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建标函〔2018〕106号 关于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和用工实名管理费用计价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文部门: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文号:粤建标函【2018】106号
发布日期:2018-04-27
粤建标函〔2018〕106号文,粤建标函[2018]106号文,粤建标函2018 106号文,粤建标函(2018)106号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关于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和用工实名管理费用计价有关事项的通知
粤建标函〔2018〕106号

各地级以上市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推进《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试行)》(粤办函〔2017〕708号)、《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采取切实措施坚决遏制施工扬尘污染的紧急通知》(粤建电发〔2018〕20号)和《广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用工实名管理暂行办法》(粤建规范〔2018〕1号)的实施,发挥工程造价的重要保障作用,现将涉及工程计价的有关事项明确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如有意见和建议,径向我站反映。

一、按照《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试行)》(粤办函〔2017〕708号)和《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采取切实措施坚决遏制施工扬尘污染的紧急通知》(粤建电发〔2018〕20号)有关要求,建筑施工企业履行职责,建立相关制度,采取措施进行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的费用,可按现行各专业综合定额中以营改增后系数计算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17.5%增加计算,列属不可竞争费用。《广东省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综合定额(2018)》已纳入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中,不再另行计算。

二、按照《广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用工实名管理暂行办法》(粤建规范〔2018〕1号)有关要求,建筑施工企业利用信息技术手段,对施工现场人员建立基本信息档案、实行实名管理的制度产生的相关费用,可按现行各专业综合定额中以营改增后系数计算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广东省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综合定额(2018)》为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的6%增加计算,列属不可竞争费用。

三、施工现场设置硬质、连续的封闭围挡费用;安装在线空气质量监测设备的费用需按实另行计算,均列属不可竞争费用。

四、编制招标控制价应在安全文明措施费中增计扬尘污染防治和用工实名管理费用。建设单位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施工单位扬尘污染防治和用工实名管理的要求以及费用专项使用的监管方案等要求,施工单位应在投标文件中编制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和用工实名管理专项方案以及费用使用计划,并作为工程施工合同组成部分。

五、在建项目,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以按照本通知有关文件规定开展施工扬尘污染防治或实施用工实名管理期间的工程量为基础,增加计算相应费用。

六、各地工程造价管理部门要提高认识,加强工程造价监测,加大力度检查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施工合同是否列明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和用工实名管理相关内容,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是否计算相关费用,工程款支付是否落实人工费用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是否用到实处等,并定期于每季度的第一周内将监测情况报至我站汇总分析,确保施工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和用工实名管理落实到位。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18年4月27日
 
抄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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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部门: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文号:粤建标函【2018】106号
发布日期:2018-04-27
粤建标函〔2018〕106号文,粤建标函[2018]106号文,粤建标函2018 106号文,粤建标函(2018)106号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关于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和用工实名管理费用计价有关事项的通知
粤建标函〔2018〕106号

各地级以上市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推进《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试行)》(粤办函〔2017〕708号)、《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采取切实措施坚决遏制施工扬尘污染的紧急通知》(粤建电发〔2018〕20号)和《广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用工实名管理暂行办法》(粤建规范〔2018〕1号)的实施,发挥工程造价的重要保障作用,现将涉及工程计价的有关事项明确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如有意见和建议,径向我站反映。

一、按照《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试行)》(粤办函〔2017〕708号)和《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采取切实措施坚决遏制施工扬尘污染的紧急通知》(粤建电发〔2018〕20号)有关要求,建筑施工企业履行职责,建立相关制度,采取措施进行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的费用,可按现行各专业综合定额中以营改增后系数计算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17.5%增加计算,列属不可竞争费用。《广东省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综合定额(2018)》已纳入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中,不再另行计算。

二、按照《广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用工实名管理暂行办法》(粤建规范〔2018〕1号)有关要求,建筑施工企业利用信息技术手段,对施工现场人员建立基本信息档案、实行实名管理的制度产生的相关费用,可按现行各专业综合定额中以营改增后系数计算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广东省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综合定额(2018)》为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的6%增加计算,列属不可竞争费用。

三、施工现场设置硬质、连续的封闭围挡费用;安装在线空气质量监测设备的费用需按实另行计算,均列属不可竞争费用。

四、编制招标控制价应在安全文明措施费中增计扬尘污染防治和用工实名管理费用。建设单位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施工单位扬尘污染防治和用工实名管理的要求以及费用专项使用的监管方案等要求,施工单位应在投标文件中编制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和用工实名管理专项方案以及费用使用计划,并作为工程施工合同组成部分。

五、在建项目,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以按照本通知有关文件规定开展施工扬尘污染防治或实施用工实名管理期间的工程量为基础,增加计算相应费用。

六、各地工程造价管理部门要提高认识,加强工程造价监测,加大力度检查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施工合同是否列明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和用工实名管理相关内容,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是否计算相关费用,工程款支付是否落实人工费用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是否用到实处等,并定期于每季度的第一周内将监测情况报至我站汇总分析,确保施工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和用工实名管理落实到位。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18年4月27日
 
抄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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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标[2013]44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

建标[2013]44号文,建标2013 44号,建标(2013)44号,建标〔2013〕44号文
发文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文号:建标[2013]44号
发布日期:2013-03-21
 
