,《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作为建设项目的行政许可内容,将逐步在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网上推出受理,敬请留意。

湛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7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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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湛建办〔2017〕61号
发布日期:2017-06-09
湛建办〔2017〕61号文,湛建办[2017]61号,湛建办2017 61号,湛建办(2017)61号
 
关于规范办理《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手续工作的通知
各建设、施工、监理、建筑垃圾专业运输公司:
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属于国务院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2016年版《广东省行政许可事项通用目录》和《湛江市行政许可事项目录》也已将“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列入了行政许可内容。为此,我局会同市行政服务中心于2017年5月19日下发了《关于建设项目办理开工建设手续(试行)的通知》,同时明确了《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作为项目开工建设的前置条件。为规范办理《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手续,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办理开工建设手续的主要内容
(一)申请材料
1.填写《湛江市市区建筑垃圾处置(排放)申请表》;
2.与经核准持有《湛江市市区建筑垃圾运输许可证》的运输公司签订建筑垃圾运输合同;
3.核算建筑垃圾排放量的相关资料(该项工作的受理不影响办理开工建设手续,如图纸或工程量清单已经审核过的,可以先行审核土方量或预缴建筑垃圾处置费,如未完成审核的,也可在正式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进行)。
4.建筑垃圾处置方案。
(二)现场核验
1.工地出入口硬底化;
2.出入口照明设备;
3.洗车槽、冲洗设备;
4.保洁台帐。
二、有关情况说明
(一)详情请登录“湛江建设信息网”,按政务公开>>办事指南>>一般日常办理事项>>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排放、准运、消纳)办事指南的索引查询。
(二)表格、合同、方案等的样板请登录下载。
(三)咨询电话:3588304,3588301(市区建筑垃圾管理站)。
(四)为优化服务,便民利民,《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作为建设项目的行政许可内容,将逐步在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网上推出受理,敬请留意。

湛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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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建办〔2018〕367号 关于发布《湖北省绿色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及全费用基价表》的通知

发文部门: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文号:鄂建办[2018]367号
发布日期:2018-11-06
鄂建办〔2018〕367号文,鄂建办【2018】367号,鄂建办2018 367号文,鄂建办(2018)367号文
 
关于发布《湖北省绿色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及全费用基价表》、《湖北省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消耗量定额及全费用基价表》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各有关建设、设计、施工、造价咨询等单位:
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更好地适应建筑业“营改增”后全省建设工程计价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范、标准,结合我省实际,省住建厅组织编制了《湖北省绿色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及全费用基价表》、《湖北省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消耗量定额及全费用基价表》(以下简称“本定额”),经审定通过。
现予发布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定额是编制招标控制价、施工图预算、工程竣工结算、设计概算及投资估算的依据,是建设工程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基础,是企业投标报价、内部管理和核算的重要参考。
二、本定额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2019 年1月1日前已进行招投标或者已签订合同的工程,仍按原约定执行。
三、本定额由湖北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管理总站负责管理和解释,在执行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2018年11月6日
 
附件下载:
湖北省绿色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及全费用基价表(2018).pdf
湖北省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消耗量定额及全费用基价表(2018).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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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部门: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文号:鄂建办[2018]367号
发布日期:2018-11-06
鄂建办〔2018〕367号文,鄂建办【2018】367号,鄂建办2018 367号文,鄂建办(2018)367号文
 
关于发布《湖北省绿色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及全费用基价表》、《湖北省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消耗量定额及全费用基价表》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各有关建设、设计、施工、造价咨询等单位:
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更好地适应建筑业“营改增”后全省建设工程计价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范、标准,结合我省实际,省住建厅组织编制了《湖北省绿色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及全费用基价表》、《湖北省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消耗量定额及全费用基价表》(以下简称“本定额”),经审定通过。
现予发布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定额是编制招标控制价、施工图预算、工程竣工结算、设计概算及投资估算的依据,是建设工程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基础,是企业投标报价、内部管理和核算的重要参考。
二、本定额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2019 年1月1日前已进行招投标或者已签订合同的工程,仍按原约定执行。
三、本定额由湖北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管理总站负责管理和解释,在执行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2018年11月6日
 
附件下载:
湖北省绿色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及全费用基价表(2018).pdf
湖北省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消耗量定额及全费用基价表(2018).pdf 收起阅读 »

关于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有关工作的说明

近日,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制度规定》和《考试办法》,建人[2018]67号),考生和各有关方对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工作的衔接十分关注。经商交通运输部、水利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有关司,现就相关情况做以下说明:

一、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2018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计划及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17〕157号)有关要求,2018年度一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使用住房城乡建设部组织编写、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审定的2013年版《全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考试专业科目为土木建筑工程和安装工程两个专业类别,交通运输工程和水利工程专业今年暂不开考。2018年人员报考条件按照《制度规定》和《考试办法》规定实施,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年限包括取得规定学历前、后从事该项工作的时间。通过专业教育评估(认证)院校名单在住房城乡建设部官方网站已发布。2018年新报名参加考试的考生考试成绩有效期为四年,免考基础科目的考试成绩有效期为两年。参加2017年度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报考全部科目且通过部分科目的考生,其考试合格成绩继续有效,并按照四年为一个周期的办法顺延至2020年,此部分考生原则上不允许变更报考专业,若变更专业则按新考生报考。2019年起一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使用全国统一新大纲。

二、按照《制度规定》和《考试办法》要求,有关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正在组织制定全国统一的二级造价工程师考试大纲,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拟从2019年起开考。考试具体时间请关注人社部门考试计划安排。

三、《制度规定》和《考试办法》执行过程中,我们将根据社会各方反映情况通过正式渠道发布信息和文件。

住房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
2018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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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制度规定》和《考试办法》,建人[2018]67号),考生和各有关方对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工作的衔接十分关注。经商交通运输部、水利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有关司,现就相关情况做以下说明:

一、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2018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计划及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17〕157号)有关要求,2018年度一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使用住房城乡建设部组织编写、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审定的2013年版《全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考试专业科目为土木建筑工程和安装工程两个专业类别,交通运输工程和水利工程专业今年暂不开考。2018年人员报考条件按照《制度规定》和《考试办法》规定实施,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年限包括取得规定学历前、后从事该项工作的时间。通过专业教育评估(认证)院校名单在住房城乡建设部官方网站已发布。2018年新报名参加考试的考生考试成绩有效期为四年,免考基础科目的考试成绩有效期为两年。参加2017年度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报考全部科目且通过部分科目的考生,其考试合格成绩继续有效,并按照四年为一个周期的办法顺延至2020年,此部分考生原则上不允许变更报考专业,若变更专业则按新考生报考。2019年起一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使用全国统一新大纲。

二、按照《制度规定》和《考试办法》要求,有关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正在组织制定全国统一的二级造价工程师考试大纲,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拟从2019年起开考。考试具体时间请关注人社部门考试计划安排。

三、《制度规定》和《考试办法》执行过程中,我们将根据社会各方反映情况通过正式渠道发布信息和文件。

住房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
2018年8月3日 收起阅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