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标定函〔2020〕213号 关于印发广东省建设工程定额动态调整的通知(第2期)
粤标定函〔2020〕213号文,粤标定函【2020】213号文,粤标定函[2020]213号文发文,粤标定函2020 213号文件,广东省定额勘误
发文部门: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文号:粤标定函〔2020〕213号
发布日期:2020-09-08
关于印发广东省建设工程定额动态调整的通知(第2期)
粤标定函〔2020〕213号
各有关单位:
近期我站研究分析了广东省建设工程定额动态管理系统收集的意见,现将有关《广东省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综合定额(2018)》“超深大直径双向深层水泥搅拌桩”调整内容印发给你们,调整内容与我省现行工程计价依据配套使用,请遵照执行。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映。
附件:《广东省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综合定额(2018)》动态调整内容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0年9月8日
附件:
本文作为广东省计价依据,造价学社摘自广东省造价站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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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部门: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文号:粤标定函〔2020〕213号
发布日期:2020-09-08
关于印发广东省建设工程定额动态调整的通知(第2期)
粤标定函〔2020〕213号
各有关单位:
近期我站研究分析了广东省建设工程定额动态管理系统收集的意见,现将有关《广东省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综合定额(2018)》“超深大直径双向深层水泥搅拌桩”调整内容印发给你们,调整内容与我省现行工程计价依据配套使用,请遵照执行。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映。
附件:《广东省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综合定额(2018)》动态调整内容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0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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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标定函〔2020〕220号 关于广东省建设工程定额动态管理系统定额咨询问题的解答(第15期)
粤标定函〔2020〕220号文,粤标定函【2020】220号文,粤标定函[2020]220号文发文,粤标定函2020 220号文件
发文部门: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文号:粤标定函〔2020〕220号
发布日期:2020-09-14
关于广东省建设工程定额动态管理系统定额咨询问题的解答(第15期)
粤标定函〔2020〕220号
各有关单位:
现对广东省建设工程定额动态管理系统收集有关市政工程、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城市环境卫生作业专业的定额咨询问题做出如下解答,已经合同双方确认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不作调整。
一、《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2018)》适用问题
1、定额D1-3-17和D1-3-18夯击能量400t.m,“4击以下”和“每增一击”的子目,如实际为2击应如何调整?强夯机具定额最大夯击能量为4000(kN·m),若设计要求采用8000(kN·m)的夯击能量应如何调整?
答:点夯4击以下按4击计算;设计夯击能量超过定额规定的,属于定额缺项,在未有补充颁布前,由双方协商计价。
2、 大型全地埋式污水处理厂,施工过程中采用4台塔吊进行垂直运输吊装,请问塔吊的垂直运输费用应如何计取?
答:定额已综合考虑了垂直运输的费用,无需按照具体垂直运输机械的设置方案另行计算。
3、 池盖支模超高费用应套用什么定额子目?
答:池盖支模高度超过3.6m时可借用《广东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8)》地下室楼板模板子目。
4、D.4.2管件、阀门及附件安装章说明第十条“管件、阀门拆除,按相应安装子目的人工费、机具费计算”, 那水表是否属于该说明中管件?拆除小口径水表闸阀、管道塞头、拆除管道等项目如何套价,是否借用2012年修缮定额?
答:水表不属于管件。拆除工程需区分保护性拆除与破坏性拆除两种方式;若采用保护性拆除应参照相应的连接方式的管件规格,按相应安装子目的人工费、机具费计算;破坏性拆除的施工一般只是切割管道及运输费用,可按现场签证计价。
5、本定额的定型井定额子目是否包含06MS201图集里的所有内容?如:定额D5-3-5 砖砌盖板式 适用管径600-800 井径1250子目。
答:本定额各类定型井是按《市政排水管道工程及附属设施》06MS201标准图集编制的,定型井定额子目已综合考虑钢筋混凝土盖板、井环盖安装及井筒砌筑、整座井的抹灰及基础、爬梯等图集中的所有工作内容。
6、D.1.3软基处理、桩及支护工程中“一般水泥搅拌桩”的空桩应如何计价?
答:按工程量计算规则第十条第2点“一般水泥搅拌桩(单轴、双轴、三轴水泥搅拌桩)空搅部分按相应子目人工费及机具费乘以系数0.5计算,扣除材料费”。
7、D.1.2.9水平导向钻进定额子目工作内容是否包括预留孔注浆?
答:定额已综合考虑,不另行计算。
8、基坑底面积大于150m2,采用钢板桩支护,深度超过3m,应该按机械挖一般土石方计价还是按大型支撑基坑土方开挖计价?
答:如底面积大于150m2,采用钢板桩支护(且含有对撑时),机械在坑上作业深度超过3m的情况,可按章说明在支撑下挖土,相应子目乘以系数1.2。
9、计算管道沟槽回填工程量时,管径DN500以下管道所占体积是否应扣除?
答:管径DN500以下管道所占体积应扣除。
10、管道沟槽回填工程量应如何计算?
答:若设计标高与原地面标高一致,管道沟槽回填工程量为挖沟槽土方*1.05-管体积-管基础及垫层体积-各种井及构件等所占体积。
造价学社,工程造价技术交流学习社区。
二、《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2010)》适用问题
11、 《第一册通用项目》工程量计算规则第三条“桩工程”第4款“管沟钢板桩支撑工程量计算,宽度在4m以内的按设计管道长度以m计算;宽度在4m以外的按施工组织设计支撑质量以t计算”。定额计算规则中的“4m宽度”是否包括围护结构自身的宽度?
答:按管沟的设计宽度计算,不包含围护结构自身宽度。
12、定额D.5.3.12沟渠闭水试验D5-3-138子目中标准砖的消耗量为0.86千块/100m3,标准砖是否考虑周转?本定额子目是否适用管道永久封堵?
答:本定额计量单位100m3是指沟渠闭水试验的空间体积,标准砖的消耗量为综合考虑的材料消耗,不考虑周转;此项子目不适用管道永久封堵。
三.《广东省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综合定额(2018)》适用问题
13、地下连续墙成槽的渣土外运是否都按泥浆外运计价?
答:成槽所开挖出的渣土外运按地质勘察报告结合工程实际计取。
四.《广东省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综合定额(2018)》适用问题
14、《第一册》M.2防护、支护、围护工程,工程量计算规则第四条第(一)点“地下连续墙成槽土方量按连续墙设计长度、宽度和槽深+0.5m(超深部分)以‘m³’计算。混凝土浇注量按连续墙设计长度、宽度和槽深,以‘m³’计算。”这里的槽深是指导墙底还是导墙顶至槽底的距离?砼浇筑量是否考虑超灌量?
答:槽深是指从导墙底至槽底的高度;砼浇筑量不考虑超灌量。
15、《第五册》M.3 铺道床,工程量计算规则第一条“道床混凝土工程量按设计图示断面乘以设计长度以‘m3’计算”其中道床混凝土计算时是否要扣除混凝土轨枕所占用体积?
答:整体浇筑的道床轨枕按整体断面乘以设计长度以“m3”计算;床枕分离的应扣除轨枕的体积。
五、《城市环境卫生作业综合定额(2013)》适用问题
16、市内公园绿化地保洁是按全面积计算工程量,还是按需要清扫保洁面积的20%折算计算工程量?
答:根据环境卫生清扫保洁定额说明和工程量计算规则第(6)绿地和绿化分隔设施按需要清扫保洁面积的20%折算。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0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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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部门: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文号:粤标定函〔2020〕220号
发布日期:2020-09-14
关于广东省建设工程定额动态管理系统定额咨询问题的解答(第15期)
粤标定函〔2020〕220号
各有关单位:
现对广东省建设工程定额动态管理系统收集有关市政工程、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城市环境卫生作业专业的定额咨询问题做出如下解答,已经合同双方确认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不作调整。
一、《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2018)》适用问题
1、定额D1-3-17和D1-3-18夯击能量400t.m,“4击以下”和“每增一击”的子目,如实际为2击应如何调整?强夯机具定额最大夯击能量为4000(kN·m),若设计要求采用8000(kN·m)的夯击能量应如何调整?
答:点夯4击以下按4击计算;设计夯击能量超过定额规定的,属于定额缺项,在未有补充颁布前,由双方协商计价。
2、 大型全地埋式污水处理厂,施工过程中采用4台塔吊进行垂直运输吊装,请问塔吊的垂直运输费用应如何计取?
答:定额已综合考虑了垂直运输的费用,无需按照具体垂直运输机械的设置方案另行计算。
3、 池盖支模超高费用应套用什么定额子目?
答:池盖支模高度超过3.6m时可借用《广东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8)》地下室楼板模板子目。
4、D.4.2管件、阀门及附件安装章说明第十条“管件、阀门拆除,按相应安装子目的人工费、机具费计算”, 那水表是否属于该说明中管件?拆除小口径水表闸阀、管道塞头、拆除管道等项目如何套价,是否借用2012年修缮定额?
答:水表不属于管件。拆除工程需区分保护性拆除与破坏性拆除两种方式;若采用保护性拆除应参照相应的连接方式的管件规格,按相应安装子目的人工费、机具费计算;破坏性拆除的施工一般只是切割管道及运输费用,可按现场签证计价。
5、本定额的定型井定额子目是否包含06MS201图集里的所有内容?如:定额D5-3-5 砖砌盖板式 适用管径600-800 井径1250子目。
答:本定额各类定型井是按《市政排水管道工程及附属设施》06MS201标准图集编制的,定型井定额子目已综合考虑钢筋混凝土盖板、井环盖安装及井筒砌筑、整座井的抹灰及基础、爬梯等图集中的所有工作内容。
6、D.1.3软基处理、桩及支护工程中“一般水泥搅拌桩”的空桩应如何计价?
答:按工程量计算规则第十条第2点“一般水泥搅拌桩(单轴、双轴、三轴水泥搅拌桩)空搅部分按相应子目人工费及机具费乘以系数0.5计算,扣除材料费”。
7、D.1.2.9水平导向钻进定额子目工作内容是否包括预留孔注浆?
答:定额已综合考虑,不另行计算。
8、基坑底面积大于150m2,采用钢板桩支护,深度超过3m,应该按机械挖一般土石方计价还是按大型支撑基坑土方开挖计价?
答:如底面积大于150m2,采用钢板桩支护(且含有对撑时),机械在坑上作业深度超过3m的情况,可按章说明在支撑下挖土,相应子目乘以系数1.2。
9、计算管道沟槽回填工程量时,管径DN500以下管道所占体积是否应扣除?
答:管径DN500以下管道所占体积应扣除。
10、管道沟槽回填工程量应如何计算?
答:若设计标高与原地面标高一致,管道沟槽回填工程量为挖沟槽土方*1.05-管体积-管基础及垫层体积-各种井及构件等所占体积。
造价学社,工程造价技术交流学习社区。
二、《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2010)》适用问题
11、 《第一册通用项目》工程量计算规则第三条“桩工程”第4款“管沟钢板桩支撑工程量计算,宽度在4m以内的按设计管道长度以m计算;宽度在4m以外的按施工组织设计支撑质量以t计算”。定额计算规则中的“4m宽度”是否包括围护结构自身的宽度?
答:按管沟的设计宽度计算,不包含围护结构自身宽度。
12、定额D.5.3.12沟渠闭水试验D5-3-138子目中标准砖的消耗量为0.86千块/100m3,标准砖是否考虑周转?本定额子目是否适用管道永久封堵?
答:本定额计量单位100m3是指沟渠闭水试验的空间体积,标准砖的消耗量为综合考虑的材料消耗,不考虑周转;此项子目不适用管道永久封堵。
三.《广东省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综合定额(2018)》适用问题
13、地下连续墙成槽的渣土外运是否都按泥浆外运计价?
答:成槽所开挖出的渣土外运按地质勘察报告结合工程实际计取。
四.《广东省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综合定额(2018)》适用问题
14、《第一册》M.2防护、支护、围护工程,工程量计算规则第四条第(一)点“地下连续墙成槽土方量按连续墙设计长度、宽度和槽深+0.5m(超深部分)以‘m³’计算。混凝土浇注量按连续墙设计长度、宽度和槽深,以‘m³’计算。”这里的槽深是指导墙底还是导墙顶至槽底的距离?砼浇筑量是否考虑超灌量?
答:槽深是指从导墙底至槽底的高度;砼浇筑量不考虑超灌量。
15、《第五册》M.3 铺道床,工程量计算规则第一条“道床混凝土工程量按设计图示断面乘以设计长度以‘m3’计算”其中道床混凝土计算时是否要扣除混凝土轨枕所占用体积?
答:整体浇筑的道床轨枕按整体断面乘以设计长度以“m3”计算;床枕分离的应扣除轨枕的体积。
五、《城市环境卫生作业综合定额(2013)》适用问题
16、市内公园绿化地保洁是按全面积计算工程量,还是按需要清扫保洁面积的20%折算计算工程量?
答:根据环境卫生清扫保洁定额说明和工程量计算规则第(6)绿地和绿化分隔设施按需要清扫保洁面积的20%折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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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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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标定函〔2020〕200号 关于广东省建设工程定额动态管理系统 定额咨询问题的解答(第14期)
粤标定函〔2020〕200号文,粤标定函【2020】200号,粤标定函[2020]200号文,粤标定函2020 200号文发文,广东省2018定额解释
发文部门: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文号:粤标定函[2020]200号
发布日期:2020-08-27
关于广东省建设工程定额动态管理系统 定额咨询问题的解答(第14期)
粤标定函〔2020〕200号
各有关单位:
现对广东省建设工程定额动态管理系统收集有关建筑与装饰工程专业的定额咨询问题做出如下解答,已经合同双方确认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不作调整。
一、《广东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8)》适用问题
1、总说明第十一条第3点“地下室内模板拆除按该模板子目中人工费的25%作为拆除费用” 那么地下室模板拆除费用的计算,是否先将模板制作安装子目乘以暗室施工增加费系数生成地下室模板制作安装子目,再以该地下室模板制作安装子目人工费的比例计算拆除费用?
