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建价〔2016〕2号 关于执行营改增后建设工程计价依据有关事项的通知
文号:汕建价〔2016〕2号
发布日期:2016-05-20
汕建价〔2016〕2号文,汕建价【2016】2号文,汕建价[2016]2号文,汕建价2016 2号文
各区(县)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各有关单位: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调整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粤建市函〔2016〕1113号)下发之后,我市部分单位在执行过程中提出一些问题。为保证我市“营改增”后工程造价计价工作能够顺利进行,有关事项暂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采用招标方式确定承包人的工程项目,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4月30日前已发布招标文件但未开标的项目,招标方应根据“粤建市函〔2016〕1113号”文规定重新编制招标控制价。
(二)4月30日前已发出中标书且未签订施工合同的项目,招标方与中标方应根据“粤建市函〔2016〕1113号”文规定调整中标造价。
(三)4月30日前已签订施工合同的工程项目,发包方和承包方应签订补充协议,明确工程造价按“营改增”后的计价规定执行,并协商确定相关费用调整办法。
二、采用直接发包方式确定承包人的工程项目,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各单位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我站反映。
联系科室及电话:市造价站定额管理科,电话:88566253.
汕头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
2016年5月20日 收起阅读 »
发布日期:2016-05-20
汕建价〔2016〕2号文,汕建价【2016】2号文,汕建价[2016]2号文,汕建价2016 2号文
各区(县)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各有关单位: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调整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粤建市函〔2016〕1113号)下发之后,我市部分单位在执行过程中提出一些问题。为保证我市“营改增”后工程造价计价工作能够顺利进行,有关事项暂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采用招标方式确定承包人的工程项目,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4月30日前已发布招标文件但未开标的项目,招标方应根据“粤建市函〔2016〕1113号”文规定重新编制招标控制价。
(二)4月30日前已发出中标书且未签订施工合同的项目,招标方与中标方应根据“粤建市函〔2016〕1113号”文规定调整中标造价。
(三)4月30日前已签订施工合同的工程项目,发包方和承包方应签订补充协议,明确工程造价按“营改增”后的计价规定执行,并协商确定相关费用调整办法。
二、采用直接发包方式确定承包人的工程项目,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各单位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我站反映。
联系科室及电话:市造价站定额管理科,电话:88566253.
汕头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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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建造价〔2016〕31号 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广州市建设工程计价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号:穗建造价[2016]31号
发布日期:2016-04-29穗建造价〔2016〕31号文,穗建造价[2016]31号文,穗建造价2016 31号文,穗建造价【2016】31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转发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有关事项的通知》(穗建筑[2016] 744号)文件精神,现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广州市建设工程计价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适用于增值税计价的人材机价格问题采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的建设工程,从2016年5月1日起至广州市2016年第二季度结算文件发布前,概预算和招标控制价的人工、材料和机械价格暂按以下规定计算:
(一)人工日工资价格
1.各工种劳务日工资价格如下:
2.执行《广东省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0年)》、《广东省安装工程综合定额(2010午)》、《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2010年)》、《广州市市政工程补充综合定额(2011年)》、《广东省园林绿化工程综合定额(2 010年)》和《广东省房屋建筑和币政修缮工程综合定额(2012年)》工程,日工资价格按106元(含企业缴纳提取的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计算,停工和窝工的日工资价格按80元(含企业缴纳提取的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计算。
3.执行《广州地铣工程王要项目综合成本指导价(2001年)》的工程,人工日工资价格按80元(含企业缴纳提取的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计算。
(二)材料价格
王要材料价格按附表l《2016年第一季度厂州地区建设工程常用材料税前综合价格》计算。
(三)机械台班价格
1.执行《广东省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0年)》、《广东省安装工程综合定额(2010午)》、《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2010年)》、《广州市市政工程补充综合定额(2011年)>、《广东省园林绿化工程综合定额(2010年)》和《广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修缮工程综合定额(2012年)》的工程,机械台班价格按《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调整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粤建市函[2016]1113号)中的施工机具台班单价计算(第二类费用的人工单价按106元/工曰换算,燃料动力单价按《2016年第一季度广州地区建设工程常用材料税前综合价格》换算)。
2.《2001年广州地铁工程主要项目综合成本指导价》机械台班价格计算如下:原机械台班价格各构成项目费用按《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调整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粤建市函[2016]1113号)中的施工机具台班单价调整方法及适用税率执行(第二类费用的人工单价按80元/工日换算,燃料动力单价按《2016年第一季度广州地区建设工程常用材料税前综合价格》换算)。
二、关于适用于增值税计价的计价程序问题
(一)执行《广东省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 010年)》、《广东省安装工程综合定额(2010年)》、《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2010年)》、《广州市市政工程补充综合定额(2 011年)》、《广东省园林绿化工程综合定额(2010年)》和《广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修缮工程综合定额(2012年)》的工程,适用于增值税计价的计价程序按《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调整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粤建市函[2016]1113号)执行。
(二)执行《2001年广州地铁工程主要项目综合成本指导价》的地铁工程,增值税采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的计价程序按附表2《2001年广州地铁工程主要项目综合威奉指导价计价程序表》执行。
三、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工程招标有关问题
(一)2016年5月1日起尚未发出招标文件的工程项目,招标文件中招标工程量清单和有关工程计价的内容、施工招标控制价均应当按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调整后的计价依据执行。
(二)2016年5月1日前已发出招标文件但尚未开标的工程项目,应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调整后的计价依据发布招标文件补充文件,并调整施工招标控制价。
四、其他问题
(一)2016年二季度起,适用于增值税计价的人材机价格和适用于营业税计价的人材机价格将同时发布。
(二)《广州市市政设施维修养护工程年度费用估算指标 (2015)》、《广州市城市绿地常规养护工程年度费用估算指标 (2015)》和<广州市市政工程主要项目概算指标及编制指引 (2015)》暂不作调整。
(三)适用于增值税计价的其他事项,按<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调整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粤建市函[2016]1113号)贯彻执行。
附表:1.《2016年第一季度广州地区建设工程常用材料税前综合价格》
2.《2001年广州地铁工程王要项目综合成本指导价计价程序表》
(穗建造价[2016]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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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6-04-29穗建造价〔2016〕31号文,穗建造价[2016]31号文,穗建造价2016 31号文,穗建造价【2016】31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转发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有关事项的通知》(穗建筑[2016] 744号)文件精神,现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广州市建设工程计价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适用于增值税计价的人材机价格问题采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的建设工程,从2016年5月1日起至广州市2016年第二季度结算文件发布前,概预算和招标控制价的人工、材料和机械价格暂按以下规定计算:
(一)人工日工资价格
1.各工种劳务日工资价格如下:
2.执行《广东省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0年)》、《广东省安装工程综合定额(2010午)》、《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2010年)》、《广州市市政工程补充综合定额(2011年)》、《广东省园林绿化工程综合定额(2 010年)》和《广东省房屋建筑和币政修缮工程综合定额(2012年)》工程,日工资价格按106元(含企业缴纳提取的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计算,停工和窝工的日工资价格按80元(含企业缴纳提取的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计算。
3.执行《广州地铣工程王要项目综合成本指导价(2001年)》的工程,人工日工资价格按80元(含企业缴纳提取的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计算。
(二)材料价格
王要材料价格按附表l《2016年第一季度厂州地区建设工程常用材料税前综合价格》计算。
(三)机械台班价格
1.执行《广东省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0年)》、《广东省安装工程综合定额(2010午)》、《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2010年)》、《广州市市政工程补充综合定额(2011年)>、《广东省园林绿化工程综合定额(2010年)》和《广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修缮工程综合定额(2012年)》的工程,机械台班价格按《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调整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粤建市函[2016]1113号)中的施工机具台班单价计算(第二类费用的人工单价按106元/工曰换算,燃料动力单价按《2016年第一季度广州地区建设工程常用材料税前综合价格》换算)。
2.《2001年广州地铁工程主要项目综合成本指导价》机械台班价格计算如下:原机械台班价格各构成项目费用按《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调整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粤建市函[2016]1113号)中的施工机具台班单价调整方法及适用税率执行(第二类费用的人工单价按80元/工日换算,燃料动力单价按《2016年第一季度广州地区建设工程常用材料税前综合价格》换算)。
二、关于适用于增值税计价的计价程序问题
(一)执行《广东省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 010年)》、《广东省安装工程综合定额(2010年)》、《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2010年)》、《广州市市政工程补充综合定额(2 011年)》、《广东省园林绿化工程综合定额(2010年)》和《广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修缮工程综合定额(2012年)》的工程,适用于增值税计价的计价程序按《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调整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粤建市函[2016]1113号)执行。
(二)执行《2001年广州地铁工程主要项目综合成本指导价》的地铁工程,增值税采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的计价程序按附表2《2001年广州地铁工程主要项目综合威奉指导价计价程序表》执行。
三、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工程招标有关问题
(一)2016年5月1日起尚未发出招标文件的工程项目,招标文件中招标工程量清单和有关工程计价的内容、施工招标控制价均应当按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调整后的计价依据执行。
(二)2016年5月1日前已发出招标文件但尚未开标的工程项目,应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调整后的计价依据发布招标文件补充文件,并调整施工招标控制价。
四、其他问题
(一)2016年二季度起,适用于增值税计价的人材机价格和适用于营业税计价的人材机价格将同时发布。
(二)《广州市市政设施维修养护工程年度费用估算指标 (2015)》、《广州市城市绿地常规养护工程年度费用估算指标 (2015)》和<广州市市政工程主要项目概算指标及编制指引 (2015)》暂不作调整。