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
建标[2013]44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财政厅,直辖市建委(建交委)、财政局,国务院有关部门:
为适应深化工程计价改革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在总结原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建标[2003]206号)(以下简称《通知》)执行情况的基础上,我们修订完成了《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以下简称《费用组成》),现印发给你们。为便于各地区、各部门做好发布后的贯彻实施工作,现将主要调整内容和贯彻实施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费用组成》调整的主要内容:
(一)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按费用构成要素组成划分为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规费和税金(见附件1)。
(二)为指导工程造价专业人员计算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将建筑安装工程费用按工程造价形成顺序划分为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见附件2)。
(三)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合理调整了人工费构成及内容。
(四)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9部委发布的《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的有关规定,将工程设备费列入材料费;原材料费中的检验试验费列入企业管理费。
(五)将仪器仪表使用费列入施工机具使用费;大型机械进出场及安拆费列入措施项目费。
(六)按照《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将原企业管理费中劳动保险费中的职工死亡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列入规费中的养老保险费;在企业管理费中的财务费和其他中增加担保费用、投标费、保险费。
(七)按照《社会保险法》、《建筑法》的规定,取消原规费中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费,增加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
(八)按照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在税金中增加地方教育附加。
二、为指导各部门、各地区按照本通知开展费用标准测算等工作,我们对原《通知》中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参考计算方法、公式和计价程序等进行了相应的修改完善,统一制订了《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参考计算方法》和《建筑安装工程计价程序》(见附件3、附件4)。
三、《费用组成》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原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建标[2003]206号)同时废止。
附件:
1.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按费用构成要素划分)
2.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按造价形成划分)
3.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参考计算方法
4.建筑安装工程计价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2013年3月21日
建标[2013]44号.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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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标[2013]44号文,建标2013 44号,建标(2013)44号,建标〔2013〕44号文
发文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文号:建标[2013]44号
发布日期:2013-03-21
 
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
建标[2013]44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财政厅,直辖市建委(建交委)、财政局,国务院有关部门:
为适应深化工程计价改革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在总结原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建标[2003]206号)(以下简称《通知》)执行情况的基础上,我们修订完成了《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以下简称《费用组成》),现印发给你们。为便于各地区、各部门做好发布后的贯彻实施工作,现将主要调整内容和贯彻实施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费用组成》调整的主要内容:
(一)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按费用构成要素组成划分为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规费和税金(见附件1)。
(二)为指导工程造价专业人员计算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将建筑安装工程费用按工程造价形成顺序划分为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见附件2)。
(三)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合理调整了人工费构成及内容。
(四)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9部委发布的《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的有关规定,将工程设备费列入材料费;原材料费中的检验试验费列入企业管理费。
(五)将仪器仪表使用费列入施工机具使用费;大型机械进出场及安拆费列入措施项目费。
(六)按照《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将原企业管理费中劳动保险费中的职工死亡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列入规费中的养老保险费;在企业管理费中的财务费和其他中增加担保费用、投标费、保险费。
(七)按照《社会保险法》、《建筑法》的规定,取消原规费中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费,增加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
(八)按照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在税金中增加地方教育附加。
二、为指导各部门、各地区按照本通知开展费用标准测算等工作,我们对原《通知》中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参考计算方法、公式和计价程序等进行了相应的修改完善,统一制订了《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参考计算方法》和《建筑安装工程计价程序》(见附件3、附件4)。
三、《费用组成》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原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建标[2003]206号)同时废止。
附件:
1.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按费用构成要素划分)
2.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按造价形成划分)
3.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参考计算方法
4.建筑安装工程计价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2013年3月21日
建标[2013]44号.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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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建造价〔2018〕64号 广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关于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和用工实名管理费用计价有关事项的通知

文号:穗建造价〔2018〕64号
发布日期:2018-05-15
穗建造价〔2018〕64号文,穗建造价[2018]64号文,穗建造价(2018)64号,穗建造价2018 64号

