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交建〔2020〕7号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公路水运工程疫情防控复工稳产有关计价指导性意见的通知

闽交建〔2020〕7号文,闽交建(2020)7号文,闽交建[2020]7号文,闽交建2020 7号文,福建交通疫情计价发文部门:福建省交通运输厅
文号:闽交建〔2020〕7号
发布日期:2020-02-21
闽交建〔2020〕7号.jpg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公路水运工程疫情防控复工稳产有关计价指导性意见的通知
闽交建【2020】7号
 
各设区市(区)交通局、沿海港口中心(局),省高指、省公路中心、省港航中心、省交通质安中心、省交通造价站: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有关打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和复工复产工作部署,支持打通企业和项目复工操作链,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建设推进,疫情防控期间,各公路水运工程项目要按照合同有关约定,合理分担疫情影响所产生的费用,做好计价工作,有序有力有效推进全省公路水运工程复工稳产。现将有关指导性意见通知如下:

一、疫情防控专项费用列入工程建设成本

公路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检测等参建单位在疫情防控期施工或管理过程中,根据疫情防控要求采取的工地防疫管理、人员卫生健康防护、疫情应急处置所需的相关费用,可列入工程建设成本,由建设单位承担。主要包括:

(一)“点对点”包车安排项目人员返岗的费用;地方政府统一安排返岗人员隔离观察,或无法按原方式居住而导致的租房或住宿增加费用;新建临时隔离点(含活动板房、简易驻地宿舍、帐篷等)费用。可按实计取。

(二)防护口罩、酒精、消毒液、手套、体温检测器、喷雾器等疫情防控物资的购置费;项目开展卫生消毒、场区封闭、测温排查以及从业人员每日住宿地至工作点的包车往返接送等费用;建设项目根据各级政府防控疫情有关规定和要求所发生的其他防控费用等。可按照复工在岗人员不高于30元/人.天的标准包干计取。

(三)为便于计费,可将以上(一)、(二)费用事项合并,统一采取包干方式计取,计费标准按复工在岗人员不高于40元/人.天。

(四)疫情防控专项费用应加强支付管理,健全列支台账,确保专款专用。

二、建立工期保障补偿机制

因疫情防控导致工期拖延、需通过加大人员、设备投入保证原定工期的,建设单位合理承担相关费用。延长工期或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暂缓扣回项目预付款

疫情防控期间发生的工程计量,在确保建设资金安全、专款专用的情况下,建设单位可暂缓扣回开工预付款及材料预付款等,减轻施工企业资金压力。

四、合理调整材料价差

项目双方要按照合同有关材料价格调整约定,合理分担疫情影响导致材料价格波动风险。对于合同中未对主要材料价格调整作出约定的,可参照省厅下发的《福建省交通建设项目主要材料价差调整指导性意见》(闽交建〔2008〕132号),签订补充协议,进行应急性临时调整。临时调整的有效期为疫情防控期后顺延3个月。

本通知所称疫情防控期,指2020年1月24日我省启动公共卫生突发事件一级响应起,至应急响应解除之日止。各有关单位对本通知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反馈省交通造价站(联系人:黄成锋 0591-87077837 15806006326)。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
2020年2月21日

附件下载:闽交建〔2020〕7号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公路水运工程疫情防控复工稳产有关计价指导性意见的通知.pdf

本文作为福建省交通公路水运工程疫情计价依据文件,由造价学社摘自福建省交通运输厅http://jtyst.fujian.gov.cn/zwg ... 2.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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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闽交建〔2020〕7号
发布日期:2020-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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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公路水运工程疫情防控复工稳产有关计价指导性意见的通知
闽交建【2020】7号
 
各设区市(区)交通局、沿海港口中心(局),省高指、省公路中心、省港航中心、省交通质安中心、省交通造价站: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有关打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和复工复产工作部署,支持打通企业和项目复工操作链,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建设推进,疫情防控期间,各公路水运工程项目要按照合同有关约定,合理分担疫情影响所产生的费用,做好计价工作,有序有力有效推进全省公路水运工程复工稳产。现将有关指导性意见通知如下:

一、疫情防控专项费用列入工程建设成本

公路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检测等参建单位在疫情防控期施工或管理过程中,根据疫情防控要求采取的工地防疫管理、人员卫生健康防护、疫情应急处置所需的相关费用,可列入工程建设成本,由建设单位承担。主要包括:

(一)“点对点”包车安排项目人员返岗的费用;地方政府统一安排返岗人员隔离观察,或无法按原方式居住而导致的租房或住宿增加费用;新建临时隔离点(含活动板房、简易驻地宿舍、帐篷等)费用。可按实计取。

(二)防护口罩、酒精、消毒液、手套、体温检测器、喷雾器等疫情防控物资的购置费;项目开展卫生消毒、场区封闭、测温排查以及从业人员每日住宿地至工作点的包车往返接送等费用;建设项目根据各级政府防控疫情有关规定和要求所发生的其他防控费用等。可按照复工在岗人员不高于30元/人.天的标准包干计取。

(三)为便于计费,可将以上(一)、(二)费用事项合并,统一采取包干方式计取,计费标准按复工在岗人员不高于40元/人.天。

(四)疫情防控专项费用应加强支付管理,健全列支台账,确保专款专用。

二、建立工期保障补偿机制

因疫情防控导致工期拖延、需通过加大人员、设备投入保证原定工期的,建设单位合理承担相关费用。延长工期或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暂缓扣回项目预付款

疫情防控期间发生的工程计量,在确保建设资金安全、专款专用的情况下,建设单位可暂缓扣回开工预付款及材料预付款等,减轻施工企业资金压力。

四、合理调整材料价差

项目双方要按照合同有关材料价格调整约定,合理分担疫情影响导致材料价格波动风险。对于合同中未对主要材料价格调整作出约定的,可参照省厅下发的《福建省交通建设项目主要材料价差调整指导性意见》(闽交建〔2008〕132号),签订补充协议,进行应急性临时调整。临时调整的有效期为疫情防控期后顺延3个月。

本通知所称疫情防控期,指2020年1月24日我省启动公共卫生突发事件一级响应起,至应急响应解除之日止。各有关单位对本通知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反馈省交通造价站(联系人:黄成锋 0591-87077837 15806006326)。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
2020年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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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建价〔2020〕15号 佛山市关于执行《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建设工程有关计价事项的通知》有关问题的答疑解释

佛建价〔2020〕15号文,佛建价(2020)15号文,佛建价[2020]15号文,佛建价2020 15号文件,佛山疫情计价
发文部门:佛山市建设工程造价服务中心
文号:佛建价〔2020〕15号
发布日期:2020-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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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建设工程造价服务中心关于执行《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建设工程有关计价事项的通知》有关问题的答疑解释
佛建价【2020】15号

各有关单位:
      为最大限度化解新冠肺炎疫情对建设工程合同履行造成的重大影响,市住建局出台了《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建设工程有关计价事项的通知》(佛建 [2020] 13号),对建设工程项目合同工期履行和工程计价等有关事项提出了指导意见,有效地保障了我市在建工程复产复工的顺利进行.现收到一些单位在执行该通知过程中反映的问题,我中心经研究讨论后,整理相应计价问题并答疑解释如下:

问题一:疫情防控期间怎么界定起讫时间?
答:疫情防控期间的起始时间为2020年1月23日,即广东省决定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之日;终止时间以广东省决定并公布的疫情解除之日为准。