(三)适用于增值税计价的其他事项,按<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调整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粤建市函[2016]1113号)贯彻执行。
附表:1.《2016年第一季度广州地区建设工程常用材料税前综合价格》
2.《2001年广州地铁工程王要项目综合成本指导价计价程序表》
(穗建造价[2016]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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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建管函〔2016〕255号 转发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有关事项的通知
文号:佛建管函〔2016〕255号
发布日期:2016-04-28
佛建管函〔2016〕255号文,佛建管函【2016】255号文,佛建管函2016 255号文,佛建管函[2016]255号文
各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调整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粤建市函〔2016〕1113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就有关要求和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建筑业自2016年5月1日起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范围,各相关单位务必领会营改增政策,配合财税部门做好营改增工作。
二、建设工程造价以及相关的招投标和施工合同签订工作,应按照省住建厅通知精神,执行新税制下工程计价方式,并注意以下事项:
(一)工程计价分为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除清包工工程、甲供工程、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工程可采用简易计税方法外,其他采用一般计税方法。
(二)在计算工程造价时,甲供材料设备费用应在计取其现场保管费后,在税前扣除。简易计税方法下,工程造价除税金费率、甲供材料设备费用扣除程序调整外,仍按营改增前的计价依据执行。
(三)工程项目招标时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计税方法;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5月1日以后的非招标工程,应在施工合同中明确计税方法。对于不可采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工程,不能采用简易计税方法。
(四)之前已经开标的工程或签订施工合同的非招标工程,且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5月1日以后的,如原投标报价或施工合同中未考虑营改增因素,应签订施工合同补充条款,明确营改增后价款调整办法。
之前已经发出招标文件但尚未开标的工程,应发布招标文件补充文件,按营改增调整后的计价依据执行。
今后发布招标文件或签订施工合同的非招标工程,均应按营改增调整后的计价依据执行。
(五)新税制下执行《佛山市建设工程补充综合定额(2013)》时,该计价依据的调整与省计价依据的调整是同样的。
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至佛山市建设工程造价站。
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2016年4月28日 收起阅读 »
发布日期:2016-04-28
佛建管函〔2016〕255号文,佛建管函【2016】255号文,佛建管函2016 255号文,佛建管函[2016]255号文
各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调整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粤建市函〔2016〕1113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就有关要求和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建筑业自2016年5月1日起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范围,各相关单位务必领会营改增政策,配合财税部门做好营改增工作。
二、建设工程造价以及相关的招投标和施工合同签订工作,应按照省住建厅通知精神,执行新税制下工程计价方式,并注意以下事项:
(一)工程计价分为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除清包工工程、甲供工程、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工程可采用简易计税方法外,其他采用一般计税方法。
(二)在计算工程造价时,甲供材料设备费用应在计取其现场保管费后,在税前扣除。简易计税方法下,工程造价除税金费率、甲供材料设备费用扣除程序调整外,仍按营改增前的计价依据执行。
(三)工程项目招标时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计税方法;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5月1日以后的非招标工程,应在施工合同中明确计税方法。对于不可采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工程,不能采用简易计税方法。
(四)之前已经开标的工程或签订施工合同的非招标工程,且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5月1日以后的,如原投标报价或施工合同中未考虑营改增因素,应签订施工合同补充条款,明确营改增后价款调整办法。
之前已经发出招标文件但尚未开标的工程,应发布招标文件补充文件,按营改增调整后的计价依据执行。
今后发布招标文件或签订施工合同的非招标工程,均应按营改增调整后的计价依据执行。
(五)新税制下执行《佛山市建设工程补充综合定额(2013)》时,该计价依据的调整与省计价依据的调整是同样的。
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至佛山市建设工程造价站。
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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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建市函〔2016〕1113号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调整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
发文部门: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文号:粤建市函[2016]1113号
发布日期:2016-04-25
粤建市函〔2016〕1113号文,粤建市函[2016]1113号文,粤建市函(2016 )1113号文,粤建市函2016 1113号文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调整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建筑业和生活服务业中的市容环卫作业自2016年5月1日起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范围。为适应国家税制改革要求,确保我省营改增工作顺利实施,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建办标[2016]4号)和《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205号》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对现行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适用范围
2016年5月1日起,广东省行政区域内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和《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0)》各专业综合定额、《广东省施工机械台班定额(2010)》、《广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修缮工程综合定额(2012)》、《广东省建筑节能综合定额(2014)》、《广东省房屋建筑工程概算定额(2014)》、《广东省城市环境卫生作业综合定额(2013)》、《广东省城市绿地常规养护工程估价指标(2006)》的建设工程项目。
二、营改增后工程造价的计算
营改增后,建设工程各项工程计价活动,均应遵循增值税“价税分离”的原则,工程造价按以下公式计算:
程造价=税前工程造价×(1+增值税税率)
式中:税前工程造价,为不包含进项税额的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和规费之和;建筑业增值税税率为11%。
三、费用项目组成内容调整
营改增后,建筑安装工程项目费用组成作以下适应性调整,其他与现行定额的内容一致。
(一)企业管理费中的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改列入人工费。
(二)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费附加暂列入企业管理费。
(三)建筑安装工程费用的税金是指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内的增值税销项税额。
四、现行计价依据调整
(一)人工单价。按现行定额中的编制期基价计算定额人工费,各时期的人工单价按各地市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动态人工单价计入工程造价。
(二)材料价格。扣除现行定额中材料价格包含的材料原价、运杂费、运输损耗费、采购及保管费等进项税额。经测算,现行定额中材料价格按表1进行调整。
除税材料价格=材料价格/(1+综合折税率)
(三)施工机具台班单价。扣除现行定额中施工机具台班单价包含的进项税额,除税机械台班单价各构成项目费用按照《广东省施工机械台班定额(2010)》结合表2按下式进行调整:
除税机械台班单价=∑[机械台班费用构成项目金额/(1+税率)]
除税仪器仪表台班单价=(仪器仪表摊销费+维修费)/(1+综合折税率)
仪器仪表综合折税率按16.32%计算。
各类机械单价构成项目适用税率 表2
(四)企业管理费。扣除现行定额企业管理费组成内容包含的进项税额。经测算,现行定额中企业管理费按下式调整:
除税管理费率=定额管理费率×综合调整系数
以人工费、机械费之和为计费基础的,综合调整系数为 1.14;
以人工费为计费基础的,综合调整系数为1.09。
(五)措施项目费。
1.以定额子目计算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和其他措施项目费用调整方法同上述(一)至(四)规则。
2.以费率计算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结合内含的进项税额与计费基数的变化,按下式调整:
除税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率=定额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率×综合调整系数。
以分部分项费用为计费基础的,综合调整系数为1.22;
以人工费为计费基础的,综合调整系数为1.09。
3.以费率、“元”计算的其他措施项目,不作调整。
(六)其他项目
1.招标文件中列出的暂列金额、专业工程暂估价、材料暂估价以不含税价格列出。
2.计日工和以费率计算的其他项目费用,不作调整。
(七)利润及规费,不作调整。
(八)税金改为增值税销项税额,销项税额=税前工程造价×增值税税率。
(九)定额总说明、章说明和附注等内容中以系数、“元”、“%”计算的费用或增减值,不作调整。
五、计价程序调整
工程量清单计价程序见表3,定额计价程序见表4;城市环境卫生作业计价程序见表5;
单位工程汇总表(工程量清单计价) 表3
城市环境卫生作业计价程序表 表5
注:城市环境卫生作业费用各要素除税参照上述同类要素除税方法,其中间接费费率综合调整系数为1.08。
六、营改增后计价依据的动态调整
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及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要规范工程计价依据的管理,动态发布建设工程材料设备、施工机具不包含增值税额的价格信息。
(一)人工工日单价
各级造价管理机构要依据调整后的人工费构成,切实注意人工工日单价与市场价格的偏离情况,发布适用增值税的动态人工工日单价。
(二)材料单价
建设工程材料指施工过程中耗费的原材料、辅助材料、构配件、零件、半成品或成品、设备。
建设工程材料价格信息需同时发布适用于一般计税方法的不含进项税价格、适用于简易计税方法的材料价格及经过测算、符合当地实际的综合折税率,材料价格组成内容包括材料原价、运杂费、运输损耗费、采购及保管费。
不含税材料单价按下式计算:
不含税材料单价=∑[材料单价组成内容金额/(1+税率)]
或:不含税材料单价=[(不含税材料原价+不含税运杂费)×(1+运输损耗率) ] ×(1+不含税采购保管费率)
材料单价组成内容适用税率见表6,材料平均运距、运杂费、运输损耗及采购保管费由各市以当地市场具体情况测定。
综合折税率= (材料价格/材料不含税单价)-1
材料单价组成内容适用税率 表6
七、《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后的建设工程项目;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后的建设工程项目,采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执行营改增后的计价依据。
八、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建设工程项目和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的“建设工程老项目”,税金调改为增值税征收率,其他参照执行营改增前的计价规定。
九、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至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6年4月25日 收起阅读 »
文号:粤建市函[2016]1113号
发布日期:2016-04-25
粤建市函〔2016〕1113号文,粤建市函[2016]1113号文,粤建市函(2016 )1113号文,粤建市函2016 1113号文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调整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建筑业和生活服务业中的市容环卫作业自2016年5月1日起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范围。为适应国家税制改革要求,确保我省营改增工作顺利实施,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建办标[2016]4号)和《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205号》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对现行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适用范围
2016年5月1日起,广东省行政区域内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和《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0)》各专业综合定额、《广东省施工机械台班定额(2010)》、《广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修缮工程综合定额(2012)》、《广东省建筑节能综合定额(2014)》、《广东省房屋建筑工程概算定额(2014)》、《广东省城市环境卫生作业综合定额(2013)》、《广东省城市绿地常规养护工程估价指标(2006)》的建设工程项目。
二、营改增后工程造价的计算
营改增后,建设工程各项工程计价活动,均应遵循增值税“价税分离”的原则,工程造价按以下公式计算:
程造价=税前工程造价×(1+增值税税率)
式中:税前工程造价,为不包含进项税额的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和规费之和;建筑业增值税税率为11%。
三、费用项目组成内容调整
