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建发〔2014〕27号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调整企业管理费和组织措施费内容及费用标准的通知

渝建发〔2014〕27号文,渝建发[2014]27号文,渝建发【2014】27号文,渝建发2014 27号文发文,重庆市企业管理费,重庆市组织措施费费费率
发文部门: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文号:渝建发〔2014〕27号
发布日期:2014-03-17
执行日期:2014-03-17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调整企业管理费和组织措施费内容及费用标准的通知
渝建发〔2014〕27号
 
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北部新区、经开区、高新区、万盛经开区、双桥经开区建设局,有关单位:
      根据《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取及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渝建发〔2014〕25号)、《关于调整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编制费计取标准与计算方法的通知》(渝建发〔2014〕26号)的规定,2008年《重庆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和2011年《重庆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费用定额》中的原企业管理费所包括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原组织措施费所包括的环境保护费和临时设施费均已纳入了调整后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内容,原企业管理费所包括的档案编制费已调整为单独计列。为此,我们对原企业管理费、组织措施费的内容和费用标准进行了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后的企业管理费内容不再包括安全文明施工费、档案编制费;调整后的组织措施费内容不再包括环境保护费、临时设施费。
二、调整后的企业管理费、组织措施费标准详见附表。
三、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在此之前已发出招标文件或已签订施工合同的工程仍按原招标文件或施工合同执行。

附表:企业管理费和组织措施费标准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4年3月17日
重庆企业管理费和组织措施费标准.jpg

重庆企业管理费和组织措施费标准2.jpg

 
本文作为重庆市企业管理费和组织措施费标准计费依据,由造价学社摘自重庆市住建局http://zfcxjw.cq.gov.cn/zwxx_1 ... .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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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部门: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文号:渝建发〔2014〕27号
发布日期:2014-03-17
执行日期:2014-03-17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调整企业管理费和组织措施费内容及费用标准的通知
渝建发〔2014〕27号
 
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北部新区、经开区、高新区、万盛经开区、双桥经开区建设局,有关单位:
      根据《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取及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渝建发〔2014〕25号)、《关于调整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编制费计取标准与计算方法的通知》(渝建发〔2014〕26号)的规定,2008年《重庆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和2011年《重庆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费用定额》中的原企业管理费所包括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原组织措施费所包括的环境保护费和临时设施费均已纳入了调整后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内容,原企业管理费所包括的档案编制费已调整为单独计列。为此,我们对原企业管理费、组织措施费的内容和费用标准进行了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后的企业管理费内容不再包括安全文明施工费、档案编制费;调整后的组织措施费内容不再包括环境保护费、临时设施费。
二、调整后的企业管理费、组织措施费标准详见附表。
三、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在此之前已发出招标文件或已签订施工合同的工程仍按原招标文件或施工合同执行。

附表:企业管理费和组织措施费标准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4年3月17日
重庆企业管理费和组织措施费标准.jpg

重庆企业管理费和组织措施费标准2.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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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建管〔2020〕97号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调整建设施工现场形象品质提升安全文明施工费计取的通知

渝建管【2020】97号文,渝建管(2020)97号文,渝建管[2020]97号文,渝建管2020 97号文发文,重庆市安全文明施工费费率
发文部门: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文号:渝建管〔2020〕97号
发布日期:2020-08-24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调整建设施工现场形象品质提升安全文明施工费计取的通知
渝建管〔2020〕97号
 
各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经开区、高新区、万盛经开区、双桥经开区建设局,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市领导关于城市形象品质提升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按照开展建筑施工现场形象品质提升攻坚行动的总体部署及有关要求,我委对建设施工现场形象品质提升安全文明施工费计取标准进行了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按照《关于开展建筑施工现场形象品质提升攻坚行动的通知》(渝建质安〔2020〕15 号)开展建筑施工现场形象品质提升攻坚行动,施工现场围挡及大门按照《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围挡及大门标准图集(2020版)》(DJBT50-133)执行的建设工程,建设施工现场形象品质提升安全文明施工费均按本通知规定(详附件)计取。

二、建设施工现场形象品质提升安全文明施工费,是在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执行《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取及使用管理规定》(渝建发〔2014〕25号)及2018年重庆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有关规定的基础上,单独计取的施工现场围挡及大门增加费,该费用并入安全文明施工费,计入工程造价。

三、在建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围挡及大门需采取拆旧建新措施的,旧施工现场围挡及大门仍按《关于开展建设施工现场形象品质提升行动计取安全文明施工费的通知》(渝建〔2018〕697号)执行,新建施工现场围挡及大门按本通知执行。

四、采用高于标准图集标准并经设计单位设计、取得项目监管部门认可的施工现场围挡及大门,根据设计图纸及方案按实计算。

五、原《关于开展建设施工现场形象品质提升行动计取安全文明施工费的通知》(渝建〔2018〕697号)在新建工程项目中停止使用。

附件:建设施工现场形象品质提升安全文明施工费计取表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0年8月24日
附件:
重庆市安全文明施工费计取表.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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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部门: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文号:渝建管〔2020〕97号
发布日期:2020-08-24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调整建设施工现场形象品质提升安全文明施工费计取的通知
渝建管〔2020〕97号
 
各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经开区、高新区、万盛经开区、双桥经开区建设局,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市领导关于城市形象品质提升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按照开展建筑施工现场形象品质提升攻坚行动的总体部署及有关要求,我委对建设施工现场形象品质提升安全文明施工费计取标准进行了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按照《关于开展建筑施工现场形象品质提升攻坚行动的通知》(渝建质安〔2020〕15 号)开展建筑施工现场形象品质提升攻坚行动,施工现场围挡及大门按照《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围挡及大门标准图集(2020版)》(DJBT50-133)执行的建设工程,建设施工现场形象品质提升安全文明施工费均按本通知规定(详附件)计取。

二、建设施工现场形象品质提升安全文明施工费,是在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执行《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取及使用管理规定》(渝建发〔2014〕25号)及2018年重庆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有关规定的基础上,单独计取的施工现场围挡及大门增加费,该费用并入安全文明施工费,计入工程造价。

三、在建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围挡及大门需采取拆旧建新措施的,旧施工现场围挡及大门仍按《关于开展建设施工现场形象品质提升行动计取安全文明施工费的通知》(渝建〔2018〕697号)执行,新建施工现场围挡及大门按本通知执行。

四、采用高于标准图集标准并经设计单位设计、取得项目监管部门认可的施工现场围挡及大门,根据设计图纸及方案按实计算。

五、原《关于开展建设施工现场形象品质提升行动计取安全文明施工费的通知》(渝建〔2018〕697号)在新建工程项目中停止使用。

附件:建设施工现场形象品质提升安全文明施工费计取表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0年8月24日
附件:
重庆市安全文明施工费计取表.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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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17〕20号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7〕20号文,财税[2017]20号文,财税【2017】20号文,财税2017 20号文发文
发文部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文号:财税〔2017〕20号
发布日期:2017-03-15
财税〔2017〕20号.jpg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7]20号
 
中央党校、中直管理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高法院、高检院,共青团中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发展改革委:
      为切实减轻企业和个人负担,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清理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7年4月1日起,取消或停征41项中央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具体项目见附件),将商标注册收费标准降低50%。
 
二、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到财政部门办理财政票据缴销手续。以前年度欠缴的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足额征收,并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渠道全额上缴国库。

三、取消、停征或减免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后,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管理职能所需相关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不得影响依法履行职责。其中,行政单位和财政补助事业单位有关经费支出,纳入相关单位预算予以保障;经费自理事业单位有关经费支出,通过安排其上级主管部门项目支出的方式予以解决。中央财政通过一般性转移支付妥善解决财政困难地区的经费保障问题。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要对本地区出台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进行全面清理,并于2017年4月30日前,将清理规范情况报送财政部。对确需保留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要实施目录清单管理,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对中央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执行,不得擅自改变征收范围、征收标准或另行加收任何费用。

五、各地区、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加强政策宣传解读,及时发布信息,做好舆论引导。

六、各地区、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规定,对须取消、停征或减免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绝执行。有关部门要加强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应当按照《预算法》、《价格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予以处理。

七、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取消或停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7年3月15日
附件下载: 财税〔2017〕20号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pdf