广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关于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和用工实名管理费用计价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关于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防治措施和用工突名管理费用计价有关事项的通知》(粵建标函(2018)106号)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广州市突隊情况,现将有关计费事项通知如下实施施工杨尘污染防治管理和跫筑施工实名制管理的建设工程,在编制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招标控制价《最高投标限价)时应包含扬尘污染防治费用和用工实名管理费用已按照省市有关文件规定开展施工扬尘污染防治或实施用工实名管理的在建项目,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以按开展施工场尘污染防治或实施用工实名管理期间的工程量为基础,増加计算相应费用。已增加计算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费用的在建项目要相应凋原来相关文件觌定的绿色施工措施费费率,具体调滅方法详见本通知下面相关条款关于建筑与装饰、市政、安装、修缮、绿化等专业工程的相关计费方法。
(一)按照《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试行)》(粤办函(2017)708号)和《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采取切实措施坚决過制施工扬尘污染的紧急通知》(粤建电发2018)20号)有关要求,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施工的建设工程其扬尘污染防治的费用,按各专业现行综合定额中以营改增后系数计算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17.5%增加计算,开列在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中,属于不可竞争费用。
(ニ)按国家和省市绿色施工有关规定施工的建设工程,已按上面第(一)点计算施工.扬尘污梁防治费的,在计算绿色施工措施费(不含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费用)时,其费用列入措施其他项目,并参照《关于绿色施工措施费计价办法的通知》(穗建造价(2015)69号)方式计算,但对应费率须作如下调整:
   1、建筑装饰专业工程绿色施工措施费费率上限调整为0.37%。
   2、安装、市政、修缮专业工程绿色施工措施费费率上限调整为0.25%。
按照《广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用工实名管理暂行办法》(粵建规范(2018)1号)和《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建筑施工实名制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建规字(2017)4号)的有关要求,建筑施工企业利用信息技术手段,对施工现场人员建立基本信息档案、实行实名管理制度的工程,所产生的相关费用按现行各专业综合定额中以营改增后系数计算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6%增加计算,开列在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中,属于不可竟争费用。
四、关于地铁专业工程的相关计费方法
(一)按照《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试行)》(粤办函(2017)708号)和《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斤关于采取切实措施坚决遏制施工扬尘污的紧急通知》(粤建电发(2018)20号)有关要求,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施工的地铁工程,其扬尘污染治的费用,按以下方法计算执行《广州地铁工程主要项目综合成本指导价(2001年)》的工程,按系数提取单列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17.5%增加计算,即按(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0.54%计算,单列在规费之后、税前工程造价之前,属于不可竟争费用。
执行《广东省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综合定额(2018)》的地铁专业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的费用已纳入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中,不再另行计算。
(二) 按国家和省市绿色施工有关规定施工的建设工程,已按上面第(一)点计算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费的,在计算绿色施工 措施费(不含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费用)时,其费用列入措施其他项 目,并参照《关于绿色施工措施费计价办法的通知》(穗建造价(2015) 69号)方式计算,但对应费率须作如下调整:
1.执行《广州地铁工程主要项目综合成本指导价(2001年)》 的工程,绿色施工措施费费率上限调整为0.37%。
2.执行《广东省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综合定额(2018)》的工 程,绿色施工措施费已纳入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中,不再另 行计算。
(三) 按照《广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用工实名 管理暫行办法》(粵乘规范(2018) 1号)和《广州市住房和城 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建筑施工实名制管理办法〉的通 知》(穗建规字(2017〕4号)的有关要求,建筑施工企业利用 信息技术手段,对施工现场人员建立基本信息档案、实行实名管 理制度的工程,所产生的相关费用按以下方法计算。
1.执行《广州地铁工程主要项目综合成本指导价(2001年)》 的工程,按系数提取营改增后单列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6%增加计算,即按(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X0.19%计算,开列在规费之后、税前工程造价之前,属于不可竞争费用。
2.执行《广东省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综合定额(2018)》的工程,按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的6%增加计算,开列在安全文 
明施工措施费中,属于不可竞争费用。
五、施工现场设置硬质、连续的封闭围挡费用,安装在线空气质量监测设备的费用,需按实另行计算,均列属不可竞争费用。
附件: 《关于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和用工实名管理费用计价有关事项的通知》(粵建标函(2018) 106号)

广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
2018年5月15日

穗建造价〔2018〕64号文 广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关于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和用工实名管理费用计价有关事项的通知.pdf下载 
附件:
粤建标函〔2018〕106号1.png

粤建标函〔2018〕106号2.png

粤建标函〔2018〕106号3.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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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穗建造价〔2018〕64号
发布日期:2018-05-15
穗建造价〔2018〕64号文,穗建造价[2018]64号文,穗建造价(2018)64号,穗建造价2018 64号

