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建行规〔2020〕3号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重污染天气管控停工期间有关计价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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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部门: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文号:豫建行规〔2020〕3号
发布日期:2020-07-14
实行日期:2020-07-14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重污染天气管控停工期间有关计价事项的通知
豫建行规〔2020〕3号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省直管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河南省支持建筑业发展厅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支持建筑业转型发展的十条意见》有关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现将我省重污染天气管控停工期间有关计价事项通知如下: 

     一、重污染天气管控停工损失计入暂列金额。建设单位在编制最高投标限价时,应参考往年气象资料,充分考虑项目所在地重污染天气情况,将建筑工地停工损失计入暂列金额,列入税前工程造价,并在施工合同中予以明确约定。 

     二、重污染天气管控停工损失计价原则。按施工合同约定执行,无约定的由发承包双方协商解决,或参照以下原则计价。 

     (一)工期 
     因天气管控造成停工,其工期应合理顺延。 
     停工时间按政府相关部门下达停工指令为准。 

     (二)停工损失 
     1. 施工人员工资 
     施工人员工资按工程项目所在地当期最低工资标准的1.3倍计取。 

     2. 现场看护人员工资 
     现场看护人员工资不得低于工程项目所在地当期最低工资标准的1.3倍计取。 

     3. 现场管理人员工资 
     现场管理人员工资按工程项目所在地当期最低工资标准的2倍计取。 

     4. 施工现场大型机械停滞费 
     (1)施工企业自有机械 
     自有机械停滞费=机械人工费+(折旧费+检修费+维护费)×1/2,折旧费、检修费、维护费按照《河南省统一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定额》(HA JX-31-2017)计算,机械人工单价以工程项目所在地当期最低工资标准的1.3倍计取。 

     (2)施工企业租赁机械 
     租赁机械停滞费=机械租赁日单价×管控停工天数×1/2。 

     5. 脚手架、模板、钢支撑等周转材料增加费 
     (1)施工企业自有周转材料 
     自有周转材料增加费=(管控停工天数/批准的施工方案搭设天数)×周转材料费×1/2。 
周转材料费为批准的施工方案,已用于工程项目中的周转材料套用我省现行计价依据计算出的周转材料费用总额。 

     (2)施工企业租赁周转材料 
     租赁周转材料增加费=材料租赁日单价×管控停工天数×1/2。 
     施工人员、现场看护人员、现场管理人员数量,施工现场停滞大型机械数量,脚手架、模板、钢支撑等周转材料数量由发承包双方根据实际情况签证确认。 

     6. 临时设施增加费 
     临时设施增加费=(管控停工天数/合同工期)×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定额基价)×3/10×1/2。 

     7. 赶工措施费 
     因重污染天气造成停工,建设单位要求赶工的,应计算赶工措施费,具体费用由发承包双方协商解决。 

     三、本通知适用范围。配合政府重污染天气管控要求停工的按上述计价原则执行,根据有关规定不予停工的分项工程不计取本费用。达不到《城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道路扬尘污染防治标准》(DBJ41/T174-2020)要求而造成停工的,其工期及相应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四、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已竣工结算的工程不再调整,尚未竣工结算的工程发承包双方可参照本意见协商解决,合同双方已达成补偿协议的可不再调整。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7月14日
 
本文作为河南省重污染天气管控施工停工期间计价的依据,由造价学社摘自河南省住建厅官网http://www.hnjs.gov.cn/article/1568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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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部门: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文号:豫建行规〔2020〕3号
发布日期:2020-07-14
实行日期:2020-07-14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重污染天气管控停工期间有关计价事项的通知
豫建行规〔2020〕3号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省直管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河南省支持建筑业发展厅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支持建筑业转型发展的十条意见》有关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现将我省重污染天气管控停工期间有关计价事项通知如下: 

     一、重污染天气管控停工损失计入暂列金额。建设单位在编制最高投标限价时,应参考往年气象资料,充分考虑项目所在地重污染天气情况,将建筑工地停工损失计入暂列金额,列入税前工程造价,并在施工合同中予以明确约定。 

     二、重污染天气管控停工损失计价原则。按施工合同约定执行,无约定的由发承包双方协商解决,或参照以下原则计价。 

     (一)工期 
     因天气管控造成停工,其工期应合理顺延。 
     停工时间按政府相关部门下达停工指令为准。 

     (二)停工损失 
     1. 施工人员工资 
     施工人员工资按工程项目所在地当期最低工资标准的1.3倍计取。 

     2. 现场看护人员工资 
     现场看护人员工资不得低于工程项目所在地当期最低工资标准的1.3倍计取。 

     3. 现场管理人员工资 
     现场管理人员工资按工程项目所在地当期最低工资标准的2倍计取。 

     4. 施工现场大型机械停滞费 
     (1)施工企业自有机械 
     自有机械停滞费=机械人工费+(折旧费+检修费+维护费)×1/2,折旧费、检修费、维护费按照《河南省统一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定额》(HA JX-31-2017)计算,机械人工单价以工程项目所在地当期最低工资标准的1.3倍计取。 

     (2)施工企业租赁机械 
     租赁机械停滞费=机械租赁日单价×管控停工天数×1/2。 

     5. 脚手架、模板、钢支撑等周转材料增加费 
     (1)施工企业自有周转材料 
     自有周转材料增加费=(管控停工天数/批准的施工方案搭设天数)×周转材料费×1/2。 
周转材料费为批准的施工方案,已用于工程项目中的周转材料套用我省现行计价依据计算出的周转材料费用总额。 

