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水泥及制品协会关于搅拌车行业标准装载的通知

发文部门:深圳市水泥及制品协会
发布日期:2020-08-11
关于搅拌车行业执行标准装载的通知.jpg
 
深圳市水泥及制品协会关于搅拌车行业标准装载的通知
各会员单位:
      根据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深公交(传)【2020】157号》文件精神,2020年8月10日零时起,取消搅拌车原有9m3的装载标准,按照国家标准依法装载(即三轴搅拌车装载总质量25吨,四轴搅拌车装载总质量31吨)。
      请各会员企业严格按照交警部门的要求执行标准装载,对于拒不执行的企业,相关主管部门将从源头抓起,追究相关企业的主体责任并进行“一超四罚”、“超一停六”(所谓“一超四罚“是指对超限运输车辆的承运人、装载企业、货运企业、驾驶员实行处罚),从严处理,所造成的损失由企业自行承担。
 
深圳市水泥及制品协会
2020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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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部门:深圳市水泥及制品协会
发布日期:2020-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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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水泥及制品协会关于搅拌车行业标准装载的通知
各会员单位:
      根据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深公交(传)【2020】157号》文件精神,2020年8月10日零时起,取消搅拌车原有9m3的装载标准,按照国家标准依法装载(即三轴搅拌车装载总质量25吨,四轴搅拌车装载总质量31吨)。
      请各会员企业严格按照交警部门的要求执行标准装载,对于拒不执行的企业,相关主管部门将从源头抓起,追究相关企业的主体责任并进行“一超四罚”、“超一停六”(所谓“一超四罚“是指对超限运输车辆的承运人、装载企业、货运企业、驾驶员实行处罚),从严处理,所造成的损失由企业自行承担。
 
深圳市水泥及制品协会
2020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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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建价〔2020〕214号 甘肃省关于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推行施工过程结算的实施意见

甘建价〔2020〕214号文,甘建价(2020)214号文,甘建价【2020】214号文文件,甘建价[2020]214号文,甘建价2020 214号文发文
发文部门: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甘肃省财政厅
文号:甘建价〔2020〕214号
发布日期:2020-06-08
实行日期:2020-06-08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甘肃省财政厅
关于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推行施工过程结算的实施意见
甘建价〔2020〕214号 
 
各市(州)住建局、发改委(局)、财政局,兰州新区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局、经发局、财政局,甘肃矿区建设局、发改委、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中央“六稳”“六保”和省委、省政府“六保”工作要求,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结算管理,有效解决工程结算久拖不结的现象,从源头防治拖欠工程款、农民工工资以及对民营企业和中小企业的欠款,优化建筑市场环境,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令第72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清理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8〕14号)、《甘肃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和《甘肃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等规定,现就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推行施工过程结算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施工过程结算是指发承包双方在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依法依规签订的施工合同中约定的结算周期(时间或进度节点)内完成的工程内容(包括现场签证、工程变更、索赔等)实施工程价款计算、调整、确认及支付等的活动。

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工程施工过程结算活动的综合监督管理;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工程施工过程结算活动的综合监督管理。

各级发展改革、财政行政主管部门按职责权限,履行政府投资项目相应监督管理职责。各级项目主管部门应按规定做好所主管政府投资工程施工过程结算和监督管理工作。

三、我省行政区域内施工合同一年(含一年)以上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应当实施施工过程结算。已开工的同类工程,可由发承包双方协商签订补充协议,完善相关施工过程结算的内容和手续。

四、实行施工过程结算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结算周期应按月或分段划分。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过程结算节点应根据项目大小合理划分,可分为基础工程、地下室工程、地上主体结构工程、安装工程和装饰装修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过程结算节点可采用分段、分单项或分专业合理划分。分段划分的结算周期,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五、施工过程结算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施工合同、补充协议、招投标文件、施工图纸、施工方案以及经发承包双方确认的工程变更、现场签证、工程索赔等相关技术资料。

六、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完成合同以外的零星项目、非承包人责任事件等工作的,应及时向发包人提出现场签证要求,并在7天内向发包人提交现场签证报告,发包人应在收到现场签证报告后的48小时内对报告内容进行核实,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未确认也未提出修改意见的,应视为现场签证报告已被认可。现场签证工作完成后的7天内,承包人应按照现场签证内容计算价款,报送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增加合同价款,与进度款同期支付。

七、施工过程结算应依据合同约定的结算原则和结算资料,对已完工程进行计量计价。计量计价有争议的,争议部分按合同约定的争议方式处理,无争议部分应按期办理施工过程结算。

八、承包人应按约定的施工过程结算周期,报送施工过程结算文件并办理送达手续。发包人应在收到施工过程结算文件后14天内或双方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完成审核。若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核的,视同认可承包人报送的施工过程结算文件。承包人未在约定期限内提交施工过程结算文件,发包人有权根据已有资料进行过程结算。

九、发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工程款。施工过程结算完成后,发包人应依据已确认的施工过程结算文件,向承包人及时足额支付本期已完工程施工过程结算价款。

十、施工过程结算价款按以下规定支付:

1、根据确定的工程计量结果,承包人向发包人提出支付工程进度款申请,14天内,发包人应按不低于工程价款的75%,不高于工程价款的90%向承包人支付工程进度款。按约定时间发包人应扣回的预付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结算抵扣。

2、发包人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进度款,承包人应及时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协议应明确延期支付的时间从工程计量结果确认后第15天起计算应付款的利息(利率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

3、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承包人可停止施工,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并应承担违约责任。

十一、发承包双方应当在施工合同中约定人工费用拨付周期,并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的要求约定人工费用,人工费用拨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