广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关于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和用工实名管理费用计价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关于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防治措施和用工突名管理费用计价有关事项的通知》(粵建标函(2018)106号)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广州市突隊情况,现将有关计费事项通知如下实施施工杨尘污染防治管理和跫筑施工实名制管理的建设工程,在编制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招标控制价《最高投标限价)时应包含扬尘污染防治费用和用工实名管理费用已按照省市有关文件规定开展施工扬尘污染防治或实施用工实名管理的在建项目,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以按开展施工场尘污染防治或实施用工实名管理期间的工程量为基础,増加计算相应费用。已增加计算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费用的在建项目要相应凋原来相关文件觌定的绿色施工措施费费率,具体调滅方法详见本通知下面相关条款关于建筑与装饰、市政、安装、修缮、绿化等专业工程的相关计费方法。
(一)按照《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试行)》(粤办函(2017)708号)和《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采取切实措施坚决過制施工扬尘污染的紧急通知》(粤建电发2018)20号)有关要求,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施工的建设工程其扬尘污染防治的费用,按各专业现行综合定额中以营改增后系数计算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17.5%增加计算,开列在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中,属于不可竞争费用。
(ニ)按国家和省市绿色施工有关规定施工的建设工程,已按上面第(一)点计算施工.扬尘污梁防治费的,在计算绿色施工措施费(不含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费用)时,其费用列入措施其他项目,并参照《关于绿色施工措施费计价办法的通知》(穗建造价(2015)69号)方式计算,但对应费率须作如下调整:
   1、建筑装饰专业工程绿色施工措施费费率上限调整为0.37%。
   2、安装、市政、修缮专业工程绿色施工措施费费率上限调整为0.25%。
按照《广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用工实名管理暂行办法》(粵建规范(2018)1号)和《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建筑施工实名制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建规字(2017)4号)的有关要求,建筑施工企业利用信息技术手段,对施工现场人员建立基本信息档案、实行实名管理制度的工程,所产生的相关费用按现行各专业综合定额中以营改增后系数计算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6%增加计算,开列在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中,属于不可竟争费用。
四、关于地铁专业工程的相关计费方法
(一)按照《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试行)》(粤办函(2017)708号)和《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斤关于采取切实措施坚决遏制施工扬尘污的紧急通知》(粤建电发(2018)20号)有关要求,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施工的地铁工程,其扬尘污染治的费用,按以下方法计算执行《广州地铁工程主要项目综合成本指导价(2001年)》的工程,按系数提取单列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17.5%增加计算,即按(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0.54%计算,单列在规费之后、税前工程造价之前,属于不可竟争费用。
执行《广东省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综合定额(2018)》的地铁专业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的费用已纳入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中,不再另行计算。
(二) 按国家和省市绿色施工有关规定施工的建设工程,已按上面第(一)点计算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费的,在计算绿色施工 措施费(不含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费用)时,其费用列入措施其他项 目,并参照《关于绿色施工措施费计价办法的通知》(穗建造价(2015) 69号)方式计算,但对应费率须作如下调整:
1.执行《广州地铁工程主要项目综合成本指导价(2001年)》 的工程,绿色施工措施费费率上限调整为0.37%。
2.执行《广东省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综合定额(2018)》的工 程,绿色施工措施费已纳入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中,不再另 行计算。
(三) 按照《广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用工实名 管理暫行办法》(粵乘规范(2018) 1号)和《广州市住房和城 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建筑施工实名制管理办法〉的通 知》(穗建规字(2017〕4号)的有关要求,建筑施工企业利用 信息技术手段,对施工现场人员建立基本信息档案、实行实名管 理制度的工程,所产生的相关费用按以下方法计算。
1.执行《广州地铁工程主要项目综合成本指导价(2001年)》 的工程,按系数提取营改增后单列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6%增加计算,即按(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X0.19%计算,开列在规费之后、税前工程造价之前,属于不可竞争费用。
2.执行《广东省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综合定额(2018)》的工程,按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的6%增加计算,开列在安全文 
明施工措施费中,属于不可竞争费用。
五、施工现场设置硬质、连续的封闭围挡费用,安装在线空气质量监测设备的费用,需按实另行计算,均列属不可竞争费用。
附件: 《关于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和用工实名管理费用计价有关事项的通知》(粵建标函(2018) 106号)

广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
2018年5月15日

穗建造价〔2018〕64号文 广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关于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和用工实名管理费用计价有关事项的通知.pdf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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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府办〔2018〕11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定价目录(2018年版)》的通知

文号:粤府办〔2018〕11号
发布日期:2018-05-18
粤府办〔2018〕11号文,粤府办[2018]11号文,粤府办(2018)11号,粤府办2018 11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定价目录(2018年版)》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东省定价目录(2018年版)》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定价目录是政府价格管理工作的基本依据。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做好《广东省定价目录(2018年版)》的组织实施工作。对放开和取消的定价事项,必须坚决放开和取消;对下放和转移的定价事项,要切实承担管理职责,确保接得住、管得好。要切实加强政策宣传解释和舆论引导工作,密切关注市场动态,健全行业规范和服务标准,完善监管措施和应急处置机制,确保放得开、放得活,推动相关行业健康发展。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充分发挥牵头作用,强化价格监测、分析、预警和信息发布工作,做好风险评估和应急预案,及时发现并解决价格运行中的苗头性、倾向性、潜在性问题;要加大价格监督检查执法力度,推进价格诚信体系建设,依法查处各类价格违法行为,保持市场价格平稳,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各地、各有关部门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发展改革委反映。
《广东省定价目录(2018年版)》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广东省定价目录(2015年版)》同时废止。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4月17日

附件:《广东省定价目录(2018年版)》

(转载广东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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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粤府办〔2018〕11号
发布日期:2018-05-18
粤府办〔2018〕11号文,粤府办[2018]11号文,粤府办(2018)11号,粤府办2018 11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定价目录(2018年版)》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东省定价目录(2018年版)》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定价目录是政府价格管理工作的基本依据。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做好《广东省定价目录(2018年版)》的组织实施工作。对放开和取消的定价事项,必须坚决放开和取消;对下放和转移的定价事项,要切实承担管理职责,确保接得住、管得好。要切实加强政策宣传解释和舆论引导工作,密切关注市场动态,健全行业规范和服务标准,完善监管措施和应急处置机制,确保放得开、放得活,推动相关行业健康发展。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充分发挥牵头作用,强化价格监测、分析、预警和信息发布工作,做好风险评估和应急预案,及时发现并解决价格运行中的苗头性、倾向性、潜在性问题;要加大价格监督检查执法力度,推进价格诚信体系建设,依法查处各类价格违法行为,保持市场价格平稳,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各地、各有关部门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发展改革委反映。
《广东省定价目录(2018年版)》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广东省定价目录(2015年版)》同时废止。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4月17日

附件:《广东省定价目录(2018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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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建价〔2018〕20号 佛山市建设工程造价服务中心关于调整建设工程材料价格信息综合折税率的通知

文号:佛建价〔2018〕20号
发布日期:2018-05-30
佛建价〔2018〕20号文,佛建价[2018]20号文,佛建价(2018)20号,佛建价2018 20号文
 