答:是的,遇到两个或两个以上系数时,除另有说明外,按连乘法计算。
2、打拔拉森钢板桩是否应另计安拆导向夹具的费用?
答:打拔拉森钢板桩定额子目中使用的打桩机械是带夹具的,不应另外计取夹具的费用。
3、地下室顶板的加腋板混凝土工程量及模板工程量应如何计算?
答:地下室顶板加腋板的混凝土及模板工程量均并入板中计算。
4、编制概算时已计取概算幅度差,是否还应计算预算包干费?
答:概算幅度差与预算包干费是两个不同费用概念,概算编制时应分别计算。
5、A.1.13章说明第二条第2点“建筑物高度超过20米时,外墙抹灰子目按建筑物不同高度执行相应系数……”,这里所指的外墙抹灰子目是否包括找平层、防水层、保温层、装饰层等所有墙面抹灰?
答:该处说明所指的外墙抹灰子目单指找平层抹灰。
6、基坑支护时,采用型钢立柱桩、H型钢的钢腰梁、圆钢管支撑等,是否可套大型钢支撑定额?定额大型钢支撑子目,具体包含了什么类型的支撑内容?
答:A.1.2章说明第九条第2点“大型钢支撑定额适用于地下连续墙、混凝土板桩、拉森钢板桩等支撑宽度大于8m的深基坑支护钢支撑。”大型钢支撑定额指的是横向支撑(含钢围檩),不包括竖向支撑及钢腰梁。
7、A.1.20工程量计算规则第一条第2点“梁与梁、梁与墙、梁与柱交接时,净空长度以‘m’计算,不扣减接合处的模板面积。”是否理解为柱、梁、墙等接合处均不扣除模板的工程量?
答:A.1.20工程量计算规则第一条第1点“现浇混凝土建筑物模板工程量,除另有规定外,均按混凝土与模板的接触面积以‘㎡’计算,不扣除后浇带面积。”第2点“梁与梁、梁与墙、梁与柱交接时,净空长度以‘m’计算,不扣减接合处的模板面积。”柱与墙构件交接处的模板应扣除。
8、根据省住建厅发布《关于调整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粤建标函〔2019〕819号)有关采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税率为3%,现市场有两种理解,一种为税率3%的基础上再加12%的附加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即得出综合税率为3.36%,另一种理解为3%的税率已考虑附加税的内容,即综合税率为3%,请问哪一种理解正确?
答:依据定额总说明第十条“关于管理费”第(9)小点“税金:企业按规定缴纳的房产税、非生产性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消费税、资源税、环境保护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各项税费。”的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已含在管理费中,工程采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税率按3%计算。
但执行《广东省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0)》的,采用简易计税法的,由于管理费内容未考虑附加税费,其税额应依据《关于明确执行<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调整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有关事项的通知》(粤建造〔2016〕234号)规定,以增值税征收率(简易计税)×(1+附加税费率)计算。采用一般计税法的,管理费内容已经考虑附加税费并作相应调整,其税额应依据《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调整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粤建市函〔2016〕1113号)规定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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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广东省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0)》适用问题
9、屋面楼梯间其中两面外墙在外墙轴线上,另外两面外墙在屋面上,楼梯间的综合脚手架工程量是把楼梯间四面墙均并入主体综合脚手架工程量内吗?其步距和计算高度是从室外地坪到女儿墙的顶面吗?
答:依据A.22工程量计算规则22.1.1“屋顶上的楼梯间、水池、电梯机房等的脚手架工程量应并入主体工程量内计算”规定,楼梯间四面墙的脚手架均应并入主体工程量内,其高度和步距按22.1.1款中不同情况的规定计算。
10、钢板桩子目未包括钢板桩的制作、除锈、刷油漆,此制作是否指钢板桩的租赁费,是否需要另行计算租赁费吗?
答: 钢板桩子目已考虑了材料的摊销费用(该子目可根据《关于印发2010年<广东省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勘误(三)的通知》(粤建标函[2018]163号)进行勘误),不应另外计取制作费用和租赁费。
11、幕墙为平面铝板钢骨架幕墙,设计要求后置埋件与建筑结构采用化学螺栓进行固定。套用定额A13-14 平面铝板幕墙钢骨架和A4-214化学螺栓,其中A13-14子目的膨胀螺栓与 A4-214 子目的化学螺栓是否重复?如重复则人材机应如何换算?
答: 应扣除A13-14平面铝板幕墙钢骨架定额子目中的“膨胀螺栓M10×110”的材料费,其余不做调整。
12、 A.10墙柱面工程章说明中墙面垂直高度超过20m时,外墙抹灰厚度需套“抹灰砂浆调整”相应子目,那么外墙面装饰线及飘窗是否应计算抹灰厚度调整?
答:计算抹灰增加厚度的外墙面应为垂直方向及水平方向具有连续性的同一施工墙面,不扣除墙面装饰线的面积,飘窗下方的外墙垂直面高度超过20m时,可计算抹灰增加厚度。
13、外墙拆除对拉螺栓后,要封堵对拉螺栓孔洞,此项费用是否包含在模板子目里?
答:定额已综合考虑。
三、《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标准工期定额(2011)》适用问题
14、工期定额“±0.00以上现浇钢筋混凝土结构工程不包括室内装饰装修的,工期按单项工程乘以0.6系数计算。”若项目不包括室内装饰装修,在计算建筑用综合脚手架使用费时,地上工程工期是否需要执行0.6的系数?
答:室内装饰装修包括楼地面工程、天棚工程、墙柱面工程、门窗工程、隔断工程、固定家私工程以及与室内装修工程有关的水电安装。若工程项目均不包含以上的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则地上工程工期按单项工程乘以0.6系数计算。
15、±0.00以上的现浇结构住宅工程是按楼层层数及建筑面积计算标准工期,3层以下的建筑面积开项至4500 m2以外,若楼层是3层,建筑面积为8000m2,应对应哪个标准工期?
答:按定额编号A1-614(建筑面积4500 m2以外)计算标准工期,即建筑面积超过4500 m2以外的均执行该定额。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0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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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粤标定函[2020]200号
发布日期:2020-08-27
关于广东省建设工程定额动态管理系统 定额咨询问题的解答(第14期)
粤标定函〔2020〕200号
各有关单位:
现对广东省建设工程定额动态管理系统收集有关建筑与装饰工程专业的定额咨询问题做出如下解答,已经合同双方确认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不作调整。
一、《广东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8)》适用问题
1、总说明第十一条第3点“地下室内模板拆除按该模板子目中人工费的25%作为拆除费用” 那么地下室模板拆除费用的计算,是否先将模板制作安装子目乘以暗室施工增加费系数生成地下室模板制作安装子目,再以该地下室模板制作安装子目人工费的比例计算拆除费用?
答:是的,遇到两个或两个以上系数时,除另有说明外,按连乘法计算。
2、打拔拉森钢板桩是否应另计安拆导向夹具的费用?
答:打拔拉森钢板桩定额子目中使用的打桩机械是带夹具的,不应另外计取夹具的费用。
3、地下室顶板的加腋板混凝土工程量及模板工程量应如何计算?
答:地下室顶板加腋板的混凝土及模板工程量均并入板中计算。
4、编制概算时已计取概算幅度差,是否还应计算预算包干费?
答:概算幅度差与预算包干费是两个不同费用概念,概算编制时应分别计算。
5、A.1.13章说明第二条第2点“建筑物高度超过20米时,外墙抹灰子目按建筑物不同高度执行相应系数……”,这里所指的外墙抹灰子目是否包括找平层、防水层、保温层、装饰层等所有墙面抹灰?
答:该处说明所指的外墙抹灰子目单指找平层抹灰。
6、基坑支护时,采用型钢立柱桩、H型钢的钢腰梁、圆钢管支撑等,是否可套大型钢支撑定额?定额大型钢支撑子目,具体包含了什么类型的支撑内容?
答:A.1.2章说明第九条第2点“大型钢支撑定额适用于地下连续墙、混凝土板桩、拉森钢板桩等支撑宽度大于8m的深基坑支护钢支撑。”大型钢支撑定额指的是横向支撑(含钢围檩),不包括竖向支撑及钢腰梁。
7、A.1.20工程量计算规则第一条第2点“梁与梁、梁与墙、梁与柱交接时,净空长度以‘m’计算,不扣减接合处的模板面积。”是否理解为柱、梁、墙等接合处均不扣除模板的工程量?
答:A.1.20工程量计算规则第一条第1点“现浇混凝土建筑物模板工程量,除另有规定外,均按混凝土与模板的接触面积以‘㎡’计算,不扣除后浇带面积。”第2点“梁与梁、梁与墙、梁与柱交接时,净空长度以‘m’计算,不扣减接合处的模板面积。”柱与墙构件交接处的模板应扣除。
8、根据省住建厅发布《关于调整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粤建标函〔2019〕819号)有关采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税率为3%,现市场有两种理解,一种为税率3%的基础上再加12%的附加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即得出综合税率为3.36%,另一种理解为3%的税率已考虑附加税的内容,即综合税率为3%,请问哪一种理解正确?
答:依据定额总说明第十条“关于管理费”第(9)小点“税金:企业按规定缴纳的房产税、非生产性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消费税、资源税、环境保护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各项税费。”的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已含在管理费中,工程采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税率按3%计算。
但执行《广东省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0)》的,采用简易计税法的,由于管理费内容未考虑附加税费,其税额应依据《关于明确执行<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调整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有关事项的通知》(粤建造〔2016〕234号)规定,以增值税征收率(简易计税)×(1+附加税费率)计算。采用一般计税法的,管理费内容已经考虑附加税费并作相应调整,其税额应依据《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调整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粤建市函〔2016〕1113号)规定计算。
造价学社,工程造价技术交流学习社区。
二、《广东省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0)》适用问题
9、屋面楼梯间其中两面外墙在外墙轴线上,另外两面外墙在屋面上,楼梯间的综合脚手架工程量是把楼梯间四面墙均并入主体综合脚手架工程量内吗?其步距和计算高度是从室外地坪到女儿墙的顶面吗?
答:依据A.22工程量计算规则22.1.1“屋顶上的楼梯间、水池、电梯机房等的脚手架工程量应并入主体工程量内计算”规定,楼梯间四面墙的脚手架均应并入主体工程量内,其高度和步距按22.1.1款中不同情况的规定计算。
10、钢板桩子目未包括钢板桩的制作、除锈、刷油漆,此制作是否指钢板桩的租赁费,是否需要另行计算租赁费吗?
答: 钢板桩子目已考虑了材料的摊销费用(该子目可根据《关于印发2010年<广东省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勘误(三)的通知》(粤建标函[2018]163号)进行勘误),不应另外计取制作费用和租赁费。
11、幕墙为平面铝板钢骨架幕墙,设计要求后置埋件与建筑结构采用化学螺栓进行固定。套用定额A13-14 平面铝板幕墙钢骨架和A4-214化学螺栓,其中A13-14子目的膨胀螺栓与 A4-214 子目的化学螺栓是否重复?如重复则人材机应如何换算?
答: 应扣除A13-14平面铝板幕墙钢骨架定额子目中的“膨胀螺栓M10×110”的材料费,其余不做调整。
12、 A.10墙柱面工程章说明中墙面垂直高度超过20m时,外墙抹灰厚度需套“抹灰砂浆调整”相应子目,那么外墙面装饰线及飘窗是否应计算抹灰厚度调整?
答:计算抹灰增加厚度的外墙面应为垂直方向及水平方向具有连续性的同一施工墙面,不扣除墙面装饰线的面积,飘窗下方的外墙垂直面高度超过20m时,可计算抹灰增加厚度。
13、外墙拆除对拉螺栓后,要封堵对拉螺栓孔洞,此项费用是否包含在模板子目里?
答:定额已综合考虑。
三、《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标准工期定额(2011)》适用问题
14、工期定额“±0.00以上现浇钢筋混凝土结构工程不包括室内装饰装修的,工期按单项工程乘以0.6系数计算。”若项目不包括室内装饰装修,在计算建筑用综合脚手架使用费时,地上工程工期是否需要执行0.6的系数?
答:室内装饰装修包括楼地面工程、天棚工程、墙柱面工程、门窗工程、隔断工程、固定家私工程以及与室内装修工程有关的水电安装。若工程项目均不包含以上的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则地上工程工期按单项工程乘以0.6系数计算。
15、±0.00以上的现浇结构住宅工程是按楼层层数及建筑面积计算标准工期,3层以下的建筑面积开项至4500 m2以外,若楼层是3层,建筑面积为8000m2,应对应哪个标准工期?
答:按定额编号A1-614(建筑面积4500 m2以外)计算标准工期,即建筑面积超过4500 m2以外的均执行该定额。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0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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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标定函〔2020〕190号 关于广东省建设工程定额动态管理系统定额咨询问题的解答(第13期)
粤标定函〔2020〕190号文,粤标定函【2020】190号,粤标定函[2020]6190号文,粤标定函2020 190号文发文,广东省2018定额解释
发文部门: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文号:粤标定函[2020]190号
发布日期:2020-08-14
关于广东省建设工程定额动态管理系统定额咨询问题的解答(第13期)
粤标定函〔2020〕190号
各有关单位:
现对广东省建设工程定额动态管理系统收集有关建筑与装饰工程专业的定额咨询问题做出如下解答,已经合同双方确认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不作调整。
一、共性问题
1、基坑支护栏杆是否包含在安全防护措施费中?
答:已包含在按系数计取的安全防护措施费内。
2、套管全回转工法桩应如何套用定额?
答:定额未考虑该项子目,可根据项目实际协商计价。
二、《广东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8)》适用问题
3、A.1.15油漆涂料装裱工程中“4金属面氟碳漆、防锈漆等”子目工作内容包括除锈,这里的除锈指需达到哪种程度的除锈工作?
答:是指除锈合格后的钢材表面,按常规的施工工序,在涂底漆前出现返锈而需进行的简易搽拭除锈工作。
4、A1-15-116 金属面 氟碳漆一遍,该子目一遍是指底漆还是面漆?若采用氟碳漆,材料可进行换算吗?