问题二:通知中提到:顺延工期计算可从2020年1月23日(广东省决定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之日)起至本工程复工之日(满足疫情防控和复工要求之日,最迟不迟于疫情解除之日)止,可否对“复工之日”和顺延工期进行细化解释?
答:该“复工之日”主要指在疫情防控期问复工的情形,发承包双方首先应依据住建和卫健部门的工地防控指引确定工地疫情防控方案,确保工地疫情防控措施达到要求;其次是能满足工程复工要求,即现场工料机到位及管理情况已相应匹配施工进展的需要。所以建设工程合同双方应友好协商,合理确定顺延的工期。
最迟的复工之日可理解为新冠肺炎疫情解除之日,即顺延的工期一般不应超过疫情防控期间的时长。当然合同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问题三:因疫情防控这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停工费用损失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合理分担,请解释下承包人负担的损失一般有哪些?
答:
合同有约定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停工费用损失承担办法的,按合同约定执行;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则依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GB50500-2013)中第9.10章节不可抗力规定的原则执行,通俗地讲就是“甲乙双方的各自损失各自承担,工程(包括进场的材料设备)损失或其他方损失由甲方承担”。所以在疫情防控期间如承包方自有人员伤亡损失费用、施工机械设备损坏和停工损失费用等,通常由承包方自己承担。

问题四:工地疫情防疫成本具体指哪些,如何结算?
答:
疫情防疫成本费用是指工地现场应疫情防控要求,所投入的防疫措施超出工地绿色施工安全防护现行标准而额外增加的费用,如增加的防疫管理(宣传教育、体温检测、现场消毒、疫情排查和统计上报等)、防疫物资(口罩、体温检测器、手套、电动喷雾器、消毒液等)和隔离设施及人员等费用。
防疫成本结算的原则类似“实报实销”,发承包双方应及时协商并主动沟通,根据双方确认的工地疫情防控方案,及时对采购支出的票据或登记记录办理好签证手续,共同确认有关实际费用支出情况后列入工程造价,该防疫成本费用不参与除税金之外的各项取费。
造价学社www.zaojaxueshe.com发布。

问题五:人工、材料设备如遇大幅上涨,发承包各自承担多少风险幅度比较合理?
答:
1、现行造价法规标准均规定人工价格上涨的风险由发包人承担,即承包人承担的上涨风险幅度为0。已签定施工合同的工程,合同约定与此不符的,发承包双方应依据工程的实际情况,按情势变更原则,通过签订补充协议重新约定。
2、材料及设备价格的涨跌风险,一般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合理分担。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GB50500-2013)第9.8.2条的规定,承包人承担的涨跌风险幅度为5%,即5%以内的价格涨落风险由承包方承担,超出部分由发包方承担。
对材料设备价格上涨风险共同承担及调整办法,合同中有约定的,按照合同约定执行。如原合同中未约定材料设备价格风险承担及调整办法或其约定显失公平的工程,发承包双方应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及市场因素,按情势变更原则,签订补充协议,合理确定材料设备价格风险承担及调整办法。

问题六:疫情防控期间紧急建设的政府应急工程项目如何定义?该政府应急工程的机上人工单价可否比照定额人工动态人工调整系数进行调整?
答:
该政府应急工程项目是指因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需要并经市或区政府批准,需要在短时间内紧急组织建设或改造的应急工程建设项目,包括应急医院及相关配套设施、防疫隔离点等。不包括其他非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应急工程项目。
政府应急工程项目如合同约定采用《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进行计价的,其定额人工动态调整系数取为3.0,这是针对此次应急工程生产工人工作的特点进行测算取定的,已综合考虑春节或放假期间加班、赶工、夜间施工和各种人工降效情况。其机上人工单价价差不参考此系数调整。政府应急工程各建设主体单位如对机上人工单价调整及其他计价问题有疑问的,可向我中心索取《关于因疫情防控所建的政府应急工程项目计价指引》,我中心将竭诚提供相应服务。