营改增后,建筑安装工程项目费用组成作以下适应性调整,其他与现行定额的内容一致。
(一)企业管理费中的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改列入人工费。
(二)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费附加暂列入企业管理费。
(三)建筑安装工程费用的税金是指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内的增值税销项税额。
四、现行计价依据调整
(一)人工单价。按现行定额中的编制期基价计算定额人工费,各时期的人工单价按各地市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动态人工单价计入工程造价。
(二)材料价格。扣除现行定额中材料价格包含的材料原价、运杂费、运输损耗费、采购及保管费等进项税额。经测算,现行定额中材料价格按表1进行调整。
除税材料价格=材料价格/(1+综合折税率)
(三)施工机具台班单价。扣除现行定额中施工机具台班单价包含的进项税额,除税机械台班单价各构成项目费用按照《广东省施工机械台班定额(2010)》结合表2按下式进行调整:
除税机械台班单价=∑[机械台班费用构成项目金额/(1+税率)]
除税仪器仪表台班单价=(仪器仪表摊销费+维修费)/(1+综合折税率)
仪器仪表综合折税率按16.32%计算。
各类机械单价构成项目适用税率 表2
(四)企业管理费。扣除现行定额企业管理费组成内容包含的进项税额。经测算,现行定额中企业管理费按下式调整:
除税管理费率=定额管理费率×综合调整系数
以人工费、机械费之和为计费基础的,综合调整系数为 1.14;
以人工费为计费基础的,综合调整系数为1.09。
(五)措施项目费。
1.以定额子目计算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和其他措施项目费用调整方法同上述(一)至(四)规则。
2.以费率计算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结合内含的进项税额与计费基数的变化,按下式调整:
除税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率=定额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率×综合调整系数。
以分部分项费用为计费基础的,综合调整系数为1.22;
以人工费为计费基础的,综合调整系数为1.09。
3.以费率、“元”计算的其他措施项目,不作调整。
(六)其他项目
1.招标文件中列出的暂列金额、专业工程暂估价、材料暂估价以不含税价格列出。
2.计日工和以费率计算的其他项目费用,不作调整。
(七)利润及规费,不作调整。
(八)税金改为增值税销项税额,销项税额=税前工程造价×增值税税率。
(九)定额总说明、章说明和附注等内容中以系数、“元”、“%”计算的费用或增减值,不作调整。
五、计价程序调整
工程量清单计价程序见表3,定额计价程序见表4;城市环境卫生作业计价程序见表5;
单位工程汇总表(工程量清单计价) 表3
城市环境卫生作业计价程序表 表5
注:城市环境卫生作业费用各要素除税参照上述同类要素除税方法,其中间接费费率综合调整系数为1.08。
六、营改增后计价依据的动态调整
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及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要规范工程计价依据的管理,动态发布建设工程材料设备、施工机具不包含增值税额的价格信息。
(一)人工工日单价
各级造价管理机构要依据调整后的人工费构成,切实注意人工工日单价与市场价格的偏离情况,发布适用增值税的动态人工工日单价。
(二)材料单价
建设工程材料指施工过程中耗费的原材料、辅助材料、构配件、零件、半成品或成品、设备。
建设工程材料价格信息需同时发布适用于一般计税方法的不含进项税价格、适用于简易计税方法的材料价格及经过测算、符合当地实际的综合折税率,材料价格组成内容包括材料原价、运杂费、运输损耗费、采购及保管费。
不含税材料单价按下式计算:
不含税材料单价=∑[材料单价组成内容金额/(1+税率)]
或:不含税材料单价=[(不含税材料原价+不含税运杂费)×(1+运输损耗率) ] ×(1+不含税采购保管费率)
材料单价组成内容适用税率见表6,材料平均运距、运杂费、运输损耗及采购保管费由各市以当地市场具体情况测定。
综合折税率= (材料价格/材料不含税单价)-1
材料单价组成内容适用税率 表6
七、《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后的建设工程项目;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后的建设工程项目,采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执行营改增后的计价依据。
八、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建设工程项目和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的“建设工程老项目”,税金调改为增值税征收率,其他参照执行营改增前的计价规定。
九、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至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6年4月25日 收起阅读 »
肇建价〔2017〕1号 关于工程计价规费项目中单列设置工伤保险费的通知
文号:肇建价[2017]1号
发布日期:2017-01-05
肇建价〔2017〕1号文,肇建价【2017】1号文,肇建价[2017]1号文,肇建价2017 1号文
各有关单位:
根据《转发<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广东省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肇人社发[2015]403号)有关要求,结合《关于在我市实施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通知》(肇建[2006]7号)的规定,决定自2017年1月1日起对我市工程计价程序中的规费项目内容进行调整,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消规费中原计价项目“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费”。
二、在规费计价项目中增设“工伤保险费”,以(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为计算基础,费率按0.1%计算。
三、今后我站发布的定额人工单价将不再包含工伤保险费内容。
四、其他未尽事宜依照相关规定执行。
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有问题反映的,请及时与我站联系。
肇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
2017年1月5日 收起阅读 »
发布日期:2017-01-05
肇建价〔2017〕1号文,肇建价【2017】1号文,肇建价[2017]1号文,肇建价2017 1号文
各有关单位:
根据《转发<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广东省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肇人社发[2015]403号)有关要求,结合《关于在我市实施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通知》(肇建[2006]7号)的规定,决定自2017年1月1日起对我市工程计价程序中的规费项目内容进行调整,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消规费中原计价项目“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费”。
二、在规费计价项目中增设“工伤保险费”,以(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为计算基础,费率按0.1%计算。
三、今后我站发布的定额人工单价将不再包含工伤保险费内容。
四、其他未尽事宜依照相关规定执行。
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有问题反映的,请及时与我站联系。
肇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
2017年1月5日 收起阅读 »
佛建价〔2016〕2号 关于工程计价规费项目中单列设置工伤保险费的通知
发文部门:佛山市建设工程造价站文号:佛建价[2016]2号
发布日期:2016-01-26
佛建价〔2016〕2号文,佛建价【2016】2号文,佛建价[2016]2号文,佛建价2016 2号文件
佛山市建设工程造价站关于工程计价规费项目中单列设置工伤保险费的通知
佛建价〔2016〕2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佛山市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佛人社[2015]261号)有关要求,结合《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标[2013]44号)的规定,决定自2月1日起对我市工程计价程序中的规费项目内容进行调整,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消规费中原计价项目“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费”;
二、在规费计价项目中增设“工伤保险费”,以(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为计算基础,费率按0.1%计算;
三、今后我站发布的定额人工单价将不再包含工伤保险费内容;
四、其它未尽事宜依照《关于贯彻执行2010年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佛建建市[2010]2号)执行。
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有问题反映的,请及时与我站联系。
佛山市建设工程造价站
2016年1月26日
抄送:市住建管理局、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佛山市建设工程造价站办公室2016年1月2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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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6-01-26
佛建价〔2016〕2号文,佛建价【2016】2号文,佛建价[2016]2号文,佛建价2016 2号文件
佛山市建设工程造价站关于工程计价规费项目中单列设置工伤保险费的通知
佛建价〔2016〕2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佛山市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佛人社[2015]261号)有关要求,结合《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标[2013]44号)的规定,决定自2月1日起对我市工程计价程序中的规费项目内容进行调整,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消规费中原计价项目“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费”;
二、在规费计价项目中增设“工伤保险费”,以(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为计算基础,费率按0.1%计算;
三、今后我站发布的定额人工单价将不再包含工伤保险费内容;
四、其它未尽事宜依照《关于贯彻执行2010年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佛建建市[2010]2号)执行。
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有问题反映的,请及时与我站联系。
佛山市建设工程造价站
2016年1月26日
抄送:市住建管理局、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佛山市建设工程造价站办公室2016年1月2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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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建质〔2014〕134号 广东省住建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房屋市政工程文明施工工作导则(试行)》的通知
文号:粤建质〔2014〕134号
发布日期:2014-08-15
粤建质〔2014〕134号文,粤建质[2014]134号文,粤建质【2014】134号文,粤建质2014 134号文
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委),佛山市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
现将《广东省房屋市政工程文明施工工作导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径向我厅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反映。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4年8月15日
附:
广东省房屋市政工程文明施工工作导则(试行)
1.总则
为了进一步加强全省房屋市政工程文明施工工作,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规范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导则。
2.适用范围
本导则适用于广东省行政区域内房屋市政工程施工管理。
3.制定依据
(一)《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
(二)《道路作业交通安全标志》(GA182-110108);
(三)《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146-2004);
(四)《施工现场临时建筑物技术规范》(JGJ/T188-2009);
(五)《建筑工程绿色施工评价标准》(GB/T 50640-2011);
(六)《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B50720-2012);
(七)《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
4.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导则。
4.1 施工环境污染
在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场所和施工过程中产生的扬尘、噪音、污水、垃圾等对周边环境所造成的污染。
4.2 施工围挡
采用砖砌、工具式钢板等作为围挡墙,主要由墙身、立柱和墙体基础三部分组成,形成连续围挡墙。
4.3 车辆冲洗设施
对进出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工地的车辆进行冲洗的冲洗机、水池、高压水枪、排水沟、淤泥沉淀池等设备设施。
4.4建筑垃圾
房屋市政工程施工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废浆及其他废弃物。
5.基本规定
5.1建设单位(含爆破拆除工程的发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提供满足文明施工需要的费用,并对建筑施工企业将该项费用用于文明施工的状况进行检查督促,应当委托工程监理企业对文明施工工作实施监理。
5.2 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合同中约定文明施工的内容,明确文明施工责任。开工前,督促建筑施工企业结合工程实际制定具体的文明施工措施,安排专人负责,加强与周边相关单位、居民的沟通,建立和谐共建、投诉处理等制度,畅通涉及文明施工问题的沟通处理渠道,及时协调处理相关问题。
5.3 工程监理企业应当将文明施工纳入监理范围,结合所监理的工程特点,在监理规划中有针对性地提出文明施工监理措施,检查督促建筑施工企业落实文明施工工作。
5.4 工程监理企业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建筑施工企业不落实文明施工措施、存在不文明施工行为的,应当要求建筑施工企业予以整改;情节严重的,应当要求建筑施工企业暂停施工,并向建设单位报告;建筑施工企业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企业应当及时向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施工安全监督机构报告。