答:“金属面氟碳漆一遍”是指底漆和面漆各一道,一底一面为一遍。若设计图纸要求的材料与定额子目材料不一致时,可换算,但材料消耗量不变。
5、A.1.19拆除工程中废弃堆放是否有考虑场内运输?若考虑,场内运输的距离为多远?
答:定额子目已综合考虑场内运输,不得再另行计算场内运输费用。
6、三级沉淀池费用是否包含在以费率计算的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中,无需另外计算费用?
答:已包含在以费率计算的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的“环境保护的水污染控制”中。
7、混凝土灌注桩要计算泵送费吗?
答:混凝土灌注桩定额子目未包含泵送费用,若根据经批准的施工方案,采用泵送方式的可计取泵送费。
8、计取现浇混凝土泵送费可否再计取“建筑物超高增加人工、机具”?
答:±0.00以上的现浇混凝土泵送费属于分部分项工程费,可以计算“建筑物超高增加的人工、机具”。
9、钢结构的材料价格应如何考虑?
答:装配式钢结构按成品构件考虑,材料价格按市场询价确定。
10、A1-13-166镶贴陶瓷面砖疏缝 墙面墙裙 建筑胶粘剂粘贴,该定额子目的粘结层厚度为多少?若设计图纸采用“专用抛光砖胶”是否可对材料进行换算?
答:A1-13-166子目粘结层厚度定额已综合考虑,不作调整。材料中粉状型建筑胶粘剂为综合考虑,不作换算。
三、《广东省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0)》适用问题
11、钢构件焊缝无损检测费和防火涂料厚度检测费用应如何计价?
答:钢构件焊缝无损检测费和防火涂料厚度检测费用属于业主委托第三方检测的内容,定额子目未包含,可参考相关收费文件或市场价格行情,协商确定。
12、材料二次运输和预算包干费中“因地形影响造成的场内料具二次运输”有何区别?
答:两者运输发生的地点范围不同。材料二次运输,是指材料不能直接运输到施工场地内,需要先运输到施工现场外指定的地点,然后再次运输到施工场地内所发生的费用。而预算包干费中的“因地形影响造成的场内料具二次运输”是指由于施工现场内地形原因而产生的二次运输。
13、为外墙综合脚手架底部加固而浇筑的混凝土垫层,能否另行计算?
答:该费用已包含在按系数计算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里,不另行计算。
14、定额A22-128,A22-129活动脚手架子目的费用是否已考虑了脚手架的材料费用?
答:活动脚手架作为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内,使用年限在两年以内的不构成固定资产的工具、用具考虑,已计在综合定额管理费内。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0年8月14日
附件下载:关于广东省建设工程定额动态管理系统定额咨询问题的解答(第13期).pdf 收起阅读 »
发文部门: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文号:粤标定函[2020]190号
发布日期:2020-08-14
关于广东省建设工程定额动态管理系统定额咨询问题的解答(第13期)
粤标定函〔2020〕190号
各有关单位:
现对广东省建设工程定额动态管理系统收集有关建筑与装饰工程专业的定额咨询问题做出如下解答,已经合同双方确认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不作调整。
一、共性问题
1、基坑支护栏杆是否包含在安全防护措施费中?
答:已包含在按系数计取的安全防护措施费内。
2、套管全回转工法桩应如何套用定额?
答:定额未考虑该项子目,可根据项目实际协商计价。
二、《广东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8)》适用问题
3、A.1.15油漆涂料装裱工程中“4金属面氟碳漆、防锈漆等”子目工作内容包括除锈,这里的除锈指需达到哪种程度的除锈工作?
答:是指除锈合格后的钢材表面,按常规的施工工序,在涂底漆前出现返锈而需进行的简易搽拭除锈工作。
4、A1-15-116 金属面 氟碳漆一遍,该子目一遍是指底漆还是面漆?若采用氟碳漆,材料可进行换算吗?
答:“金属面氟碳漆一遍”是指底漆和面漆各一道,一底一面为一遍。若设计图纸要求的材料与定额子目材料不一致时,可换算,但材料消耗量不变。
5、A.1.19拆除工程中废弃堆放是否有考虑场内运输?若考虑,场内运输的距离为多远?
答:定额子目已综合考虑场内运输,不得再另行计算场内运输费用。
6、三级沉淀池费用是否包含在以费率计算的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中,无需另外计算费用?
答:已包含在以费率计算的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的“环境保护的水污染控制”中。
7、混凝土灌注桩要计算泵送费吗?
答:混凝土灌注桩定额子目未包含泵送费用,若根据经批准的施工方案,采用泵送方式的可计取泵送费。
8、计取现浇混凝土泵送费可否再计取“建筑物超高增加人工、机具”?
答:±0.00以上的现浇混凝土泵送费属于分部分项工程费,可以计算“建筑物超高增加的人工、机具”。
9、钢结构的材料价格应如何考虑?
答:装配式钢结构按成品构件考虑,材料价格按市场询价确定。
10、A1-13-166镶贴陶瓷面砖疏缝 墙面墙裙 建筑胶粘剂粘贴,该定额子目的粘结层厚度为多少?若设计图纸采用“专用抛光砖胶”是否可对材料进行换算?
答:A1-13-166子目粘结层厚度定额已综合考虑,不作调整。材料中粉状型建筑胶粘剂为综合考虑,不作换算。
三、《广东省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0)》适用问题
11、钢构件焊缝无损检测费和防火涂料厚度检测费用应如何计价?
答:钢构件焊缝无损检测费和防火涂料厚度检测费用属于业主委托第三方检测的内容,定额子目未包含,可参考相关收费文件或市场价格行情,协商确定。
12、材料二次运输和预算包干费中“因地形影响造成的场内料具二次运输”有何区别?
答:两者运输发生的地点范围不同。材料二次运输,是指材料不能直接运输到施工场地内,需要先运输到施工现场外指定的地点,然后再次运输到施工场地内所发生的费用。而预算包干费中的“因地形影响造成的场内料具二次运输”是指由于施工现场内地形原因而产生的二次运输。
13、为外墙综合脚手架底部加固而浇筑的混凝土垫层,能否另行计算?
答:该费用已包含在按系数计算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里,不另行计算。
14、定额A22-128,A22-129活动脚手架子目的费用是否已考虑了脚手架的材料费用?
答:活动脚手架作为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内,使用年限在两年以内的不构成固定资产的工具、用具考虑,已计在综合定额管理费内。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0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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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建造价〔2020〕13号 关于发布《广州市市政设施维修养护工程年度费用估算指标(2019)》的通知
穗建造价〔2020〕13号文,穗建造价【2020】13号,穗建造价[2020]13号,穗建造价2020 13号文件发文
发文部门:广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
文号:穗建造〔2020〕13号
发布日期:2019-12-27
广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关于发布《广州市市政设施维修养护工程年度费用估算指标(2019)》的通知
穗建造价〔2020〕13号
各有关单位:
由广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组织编制的《广州市市政设施维修养护工程年度费用估算指标(2019)》(以下简称本指标),现予以发布。
本指标作为编制和审核市政设施维修养护工程年度费用估算、制订市政设施维修养护工程年度费用计划的参考依据。
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广州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反映。
附件:《广州市市政设施维修养护工程年度费用估算指标(2019)》.pdf
广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
2020年2月3日
附件:广州市市政设施维修养护工程年度费用估算指标2019
二、本指标适用于广州市范围内已竣工验收并保修期满的市政设施维护工程。在工程保修期内由市政管养单位接管的维护工程,产生非质量原因造成的维修作业内容,按实际发生计算费用。
三、市政设施维修养护包括道路维护、排水清疏养护、桥梁维护、隧道维护。
四、本指标是按照《城镇道路养护技术规范》(CJJ36-2016)、《城镇排水管渠与泵站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CJJ68-2016)、《城市桥梁养护技术标准》(CJJ99-2017)和《广州市排水管渠维修养护技术规范》(DBJ440100/T146-2012)规定的养护标准编制的。
五、本指标是参考《市政工程设施养护维修估算指标》(HGZ-120-2011)、《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2018)》及《广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修缮工程综合定额(2012)》,并结合现行市场价格编制的。
六、本指标价格为按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的工程费用,包括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和税金。如发生工程建设其他费用,按有关规定计算。
七、工程的使用年限从工程竣工验收保修期满或进行大中修改造竣工验收保修期满算起。
八、排水站闸的维护费用按项目发生的养护工作内容估算。
九、排水清疏养护工程不包括排水管渠清淤和检测项目的封拆管堵和抽水等前期工作内容,发生时另行计算。
十、排水清疏养护工程包含淤泥运输费用,未包含淤泥处置费用,淤泥处置费用按实际发生,另行计算。
十-、桥梁维护工程不包括跨江桥的维护费用;⒆道维护工
程不包括跨江隧道的维护费用。跨江桥和跨江隧道的维护费用按项目发生的养护工作内容估算。
十二、桥梁工程不含隔音屏,如发生隔音屏维护,可按5%维修率计算隔音屏维护费用。
十三、人行天桥不包括天桥绿化花槽的维护费用。
十四、人行天桥和人行隧道不包括电梯日常维护费用。
十五、隧道维护工程的排水设施维修、电气照明系统、消防系统维修﹑机电设备日常维护是指保持设施的完整和正常运行所进行的保养和轻微损坏部分的维修,不包括设施运行的水电费、燃油费,机电设备不包括大修和更换费用。隧道工程不包括保安值班费用。
十六、桥梁和隧道维护工程均不包括检测费用,检测费用按检测项目要求和市场价格估算。
十七、桥梁和隧道使用年限在十五年以上的养护项目,按本指标价格乘以系数1.1计算。
十八、本指标是按照十九条中所列道路、桥梁、隧道维修率及排水疏通清捞频率考虑的,实际维修率及清捞频率不同时,可以另行计算估算指标。
十九、道路、桥梁、隧道维修率及排水疏通清捞频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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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水泥混凝土路面:区分不同使用年限,按维护面积以m2计算,不扣除树池、井所占面积。
2、沥青混凝土路面:区分不同使用年限,按维护面积以m2计算,不扣除树池、井所占面积。
3、人行道:区分不同材质,按维护面积以m计算,不扣除树池、井所占面积。
4、侧石:区分不同材质,按维护长度以m计算。
5、平石:区分不同材质,按维护长度以m计算。
6、人行道路障石:区分不同材质,按维护数量以个计算。
7、挡土墙:按挡土墙斜面面积以m'计算。
8、路名牌:按维护数量以个计算。
9、车行道隔离栏:按维护长度以m计算。
10、人行道隔离栏:按维护长度以m计算。
11、装饰井盖:按维护数量以套计算。
12、树穴:按维护数量以个计算。
1、清疏雨水检查井、污水检查井、沉沙井、进水井:按维护数量以座计算。
2、雨水管道(包括雨污合流管):区分不同管径,按井中至井中的中心线长度以m计算,不扣除各种井所占的长度。
3、污水管道:区分不同管径,按井中至井中的中心线长度以m计算,不扣除各种井所占的长度。
4、渠箱、暗渠:区分不同渠宽,按渠道中心线长度以m计算,不扣除各种井所占的长度。
5、排水设施日常巡查及暴雨处理费:按维护的管道长度以m计算,不扣除各种井所占的长度。
6、排水管道功能状况检查费:按维护的管道长度以m计算,不扣除各种井所占的长度。
7、排水管道结构状况检查费:按维护的管道长度以m计算,不扣除各种井所占的长度。
1、钢筋混凝土桥梁:区分不同面积,按各层水平投影面积以m'计算。桥长计算至桥面与路面交接处为界,桥宽按结构外缘为界。
2、钢结构桥梁:区分不同面积,按各层水平投影面积以m计算。桥长计算至桥面与路面交接处为界,桥宽按结构外缘为界。
3、钢筋混凝土天桥:按各层水平投影面积以m计算。引桥计算至踏步与地面交接处为界,如无踏步计算至栏杆末端为界,
桥宽按结构外缘为界。
4、钢结构天桥:按各层水平投影面积以m'计算。引桥计算至踏步与地面交接处为界,如无踏步计算至栏杆末端为界,桥宽按结构外缘为界。
5、钢筋混凝土结构和钢结构同时存在的桥梁应按结构类型分段计算。
四、隧道维护工程
1、车行隧道:按各层水平投影面积以m计算。隧道宽度按结构外缘为界,长度计算至敞开段与道路交接处,进出口的梯级踏步、平台等计入隧道面积。
2、人行⒆道:按各层水平投影面积以m计算。隧道宽度按结构外缘为界,长度按进出口边缘为界,进出口的梯级踏步、平台等计入隧道面积。
1、水泥混凝土路面:翻挖路面及基层,修复路面及基层,接缝处理,井周边处理,标线维修恢复,弃渣外运,道路设施查。
2、沥青混凝土路面:翻挖路面及基层,铣刨罩面,修复路面及基层,井周边处理,标线维修恢复,弃渣外运,道路设施巡查。
3、人行道:翻挖预制块及基层,修复人行道,弃渣外运,道路设施巡查。
4、侧石:翻挖侧石及基础,修复侧石,弃渣外运。
5、平石:翻挖平石及基础,修复平石,弃渣外运。
6、人行道路障石﹔翻挖路障石及基础,修复路障石,弃渣外运。
7、挡土墙:整修挡土墙表层及砌体,修补裂缝,清理泄水孔,弃渣外运。
8、路名牌:升高,扶正,调换牌面,油漆,修理。
9、车行隔离护栏:油漆,修理,更换。
10、人行隔离护栏:油漆,修理,更换。
11、装饰井盖:翻挖井盖及基础,更换井盖、弃渣外运。
12、树穴:翻挖树池及基础,修复树池及穴盖、弃渣外运。
1、清疏雨水检查井、污水检查井、沉沙井、进水井:清捞井内淤泥和杂物,洗刷井壁、井环盖,维修井环盖,渠泥、弃渣外运。
2、雨水管道(包括雨污合流管):管道疏通,清捞管井内淤泥和杂物,污泥、弃渣外运。
3、污水管道:管道疏通,清捞管井内淤泥和杂物,污泥、弃渣外运。
4、渠箱、暗渠:渠道疏通,清捞渠井内淤泥和杂物,污泥、弃渣外运。
5、排水设施日常巡查及暴雨处理费:汽车巡查,单车巡查,下雨突击巡查,检查污水冒溢,雨水口积水,井环盖缺损,管道塌陷,违章占压排放,内业资料整理,暴雨期间处理路面水浸点费用等。
6、排水管道功能状况检查费:检查管渠沉积、结垢、障碍物、树根、积水、封堵、浮渣等。
7、排水管道结构状况检查费:检查管渠破裂、变形、错位、脱节、渗漏、腐蚀、胶圈脱落、支管暗接、异物侵入等。
1、钢筋混凝土桥梁:维修桥面铺装层,结构缺损修补,装饰涂料层修补,伸缩缝清理、维修及更换,栏杆、防撞墙维修,标线维修恢复,保养支座,进水口、排水管清疏,井环盖更换维修,桥梁日常巡查。
2、钢结构桥梁:维修桥面铺装层,钢构件除锈油漆,装饰涂料层修补,伸缩缝清理、维修及更换,栏杆、防撞墙维修,标线维修恢复,保养支座,进水口、排水管清疏,井环盖更换维修,桥梁日常巡查。
3、钢筋混凝土人行天桥:维修桥面铺装层,装饰涂料层修补,伸缩缝清理、维修及更换,防滑条维修及更换,栏杆维修,保养支座,进水口、排水管清疏,桥梁日常巡查。
4、钢结构人行天桥:维修桥面铺装层,钢结构除锈油漆,装饰涂料层修补,伸缩缝清理、维修及更换,防滑条维修及更换,栏杆维修,保养支座,进水口、排水管清疏,桥梁日常巡查。
1、车行隧道:路面、墙面维修,装饰涂料层修补,混凝土结构缺损修补,修理沉降缝,挡土墙维修,检修道维修,标线维修恢复,排水设施维修、电气照明系统、消防系统维修,机电设备日常维护、隧道日常巡查。
2、人行隧道:地面、墙面维修,装饰涂料层修补,混凝土结构缺损修补,修理沉降缝,不锈钢扶手维修,更换钢防滑条,卷帘门修理,排水设施、电气照明系统、消防系统维修,机电设备日常维护、隧道日常巡查。
广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办公室 2020年2月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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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部门:广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
文号:穗建造〔2020〕13号
发布日期:2019-12-27
广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关于发布《广州市市政设施维修养护工程年度费用估算指标(2019)》的通知
穗建造价〔2020〕13号
各有关单位:
由广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组织编制的《广州市市政设施维修养护工程年度费用估算指标(2019)》(以下简称本指标),现予以发布。
本指标作为编制和审核市政设施维修养护工程年度费用估算、制订市政设施维修养护工程年度费用计划的参考依据。
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广州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反映。
附件:《广州市市政设施维修养护工程年度费用估算指标(2019)》.pdf
广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
2020年2月3日
附件:广州市市政设施维修养护工程年度费用估算指标2019
第一部分 说明一、《广州市市政设施维修养护工程年度费用估算指标(2019)》(以下简称本指标)作为编制和审核市政设施维修养护工程年度费用估算、制订市政设施维修养护工程年度费用计划的参考依据。
二、本指标适用于广州市范围内已竣工验收并保修期满的市政设施维护工程。在工程保修期内由市政管养单位接管的维护工程,产生非质量原因造成的维修作业内容,按实际发生计算费用。
三、市政设施维修养护包括道路维护、排水清疏养护、桥梁维护、隧道维护。
四、本指标是按照《城镇道路养护技术规范》(CJJ36-2016)、《城镇排水管渠与泵站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CJJ68-2016)、《城市桥梁养护技术标准》(CJJ99-2017)和《广州市排水管渠维修养护技术规范》(DBJ440100/T146-2012)规定的养护标准编制的。
五、本指标是参考《市政工程设施养护维修估算指标》(HGZ-120-2011)、《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2018)》及《广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修缮工程综合定额(2012)》,并结合现行市场价格编制的。
六、本指标价格为按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的工程费用,包括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和税金。如发生工程建设其他费用,按有关规定计算。
七、工程的使用年限从工程竣工验收保修期满或进行大中修改造竣工验收保修期满算起。
八、排水站闸的维护费用按项目发生的养护工作内容估算。
九、排水清疏养护工程不包括排水管渠清淤和检测项目的封拆管堵和抽水等前期工作内容,发生时另行计算。
十、排水清疏养护工程包含淤泥运输费用,未包含淤泥处置费用,淤泥处置费用按实际发生,另行计算。
十-、桥梁维护工程不包括跨江桥的维护费用;⒆道维护工
程不包括跨江隧道的维护费用。跨江桥和跨江隧道的维护费用按项目发生的养护工作内容估算。
十二、桥梁工程不含隔音屏,如发生隔音屏维护,可按5%维修率计算隔音屏维护费用。