     (2)施工企业租赁周转材料 
     租赁周转材料增加费=材料租赁日单价×管控停工天数×1/2。 
     施工人员、现场看护人员、现场管理人员数量,施工现场停滞大型机械数量,脚手架、模板、钢支撑等周转材料数量由发承包双方根据实际情况签证确认。 

     6. 临时设施增加费 
     临时设施增加费=(管控停工天数/合同工期)×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定额基价)×3/10×1/2。 

     7. 赶工措施费 
     因重污染天气造成停工,建设单位要求赶工的,应计算赶工措施费,具体费用由发承包双方协商解决。 

     三、本通知适用范围。配合政府重污染天气管控要求停工的按上述计价原则执行,根据有关规定不予停工的分项工程不计取本费用。达不到《城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道路扬尘污染防治标准》(DBJ41/T174-2020)要求而造成停工的,其工期及相应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四、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已竣工结算的工程不再调整,尚未竣工结算的工程发承包双方可参照本意见协商解决,合同双方已达成补偿协议的可不再调整。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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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建标定〔2020〕23号 河南省2020年1-6月人工价格指数、各工种信息价、实物工程量人工成本信息价的通知

豫建标定〔2020〕23号文,豫建标定[2020]23号文,豫建标定【2020】23号文,豫建标定2020 23号发文
发文部门:河南省建筑工程标准定额站
文号:豫建标定〔2020〕23号
发布日期:2020-06-10
 河南省建筑工程标准定额站发布2020年1-6月人工价格指数、各工种信息价、实物工程量人工成本信息价的通知
豫建标定〔2020〕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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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下载:河南省2020年1-6月人工价格指数、各工种信息价、实物工程量人工成本信息价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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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建标定〔2020〕23号文,豫建标定[2020]23号文,豫建标定【2020】23号文,豫建标定2020 23号发文
发文部门:河南省建筑工程标准定额站
文号:豫建标定〔2020〕23号
发布日期:2020-06-10
 河南省建筑工程标准定额站发布2020年1-6月人工价格指数、各工种信息价、实物工程量人工成本信息价的通知
豫建标定〔2020〕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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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建发〔2020〕4号 关于印<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计价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桂建发〔2020〕4号文,桂建发(2020)4号文,桂建发[2020]4号文件,桂建发【2020】4号文,桂建发2020 4号发文
发文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文号:桂建发〔2020〕4号
发布日期:2020-06-02
实行日期:2020-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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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 财政厅《关于印<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计价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桂建发〔2020〕4号
 
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财政局:

      为更好的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规〔2019〕12号)精神,规范我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招标投标计价活动,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财政厅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计价指导意见》(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2020年6月2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计价指导意见(试行)

      为规范我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招标投标计价活动,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规〔2019〕12号)以及工程造价相关政策,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技术配置及交付标准编制要求

招标人应在招标前根据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功能需求将拟招标工程技术配置及交付标准分专业分部位逐项细化,并作为招标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以便据此准确编制招标控制价和投标报价,同时作为竣工验收依据之一,具体如下:

(一)房屋建筑工程技术配置及交付标准分建筑工程、结构工程、给排水工程、电气工程、建筑智能化工程、消防工程、暖通工程、室外工程等分别编制;市政工程技术配置及交付标准分道路工程(含交通设施工程)、桥梁工程、隧道工程、路灯工程、管网工程、水处理工程、生活垃圾处理工程等分别编制;园林绿化工程根据其专业特点及项目实际情况编制。

(二)各专业工程技术配置及交付标准要详细描述各个部位做法及材料设备名称、规格型号、参考品牌档次,机电专业还需明确各区域末端使用设备的密度(或数量)及参数等。技术配置及交付标准除了按照招标图纸(方案设计图或初步设计图)上已明确的做法及建设标准进行描述外,还需重点描述招标图未明确但对工程质量及工程造价影响较大的内容。技术配置及交付标准具体格式详见附件1。

二、工程总承包招投标计价规定

(一)费用构成。工程总承包项目费用包括设计费、建筑安装工程费。设计费包含BIM技术应用费,其中BIM技术应用费按照模型的精度及成果交付标准计算。建筑安装工程费包含固定总价、暂估价、暂列金额三部分。暂估价主要适用于地下工程及设计阶段难以提出具体建设标准或功能需求的专业工程、材料设备,该部分项目招标时根据项目情况估算出合理金额,实施过程将暂估价作为该部分项目的最高额度进行限额设计,并按实结算。暂列金额用于合同约定的允许调整合同价款所发生的费用,暂列金额由招标人根据项目具体情况计列,原则上不得超过投资估算(方案后招标)或初步设计概算(初步设计后招标)的基本预备费及涨价预备费之和。

(二)工程量清单编制。

⒈ 初步设计完成后工程总承包项目。计价方式既可以采用工程量清单法也可以采用工料单价法。为使招投标人按照统一的计量计价规则编制计价文件,如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法,招标人及投标人应根据广西现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计量规范要求自行编制工程量清单;如采用工料单价法(即子目清单法),招标人及投标人均需按照我区现行各专业定额编号、定额子目名称、计量单位、计算规则自行设置分部分项工程子目。

⒉ 方案设计完成后工程总承包项目。招标人应根据勘探资料、招标文件、设计文件(含方案设计及深化设计)、技术配置及交付标准、类似工程工程量指标,分专业编制功能性工程量清单,并提供给投标人报价参考。招标人提供的功能性工程量清单存在漏项缺项的,要求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内向招标人提出质疑,招标人应及时进行核对并修改完善。招标人提供的功能性工程量清单除项目设置及格式必须严格执行外,其余内容仅供投标人参考,不得将其视为要求承包人实施的工程的实际或准确的工作量,也不作为调整结算的依据。