5.5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合同约定,承担工程文明施工主体责任,落实文明施工各项具体工作。实行施工总承包管理的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当对文明施工负总责,并与分包单位签订相关管理协议,对分包单位的文明施工工作进行管理,督促分包单位全面落实相关措施。
5.6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文明施工管理体系,安排专人负责管理;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当根据本导则的要求,结合工程特点和作业环境要求,编制文明施工专项方案,内容应当包括工作标准依据、管理架构、工作职责、管理措施等。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制订文明施工费用使用计划及建立台帐,保留相关凭证,作为专项费用计量、支付的依据。
5.7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将文明施工工作列入日常的安全生产检查中,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5.8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工程项目部和项目负责人文明施工责任制,将工程项目的文明施工状况作为对工程项目部和项目负责人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工程项目部要加强日常检查,严格管理分包单位和施工班组,将文明施工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5.9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加强企业管理人员和施工作业人员新上岗前、转岗前的文明施工作业培训,使每个人都能认识到文明施工的重要意义和了解相关工作职责。
6.施工围挡和围闭
6.1施工围挡
6.1.1 除经负责施工安全监管的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需围闭的管线、市政基础设施等工程外,其他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管道线路敷设等工程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在施工现场四周设置连续、封闭的围挡。
6.1.2 围挡应当采用彩钢板、砌体等硬质材料搭设,强度符合相关规定,并保持坚固、稳定、整洁、美观。
6.1.3 中心城区主要路段的施工现场,围挡高度不低于2.5米;其它路段施工现场的围挡高度不低于1.8米。
6.1.4 临近机动车道的围挡应设置防撞杆,按交通相关管理规定设置夜间反光警示标志。
6.1.5 围挡破损应当及时修复,围挡上有污染物、非法广告、张贴物等应当及时清理以保持洁净。
6.1.6施工现场应当实施封闭管理,并符合以下要求:
1.施工区域应当与办公区、生活区划分清晰,并采取相应的隔离措施;
2.施工现场进出口应当设置大门,设置门卫值班室,配备门卫值守人员,建立门卫值守和治安保卫制度。
3.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当建立进入工地登记管理制度,除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监督检查人员,本项目的建设、施工、监理、设计、勘察等有关管理人员,可持有效证件(其中,施工作业人员应当持“平安卡”)进入施工现场外,其它人员不得擅自进入施工现场。确因工作需要进入施工现场的,应经施工总承包企业批准并办理有关证件方可进入施工现场。
6.1.7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在工地大门口处设置公示标牌栏,标牌应规范、整齐、统一。公示标牌栏应当标明下列内容:
1.工程项目名称;
2.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企业、监理企业以及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的名称及工程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员和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姓名;
3.开工、计划竣工日期;
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等批准文件编号;
5.监督投诉电话;
6.施工现场总平面图;
7.其它按规定应当公示的内容。
6.2在建工程围闭
6.2.1 在建工程必须使用符合标准要求的密目式安全立网进行全封闭围闭,保持整齐、洁净。
6.2.2 密目式安全立网应当封闭严密、牢固,封闭的高度应保持高出作业层1.5m以上。
6.2.3 城市主要道路、居住区、商业区两侧的施工现场,其脚手架杆件不得有明显锈迹,应当按规定颜色涂上警示漆并张挂警示标志。
7.车辆冲洗设施
7.1 工地施工车辆出入口内侧应当按要求设置车辆冲洗设施以及配套的排水、泥浆沉淀设施,并安排专人管理,工程竣工后方可拆除。
7.2 进入工地的运输车辆的轮胎和车身外表应当除泥、冲洗干净后,方可驶出工地。
8.工地硬底化
8.1 施工现场的主要道路、材料加工区、临时生活区等地面应硬底化,裸露场地应采取覆盖、绿化等措施处理。
8.2 施工现场应当设置排水设施,且排水通畅无积水。
8.3 施工现场应当配备洒水装置,由专人定期对道路、作业场区进行洒水防尘,保持地面不起尘。
9.材料堆放
9.1 建筑材料应当按总平面图布局堆放整齐,标明名称、规格等,并应当采取防火、防雨、防锈蚀等措施。
9.2 施工现场堆放的渣土,堆放高度应当低于施工围挡高度,并且不得影响周边建筑物、构筑物以及本工程基坑、围墙、各类管线、设施的安全。
10.生活区设置
10.1宿舍区和作业区应分隔设置,防火等级应当符合规范要求,配置灭火器材并保证可靠有效。
10.2宿舍内应当保证必要的生活空间,室内净高不应小于2.4米,通道宽度不应小于0.9米,宿舍应当安装可开启式窗户,每间宿舍居住人员不得超过16人,且人均居住面积不应低于2.5平方米,床铺不应超过2层。
10.3宿舍区应设置饮用水设施、盥洗池、淋浴间。
10.4宿舍区应当设置水冲式或者移动式厕所。在建的高层建筑施工超过8层以后,每隔四层宜设置临时厕所,并采取保洁措施,由专人负责冲洗和消毒。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应当结合实际情况设置临时厕所,做好相关保洁工作。
10.5宿舍区应当注意季节性防护,夏季应当采取防暑降温和除灭蚊虫的措施,冬季应当采取保暖和防止煤气等有害气体中毒的措施。
10.6宿舍区应当设置密闭式垃圾容器,生活垃圾应当放置于垃圾容器内并做到日产日清。
10.7在生活区设置食堂的,应当依法办理餐饮服务许可手续,并遵守食品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
10.8食堂应当设置操作间、售菜(饭)间、储藏间和燃气罐存放间,操作间应当设置冲洗池、清洗池、消毒池、隔油池,地面应当做硬化和防滑措施。
11.建筑消防
11.1施工现场应当按有关规定设置临时消防车道,且与在建工程、临时用房、可燃材料堆放场等的距离符合规定要求。
11.2易燃易爆物品应按规定分类储藏在专用库房内。
11.3施工现场应当制定消防管理制度和防火措施,设置消防水源,保证灭火器材可靠有效,布局配置应当符合规范要求,并设置专门的吸烟区,严禁随意吸烟;明火作业应当履行动火审批手续,配备动火监护人员。
12.建筑垃圾和余泥渣土运输
12.1 拆除房屋或者进行房屋爆破时,应当对被拆除或者被爆破的房屋进行洒水或者喷淋等防尘措施(若采用人工拆除时,实行洒水或者喷淋措施可能导致房屋结构疏松而危及施工人员安全的除外)。
12.2 建筑垃圾和余泥渣土的清运,必须采用相应容器或管道运输,严禁凌空抛掷。
12.3 施工现场应当设置密闭式建筑垃圾堆放点,建筑垃圾、生活垃圾应当分类存放,并应当及时清运出工地。
12.4 建筑垃圾和余泥渣土等在48小时内不能完成清运的,应当采取遮盖、洒水等防尘措施。
12.5 工地处置建筑垃圾和余泥渣土时,应当进行洒水或者喷淋。
12.6 施工现场不得焚烧有毒、有害物质,有毒、有害物质的处置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12.7 使用密闭加盖的余泥渣土运输车辆,严格控制余泥渣土装车高度,装车高度一律不得高出车厢挡板。
13.施工噪音防治
13.1 在居民区和商业区、学校、医院、办公区等公众场所附近的施工现场应禁止使用产生高强噪音的机械设备,使用强噪音的机械设备宜放置在施工现场中远离居民区和商业区、学校、医院、办公区等公众场所的一侧,并应当采取降低噪音措施。
13.2 午间(12时至14时)及夜间(22时至次日凌晨6时)原则上不得施工。除抢险、抢修等施工外,确需午间、夜间施工的,按工程所在地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施工,并应当向附近居民公告;午间、夜间施工期间不得进行捶打、敲击、冲钻、锯割等产生噪音的施工作业。
13.3 建筑材料、设备、机具和构配件等在施工现场卸载时应当轻拿轻放。
13.4 在施工现场不得进行敞开式搅拌预拌砂浆。
14.污水排放治理
14.1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对工地泥浆(包括车辆清洗产生的泥浆)进行三级沉淀后再予以排放,对废弃油料、化学溶剂实行集中处理,禁止直接将工地泥浆、废弃油料、化学溶剂排入城市排水管网或者河道。
15.道路、管线施工
15.1城市道路工程或者管线工程施工,需要开挖沥青、混凝土等路面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采用覆罩法作业方式。
15.2在城市道路上开挖管线沟槽、沟坑,当日不能完工且需要作为通行道路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在该道路上覆盖钢板等硬质材料,使其与路面保持平整,并满足通行道路的承载要求。
15.3在建工程项目的外立面紧邻人行道或者车行道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按有关规定在该通道上方搭建坚固的水平防护棚,并设置必要的警示和引导标志。
15.4因施工需要临时占用道路的,应当向有关部门办理临时占用道路的审批手续。对因施工开挖市政道路或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影响行人出行安全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按有关规定设置安全通道;临时占用工地以外的道路或者场地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按照本导则相关要求设置围挡予以封闭。
16.附则
16.1 本导则由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16.2 房屋市政工程文明施工除执行本导则的规定外,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 收起阅读 »
发布日期:2014-08-15
粤建质〔2014〕134号文,粤建质[2014]134号文,粤建质【2014】134号文,粤建质2014 134号文
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委),佛山市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
现将《广东省房屋市政工程文明施工工作导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径向我厅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反映。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4年8月15日
附:
广东省房屋市政工程文明施工工作导则(试行)
1.总则
为了进一步加强全省房屋市政工程文明施工工作,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规范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导则。
2.适用范围
本导则适用于广东省行政区域内房屋市政工程施工管理。
3.制定依据
(一)《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
(二)《道路作业交通安全标志》(GA182-110108);
(三)《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146-2004);
(四)《施工现场临时建筑物技术规范》(JGJ/T188-2009);
(五)《建筑工程绿色施工评价标准》(GB/T 50640-2011);
(六)《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B50720-2012);
(七)《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
4.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导则。
4.1 施工环境污染
在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场所和施工过程中产生的扬尘、噪音、污水、垃圾等对周边环境所造成的污染。
4.2 施工围挡
采用砖砌、工具式钢板等作为围挡墙,主要由墙身、立柱和墙体基础三部分组成,形成连续围挡墙。
4.3 车辆冲洗设施
对进出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工地的车辆进行冲洗的冲洗机、水池、高压水枪、排水沟、淤泥沉淀池等设备设施。
4.4建筑垃圾
房屋市政工程施工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废浆及其他废弃物。
5.基本规定
5.1建设单位(含爆破拆除工程的发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提供满足文明施工需要的费用,并对建筑施工企业将该项费用用于文明施工的状况进行检查督促,应当委托工程监理企业对文明施工工作实施监理。
5.2 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合同中约定文明施工的内容,明确文明施工责任。开工前,督促建筑施工企业结合工程实际制定具体的文明施工措施,安排专人负责,加强与周边相关单位、居民的沟通,建立和谐共建、投诉处理等制度,畅通涉及文明施工问题的沟通处理渠道,及时协调处理相关问题。
5.3 工程监理企业应当将文明施工纳入监理范围,结合所监理的工程特点,在监理规划中有针对性地提出文明施工监理措施,检查督促建筑施工企业落实文明施工工作。
5.4 工程监理企业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建筑施工企业不落实文明施工措施、存在不文明施工行为的,应当要求建筑施工企业予以整改;情节严重的,应当要求建筑施工企业暂停施工,并向建设单位报告;建筑施工企业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企业应当及时向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施工安全监督机构报告。
5.5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合同约定,承担工程文明施工主体责任,落实文明施工各项具体工作。实行施工总承包管理的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当对文明施工负总责,并与分包单位签订相关管理协议,对分包单位的文明施工工作进行管理,督促分包单位全面落实相关措施。
5.6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文明施工管理体系,安排专人负责管理;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当根据本导则的要求,结合工程特点和作业环境要求,编制文明施工专项方案,内容应当包括工作标准依据、管理架构、工作职责、管理措施等。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制订文明施工费用使用计划及建立台帐,保留相关凭证,作为专项费用计量、支付的依据。
5.7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将文明施工工作列入日常的安全生产检查中,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5.8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工程项目部和项目负责人文明施工责任制,将工程项目的文明施工状况作为对工程项目部和项目负责人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工程项目部要加强日常检查,严格管理分包单位和施工班组,将文明施工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5.9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加强企业管理人员和施工作业人员新上岗前、转岗前的文明施工作业培训,使每个人都能认识到文明施工的重要意义和了解相关工作职责。