十二、因发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导致农民工工资拖欠的,发包人应当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十三、经发承包双方签字确认的施工过程结算文件,应当作为竣工结算文件的组成部分,未经对方同意,另一方不得就已生效的结算文件进行重复审核。政府投资项目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发包人不得以未完成审计、审核的理由,拖延办理结算和支付工程款。

十四、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后,应按下表规定的期限(合同约定有期限的,从其约定)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根据确认的竣工结算报告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保留1.5%的质量保证(保修)金,待工程交付使用一年质保期到期后清算(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质保期内如有返修,发生费用应在质量保证(保修)金内扣除。
工程竣工结算审查期限.jpg

十五、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后,在本意见规定或合同约定期限内,对结算报告及资料没有提出意见,则视同认可。

承包人如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供完整的工程竣工结算资料,经发包人催促后14天内仍未提供或没有明确答复,发包人有权根据已有资料进行审查,责任由承包人自负。

根据确认的竣工结算报告,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支付工程竣工结算款。发包人应在收到申请后14天内支付结算款,到期没有支付的应承担违约责任。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支付结算价款,如达成延期支付协议,发包人应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

十六、鼓励施工过程结算实行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发承包双方和受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及时、合法、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地开展施工过程结算工作,履行相应的责任和义务,造价咨询企业不得以工程造价核减额作为收取咨询服务费的基数。

十七、在施工过程结算活动中,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造价咨询企业等存在违法行为,经依法认定为不良信用信息的,按照《甘肃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记入有关单位的信用档案。

十八、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甘肃省财政厅
2020年6月8日
 
本文作为甘肃省工程施工过程结算的依据,由造价学社摘自甘肃省住建厅官网http://zjt.gansu.gov.cn/view/d ... -xxg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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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部门: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甘肃省财政厅
文号:甘建价〔2020〕214号
发布日期:2020-06-08
实行日期:2020-06-08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甘肃省财政厅
关于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推行施工过程结算的实施意见
甘建价〔2020〕214号 
 
各市(州)住建局、发改委(局)、财政局,兰州新区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局、经发局、财政局,甘肃矿区建设局、发改委、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中央“六稳”“六保”和省委、省政府“六保”工作要求,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结算管理,有效解决工程结算久拖不结的现象,从源头防治拖欠工程款、农民工工资以及对民营企业和中小企业的欠款,优化建筑市场环境,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令第72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清理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8〕14号)、《甘肃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和《甘肃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等规定,现就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推行施工过程结算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施工过程结算是指发承包双方在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依法依规签订的施工合同中约定的结算周期(时间或进度节点)内完成的工程内容(包括现场签证、工程变更、索赔等)实施工程价款计算、调整、确认及支付等的活动。

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工程施工过程结算活动的综合监督管理;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工程施工过程结算活动的综合监督管理。

各级发展改革、财政行政主管部门按职责权限,履行政府投资项目相应监督管理职责。各级项目主管部门应按规定做好所主管政府投资工程施工过程结算和监督管理工作。

三、我省行政区域内施工合同一年(含一年)以上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应当实施施工过程结算。已开工的同类工程,可由发承包双方协商签订补充协议,完善相关施工过程结算的内容和手续。

四、实行施工过程结算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结算周期应按月或分段划分。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过程结算节点应根据项目大小合理划分,可分为基础工程、地下室工程、地上主体结构工程、安装工程和装饰装修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过程结算节点可采用分段、分单项或分专业合理划分。分段划分的结算周期,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五、施工过程结算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施工合同、补充协议、招投标文件、施工图纸、施工方案以及经发承包双方确认的工程变更、现场签证、工程索赔等相关技术资料。

六、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完成合同以外的零星项目、非承包人责任事件等工作的,应及时向发包人提出现场签证要求,并在7天内向发包人提交现场签证报告,发包人应在收到现场签证报告后的48小时内对报告内容进行核实,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未确认也未提出修改意见的,应视为现场签证报告已被认可。现场签证工作完成后的7天内,承包人应按照现场签证内容计算价款,报送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增加合同价款,与进度款同期支付。

七、施工过程结算应依据合同约定的结算原则和结算资料,对已完工程进行计量计价。计量计价有争议的,争议部分按合同约定的争议方式处理,无争议部分应按期办理施工过程结算。

八、承包人应按约定的施工过程结算周期,报送施工过程结算文件并办理送达手续。发包人应在收到施工过程结算文件后14天内或双方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完成审核。若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核的,视同认可承包人报送的施工过程结算文件。承包人未在约定期限内提交施工过程结算文件,发包人有权根据已有资料进行过程结算。

九、发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工程款。施工过程结算完成后,发包人应依据已确认的施工过程结算文件,向承包人及时足额支付本期已完工程施工过程结算价款。

十、施工过程结算价款按以下规定支付:

1、根据确定的工程计量结果,承包人向发包人提出支付工程进度款申请,14天内,发包人应按不低于工程价款的75%,不高于工程价款的90%向承包人支付工程进度款。按约定时间发包人应扣回的预付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结算抵扣。

2、发包人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进度款,承包人应及时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协议应明确延期支付的时间从工程计量结果确认后第15天起计算应付款的利息(利率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

3、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承包人可停止施工,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并应承担违约责任。

十一、发承包双方应当在施工合同中约定人工费用拨付周期,并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的要求约定人工费用,人工费用拨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

十二、因发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导致农民工工资拖欠的,发包人应当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十三、经发承包双方签字确认的施工过程结算文件,应当作为竣工结算文件的组成部分,未经对方同意,另一方不得就已生效的结算文件进行重复审核。政府投资项目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发包人不得以未完成审计、审核的理由,拖延办理结算和支付工程款。

十四、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后,应按下表规定的期限(合同约定有期限的,从其约定)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根据确认的竣工结算报告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保留1.5%的质量保证(保修)金,待工程交付使用一年质保期到期后清算(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质保期内如有返修,发生费用应在质量保证(保修)金内扣除。
工程竣工结算审查期限.jpg