佛山市建设工程造价服务中心关于调整建设工程材料价格信息综合折税率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适应建筑业増值税新税率的调整,依据《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转发关于调整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佛建管函〔2018〕397号)和《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关于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有关事宜的通知》(佛建管函〔2018〕406号)的要求,经测算,现将增值税新税率调整后建设工程材料价格信息发布的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材料价格计算公式
材料不含税单价=[(不含税材料原价+不含税运杂费)×(1+运输损耗率)]×(1+不含税采购保管费率)
二、 2018年5月1日起材料分类及综合折税率表
材料分类及综合折税率表.jpg

此通知
佛山市建设工程造价服务中心
2018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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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佛建价〔2018〕20号
发布日期:2018-05-30
佛建价〔2018〕20号文,佛建价[2018]20号文,佛建价(2018)20号,佛建价2018 20号文
 
佛山市建设工程造价服务中心关于调整建设工程材料价格信息综合折税率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适应建筑业増值税新税率的调整,依据《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转发关于调整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佛建管函〔2018〕397号)和《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关于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有关事宜的通知》(佛建管函〔2018〕406号)的要求,经测算,现将增值税新税率调整后建设工程材料价格信息发布的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材料价格计算公式
材料不含税单价=[(不含税材料原价+不含税运杂费)×(1+运输损耗率)]×(1+不含税采购保管费率)
二、 2018年5月1日起材料分类及综合折税率表
材料分类及综合折税率表.jpg

此通知
佛山市建设工程造价服务中心
2018年5月30日 收起阅读 »

粤发改价格函〔2018〕2788号 关于取消住房以外的其他房地产交易手续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号:粤发改价格函〔2018〕2788号
发布日期:2018-06-13
 
关于取消住房以外的其他房地产交易手续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局(委)、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审定,“住房以外的其他房地产交易手续费”收费项目予以取消,并退出《广东省定价目录(2018年版)》(粤府办〔2018〕11号)。我委《关于明确住房以外的其他房地产交易手续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发改价格函〔2015〕3247号)已废止。
      请各地抓紧清理废止转发或依据上述文件制发的相关政策文件,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2018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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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粤发改价格函〔2018〕2788号
发布日期:2018-06-13
 
关于取消住房以外的其他房地产交易手续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局(委)、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审定,“住房以外的其他房地产交易手续费”收费项目予以取消,并退出《广东省定价目录(2018年版)》(粤府办〔2018〕11号)。我委《关于明确住房以外的其他房地产交易手续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发改价格函〔2015〕3247号)已废止。
      请各地抓紧清理废止转发或依据上述文件制发的相关政策文件,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2018年6月13日 收起阅读 »

中山市建筑业协会关于近期建筑原材料价格的风险提示函

文号:中山市建筑业协会关于近期建筑原材料价格的风险提示函
发布日期:2018-07-25
 
中山市建筑业协会关于近期建筑原材料价格的风险提示函
各会员单位:
近期砂、石、水泥的价格出现大幅波动,预拌混凝土及其制品、预拌砂浆等价格亦随之飙升。针对此情况,我会特提示如下:
一、承包方及时向发包方反映目前市场行情。对于原材料市场单价超过合同签署时某个比例(例如5%)的情况,可探讨定性为不可抗力原因,由发包方、承包方按比例承担上浮的价格成本。如当各原材料市场单价综合上升幅度过大时,发包方和承包方可协商决定是否暂停施工(具体可参照中府办(2018)12号有关规定执行,详阅本文附件)。
二、各有关单位今后开展经营业务时,应谨慎考虑国家对有关产业转型升级、严格环保要求等因素的影响。尤其是对受调控影响较大的材料价格,各有关单位宜先作出保障合同各方合法利益且符合公平原则的约定,降低经营风险。
请各有关单位高度重视,做好沟通、应变工作,严格按照国家和行业的有关标准,把好质量关,共同维护建筑行业和谐发展。
附: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批转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关于解决政府投资项目建筑主材价差问题指导性意见的通知中府办(2018)12号

中山市建筑业协会
2018年7月25日
 
 
造价学社网摘自中山市建筑业协会http://www.zssjzyxh.com/index. ... 3D3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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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中山市建筑业协会关于近期建筑原材料价格的风险提示函
发布日期:2018-07-25
 
中山市建筑业协会关于近期建筑原材料价格的风险提示函
各会员单位:
近期砂、石、水泥的价格出现大幅波动,预拌混凝土及其制品、预拌砂浆等价格亦随之飙升。针对此情况,我会特提示如下:
一、承包方及时向发包方反映目前市场行情。对于原材料市场单价超过合同签署时某个比例(例如5%)的情况,可探讨定性为不可抗力原因,由发包方、承包方按比例承担上浮的价格成本。如当各原材料市场单价综合上升幅度过大时,发包方和承包方可协商决定是否暂停施工(具体可参照中府办(2018)12号有关规定执行,详阅本文附件)。
二、各有关单位今后开展经营业务时,应谨慎考虑国家对有关产业转型升级、严格环保要求等因素的影响。尤其是对受调控影响较大的材料价格,各有关单位宜先作出保障合同各方合法利益且符合公平原则的约定,降低经营风险。
请各有关单位高度重视,做好沟通、应变工作,严格按照国家和行业的有关标准,把好质量关,共同维护建筑行业和谐发展。
附: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批转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关于解决政府投资项目建筑主材价差问题指导性意见的通知中府办(2018)12号