6.施工围挡和围闭
6.1施工围挡
6.1.1 除经负责施工安全监管的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需围闭的管线、市政基础设施等工程外,其他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管道线路敷设等工程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在施工现场四周设置连续、封闭的围挡。
6.1.2 围挡应当采用彩钢板、砌体等硬质材料搭设,强度符合相关规定,并保持坚固、稳定、整洁、美观。
6.1.3 中心城区主要路段的施工现场,围挡高度不低于2.5米;其它路段施工现场的围挡高度不低于1.8米。
6.1.4 临近机动车道的围挡应设置防撞杆,按交通相关管理规定设置夜间反光警示标志。
6.1.5 围挡破损应当及时修复,围挡上有污染物、非法广告、张贴物等应当及时清理以保持洁净。
6.1.6施工现场应当实施封闭管理,并符合以下要求:
1.施工区域应当与办公区、生活区划分清晰,并采取相应的隔离措施;
2.施工现场进出口应当设置大门,设置门卫值班室,配备门卫值守人员,建立门卫值守和治安保卫制度。
3.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当建立进入工地登记管理制度,除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监督检查人员,本项目的建设、施工、监理、设计、勘察等有关管理人员,可持有效证件(其中,施工作业人员应当持“平安卡”)进入施工现场外,其它人员不得擅自进入施工现场。确因工作需要进入施工现场的,应经施工总承包企业批准并办理有关证件方可进入施工现场。
6.1.7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在工地大门口处设置公示标牌栏,标牌应规范、整齐、统一。公示标牌栏应当标明下列内容:
1.工程项目名称;
2.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企业、监理企业以及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的名称及工程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员和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姓名;
3.开工、计划竣工日期;
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等批准文件编号;
5.监督投诉电话;
6.施工现场总平面图;
7.其它按规定应当公示的内容。
6.2在建工程围闭
6.2.1 在建工程必须使用符合标准要求的密目式安全立网进行全封闭围闭,保持整齐、洁净。
6.2.2 密目式安全立网应当封闭严密、牢固,封闭的高度应保持高出作业层1.5m以上。
6.2.3 城市主要道路、居住区、商业区两侧的施工现场,其脚手架杆件不得有明显锈迹,应当按规定颜色涂上警示漆并张挂警示标志。
7.车辆冲洗设施
7.1 工地施工车辆出入口内侧应当按要求设置车辆冲洗设施以及配套的排水、泥浆沉淀设施,并安排专人管理,工程竣工后方可拆除。
7.2 进入工地的运输车辆的轮胎和车身外表应当除泥、冲洗干净后,方可驶出工地。
8.工地硬底化
8.1 施工现场的主要道路、材料加工区、临时生活区等地面应硬底化,裸露场地应采取覆盖、绿化等措施处理。
8.2 施工现场应当设置排水设施,且排水通畅无积水。
8.3 施工现场应当配备洒水装置,由专人定期对道路、作业场区进行洒水防尘,保持地面不起尘。
9.材料堆放
9.1 建筑材料应当按总平面图布局堆放整齐,标明名称、规格等,并应当采取防火、防雨、防锈蚀等措施。
9.2 施工现场堆放的渣土,堆放高度应当低于施工围挡高度,并且不得影响周边建筑物、构筑物以及本工程基坑、围墙、各类管线、设施的安全。
10.生活区设置
10.1宿舍区和作业区应分隔设置,防火等级应当符合规范要求,配置灭火器材并保证可靠有效。
10.2宿舍内应当保证必要的生活空间,室内净高不应小于2.4米,通道宽度不应小于0.9米,宿舍应当安装可开启式窗户,每间宿舍居住人员不得超过16人,且人均居住面积不应低于2.5平方米,床铺不应超过2层。
10.3宿舍区应设置饮用水设施、盥洗池、淋浴间。
10.4宿舍区应当设置水冲式或者移动式厕所。在建的高层建筑施工超过8层以后,每隔四层宜设置临时厕所,并采取保洁措施,由专人负责冲洗和消毒。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应当结合实际情况设置临时厕所,做好相关保洁工作。
10.5宿舍区应当注意季节性防护,夏季应当采取防暑降温和除灭蚊虫的措施,冬季应当采取保暖和防止煤气等有害气体中毒的措施。
10.6宿舍区应当设置密闭式垃圾容器,生活垃圾应当放置于垃圾容器内并做到日产日清。
10.7在生活区设置食堂的,应当依法办理餐饮服务许可手续,并遵守食品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
10.8食堂应当设置操作间、售菜(饭)间、储藏间和燃气罐存放间,操作间应当设置冲洗池、清洗池、消毒池、隔油池,地面应当做硬化和防滑措施。
11.建筑消防
11.1施工现场应当按有关规定设置临时消防车道,且与在建工程、临时用房、可燃材料堆放场等的距离符合规定要求。
11.2易燃易爆物品应按规定分类储藏在专用库房内。
11.3施工现场应当制定消防管理制度和防火措施,设置消防水源,保证灭火器材可靠有效,布局配置应当符合规范要求,并设置专门的吸烟区,严禁随意吸烟;明火作业应当履行动火审批手续,配备动火监护人员。
12.建筑垃圾和余泥渣土运输
12.1 拆除房屋或者进行房屋爆破时,应当对被拆除或者被爆破的房屋进行洒水或者喷淋等防尘措施(若采用人工拆除时,实行洒水或者喷淋措施可能导致房屋结构疏松而危及施工人员安全的除外)。
12.2 建筑垃圾和余泥渣土的清运,必须采用相应容器或管道运输,严禁凌空抛掷。
12.3 施工现场应当设置密闭式建筑垃圾堆放点,建筑垃圾、生活垃圾应当分类存放,并应当及时清运出工地。
12.4 建筑垃圾和余泥渣土等在48小时内不能完成清运的,应当采取遮盖、洒水等防尘措施。
12.5 工地处置建筑垃圾和余泥渣土时,应当进行洒水或者喷淋。
12.6 施工现场不得焚烧有毒、有害物质,有毒、有害物质的处置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12.7 使用密闭加盖的余泥渣土运输车辆,严格控制余泥渣土装车高度,装车高度一律不得高出车厢挡板。
13.施工噪音防治
13.1 在居民区和商业区、学校、医院、办公区等公众场所附近的施工现场应禁止使用产生高强噪音的机械设备,使用强噪音的机械设备宜放置在施工现场中远离居民区和商业区、学校、医院、办公区等公众场所的一侧,并应当采取降低噪音措施。
13.2 午间(12时至14时)及夜间(22时至次日凌晨6时)原则上不得施工。除抢险、抢修等施工外,确需午间、夜间施工的,按工程所在地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施工,并应当向附近居民公告;午间、夜间施工期间不得进行捶打、敲击、冲钻、锯割等产生噪音的施工作业。
13.3 建筑材料、设备、机具和构配件等在施工现场卸载时应当轻拿轻放。
13.4 在施工现场不得进行敞开式搅拌预拌砂浆。
14.污水排放治理
14.1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对工地泥浆(包括车辆清洗产生的泥浆)进行三级沉淀后再予以排放,对废弃油料、化学溶剂实行集中处理,禁止直接将工地泥浆、废弃油料、化学溶剂排入城市排水管网或者河道。
15.道路、管线施工
15.1城市道路工程或者管线工程施工,需要开挖沥青、混凝土等路面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采用覆罩法作业方式。
15.2在城市道路上开挖管线沟槽、沟坑,当日不能完工且需要作为通行道路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在该道路上覆盖钢板等硬质材料,使其与路面保持平整,并满足通行道路的承载要求。
15.3在建工程项目的外立面紧邻人行道或者车行道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按有关规定在该通道上方搭建坚固的水平防护棚,并设置必要的警示和引导标志。
15.4因施工需要临时占用道路的,应当向有关部门办理临时占用道路的审批手续。对因施工开挖市政道路或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影响行人出行安全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按有关规定设置安全通道;临时占用工地以外的道路或者场地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按照本导则相关要求设置围挡予以封闭。
16.附则
16.1 本导则由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16.2 房屋市政工程文明施工除执行本导则的规定外,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 收起阅读 »
粤人社发〔2012〕117号 关于印发《关于高温津贴发放的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号:粤人社发〔2012〕117号
发布日期:2012-05-24
粤人社发〔2012〕117号文,粤人社发【2012】117号文,粤人社发[2012]117号文,粤人社发2012 117号文,
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力资源)局、卫生局、安全监管局、国税局、地税局、总工会,顺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局、市场安全监管局、国税局、地税局、总工会,横琴新区地税局,省直各有关单位:
现将《关于高温津贴发放的管理办法》印发给予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卫生厅、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广东省总工会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广东省关于高温津贴发放的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高温津贴发放工作,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广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在每年6月至10月期间安排劳动者工作有关高温津贴的发放,适用本办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每年6月至10月期间安排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工作高温津贴的发放,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劳动者从事露天岗位工作以及用人单位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作业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的(以下统称高温作业),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在工资清单中列明具体项目及数额。
第四条 从事高温作业的劳动者因下列情形之一未能正常出勤的,用人单位可按劳动者当月实际出勤且从事高温作业的天数折算高温津贴:
(一)因事假、旷工未提供劳动的;
(二)在医疗期、因工伤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期间、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看护假、计划生育假等未提供劳动的;
(三)劳动者其他个人原因未出勤从事高温作业的情形。
第五条 用人单位当月临时安排劳动者在33℃以上的作业场所或者露天工作的,应当按其当月从事高温作业的天数以及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标准折算发放高温津贴。
用人单位安排非全日制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的,按从事高温作业的天数折算高温津贴。
第六条 用人单位按照本办法第四、第五条的规定折算高温津贴,如当月折算后的高温津贴高于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月高温津贴标准的,可按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标准发放当月的高温津贴。
第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向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者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高温作业人员发放全额高温津贴。
第八条 高温津贴的标准根据经济发展水平、职工平均工资、消费物价指数等因素确定并可年度调整。
第九条 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及最低工资标准不包含高温津贴。用人单位不得因发放高温津贴而降低劳动者工资。
第十条 发放高温津贴所需费用在企业成本费用中列支,税前扣除按现行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如实记录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情况及高温津贴发放情况,并至少保存二年。
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情况以及高温津贴发放情况,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 收起阅读 »
发布日期:2012-05-24
粤人社发〔2012〕117号文,粤人社发【2012】117号文,粤人社发[2012]117号文,粤人社发2012 117号文,
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力资源)局、卫生局、安全监管局、国税局、地税局、总工会,顺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局、市场安全监管局、国税局、地税局、总工会,横琴新区地税局,省直各有关单位:
现将《关于高温津贴发放的管理办法》印发给予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卫生厅、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广东省总工会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广东省关于高温津贴发放的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高温津贴发放工作,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广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在每年6月至10月期间安排劳动者工作有关高温津贴的发放,适用本办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每年6月至10月期间安排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工作高温津贴的发放,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劳动者从事露天岗位工作以及用人单位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作业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的(以下统称高温作业),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在工资清单中列明具体项目及数额。
第四条 从事高温作业的劳动者因下列情形之一未能正常出勤的,用人单位可按劳动者当月实际出勤且从事高温作业的天数折算高温津贴:
(一)因事假、旷工未提供劳动的;
(二)在医疗期、因工伤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期间、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看护假、计划生育假等未提供劳动的;
(三)劳动者其他个人原因未出勤从事高温作业的情形。