十五、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后,在本意见规定或合同约定期限内,对结算报告及资料没有提出意见,则视同认可。

承包人如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供完整的工程竣工结算资料,经发包人催促后14天内仍未提供或没有明确答复,发包人有权根据已有资料进行审查,责任由承包人自负。

根据确认的竣工结算报告,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支付工程竣工结算款。发包人应在收到申请后14天内支付结算款,到期没有支付的应承担违约责任。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支付结算价款,如达成延期支付协议,发包人应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

十六、鼓励施工过程结算实行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发承包双方和受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及时、合法、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地开展施工过程结算工作,履行相应的责任和义务,造价咨询企业不得以工程造价核减额作为收取咨询服务费的基数。

十七、在施工过程结算活动中,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造价咨询企业等存在违法行为,经依法认定为不良信用信息的,按照《甘肃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记入有关单位的信用档案。

十八、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甘肃省财政厅
2020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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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建建〔2020〕160号 关于印发《甘肃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招标评标定标办法》的通知

甘建建〔2020〕160号文,甘建建[2020]160号文,甘建建【2020】160号文,甘建建2020 160号文发文,甘建建(2020)160号文
发文部门: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文号:甘建建〔2020〕160号
发布日期:2020-04-20
实行日期:2020-04-15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招标评标定标办法》的通知
甘建建〔2020〕160号
 各市(州)住建局、兰州新区城乡建设和交通管理局、甘肃矿区建设局:
      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的指导意见》(建市规〔2019〕11号)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建市规〔2019〕12号)要求,我厅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请遵照执行。

附件下载:甘肃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招标评标定标办法.docx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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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部门: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文号:甘建建〔2020〕160号
发布日期:2020-04-20
实行日期:2020-04-15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招标评标定标办法》的通知
甘建建〔2020〕160号
 各市(州)住建局、兰州新区城乡建设和交通管理局、甘肃矿区建设局:
      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的指导意见》(建市规〔2019〕11号)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建市规〔2019〕12号)要求,我厅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请遵照执行。

附件下载:甘肃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招标评标定标办法.docx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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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建管字〔2020〕18号 青岛市关于调整我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定额人工综合工日单价的通知

青建管字〔2020〕18号文,青建管字【2020】18号文,青建管字[2020]18号文件,青建管字2020 18号文发文,青岛人工工日单价调整文件
发文部门: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文号:青建管字〔2020〕18号
发布日期:2020-06-24
实行日期:2020-06-24
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调整我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定额人工综合工日单价的通知
青建管字〔2020〕18号

各区、市建设主管部门,青岛西海岸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执行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山东省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消耗量定额、价目表、费用项目组成及计算规则的通知》(鲁建标字〔2019〕31号),合理确定工程造价,客观反映建设市场人工价格水平,现调整我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定额人工综合工日单价如下:

一、我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中的建筑和装饰工程定额人工综合工日单价为117元/工日、安装工程定额人工综合工日单价为137元/工日。该单价是我市行政区域内国有资金投资工程编制设计概算、招标控制价的依据,可作为其他计价活动的参考。

二、本通知自2020年7月1日起执行。本通知执行之日前已竣工结算的工程和在建工程已完成的工程量不再调整。

三、本通知执行之日起,《关于发布我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有关计价标准的通知》中的市定额人工综合工日单价停止执行,《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建设工程计价有关事项的通知》(青建管字〔2020〕3号)中第一条停止执行。在疫情防控期间,对已完成工程量中的人工费进行调整时,除发承包双方已签订补充协议或办理现场签证外,可参照本文件协商签订补充协议予以调整。
 
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6月24日
 
本文作为青岛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人工工日单价调整文件计价依据,由造价学社摘自青岛市住建局官网http://sjw.qingdao.gov.cn/n283 ... .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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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建管字〔2020〕18号文,青建管字【2020】18号文,青建管字[2020]18号文件,青建管字2020 18号文发文,青岛人工工日单价调整文件
发文部门: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文号:青建管字〔2020〕18号
发布日期:2020-06-24
实行日期:2020-06-24
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调整我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定额人工综合工日单价的通知
青建管字〔2020〕18号

各区、市建设主管部门,青岛西海岸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执行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山东省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消耗量定额、价目表、费用项目组成及计算规则的通知》(鲁建标字〔2019〕31号),合理确定工程造价,客观反映建设市场人工价格水平,现调整我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定额人工综合工日单价如下:

一、我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中的建筑和装饰工程定额人工综合工日单价为117元/工日、安装工程定额人工综合工日单价为137元/工日。该单价是我市行政区域内国有资金投资工程编制设计概算、招标控制价的依据,可作为其他计价活动的参考。

二、本通知自2020年7月1日起执行。本通知执行之日前已竣工结算的工程和在建工程已完成的工程量不再调整。

三、本通知执行之日起,《关于发布我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有关计价标准的通知》中的市定额人工综合工日单价停止执行,《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建设工程计价有关事项的通知》(青建管字〔2020〕3号)中第一条停止执行。在疫情防控期间,对已完成工程量中的人工费进行调整时,除发承包双方已签订补充协议或办理现场签证外,可参照本文件协商签订补充协议予以调整。
 
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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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造价站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建设工程计价有关问题的解释

发文部门:青岛市工程建设标准造价站
发布日期:2020-04-01
 
青岛市工程建设标准造价站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建设工程计价有关问题的解释
 
各有关单位:
      为正确贯彻执行《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建设工程计价有关事项的通知》(鲁建标字〔2020〕1号),推进建设工程开复工,经请示省定额站,现将有关问题解释如下:

在病毒防控期内,部分建筑工人隔离期间产生的费用及隔离期工资、对建筑工人进行新冠病毒核酸检测等体检费用、对建筑工人采取点对点方式增加的差旅费用,应按照不可抗力原则的相关规定,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青岛市工程建设标准造价站
2020年4月1日
 
本文作为青岛市疫情防控期间计价依据,由造价学社摘自青岛市造价站官网http://sjw.qingdao.gov.cn/n283 ... .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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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部门:青岛市工程建设标准造价站
发布日期:2020-04-01
 
青岛市工程建设标准造价站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建设工程计价有关问题的解释
 
各有关单位:
      为正确贯彻执行《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建设工程计价有关事项的通知》(鲁建标字〔2020〕1号),推进建设工程开复工,经请示省定额站,现将有关问题解释如下:

在病毒防控期内,部分建筑工人隔离期间产生的费用及隔离期工资、对建筑工人进行新冠病毒核酸检测等体检费用、对建筑工人采取点对点方式增加的差旅费用,应按照不可抗力原则的相关规定,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青岛市工程建设标准造价站
2020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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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建管字〔2020〕17号 青岛市关于调整我市建设工程定额人工综合工日单价的通知

青建管字〔2020〕17号文,青建管字【2020】17号文,青建管字[2020]17号文,青建管字2020 17号文发文,青岛人工工日单价调整文件
发文部门: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文号:青建管字〔2020〕17号
发布日期:2020-06-22
实行日期:2020-06-22

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调整我市建设工程定额人工综合工日单价的通知
青建管字〔2020〕17号

各区、市建设主管部门,青岛西海岸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客观反映建设市场人工价格水平,合理确定工程造价,保障建设市场各方权益,结合我市实际,现调整我市建筑、装饰、安装、市政、园林绿化、轨道交通、房屋修缮、仿古建筑工程定额人工综合工日单价,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专业定额人工综合工日单价
1.执行《山东省建筑、安装、市政、园林绿化工程消耗量定额》(鲁建标字〔2016〕39号)计价的建筑、装饰、安装、市政、园林绿化工程定额人工综合工日单价调整为:建筑工程为131元/工日,装饰工程为146元/工日,安装工程为137元/工日,市政工程为117元/工日,园林绿化工程为113元/工日。

2.执行《山东省房屋修缮工程计价定额》(鲁建标字〔2008〕5号)、《山东省仿古建筑工程计价定额》(鲁建标字〔2008〕8号)、《山东省市政养护维修工程消耗量定额》(鲁建标字〔2005〕3号)、《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预算定额》(CG103-2008)计价的房屋修缮、仿古建筑、市政养护、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定额人工综合工日单价调整为:房屋修缮中的建筑工程为107元/工日、装饰工程为124元/工日、安装工程为103元/工日,仿古建筑工程为107元/工日,市政养护工程为98元/工日,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为107元/工日。

二、该定额人工综合工日单价是我市行政区域内国有资金投资工程编制设计概算、招标控制价的依据,也可作为其他计价活动的参考。

三、本通知自2020年7月1日起执行。本通知执行之日前已竣工结算的工程和在建工程已完成的工程量不再调整。

四、本通知执行之日起,《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建设工程计价有关事项的通知》(青建管字〔2020〕3号)中第一条同时停止执行。疫情防控期间完成的工程量中的人工费调整,除发承包双方已签订补充协议或办理现场签证外,可参照本文件协商签订补充协议予以调整。

五、本通知执行之日起,原《关于调整我市建设工程定额人工综合工日单价的通知》(青建管字〔2018〕61号)停止执行。
 
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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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部门: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文号:青建管字〔2020〕17号
发布日期:2020-06-22
实行日期:2020-06-22

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调整我市建设工程定额人工综合工日单价的通知
青建管字〔2020〕17号

各区、市建设主管部门,青岛西海岸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客观反映建设市场人工价格水平,合理确定工程造价,保障建设市场各方权益,结合我市实际,现调整我市建筑、装饰、安装、市政、园林绿化、轨道交通、房屋修缮、仿古建筑工程定额人工综合工日单价,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专业定额人工综合工日单价
1.执行《山东省建筑、安装、市政、园林绿化工程消耗量定额》(鲁建标字〔2016〕39号)计价的建筑、装饰、安装、市政、园林绿化工程定额人工综合工日单价调整为:建筑工程为131元/工日,装饰工程为146元/工日,安装工程为137元/工日,市政工程为117元/工日,园林绿化工程为113元/工日。

2.执行《山东省房屋修缮工程计价定额》(鲁建标字〔2008〕5号)、《山东省仿古建筑工程计价定额》(鲁建标字〔2008〕8号)、《山东省市政养护维修工程消耗量定额》(鲁建标字〔2005〕3号)、《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预算定额》(CG103-2008)计价的房屋修缮、仿古建筑、市政养护、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定额人工综合工日单价调整为:房屋修缮中的建筑工程为107元/工日、装饰工程为124元/工日、安装工程为103元/工日,仿古建筑工程为107元/工日,市政养护工程为98元/工日,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为107元/工日。

二、该定额人工综合工日单价是我市行政区域内国有资金投资工程编制设计概算、招标控制价的依据,也可作为其他计价活动的参考。

三、本通知自2020年7月1日起执行。本通知执行之日前已竣工结算的工程和在建工程已完成的工程量不再调整。

四、本通知执行之日起,《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建设工程计价有关事项的通知》(青建管字〔2020〕3号)中第一条同时停止执行。疫情防控期间完成的工程量中的人工费调整,除发承包双方已签订补充协议或办理现场签证外,可参照本文件协商签订补充协议予以调整。

五、本通知执行之日起,原《关于调整我市建设工程定额人工综合工日单价的通知》(青建管字〔2018〕61号)停止执行。
 
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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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建标字〔2020〕17号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建设项目工伤保险费率的通知