问题七:我们承建工程属于非国有资金投资建设项目,可以按照市住建局文件进行工期索赔和人工、材料价款调整吗?
答:
市住建局出台《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建设工程有关计价事项的通知》(佛建[2020] 13号),目的是引导全市建设工程化解新冠肺炎疫情的影响,维护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对工期和造价的调整提出指导意见,但具体执行是以合同约定为准。国有资金投资建设工程合同双方应根据该指导意见和工程实际情况进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非国有资金投资建设工程合同双方可参照执行,共克时艰。
供参考。

佛山市建设工程造价服务中心
2020年3月23日

附件下载:佛建价〔2020〕15号 佛山市关于执行《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建设工程有关计价事项的通知》有关问题的答疑解释.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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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阅读:
佛建价〔2020〕13号 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建设工程计价有关事项的通知
 
 
本位作为佛山市工程项目疫情计价依据,由造价学社摘自佛山市建设工程造价服务中心http://fszj.foshan.gov.cn/ywxt ... .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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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建价〔2020〕15号文,佛建价(2020)15号文,佛建价[2020]15号文,佛建价2020 15号文件,佛山疫情计价
发文部门:佛山市建设工程造价服务中心
文号:佛建价〔2020〕15号
发布日期:2020-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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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建设工程造价服务中心关于执行《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建设工程有关计价事项的通知》有关问题的答疑解释
佛建价【2020】15号

各有关单位:
      为最大限度化解新冠肺炎疫情对建设工程合同履行造成的重大影响,市住建局出台了《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建设工程有关计价事项的通知》(佛建 [2020] 13号),对建设工程项目合同工期履行和工程计价等有关事项提出了指导意见,有效地保障了我市在建工程复产复工的顺利进行.现收到一些单位在执行该通知过程中反映的问题,我中心经研究讨论后,整理相应计价问题并答疑解释如下:

问题一:疫情防控期间怎么界定起讫时间?
答:疫情防控期间的起始时间为2020年1月23日,即广东省决定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之日;终止时间以广东省决定并公布的疫情解除之日为准。

问题二:通知中提到:顺延工期计算可从2020年1月23日(广东省决定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之日)起至本工程复工之日(满足疫情防控和复工要求之日,最迟不迟于疫情解除之日)止,可否对“复工之日”和顺延工期进行细化解释?
答:该“复工之日”主要指在疫情防控期问复工的情形,发承包双方首先应依据住建和卫健部门的工地防控指引确定工地疫情防控方案,确保工地疫情防控措施达到要求;其次是能满足工程复工要求,即现场工料机到位及管理情况已相应匹配施工进展的需要。所以建设工程合同双方应友好协商,合理确定顺延的工期。
最迟的复工之日可理解为新冠肺炎疫情解除之日,即顺延的工期一般不应超过疫情防控期间的时长。当然合同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问题三:因疫情防控这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停工费用损失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合理分担,请解释下承包人负担的损失一般有哪些?
答:
合同有约定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停工费用损失承担办法的,按合同约定执行;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则依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GB50500-2013)中第9.10章节不可抗力规定的原则执行,通俗地讲就是“甲乙双方的各自损失各自承担,工程(包括进场的材料设备)损失或其他方损失由甲方承担”。所以在疫情防控期间如承包方自有人员伤亡损失费用、施工机械设备损坏和停工损失费用等,通常由承包方自己承担。

问题四:工地疫情防疫成本具体指哪些,如何结算?
答:
疫情防疫成本费用是指工地现场应疫情防控要求,所投入的防疫措施超出工地绿色施工安全防护现行标准而额外增加的费用,如增加的防疫管理(宣传教育、体温检测、现场消毒、疫情排查和统计上报等)、防疫物资(口罩、体温检测器、手套、电动喷雾器、消毒液等)和隔离设施及人员等费用。
防疫成本结算的原则类似“实报实销”,发承包双方应及时协商并主动沟通,根据双方确认的工地疫情防控方案,及时对采购支出的票据或登记记录办理好签证手续,共同确认有关实际费用支出情况后列入工程造价,该防疫成本费用不参与除税金之外的各项取费。
造价学社www.zaojaxueshe.com发布。