附件:取消或停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共41项)
一、取消或停征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共35项)
(一)取消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共12项)
发展改革部门
1.非刑事案件财物价格鉴定费
公安部门
2.口岸以外边防检查监护费
3.机动车抵押登记费
环境保护部门
4.核安全技术审评费
5.环境监测服务费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6.白蚁防治费
7.房屋转让手续费
农业部门
8.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费
质检部门
9.设备监理单位资格评审费
测绘地信部门
10.测绘仪器检测收费(不含按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的自愿委托检测费)
11.测绘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费(不含按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的自愿委托检验费)
宗教部门
12.清真食品认证费

(二)停征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共23项)
国土资源部门
1.地质成果资料费
环境保护部门
2.城市放射性废物送贮费
3.登记费。包括:进口废物环境保护审查登记费,化学品进口登记费
交通运输部门
4.船舶登记费
5.船舶及船用产品设施检验费(中国籍非入级船舶法定检验费)
卫生计生部门
6.卫生检测费
7.委托性卫生防疫服务费
水利部门
8.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
9.河道采砂管理费(含长江河道砂石资源费)
农业部门
10.植物新品种保护权收费
11.农药、兽药注册登记费。包括:农药登记费,进口兽药注册登记审批、发证收费
12.检验检测费。包括:新饲料、进口饲料添加剂质量复核检验费,饲料及饲料添加剂委托检验费,新兽药、进口兽药质量标准复核检验费,进出口兽药检验费,兽药委托检验费,农作物委托检验费,农机产品测试检验费,农业转基因生物检测费,渔业船舶和船用产品检验费
质检部门
13.出入境检验检疫费
14.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费(含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检验费,不含按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的自愿委托检验费)
15.计量收费(即行政审批和强制检定收费。非强制检定收费不得列入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强制企业接受服务并收费)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16.认证费。包括: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费,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费
17.检验费。包括:药品检验费,医疗器械产品检验费
18.麻醉、精神药品进出口许可证费
19.药品保护费。包括:药品行政保护费,中药品种保护费
新闻出版广电部门
20.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费
民航部门
21.民用航空器国籍、权利登记费
林业部门
22.植物新品种保护权收费
测绘地信部门
23.测绘成果成图资料收费

二、取消或停征的涉及个人等事项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共6项)
(一)取消的涉及个人等事项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共4项)
卫生计生部门
1.预防性体检费
体育部门
2.兴奋剂检测费
中直管理局
3.机要交通文件(物件)传递费
相关部门和单位
4.培训费。包括:中国纪检监察学院培训费,国家法官学院培训费,中央团校培训费,中央党校培训费

(二)停征的涉及个人等事项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共2项)
民政部门
1.登记费。包括:婚姻登记费,收养登记费
相关部门和单位
2.依申请提供政府公开信息收费。包括:检索费,复制费(含案卷材料复制费),邮寄费

财税〔2017〕20号文1.jpg

财税〔2017〕20号文2.jpg

财税〔2017〕20号文3.jpg

附件下载: 财税〔2017〕20号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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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17〕20号文,财税[2017]20号文,财税【2017】20号文,财税2017 20号文发文
发文部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文号:财税〔2017〕20号
发布日期:2017-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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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7]20号
 
中央党校、中直管理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高法院、高检院,共青团中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发展改革委:
      为切实减轻企业和个人负担,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清理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7年4月1日起,取消或停征41项中央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具体项目见附件),将商标注册收费标准降低50%。
 
二、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到财政部门办理财政票据缴销手续。以前年度欠缴的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足额征收,并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渠道全额上缴国库。

三、取消、停征或减免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后,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管理职能所需相关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不得影响依法履行职责。其中,行政单位和财政补助事业单位有关经费支出,纳入相关单位预算予以保障;经费自理事业单位有关经费支出,通过安排其上级主管部门项目支出的方式予以解决。中央财政通过一般性转移支付妥善解决财政困难地区的经费保障问题。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要对本地区出台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进行全面清理,并于2017年4月30日前,将清理规范情况报送财政部。对确需保留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要实施目录清单管理,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对中央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执行,不得擅自改变征收范围、征收标准或另行加收任何费用。

五、各地区、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加强政策宣传解读,及时发布信息,做好舆论引导。

六、各地区、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规定,对须取消、停征或减免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绝执行。有关部门要加强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应当按照《预算法》、《价格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予以处理。

七、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取消或停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7年3月15日
附件下载: 财税〔2017〕20号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pdf

附件:取消或停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共41项)
一、取消或停征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共35项)
(一)取消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共12项)
发展改革部门
1.非刑事案件财物价格鉴定费
公安部门
2.口岸以外边防检查监护费
3.机动车抵押登记费
环境保护部门
4.核安全技术审评费
5.环境监测服务费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6.白蚁防治费
7.房屋转让手续费
农业部门
8.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费
质检部门
9.设备监理单位资格评审费
测绘地信部门
10.测绘仪器检测收费(不含按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的自愿委托检测费)
11.测绘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费(不含按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的自愿委托检验费)
宗教部门
12.清真食品认证费

(二)停征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共23项)
国土资源部门
1.地质成果资料费
环境保护部门
2.城市放射性废物送贮费
3.登记费。包括:进口废物环境保护审查登记费,化学品进口登记费
交通运输部门
4.船舶登记费
5.船舶及船用产品设施检验费(中国籍非入级船舶法定检验费)
卫生计生部门
6.卫生检测费
7.委托性卫生防疫服务费
水利部门
8.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
9.河道采砂管理费(含长江河道砂石资源费)
农业部门
10.植物新品种保护权收费
11.农药、兽药注册登记费。包括:农药登记费,进口兽药注册登记审批、发证收费
12.检验检测费。包括:新饲料、进口饲料添加剂质量复核检验费,饲料及饲料添加剂委托检验费,新兽药、进口兽药质量标准复核检验费,进出口兽药检验费,兽药委托检验费,农作物委托检验费,农机产品测试检验费,农业转基因生物检测费,渔业船舶和船用产品检验费
质检部门
13.出入境检验检疫费
14.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费(含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检验费,不含按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的自愿委托检验费)
15.计量收费(即行政审批和强制检定收费。非强制检定收费不得列入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强制企业接受服务并收费)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16.认证费。包括: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费,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费
17.检验费。包括:药品检验费,医疗器械产品检验费
18.麻醉、精神药品进出口许可证费
19.药品保护费。包括:药品行政保护费,中药品种保护费
新闻出版广电部门
20.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费
民航部门
21.民用航空器国籍、权利登记费
林业部门
22.植物新品种保护权收费
测绘地信部门
23.测绘成果成图资料收费

二、取消或停征的涉及个人等事项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共6项)
(一)取消的涉及个人等事项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共4项)
卫生计生部门
1.预防性体检费
体育部门
2.兴奋剂检测费
中直管理局
3.机要交通文件(物件)传递费
相关部门和单位
4.培训费。包括:中国纪检监察学院培训费,国家法官学院培训费,中央团校培训费,中央党校培训费

(二)停征的涉及个人等事项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共2项)
民政部门
1.登记费。包括:婚姻登记费,收养登记费
相关部门和单位
2.依申请提供政府公开信息收费。包括:检索费,复制费(含案卷材料复制费),邮寄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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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17〕20号文3.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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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建标字〔2020〕19号 山东省关于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中推行施工过程结算的指导意见(试行)

鲁建标字〔2020〕19号文,鲁建标字[2020]19号​文,鲁建标字【2020】19号​文,鲁建标字2020 19号​文发文
发文部门: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财政厅
文号:鲁建标字〔2020〕19号
发布日期:2020-09-17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财政厅
关于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中推行施工过程结算的指导意见(试行)
鲁建标字〔2020〕19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和省政府有关精神要求,为解决工程结算难题,建立防止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长效机制,深化建筑市场管理改革,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现决定在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中推行施工过程结算。根据《政府投资条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和改善工程造价监管的意见》(建标〔2017〕209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工程造价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建办标〔2020〕38号)等文件精神,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明确概念内涵。施工过程结算是指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发承包双方对约定周期内完成的工程量(含变更、签证、索赔等),分阶段进行价款计算、确认和支付的活动。经双方确认的过程结算文件作为竣工结算文件的组成部分,竣工后不再重复审核。