鲁建标字〔2020〕17号文,鲁建标字[2020]17号文,鲁建标字【2020】17号文,鲁建标字2020 17号文发文
发文部门: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文号:鲁建标字〔2020〕17号
发布日期:2020-07-22
实行日期:2020-07-22
鲁建标字〔2020〕17号.jpg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建设项目工伤保险费率的通知
鲁建标字〔2020〕17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山东省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的实施意见》(鲁人社发〔2019〕33号)和《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4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鲁人社字〔2020〕69号)的要求,为满足建设工程造价计价需求,按照《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及计算规则的通知》(鲁建标字〔2016〕40号)有关规定,现调整建设项目工伤保险费率,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山东省建设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及计算规则》(2016版)规费中,建设项目工伤保险由原来的“按工程所在地设区市相关规定计算”改为按省统一发布费率进行计算,一般计税法下为0.105%,简易计税法下为0.1%。国家和省对工伤保险费率阶段性下调或减免的,按有关政策执行。

本费率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7月22日

附件下载:鲁建标字〔2020〕17号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建设项目工伤保险费率的通知.pdf
鲁建标字〔2020〕17号1.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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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建标字〔2020〕17号文,鲁建标字[2020]17号文,鲁建标字【2020】17号文,鲁建标字2020 17号文发文
发文部门: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文号:鲁建标字〔2020〕17号
发布日期:2020-07-22
实行日期:2020-07-22
鲁建标字〔2020〕17号.jpg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建设项目工伤保险费率的通知
鲁建标字〔2020〕17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山东省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的实施意见》(鲁人社发〔2019〕33号)和《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4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鲁人社字〔2020〕69号)的要求,为满足建设工程造价计价需求,按照《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及计算规则的通知》(鲁建标字〔2016〕40号)有关规定,现调整建设项目工伤保险费率,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山东省建设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及计算规则》(2016版)规费中,建设项目工伤保险由原来的“按工程所在地设区市相关规定计算”改为按省统一发布费率进行计算,一般计税法下为0.105%,简易计税法下为0.1%。国家和省对工伤保险费率阶段性下调或减免的,按有关政策执行。

本费率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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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建标字〔2020〕19号 山东省关于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中推行施工过程结算的指导意见(试行)

鲁建标字〔2020〕19号文,鲁建标字[2020]19号文,鲁建标字【2020】19号文,鲁建标字2020 19号文发文
发文部门: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财政厅
文号:鲁建标字〔2020〕19号
发布日期:2020-09-17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财政厅
关于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中推行施工过程结算的指导意见(试行)
鲁建标字〔2020〕19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和省政府有关精神要求,为解决工程结算难题,建立防止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长效机制,深化建筑市场管理改革,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现决定在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中推行施工过程结算。根据《政府投资条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和改善工程造价监管的意见》(建标〔2017〕209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工程造价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建办标〔2020〕38号)等文件精神,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明确概念内涵。施工过程结算是指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发承包双方对约定周期内完成的工程量(含变更、签证、索赔等),分阶段进行价款计算、确认和支付的活动。经双方确认的过程结算文件作为竣工结算文件的组成部分,竣工后不再重复审核。

二、确定实施范围。在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中积极引导实行施工过程结算。新开工的大中型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原则上应实行施工过程结算。已开工的工程,发承包双方可参照本指导意见,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落实开展过程结算的具体要求。

三、划分结算周期。实行施工过程结算的工程项目,发承包双方宜明确约定结算周期划分方式。结算周期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按照施工形象进度或施工时间周期划分。

四、界定结算内容。实行施工过程结算的工程项目,发承包双方宜作出约定,对当期质量合格已完工程量所发生价款进行确认和支付。价款结算范围包括国家计价规范规定的因法律法规变化、政策性调整、工程量清单缺项或偏差、物价变化、暂估价调整等所引起的价款变化,以及变更、签证、索赔等事项,在发生时按照约定一并计入当期施工过程结算。

五、实施结算活动。实行施工过程结算的工程项目,发承包双方可参照以下方式对结算流程、付款比例、支付时限等进行约定:完成本周期施工后,承包人编制包括量、价、费在内的过程结算报告及其相关资料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在约定时间内完成核实和确认;承包人向发包人提出过程价款支付申请,发包人在约定时间内按照约定比例支付价款。未约定支付比例的,可参照竣工结算支付比例确定。未约定过程结算报告确认时限或过程价款支付时限的,可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10.3节相关规定执行。

六、规范计价行为。实行施工过程结算的工程项目,总价措施费可按当期造价占全部工程造价的比例计算,单价措施费可按当期完成的工程量计算。双方宜约定过程结算价款抵扣工程预付款的方式。在办理工程签证时,宜明确签证包含的量、价、费。产生计量计价争议时,无争议部分先办理结算;争议解决后,争议涉及价款计入当期过程结算。

七、强化合同管理。社会投资的工程总承包项目宜采取总价合同,并约定付款周期节点和付款比例,在开展施工过程结算时,仅对合同约定的可调整部分进行审核。采取单价合同的工程项目,发承包双方可完善施工图纸,重新计量工程量,固定工程总价,约定只对必要的变更签证和材料调差等进行处理,通过补充协议予以确认后,不再重复核对工程量,提高过程结算工作效率。

八、健全资金保障。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确保建设资金落实到位,保障施工过程结算顺利实施。政府投资项目没有明确资金来源的不得审批,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推行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预防工程款拖欠。

九、聚焦关键环节。实行施工过程结算的工程项目,要前移工作重心,严格控制概算;完善标前策划,满足施工图设计深度要求;提高招标工程量清单编制水平,充分考虑施工阶段划分,减少项目缺漏和计量偏差。减轻工程施工阶段变更调整工作量,解决关键制约因素。