(三)招标控制价编制。

⒈、编制依据。

(1)初步设计完成后工程总承包项目。招标人应根据详勘资料、招标文件、设计文件(含方案设计及深化设计)、经批复的设计概算文件、广西现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计量规范、广西现行建设工程消耗量定额及配套费用定额、有关计价调整文件、造价信息等编制招标控制价。

(2)方案设计完成后工程总承包项目。招标人应根据经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布的估算指标、工程定额、材料设备信息价等计价依据编制招标控制价,无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布的计价依据的参照市场价执行。

⒉、暂估价及暂列金额在招标文件中明确,编制招标控制价时应按照招标文件注明的暂估价及暂列金额填写且不可修改。

⒊、招标控制价由项目主管部门、招标人或委托有相应造价资质的工程咨询单位负责编制,对于按规定需纳入财政投资评审范围的项目,必须经财政部门进行财政投资评审。财政评审的招标控制价是安排和拨付项目工程总承包财政资金的上限。招标人应当公布招标控制价及其主要组成内容。如出现投资估算(方案设计后招标项目)或设计概算(初步设计后招标项目)存在明显错误按规定应当调整的,招标人应报原审批部门修正并批复后再继续组织招标活动。

(四)投标报价编制。

⒈、编制依据。

(1)初步设计完成后工程总承包项目。投标人应当根据招标文件、详勘资料、经批复的初步设计文件及投标人深化设计文件、工程量清单计价计算规范广西实施细则、招标控制价等编制投标报价。

(2)方案设计完成后工程总承包项目。投标人根据勘探资料、招标文件、设计文件(含方案设计及深化设计)、技术配置及交付标准,参照招标人提供的功能性工程量清单的项目设置及市场价编制投标报价。

⒉、如设有暂估价及暂列金额的,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暂估价及暂列金额填写且不可修改,否则视为不响应实质性要求。

⒊、投标人应当在投标前认真核对招标控制价,如发现与初步设计文件(含设计概算)、招标要求等不一致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限内向招标人提出异议,确实存在不一致的,招标人应当予以修改。按规定投资估算或设计概算需要调整的,应报原审批部门修正并批复后再继续招标活动。

(五)合同价款确定及调整。
⒈、无论是方案设计后还是初步设计后的工程总承包项目,其合同价格形式均采用总价合同方式,中标价即为合同价。合同总价包含设计费和建筑安装工程费。其中,设计费为固定总价;建筑安装工程费由固定总价、暂估价及暂列金额三部分组成。无论设计费还是建筑安装工程费,其固定总价部分除合同约定允许调整因素外总价不变。

⒉、合同中应当约定固定总价允许调整的因素及调整办法。设计费固定总价允许调整的因素及调整办法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及合同中自主确定;建筑安装工程费固定总价部分允许调整的因素及具体调整办法主要有:

(1)主要工程材料、设备、人工价格与招标时基期价相比,波动幅度超过合同约定幅度的部分;

(2)因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变化引起的合同价格的变化;

(3)不可预见的地质条件造成的工程费用的变化;

(4)因建设单位原因产生的工程费用的变化;

(5)不可抗力造成的工程费用的变化。

其中,关于主要工程材料、设备、人工价格超过合同约定的风险费用计算,初步设计完成后的工程总承包项目参照广西现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规定执行;方案设计完成后的工程总承包项目采用调值公式法。采用调值公式法的,在招标时由招标人给出允许调整的人工和主要材料设备的权重范围,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按照招标人给出的权重范围自主填报。

⒊、按实结算的暂估价专业工程设计完成后,超过限额设计的,经招标人组织专家论证并经有关部门审核后认为设计不合理的,承包人应无偿修改设计,并承担相关违约责任;如确认为设计合理的,应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费用。

(六)竣工结算编制及审核。无论是方案设计后还是初步设计后的工程总承包项目,工程竣工结算均按照合同约定进行编制和审核。竣工结算审核时,仅对符合工程总承包合同约定的固定总价允许调整部分及按实结算的暂估价进行审核,对工程总承包合同中固定总价包干部分不再另行审核(不包括工程总承包单位擅自降低建设标准、缩小建设范围、减少功能需要等情况)。

(七)计价方式及表格。

⒈、初步设计完成后工程总承包项目。计价方式既可以采用工程量清单法也可以采用工料单价法,但一个工程的招标控制价和投标报价须采用统一的计价方式,具体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招标控制价和投标报价的计价表格除增加“工程总承包项目费用汇总表”(详见附件2)以外,其余建筑安装工程费表格参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广西实施细则。

⒉、方案设计完成后工程总承包项目。计价方式采用工程量清单全费用(不含税金)综合单价法。招标控制价和投标报价的计价表格详见附件3-6。

三、适用范围

本指导意见适用于国有投资项目工程总承包招标计价,非国有投资项目工程总承包招标计价可参照执行。

四、实施时间

本指导意见自2020年6月5日起实施。在此之前我区已发布的计价规定与本指导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指导意见为准。

附件:
⒈、技术配置及交付标准
⒉、工程总承包项目费用汇总表(适用于初步设计完成后工程总承包项目)
⒊、工程总承包项目费用汇总表(适用于方案设计完成后工程总承包项目)
⒋、单项工程费用汇总表
⒌、单位工程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
⒍、主要材料设备价格表
 
桂建发〔2020〕4号文及附件下载:桂建发〔2020〕4号 关于印<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计价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pdf
 