十三、人行天桥不包括天桥绿化花槽的维护费用。
十四、人行天桥和人行隧道不包括电梯日常维护费用。
十五、隧道维护工程的排水设施维修、电气照明系统、消防系统维修﹑机电设备日常维护是指保持设施的完整和正常运行所进行的保养和轻微损坏部分的维修,不包括设施运行的水电费、燃油费,机电设备不包括大修和更换费用。隧道工程不包括保安值班费用。
十六、桥梁和隧道维护工程均不包括检测费用,检测费用按检测项目要求和市场价格估算。
十七、桥梁和隧道使用年限在十五年以上的养护项目,按本指标价格乘以系数1.1计算。
十八、本指标是按照十九条中所列道路、桥梁、隧道维修率及排水疏通清捞频率考虑的,实际维修率及清捞频率不同时,可以另行计算估算指标。
十九、道路、桥梁、隧道维修率及排水疏通清捞频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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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工程量计算规则
- 一、道路维护工程
1、水泥混凝土路面:区分不同使用年限,按维护面积以m2计算,不扣除树池、井所占面积。
2、沥青混凝土路面:区分不同使用年限,按维护面积以m2计算,不扣除树池、井所占面积。
3、人行道:区分不同材质,按维护面积以m计算,不扣除树池、井所占面积。
4、侧石:区分不同材质,按维护长度以m计算。
5、平石:区分不同材质,按维护长度以m计算。
6、人行道路障石:区分不同材质,按维护数量以个计算。
7、挡土墙:按挡土墙斜面面积以m'计算。
8、路名牌:按维护数量以个计算。
9、车行道隔离栏:按维护长度以m计算。
10、人行道隔离栏:按维护长度以m计算。
11、装饰井盖:按维护数量以套计算。
12、树穴:按维护数量以个计算。
- 二、排水清疏养护工程
1、清疏雨水检查井、污水检查井、沉沙井、进水井:按维护数量以座计算。
2、雨水管道(包括雨污合流管):区分不同管径,按井中至井中的中心线长度以m计算,不扣除各种井所占的长度。
3、污水管道:区分不同管径,按井中至井中的中心线长度以m计算,不扣除各种井所占的长度。
4、渠箱、暗渠:区分不同渠宽,按渠道中心线长度以m计算,不扣除各种井所占的长度。
5、排水设施日常巡查及暴雨处理费:按维护的管道长度以m计算,不扣除各种井所占的长度。
6、排水管道功能状况检查费:按维护的管道长度以m计算,不扣除各种井所占的长度。
7、排水管道结构状况检查费:按维护的管道长度以m计算,不扣除各种井所占的长度。
- 三、桥梁维护工程
1、钢筋混凝土桥梁:区分不同面积,按各层水平投影面积以m'计算。桥长计算至桥面与路面交接处为界,桥宽按结构外缘为界。
2、钢结构桥梁:区分不同面积,按各层水平投影面积以m计算。桥长计算至桥面与路面交接处为界,桥宽按结构外缘为界。
3、钢筋混凝土天桥:按各层水平投影面积以m计算。引桥计算至踏步与地面交接处为界,如无踏步计算至栏杆末端为界,
桥宽按结构外缘为界。
4、钢结构天桥:按各层水平投影面积以m'计算。引桥计算至踏步与地面交接处为界,如无踏步计算至栏杆末端为界,桥宽按结构外缘为界。
5、钢筋混凝土结构和钢结构同时存在的桥梁应按结构类型分段计算。
四、隧道维护工程
1、车行隧道:按各层水平投影面积以m计算。隧道宽度按结构外缘为界,长度计算至敞开段与道路交接处,进出口的梯级踏步、平台等计入隧道面积。
2、人行⒆道:按各层水平投影面积以m计算。隧道宽度按结构外缘为界,长度按进出口边缘为界,进出口的梯级踏步、平台等计入隧道面积。
第三部分 工作内容
- 一、道路维护工程
1、水泥混凝土路面:翻挖路面及基层,修复路面及基层,接缝处理,井周边处理,标线维修恢复,弃渣外运,道路设施查。
2、沥青混凝土路面:翻挖路面及基层,铣刨罩面,修复路面及基层,井周边处理,标线维修恢复,弃渣外运,道路设施巡查。
3、人行道:翻挖预制块及基层,修复人行道,弃渣外运,道路设施巡查。
4、侧石:翻挖侧石及基础,修复侧石,弃渣外运。
5、平石:翻挖平石及基础,修复平石,弃渣外运。
6、人行道路障石﹔翻挖路障石及基础,修复路障石,弃渣外运。
7、挡土墙:整修挡土墙表层及砌体,修补裂缝,清理泄水孔,弃渣外运。
8、路名牌:升高,扶正,调换牌面,油漆,修理。
9、车行隔离护栏:油漆,修理,更换。
10、人行隔离护栏:油漆,修理,更换。
11、装饰井盖:翻挖井盖及基础,更换井盖、弃渣外运。
12、树穴:翻挖树池及基础,修复树池及穴盖、弃渣外运。
- 二、排水清疏养护工程
1、清疏雨水检查井、污水检查井、沉沙井、进水井:清捞井内淤泥和杂物,洗刷井壁、井环盖,维修井环盖,渠泥、弃渣外运。
2、雨水管道(包括雨污合流管):管道疏通,清捞管井内淤泥和杂物,污泥、弃渣外运。
3、污水管道:管道疏通,清捞管井内淤泥和杂物,污泥、弃渣外运。
4、渠箱、暗渠:渠道疏通,清捞渠井内淤泥和杂物,污泥、弃渣外运。
5、排水设施日常巡查及暴雨处理费:汽车巡查,单车巡查,下雨突击巡查,检查污水冒溢,雨水口积水,井环盖缺损,管道塌陷,违章占压排放,内业资料整理,暴雨期间处理路面水浸点费用等。
6、排水管道功能状况检查费:检查管渠沉积、结垢、障碍物、树根、积水、封堵、浮渣等。
7、排水管道结构状况检查费:检查管渠破裂、变形、错位、脱节、渗漏、腐蚀、胶圈脱落、支管暗接、异物侵入等。
- 三、桥梁维护工程
1、钢筋混凝土桥梁:维修桥面铺装层,结构缺损修补,装饰涂料层修补,伸缩缝清理、维修及更换,栏杆、防撞墙维修,标线维修恢复,保养支座,进水口、排水管清疏,井环盖更换维修,桥梁日常巡查。
2、钢结构桥梁:维修桥面铺装层,钢构件除锈油漆,装饰涂料层修补,伸缩缝清理、维修及更换,栏杆、防撞墙维修,标线维修恢复,保养支座,进水口、排水管清疏,井环盖更换维修,桥梁日常巡查。
3、钢筋混凝土人行天桥:维修桥面铺装层,装饰涂料层修补,伸缩缝清理、维修及更换,防滑条维修及更换,栏杆维修,保养支座,进水口、排水管清疏,桥梁日常巡查。
4、钢结构人行天桥:维修桥面铺装层,钢结构除锈油漆,装饰涂料层修补,伸缩缝清理、维修及更换,防滑条维修及更换,栏杆维修,保养支座,进水口、排水管清疏,桥梁日常巡查。
- 四、隧道维护工程
1、车行隧道:路面、墙面维修,装饰涂料层修补,混凝土结构缺损修补,修理沉降缝,挡土墙维修,检修道维修,标线维修恢复,排水设施维修、电气照明系统、消防系统维修,机电设备日常维护、隧道日常巡查。
2、人行隧道:地面、墙面维修,装饰涂料层修补,混凝土结构缺损修补,修理沉降缝,不锈钢扶手维修,更换钢防滑条,卷帘门修理,排水设施、电气照明系统、消防系统维修,机电设备日常维护、隧道日常巡查。
第四部分 广州市市政设施维修养护年度费用估算指标
广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办公室 2020年2月3日印发
本文红头文件下载:广州市市政设施维修养护工程年度费用估算指标(2019).pdf 收起阅读 »
穗建造价〔2019〕131号 关于发布《广州市城市绿地常规养护工程年度费用估算指标》(2019)的通知
发文部门:广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
文号:穗建造〔2019〕131号
发布日期:2019-12-27
穗建造价〔2019〕131号文,穗建造价【2019】131号,穗建造价[2019]131号,穗建造价2019 131号文
关于发布《广州市城市绿地常规养护工程年度费用估算指标》(2019)的通知
穗建造〔2019〕131号
各有关单位:
由广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组织编制的 2019 年《广州市城市绿地常规养护工程年度费用估算指标》(以下简称本指标),现予以发布。
本指标作为编制和审核园林绿化常规养护和园建设施维护工程年度费用估算、制订园林绿化常规养护和园建设施维护年度费用计划的参考依据。
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广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反映。
附件: 《广州市城市绿地常规养护工程年度费用估算指标》(2019).pdf
广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
2019年12月27日
附件:广州市城市绿地常规养护工程年度费用估算指标(2019)
二、本指标适用于广州市范围内已办理竣工验收并移交,同时进入园团林绿化常规养护的园林绿化养护和园林设施配套项目。园林绿化常规养护包括公园绿化养护、道路绿化养护和其他公共绿化养护(不含运动场、高尔夫草坪的绿化养护)﹔园建设施包括园林建筑小品、园路、广场、水池、公厕、路灯照明等。
三、本指标是按照广州市《园林绿化养护管理技术规范》(DB4401/T6-2018)规定的养护标准编制的。对养护要求超出上述标准的项目,超出部分可另增加费用。
四、本指标是参考2006年《广东省城市绿地常规养护工程估价指标》、2018年《广东省园林绿化工程综合定额》,并结合现行市场价格编制的。
五、本指标价格为按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的工程费用,包括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如发生工程建设其他费用,按有关规定计算。
六、行道树为沿道路两侧或道路绿化分车带种植的乔木,一般成行等距离种植。道路绿化养护中,道路绿化分车带既有行道树又有绿地的,可同时计算行道树养护和绿地养护,绿地养护乘以系数0.95计算。平面导向岛和立交导向岛中种植密度在≥8株/100 m°的乔木,可按行道树养护计算。
七、带状绿地养护的宽度在3m以内或绿地面积在1000 m以内的,按绿地养护乘以系数1.05计算。
八、行道树养护按原生状乔木考虑。
九、公园内的行道树可套用行道树养护。
十、行道树养护和绿地养护只包含《园林绿地养护管理技术规范》(DB4401/T6-2018)附录A的日常修剪工作内容,不包含大修剪工作内容。大修剪的费用另行计算。
日常修剪是指修剪树冠下缘线和树冠边缘线的枝叶、杆生枝、分菜枝、榕树气生根的修剪。
大修剪是指修剪徒长枝、病虫枝、交叉枝、并生枝、内堂枝、枯枝、残枝,对影响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识标、交通治安摄录设备、架空线、变压设备、影响民居采光等附近枝叶进行安全距离的修剪。
十一、绿地养护如不需计算保洁费用,乘以系数0.88计算。绿地的保洁工作内容为清理绿地内的杂草、枯枝等绿化杂物,清洗植物保持叶面清洁,无积尘等。
十二、本指标除天桥绿化外,不含苗木的补植费用,补植费用可按绿化养护费用的10~20%参考计算。苗木补植费可考虑绿化植物所处种植环境和养护要求等因素选择费率。
十三、天桥绿化养护适用于养护质量要求较高,需要采取技术手段维持植物旺盛生长和维持较长的花期、控制花期的天桥绿化养护工程。
十四、园建设施维护包括园建设施保洁和维修,园建设施保洁按定额的施行时间和有关规定参照2013年《广东省城市环境卫生作业综合定额》计算。
十五、园建设施维修是指设施的日常维修保养,即为保持设施的完整和正常运行所进行的预防性保养和轻微损坏部分的修补,不包括设施更新和园林建筑主体结构的修复。园建设施维修的年度费用估算,按历史维修数据或历史统计维修率估算,如缺乏相关资料的可参考以下维修率计算:园路、广场4%,园林建筑小品(木结构除外)3%,木结构维修率按6%。园建设施维修按照2012年《广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修缮工程综合定额》计算。
十六、本指标不包含以下费用:因季节变化所需更换的花卉和植物造型花卉摆放和绿地更新改造费用,园林绿化应急抢险,有害生物防治(薇甘菊、兔丝子等)、植物病虫害的无公害综合防治、白蚁防治、鼠害防治,绿地内古树名木养护费,服务巡查,安全管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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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绿地养护以实际养护面积计算。绿地范围内的乔木、单丛灌木已在绿地养护内综合考虑,不另外计算。
三、水体养护按岸边线以长度计算,水面的平均宽度小于5m的,按岸边线长度乘以系数0.5计算。
四、天桥绿化养护以实际养护长度计算。
二、水体养护的工作内容:水体保洁。
三、行道树养护的工作内容:行道树的日常修剪、松土、除杂草、淋水、施肥、病虫害防治、树身涂白、树穴保洁、绿地排水和灌溉设施维护。
四、天桥绿化养护的工作内容:绿化种植花槽或花箱的保洁、修剪、促花、防寒、松土、除杂草、淋水、施肥、病虫害防治、植物补植、巡查、花槽或花箱排水和灌溉设施维护。
广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办公室 2019年12月2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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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穗建造〔2019〕131号
发布日期:2019-12-27
穗建造价〔2019〕131号文,穗建造价【2019】131号,穗建造价[2019]131号,穗建造价2019 131号文
关于发布《广州市城市绿地常规养护工程年度费用估算指标》(2019)的通知
穗建造〔2019〕131号
各有关单位:
由广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组织编制的 2019 年《广州市城市绿地常规养护工程年度费用估算指标》(以下简称本指标),现予以发布。
本指标作为编制和审核园林绿化常规养护和园建设施维护工程年度费用估算、制订园林绿化常规养护和园建设施维护年度费用计划的参考依据。
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广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反映。
附件: 《广州市城市绿地常规养护工程年度费用估算指标》(2019).pdf
广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
2019年12月27日
附件:广州市城市绿地常规养护工程年度费用估算指标(2019)
说明一-、《广州市城市绿地常规养护工程年度费用估算指标》(2019)(以下简称本指标)作为编制和审核园林绿化常规养护和园建设施维护工程年度费用估算、制订园林绿化常规养护和园建设施维护年度费用计划的参考依据。
二、本指标适用于广州市范围内已办理竣工验收并移交,同时进入园团林绿化常规养护的园林绿化养护和园林设施配套项目。园林绿化常规养护包括公园绿化养护、道路绿化养护和其他公共绿化养护(不含运动场、高尔夫草坪的绿化养护)﹔园建设施包括园林建筑小品、园路、广场、水池、公厕、路灯照明等。
三、本指标是按照广州市《园林绿化养护管理技术规范》(DB4401/T6-2018)规定的养护标准编制的。对养护要求超出上述标准的项目,超出部分可另增加费用。
四、本指标是参考2006年《广东省城市绿地常规养护工程估价指标》、2018年《广东省园林绿化工程综合定额》,并结合现行市场价格编制的。
五、本指标价格为按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的工程费用,包括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如发生工程建设其他费用,按有关规定计算。
六、行道树为沿道路两侧或道路绿化分车带种植的乔木,一般成行等距离种植。道路绿化养护中,道路绿化分车带既有行道树又有绿地的,可同时计算行道树养护和绿地养护,绿地养护乘以系数0.95计算。平面导向岛和立交导向岛中种植密度在≥8株/100 m°的乔木,可按行道树养护计算。
七、带状绿地养护的宽度在3m以内或绿地面积在1000 m以内的,按绿地养护乘以系数1.05计算。
八、行道树养护按原生状乔木考虑。
九、公园内的行道树可套用行道树养护。
十、行道树养护和绿地养护只包含《园林绿地养护管理技术规范》(DB4401/T6-2018)附录A的日常修剪工作内容,不包含大修剪工作内容。大修剪的费用另行计算。
日常修剪是指修剪树冠下缘线和树冠边缘线的枝叶、杆生枝、分菜枝、榕树气生根的修剪。
大修剪是指修剪徒长枝、病虫枝、交叉枝、并生枝、内堂枝、枯枝、残枝,对影响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识标、交通治安摄录设备、架空线、变压设备、影响民居采光等附近枝叶进行安全距离的修剪。
十一、绿地养护如不需计算保洁费用,乘以系数0.88计算。绿地的保洁工作内容为清理绿地内的杂草、枯枝等绿化杂物,清洗植物保持叶面清洁,无积尘等。
十二、本指标除天桥绿化外,不含苗木的补植费用,补植费用可按绿化养护费用的10~20%参考计算。苗木补植费可考虑绿化植物所处种植环境和养护要求等因素选择费率。
十三、天桥绿化养护适用于养护质量要求较高,需要采取技术手段维持植物旺盛生长和维持较长的花期、控制花期的天桥绿化养护工程。
十四、园建设施维护包括园建设施保洁和维修,园建设施保洁按定额的施行时间和有关规定参照2013年《广东省城市环境卫生作业综合定额》计算。
十五、园建设施维修是指设施的日常维修保养,即为保持设施的完整和正常运行所进行的预防性保养和轻微损坏部分的修补,不包括设施更新和园林建筑主体结构的修复。园建设施维修的年度费用估算,按历史维修数据或历史统计维修率估算,如缺乏相关资料的可参考以下维修率计算:园路、广场4%,园林建筑小品(木结构除外)3%,木结构维修率按6%。园建设施维修按照2012年《广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修缮工程综合定额》计算。
十六、本指标不包含以下费用:因季节变化所需更换的花卉和植物造型花卉摆放和绿地更新改造费用,园林绿化应急抢险,有害生物防治(薇甘菊、兔丝子等)、植物病虫害的无公害综合防治、白蚁防治、鼠害防治,绿地内古树名木养护费,服务巡查,安全管理等。
造价学社www.zaojiaxueshe.com
工程量计算规则一、行道树养护以数量计算。
二、绿地养护以实际养护面积计算。绿地范围内的乔木、单丛灌木已在绿地养护内综合考虑,不另外计算。
三、水体养护按岸边线以长度计算,水面的平均宽度小于5m的,按岸边线长度乘以系数0.5计算。
四、天桥绿化养护以实际养护长度计算。
工作内容一、绿地养护的工作内容:绿地的保洁、日常修剪、松土、除杂草、淋水、施肥、病虫害防治、绿地排水和灌溉设施维护。
二、水体养护的工作内容:水体保洁。
三、行道树养护的工作内容:行道树的日常修剪、松土、除杂草、淋水、施肥、病虫害防治、树身涂白、树穴保洁、绿地排水和灌溉设施维护。
四、天桥绿化养护的工作内容:绿化种植花槽或花箱的保洁、修剪、促花、防寒、松土、除杂草、淋水、施肥、病虫害防治、植物补植、巡查、花槽或花箱排水和灌溉设施维护。
广州市城市绿地常规养护工程年度费用估算指标
广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办公室 2019年12月2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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奉发改价〔2019〕22号 关于公布奉化区建筑渣土处理费市场信息参考价的通知
宁波奉发改价〔2019〕22号文,奉发改价【2019】22号文,奉发改价[2019]22号文,奉发改价2019 22号文发文红头文件
发文部门:宁波市奉化区发展和改革局、宁波市奉化区综合行政指挥部
文号:奉发改价〔2019〕22号
发布日期:2019-11-08
实施日期:2019-11-08
关于公布奉化区建筑渣土处理费市场信息参考价的通知
奉发改价〔2019〕22号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奉化区城区建筑渣土管理,提高建筑渣土处理水平,根据《宁波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参照《关于公布宁波市中心城区建筑渣土处理费市场信息参考价的通知》(甬价费〔2018 ]60号)文件精神,结合奉化区实际情况,公布奉化区城区建筑渣土处理费市场信息参考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奉化区城区建筑渣土陆域处置费市场信息参考价为每吨13元。属省、市、区重点工程项目的建筑渣土处置,经区综合执法局批准同意,在指定的国有消纳场所进行处置,建筑渣土处置费可适当上浮,但最高不得超过每吨26元。
二、建筑渣土陆域运输费市场信息参考价按起运基价加超起运运价相结合的计价方式,参考价中包含装卸车费、运输费、车辆及道路保洁费用。
陆域运输费市场信息参考价:建筑渣土5公里(含)起运基价每吨12元,超起运里程至40公里内(含)运价为每吨每公里1.1元,超40公里后运价为每吨每公里0.8元。
三、以上信息参考价不含税费。
四、建筑渣土处理费进行结算时,承包单位需提供合法合规的证明资料,证明资料应能证明消纳场地、处置数量和清运路线,因资料不全造成的损失由承包单位自行承担。