十、提升咨询服务。造价咨询企业宜调整服务方式,提升业务水平,积极为实行过程结算的工程项目提供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开展过程结算审核,出具造价咨询报告。

十一、加大激励惩戒。对过程结算开展较好的各类企业,通过建筑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等形式实施正向激励;对恶意拖延结算、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合约意识差的有关主体,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并记入不良行为记录。

十二、增强部门协同。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施工过程结算活动的监督管理。加强工程项目施工图审查和招投标监督管理,压实发包人主体责任;加强工程造价管理和计价依据服务,完善施工过程结算规则。各级发展改革、财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围绕立项审批、投资评审等工作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监督管理,保障财政资金合规使用和投资效益,推动施工过程结算工作开展。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财政厅
2020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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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建标字〔2020〕19号文,鲁建标字[2020]19号文,鲁建标字【2020】19号文,鲁建标字2020 19号文发文
发文部门: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财政厅
文号:鲁建标字〔2020〕19号
发布日期:2020-09-17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财政厅
关于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中推行施工过程结算的指导意见(试行)
鲁建标字〔2020〕19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和省政府有关精神要求,为解决工程结算难题,建立防止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长效机制,深化建筑市场管理改革,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现决定在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中推行施工过程结算。根据《政府投资条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和改善工程造价监管的意见》(建标〔2017〕209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工程造价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建办标〔2020〕38号)等文件精神,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明确概念内涵。施工过程结算是指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发承包双方对约定周期内完成的工程量(含变更、签证、索赔等),分阶段进行价款计算、确认和支付的活动。经双方确认的过程结算文件作为竣工结算文件的组成部分,竣工后不再重复审核。

二、确定实施范围。在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中积极引导实行施工过程结算。新开工的大中型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原则上应实行施工过程结算。已开工的工程,发承包双方可参照本指导意见,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落实开展过程结算的具体要求。

三、划分结算周期。实行施工过程结算的工程项目,发承包双方宜明确约定结算周期划分方式。结算周期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按照施工形象进度或施工时间周期划分。

四、界定结算内容。实行施工过程结算的工程项目,发承包双方宜作出约定,对当期质量合格已完工程量所发生价款进行确认和支付。价款结算范围包括国家计价规范规定的因法律法规变化、政策性调整、工程量清单缺项或偏差、物价变化、暂估价调整等所引起的价款变化,以及变更、签证、索赔等事项,在发生时按照约定一并计入当期施工过程结算。

五、实施结算活动。实行施工过程结算的工程项目,发承包双方可参照以下方式对结算流程、付款比例、支付时限等进行约定:完成本周期施工后,承包人编制包括量、价、费在内的过程结算报告及其相关资料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在约定时间内完成核实和确认;承包人向发包人提出过程价款支付申请,发包人在约定时间内按照约定比例支付价款。未约定支付比例的,可参照竣工结算支付比例确定。未约定过程结算报告确认时限或过程价款支付时限的,可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10.3节相关规定执行。

六、规范计价行为。实行施工过程结算的工程项目,总价措施费可按当期造价占全部工程造价的比例计算,单价措施费可按当期完成的工程量计算。双方宜约定过程结算价款抵扣工程预付款的方式。在办理工程签证时,宜明确签证包含的量、价、费。产生计量计价争议时,无争议部分先办理结算;争议解决后,争议涉及价款计入当期过程结算。

七、强化合同管理。社会投资的工程总承包项目宜采取总价合同,并约定付款周期节点和付款比例,在开展施工过程结算时,仅对合同约定的可调整部分进行审核。采取单价合同的工程项目,发承包双方可完善施工图纸,重新计量工程量,固定工程总价,约定只对必要的变更签证和材料调差等进行处理,通过补充协议予以确认后,不再重复核对工程量,提高过程结算工作效率。

八、健全资金保障。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确保建设资金落实到位,保障施工过程结算顺利实施。政府投资项目没有明确资金来源的不得审批,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推行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预防工程款拖欠。

九、聚焦关键环节。实行施工过程结算的工程项目,要前移工作重心,严格控制概算;完善标前策划,满足施工图设计深度要求;提高招标工程量清单编制水平,充分考虑施工阶段划分,减少项目缺漏和计量偏差。减轻工程施工阶段变更调整工作量,解决关键制约因素。

十、提升咨询服务。造价咨询企业宜调整服务方式,提升业务水平,积极为实行过程结算的工程项目提供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开展过程结算审核,出具造价咨询报告。

十一、加大激励惩戒。对过程结算开展较好的各类企业,通过建筑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等形式实施正向激励;对恶意拖延结算、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合约意识差的有关主体,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并记入不良行为记录。

十二、增强部门协同。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施工过程结算活动的监督管理。加强工程项目施工图审查和招投标监督管理,压实发包人主体责任;加强工程造价管理和计价依据服务,完善施工过程结算规则。各级发展改革、财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围绕立项审批、投资评审等工作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监督管理,保障财政资金合规使用和投资效益,推动施工过程结算工作开展。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财政厅
2020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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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建函价〔2020〕382号 江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建设工程人工工资指导价的通知

苏建函价〔2020〕382号文,苏建函价(2020)382号,苏建函价【2020】382号文发文,苏建函价[2020]382号文,苏建函价2020 382号文件,江苏省人工工资指导价
发文部门:江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文号:苏建函价〔2020〕382号
发布日期:2020-08-18
施行日期:2020-09-01 

江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建设工程人工工资指导价的通知
苏建函价〔2020〕382号