本文作为广西工程总包计价指导依据,由造价学社摘自广西省住建厅官网http://zjt.gxzf.gov.cn/wjtz/t5588586.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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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建发〔2020〕4号文,桂建发(2020)4号文,桂建发[2020]4号文件,桂建发【2020】4号文,桂建发2020 4号发文
发文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文号:桂建发〔2020〕4号
发布日期:2020-06-02
实行日期:2020-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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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 财政厅《关于印<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计价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桂建发〔2020〕4号
 
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财政局:

      为更好的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规〔2019〕12号)精神,规范我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招标投标计价活动,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财政厅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计价指导意见》(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2020年6月2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计价指导意见(试行)

      为规范我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招标投标计价活动,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规〔2019〕12号)以及工程造价相关政策,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技术配置及交付标准编制要求

招标人应在招标前根据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功能需求将拟招标工程技术配置及交付标准分专业分部位逐项细化,并作为招标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以便据此准确编制招标控制价和投标报价,同时作为竣工验收依据之一,具体如下:

(一)房屋建筑工程技术配置及交付标准分建筑工程、结构工程、给排水工程、电气工程、建筑智能化工程、消防工程、暖通工程、室外工程等分别编制;市政工程技术配置及交付标准分道路工程(含交通设施工程)、桥梁工程、隧道工程、路灯工程、管网工程、水处理工程、生活垃圾处理工程等分别编制;园林绿化工程根据其专业特点及项目实际情况编制。

(二)各专业工程技术配置及交付标准要详细描述各个部位做法及材料设备名称、规格型号、参考品牌档次,机电专业还需明确各区域末端使用设备的密度(或数量)及参数等。技术配置及交付标准除了按照招标图纸(方案设计图或初步设计图)上已明确的做法及建设标准进行描述外,还需重点描述招标图未明确但对工程质量及工程造价影响较大的内容。技术配置及交付标准具体格式详见附件1。

二、工程总承包招投标计价规定

(一)费用构成。工程总承包项目费用包括设计费、建筑安装工程费。设计费包含BIM技术应用费,其中BIM技术应用费按照模型的精度及成果交付标准计算。建筑安装工程费包含固定总价、暂估价、暂列金额三部分。暂估价主要适用于地下工程及设计阶段难以提出具体建设标准或功能需求的专业工程、材料设备,该部分项目招标时根据项目情况估算出合理金额,实施过程将暂估价作为该部分项目的最高额度进行限额设计,并按实结算。暂列金额用于合同约定的允许调整合同价款所发生的费用,暂列金额由招标人根据项目具体情况计列,原则上不得超过投资估算(方案后招标)或初步设计概算(初步设计后招标)的基本预备费及涨价预备费之和。

(二)工程量清单编制。

⒈ 初步设计完成后工程总承包项目。计价方式既可以采用工程量清单法也可以采用工料单价法。为使招投标人按照统一的计量计价规则编制计价文件,如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法,招标人及投标人应根据广西现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计量规范要求自行编制工程量清单;如采用工料单价法(即子目清单法),招标人及投标人均需按照我区现行各专业定额编号、定额子目名称、计量单位、计算规则自行设置分部分项工程子目。

⒉ 方案设计完成后工程总承包项目。招标人应根据勘探资料、招标文件、设计文件(含方案设计及深化设计)、技术配置及交付标准、类似工程工程量指标,分专业编制功能性工程量清单,并提供给投标人报价参考。招标人提供的功能性工程量清单存在漏项缺项的,要求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内向招标人提出质疑,招标人应及时进行核对并修改完善。招标人提供的功能性工程量清单除项目设置及格式必须严格执行外,其余内容仅供投标人参考,不得将其视为要求承包人实施的工程的实际或准确的工作量,也不作为调整结算的依据。

(三)招标控制价编制。

⒈、编制依据。

(1)初步设计完成后工程总承包项目。招标人应根据详勘资料、招标文件、设计文件(含方案设计及深化设计)、经批复的设计概算文件、广西现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计量规范、广西现行建设工程消耗量定额及配套费用定额、有关计价调整文件、造价信息等编制招标控制价。

(2)方案设计完成后工程总承包项目。招标人应根据经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布的估算指标、工程定额、材料设备信息价等计价依据编制招标控制价,无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布的计价依据的参照市场价执行。

⒉、暂估价及暂列金额在招标文件中明确,编制招标控制价时应按照招标文件注明的暂估价及暂列金额填写且不可修改。

⒊、招标控制价由项目主管部门、招标人或委托有相应造价资质的工程咨询单位负责编制,对于按规定需纳入财政投资评审范围的项目,必须经财政部门进行财政投资评审。财政评审的招标控制价是安排和拨付项目工程总承包财政资金的上限。招标人应当公布招标控制价及其主要组成内容。如出现投资估算(方案设计后招标项目)或设计概算(初步设计后招标项目)存在明显错误按规定应当调整的,招标人应报原审批部门修正并批复后再继续组织招标活动。

(四)投标报价编制。

⒈、编制依据。

(1)初步设计完成后工程总承包项目。投标人应当根据招标文件、详勘资料、经批复的初步设计文件及投标人深化设计文件、工程量清单计价计算规范广西实施细则、招标控制价等编制投标报价。

(2)方案设计完成后工程总承包项目。投标人根据勘探资料、招标文件、设计文件(含方案设计及深化设计)、技术配置及交付标准,参照招标人提供的功能性工程量清单的项目设置及市场价编制投标报价。

⒉、如设有暂估价及暂列金额的,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暂估价及暂列金额填写且不可修改,否则视为不响应实质性要求。

⒊、投标人应当在投标前认真核对招标控制价,如发现与初步设计文件(含设计概算)、招标要求等不一致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限内向招标人提出异议,确实存在不一致的,招标人应当予以修改。按规定投资估算或设计概算需要调整的,应报原审批部门修正并批复后再继续招标活动。