五、如遇市场情况发生较大变化时,区发改局、区综合执法局将对上述信息参考价进行动态调整。在应用信息参考价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反馈区发改局、区综合执法局。
六、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关于规范城市建筑渣土处理费标准的通知》(奉价价〔2016〕13号)同时废止。
宁波市奉化区发展和改革局
宁波市奉化区综合行政指挥部
2019年11月8日
附件下载:奉发改价〔2019〕22号 关于公布奉化区建筑渣土处理费市场信息参考价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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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部门:宁波市奉化区发展和改革局、宁波市奉化区综合行政指挥部
文号:奉发改价〔2019〕22号
发布日期:2019-11-08
实施日期:2019-11-08
关于公布奉化区建筑渣土处理费市场信息参考价的通知
奉发改价〔2019〕22号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奉化区城区建筑渣土管理,提高建筑渣土处理水平,根据《宁波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参照《关于公布宁波市中心城区建筑渣土处理费市场信息参考价的通知》(甬价费〔2018 ]60号)文件精神,结合奉化区实际情况,公布奉化区城区建筑渣土处理费市场信息参考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奉化区城区建筑渣土陆域处置费市场信息参考价为每吨13元。属省、市、区重点工程项目的建筑渣土处置,经区综合执法局批准同意,在指定的国有消纳场所进行处置,建筑渣土处置费可适当上浮,但最高不得超过每吨26元。
二、建筑渣土陆域运输费市场信息参考价按起运基价加超起运运价相结合的计价方式,参考价中包含装卸车费、运输费、车辆及道路保洁费用。
陆域运输费市场信息参考价:建筑渣土5公里(含)起运基价每吨12元,超起运里程至40公里内(含)运价为每吨每公里1.1元,超40公里后运价为每吨每公里0.8元。
三、以上信息参考价不含税费。
四、建筑渣土处理费进行结算时,承包单位需提供合法合规的证明资料,证明资料应能证明消纳场地、处置数量和清运路线,因资料不全造成的损失由承包单位自行承担。
五、如遇市场情况发生较大变化时,区发改局、区综合执法局将对上述信息参考价进行动态调整。在应用信息参考价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反馈区发改局、区综合执法局。
六、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关于规范城市建筑渣土处理费标准的通知》(奉价价〔2016〕13号)同时废止。
宁波市奉化区发展和改革局
宁波市奉化区综合行政指挥部
2019年11月8日
附件下载:奉发改价〔2019〕22号 关于公布奉化区建筑渣土处理费市场信息参考价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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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05号 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05号,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05号文,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05号红头文件,粤府令第205号文,粤府令第205号发文,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
发文部门:广东省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14-10-27
施行日期:2014-12-15
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范建设工程计价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造价及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造价活动,包括建设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以及与之相关的合同管理、工期管理、造价咨询等活动。
交通运输、水利等专业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管理,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合法、诚实守信、厉行节约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的工程造价主管机构负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建设工程造价的相关管理或者监督工作。
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发挥行业指导、服务和协调作用,接受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五条 省工程造价主管机构具体负责下列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
(一)编制、修订和管理省统一工程计价依据;
(二)管理和发布建设工程造价信息;
(三)指导建设工程计价活动;
(四)调解建设工程造价纠纷。
第二章 建设工程计价依据
第六条 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由建设工程造价标准规范,计价通则,计价定额,计价指标,标准施工合同,工程造价信息以及建设项目经济评价方法和参数、工程造价指标指数等构成。
本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由省统一工程计价依据和市、县(区)补充性计价依据组成。
第七条 县级以上工程造价主管机构应当遵循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节能环保的原则,建立计价依据动态管理机制,适时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和管理措施。
第八条 编制、修订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并适应本省经济社会发展、建筑业技术和管理水平。
编制、修订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应当采取论证会、座谈会或者其他方式公开征求意见并组织专家评审。
省工程造价主管机构应当每3至5年组织编制、修订和发布省工程计价依据。市、县(区)工程造价主管机构应当根据本地区市场情况,及时编制或者修订补充性计价依据,并自发布之日起30日内报送上一级工程造价主管机构。
第九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化发展规划,制定本省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化管理制度,发布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化管理相关数据标准,建立信息化管理体系。
省工程造价主管机构应当建立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完善省工程造价方法库、数据库,指导和监督检查市、县(区)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化建设和信息发布工作。
市、县(区)工程造价主管机构应当依照省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化发展规划,收集本行政区域建设工程立项至竣工验收环节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信息;根据本地市场价格行情,每1到3个月编制、发布本地工程造价信息,并自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报送省工程造价主管机构,并上传至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
第三章 建设工程计价活动
第十条 建设工程计价活动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遵循投资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或者最高投标限价,预算或者最高投标限价控制结算的原则,实行建设工程全过程造价管理。
符合条件的建设单位、招标人、投标人、发包方或者承包方,可以编制本单位建设工程造价文件,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承担。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投资估算由建设单位依据估算指标等编制。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概算由建设单位依据概算指标、概算定额和初步设计文件等编制。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预算由建设单位依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工程量计算规范、综合定额、设计文件、施工现场情况和常规施工方案,以及施工期间的风险费用等编制。
第十四条 招标工程量清单由招标人依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工程量计算规范、综合定额、设计文件、招标文件、施工现场情况和常规施工方案等编制。
招标工程量清单应当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招标人应当对招标工程量清单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十五条 最高投标限价由招标人依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综合定额、招标工程量清单、设计文件、招标文件、施工现场情况和常规施工方案,以及招标文件载明的风险费用等编制。
招标人应当在发布招标文件时,公布最高投标限价的总价,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
最高投标限价不得上调或下浮。应当招标的建设工程,招标人应当自发出招标文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最高投标限价及其相关资料报送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主管机构备查。
第十六条 投标报价由投标人依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招标文件、招标工程量清单、设计文件、企业定额、施工现场情况和投标时拟定的施工组织设计或者施工方案,结合企业成本、市场价格以及招标文件载明的风险费用等编制。
投标报价不得低于工程成本,不得高于最高投标限价。
投标报价低于工程成本或者高于最高投标限价总价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投标人的投标。
第十七条 发承包双方应当依照省施工合同文本签订书面合同,约定合同价款相关事项,明确合同价款调整因素、方法及合同工程风险的内容、范围和费用。
发包人应当自签订施工合同之日起30日内,将施工合同及其相关资料报送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主管机构备案。经备案的合同,是工程结算、审计和处理合同纠纷的依据。
第十八条 有下列影响合同价款情形之一的,发承包双方应当在合同中约定调整方法:
(一)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政策变化;
(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价格调整信息;
(三)工程变更;
(四)发包方更改已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
(五)发承包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
第十九条 建设工程结算由发承包双方依据建设工程合同文件、设计文件、施工方案、投标文件、标准规范、综合定额、施工过程中发承包双方已确认的工程量及其结算的合同价款、调整后追加(减)的合同价款等有效文件编制或者核对。
第二十条 建设工程结算应当在合同约定期限内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承包人应当按合同约定编制结算文件,并在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同时向发包人提交结算文件。
(二)国有和集体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发包人应当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核对结算文件,并向承包人提交结算文件核对意见。其他建设工程,发包人应当书面答复承包人;对结算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答复期内与承包人协商;协商不成的,应当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核对结算文件,并向承包人提出结算文件核对意见。
(三)需要承包人补充资料和修改结算文件的,发包人应当在核对意见中一次性提出,承包人应当再次提交结算文件。发包人收到后应当通知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完成复核,并将结果书面通知承包人。
(四)发承包双方对核对或者复核结果无异议的,应当在7日内按照第三十二条规定签章、确认结算文件。
对核对或者复核结果部分有异议的,发承包双方应当对无异议部分办理不完全结算;有异议部分协商不成的,可在接到核对或者复核结果之日起30日内向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主管机构申请调解,或者按照合同约定解决争议。
合同未约定的,第(一)、(二)、(三)项办理时限为28日。
第二十一条 办理结算期间,承包人有权拒绝发包人多次提出补充资料和修改结算文件的要求。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结算文件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得对结算文件提出复核。
未按照第二十条规定办理工程结算的处理办法:
(一)承包人逾期未提交结算文件,经发包人书面催促后14日内未作出书面答复的,发包人可以根据已有资料编制结算文件并书面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当认可。
(二)发包人收到结算文件逾期未提出核对意见的,视为认可结算文件。
(三)承包人收到结算文件核对意见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
允许调整概算的,应当按照国家、省的有关规定报原概算审批部门审核,在调整概算批复前不得办理工程结算。
第二十二条 应当报送政府相关机构审核的结算文件,发包人应当自确认之日起30日内报送,审核机构应当自收到之日起60日内出具审核结论性文书。审核机构无正当理由逾期未出具审核结论性文书的,视为认可结算文件。
政府审核机构出具审核结论性文书的时限,最长可延期30日。
第二十三条 工程结算文件是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必备文件。
发包人应当自结算办理完毕之日起30日内,将结算文件及其相关资料报送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主管机构备案。
第二十四条 发包人要求缩短施工工期、提前竣工或者工程质量优良的,应当在施工合同中明确,增加的费用计入建设工程概算、预算或者最高投标限价内,但施工工期不得短于施工标准工期的80%,提前竣工费、优质工程费最高均不得超过合同价款的5%。
第二十五条 招标文件、施工合同中应当明确发承包双方承担风险的内容、范围和费用。发包人不得以无限风险、所有风险等规避自身风险。
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合同没有约定且合同履行期间工程造价主管机构发布的材料、设备或者施工机械台班价格涨落超过5%时,发包人应当按照风险共担的原则承担超过5%部分的风险费用,并调整合同价款。
第四章 从业管理
第二十六条 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企业,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设立或者资质信息变更的,应当自确认之日起30日内报送省工程造价主管机构。
第二十七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在分支机构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将注册地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等资料报送省工程造价主管机构。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非工商注册所在地承接单项咨询业务的,应当在签订合同之日起30日内,将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及从事咨询业务的组织形式、人员架构等资料报送工程所在地地级市工程造价主管机构。
第二十八条 从事建设工程计价活动的人员,应当依法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或者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
造价员编制的建设工程造价文件应当经注册造价工程师复核。建设工程造价文件应当由负责本次计价活动的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
第二十九条 建设单位承担本单位的建设工程计价活动,应当有3名以上注册在本单位的造价工程师。
第三十条 实行建设工程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制度。鼓励委托同一个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实施建设工程全过程造价咨询活动。
第三十一条 建设工程造价文件编制单位及其工程造价专业人员应当保证建设工程造价文件编制质量,严格控制质量偏差。
编制投资估算、概算、预算或者最高投标限价、工程结算等建设工程造价文件的质量偏差率,分别不得超过规定的20%、10%、5%、5%。
第三十二条 建设工程造价文件必须符合下列签章规定:
(一)编制、复核、批准人共同签名,三者不得为同一人,编制、复核人应当同时盖执业印章;
(二)法人单位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人签章;
(三)委托编审的建设工程造价文件,受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盖企业执业印章、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人签章。
第三十三条 建设工程造价文件编制单位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涂改、倒卖、租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取得、转让资质证书;
(二)超越资质等级业务范围承接咨询业务;
(三)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者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工程的咨询业务;