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建委),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对建设工程人工工资单价实行动态管理的通知》(苏建价〔2012〕633号)要求,我厅组织各市测算了建设工程人工工资指导价,现予以发布,从2020年9月1日起执行。
附件下载:江苏省建设工程人工工资指导价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8月18日
苏建函价〔2020〕382号文1.jpg

苏建函价〔2020〕382号文2.jpg

苏建函价〔2020〕382号文3.jpg

附件下载:苏建函价〔2020〕382号 江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建设工程人工工资指导价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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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部门:江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文号:苏建函价〔2020〕382号
发布日期:2020-08-18
施行日期:2020-09-01 

江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建设工程人工工资指导价的通知
苏建函价〔2020〕382号

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建委),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对建设工程人工工资单价实行动态管理的通知》(苏建价〔2012〕633号)要求,我厅组织各市测算了建设工程人工工资指导价,现予以发布,从2020年9月1日起执行。
附件下载:江苏省建设工程人工工资指导价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8月18日
苏建函价〔2020〕382号文1.jpg

苏建函价〔2020〕382号文2.jpg

苏建函价〔2020〕382号文3.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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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建行规〔2020〕4号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实施工程施工过程结算的指导意见

豫建行规〔2020〕4号文,豫建行规[2020]4号​文,豫建行规【2020】4号​文,豫建行规2020 4号​文发文,河南施工过程结算依据
发文部门: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文号:豫建行规〔2020〕4号
发布日期:2020-07-16
实行日期:2020-07-16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实施工程施工过程结算的指导意见
豫建行规〔2020〕4号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省直管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为加强和规范工程施工价款结算工作,提高工程造价全过程管理服务质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现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实施工程施工过程结算工作的重要意义 

     施工过程结算是指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发承包双方依据施工合同,对约定结算周期内已完工程价款进行结算的活动,其结算文件经发承包双方签署认可后,作为工程竣工结算文件的组成部分。施工过程结算是工程施工价款结算方式的改革,是有效解决施工企业“结算难”,农民工“讨薪难”等问题的有效途径,是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优化营商环境,维护社会稳定,发挥国有资金投资效益的重要举措,对实现建筑业高质量持续健康发展有重要意义。 

     二、实施施工过程结算的有关规定 

     (一)适用范围。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合同工期一年以上(含本数)的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统称建筑工程)实施施工过程结算。 
     (二)结算周期。实施施工过程结算的项目,招标文件、施工合同应约定施工过程结算周期、计量计价方法、风险范围、验收要求,以及价款支付时间、程序、方法等内容。施工过程结算周期,可按月或按工程形象进度确定,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应超过60日,其中人工费用支付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 
     (三)结算依据。发承包双方授权的现场代表签字确认的书面资料是施工过程结算的有效凭证,不因发承包双方现场代表的中途变更而改变其有效性。施工过程结算依据包括但不限于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中标通知书、施工图纸、工程招标投标文件、施工方案、已完分部分项工程和措施项目工程量、经确认的工程变更、现场签证、工程索赔等资料。 
     (四)结算原则。对质量合格的分部分项和单位工程进行计量计价,质量不合格的,整改合格后可在当期施工过程结算中补充计量计价。整改不合格或不整改的,发包人可以依据合同约定,要求承包人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维修、返工、改建等合理费用。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不予计量计价。 
     (五)结算支付。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程序、比例、时限等足额支付施工过程结算款,过程结算款支付周期应与合同约定的过程结算周期一致。签证、变更以及发承包双方协商确定的索赔等费用,应在工程施工过程结算中同期办理。已签发的施工过程结算支付依据有错、漏、重复、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发承包双方应予以修正;经发承包双方复核并同意修正的施工过程结算支付依据,应在当期的过程结算或竣工结算中补充修正。 

     三、施工过程结算支付有关责任 

     (一)履约责任。发承包双方可自行组织或委托符合条件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审施工过程结算,参建各方应配合做好施工过程结算有关工作。除发承包双方共同委托外,工程造价咨询人不得就同一项目同时接受发承包双方的委托。 
     (二)过程(竣工)结算。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向发包人提交过程(竣工)结算报告,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程序、时间进行审核确认。承包人如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供完整的过程(竣工)结算报告,经发包人催促后仍未提供或没有明确答复,发包人可以依据合同约定根据已有有效计价资料进行过程(竣工)结算。 
     (三)支付款项。发包人未按约定时限支付工程施工过程(竣工)结算款项的,承包人应及时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通知。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按时付款的,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延期付款协议必须明确保障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的相关规定。发承包双方达不成延期付款协议的,承包人可按合同和发包人提交的支付担保文件约定,要求提供支付担保的保证人支付发包人应支付的(竣工)过程结算价款。 
     (四)安全文明施工费的支付使用应符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和我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的计价规定。 
     (五)过程结算成果文件经发承包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未经对方同意,另一方不得就已生效的施工过程结算成果文件进行重复审核。 

     四、结算周期内计量计价的争议处理 

     (一)发承包双方在合同约定的结算周期内对部分计量计价结果出现争议,发包单位应对无争议部分的计量计价结果向承包单位支付工程款;剩余工程款,可在完成合同约定的施工任务且验收合格后,按发承包双方认可的工程竣工结算审核资料进行清算和支付。 
     (二)发承包双方不得因施工过程结算计价争议,不按合同约定的周期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 

     五、加强施工过程结算工作监管和服务 

     (一)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施工过程结算活动的监督和指导,所属招投标管理机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按照工作职责具体实施监督。 
     (二)要积极引导工程项目实行施工过程结算,鼓励发承包双方组织开展全过程造价咨询管理,有效推动施工过程结算全面深入开展。 
     (三)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施工过程结算实施过程中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向有关责任主体视情采取约谈、通报、行政处罚、记入“黑名单”等,并将处理结果推送至互联网+监管和信用中国平台公示。 
     1. 发包人不依法向承包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的; 
     2. 发包人以未完成工程施工过程(竣工)结算审计为理由,拖欠工程款的; 
     3. 发包、承包、招标代理、监理、造价咨询、设计等单位因违反合同约定和有关规定影响施工过程结算的; 
     4. 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或拨付不足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 