(五)合同价款确定及调整。
⒈、无论是方案设计后还是初步设计后的工程总承包项目,其合同价格形式均采用总价合同方式,中标价即为合同价。合同总价包含设计费和建筑安装工程费。其中,设计费为固定总价;建筑安装工程费由固定总价、暂估价及暂列金额三部分组成。无论设计费还是建筑安装工程费,其固定总价部分除合同约定允许调整因素外总价不变。

⒉、合同中应当约定固定总价允许调整的因素及调整办法。设计费固定总价允许调整的因素及调整办法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及合同中自主确定;建筑安装工程费固定总价部分允许调整的因素及具体调整办法主要有:

(1)主要工程材料、设备、人工价格与招标时基期价相比,波动幅度超过合同约定幅度的部分;

(2)因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变化引起的合同价格的变化;

(3)不可预见的地质条件造成的工程费用的变化;

(4)因建设单位原因产生的工程费用的变化;

(5)不可抗力造成的工程费用的变化。

其中,关于主要工程材料、设备、人工价格超过合同约定的风险费用计算,初步设计完成后的工程总承包项目参照广西现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规定执行;方案设计完成后的工程总承包项目采用调值公式法。采用调值公式法的,在招标时由招标人给出允许调整的人工和主要材料设备的权重范围,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按照招标人给出的权重范围自主填报。

⒊、按实结算的暂估价专业工程设计完成后,超过限额设计的,经招标人组织专家论证并经有关部门审核后认为设计不合理的,承包人应无偿修改设计,并承担相关违约责任;如确认为设计合理的,应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费用。

(六)竣工结算编制及审核。无论是方案设计后还是初步设计后的工程总承包项目,工程竣工结算均按照合同约定进行编制和审核。竣工结算审核时,仅对符合工程总承包合同约定的固定总价允许调整部分及按实结算的暂估价进行审核,对工程总承包合同中固定总价包干部分不再另行审核(不包括工程总承包单位擅自降低建设标准、缩小建设范围、减少功能需要等情况)。

(七)计价方式及表格。

⒈、初步设计完成后工程总承包项目。计价方式既可以采用工程量清单法也可以采用工料单价法,但一个工程的招标控制价和投标报价须采用统一的计价方式,具体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招标控制价和投标报价的计价表格除增加“工程总承包项目费用汇总表”(详见附件2)以外,其余建筑安装工程费表格参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广西实施细则。

⒉、方案设计完成后工程总承包项目。计价方式采用工程量清单全费用(不含税金)综合单价法。招标控制价和投标报价的计价表格详见附件3-6。

三、适用范围

本指导意见适用于国有投资项目工程总承包招标计价,非国有投资项目工程总承包招标计价可参照执行。

四、实施时间

本指导意见自2020年6月5日起实施。在此之前我区已发布的计价规定与本指导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指导意见为准。

附件:
⒈、技术配置及交付标准
⒉、工程总承包项目费用汇总表(适用于初步设计完成后工程总承包项目)
⒊、工程总承包项目费用汇总表(适用于方案设计完成后工程总承包项目)
⒋、单项工程费用汇总表
⒌、单位工程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
⒍、主要材料设备价格表
 
桂建发〔2020〕4号文及附件下载:桂建发〔2020〕4号 关于印<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计价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pdf
 
本文作为广西工程总包计价指导依据,由造价学社摘自广西省住建厅官网http://zjt.gxzf.gov.cn/wjtz/t5588586.shtml 收起阅读 »

佛城管〔2020〕30号 关于印发《佛山市环境卫生作业市场价格指导标准2019》的通知

佛城管〔2020〕30号文,佛城管[2020]30号文,佛城管【2020】30号文件,佛城管2020 30号文发文,佛山市环境卫生作业市场价格指导标准2019
发文部门:佛山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文号:佛城管〔2020〕30号
发布日期:2020-06-28
实行日期:2020-07-01
 佛山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关于印发《佛山市环境卫生作业市场价格指导标准 2019》的通知
佛城管〔2020〕30 号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城乡环境卫生行业管理,合理配置劳动资源,推进环境卫生作业专业化发展,完善环境卫生作业费用计算,我局组织相关单位编制了《佛山环境卫生作业市场价格指导标准2019》(以下称“本标准”),现予发布,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标准自 2020年7月1日起在佛山行政区域内执行。
二、本标准可作为编审佛山市环境卫生作业估算、概算、预算及最高投标限价的参考依据,也为政府部门和计价市场主体单位进行项目决策、成本分析和造价控制等参考使用。
三、本标准的解释、勘误、补充、修改等均由佛山市建设工程造价服务中心负责。各单位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和市建设工程造价服务中心反映。

佛山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0年6月28日

附件下载:佛山市环境卫生作业市场价格指导标准2019.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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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城管〔2020〕30号文,佛城管[2020]30号文,佛城管【2020】30号文件,佛城管2020 30号文发文,佛山市环境卫生作业市场价格指导标准2019
发文部门:佛山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文号:佛城管〔2020〕30号
发布日期:2020-06-28
实行日期:2020-07-01
 佛山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关于印发《佛山市环境卫生作业市场价格指导标准 2019》的通知
佛城管〔2020〕30 号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城乡环境卫生行业管理,合理配置劳动资源,推进环境卫生作业专业化发展,完善环境卫生作业费用计算,我局组织相关单位编制了《佛山环境卫生作业市场价格指导标准2019》(以下称“本标准”),现予发布,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标准自 2020年7月1日起在佛山行政区域内执行。
二、本标准可作为编审佛山市环境卫生作业估算、概算、预算及最高投标限价的参考依据,也为政府部门和计价市场主体单位进行项目决策、成本分析和造价控制等参考使用。
三、本标准的解释、勘误、补充、修改等均由佛山市建设工程造价服务中心负责。各单位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和市建设工程造价服务中心反映。