问题五:人工、材料设备如遇大幅上涨,发承包各自承担多少风险幅度比较合理?
答:
1、现行造价法规标准均规定人工价格上涨的风险由发包人承担,即承包人承担的上涨风险幅度为0。已签定施工合同的工程,合同约定与此不符的,发承包双方应依据工程的实际情况,按情势变更原则,通过签订补充协议重新约定。
2、材料及设备价格的涨跌风险,一般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合理分担。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GB50500-2013)第9.8.2条的规定,承包人承担的涨跌风险幅度为5%,即5%以内的价格涨落风险由承包方承担,超出部分由发包方承担。
对材料设备价格上涨风险共同承担及调整办法,合同中有约定的,按照合同约定执行。如原合同中未约定材料设备价格风险承担及调整办法或其约定显失公平的工程,发承包双方应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及市场因素,按情势变更原则,签订补充协议,合理确定材料设备价格风险承担及调整办法。

问题六:疫情防控期间紧急建设的政府应急工程项目如何定义?该政府应急工程的机上人工单价可否比照定额人工动态人工调整系数进行调整?
答:
该政府应急工程项目是指因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需要并经市或区政府批准,需要在短时间内紧急组织建设或改造的应急工程建设项目,包括应急医院及相关配套设施、防疫隔离点等。不包括其他非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应急工程项目。
政府应急工程项目如合同约定采用《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进行计价的,其定额人工动态调整系数取为3.0,这是针对此次应急工程生产工人工作的特点进行测算取定的,已综合考虑春节或放假期间加班、赶工、夜间施工和各种人工降效情况。其机上人工单价价差不参考此系数调整。政府应急工程各建设主体单位如对机上人工单价调整及其他计价问题有疑问的,可向我中心索取《关于因疫情防控所建的政府应急工程项目计价指引》,我中心将竭诚提供相应服务。

问题七:我们承建工程属于非国有资金投资建设项目,可以按照市住建局文件进行工期索赔和人工、材料价款调整吗?
答:
市住建局出台《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建设工程有关计价事项的通知》(佛建[2020] 13号),目的是引导全市建设工程化解新冠肺炎疫情的影响,维护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对工期和造价的调整提出指导意见,但具体执行是以合同约定为准。国有资金投资建设工程合同双方应根据该指导意见和工程实际情况进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非国有资金投资建设工程合同双方可参照执行,共克时艰。
供参考。

佛山市建设工程造价服务中心
2020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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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阅读:
佛建价〔2020〕13号 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建设工程计价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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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建价〔2020〕13号 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建设工程计价有关事项的通知

佛建价〔2020〕13号文,佛建价(2020)13号文,佛建价[2020]13号文,佛建价2020 13号文件,佛山疫情计价
发文部门:佛山市建设工程造价服务中心
文号:佛建价〔2020〕13号
发布日期:2020-0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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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建设工程计价有关事项的通知
佛建价【2020】13号
 
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利局、各有关单位:
      由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下称新冠肺炎)疫情对我市在建工程及节后拟开工工程的合同工期履行和工程造价计价造成了重大影响,为保障工程项目顺利实施,维护发承包双方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现就因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影响,对我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期及工程造价计价管理,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影响为不可抗力因素。由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费用增加和工期延误,合同有约定的按合同约定执行;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则依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中第9.10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第17.3.2有关不可抗力的规定进行处理。

    (一)因疫情防控要求工地停工导致合同工期延误的,应当顺延工期。该顺延工期计算可从2020年1月23日(广东省决定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之日)起至本工程复工之日(满足疫情防控和复工要求之日,最迟不迟于疫情解除之日)止,合同双方应友好协商,合理确定顺延的工期。由此导致承包人停工的费用损失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合理分担,免除该工期延误的违约责任。