中山市建筑业协会
2018年7月25日
 
 
造价学社网摘自中山市建筑业协会http://www.zssjzyxh.com/index. ... 3D379 收起阅读 »

中府办〔2018〕12号 中山市关于批转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关于解决政府投资项目建筑主材价差问题指导性意见的通知

中府办〔2018〕12号文,中府办[2018]12号文,中府办(2018)12号,中府办2018 12号文件
发文部门: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号:中府办〔2018〕12号
发布日期:2018-05-02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批转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关于解决政府投资项目建筑主材价差问题指导性意见的通知
(中府办〔2018〕12号)

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
《市财政局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关于解决政府投资项目建筑主材调差问题的指导性意见》业经市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与市财政局、住房城乡建设局衔接。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5月2日


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关于解决政府投资项目建筑主材调差问题的指导性意见

    为了解决政府投资项目在合同履行期间建筑材料价格发生较大波动的价差调整问题,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确保工程的顺利实施,特制定本指导性意见。
一、调整条件
政府投资项目在施工合同履行期间,工程造价主管部门发布的钢筋、水泥、中砂、碎石、墙材、电缆、沥青、预拌砂浆、商品混凝土以及管桩等建筑主材价格涨落超过施工承包合同对应的中介预算价格5%时,合同价差调整可参照本指导意见执行。
二、调整方案
(一)如工程合同工期内正常施工或者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30天以内(含30天)时,材料价格涨落5%以内的风险由承包人承担,超出5%以上的涨价或降价风险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各按50%的比例共同承担。
(二)如工程合同执行中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超过30天时,材料涨落5%以内的风险由承包人承担,超出5%以上的涨价和降价风险均由发包人承担。
(三)如工程合同执行中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材料涨落所引起的涨价或降价风险均由承包人承担。
三、计算公式
材料价格调整计算公式.jpg

Si:某种建筑主材调差金额;(当Si为正数时是补偿金额,当Si为负数时是扣减金额)
Ti:调差系数;(如合同工期内正常施工或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30天以内时,调差系数为0.5;如合同执行中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超过30天或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调差系数为1)
Ai:某种建筑主材的消耗量;
△Ci:某种建筑主材在工程实际开工至完工期间(以开工报告和竣工报告为准)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价格的平均值;
Ci:某种建筑主材在合同中对应的中介预算价格。
调差金额作为价差计入工程价款,只计取规费和税金,不再按承包人的中标下浮率进行下浮。
四、其他规定
(一)已招标的在建项目或者已竣工验收未办理结算手续的项目,如招标文件(含答疑文件)和合同中没有补差约定的,发包人、承包人可参照以上方法进行材料价格调整,并签订补充协议,调整合同价款。已有补差约定的,按相关约定执行。
(二)未招标项目,可在招投标文件和合同中按照以上方法对建筑材料价格波动的风险承担进行约定。
五、本指导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本文由造价学社网摘自中山市人民政府http://www.zs.gov.cn/dfz/zcgw/ ... .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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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建筑业协会关于近期建筑原材料价格的风险提示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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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府办〔2018〕12号文,中府办[2018]12号文,中府办(2018)12号,中府办2018 12号文件
发文部门: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号:中府办〔2018〕12号
发布日期:2018-05-02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批转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关于解决政府投资项目建筑主材价差问题指导性意见的通知
(中府办〔2018〕12号)

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
《市财政局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关于解决政府投资项目建筑主材调差问题的指导性意见》业经市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与市财政局、住房城乡建设局衔接。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5月2日


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关于解决政府投资项目建筑主材调差问题的指导性意见

    为了解决政府投资项目在合同履行期间建筑材料价格发生较大波动的价差调整问题,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确保工程的顺利实施,特制定本指导性意见。
一、调整条件
政府投资项目在施工合同履行期间,工程造价主管部门发布的钢筋、水泥、中砂、碎石、墙材、电缆、沥青、预拌砂浆、商品混凝土以及管桩等建筑主材价格涨落超过施工承包合同对应的中介预算价格5%时,合同价差调整可参照本指导意见执行。
二、调整方案
(一)如工程合同工期内正常施工或者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30天以内(含30天)时,材料价格涨落5%以内的风险由承包人承担,超出5%以上的涨价或降价风险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各按50%的比例共同承担。
(二)如工程合同执行中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超过30天时,材料涨落5%以内的风险由承包人承担,超出5%以上的涨价和降价风险均由发包人承担。
(三)如工程合同执行中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材料涨落所引起的涨价或降价风险均由承包人承担。
三、计算公式
材料价格调整计算公式.jpg