第五条 用人单位当月临时安排劳动者在33℃以上的作业场所或者露天工作的,应当按其当月从事高温作业的天数以及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标准折算发放高温津贴。
用人单位安排非全日制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的,按从事高温作业的天数折算高温津贴。
第六条 用人单位按照本办法第四、第五条的规定折算高温津贴,如当月折算后的高温津贴高于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月高温津贴标准的,可按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标准发放当月的高温津贴。
第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向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者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高温作业人员发放全额高温津贴。
第八条 高温津贴的标准根据经济发展水平、职工平均工资、消费物价指数等因素确定并可年度调整。
第九条 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及最低工资标准不包含高温津贴。用人单位不得因发放高温津贴而降低劳动者工资。
第十条 发放高温津贴所需费用在企业成本费用中列支,税前扣除按现行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如实记录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情况及高温津贴发放情况,并至少保存二年。
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情况以及高温津贴发放情况,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 收起阅读 »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62号 广州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
文号: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62号
发布日期:2012-01-05
广州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62号
《广州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已经2011年12月16日市政府第13届16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市长陈建华
二〇一二年一月五日
广州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维护城市环境整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文明施工,是指在工程建设和建筑物、构筑物拆除等活动中,按照规定采取措施,保障施工现场作业环境、市容环境卫生和施工人员身体健康,并有效减少对周边环境不利影响的施工活动。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建设和建筑物、构筑物拆除的有关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抢险救灾工程、铁路和军事建设工程不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文明施工管理的组织协调工作,并组织实施本规定。
市城市管理行政管理部门设立文明施工举报热线(12319),建立工程行政管理部门之间的信息交换和投诉快速处理机制。
第五条 建设、水务、林业园林、交通、城市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统称工程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以下职责,分别负责对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的监督和管理:
(一)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文明施工的监督管理。
(二)水务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水务工程文明施工的监督管理。
(三)林业园林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园林绿化工程文明施工的监督管理。
(四)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占用、挖掘城市道路(人行道及相关公共场地除外)施工的监督管理。
(五)城市管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人行道开挖及占用人行道施工的监督管理。
(六)港务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港口码头工程文明施工的监督管理。
(七)公路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公路交通工程文明施工的监督管理。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和工程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负责相关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第六条 各工程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文明施工巡查制度,做好巡查记录,并将企业实施文明施工管理情况纳入企业综合诚信评价体系。
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履行下列管理责任:
(一)在建设工程和建筑物、构筑物拆除工程招标或者直接发包时,明确文明施工的要求和措施,单列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
(二)在编制工程概算、预算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合同中明确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有关申请、审核、支付和结算等条款。
(三)在办理施工许可时,提供施工合同、安全文明施工措施有关文件。
(四)在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确定前,组织设计单位对工程周围建筑物、构筑物和各类管线、设施进行现场勘查,提出文明施工的具体技术措施和要求,并将工程所涉及建筑物、构筑物和管线、设施管理单位的书面意见以及环保行政部门提出的设计要求,提交给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道路管养单位。
(五)落实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检查、督促、协助施工单位实施文明施工,不得要求施工单位降低文明施工标准。
第八条 设计单位在编制设计文件时,应当根据建设工程勘察文件和建设单位提供的文明施工书面意见,对建设工程周边建筑物、构筑物和各类管线、设施提出保护要求,并优先选用有利于文明施工的施工技术、工艺和建筑材料。
第九条 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管理责任:
(一)按照本规定要求,落实各项文明施工管理措施,落实文明施工责任人,建立文明施工检查制度。
(二)实行施工总承包管理的工程,各分包单位应当遵守总承包单位的管理规定,落实分包工程的文明施工管理责任。
(三)根据建设单位的文明施工书面意见和设计文件要求,在施工组织设计文件中明确文明施工的具体措施,并提交监理单位审核确认后实施。
施工单位对施工活动中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应当及时整改。
第十条 实施监理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管理责任:
(一)审核施工单位拟定的施工组织设计文件,督促施工单位落实文明施工管理措施,审核确认施工单位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使用情况。
(二)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施工单位有违反文明施工管理规定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停施工,并向建设单位报告。
(三)施工单位违反文明施工管理规定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及时向工程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不需要实施监理的工程,由建设单位履行前款规定的管理责任。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距工程开工7日前,在现场周边张贴开工通告,通告应当包括工程概况、施工计划、建设各方责任单位名称及项目负责人姓名、投诉举报电话等内容。
对交通影响较大的城市道路占道施工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制定交通组织疏导方案、应急预案和道路修复方案,并通过市级以上电视台、报纸、广播电台等媒体发布施工通告、公交临时调整等信息。
第十二条 施工现场应当按照下列要求设置相关设施:
(一)在醒目位置设置施工铭牌,并张贴有关许可证件。施工铭牌应当明确项目名称,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及项目负责人姓名,监督机构名称,开工、计划竣工日期和监督投诉电话等。
(二)施工作业区与办公、生活区应当分开设置,具有足够的安全距离,采取相应的隔离措施;占用、挖掘城市道路施工的,不得设置办公场地、宿舍等非必要区域和设施。
(三)施工现场四周应当设置连续、封闭的围档。管线工程、非全封闭的城市道路等工程应当使用路拦式围档。
(四)工地内车辆出入口应当设置洗车场地和沉淀池,配备高压冲洗水枪;不具备设置洗车设施的管线工程、非全封闭的城市道路等工程,施工单位应当采用移动式冲水设备冲洗工地车辆,并安排工人保洁。
(五)工地外立面脚手架使用钢管搭设,禁止使用竹子搭设或者钢竹混搭,脚手架杆件应当涂装规定颜色的警示漆,不应有明显锈迹,立面统一采用绿色密目式安全网围蔽。
(六)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和设备设施,应当按照施工总平面图划定的区域存放整齐,并设置标签,不得堆放在现场围蔽以外。
(七)施工现场道路应当畅通,并设置通畅的排水设施和应急设施。
第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有关规定防止施工噪声污染,噪声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噪声排放标准。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建筑施工场界噪声测量办法对施工现场产生的噪声值进行监测。
第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当遵守下列防治扬尘的规定:
(一)建设工程应当使用散装水泥或者商品混凝土;由于交通、施工场地等客观条件限制,需要使用袋装水泥的,应当经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二)施工现场堆放的散体建筑材料,应当采取密闭或者遮盖等防尘措施。
(三)禁止凌空抛撒建筑废弃物,建筑废弃物应当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及时清运消纳。
(四)散体物料运输应当遵守本市散体物料管理的有关规定。
(五)拆除工程施工应当采取喷淋除尘措施。拆除工程完工后30日内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建设单位应当采取覆盖、地面硬化、简易绿化等措施。
(六)装卸建筑散体材料或者在施工现场粉尘飞扬的区域,应当采取遮挡围蔽或者喷水降尘等措施。
(七)禁止燃烧建筑废弃物和生活垃圾。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向水务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施工排水许可手续,并按规定进行临时排水接驳。
施工现场应当设置沉淀池和排水沟(管)网,禁止直接将工地泥浆排入城市排水管网或者河道。
第十六条 施工单位进行电焊作业或者夜间施工使用灯光照明的,应当采取有效的遮蔽光照措施,避免光照直射居民住宅。
除满足工地夜间安全保卫需要外,工地于夜间22时至次日6时应当停止使用强照光源。
第十七条 在城市道路上施工作业的,施工单位应当在经批准的路段和时间内施工作业,并在距离施工地点来车方向安全距离处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采取防护措施。
在城市道路上进行养护、维修施工作业时,应当按照规定设置规范的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道路养护施工作业车辆、机械应当安装警示灯,喷涂明显的标志图案,作业时应当开启警示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
建设工程邻近人行道或者车行道的,施工单位应当在道路上方搭建安全防护设施,并设置警示和引导标志。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做好建设工地施工现场安全保卫工作,落实防盗、防火措施。
第十九条 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应当做好对周边单位、社区有关施工影响的随访、复访工作,根据反馈意见改进文明施工工作。
第二十条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文明施工档案,记录文明施工情况。
第二十一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当在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前拆除工地围蔽、安全防护设施和其他临时设施,并清运废弃物。
占用、挖掘城市道路施工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当清除道路上的障碍物,消除安全隐患,并在批准施工期限届满前清理场地。
第二十二条 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的具体标准,按本规定所附《广州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标准》执行;需要调整的,由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组织修订并公布。
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各工程行政管理部门建立本市文明施工评价制度,组织进行企业文明施工评价,将评价结果交市城市管理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后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违反本规定的施工行为。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未履行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文明施工管理责任的,由工程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并记入企业文明施工评价档案。
第二十五条 监理单位、建设单位未履行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文明施工管理责任的,由工程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由工程行政管理部门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 建设单位未按本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进行通告的,由工程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 施工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施工现场设施不符合要求的,由工程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 施工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的灯光照明要求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 施工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三)项、第(四)项、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按照《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细则》确定的分工实施行政处罚。