佛山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0年6月28日

附件下载:佛山市环境卫生作业市场价格指导标准2019.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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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建价〔2020〕19号 佛山市关于印发《佛山市建设工程补充综合定额(2019 )》的通知

佛建价〔2020〕19号文,佛建价[2020]19号文,佛建价【2020】19号文发文,佛建价2020 19号文件
发文部门:佛山市建设工程造价服务中心
文号:佛建价〔2020〕19号
发布日期:2020-06-15
实行日期:2020-07-01

佛山市建设工程造价服务中心关于印发《佛山市建设工程补充综合定额(2019 )》的通知
佛建价〔2020〕19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粤府令第205号)和《佛山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暂行办法》(佛府办〔2015]64号)等有关规定,我中心按照《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贯彻<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有关事项通知》的要求,组织编制了《佛山市建设工程补充综合定额(2019)》(以下简称“补充定额”),经专家评审通过,现予以发布,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补充定额从2020年7月1日起在佛山行政区域内执行,并与《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佛山市建设工程计价办法(2018)》配套使用。2020年7月1日前已发出招标文件或已签订合同的,按合同约定执行。

二、本补充定额的解释、勘误、修订等均由我中心负责。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我中心反映。

佛山建设工程造价服务中心
2020年6月15日
 
附件下载:佛山市建设工程补充综合定额(2019).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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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建价〔2020〕19号文,佛建价[2020]19号文,佛建价【2020】19号文发文,佛建价2020 19号文件
发文部门:佛山市建设工程造价服务中心
文号:佛建价〔2020〕19号
发布日期:2020-06-15
实行日期:2020-07-01

佛山市建设工程造价服务中心关于印发《佛山市建设工程补充综合定额(2019 )》的通知
佛建价〔2020〕19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粤府令第205号)和《佛山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暂行办法》(佛府办〔2015]64号)等有关规定,我中心按照《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贯彻<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有关事项通知》的要求,组织编制了《佛山市建设工程补充综合定额(2019)》(以下简称“补充定额”),经专家评审通过,现予以发布,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补充定额从2020年7月1日起在佛山行政区域内执行,并与《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佛山市建设工程计价办法(2018)》配套使用。2020年7月1日前已发出招标文件或已签订合同的,按合同约定执行。

二、本补充定额的解释、勘误、修订等均由我中心负责。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我中心反映。

佛山建设工程造价服务中心
2020年6月15日
 
附件下载:佛山市建设工程补充综合定额(2019).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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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建价〔2019〕2号 肇庆市关于贯彻执行《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采用简易计税方式计价有关问题的通知

肇建价〔2019〕2号文,肇建价[2019]2号文,肇建价【2019】2号文发文,肇建价2019 2号文件
发文部门:肇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
文号:肇建价〔20219〕2号
发布日期:2019-05-16
实行日期:2019-04-01
 
肇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贯彻执行《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采用简易计税方式计价有关问题的通知
肇建价〔201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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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阅读:肇建造函〔2020〕5号 关于执行《广东省计价依据2018》单独承包土石方工程、简易计税方法等有关计价问题的补充通知 2020-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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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建价〔2019〕2号文,肇建价[2019]2号文,肇建价【2019】2号文发文,肇建价2019 2号文件
发文部门:肇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
文号:肇建价〔20219〕2号
发布日期:2019-05-16
实行日期:2019-04-01
 
肇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贯彻执行《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采用简易计税方式计价有关问题的通知
肇建价〔201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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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下载:肇建价〔2019〕2号 肇庆市关于贯彻执行《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采用简易计税方式计价有关问题的通知.pdf
 
相关阅读:肇建造函〔2020〕5号 关于执行《广东省计价依据2018》单独承包土石方工程、简易计税方法等有关计价问题的补充通知 2020-09-03 收起阅读 »

肇建造函〔2020〕5号 关于执行《广东省计价依据2018》单独承包土石方工程、简易计税方法等有关计价问题的补充通知

肇建造函〔2020〕5号文,肇建造函【2020】5号文,肇建造函[2020]5号文发文,肇建造函2020 5号文件
发文部门:肇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
文号:肇建造函〔2020〕5号
发布日期:2020-09-03
 
关于执行《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单独承包土石方工程、简易计税方法等有关计价问题的补充通知
肇建造函〔2020〕5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关于广东省建设工程定额动态管理系统定额咨询问题的解答》(第4期第14期)有关文件的解答,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现将执行《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单独承包土石方工程、简易计税方法等有关计价问题通知如下:
       一、单独承包土石方工程

       1、执行《广东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8)》的单独承包土石方工程,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的基本费率按11%计算;不计算预算包干费。

       2、执行《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2018)》的单独承包土石方工程,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的基本费率按4.35%计算,其余计价按定额相关规定执行。

       二、简易计税方法计价

       执行《肇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贯彻执行<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采用简易计税方式计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肇建价〔2019〕2号)的工程计价程序如下:
肇庆市简易计税方法计价.jpg

肇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
2020年9月3日
 
本文作为肇庆市计价依据,由造价学社摘自肇庆市住建局官网http://zjj.zhaoqing.gov.cn/xsd ... .html
相关阅读:肇建价〔2019〕2号 肇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贯彻执行<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采用简易计税方式计价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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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建造函〔2020〕5号文,肇建造函【2020】5号文,肇建造函[2020]5号文发文,肇建造函2020 5号文件
发文部门:肇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
文号:肇建造函〔2020〕5号
发布日期:2020-09-03
 