Si:某种建筑主材调差金额;(当Si为正数时是补偿金额,当Si为负数时是扣减金额)
Ti:调差系数;(如合同工期内正常施工或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30天以内时,调差系数为0.5;如合同执行中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超过30天或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调差系数为1)
Ai:某种建筑主材的消耗量;
△Ci:某种建筑主材在工程实际开工至完工期间(以开工报告和竣工报告为准)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价格的平均值;
Ci:某种建筑主材在合同中对应的中介预算价格。
调差金额作为价差计入工程价款,只计取规费和税金,不再按承包人的中标下浮率进行下浮。
四、其他规定
(一)已招标的在建项目或者已竣工验收未办理结算手续的项目,如招标文件(含答疑文件)和合同中没有补差约定的,发包人、承包人可参照以上方法进行材料价格调整,并签订补充协议,调整合同价款。已有补差约定的,按相关约定执行。
(二)未招标项目,可在招投标文件和合同中按照以上方法对建筑材料价格波动的风险承担进行约定。
五、本指导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本文由造价学社网摘自中山市人民政府http://www.zs.gov.cn/dfz/zcgw/ ... .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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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建管函〔2018〕690号 佛山市住建管理局关于加强建筑材料价格风险管控有关事项的通知

文号:佛建管函〔2018〕690号
发布日期:2018-07-31
佛建管函〔2018〕690号文,佛建管函【2018】690号,佛建管函[2018]690号,佛建管函2018 690号
 
佛山市住建管理局关于加强建筑材料价格风险管控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利)局、市建设工程造价服务中心、各有关单位:
今年6月以来我市建筑用砂价格出现巨幅上涨,并导致以建筑用砂为原料的建材价格攀升和供求关系紧张的现象。为规范建筑市场管理,减少因建材价格异常波动引起的合同纠纷,根据国家、省和市有关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现就加强近期建筑材料价格风险管控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加强监管,确保市场健康稳定。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密切关注近期建筑市场风险变化,引导和规范建设各方主体市场交易和合同履约行为,切实做好扫黑除恶治乱工作,维护我市建筑市场的健康稳定。
二、及时调整,共同化解波动风险。建设工程处于招投标和施工合同签订洽谈阶段的,发承包双方应充分考虑到施工期间建筑材料、人工价格风险对工程实施的影响。按风险共担原则,合理约定材料价格波动的风险幅度以及超出幅度后的调整办法,共同分担材料价格波动引起的风险,
三、实事求是,协商签订补充协议。建设工程发承包双方已经签定施工合同的,如签订主要建筑材料为可调价的,按合同约定执行;如合同中未对主要建材价格风险幅度以及调整办法进行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发承包双方可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和《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通则》(2010)有关物价变化条款协商签订补充协议,并及时在市工程合同与造价监管信息平台履行网签或变更。
四、积极作为,提高信息发布频率。市建设工程造价服务中心应加强对主要建筑材料价格和人工价格波动的动态监测,针对价格涨落异常波动的可按每半月或每旬测算整理和发布价格信息。积极为发承包双方进行计价解释和调解合同造价纠纷,化解矛盾。

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2018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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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佛建管函〔2018〕690号
发布日期:2018-07-31
佛建管函〔2018〕690号文,佛建管函【2018】690号,佛建管函[2018]690号,佛建管函2018 690号
 
佛山市住建管理局关于加强建筑材料价格风险管控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利)局、市建设工程造价服务中心、各有关单位:
今年6月以来我市建筑用砂价格出现巨幅上涨,并导致以建筑用砂为原料的建材价格攀升和供求关系紧张的现象。为规范建筑市场管理,减少因建材价格异常波动引起的合同纠纷,根据国家、省和市有关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现就加强近期建筑材料价格风险管控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加强监管,确保市场健康稳定。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密切关注近期建筑市场风险变化,引导和规范建设各方主体市场交易和合同履约行为,切实做好扫黑除恶治乱工作,维护我市建筑市场的健康稳定。
二、及时调整,共同化解波动风险。建设工程处于招投标和施工合同签订洽谈阶段的,发承包双方应充分考虑到施工期间建筑材料、人工价格风险对工程实施的影响。按风险共担原则,合理约定材料价格波动的风险幅度以及超出幅度后的调整办法,共同分担材料价格波动引起的风险,
三、实事求是,协商签订补充协议。建设工程发承包双方已经签定施工合同的,如签订主要建筑材料为可调价的,按合同约定执行;如合同中未对主要建材价格风险幅度以及调整办法进行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发承包双方可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和《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通则》(2010)有关物价变化条款协商签订补充协议,并及时在市工程合同与造价监管信息平台履行网签或变更。
四、积极作为,提高信息发布频率。市建设工程造价服务中心应加强对主要建筑材料价格和人工价格波动的动态监测,针对价格涨落异常波动的可按每半月或每旬测算整理和发布价格信息。积极为发承包双方进行计价解释和调解合同造价纠纷,化解矛盾。

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2018年7月31日 收起阅读 »

粤建市函〔2018〕2058号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工程材料价格风险管控的指导意见

文号:粤建市函〔2018〕2058号
发布日期:2018-08-28
粤建市函〔2018〕2058号文,粤建市函[2018]2058号文,粤建市函(2018)2058号,粤建市函2018 2058号文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工程材料价格风险管控的指导意见
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今年以来,受宏观政策、基建投资加大等影响,我省建筑材料价格波动异常,砂石、水泥、砂浆、混凝土等价格出现了不同程度的上涨,超出了发承包双方所能预见的范围和承担的风险,严重影响了施工合同的正常履行,给工程施工带来潜在的质量、安全隐患。为稳定建筑市场秩序,合理降低工程建设材料价格异常波动带来的风险,切实维护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6号)和《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粤府令第20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本着实事求是、风险共担的原则,提出如下指导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高度关注建材价格异常变化,积极调节市场供需平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省委十二届四次全会和省政府召开的全省上半年经济分析会的部署,按照“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的有关工作要求,进一步推进工程项目的建设和管理,积极主动会同水利、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部门建立砂石等建材管理的动态协作工作机制,规范河、湖砂的采集活动,广泛开辟用砂来源渠道,以满足全省建设工程特别是涉及民生的重点工程项目对合格工程用砂的需求。