(四)转包承接的咨询业务;
(五)出具虚假建设工程造价文件;
(六)低于标准80%收费、给予回扣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四条 工程造价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涂改、倒卖、租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格证书、执业印章;
(二)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执业;
(三)故意抬高或者压低工程造价;
(四)签署虚假建设工程造价文件;
(五)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者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工程的咨询业务;
(六)在执业中实施商业贿赂,谋取不正当利益;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对建设工程造价文件存有异议的,应当提出书面意见,编制单位应当在收到书面意见之日起10日内书面答复。当事人对书面答复仍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主管机构申请调解,也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内工程造价主管机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名录、工程造价从业人员名单以及企业资质变更、注册造价工程师变更、行政处罚等信息。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公示在经营活动过程中形成的企业年度报告等信息,出现股东变更、注册造价工程师变更、受到行政处罚等信息,应当在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示。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从事工程计价活动的单位和人员进行动态管理,定期监督检查,对各类造价成果文件、建设工程合同进行定期检查和随机抽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并向社会公布检查结果和查处情况。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建设工程项目、从业人员、建设工程造价文件三者结合的诚信管理体系,以及从事工程计价活动的单位和人员的信用档案制度,对违法、违规单位和人员的不良行为记入档案,禁止其参加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的计价活动,并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开。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信用记录纳入资质升级和续期审查的范围。
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应当选择信用记录良好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相关建设工程造价监管职能部门应当建立建设工程造价信息资源共享制度。
市、县(区)工程造价主管机构应当在门户网站或者其他媒体上公布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概算价、预算价或者最高投标限价、合同价和结算价等信息。
建设单位应当自确认建设工程造价文件之日起30日内将概算价、预算价或者最高投标限价、合同价和结算价及其相关资料报送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主管机构,并上传至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
第三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建设工程造价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权向监察、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进行举报,受理部门应当依法查处。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工程造价主管机构和相关建设工程造价监管职能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法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编制工程计价依据、发布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的;
(二)违法审核、处罚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
(三)未依法监督、检查建设工程计价活动,查处建设工程违法、违规计价行为的;
(四)未按规定公布从事工程计价活动单位和从业人员相关信息的;
(五)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六)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
第四十一条 招标人、发包人、建设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第三款、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八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责任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处以1千元以上3千元以下罚款。
发包人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并对责任单位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处以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责任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处以1千元以上3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 建设工程造价文件编制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第三十三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其中,违反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并对责任单位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处以3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三十三条第(一)至第(四)项规定的,并对责任单位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处以3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三十三条(五)至第(七)项规定的,并对责任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 工程造价从业人员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第三十四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其中,违反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至第(二)规定的,并处以1千元以上3千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并处以3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三十四条第(三)至第(七)项规定的,并处以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计价活动,是指按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国家和省规定的程序、方法和依据,编制和确定建设工程投资估算、概算、预算、结算和决算等全过程或者若干阶段建设工程造价文件,包括编制和确定建设工程招标工程量清单、最高投标报价、投标报价、进度款,以及签订和调整合同价款等工程造价文件的行为。
本规定所称国有资金投资建设工程,是指使用国有资金(包括国家融资资金)50%及以上,或者虽不足50%但国有投资者实际拥有控股权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自2014年12月15日起施行。1998年7月1日广东省人民政府施行的《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4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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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部门:广东省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14-10-27
施行日期:2014-12-15
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范建设工程计价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造价及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造价活动,包括建设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以及与之相关的合同管理、工期管理、造价咨询等活动。
交通运输、水利等专业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管理,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合法、诚实守信、厉行节约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的工程造价主管机构负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建设工程造价的相关管理或者监督工作。
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发挥行业指导、服务和协调作用,接受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五条 省工程造价主管机构具体负责下列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
(一)编制、修订和管理省统一工程计价依据;
(二)管理和发布建设工程造价信息;
(三)指导建设工程计价活动;
(四)调解建设工程造价纠纷。
第二章 建设工程计价依据
第六条 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由建设工程造价标准规范,计价通则,计价定额,计价指标,标准施工合同,工程造价信息以及建设项目经济评价方法和参数、工程造价指标指数等构成。
本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由省统一工程计价依据和市、县(区)补充性计价依据组成。
第七条 县级以上工程造价主管机构应当遵循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节能环保的原则,建立计价依据动态管理机制,适时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和管理措施。
第八条 编制、修订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并适应本省经济社会发展、建筑业技术和管理水平。
编制、修订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应当采取论证会、座谈会或者其他方式公开征求意见并组织专家评审。
省工程造价主管机构应当每3至5年组织编制、修订和发布省工程计价依据。市、县(区)工程造价主管机构应当根据本地区市场情况,及时编制或者修订补充性计价依据,并自发布之日起30日内报送上一级工程造价主管机构。
第九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化发展规划,制定本省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化管理制度,发布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化管理相关数据标准,建立信息化管理体系。
省工程造价主管机构应当建立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完善省工程造价方法库、数据库,指导和监督检查市、县(区)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化建设和信息发布工作。
市、县(区)工程造价主管机构应当依照省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化发展规划,收集本行政区域建设工程立项至竣工验收环节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信息;根据本地市场价格行情,每1到3个月编制、发布本地工程造价信息,并自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报送省工程造价主管机构,并上传至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
第三章 建设工程计价活动
第十条 建设工程计价活动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遵循投资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或者最高投标限价,预算或者最高投标限价控制结算的原则,实行建设工程全过程造价管理。
符合条件的建设单位、招标人、投标人、发包方或者承包方,可以编制本单位建设工程造价文件,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承担。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投资估算由建设单位依据估算指标等编制。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概算由建设单位依据概算指标、概算定额和初步设计文件等编制。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预算由建设单位依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工程量计算规范、综合定额、设计文件、施工现场情况和常规施工方案,以及施工期间的风险费用等编制。
第十四条 招标工程量清单由招标人依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工程量计算规范、综合定额、设计文件、招标文件、施工现场情况和常规施工方案等编制。
招标工程量清单应当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招标人应当对招标工程量清单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十五条 最高投标限价由招标人依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综合定额、招标工程量清单、设计文件、招标文件、施工现场情况和常规施工方案,以及招标文件载明的风险费用等编制。
招标人应当在发布招标文件时,公布最高投标限价的总价,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
最高投标限价不得上调或下浮。应当招标的建设工程,招标人应当自发出招标文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最高投标限价及其相关资料报送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主管机构备查。
第十六条 投标报价由投标人依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招标文件、招标工程量清单、设计文件、企业定额、施工现场情况和投标时拟定的施工组织设计或者施工方案,结合企业成本、市场价格以及招标文件载明的风险费用等编制。
投标报价不得低于工程成本,不得高于最高投标限价。
投标报价低于工程成本或者高于最高投标限价总价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投标人的投标。
第十七条 发承包双方应当依照省施工合同文本签订书面合同,约定合同价款相关事项,明确合同价款调整因素、方法及合同工程风险的内容、范围和费用。
发包人应当自签订施工合同之日起30日内,将施工合同及其相关资料报送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主管机构备案。经备案的合同,是工程结算、审计和处理合同纠纷的依据。
第十八条 有下列影响合同价款情形之一的,发承包双方应当在合同中约定调整方法:
(一)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政策变化;
(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价格调整信息;
(三)工程变更;
(四)发包方更改已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
(五)发承包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
第十九条 建设工程结算由发承包双方依据建设工程合同文件、设计文件、施工方案、投标文件、标准规范、综合定额、施工过程中发承包双方已确认的工程量及其结算的合同价款、调整后追加(减)的合同价款等有效文件编制或者核对。
第二十条 建设工程结算应当在合同约定期限内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承包人应当按合同约定编制结算文件,并在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同时向发包人提交结算文件。
(二)国有和集体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发包人应当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核对结算文件,并向承包人提交结算文件核对意见。其他建设工程,发包人应当书面答复承包人;对结算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答复期内与承包人协商;协商不成的,应当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核对结算文件,并向承包人提出结算文件核对意见。
(三)需要承包人补充资料和修改结算文件的,发包人应当在核对意见中一次性提出,承包人应当再次提交结算文件。发包人收到后应当通知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完成复核,并将结果书面通知承包人。
(四)发承包双方对核对或者复核结果无异议的,应当在7日内按照第三十二条规定签章、确认结算文件。
对核对或者复核结果部分有异议的,发承包双方应当对无异议部分办理不完全结算;有异议部分协商不成的,可在接到核对或者复核结果之日起30日内向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主管机构申请调解,或者按照合同约定解决争议。