关于执行《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单独承包土石方工程、简易计税方法等有关计价问题的补充通知
肇建造函〔2020〕5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关于广东省建设工程定额动态管理系统定额咨询问题的解答》(第4期第14期)有关文件的解答,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现将执行《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单独承包土石方工程、简易计税方法等有关计价问题通知如下:
       一、单独承包土石方工程

       1、执行《广东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8)》的单独承包土石方工程,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的基本费率按11%计算;不计算预算包干费。

       2、执行《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2018)》的单独承包土石方工程,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的基本费率按4.35%计算,其余计价按定额相关规定执行。

       二、简易计税方法计价

       执行《肇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贯彻执行<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采用简易计税方式计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肇建价〔2019〕2号)的工程计价程序如下:
肇庆市简易计税方法计价.jpg

肇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
2020年9月3日
 
本文作为肇庆市计价依据,由造价学社摘自肇庆市住建局官网http://zjj.zhaoqing.gov.cn/xsd ... .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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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建市〔2020〕12号 珠海关于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下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合同履行和工程价款调整的指导意见

珠建市〔2020〕12号文,珠建市[2020]12号文,珠建市【2020】12号文发文,珠建市2020 12号文件
发文部门: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文号:珠建市〔2020〕12号
发文日期:2020-04-07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下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合同履行和工程价款调整的指导意见
珠建市〔2020〕12号 
 
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冠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落实中央和省、市关于新冠疫情防控工作部署要求,统筹抓好新冠疫情防控与复工复产工作,切实解决当前疫情防控对建设工程造价的影响,维护参建各方合法权益,现将新冠肺炎疫情(以下简称疫情)影响下我市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合同履行和工程价款调整提出如下指导意见,请结合工程项目具体情况贯彻实施:

一、工期调整

    对因疫情防控导致工期延误,属于合同约定的不可抗力情形,承包方应根据实际情况依法与发包方协商,合理顺延合同工期。工期的顺延时间:顺延工期起始日为广东省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之日,终止日由发承包双方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按照公平的原则,合理协商确定。

二、费用调整

(一)人工、建材费用调整。因疫情造成的人工、建材价格上涨等成本,发承包双方应加强协商沟通,按照合同约定的调价方法调整合同价款;合同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发承包双方应根据工程实际情况,按照公平合理原则签订补充协议,合理分担风险。

(二)疫情防控费的计取。因疫情防控需增加的口罩、酒精、消毒水、手套、体温检测器、电动喷雾器等物资采购、疫情防控人工,以及被医学隔离观察的工人工资等费用,可计入工程造价,由承包人提交发包人签证认价后,由发包人承担。

(三)其他费用调整。因受疫情影响而停工或工期延误增加的其他各项费用,发承包双方应加强沟通,协商合理分担。

三、加密主要建材价格信息的发布频率

因疫情影响导致我市建材价格产生较大波动,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应对钢材、水泥、混凝土等主要建筑材料价格信息,缩短发布周期,及时在珠海市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中心及市建设工程造价协会网站上动态发布,发布频率由每月发布1次改为每月发布2~3次;加强对主要建筑材料价格信息的监测及价格趋势预警,引导建筑市场主体对建筑材料价格的变化进行研判,为工程造价的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提供支撑。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4月7日
 
本文作为珠海市疫情防控费的记取计价依据,由造价学社摘自珠海市住建局官网http://zjj.zhuhai.gov.cn/zwgk/ ... .html
相关阅读:珠建质〔2020〕8号 关于印发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支持房屋市政工程复工十二项措施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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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建市〔2020〕12号文,珠建市[2020]12号文,珠建市【2020】12号文发文,珠建市2020 12号文件
发文部门: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文号:珠建市〔2020〕12号
发文日期:2020-04-07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下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合同履行和工程价款调整的指导意见
珠建市〔2020〕12号 
 
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冠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落实中央和省、市关于新冠疫情防控工作部署要求,统筹抓好新冠疫情防控与复工复产工作,切实解决当前疫情防控对建设工程造价的影响,维护参建各方合法权益,现将新冠肺炎疫情(以下简称疫情)影响下我市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合同履行和工程价款调整提出如下指导意见,请结合工程项目具体情况贯彻实施:

一、工期调整

    对因疫情防控导致工期延误,属于合同约定的不可抗力情形,承包方应根据实际情况依法与发包方协商,合理顺延合同工期。工期的顺延时间:顺延工期起始日为广东省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之日,终止日由发承包双方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按照公平的原则,合理协商确定。

二、费用调整

(一)人工、建材费用调整。因疫情造成的人工、建材价格上涨等成本,发承包双方应加强协商沟通,按照合同约定的调价方法调整合同价款;合同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发承包双方应根据工程实际情况,按照公平合理原则签订补充协议,合理分担风险。

(二)疫情防控费的计取。因疫情防控需增加的口罩、酒精、消毒水、手套、体温检测器、电动喷雾器等物资采购、疫情防控人工,以及被医学隔离观察的工人工资等费用,可计入工程造价,由承包人提交发包人签证认价后,由发包人承担。

(三)其他费用调整。因受疫情影响而停工或工期延误增加的其他各项费用,发承包双方应加强沟通,协商合理分担。

三、加密主要建材价格信息的发布频率

因疫情影响导致我市建材价格产生较大波动,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应对钢材、水泥、混凝土等主要建筑材料价格信息,缩短发布周期,及时在珠海市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中心及市建设工程造价协会网站上动态发布,发布频率由每月发布1次改为每月发布2~3次;加强对主要建筑材料价格信息的监测及价格趋势预警,引导建筑市场主体对建筑材料价格的变化进行研判,为工程造价的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提供支撑。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4月7日
 