二、确定实施范围。在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中积极引导实行施工过程结算。新开工的大中型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原则上应实行施工过程结算。已开工的工程,发承包双方可参照本指导意见,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落实开展过程结算的具体要求。

三、划分结算周期。实行施工过程结算的工程项目,发承包双方宜明确约定结算周期划分方式。结算周期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按照施工形象进度或施工时间周期划分。

四、界定结算内容。实行施工过程结算的工程项目,发承包双方宜作出约定,对当期质量合格已完工程量所发生价款进行确认和支付。价款结算范围包括国家计价规范规定的因法律法规变化、政策性调整、工程量清单缺项或偏差、物价变化、暂估价调整等所引起的价款变化,以及变更、签证、索赔等事项,在发生时按照约定一并计入当期施工过程结算。

五、实施结算活动。实行施工过程结算的工程项目,发承包双方可参照以下方式对结算流程、付款比例、支付时限等进行约定:完成本周期施工后,承包人编制包括量、价、费在内的过程结算报告及其相关资料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在约定时间内完成核实和确认;承包人向发包人提出过程价款支付申请,发包人在约定时间内按照约定比例支付价款。未约定支付比例的,可参照竣工结算支付比例确定。未约定过程结算报告确认时限或过程价款支付时限的,可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10.3节相关规定执行。

六、规范计价行为。实行施工过程结算的工程项目,总价措施费可按当期造价占全部工程造价的比例计算,单价措施费可按当期完成的工程量计算。双方宜约定过程结算价款抵扣工程预付款的方式。在办理工程签证时,宜明确签证包含的量、价、费。产生计量计价争议时,无争议部分先办理结算;争议解决后,争议涉及价款计入当期过程结算。

七、强化合同管理。社会投资的工程总承包项目宜采取总价合同,并约定付款周期节点和付款比例,在开展施工过程结算时,仅对合同约定的可调整部分进行审核。采取单价合同的工程项目,发承包双方可完善施工图纸,重新计量工程量,固定工程总价,约定只对必要的变更签证和材料调差等进行处理,通过补充协议予以确认后,不再重复核对工程量,提高过程结算工作效率。

八、健全资金保障。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确保建设资金落实到位,保障施工过程结算顺利实施。政府投资项目没有明确资金来源的不得审批,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推行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预防工程款拖欠。

九、聚焦关键环节。实行施工过程结算的工程项目,要前移工作重心,严格控制概算;完善标前策划,满足施工图设计深度要求;提高招标工程量清单编制水平,充分考虑施工阶段划分,减少项目缺漏和计量偏差。减轻工程施工阶段变更调整工作量,解决关键制约因素。

十、提升咨询服务。造价咨询企业宜调整服务方式,提升业务水平,积极为实行过程结算的工程项目提供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开展过程结算审核,出具造价咨询报告。

十一、加大激励惩戒。对过程结算开展较好的各类企业,通过建筑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等形式实施正向激励;对恶意拖延结算、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合约意识差的有关主体,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并记入不良行为记录。

十二、增强部门协同。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施工过程结算活动的监督管理。加强工程项目施工图审查和招投标监督管理,压实发包人主体责任;加强工程造价管理和计价依据服务,完善施工过程结算规则。各级发展改革、财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围绕立项审批、投资评审等工作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监督管理,保障财政资金合规使用和投资效益,推动施工过程结算工作开展。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财政厅
2020年9月17日
 
本文作为山东省施工过程结算计价依据文件,由造价学社摘自山东省住建厅官网http://zjt.shandong.gov.cn/art ... .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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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建标字〔2020〕19号文,鲁建标字[2020]19号​文,鲁建标字【2020】19号​文,鲁建标字2020 19号​文发文
发文部门: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财政厅
文号:鲁建标字〔2020〕19号
发布日期:2020-09-17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财政厅
关于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中推行施工过程结算的指导意见(试行)
鲁建标字〔2020〕19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和省政府有关精神要求,为解决工程结算难题,建立防止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长效机制,深化建筑市场管理改革,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现决定在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中推行施工过程结算。根据《政府投资条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和改善工程造价监管的意见》(建标〔2017〕209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工程造价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建办标〔2020〕38号)等文件精神,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明确概念内涵。施工过程结算是指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发承包双方对约定周期内完成的工程量(含变更、签证、索赔等),分阶段进行价款计算、确认和支付的活动。经双方确认的过程结算文件作为竣工结算文件的组成部分,竣工后不再重复审核。

二、确定实施范围。在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中积极引导实行施工过程结算。新开工的大中型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原则上应实行施工过程结算。已开工的工程,发承包双方可参照本指导意见,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落实开展过程结算的具体要求。

三、划分结算周期。实行施工过程结算的工程项目,发承包双方宜明确约定结算周期划分方式。结算周期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按照施工形象进度或施工时间周期划分。

四、界定结算内容。实行施工过程结算的工程项目,发承包双方宜作出约定,对当期质量合格已完工程量所发生价款进行确认和支付。价款结算范围包括国家计价规范规定的因法律法规变化、政策性调整、工程量清单缺项或偏差、物价变化、暂估价调整等所引起的价款变化,以及变更、签证、索赔等事项,在发生时按照约定一并计入当期施工过程结算。

五、实施结算活动。实行施工过程结算的工程项目,发承包双方可参照以下方式对结算流程、付款比例、支付时限等进行约定:完成本周期施工后,承包人编制包括量、价、费在内的过程结算报告及其相关资料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在约定时间内完成核实和确认;承包人向发包人提出过程价款支付申请,发包人在约定时间内按照约定比例支付价款。未约定支付比例的,可参照竣工结算支付比例确定。未约定过程结算报告确认时限或过程价款支付时限的,可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10.3节相关规定执行。

六、规范计价行为。实行施工过程结算的工程项目,总价措施费可按当期造价占全部工程造价的比例计算,单价措施费可按当期完成的工程量计算。双方宜约定过程结算价款抵扣工程预付款的方式。在办理工程签证时,宜明确签证包含的量、价、费。产生计量计价争议时,无争议部分先办理结算;争议解决后,争议涉及价款计入当期过程结算。

七、强化合同管理。社会投资的工程总承包项目宜采取总价合同,并约定付款周期节点和付款比例,在开展施工过程结算时,仅对合同约定的可调整部分进行审核。采取单价合同的工程项目,发承包双方可完善施工图纸,重新计量工程量,固定工程总价,约定只对必要的变更签证和材料调差等进行处理,通过补充协议予以确认后,不再重复核对工程量,提高过程结算工作效率。

八、健全资金保障。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确保建设资金落实到位,保障施工过程结算顺利实施。政府投资项目没有明确资金来源的不得审批,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推行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预防工程款拖欠。

九、聚焦关键环节。实行施工过程结算的工程项目,要前移工作重心,严格控制概算;完善标前策划,满足施工图设计深度要求;提高招标工程量清单编制水平,充分考虑施工阶段划分,减少项目缺漏和计量偏差。减轻工程施工阶段变更调整工作量,解决关键制约因素。

十、提升咨询服务。造价咨询企业宜调整服务方式,提升业务水平,积极为实行过程结算的工程项目提供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开展过程结算审核,出具造价咨询报告。

十一、加大激励惩戒。对过程结算开展较好的各类企业,通过建筑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等形式实施正向激励;对恶意拖延结算、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合约意识差的有关主体,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并记入不良行为记录。

十二、增强部门协同。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施工过程结算活动的监督管理。加强工程项目施工图审查和招投标监督管理,压实发包人主体责任;加强工程造价管理和计价依据服务,完善施工过程结算规则。各级发展改革、财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围绕立项审批、投资评审等工作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监督管理,保障财政资金合规使用和投资效益,推动施工过程结算工作开展。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财政厅
2020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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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建函价〔2020〕453号 江苏省住建厅关于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改进最高投标限价编制方法试点工作的通知

苏建函价〔2020〕453号文,苏建函价[2020]453号文,苏建函价【2020】453号文,苏建函价2020 453号文发文
发文部门:江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文号:苏建函价〔2020〕453号
发布日期:2020-09-18
 