违反本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法律、法规、规章已有处罚规定的,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其规定处罚。
第三十条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职责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附件:
广州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标准
一、施工围蔽
(一)围墙。
1.房屋建筑工程、工期在半年以上的市政工程、水务工程和建筑物、构筑物拆除工程应采用围墙封闭。
2.统一采用砖砌18厘米厚砖墙,高度2米并压顶。
3.应砌筑基础底脚和墙柱,基础底脚埋地深度不小于50厘米,墙柱之间距离不宜超过3米,墙柱与墙体连接应牢固、安全、可靠。
4.外墙面应批荡抹光和美化处理,鼓励建设工程采用特色造型和绿化外墙。
5.利用墙面设置商业广告和公益广告的,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广州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
(二)围板。
1.工期在半年以下15日以上的市政工程、水务工程和拆除工程宜采用围板封闭。
2.采用轻型钢架铝扣板(压型板)或装配式双面彩钢夹心板(板房板),高度1.8米,围板用角钢支撑,并通过C型钢柱与在地面固结,钢柱间距不大于3.3米。
3.围蔽脚线统一采用砖砌20厘米高、18厘米厚砖墙,防止余泥杂物泻出围板外。
4.支柱、支座、弧形彩色压型钢板的连接必须牢固、安全、可靠,围板的颜色应一致。
5.临近机动车道的围蔽应设置成品铸铁或钢制防撞杆,按交通相关管理规定设置夜间反光警示标志。
(三)密扣式钢围栏(铁马)。
工期在15日以下的市政工程、水务工程宜采用标准密扣式钢围栏(铁马)围蔽。
二、工地出入大门
(一)工地大门和门柱应牢固美观,高度不应低于2米,宽度不宜少于5米。
(二)大门使用材料与围墙、围档等相适应,大门上应有企业标识。
三、场地管理
(一)施工现场应当采用以下硬底化措施。
1.施工现场大门内外通道、临时设施室内地面、材料堆放场、钢筋加工场、仓库地面等区域,应当浇厚度不小于20厘米,强度不低于C15的混凝土进行硬底化。
2.施工现场内裸置3个月以上的土地,应当采取绿化措施;裸置3个月以下的土地,应当采取覆盖、压实、洒水等压尘措施。
(二)施工现场内设置的临时设施(办公室、宿舍、厨房、厕所、临时水电设施、仓库)统一采用整体装配式活动房或砖砌房屋。
现场使用的整体装配式活动房应当具有产品合格证。砖砌临设统一采用砖墙、锌铁瓦盖,墙内外面批荡刷白,屋盖应采取防台风加固措施。
(三)施工场地应有循环干道,且保持经常畅通,不堆放构件、材料,道路应平整坚实,无大面积积水。机动车通道的宽度不宜少于3.5米,外侧应设置排水沟。
(四)工地内车辆出入口应当设置用混凝土挠捣的由宽30厘米、深40厘米沟槽围成宽3米、长5米的矩形洗车场地和沉淀池,配备高压冲洗水枪,驶离工地的机动车辆应当在驶出前冲洗干净。不具备设置洗车设施的市政、管线工程,施工单位应采用移动式冲水设备冲洗工地车辆,并安排工人保洁。
(五)设置排水沟(管)网,保证畅通排水。工程施工的废水、泥浆应经流水槽或管道流到工地集水池统一沉淀处理,不得随意排放和污染施工区域以外的河道、路面。
(六)安全网张挂平整,密拼连接、整齐美观,不得漏挂、脱落。拆除工程使用的立面围网应不透尘,色彩宜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七)现场实行封闭管理。
1.出入口处应有专职门卫人员及门卫管理制度,切实起到门卫作用。
2.进入施工现场的人员都应佩戴“建设工程平安卡”等工作卡,工作卡应佩戴整齐。
(八)不得在经审批占用市政道路施工范围设置办公场地、宿舍等设施。
四、生活设施
(一)生活区应设置以下设施:茶水间、盥洗池和淋浴间、水冲式或者移动式厕所、密闭式垃圾容器等。夏季施工期间应当配置茶水亭和茶水桶等防暑降温设备设施。
(二)厨房。
1.施工现场设置集体厨房的,应当远离建筑物排栅、作业场所、污水沟及其他污染源。厨房内要求通风、卫生,经常保持清洁,生熟间要分隔,内墙要铺贴高2米的白瓷片,其余抹平扫白,厨房内灶台、工作台等设施和售饭窗口内外窗台也应铺贴白瓷片,门窗及洞口要设置纱窗,地面排水良好。
2.食堂建筑、食堂卫生必须符合有关卫生要求。如炊事员必须有卫生防疫部门颁发的体检合格证,生熟食应分别存放,食堂炊事人员穿白色工作服,食堂卫生定期检查等。
3.食堂应在明显处张挂卫生责任制并落实到人。
(三)宿舍。
1.应当具备防潮、通风、采光性能,人均床铺占有面积不小于1.7平方米,并进行适当分隔。
2.每25人应设一个直接出入口,主要通道宽不少于1.2米。
3.15人以上居住的宿舍门宽不少于1.2米。
4.男女宿舍和沐浴应能满足施工高峰期的需要。
5.工人宿舍内部设施应当整齐清洁,生活用品分类统一存放。
6.宿舍内要有管理制度,并落实治安、防火、卫生管理责任人。
(四)厕所。
1.应当设置洗手槽、便槽自动冲洗设备、加盖化粪池,禁止将粪便直接排入下水道和河道。
2.内墙裙应当铺贴高度1.5米的白瓷片,便槽内底部和旁侧应铺贴白瓷片,地面、蹲台采用水泥浆抹面。
3.对厕所要落实专人清扫,定期喷药,不得有异味,要保持清洁卫生。
五、施工现场标牌
(一)施工现场的进口处应有整齐明显的“五牌一图”:
工程概况牌;管理人员名单及监督电话牌;消防保卫牌;安全生产牌;文明施工牌和施工现场总平面图。
(二)标牌制作、标挂应规范整齐,字体工整。
(三)施工现场应该设置读报栏、黑板报等宣传园地,丰富学习内容,表扬好人好事。
六、噪声污染控制
(一)在市区行政街和城镇噪声控制范围内的建筑、装饰、市政工程、清拆施工场地,使用各种钻桩机、钻孔机、搅拌机、推土机、挖掘机、卷扬机、振荡器、电锯、电刨、锯木机、风动机具和其他施工机械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除抢修和抢险工程外,其作业时间限制在6时至22时。
(二)易产生噪声的混凝土输送泵、大型空气压缩机和柴油发电机等作业设备,尽可能设置在施工现场中远离居民区一侧的位置,并在设有隔音功能的临房、临棚内操作。距离住宅、医院、学校等建筑物不足5米的施工现场,应当设置具有降噪功能的围档。
(三)需要爆破作业的,经公安机关批准后,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
七、扬尘污染控制
(一)施工现场放置散装水泥、砂浆罐(筒库)等存储设备的,设备所有人负责向散装水泥管理机构报送登记表。
(二)施工现场土方应集中堆放,100%采取覆盖或固化等措施。
(三)拆除工程必须采取喷水降尘措施,气象预报风速达到5级时,应当停止拆除工程施工。渣土要在拆除施工完成之日起3日内清运完毕,并应遵守拆除工程管理的相关规定。
八、保健急救
(一)人数超过500人的施工现场,应当设立医疗室,其他施工现场必须设立有效的医疗急救箱。
(二)施工现场应有经培训合格的急救人员,懂得一般急救处理知识。
(三)为保障作业人员健康,应在流行病发季节及平时定期开展卫生防病的宣传教育。
九、建筑废弃物和生活垃圾处理
(一)施工现场设密闭式垃圾站,按照市城市管理行政管理部门关于垃圾分类管理的有关规定,实行垃圾分类存放。
(二)生活垃圾应及时清理,集中运送装入容器,并设专人管理。
(三)现场不得焚烧有毒、有害物质,有毒、有害物质的处置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十、临时性建筑工程、农民自建低层住宅以及其他总投资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下小型工程的文明施工标准
(一)采用蓝色波纹板围蔽,立面采用绿色安全网防护。
(二)施工作业时间限制于每日6时至22时。
(三)建筑余泥或固体废弃物排放应当遵守本市的有关规定,运输车辆驶出工地时应冲洗干净。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秘书处2012年1月18日印发 收起阅读 »
发布日期:2012-01-05
广州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62号
《广州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已经2011年12月16日市政府第13届16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市长陈建华
二〇一二年一月五日
广州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维护城市环境整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文明施工,是指在工程建设和建筑物、构筑物拆除等活动中,按照规定采取措施,保障施工现场作业环境、市容环境卫生和施工人员身体健康,并有效减少对周边环境不利影响的施工活动。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建设和建筑物、构筑物拆除的有关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抢险救灾工程、铁路和军事建设工程不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文明施工管理的组织协调工作,并组织实施本规定。
市城市管理行政管理部门设立文明施工举报热线(12319),建立工程行政管理部门之间的信息交换和投诉快速处理机制。
第五条 建设、水务、林业园林、交通、城市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统称工程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以下职责,分别负责对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的监督和管理:
(一)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文明施工的监督管理。
(二)水务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水务工程文明施工的监督管理。
(三)林业园林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园林绿化工程文明施工的监督管理。
(四)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占用、挖掘城市道路(人行道及相关公共场地除外)施工的监督管理。
(五)城市管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人行道开挖及占用人行道施工的监督管理。
(六)港务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港口码头工程文明施工的监督管理。
(七)公路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公路交通工程文明施工的监督管理。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和工程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负责相关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第六条 各工程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文明施工巡查制度,做好巡查记录,并将企业实施文明施工管理情况纳入企业综合诚信评价体系。
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履行下列管理责任:
(一)在建设工程和建筑物、构筑物拆除工程招标或者直接发包时,明确文明施工的要求和措施,单列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
(二)在编制工程概算、预算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合同中明确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有关申请、审核、支付和结算等条款。
(三)在办理施工许可时,提供施工合同、安全文明施工措施有关文件。
(四)在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确定前,组织设计单位对工程周围建筑物、构筑物和各类管线、设施进行现场勘查,提出文明施工的具体技术措施和要求,并将工程所涉及建筑物、构筑物和管线、设施管理单位的书面意见以及环保行政部门提出的设计要求,提交给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道路管养单位。
(五)落实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检查、督促、协助施工单位实施文明施工,不得要求施工单位降低文明施工标准。
第八条 设计单位在编制设计文件时,应当根据建设工程勘察文件和建设单位提供的文明施工书面意见,对建设工程周边建筑物、构筑物和各类管线、设施提出保护要求,并优先选用有利于文明施工的施工技术、工艺和建筑材料。
第九条 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管理责任:
(一)按照本规定要求,落实各项文明施工管理措施,落实文明施工责任人,建立文明施工检查制度。
(二)实行施工总承包管理的工程,各分包单位应当遵守总承包单位的管理规定,落实分包工程的文明施工管理责任。
(三)根据建设单位的文明施工书面意见和设计文件要求,在施工组织设计文件中明确文明施工的具体措施,并提交监理单位审核确认后实施。
施工单位对施工活动中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应当及时整改。
第十条 实施监理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管理责任:
(一)审核施工单位拟定的施工组织设计文件,督促施工单位落实文明施工管理措施,审核确认施工单位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使用情况。
(二)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施工单位有违反文明施工管理规定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停施工,并向建设单位报告。
(三)施工单位违反文明施工管理规定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及时向工程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不需要实施监理的工程,由建设单位履行前款规定的管理责任。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距工程开工7日前,在现场周边张贴开工通告,通告应当包括工程概况、施工计划、建设各方责任单位名称及项目负责人姓名、投诉举报电话等内容。
对交通影响较大的城市道路占道施工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制定交通组织疏导方案、应急预案和道路修复方案,并通过市级以上电视台、报纸、广播电台等媒体发布施工通告、公交临时调整等信息。
第十二条 施工现场应当按照下列要求设置相关设施:
(一)在醒目位置设置施工铭牌,并张贴有关许可证件。施工铭牌应当明确项目名称,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及项目负责人姓名,监督机构名称,开工、计划竣工日期和监督投诉电话等。
(二)施工作业区与办公、生活区应当分开设置,具有足够的安全距离,采取相应的隔离措施;占用、挖掘城市道路施工的,不得设置办公场地、宿舍等非必要区域和设施。
(三)施工现场四周应当设置连续、封闭的围档。管线工程、非全封闭的城市道路等工程应当使用路拦式围档。
(四)工地内车辆出入口应当设置洗车场地和沉淀池,配备高压冲洗水枪;不具备设置洗车设施的管线工程、非全封闭的城市道路等工程,施工单位应当采用移动式冲水设备冲洗工地车辆,并安排工人保洁。
(五)工地外立面脚手架使用钢管搭设,禁止使用竹子搭设或者钢竹混搭,脚手架杆件应当涂装规定颜色的警示漆,不应有明显锈迹,立面统一采用绿色密目式安全网围蔽。
(六)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和设备设施,应当按照施工总平面图划定的区域存放整齐,并设置标签,不得堆放在现场围蔽以外。
(七)施工现场道路应当畅通,并设置通畅的排水设施和应急设施。
第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有关规定防止施工噪声污染,噪声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噪声排放标准。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建筑施工场界噪声测量办法对施工现场产生的噪声值进行监测。