合同未约定的,第(一)、(二)、(三)项办理时限为28日。
第二十一条 办理结算期间,承包人有权拒绝发包人多次提出补充资料和修改结算文件的要求。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结算文件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得对结算文件提出复核。
未按照第二十条规定办理工程结算的处理办法:
(一)承包人逾期未提交结算文件,经发包人书面催促后14日内未作出书面答复的,发包人可以根据已有资料编制结算文件并书面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当认可。
(二)发包人收到结算文件逾期未提出核对意见的,视为认可结算文件。
(三)承包人收到结算文件核对意见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
允许调整概算的,应当按照国家、省的有关规定报原概算审批部门审核,在调整概算批复前不得办理工程结算。
第二十二条 应当报送政府相关机构审核的结算文件,发包人应当自确认之日起30日内报送,审核机构应当自收到之日起60日内出具审核结论性文书。审核机构无正当理由逾期未出具审核结论性文书的,视为认可结算文件。
政府审核机构出具审核结论性文书的时限,最长可延期30日。
第二十三条 工程结算文件是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必备文件。
发包人应当自结算办理完毕之日起30日内,将结算文件及其相关资料报送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主管机构备案。
第二十四条 发包人要求缩短施工工期、提前竣工或者工程质量优良的,应当在施工合同中明确,增加的费用计入建设工程概算、预算或者最高投标限价内,但施工工期不得短于施工标准工期的80%,提前竣工费、优质工程费最高均不得超过合同价款的5%。
第二十五条 招标文件、施工合同中应当明确发承包双方承担风险的内容、范围和费用。发包人不得以无限风险、所有风险等规避自身风险。
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合同没有约定且合同履行期间工程造价主管机构发布的材料、设备或者施工机械台班价格涨落超过5%时,发包人应当按照风险共担的原则承担超过5%部分的风险费用,并调整合同价款。
第四章 从业管理
第二十六条 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企业,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设立或者资质信息变更的,应当自确认之日起30日内报送省工程造价主管机构。
第二十七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在分支机构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将注册地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等资料报送省工程造价主管机构。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非工商注册所在地承接单项咨询业务的,应当在签订合同之日起30日内,将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及从事咨询业务的组织形式、人员架构等资料报送工程所在地地级市工程造价主管机构。
第二十八条 从事建设工程计价活动的人员,应当依法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或者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
造价员编制的建设工程造价文件应当经注册造价工程师复核。建设工程造价文件应当由负责本次计价活动的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
第二十九条 建设单位承担本单位的建设工程计价活动,应当有3名以上注册在本单位的造价工程师。
第三十条 实行建设工程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制度。鼓励委托同一个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实施建设工程全过程造价咨询活动。
第三十一条 建设工程造价文件编制单位及其工程造价专业人员应当保证建设工程造价文件编制质量,严格控制质量偏差。
编制投资估算、概算、预算或者最高投标限价、工程结算等建设工程造价文件的质量偏差率,分别不得超过规定的20%、10%、5%、5%。
第三十二条 建设工程造价文件必须符合下列签章规定:
(一)编制、复核、批准人共同签名,三者不得为同一人,编制、复核人应当同时盖执业印章;
(二)法人单位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人签章;
(三)委托编审的建设工程造价文件,受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盖企业执业印章、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人签章。
第三十三条 建设工程造价文件编制单位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涂改、倒卖、租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取得、转让资质证书;
(二)超越资质等级业务范围承接咨询业务;
(三)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者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工程的咨询业务;
(四)转包承接的咨询业务;
(五)出具虚假建设工程造价文件;
(六)低于标准80%收费、给予回扣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四条 工程造价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涂改、倒卖、租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格证书、执业印章;
(二)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执业;
(三)故意抬高或者压低工程造价;
(四)签署虚假建设工程造价文件;
(五)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者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工程的咨询业务;
(六)在执业中实施商业贿赂,谋取不正当利益;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对建设工程造价文件存有异议的,应当提出书面意见,编制单位应当在收到书面意见之日起10日内书面答复。当事人对书面答复仍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主管机构申请调解,也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内工程造价主管机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名录、工程造价从业人员名单以及企业资质变更、注册造价工程师变更、行政处罚等信息。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公示在经营活动过程中形成的企业年度报告等信息,出现股东变更、注册造价工程师变更、受到行政处罚等信息,应当在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示。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从事工程计价活动的单位和人员进行动态管理,定期监督检查,对各类造价成果文件、建设工程合同进行定期检查和随机抽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并向社会公布检查结果和查处情况。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建设工程项目、从业人员、建设工程造价文件三者结合的诚信管理体系,以及从事工程计价活动的单位和人员的信用档案制度,对违法、违规单位和人员的不良行为记入档案,禁止其参加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的计价活动,并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开。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信用记录纳入资质升级和续期审查的范围。
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应当选择信用记录良好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相关建设工程造价监管职能部门应当建立建设工程造价信息资源共享制度。
市、县(区)工程造价主管机构应当在门户网站或者其他媒体上公布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概算价、预算价或者最高投标限价、合同价和结算价等信息。
建设单位应当自确认建设工程造价文件之日起30日内将概算价、预算价或者最高投标限价、合同价和结算价及其相关资料报送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主管机构,并上传至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
第三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建设工程造价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权向监察、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进行举报,受理部门应当依法查处。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工程造价主管机构和相关建设工程造价监管职能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法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编制工程计价依据、发布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的;
(二)违法审核、处罚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
(三)未依法监督、检查建设工程计价活动,查处建设工程违法、违规计价行为的;
(四)未按规定公布从事工程计价活动单位和从业人员相关信息的;
(五)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六)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
第四十一条 招标人、发包人、建设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第三款、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八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责任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处以1千元以上3千元以下罚款。
发包人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并对责任单位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处以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责任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处以1千元以上3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 建设工程造价文件编制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第三十三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其中,违反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并对责任单位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处以3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三十三条第(一)至第(四)项规定的,并对责任单位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处以3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三十三条(五)至第(七)项规定的,并对责任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 工程造价从业人员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第三十四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其中,违反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至第(二)规定的,并处以1千元以上3千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并处以3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三十四条第(三)至第(七)项规定的,并处以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计价活动,是指按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国家和省规定的程序、方法和依据,编制和确定建设工程投资估算、概算、预算、结算和决算等全过程或者若干阶段建设工程造价文件,包括编制和确定建设工程招标工程量清单、最高投标报价、投标报价、进度款,以及签订和调整合同价款等工程造价文件的行为。
本规定所称国有资金投资建设工程,是指使用国有资金(包括国家融资资金)50%及以上,或者虽不足50%但国有投资者实际拥有控股权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自2014年12月15日起施行。1998年7月1日广东省人民政府施行的《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4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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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水总[2016]132号 水利工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计价依据调整办法
办水总[2016]132号文,办水总【2016】132号文,办水总2016 132号文,办水总[2016]132号发文
发文部门:水利部办公厅
文号:办水总[2016]132号
发布日期:2016-07-05
施行日期:2016-07-05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水利工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计价依据调整办法》的通知
办水总[2016]132号
部直属各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武警水电指挥部: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等文件要求,为适应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需要,我部水利建设经济定额站制订了《水利工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计价依据调整办法》,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结合本地区计价依据管理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地区满足增值税下工程计价要求的调整办法。
附件:水利工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计价依据调整办法.pdf
水利部办公厅
2016年7月5日
附件:水利工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计价依据调整办法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建办标[2016]4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水利工程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本办法包括工程部分和水土保持工程部分,工程部分作为水利部水总[2014]429号文发布的《水利工程设计概(估)算编制规定》(工程部分)等现行计价依据的补充规定,水土保持工程部分作为水利部水总[2003]67号文发布的《水土保持工程工程概(估)算编制规定》等现行计价依据的补充规定。
一、工程部分
(一)费用构成
1.建筑及安装工程费由直接费、间接费、利润、材料补差及税金组成,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税金指增值税销项税额,间接费增加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并计入企业管理费。
2.按“价税分离”的计价规则计算建筑及安装工程费,即直接费(含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和其他直接费)、间接费、利润、材料补差均不包含增值税进项税额,并以此为基础计算增值税税金。
3.水利工程设备费用、独立费用的计价规则和费用标准暂不调整。
(二)编制方法与计算标准
1.基础单价编制
(1)人工预算单价
人工预算单价与现行计算标准相同。
(2)材料预算价格
材料原价、运杂费、运输保险费和采购及保管费等分别按不含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价格计算。
采购及保管费,按现行计算标准乘以1.10调整系数。
主要材料基价按表1调整。
(3)施工用电、风、水价格
1)施工用电价格
电网供电价格中的基本电价应不含增值税进项税额;柴油发电机供电价格中的柴油发电机组(台)时总费用应按调整后的施工机械台时费定额和不含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基础价格计算;其他内容和标准不变。
2)施工用水、用风价格
施工用水、用风价格中的机械组(台)时总费用应按调整后的施工机械台时费定额和不含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基础价格计算,其他内容和标准不变。
(4)施工机械使用费
按调整后的施工机械台时费定额和不含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基础价格计算。
施工机械台时费定额的折旧费除以1.15调整系数,修理及替换设备费除以1.11调整系数,安装拆卸费不变。
掘进机及其他由建设单位采购、设备费单独列项的施工机械,台时费中不计折旧费,设备费除以1.17调整系数。
(5)砂石料单价
自采砂石料单价根据料源情况、开采条件和工艺流程按相应定额和不含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基础价格进行计算,并计取间接费、利润及税金。