江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改进最高投标限价编制方法试点工作的通知
苏建函价〔2020〕453号
 南京市城乡建设委,苏州市、连云港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为进一步推动完善工程造价市场形成机制,贯彻执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的指导意见》(建市规〔2019〕11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工程造价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建办标〔2020〕38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6号)、《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苏政发〔2020〕68号)等规定,经研究决定,在我省自由贸易试验区(南京片区、苏州片区、连云港片区)所在的设区市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改进最高投标限价编制方法试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最高投标限价的适用
    1.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的,应当设有最高投标限价。最高投标限价是招标人可以接受的最高投标价格。投标报价高于最高投标限价总价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投标人的投标。
    2.最高投标限价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公布,可以只公布最高投标限价的总价,不公布具体费用组成。
    3.最高投标限价编制人应在最高投标限价及其成果文件上签字盖章,并承担法定责任。
    4.鼓励由一家咨询单位承担招标代理、编制招标工程量清单和编制最高投标限价等专项业务。

    二、最高投标限价编制方法
    (一)最高投标限价可以选择以下方法之一进行设定:
    1. 依据招标项目经批准(核定)的初步设计及其投资概算,按照招标项目的标段划分范围,确定相应标段的概算分解值,作为最高投标限价。
    2. 依据招标标段的招标工程量清单编制最高投标限价。

    (二)依据招标工程量清单编制最高投标限价的编制人应认真复核招标工程量清单,并与招标工程量清单编制人进行沟通协调,处理好以下有关事宜:
    1. 招标工程量清单与投标人须知、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设计图纸、技术标准和要求等招标文件组成内容保持口径一致,具有较好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2. 措施清单项目符合招标工程(标段)特点,按照合理的常规施工方法和施工方案计列,无明显的遗漏情况。尤其是根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高大支模、大型构件(设备)吊装等需要考虑专项施工方案的措施项目不应遗漏。
    3. 若招标工程(标段)有某些特殊要求,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招标工程量清单及其编制说明应当明示:
    (1)存在现行费用定额规定费用项目范围之外的清单费用项目;
    (2)存在现行费用定额规定费用项目包含工作内容之外的工作内容;
    (3)存在与现行工程量计算规范的计量单位、计量规则不一致的清单项目。
    4. 对于招标工程量清单组成内容的发包人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单价表、专业工程暂估价表等列表,注意核实其中有关价格取定的合理性,以保证据此编制的最高投标限价的一致性和有效性。

    (三)依据招标工程量清单编制最高投标限价时,对现行有关计价依据的适用,改进要求如下:
    1. 依据工程实际情况,自行取定清单项目的工料机消耗量。现行计价定额、地方补充定额仅作为参考。
    2. 依据基准日期建筑市场劳动力价格情况,自行取定人工工资单价。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工资指导价仅作为参考。
    3. 依据基准日期建筑市场价格情况,自行取定原材料、半成品、构件、工程设备、机械台班价格。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仅作为参考。
    4. 依据基准日期建筑市场的工序价格或要素价格组成的常用形式与水平确定清单综合单价(应用表式见附件)。不要求必须使用现行计价定额进行组价。
    5. 建安工程费用项目及其包含工作内容(除非有前述明示说明)、费用项目计费基础等应按照现行费用定额执行。除不可竞争费用外,管理费、利润、总价措施项目费等具体费率均可以依据招标工程(标段)的工程类型和规模、建设标准、现场施工条件以及招标人要求等合理确定。

    (四)若招标工程(标段)存在应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等情况,因类似工程少、可供参考的经验及资料数据可信度不足时,可以采用指标估算法、市场询价法等确定相关分部分项工程价格。

    (五)以上编制工作情况应留有详细记录归档备查。其中有关应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等情况的具体价格计算方法和内容,作为最高投标限价的必要附件提供给招标人。

    三、试点实施
    (一)试点地区
    在我省自由贸易试验区(南京片区、苏州片区、连云港片区)所在的设区市开展改进最高投标限价编制方法的试点,每个设区市2021年4月30日前各安排10个项目开展试点,其中自由贸易试验区各片区范围内试点项目不少于5个。

    (二)工作进度
    1. 制定实施计划。试点市要结合实际,确定具体实施项目和时间进度计划。在每个项目开展试点前将项目基本情况报送省造价管理总站。省造价管理总站将会同市级造价管理机构指导项目按试点要求编制最高投标限价,并及时解决试点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
    2. 总结经验做法。试点市要对本地区试点情况、主要做法和成效、存在的问题及建议等进行总结。试点工作总结报告于2021年5月底前报送省造价管理总站。

    (三)保障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试点片区所在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改进最高投标限价编制方法对促进造价市场化改革的重要意义,督促试点片区按照本通知要求精心组织实施。
    2.鼓励改革创新。推动试点项目立足实际、大胆探索,充分尊重基层、企业和群众的首创精神,依靠群众找到解决问题、创新发展的办法。及时总结试点过程中探索的新思路、新举措,为在全省全面推广提供可借鉴、可复制的经验做法。
    3.强化宣传引导。加强与试点项目相关各方的沟通协调,做好政策解读,充分调动各方参与和推进试点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形成合力,为完善工程造价市场形成机制和推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附件:试点项目工程量清单计价表格调整部分.pdf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9月18日
 
本文由造价学社摘自江苏省住建厅官网http://jsszfhcxjst.jiangsu.gov ... .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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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建函价〔2020〕453号文,苏建函价[2020]453号文,苏建函价【2020】453号文,苏建函价2020 453号文发文
发文部门:江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文号:苏建函价〔2020〕453号
发布日期:2020-09-18
 
江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改进最高投标限价编制方法试点工作的通知
苏建函价〔2020〕453号
 南京市城乡建设委,苏州市、连云港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为进一步推动完善工程造价市场形成机制,贯彻执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的指导意见》(建市规〔2019〕11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工程造价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建办标〔2020〕38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6号)、《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苏政发〔2020〕68号)等规定,经研究决定,在我省自由贸易试验区(南京片区、苏州片区、连云港片区)所在的设区市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改进最高投标限价编制方法试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最高投标限价的适用
    1.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的,应当设有最高投标限价。最高投标限价是招标人可以接受的最高投标价格。投标报价高于最高投标限价总价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投标人的投标。
    2.最高投标限价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公布,可以只公布最高投标限价的总价,不公布具体费用组成。
    3.最高投标限价编制人应在最高投标限价及其成果文件上签字盖章,并承担法定责任。
    4.鼓励由一家咨询单位承担招标代理、编制招标工程量清单和编制最高投标限价等专项业务。

    二、最高投标限价编制方法
    (一)最高投标限价可以选择以下方法之一进行设定:
    1. 依据招标项目经批准(核定)的初步设计及其投资概算,按照招标项目的标段划分范围,确定相应标段的概算分解值,作为最高投标限价。
    2. 依据招标标段的招标工程量清单编制最高投标限价。

    (二)依据招标工程量清单编制最高投标限价的编制人应认真复核招标工程量清单,并与招标工程量清单编制人进行沟通协调,处理好以下有关事宜:
    1. 招标工程量清单与投标人须知、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设计图纸、技术标准和要求等招标文件组成内容保持口径一致,具有较好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2. 措施清单项目符合招标工程(标段)特点,按照合理的常规施工方法和施工方案计列,无明显的遗漏情况。尤其是根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高大支模、大型构件(设备)吊装等需要考虑专项施工方案的措施项目不应遗漏。
    3. 若招标工程(标段)有某些特殊要求,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招标工程量清单及其编制说明应当明示:
    (1)存在现行费用定额规定费用项目范围之外的清单费用项目;
    (2)存在现行费用定额规定费用项目包含工作内容之外的工作内容;
    (3)存在与现行工程量计算规范的计量单位、计量规则不一致的清单项目。
    4. 对于招标工程量清单组成内容的发包人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单价表、专业工程暂估价表等列表,注意核实其中有关价格取定的合理性,以保证据此编制的最高投标限价的一致性和有效性。