第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当遵守下列防治扬尘的规定:
(一)建设工程应当使用散装水泥或者商品混凝土;由于交通、施工场地等客观条件限制,需要使用袋装水泥的,应当经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二)施工现场堆放的散体建筑材料,应当采取密闭或者遮盖等防尘措施。
(三)禁止凌空抛撒建筑废弃物,建筑废弃物应当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及时清运消纳。
(四)散体物料运输应当遵守本市散体物料管理的有关规定。
(五)拆除工程施工应当采取喷淋除尘措施。拆除工程完工后30日内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建设单位应当采取覆盖、地面硬化、简易绿化等措施。
(六)装卸建筑散体材料或者在施工现场粉尘飞扬的区域,应当采取遮挡围蔽或者喷水降尘等措施。
(七)禁止燃烧建筑废弃物和生活垃圾。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向水务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施工排水许可手续,并按规定进行临时排水接驳。
施工现场应当设置沉淀池和排水沟(管)网,禁止直接将工地泥浆排入城市排水管网或者河道。
第十六条 施工单位进行电焊作业或者夜间施工使用灯光照明的,应当采取有效的遮蔽光照措施,避免光照直射居民住宅。
除满足工地夜间安全保卫需要外,工地于夜间22时至次日6时应当停止使用强照光源。
第十七条 在城市道路上施工作业的,施工单位应当在经批准的路段和时间内施工作业,并在距离施工地点来车方向安全距离处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采取防护措施。
在城市道路上进行养护、维修施工作业时,应当按照规定设置规范的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道路养护施工作业车辆、机械应当安装警示灯,喷涂明显的标志图案,作业时应当开启警示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
建设工程邻近人行道或者车行道的,施工单位应当在道路上方搭建安全防护设施,并设置警示和引导标志。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做好建设工地施工现场安全保卫工作,落实防盗、防火措施。
第十九条 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应当做好对周边单位、社区有关施工影响的随访、复访工作,根据反馈意见改进文明施工工作。
第二十条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文明施工档案,记录文明施工情况。
第二十一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当在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前拆除工地围蔽、安全防护设施和其他临时设施,并清运废弃物。
占用、挖掘城市道路施工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当清除道路上的障碍物,消除安全隐患,并在批准施工期限届满前清理场地。
第二十二条 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的具体标准,按本规定所附《广州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标准》执行;需要调整的,由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组织修订并公布。
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各工程行政管理部门建立本市文明施工评价制度,组织进行企业文明施工评价,将评价结果交市城市管理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后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违反本规定的施工行为。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未履行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文明施工管理责任的,由工程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并记入企业文明施工评价档案。
第二十五条 监理单位、建设单位未履行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文明施工管理责任的,由工程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由工程行政管理部门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 建设单位未按本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进行通告的,由工程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 施工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施工现场设施不符合要求的,由工程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 施工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的灯光照明要求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 施工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三)项、第(四)项、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按照《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细则》确定的分工实施行政处罚。
违反本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法律、法规、规章已有处罚规定的,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其规定处罚。
第三十条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职责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附件:
广州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标准
一、施工围蔽
(一)围墙。
1.房屋建筑工程、工期在半年以上的市政工程、水务工程和建筑物、构筑物拆除工程应采用围墙封闭。
2.统一采用砖砌18厘米厚砖墙,高度2米并压顶。
3.应砌筑基础底脚和墙柱,基础底脚埋地深度不小于50厘米,墙柱之间距离不宜超过3米,墙柱与墙体连接应牢固、安全、可靠。
4.外墙面应批荡抹光和美化处理,鼓励建设工程采用特色造型和绿化外墙。
5.利用墙面设置商业广告和公益广告的,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广州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
(二)围板。
1.工期在半年以下15日以上的市政工程、水务工程和拆除工程宜采用围板封闭。
2.采用轻型钢架铝扣板(压型板)或装配式双面彩钢夹心板(板房板),高度1.8米,围板用角钢支撑,并通过C型钢柱与在地面固结,钢柱间距不大于3.3米。
3.围蔽脚线统一采用砖砌20厘米高、18厘米厚砖墙,防止余泥杂物泻出围板外。
4.支柱、支座、弧形彩色压型钢板的连接必须牢固、安全、可靠,围板的颜色应一致。
5.临近机动车道的围蔽应设置成品铸铁或钢制防撞杆,按交通相关管理规定设置夜间反光警示标志。
(三)密扣式钢围栏(铁马)。
工期在15日以下的市政工程、水务工程宜采用标准密扣式钢围栏(铁马)围蔽。
二、工地出入大门
(一)工地大门和门柱应牢固美观,高度不应低于2米,宽度不宜少于5米。
(二)大门使用材料与围墙、围档等相适应,大门上应有企业标识。
三、场地管理
(一)施工现场应当采用以下硬底化措施。
1.施工现场大门内外通道、临时设施室内地面、材料堆放场、钢筋加工场、仓库地面等区域,应当浇厚度不小于20厘米,强度不低于C15的混凝土进行硬底化。
2.施工现场内裸置3个月以上的土地,应当采取绿化措施;裸置3个月以下的土地,应当采取覆盖、压实、洒水等压尘措施。
(二)施工现场内设置的临时设施(办公室、宿舍、厨房、厕所、临时水电设施、仓库)统一采用整体装配式活动房或砖砌房屋。
现场使用的整体装配式活动房应当具有产品合格证。砖砌临设统一采用砖墙、锌铁瓦盖,墙内外面批荡刷白,屋盖应采取防台风加固措施。
(三)施工场地应有循环干道,且保持经常畅通,不堆放构件、材料,道路应平整坚实,无大面积积水。机动车通道的宽度不宜少于3.5米,外侧应设置排水沟。
(四)工地内车辆出入口应当设置用混凝土挠捣的由宽30厘米、深40厘米沟槽围成宽3米、长5米的矩形洗车场地和沉淀池,配备高压冲洗水枪,驶离工地的机动车辆应当在驶出前冲洗干净。不具备设置洗车设施的市政、管线工程,施工单位应采用移动式冲水设备冲洗工地车辆,并安排工人保洁。
(五)设置排水沟(管)网,保证畅通排水。工程施工的废水、泥浆应经流水槽或管道流到工地集水池统一沉淀处理,不得随意排放和污染施工区域以外的河道、路面。
(六)安全网张挂平整,密拼连接、整齐美观,不得漏挂、脱落。拆除工程使用的立面围网应不透尘,色彩宜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七)现场实行封闭管理。
1.出入口处应有专职门卫人员及门卫管理制度,切实起到门卫作用。
2.进入施工现场的人员都应佩戴“建设工程平安卡”等工作卡,工作卡应佩戴整齐。
(八)不得在经审批占用市政道路施工范围设置办公场地、宿舍等设施。
四、生活设施
(一)生活区应设置以下设施:茶水间、盥洗池和淋浴间、水冲式或者移动式厕所、密闭式垃圾容器等。夏季施工期间应当配置茶水亭和茶水桶等防暑降温设备设施。
(二)厨房。
1.施工现场设置集体厨房的,应当远离建筑物排栅、作业场所、污水沟及其他污染源。厨房内要求通风、卫生,经常保持清洁,生熟间要分隔,内墙要铺贴高2米的白瓷片,其余抹平扫白,厨房内灶台、工作台等设施和售饭窗口内外窗台也应铺贴白瓷片,门窗及洞口要设置纱窗,地面排水良好。
2.食堂建筑、食堂卫生必须符合有关卫生要求。如炊事员必须有卫生防疫部门颁发的体检合格证,生熟食应分别存放,食堂炊事人员穿白色工作服,食堂卫生定期检查等。
3.食堂应在明显处张挂卫生责任制并落实到人。
(三)宿舍。
1.应当具备防潮、通风、采光性能,人均床铺占有面积不小于1.7平方米,并进行适当分隔。
2.每25人应设一个直接出入口,主要通道宽不少于1.2米。
3.15人以上居住的宿舍门宽不少于1.2米。
4.男女宿舍和沐浴应能满足施工高峰期的需要。
5.工人宿舍内部设施应当整齐清洁,生活用品分类统一存放。
6.宿舍内要有管理制度,并落实治安、防火、卫生管理责任人。
(四)厕所。
1.应当设置洗手槽、便槽自动冲洗设备、加盖化粪池,禁止将粪便直接排入下水道和河道。
2.内墙裙应当铺贴高度1.5米的白瓷片,便槽内底部和旁侧应铺贴白瓷片,地面、蹲台采用水泥浆抹面。
3.对厕所要落实专人清扫,定期喷药,不得有异味,要保持清洁卫生。
五、施工现场标牌
(一)施工现场的进口处应有整齐明显的“五牌一图”:
工程概况牌;管理人员名单及监督电话牌;消防保卫牌;安全生产牌;文明施工牌和施工现场总平面图。
(二)标牌制作、标挂应规范整齐,字体工整。
(三)施工现场应该设置读报栏、黑板报等宣传园地,丰富学习内容,表扬好人好事。
六、噪声污染控制
(一)在市区行政街和城镇噪声控制范围内的建筑、装饰、市政工程、清拆施工场地,使用各种钻桩机、钻孔机、搅拌机、推土机、挖掘机、卷扬机、振荡器、电锯、电刨、锯木机、风动机具和其他施工机械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除抢修和抢险工程外,其作业时间限制在6时至22时。
(二)易产生噪声的混凝土输送泵、大型空气压缩机和柴油发电机等作业设备,尽可能设置在施工现场中远离居民区一侧的位置,并在设有隔音功能的临房、临棚内操作。距离住宅、医院、学校等建筑物不足5米的施工现场,应当设置具有降噪功能的围档。
(三)需要爆破作业的,经公安机关批准后,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
七、扬尘污染控制
(一)施工现场放置散装水泥、砂浆罐(筒库)等存储设备的,设备所有人负责向散装水泥管理机构报送登记表。
(二)施工现场土方应集中堆放,100%采取覆盖或固化等措施。
(三)拆除工程必须采取喷水降尘措施,气象预报风速达到5级时,应当停止拆除工程施工。渣土要在拆除施工完成之日起3日内清运完毕,并应遵守拆除工程管理的相关规定。
八、保健急救
(一)人数超过500人的施工现场,应当设立医疗室,其他施工现场必须设立有效的医疗急救箱。
(二)施工现场应有经培训合格的急救人员,懂得一般急救处理知识。
(三)为保障作业人员健康,应在流行病发季节及平时定期开展卫生防病的宣传教育。
九、建筑废弃物和生活垃圾处理
(一)施工现场设密闭式垃圾站,按照市城市管理行政管理部门关于垃圾分类管理的有关规定,实行垃圾分类存放。
(二)生活垃圾应及时清理,集中运送装入容器,并设专人管理。
(三)现场不得焚烧有毒、有害物质,有毒、有害物质的处置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十、临时性建筑工程、农民自建低层住宅以及其他总投资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下小型工程的文明施工标准
(一)采用蓝色波纹板围蔽,立面采用绿色安全网防护。
(二)施工作业时间限制于每日6时至22时。
(三)建筑余泥或固体废弃物排放应当遵守本市的有关规定,运输车辆驶出工地时应冲洗干净。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秘书处2012年1月18日印发 收起阅读 »
东建价〔2012〕3号 关于建筑工程计取高温津贴的通知
文号:东建价〔2012〕3号
发布日期:2012-07-27
东建价〔2012〕3号文,东建价[2012]3号文,东建价【2012】3号文,东建价2012 3号文,
各有关单位:
根据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关于加强定额人工动态单价管理的通知》(粤建造函〔2012〕106号)和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卫生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省总工会《关于公布我省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粤人社发〔2012〕118号)精神,为保障我市建筑工人的合法权益,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现就我市建筑工程高温津贴问题通知如下:
一、高温津贴的发放期间为每年6月至10月。
二、高温津贴按每人每天6.90元的标准计,由施工单位先行支付。
三、6月至10月施工期间,其工作岗位温度超过33℃以上(含33℃)的,由施工单位把施工人数报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和监理公司共同签证,核定每天施工的实际人数,工程结算按所签证的总人数计算高温津贴总额,作独立费列入工程总造价。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七日 收起阅读 »
发布日期:2012-07-27
东建价〔2012〕3号文,东建价[2012]3号文,东建价【2012】3号文,东建价2012 3号文,
各有关单位:
根据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关于加强定额人工动态单价管理的通知》(粤建造函〔2012〕106号)和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卫生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省总工会《关于公布我省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粤人社发〔2012〕118号)精神,为保障我市建筑工人的合法权益,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现就我市建筑工程高温津贴问题通知如下:
一、高温津贴的发放期间为每年6月至10月。
二、高温津贴按每人每天6.90元的标准计,由施工单位先行支付。
三、6月至10月施工期间,其工作岗位温度超过33℃以上(含33℃)的,由施工单位把施工人数报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和监理公司共同签证,核定每天施工的实际人数,工程结算按所签证的总人数计算高温津贴总额,作独立费列入工程总造价。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七日 收起阅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