自采砂石料按不含税金的单价参与工程费用计算。
外购砂石料价格不包含增值税进项税额,基价70元/m3不变。
(6)混凝土材料单价
混凝土材料单价按混凝土配合比中各项材料的数量和不含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材料价格进行计算。
商品混凝土单价采用不含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价格,基价200元/m3不变。
(7)未计价材料价格
建筑及安装工程未计价材料采用不含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价格。
2.其他直接费
计算标准不变。
3.间接费
按表2标准调整。
4.利润
计算标准不变。
5.税金
税金指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内的增值税销项税额,税率为11%。
自采砂石料税率为3%。
6.其他
水工建筑工程细部结构指标暂不做调整。
建筑工程定额、安装工程定额中以费率形式(%)表示的其他材料费、其他机械费费率不做调整。
以费率形式(%)表示的安装工程定额,其人工费费率不变,材料费费率除以1.03调整系数,机械使用费费率除以1.10调整系数,装置性材料费费率除以1.17调整系数。计算基数不变,仍为含增值税的设备费。
(三)概(估)算编制
前期工作阶段编制概(估)算文件时,材料价格应采用发布的不含税信息价格或市场调研的不含税价格。过渡阶段采用含税价格编制概(估)算文件时,项目审批前应按本办法调整概(估)算成果,其中材料价格可以采用将含税价格除以调整系数的方式调整为不含税价格,调整方法如下:
1.材料原价
(1)主要材料除以1.17调整系数,主要材料指水泥、钢筋、柴油、汽油、炸药、木材、引水管道、安装工程的电缆、轨道、钢板等未计价材料、其他占工程投资比例高的材料。
(2)次要材料除以1.03调整系数。
(3)购买的砂、石料、土料暂按除以1.02调整系数。
(4)商品混凝土除以1.03调整系数。
2.运杂费
按原金额标准计算的运杂费除以1.03调整系数,按费率计算运杂费时费率乘以1.10调整系数。
二、水土保持工程部分
(一)调整原则
1.工程单价
(1)开发建设项目
工程措施和植物措施费按“价税分离”的计价规则计算,工程措施和植物措施单价分析程式不变,税前工程单价为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其他直接费、现场经费、间接费、利润之和,各费用项目均以不包含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价格计算。设备安装费率暂不做调整。
(2)生态建设工程
工程措施、林草措施费和封育治理措施按“价税分离”的计价规则计算,工程措施、林草措施和封育治理措施单价分析程式不变,税前工程单价为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其他直接费、间接费、利润之和,各费用项目均以不包含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价格计算。设备安装费率暂不做调整。
2.有关费用
水土保持工程设备费,苗木、草、种子费和独立费用计价规则和费用标准暂不做调整。
(二)费用构成
1.除本办法另有规定外,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开发建设项目和生态建设工程水土保持工程费用构成与水总[2003]67号文费用构成内容一致。
2.间接费中的企业管理费在工程措施和植物措施费用构成的原组成内容基础上,增加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以及地方教育附加。
3.工程措施、植物措施费(林草措施)和封育治理措施的税金是指按国家有关规定应计入其费用内的增值税销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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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编制方法与计算标准
1.人工预算单价
人工预算单价按现行标准执行,暂不做调整。
2.材料预算价格
材料预算价格根据其组成内容,按材料原价、包装费、运输保险费、运杂费、采购及保管费和包装品回收等分别以不含相应增值税的价格计算。
开发建设项目:工程措施材料采购及保管费费率调整为2.3%,植物措施材料采购及保管费费率调整为0.55%~1.1%。
生态建设工程:工程措施材料采购及保管费费率调整为1.7%~2.3%,林草措施、封育治理措施材料采购及保管费费率调整为1.1%。
3.施工用电、水、风价格
(1)施工用电价格
开发建设项目:电网供电价格中的基本电价为不含增值税价格;柴油发电机供电价格中的柴油发电机组(台)时总费用应按调整后的施工机械台时费定额和不含增值税的基础价格计算;其他内容不做调整。
生态建设工程:电价暂不做调整,或按当地不含增值税的实际价格计算。
(2)施工用水、用风价格
开发建设项目:施工用水、用风价格中的机械组(台)时总费用应按调整后的施工机械台时费定额和不含增值税的基础价格计算;其他内容不做调整。
生态建设工程:水价、风价均不做调整,或按当地不含增值税的实际价格计算。
4.施工机械台时费
按调整后的施工机械台时费定额和不含增值税的基础价格计算。
施工机械台时费定额的折旧费除以1.17调整系数,修理及替换设备费除以1.11调整系数,安装拆卸费不变。
5.砂石料单价
外购砂、碎石(砾石)、块石、料石等应按不含增值税的价格计算,其最高限价按60元/m3计取。自采砂石料单价应分解为原料开采、筛洗加工、成品骨料运输等工序,按相应定额和不含增值税的基础价格进行计算。
6.混凝土单价
混凝土材料单价应按混凝土配合比中各项材料的数量和不含增值税的价格进行计算。
7.其他直接费
计算标准不变。
8.现场经费
计算标准不变。
9.间接费
开发建设项目、生态建设工程间接费费率按表3标准调整。
10.利润
计算标准不变。
11.税金
税金按增值税税率11%计算。
12.概算定额
概算定额中以费率形式(%)表示的其他材料费(零星材料费)、其他机械使用费(其他机械费)暂不做调整。飞机播种林草定额中的飞机费用按不含增值税的价格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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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部门:水利部办公厅
文号:办水总[2016]132号
发布日期:2016-07-05
施行日期:2016-07-05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水利工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计价依据调整办法》的通知
办水总[2016]132号
部直属各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武警水电指挥部: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等文件要求,为适应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需要,我部水利建设经济定额站制订了《水利工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计价依据调整办法》,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结合本地区计价依据管理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地区满足增值税下工程计价要求的调整办法。
附件:水利工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计价依据调整办法.pdf
水利部办公厅
2016年7月5日
附件:水利工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计价依据调整办法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建办标[2016]4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水利工程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本办法包括工程部分和水土保持工程部分,工程部分作为水利部水总[2014]429号文发布的《水利工程设计概(估)算编制规定》(工程部分)等现行计价依据的补充规定,水土保持工程部分作为水利部水总[2003]67号文发布的《水土保持工程工程概(估)算编制规定》等现行计价依据的补充规定。
一、工程部分
(一)费用构成
1.建筑及安装工程费由直接费、间接费、利润、材料补差及税金组成,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税金指增值税销项税额,间接费增加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并计入企业管理费。
2.按“价税分离”的计价规则计算建筑及安装工程费,即直接费(含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和其他直接费)、间接费、利润、材料补差均不包含增值税进项税额,并以此为基础计算增值税税金。
3.水利工程设备费用、独立费用的计价规则和费用标准暂不调整。
(二)编制方法与计算标准
1.基础单价编制
(1)人工预算单价
人工预算单价与现行计算标准相同。
(2)材料预算价格
材料原价、运杂费、运输保险费和采购及保管费等分别按不含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价格计算。
采购及保管费,按现行计算标准乘以1.10调整系数。
主要材料基价按表1调整。
(3)施工用电、风、水价格
1)施工用电价格
电网供电价格中的基本电价应不含增值税进项税额;柴油发电机供电价格中的柴油发电机组(台)时总费用应按调整后的施工机械台时费定额和不含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基础价格计算;其他内容和标准不变。
2)施工用水、用风价格
施工用水、用风价格中的机械组(台)时总费用应按调整后的施工机械台时费定额和不含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基础价格计算,其他内容和标准不变。
(4)施工机械使用费
按调整后的施工机械台时费定额和不含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基础价格计算。
施工机械台时费定额的折旧费除以1.15调整系数,修理及替换设备费除以1.11调整系数,安装拆卸费不变。
掘进机及其他由建设单位采购、设备费单独列项的施工机械,台时费中不计折旧费,设备费除以1.17调整系数。
(5)砂石料单价
自采砂石料单价根据料源情况、开采条件和工艺流程按相应定额和不含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基础价格进行计算,并计取间接费、利润及税金。
自采砂石料按不含税金的单价参与工程费用计算。
外购砂石料价格不包含增值税进项税额,基价70元/m3不变。
(6)混凝土材料单价
混凝土材料单价按混凝土配合比中各项材料的数量和不含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材料价格进行计算。
商品混凝土单价采用不含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价格,基价200元/m3不变。
(7)未计价材料价格
建筑及安装工程未计价材料采用不含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价格。
2.其他直接费
计算标准不变。
3.间接费
按表2标准调整。
4.利润
计算标准不变。
5.税金
税金指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内的增值税销项税额,税率为11%。
自采砂石料税率为3%。
6.其他
水工建筑工程细部结构指标暂不做调整。
建筑工程定额、安装工程定额中以费率形式(%)表示的其他材料费、其他机械费费率不做调整。
以费率形式(%)表示的安装工程定额,其人工费费率不变,材料费费率除以1.03调整系数,机械使用费费率除以1.10调整系数,装置性材料费费率除以1.17调整系数。计算基数不变,仍为含增值税的设备费。
(三)概(估)算编制
前期工作阶段编制概(估)算文件时,材料价格应采用发布的不含税信息价格或市场调研的不含税价格。过渡阶段采用含税价格编制概(估)算文件时,项目审批前应按本办法调整概(估)算成果,其中材料价格可以采用将含税价格除以调整系数的方式调整为不含税价格,调整方法如下:
1.材料原价
(1)主要材料除以1.17调整系数,主要材料指水泥、钢筋、柴油、汽油、炸药、木材、引水管道、安装工程的电缆、轨道、钢板等未计价材料、其他占工程投资比例高的材料。
(2)次要材料除以1.03调整系数。
(3)购买的砂、石料、土料暂按除以1.02调整系数。
(4)商品混凝土除以1.03调整系数。
2.运杂费
按原金额标准计算的运杂费除以1.03调整系数,按费率计算运杂费时费率乘以1.10调整系数。
二、水土保持工程部分
(一)调整原则
1.工程单价
(1)开发建设项目
工程措施和植物措施费按“价税分离”的计价规则计算,工程措施和植物措施单价分析程式不变,税前工程单价为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其他直接费、现场经费、间接费、利润之和,各费用项目均以不包含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价格计算。设备安装费率暂不做调整。
(2)生态建设工程
工程措施、林草措施费和封育治理措施按“价税分离”的计价规则计算,工程措施、林草措施和封育治理措施单价分析程式不变,税前工程单价为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其他直接费、间接费、利润之和,各费用项目均以不包含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价格计算。设备安装费率暂不做调整。
2.有关费用
水土保持工程设备费,苗木、草、种子费和独立费用计价规则和费用标准暂不做调整。
(二)费用构成
1.除本办法另有规定外,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开发建设项目和生态建设工程水土保持工程费用构成与水总[2003]67号文费用构成内容一致。
2.间接费中的企业管理费在工程措施和植物措施费用构成的原组成内容基础上,增加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以及地方教育附加。
3.工程措施、植物措施费(林草措施)和封育治理措施的税金是指按国家有关规定应计入其费用内的增值税销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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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编制方法与计算标准
1.人工预算单价
人工预算单价按现行标准执行,暂不做调整。
2.材料预算价格
材料预算价格根据其组成内容,按材料原价、包装费、运输保险费、运杂费、采购及保管费和包装品回收等分别以不含相应增值税的价格计算。
开发建设项目:工程措施材料采购及保管费费率调整为2.3%,植物措施材料采购及保管费费率调整为0.55%~1.1%。
生态建设工程:工程措施材料采购及保管费费率调整为1.7%~2.3%,林草措施、封育治理措施材料采购及保管费费率调整为1.1%。
3.施工用电、水、风价格
(1)施工用电价格
开发建设项目:电网供电价格中的基本电价为不含增值税价格;柴油发电机供电价格中的柴油发电机组(台)时总费用应按调整后的施工机械台时费定额和不含增值税的基础价格计算;其他内容不做调整。
生态建设工程:电价暂不做调整,或按当地不含增值税的实际价格计算。
(2)施工用水、用风价格
开发建设项目:施工用水、用风价格中的机械组(台)时总费用应按调整后的施工机械台时费定额和不含增值税的基础价格计算;其他内容不做调整。
生态建设工程:水价、风价均不做调整,或按当地不含增值税的实际价格计算。
4.施工机械台时费
按调整后的施工机械台时费定额和不含增值税的基础价格计算。
施工机械台时费定额的折旧费除以1.17调整系数,修理及替换设备费除以1.11调整系数,安装拆卸费不变。
5.砂石料单价
外购砂、碎石(砾石)、块石、料石等应按不含增值税的价格计算,其最高限价按60元/m3计取。自采砂石料单价应分解为原料开采、筛洗加工、成品骨料运输等工序,按相应定额和不含增值税的基础价格进行计算。
6.混凝土单价
混凝土材料单价应按混凝土配合比中各项材料的数量和不含增值税的价格进行计算。
7.其他直接费
计算标准不变。
8.现场经费
计算标准不变。
9.间接费
开发建设项目、生态建设工程间接费费率按表3标准调整。
10.利润
计算标准不变。
11.税金
税金按增值税税率11%计算。
12.概算定额
概算定额中以费率形式(%)表示的其他材料费(零星材料费)、其他机械使用费(其他机械费)暂不做调整。飞机播种林草定额中的飞机费用按不含增值税的价格计算。
本文红头文件及附件下载: 办水总[2016]132号 水利工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计价依据调整办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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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住建建〔2020〕26号 苏州市关于在工程计价措施费中增列“苏安码管理增加费”的通知
苏住建建〔2020〕26号文,苏住建建[2020]26号文,苏住建建【2020】26号文,苏住建建2020 26号文件,苏安码管理增加费
发文部门:苏州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文号:苏住建建〔2020〕26号
发布日期:2020-07-21
施行日期:2020-09-01
苏州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关于在工程计价措施费中增列“苏安码管理增加费”的通知
苏住建建〔2020〕26号
各市、区住建局(委),苏州工业园区规建委,市各有关部门:
为落实我市建筑施工领域“苏安码”监管措施,保障相关费用的投入,现就我市工程计价措施费中增列“苏安码管理增加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苏安码管理增加费”为总价措施项目费,计取标准为0.5‰。相应的工程量清单详见下表:
二、本通知自9月1日起执行。在此之后发布招标公告的工程或签订施工合同依法不招标的工程,应按照本文规定计列“苏安码管理增加费”。9月1日前已实行“苏安码”管理的工程,在竣工结算时列入造价。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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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部门:苏州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文号:苏住建建〔2020〕26号
发布日期:2020-07-21
施行日期:2020-09-01
苏州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关于在工程计价措施费中增列“苏安码管理增加费”的通知
苏住建建〔2020〕26号
各市、区住建局(委),苏州工业园区规建委,市各有关部门:
为落实我市建筑施工领域“苏安码”监管措施,保障相关费用的投入,现就我市工程计价措施费中增列“苏安码管理增加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苏安码管理增加费”为总价措施项目费,计取标准为0.5‰。相应的工程量清单详见下表:
二、本通知自9月1日起执行。在此之后发布招标公告的工程或签订施工合同依法不招标的工程,应按照本文规定计列“苏安码管理增加费”。9月1日前已实行“苏安码”管理的工程,在竣工结算时列入造价。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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