     六、本指导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执行。之前已招标和已签合同的工程可由发承包双方协商签订补充协议,完善相关施工过程结算的内容和手续。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7月16日
 
本文作为河南省建设工程过程结算指导意见,由造价学社摘自河南省建设厅官网http://www.hncost.com/xxgk/003 ... .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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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部门: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文号:豫建行规〔2020〕4号
发布日期:2020-07-16
实行日期:2020-07-16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实施工程施工过程结算的指导意见
豫建行规〔2020〕4号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省直管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为加强和规范工程施工价款结算工作,提高工程造价全过程管理服务质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现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实施工程施工过程结算工作的重要意义 

     施工过程结算是指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发承包双方依据施工合同,对约定结算周期内已完工程价款进行结算的活动,其结算文件经发承包双方签署认可后,作为工程竣工结算文件的组成部分。施工过程结算是工程施工价款结算方式的改革,是有效解决施工企业“结算难”,农民工“讨薪难”等问题的有效途径,是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优化营商环境,维护社会稳定,发挥国有资金投资效益的重要举措,对实现建筑业高质量持续健康发展有重要意义。 

     二、实施施工过程结算的有关规定 

     (一)适用范围。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合同工期一年以上(含本数)的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统称建筑工程)实施施工过程结算。 
     (二)结算周期。实施施工过程结算的项目,招标文件、施工合同应约定施工过程结算周期、计量计价方法、风险范围、验收要求,以及价款支付时间、程序、方法等内容。施工过程结算周期,可按月或按工程形象进度确定,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应超过60日,其中人工费用支付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 
     (三)结算依据。发承包双方授权的现场代表签字确认的书面资料是施工过程结算的有效凭证,不因发承包双方现场代表的中途变更而改变其有效性。施工过程结算依据包括但不限于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中标通知书、施工图纸、工程招标投标文件、施工方案、已完分部分项工程和措施项目工程量、经确认的工程变更、现场签证、工程索赔等资料。 
     (四)结算原则。对质量合格的分部分项和单位工程进行计量计价,质量不合格的,整改合格后可在当期施工过程结算中补充计量计价。整改不合格或不整改的,发包人可以依据合同约定,要求承包人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维修、返工、改建等合理费用。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不予计量计价。 
     (五)结算支付。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程序、比例、时限等足额支付施工过程结算款,过程结算款支付周期应与合同约定的过程结算周期一致。签证、变更以及发承包双方协商确定的索赔等费用,应在工程施工过程结算中同期办理。已签发的施工过程结算支付依据有错、漏、重复、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发承包双方应予以修正;经发承包双方复核并同意修正的施工过程结算支付依据,应在当期的过程结算或竣工结算中补充修正。 

     三、施工过程结算支付有关责任 

     (一)履约责任。发承包双方可自行组织或委托符合条件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审施工过程结算,参建各方应配合做好施工过程结算有关工作。除发承包双方共同委托外,工程造价咨询人不得就同一项目同时接受发承包双方的委托。 
     (二)过程(竣工)结算。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向发包人提交过程(竣工)结算报告,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程序、时间进行审核确认。承包人如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供完整的过程(竣工)结算报告,经发包人催促后仍未提供或没有明确答复,发包人可以依据合同约定根据已有有效计价资料进行过程(竣工)结算。 
     (三)支付款项。发包人未按约定时限支付工程施工过程(竣工)结算款项的,承包人应及时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通知。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按时付款的,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延期付款协议必须明确保障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的相关规定。发承包双方达不成延期付款协议的,承包人可按合同和发包人提交的支付担保文件约定,要求提供支付担保的保证人支付发包人应支付的(竣工)过程结算价款。 
     (四)安全文明施工费的支付使用应符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和我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的计价规定。 
     (五)过程结算成果文件经发承包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未经对方同意,另一方不得就已生效的施工过程结算成果文件进行重复审核。 

     四、结算周期内计量计价的争议处理 

     (一)发承包双方在合同约定的结算周期内对部分计量计价结果出现争议,发包单位应对无争议部分的计量计价结果向承包单位支付工程款;剩余工程款,可在完成合同约定的施工任务且验收合格后,按发承包双方认可的工程竣工结算审核资料进行清算和支付。 
     (二)发承包双方不得因施工过程结算计价争议,不按合同约定的周期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 

     五、加强施工过程结算工作监管和服务 

     (一)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施工过程结算活动的监督和指导,所属招投标管理机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按照工作职责具体实施监督。 
     (二)要积极引导工程项目实行施工过程结算,鼓励发承包双方组织开展全过程造价咨询管理,有效推动施工过程结算全面深入开展。 
     (三)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施工过程结算实施过程中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向有关责任主体视情采取约谈、通报、行政处罚、记入“黑名单”等,并将处理结果推送至互联网+监管和信用中国平台公示。 
     1. 发包人不依法向承包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的; 
     2. 发包人以未完成工程施工过程(竣工)结算审计为理由,拖欠工程款的; 
     3. 发包、承包、招标代理、监理、造价咨询、设计等单位因违反合同约定和有关规定影响施工过程结算的; 
     4. 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或拨付不足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 

     六、本指导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执行。之前已招标和已签合同的工程可由发承包双方协商签订补充协议,完善相关施工过程结算的内容和手续。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7月16日
 
本文作为河南省建设工程过程结算指导意见,由造价学社摘自河南省建设厅官网http://www.hncost.com/xxgk/003 ... .html 收起阅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