二、强化建材价格信息的动态发布,引导市场主体正确研判建材价格走势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大力落实《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和改善工程造价监管的意见〉的通知》(粤建价〔2017〕248号)的规定,加强对市场价格走势的监测、预研、预警,动态调整发布周期,及时发布人工和钢材、水泥、砂石、砂浆、混凝土及混凝土制品等主要材料价格以及各类造价指标指数,引导建筑市场主体对建材价格的变化进行研判,为工程造价的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提供支撑。

三、提高发承包双方的风险意识,合理确定建材价格
近期砂石、水泥、预拌砂浆、混凝土及混凝土制品等材料价格的波动,客观因素较多,超出了发承包双方按以往经验所能预见与避免的范围和承担的风险,已造成合同双方利益的严重失衡,在编审工程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招标控价、投标投价、发承包合同的签订、工程结算(决算)时,发承包双方应进一步增强工程风险意识。一是建设单位在工程建设全过程应充分考虑建材价格波动对工程质量、安全、工期和造价的影响。二是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应考虑建材价格波动存在的风险因素,合理报价,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保证工程按期交付使用。三是发承包双方签订发承包合同时,应在合同中明确可调价的主要材料范围,合理约定主要材料价格波动的风险幅度及超出幅度后的调整办法,公平分担主要材料价格波动造成的风险,以保障工程的顺利实施。四是涉及建设工程人工、材料、施工机具台班价格波动异常,超出发承包双方按以往经验所能预见与避免的范围和承担的风险的,可参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13)第9.8.2条原则重新协商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四、加大建材价格争议的调解力度,确保工程建设顺利实施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工程建材价格争议调解机制,对发承包双方提出的建材价格争议,要按照“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认真快速调解,以促进工程建设顺利实施。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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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粤建市函〔2018〕2058号
发布日期:2018-08-28
粤建市函〔2018〕2058号文,粤建市函[2018]2058号文,粤建市函(2018)2058号,粤建市函2018 2058号文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工程材料价格风险管控的指导意见
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今年以来,受宏观政策、基建投资加大等影响,我省建筑材料价格波动异常,砂石、水泥、砂浆、混凝土等价格出现了不同程度的上涨,超出了发承包双方所能预见的范围和承担的风险,严重影响了施工合同的正常履行,给工程施工带来潜在的质量、安全隐患。为稳定建筑市场秩序,合理降低工程建设材料价格异常波动带来的风险,切实维护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6号)和《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粤府令第20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本着实事求是、风险共担的原则,提出如下指导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高度关注建材价格异常变化,积极调节市场供需平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省委十二届四次全会和省政府召开的全省上半年经济分析会的部署,按照“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的有关工作要求,进一步推进工程项目的建设和管理,积极主动会同水利、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部门建立砂石等建材管理的动态协作工作机制,规范河、湖砂的采集活动,广泛开辟用砂来源渠道,以满足全省建设工程特别是涉及民生的重点工程项目对合格工程用砂的需求。

二、强化建材价格信息的动态发布,引导市场主体正确研判建材价格走势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大力落实《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和改善工程造价监管的意见〉的通知》(粤建价〔2017〕248号)的规定,加强对市场价格走势的监测、预研、预警,动态调整发布周期,及时发布人工和钢材、水泥、砂石、砂浆、混凝土及混凝土制品等主要材料价格以及各类造价指标指数,引导建筑市场主体对建材价格的变化进行研判,为工程造价的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提供支撑。

三、提高发承包双方的风险意识,合理确定建材价格
近期砂石、水泥、预拌砂浆、混凝土及混凝土制品等材料价格的波动,客观因素较多,超出了发承包双方按以往经验所能预见与避免的范围和承担的风险,已造成合同双方利益的严重失衡,在编审工程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招标控价、投标投价、发承包合同的签订、工程结算(决算)时,发承包双方应进一步增强工程风险意识。一是建设单位在工程建设全过程应充分考虑建材价格波动对工程质量、安全、工期和造价的影响。二是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应考虑建材价格波动存在的风险因素,合理报价,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保证工程按期交付使用。三是发承包双方签订发承包合同时,应在合同中明确可调价的主要材料范围,合理约定主要材料价格波动的风险幅度及超出幅度后的调整办法,公平分担主要材料价格波动造成的风险,以保障工程的顺利实施。四是涉及建设工程人工、材料、施工机具台班价格波动异常,超出发承包双方按以往经验所能预见与避免的范围和承担的风险的,可参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13)第9.8.2条原则重新协商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四、加大建材价格争议的调解力度,确保工程建设顺利实施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工程建材价格争议调解机制,对发承包双方提出的建材价格争议,要按照“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认真快速调解,以促进工程建设顺利实施。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8月28日 收起阅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