    (三)依据招标工程量清单编制最高投标限价时,对现行有关计价依据的适用,改进要求如下:
    1. 依据工程实际情况,自行取定清单项目的工料机消耗量。现行计价定额、地方补充定额仅作为参考。
    2. 依据基准日期建筑市场劳动力价格情况,自行取定人工工资单价。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工资指导价仅作为参考。
    3. 依据基准日期建筑市场价格情况,自行取定原材料、半成品、构件、工程设备、机械台班价格。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仅作为参考。
    4. 依据基准日期建筑市场的工序价格或要素价格组成的常用形式与水平确定清单综合单价(应用表式见附件)。不要求必须使用现行计价定额进行组价。
    5. 建安工程费用项目及其包含工作内容(除非有前述明示说明)、费用项目计费基础等应按照现行费用定额执行。除不可竞争费用外,管理费、利润、总价措施项目费等具体费率均可以依据招标工程(标段)的工程类型和规模、建设标准、现场施工条件以及招标人要求等合理确定。

    (四)若招标工程(标段)存在应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等情况,因类似工程少、可供参考的经验及资料数据可信度不足时,可以采用指标估算法、市场询价法等确定相关分部分项工程价格。

    (五)以上编制工作情况应留有详细记录归档备查。其中有关应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等情况的具体价格计算方法和内容,作为最高投标限价的必要附件提供给招标人。

    三、试点实施
    (一)试点地区
    在我省自由贸易试验区(南京片区、苏州片区、连云港片区)所在的设区市开展改进最高投标限价编制方法的试点,每个设区市2021年4月30日前各安排10个项目开展试点,其中自由贸易试验区各片区范围内试点项目不少于5个。

    (二)工作进度
    1. 制定实施计划。试点市要结合实际,确定具体实施项目和时间进度计划。在每个项目开展试点前将项目基本情况报送省造价管理总站。省造价管理总站将会同市级造价管理机构指导项目按试点要求编制最高投标限价,并及时解决试点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
    2. 总结经验做法。试点市要对本地区试点情况、主要做法和成效、存在的问题及建议等进行总结。试点工作总结报告于2021年5月底前报送省造价管理总站。

    (三)保障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试点片区所在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改进最高投标限价编制方法对促进造价市场化改革的重要意义,督促试点片区按照本通知要求精心组织实施。
    2.鼓励改革创新。推动试点项目立足实际、大胆探索,充分尊重基层、企业和群众的首创精神,依靠群众找到解决问题、创新发展的办法。及时总结试点过程中探索的新思路、新举措,为在全省全面推广提供可借鉴、可复制的经验做法。
    3.强化宣传引导。加强与试点项目相关各方的沟通协调,做好政策解读,充分调动各方参与和推进试点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形成合力,为完善工程造价市场形成机制和推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附件:试点项目工程量清单计价表格调整部分.pdf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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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青岛市装配式建筑补充计价依据》的通知

发文部门: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布日期:2020-09-25
执行日期:2020-09-25
 
关于发布《青岛市装配式建筑补充计价依据》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装配式建筑工程造价,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结合我市装配式建筑产业现状,组织编制了《青岛市装配式建筑混凝土结构工程补充计价依据》和《青岛市装配式建筑钢结构工程补充计价依据》,现予以发布,与我省现行建设工程计价依据配套使用,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有任何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向青岛市工程建设标准造价站反映。

附件:1、青岛市装配式建筑混凝土结构工程补充计价依据
           2、青岛市装配式建筑钢结构工程补充计价依据
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9月25日
 
青岛市装配式建筑补充计价依据由造价学社摘自青岛市住建局官网http://sjw.qingdao.gov.cn/n283 ... .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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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部门: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布日期:2020-09-25
执行日期:2020-09-25
 
关于发布《青岛市装配式建筑补充计价依据》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装配式建筑工程造价,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结合我市装配式建筑产业现状,组织编制了《青岛市装配式建筑混凝土结构工程补充计价依据》和《青岛市装配式建筑钢结构工程补充计价依据》,现予以发布,与我省现行建设工程计价依据配套使用,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有任何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向青岛市工程建设标准造价站反映。

附件:1、青岛市装配式建筑混凝土结构工程补充计价依据
           2、青岛市装配式建筑钢结构工程补充计价依据
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9月25日
 
青岛市装配式建筑补充计价依据由造价学社摘自青岛市住建局官网http://sjw.qingdao.gov.cn/n283 ... .html 收起阅读 »

粤建质函〔2020〕576号 关于深刻汲取汕尾陆河“10·8”较大事故教训 开展模板坍塌安全隐患专项排查整治的紧急通知

粤建质函〔2020〕576号文,粤建质函【2020】576号文,粤建质函[2020]576号文,粤建质函2020 576号文发文
发文部门: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文号:粤建质函〔2020〕576号
发布日期:2020-10-12
粤建质函〔2020〕576号.jpg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深刻汲取汕尾陆河“10·8”较大事故教训 开展模板坍塌安全隐患专项排查整治的紧急通知
粤建质函〔2020〕576号
 
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广州、深圳、佛山、惠州、东莞、中山市交通运输局,佛山、东莞市轨道交通局,广州、深圳、珠海、河源、东莞、中山、阳江、湛江、茂名市水务局,清远市水利局:

      2020年10月8日上午约10时50分,汕尾市陆河县一在建工地发生模板支撑坍塌事故,造成7人死亡、2人受伤。不仅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较大损失,还产生了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而且是典型的重蹈覆辙,教训十分惨痛。为坚决杜绝类似事故再次发生,切实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安全生产的工作部署和我省的工作要求,我厅决定从即日起组织开展为期一个月的模板坍塌安全隐患专项排查整治。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切实把确保人民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

      习近平总书记反复强调: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在保护人民生命安全面前,我们必须不惜一切代价;要针对安全生产事故主要特点和突出问题,提高政治站位,层层压实责任,狠抓整改落实,强化风险防控,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各地各主管部门要始终把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作为根本遵循,进一步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的工作部署,按照省委、省政府的工作安排,做到“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确保守土有责、守土负责、守土尽责。要充分认清当前我省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安全生产面临的严峻形势,进一步增强狠抓安全生产工作的使命感和紧迫感,时刻绷紧安全生产这根弦,深入摸查本地区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安全生产工作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采取强有力的措施加强整治,全力以赴,严防死守,坚决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二、坚持严实兼备,扎实开展模板坍塌安全隐患专项排查整治

从即日起,全省所有房屋市政工程工地的混凝土浇筑暂停作业,各地各主管部门迅速组织开展针对模板支撑体系安全隐患的专项排查整治,经工程项目参建五方责任主体确认自查整改到位、经属地主管部门复查同意后方可复工。重点包括(但不限于):

(一)属于危大工程范围的混凝土模板工程,以及建筑物顶层的独立柱、圈梁、连梁、局部楼板,以及楼梯间屋顶板、电梯机房顶板等施工部位可能存在的局部模板工程,要重点排查是否结合施工实际情况编制施工专项方案。

(二)重点排查模板工程是否严格按照粤建质函〔2020〕302号文件的“五个必须”要求,由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方案编制,并按有关规定进行专家论证、方案审批、安全技术交底、组织实施和验收。

(三)重点排查高大模板工程专项方案根据专家论证意见或结合实际情况作出变更后,是否重新对相关施工作业人员进行技术交底,并做好相关安全防护措施后再组织施工。

(四)重点排查对用于搭设高大模板支撑体系的钢管、扣件及其构配件,是否在安装使用前按照有关规定,对其质量保证资料进行审核,在监理见证下进行抽样复检。

(五)重点排查浇筑混凝土期间是否对模板支撑系统进行观测。

(六)重点排查高处作业时,作业人员使用的施工安全防护设施、个人安全防护用品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要求。

(七)对前段时间开展的危大工程安全专项执法检查发现的高大模板工程进行安全隐患整改“回头看”,确保隐患整改到位。

三、坚持铁腕执法,切实形成安全生产严管高压态势

各地各主管部门要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坚持“隐患就是事故”的理念,从严从重从快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要做到“四一律两停止”,即发现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项目,一律依法停工整顿;发现未按规定编制、论证、审核、审批和实施危大工程专项方案的企业,一律提请我厅暂扣或建议有关发证机关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发现项目参建企业存在违章指挥、强令或者放任从业人员冒险作业,或存在野蛮施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等现象的,一律依法给予上限经济处罚;对发现重大事故隐患拒不整改的责任主体,一律纳入安全生产“黑名单”,会同有关部门联合实施信用惩戒;对无规划许可、无(超)资质、无施工许可动工等违法建设项目,造成安全责任事故的,施工企业除按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外,发生一般责任事故的停止在本省范围投标资格1年,发生较大责任事故的停止在本省范围投标资格2年。通过铁腕执法,加大对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的惩戒力度,不断强化安全监管的高压态势。