本文作为珠海市疫情防控费的记取计价依据,由造价学社摘自珠海市住建局官网http://zjj.zhuhai.gov.cn/zwgk/ ... .html
相关阅读:珠建质〔2020〕8号 关于印发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支持房屋市政工程复工十二项措施的通知 收起阅读 »

关于印发《中山市地下综合管廊有偿使用收费参考标准(试行)》的通知

发文部门: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布日期:2019-12-19
 
关于印发《中山市地下综合管廊有偿使用收费参考标准(试行)》的通知
 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发展和改革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6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实行有偿使用制度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5〕2754号)和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实行有偿使用制度的指导意见》(粤发改价格〔2016〕429号),结合中山市的实际情况,我局组织第三方咨询单位经过测算、与管线和主管部门座谈、成果专家评审,编制完成《中山市地下综合管廊有偿使用收费参考标准(试行)》。现予以印发,供我市综合管廊建设运营单位参考。

附件:中山市地下综合管廊有偿使用收费参考标准(试行).pdf
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9年12月19日  

(联系人及电话:林嘉琪,88880032)
 
中山市地下综合管廊有偿使用收费参考标准(试行)
中山综合管廊入廊费1.jpg

中山综合管廊入廊费2.jpg

中山综合管廊入廊费3.jpg

说明:
1、入廊费按地下综合管廊结构设计使用年限 100 年(新建+重复敷设)直埋成本计算,逐年支付的入廊费按 100 年等额等息分摊。
2、入廊费如采用分期支付方式,收费标准可依据一次性支付入廊费标准,参考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测算,具体由管线单位与管廊建设运营单位协商确定。
3、通信管线收费标准根据《广东省通信管理局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广东省通信管线出租资费标准的通知》(粤通联〔2009〕1 号)规定计费,以后若省里有新的规定,从其规定。
4.本标准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有效期为三年。
 
附件下载:中山市地下综合管廊有偿使用收费参考标准(试行).pdf
 
本文作为中山市综合管廊入廊费收费标准计价依据,造价学社摘自中山市住房和建设局官网http://jsj.zs.gov.cn/zwgk/zcwj ... .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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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部门: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布日期:2019-12-19
 
关于印发《中山市地下综合管廊有偿使用收费参考标准(试行)》的通知
 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发展和改革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6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实行有偿使用制度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5〕2754号)和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实行有偿使用制度的指导意见》(粤发改价格〔2016〕429号),结合中山市的实际情况,我局组织第三方咨询单位经过测算、与管线和主管部门座谈、成果专家评审,编制完成《中山市地下综合管廊有偿使用收费参考标准(试行)》。现予以印发,供我市综合管廊建设运营单位参考。

附件:中山市地下综合管廊有偿使用收费参考标准(试行).pdf
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9年12月19日  

(联系人及电话:林嘉琪,88880032)
 
中山市地下综合管廊有偿使用收费参考标准(试行)
中山综合管廊入廊费1.jpg

中山综合管廊入廊费2.jpg

中山综合管廊入廊费3.jpg

说明:
1、入廊费按地下综合管廊结构设计使用年限 100 年(新建+重复敷设)直埋成本计算,逐年支付的入廊费按 100 年等额等息分摊。
2、入廊费如采用分期支付方式,收费标准可依据一次性支付入廊费标准,参考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测算,具体由管线单位与管廊建设运营单位协商确定。
3、通信管线收费标准根据《广东省通信管理局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广东省通信管线出租资费标准的通知》(粤通联〔2009〕1 号)规定计费,以后若省里有新的规定,从其规定。
4.本标准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有效期为三年。
 
附件下载:中山市地下综合管廊有偿使用收费参考标准(试行).pdf
 
本文作为中山市综合管廊入廊费收费标准计价依据,造价学社摘自中山市住房和建设局官网http://jsj.zs.gov.cn/zwgk/zcwj ... .html 收起阅读 »

粤标定函〔2020〕188号 关于印发广东省建设工程定额动态调整的通知 (第1期)

粤标定函〔2020〕188号文,粤标定函【2020】188号文,粤标定函[2020]188号文发文,粤标定函2020 188号文件,广东省定额勘误
发文部门: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文号:粤标定函〔2020〕188号
发布日期:2020-08-11
粤标定函〔2020〕188号.jpg

关于印发广东省建设工程定额动态调整的通知 (第1期)
粤标定函〔2020〕188号
 各有关单位:
      近期我站研究分析了广东省建设工程定额动态管理系统收集的意见,现将有关《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2018)》调整内容印发给你们,本调整内容与我省现行工程计价依据配套使用,请准照执行。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映。

附件:《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2018)》动态调整内容.pdf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0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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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标定函〔2020〕188号文,粤标定函【2020】188号文,粤标定函[2020]188号文发文,粤标定函2020 188号文件,广东省定额勘误
发文部门: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文号:粤标定函〔2020〕188号
发布日期:2020-08-11
粤标定函〔2020〕188号.jpg

关于印发广东省建设工程定额动态调整的通知 (第1期)
粤标定函〔2020〕188号
 各有关单位:
      近期我站研究分析了广东省建设工程定额动态管理系统收集的意见,现将有关《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2018)》调整内容印发给你们,本调整内容与我省现行工程计价依据配套使用,请准照执行。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映。

附件:《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2018)》动态调整内容.pdf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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