请各地级以上市各主管部门将按照本通知要求开展模板坍塌安全隐患专项排查整治工作的情况,于11月10日前将电子版和书面报送厅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10月12日
 
本文由造价学社摘自广东省住建厅官网http://zfcxjst.gd.gov.cn/xxgk/ ... .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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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建质函〔2020〕576号文,粤建质函【2020】576号文,粤建质函[2020]576号文,粤建质函2020 576号文发文
发文部门: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文号:粤建质函〔2020〕576号
发布日期:2020-10-12
粤建质函〔2020〕576号.jpg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深刻汲取汕尾陆河“10·8”较大事故教训 开展模板坍塌安全隐患专项排查整治的紧急通知
粤建质函〔2020〕576号
 
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广州、深圳、佛山、惠州、东莞、中山市交通运输局,佛山、东莞市轨道交通局,广州、深圳、珠海、河源、东莞、中山、阳江、湛江、茂名市水务局,清远市水利局:

      2020年10月8日上午约10时50分,汕尾市陆河县一在建工地发生模板支撑坍塌事故,造成7人死亡、2人受伤。不仅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较大损失,还产生了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而且是典型的重蹈覆辙,教训十分惨痛。为坚决杜绝类似事故再次发生,切实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安全生产的工作部署和我省的工作要求,我厅决定从即日起组织开展为期一个月的模板坍塌安全隐患专项排查整治。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切实把确保人民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

      习近平总书记反复强调: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在保护人民生命安全面前,我们必须不惜一切代价;要针对安全生产事故主要特点和突出问题,提高政治站位,层层压实责任,狠抓整改落实,强化风险防控,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各地各主管部门要始终把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作为根本遵循,进一步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的工作部署,按照省委、省政府的工作安排,做到“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确保守土有责、守土负责、守土尽责。要充分认清当前我省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安全生产面临的严峻形势,进一步增强狠抓安全生产工作的使命感和紧迫感,时刻绷紧安全生产这根弦,深入摸查本地区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安全生产工作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采取强有力的措施加强整治,全力以赴,严防死守,坚决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二、坚持严实兼备,扎实开展模板坍塌安全隐患专项排查整治

从即日起,全省所有房屋市政工程工地的混凝土浇筑暂停作业,各地各主管部门迅速组织开展针对模板支撑体系安全隐患的专项排查整治,经工程项目参建五方责任主体确认自查整改到位、经属地主管部门复查同意后方可复工。重点包括(但不限于):

(一)属于危大工程范围的混凝土模板工程,以及建筑物顶层的独立柱、圈梁、连梁、局部楼板,以及楼梯间屋顶板、电梯机房顶板等施工部位可能存在的局部模板工程,要重点排查是否结合施工实际情况编制施工专项方案。

(二)重点排查模板工程是否严格按照粤建质函〔2020〕302号文件的“五个必须”要求,由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方案编制,并按有关规定进行专家论证、方案审批、安全技术交底、组织实施和验收。

(三)重点排查高大模板工程专项方案根据专家论证意见或结合实际情况作出变更后,是否重新对相关施工作业人员进行技术交底,并做好相关安全防护措施后再组织施工。

(四)重点排查对用于搭设高大模板支撑体系的钢管、扣件及其构配件,是否在安装使用前按照有关规定,对其质量保证资料进行审核,在监理见证下进行抽样复检。

(五)重点排查浇筑混凝土期间是否对模板支撑系统进行观测。

(六)重点排查高处作业时,作业人员使用的施工安全防护设施、个人安全防护用品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要求。

(七)对前段时间开展的危大工程安全专项执法检查发现的高大模板工程进行安全隐患整改“回头看”,确保隐患整改到位。

三、坚持铁腕执法,切实形成安全生产严管高压态势

各地各主管部门要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坚持“隐患就是事故”的理念,从严从重从快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要做到“四一律两停止”,即发现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项目,一律依法停工整顿;发现未按规定编制、论证、审核、审批和实施危大工程专项方案的企业,一律提请我厅暂扣或建议有关发证机关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发现项目参建企业存在违章指挥、强令或者放任从业人员冒险作业,或存在野蛮施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等现象的,一律依法给予上限经济处罚;对发现重大事故隐患拒不整改的责任主体,一律纳入安全生产“黑名单”,会同有关部门联合实施信用惩戒;对无规划许可、无(超)资质、无施工许可动工等违法建设项目,造成安全责任事故的,施工企业除按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外,发生一般责任事故的停止在本省范围投标资格1年,发生较大责任事故的停止在本省范围投标资格2年。通过铁腕执法,加大对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的惩戒力度,不断强化安全监管的高压态势。

请各地级以上市各主管部门将按照本通知要求开展模板坍塌安全隐患专项排查整治工作的情况,于11月10日前将电子版和书面报送厅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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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建质函〔2020〕302号 关于印发广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行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粤建质函〔2020〕302号文,粤建质函【2020】302号文,粤建质函[2020]302号文,粤建质函2020 302号文发文
发文部门: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文号:粤建质函〔2020〕302号
发布日期:2020-07-08
粤建质函2020_302号文.jpg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行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粤建质函〔2020〕302号
 
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广州、深圳、佛山、惠州、东莞、中山市交通运输局,佛山、东莞市轨道交通局,广州、深圳、珠海、河源、东莞、中山、阳江、湛江、茂名市水务局,清远市水利局:

      2020年6月27日上午10时许,佛山市顺德高新区西部启动区D-XB-10-03-A-04-2地块8号楼项目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3人死亡、1人受伤。经初步了解,事故直接原因是浇筑屋面构造梁时,因模板支撑失稳导致4名作业人员坠落,间接原因是施工单位未编制屋面构造梁的专项施工方案,未将屋顶构造梁模板支撑纳入危大工程管理,模板支撑未经验收合格就进入下一工序。

      今年以来,我省类似的模板支架坍塌、高处坠落事故多发频发,暴露出个别参建主体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安全管理不规范,安全防护措施不力和员工安全意识淡薄等问题。当前夏季天气炎热高温,有限空间内温度升高,各种有毒有害气体易集聚、挥发,造成有限空间作业安全风险增大,极易发生有限空间中毒窒息事故。严峻的形势要求我们必须采取坚决措施,全力遏制事故发生。为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贯彻落实省安委办《关于开展企业高处作业和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执法检查的通知》的工作要求,我厅决定从即日起到2020 年7月底开展模板工程、高处作业和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专项执法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执法检查内容

(一)模板工程

围绕企业和项目落实模板工程“五个必须”,针对下列问题(包括但不限于)开展执法检查:
1.必须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方案编制人是否为相关专业人员;方案是否依据规范标准编制且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2.必须按规定审批或论证。方案审批人是否为企业技术负责人;论证后修改的方案是否再次审批;相关单位和人员是否按照要求进行签字盖章。
3.必须进行安全技术交底。交底人是否为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接受交底人是否为班组全员并签名留证。
4.必须按专项方案施工。是否按照方案流程施工,措施是否落实到位;是否出现方案和实际不符的“两张皮”现象。
5.必须经验收合格方可进入下道工序。参加验收人员组成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要求;验收是否量化,验收签名等是否记录在档。

(二)高处作业

结合省安委办印发的《关于实施高处作业“五个必须”的通知》要求,重点执法检查是否落实“五个必须”措施:
1.必须培训持证上岗。高处作业(指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及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人员必须经过安全培训合格,建筑架子工、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必须按规定取得高处作业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2.必须实行作业审批。高处作业实施作业票制度,作业前必须进行审批,经批准后方可进行作业。
3.必须做好个人防护。高处作业人员必须戴好安全帽和系好安全带,安全带的挂钩或者安全绳必须系挂在结实牢固的构件上,并高挂低用。
4.必须落实工程措施。施工现场“四口及五临边”以及需按规范搭设的脚手架、防护网、防护栏等设施必须符合安全规定。在涉石棉瓦、彩钢瓦、轻型棚等不承重物高处作业前,必须采取搭设稳定牢固的承重板等工程措施。
5.必须安排专人监护。高处作业现场必须安排监护人员,负责作业现场的安全确认、监护、通信联络等工作,作业期间不得离开现场。

(三)有限空间作业

重点就“七不准”的禁止行为开展执法检查:
1.未对有限空间作业场所进行风险辨识,不掌握有限空间的数量、位置及危险有害因素,未建立管理台账;
2.未经通风和检测合格,进入有限空间作业,作业过程中,未采取连续通风和检测措施;
3.有限空间作业人员未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4.有限空间作业过程中监护人员不在现场或未与作业人员保持联系;
5.有限空间作业场所电气设备不符合防爆、安全等规定;
6.未制定有限空间作业方案,未经企业负责人审批作业;
7.作业人员未经培训合格、未制定有限空间作业应急预案、现场未配备应急救援器材、未开展应急演练。

二、检查时间和方式

辖区内相关企业和项目必须迅速开展自查自改。在企业和项目自查自改的基础上,各地各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和骨干人员对重点企业开展重点抽查,督促指导企业查漏补缺,确保模板工程“五个必须”、高处作业“五个必须”和有限空间作业“七不准”的要求落实到位。我厅将适时组织对模板支架坍塌、高处坠落和有限空间事故频发的重点地区开展安全生产执法督导。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深入分析本辖区、本行业模板工程、高处作业和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存在的突出问题,结合实际制定有针对性的专项检查方案,落实属地监管和行业监管责任,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明确目标,落实责任,确保执法检查工作有序开展。

(二)强化执法检查。各地各主管部门要结合全省近期开展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和房屋市政工程安全隐患集中排查整治等工作,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对相关企业和项目的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从严从重依法查处。对检查中发现的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公开曝光并挂牌督办,要制定整改计划,做到整改责任、措施、资金、时限、预案“五落实”,完成闭环整改。对存在《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的实施办法》相关规定行为的,要会同属地应急管理部门将其纳入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提高执法检查的震慑力。

(三)营造宣传氛围。各地各主管部门要加大安全宣传力度,充分运用电视、广播、网络、报纸、微信、微视频等各种渠道,广泛宣讲模板工程“五个必须”、高处作业“五个必须”和有限空间作业“七不准”的安全知识,督促企业组织全体员工观看典型模板坍塌、高处坠落和有限空间中毒窒息事故警示教育片,及时曝光违法违规企业和典型案例, 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提高作业人员对特种作业重要性的认识,增强广大职工安全意识。         

(四)建立长效机制。各地各主管部门要督促指导企业将执法检查工作与开展企业安全文化、科技信息化和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等工作有机结合起来,以文化引领、科技创新和本质安全等手段,建立模板工程、高处作业和有限空间作业安全风险管控长效机制。

请各地各主管部门认真对辖区内开展安全生产执法检查的工作情况进行总结,于7月27日前将书面总结材料报送厅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7月3日
 
本文由造价学社摘自广东省住建厅官网http://zfcxjst.gd.gov.cn/xxgk/ ... .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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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建质函〔2020〕302号文,粤建质函【2020】302号文,粤建质函[2020]302号文,粤建质函2020 302号文发文
发文部门: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文号:粤建质函〔2020〕302号
发布日期:2020-07-08
粤建质函2020_302号文.jpg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行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粤建质函〔2020〕302号
 
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广州、深圳、佛山、惠州、东莞、中山市交通运输局,佛山、东莞市轨道交通局,广州、深圳、珠海、河源、东莞、中山、阳江、湛江、茂名市水务局,清远市水利局:

      2020年6月27日上午10时许,佛山市顺德高新区西部启动区D-XB-10-03-A-04-2地块8号楼项目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3人死亡、1人受伤。经初步了解,事故直接原因是浇筑屋面构造梁时,因模板支撑失稳导致4名作业人员坠落,间接原因是施工单位未编制屋面构造梁的专项施工方案,未将屋顶构造梁模板支撑纳入危大工程管理,模板支撑未经验收合格就进入下一工序。

      今年以来,我省类似的模板支架坍塌、高处坠落事故多发频发,暴露出个别参建主体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安全管理不规范,安全防护措施不力和员工安全意识淡薄等问题。当前夏季天气炎热高温,有限空间内温度升高,各种有毒有害气体易集聚、挥发,造成有限空间作业安全风险增大,极易发生有限空间中毒窒息事故。严峻的形势要求我们必须采取坚决措施,全力遏制事故发生。为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贯彻落实省安委办《关于开展企业高处作业和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执法检查的通知》的工作要求,我厅决定从即日起到2020 年7月底开展模板工程、高处作业和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专项执法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执法检查内容

(一)模板工程

围绕企业和项目落实模板工程“五个必须”,针对下列问题(包括但不限于)开展执法检查:
1.必须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方案编制人是否为相关专业人员;方案是否依据规范标准编制且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2.必须按规定审批或论证。方案审批人是否为企业技术负责人;论证后修改的方案是否再次审批;相关单位和人员是否按照要求进行签字盖章。
3.必须进行安全技术交底。交底人是否为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接受交底人是否为班组全员并签名留证。
4.必须按专项方案施工。是否按照方案流程施工,措施是否落实到位;是否出现方案和实际不符的“两张皮”现象。
5.必须经验收合格方可进入下道工序。参加验收人员组成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要求;验收是否量化,验收签名等是否记录在档。

(二)高处作业

结合省安委办印发的《关于实施高处作业“五个必须”的通知》要求,重点执法检查是否落实“五个必须”措施:
1.必须培训持证上岗。高处作业(指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及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人员必须经过安全培训合格,建筑架子工、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必须按规定取得高处作业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2.必须实行作业审批。高处作业实施作业票制度,作业前必须进行审批,经批准后方可进行作业。
3.必须做好个人防护。高处作业人员必须戴好安全帽和系好安全带,安全带的挂钩或者安全绳必须系挂在结实牢固的构件上,并高挂低用。
4.必须落实工程措施。施工现场“四口及五临边”以及需按规范搭设的脚手架、防护网、防护栏等设施必须符合安全规定。在涉石棉瓦、彩钢瓦、轻型棚等不承重物高处作业前,必须采取搭设稳定牢固的承重板等工程措施。
5.必须安排专人监护。高处作业现场必须安排监护人员,负责作业现场的安全确认、监护、通信联络等工作,作业期间不得离开现场。

(三)有限空间作业

重点就“七不准”的禁止行为开展执法检查:
1.未对有限空间作业场所进行风险辨识,不掌握有限空间的数量、位置及危险有害因素,未建立管理台账;
2.未经通风和检测合格,进入有限空间作业,作业过程中,未采取连续通风和检测措施;
3.有限空间作业人员未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4.有限空间作业过程中监护人员不在现场或未与作业人员保持联系;
5.有限空间作业场所电气设备不符合防爆、安全等规定;
6.未制定有限空间作业方案,未经企业负责人审批作业;
7.作业人员未经培训合格、未制定有限空间作业应急预案、现场未配备应急救援器材、未开展应急演练。

二、检查时间和方式

辖区内相关企业和项目必须迅速开展自查自改。在企业和项目自查自改的基础上,各地各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和骨干人员对重点企业开展重点抽查,督促指导企业查漏补缺,确保模板工程“五个必须”、高处作业“五个必须”和有限空间作业“七不准”的要求落实到位。我厅将适时组织对模板支架坍塌、高处坠落和有限空间事故频发的重点地区开展安全生产执法督导。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深入分析本辖区、本行业模板工程、高处作业和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存在的突出问题,结合实际制定有针对性的专项检查方案,落实属地监管和行业监管责任,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明确目标,落实责任,确保执法检查工作有序开展。

(二)强化执法检查。各地各主管部门要结合全省近期开展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和房屋市政工程安全隐患集中排查整治等工作,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对相关企业和项目的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从严从重依法查处。对检查中发现的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公开曝光并挂牌督办,要制定整改计划,做到整改责任、措施、资金、时限、预案“五落实”,完成闭环整改。对存在《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的实施办法》相关规定行为的,要会同属地应急管理部门将其纳入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提高执法检查的震慑力。

(三)营造宣传氛围。各地各主管部门要加大安全宣传力度,充分运用电视、广播、网络、报纸、微信、微视频等各种渠道,广泛宣讲模板工程“五个必须”、高处作业“五个必须”和有限空间作业“七不准”的安全知识,督促企业组织全体员工观看典型模板坍塌、高处坠落和有限空间中毒窒息事故警示教育片,及时曝光违法违规企业和典型案例, 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提高作业人员对特种作业重要性的认识,增强广大职工安全意识。         

(四)建立长效机制。各地各主管部门要督促指导企业将执法检查工作与开展企业安全文化、科技信息化和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等工作有机结合起来,以文化引领、科技创新和本质安全等手段,建立模板工程、高处作业和有限空间作业安全风险管控长效机制。

请各地各主管部门认真对辖区内开展安全生产执法检查的工作情况进行总结,于7月27日前将书面总结材料报送厅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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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建废管〔2020〕3号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深圳市交通运输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弃土海上外运设施处置价格监管的通知

深建废管〔2020〕3号文,深建废管20203号文件,深建废管【2020】3号文,深建废管[2020]3号文,深建废管(2020)3号红头文件。
发文部门: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深圳市交通运输局
文号:深建废管〔2020〕3号
发布日期:2020-04-17
深建废管〔2020〕3号文.jpg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深圳市交通运输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弃土海上外运设施处置价格监管的通知
深建废管〔2020〕3号
市水务局、建筑工务署、治水提质办、轨道办、前海管理局、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地铁集团、弃土海上外运设施权属单位、运营单位以及各政府工程建设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弃土海上外运处置价格监管,根据市政府会议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鉴于目前我市弃土海上外运处置工作有序、价格平稳,暂不对价格上限进行调整。弃土海上外运处置价格上限核定值维持不变,即深圳西部海域弃土海上外运处置价格上限值为47元/立方米,深圳东部海域弃土海上外运处置价格上限值为60元/立方米。
二、全市所有弃土海上外运设施纳入现行价格监管体系,其中上步码头等中部设施参照东部海域弃土海上外运处置价格上限值执行(即60元/立方米),妈湾零号码头和月亮湾码头参照西部海域弃土海上外运处置价格上限值执行(即47元/立方米),详见附件。
三、如后续确需修订弃土海上外运处置价格上限,市建设部门、交通部门将聘请专业审计机构开展。
四、请弃土海上外运设施监管部门将本通知要求及时转达至规划港区内和规划港区外各弃土海上外运设施,并加强各相关设施的处置价格监管工作。对于不服从弃土海上外运处置价格上限监管且拒不整改的,市建设部门、交通部门将按照《深圳市工程弃土海上外运异地处置监管办法(试行)》之规定,要求权属单位清退并重新选择运营主体。
特此通知。
附件:深圳市弃土海上外运设施处置价格上限表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深圳市交通运输局
2020年4月17日
深圳市弃土海上外运设施处置价格上限表.jpg

附件下载:深建废管〔2020〕3号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深圳市交通运输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弃土海上外运设施处置价格监管的通知.pdf
深建废管〔2020〕3号1.jpg

深建废管〔2020〕3号2.jpg

深建废管〔2020〕3号3.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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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部门: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深圳市交通运输局
文号:深建废管〔2020〕3号
发布日期:2020-04-17
深建废管〔2020〕3号文.jpg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深圳市交通运输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弃土海上外运设施处置价格监管的通知
深建废管〔2020〕3号
市水务局、建筑工务署、治水提质办、轨道办、前海管理局、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地铁集团、弃土海上外运设施权属单位、运营单位以及各政府工程建设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弃土海上外运处置价格监管,根据市政府会议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鉴于目前我市弃土海上外运处置工作有序、价格平稳,暂不对价格上限进行调整。弃土海上外运处置价格上限核定值维持不变,即深圳西部海域弃土海上外运处置价格上限值为47元/立方米,深圳东部海域弃土海上外运处置价格上限值为60元/立方米。
二、全市所有弃土海上外运设施纳入现行价格监管体系,其中上步码头等中部设施参照东部海域弃土海上外运处置价格上限值执行(即60元/立方米),妈湾零号码头和月亮湾码头参照西部海域弃土海上外运处置价格上限值执行(即47元/立方米),详见附件。
三、如后续确需修订弃土海上外运处置价格上限,市建设部门、交通部门将聘请专业审计机构开展。
四、请弃土海上外运设施监管部门将本通知要求及时转达至规划港区内和规划港区外各弃土海上外运设施,并加强各相关设施的处置价格监管工作。对于不服从弃土海上外运处置价格上限监管且拒不整改的,市建设部门、交通部门将按照《深圳市工程弃土海上外运异地处置监管办法(试行)》之规定,要求权属单位清退并重新选择运营主体。
特此通知。
附件:深圳市弃土海上外运设施处置价格上限表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深圳市交通运输局
2020年4月17日
深圳市弃土海上外运设施处置价格上限表.jpg

附件下载:深建废管〔2020〕3号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深圳市交通运输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弃土海上外运设施处置价格监管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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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住建发〔2020〕103号 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调整新型智能环保渣土车运输和建设工程扬尘防治计价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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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部门: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文号:长住建发〔2020〕103号
发布日期:2020-09-29
实行日期:2020-10-01
长住建发〔2020〕103号.jpg

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调整新型智能环保渣土车运输和建设工程扬尘防治计价规定的通知
长住建发〔2020〕103号
 
各建设、施工、造价咨询等有关单位:
      湖南省住建厅于2020年4月15日颁发了2020《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及《湖南省建设工程消耗量标准》,为配合2020计价办法和消耗量标准执行,完善工程计价依据,我局对新型智能环保渣土运输车和扬尘防治计价进行了调整。经报省造价总站同意,现就有关计价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市采用新型智能环保专用运输车运输的土方、石渣、淤泥工程,套用2020《湖南省市政工程消耗量标准》自卸汽车运土方、石渣、淤泥子目,并将子目中机械“自卸汽车12t”替换为“智能渣土车12.9t”,含量不变,“智能渣土车12.9t”基期台班单价为1282.01元/台班。如果有关机关批准每天允许通行时间小于8h,人工、机械按相应子目乘以1.25系数。

二、因2020《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已包含扬尘防治内容,《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建设工程扬尘防治调整安全文明施工费计价规定的通知》(长住建发〔2018〕104号)自本通知施行之日起废止,长沙市扬尘防治计价按2020《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执行。

三、已发出招标文件并已公示招标控制价的工程或已签订施工合同的工程,仍按原招标文件的规定或施工合同的约定执行,合同约定不明确的,由双方签订补充协议明确是否按照新计价依据执行。

四、本通知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9月29日
 
附件下载:长住建发〔2020〕103号 长沙市关于调整新型智能环保渣土车运输和建设工程扬尘防治计价规定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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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部门: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文号:长住建发〔2020〕103号
发布日期:2020-09-29
实行日期:2020-10-01
长住建发〔2020〕103号.jpg

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调整新型智能环保渣土车运输和建设工程扬尘防治计价规定的通知
长住建发〔2020〕103号
 
各建设、施工、造价咨询等有关单位:
      湖南省住建厅于2020年4月15日颁发了2020《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及《湖南省建设工程消耗量标准》,为配合2020计价办法和消耗量标准执行,完善工程计价依据,我局对新型智能环保渣土运输车和扬尘防治计价进行了调整。经报省造价总站同意,现就有关计价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市采用新型智能环保专用运输车运输的土方、石渣、淤泥工程,套用2020《湖南省市政工程消耗量标准》自卸汽车运土方、石渣、淤泥子目,并将子目中机械“自卸汽车12t”替换为“智能渣土车12.9t”,含量不变,“智能渣土车12.9t”基期台班单价为1282.01元/台班。如果有关机关批准每天允许通行时间小于8h,人工、机械按相应子目乘以1.25系数。

二、因2020《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已包含扬尘防治内容,《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建设工程扬尘防治调整安全文明施工费计价规定的通知》(长住建发〔2018〕104号)自本通知施行之日起废止,长沙市扬尘防治计价按2020《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执行。

三、已发出招标文件并已公示招标控制价的工程或已签订施工合同的工程,仍按原招标文件的规定或施工合同的约定执行,合同约定不明确的,由双方签订补充协议明确是否按照新计价依据执行。

四、本通知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9月29日
 
附件下载:长住建发〔2020〕103号 长沙市关于调整新型智能环保渣土车运输和建设工程扬尘防治计价规定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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