    (二)在疫情防控期间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照管的必要人员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施工承包人应收集留存现场照管人员的名单和有关费用凭证,作为计量依据。

    (三)各在建工程项目应工地疫情防控要求,所投入的防疫措施视为工地安全防护的重要内容,相应产生的防疫成本应列入工程造价。发承包双方应共同确认有关实际费用支出情况。

二、因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可能引起人工、材料设备价格的大幅上涨风险,按以下原则处理:

    (一)人工单价作为政策性调整的内容,上涨风险应由发包人承担,应予以调整。已签定施工合同的工程,合同约定与此不符的,发承包双方应依据工程的实际情况,按情势变更原则,通过签订补充协议重新约定。

(二)材料设备价格的风险,合同中有约定的,按照合同约定执行;如原合同中未约定材料设备价格风险承担及调整办法或其约定显失公平的工程,发承包双方应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及市场因素,按情势变更原则,签订补充协议,合理确定材料设备价格风险承担及调整办法。

(三)拟招标或未签定施工合同的工程,应在招标文件和合同中充分考虑人工、材料设备费用等可能上涨因素,合理约定人工、材料设备价格风险承担及调整办法,避免在合同履行阶段出现争议。

三、在疫情防控期间紧急建设的政府应急工程项目,如合同约定采用“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计价的,其定额动态人工调整系数取为3.0;在此期间采购的建筑材料设备及物资,发承包双方可根据实际采购情况及时签证并按实计价。

 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的,请迳向市建设工程造价服务中心反映。


 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3月9日
 
附件下载:佛建价〔2020〕13号 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建设工程计价有关事项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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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阅读:
2020-03-23 佛建价〔2020〕15号 佛山市关于执行《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建设工程有关计价事项的通知》有关问题的答疑解释
佛建价〔2020〕13号1.jpg

佛建价〔2020〕13号2.jpg

佛建价〔2020〕13号3.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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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部门:佛山市建设工程造价服务中心
文号:佛建价〔2020〕13号
发布日期:2020-0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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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建设工程计价有关事项的通知
佛建价【2020】13号
 
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利局、各有关单位:
      由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下称新冠肺炎)疫情对我市在建工程及节后拟开工工程的合同工期履行和工程造价计价造成了重大影响,为保障工程项目顺利实施,维护发承包双方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现就因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影响,对我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期及工程造价计价管理,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影响为不可抗力因素。由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费用增加和工期延误,合同有约定的按合同约定执行;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则依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中第9.10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第17.3.2有关不可抗力的规定进行处理。

    (一)因疫情防控要求工地停工导致合同工期延误的,应当顺延工期。该顺延工期计算可从2020年1月23日(广东省决定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之日)起至本工程复工之日(满足疫情防控和复工要求之日,最迟不迟于疫情解除之日)止,合同双方应友好协商,合理确定顺延的工期。由此导致承包人停工的费用损失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合理分担,免除该工期延误的违约责任。

    (二)在疫情防控期间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照管的必要人员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施工承包人应收集留存现场照管人员的名单和有关费用凭证,作为计量依据。

    (三)各在建工程项目应工地疫情防控要求,所投入的防疫措施视为工地安全防护的重要内容,相应产生的防疫成本应列入工程造价。发承包双方应共同确认有关实际费用支出情况。

二、因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可能引起人工、材料设备价格的大幅上涨风险,按以下原则处理:

    (一)人工单价作为政策性调整的内容,上涨风险应由发包人承担,应予以调整。已签定施工合同的工程,合同约定与此不符的,发承包双方应依据工程的实际情况,按情势变更原则,通过签订补充协议重新约定。

(二)材料设备价格的风险,合同中有约定的,按照合同约定执行;如原合同中未约定材料设备价格风险承担及调整办法或其约定显失公平的工程,发承包双方应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及市场因素,按情势变更原则,签订补充协议,合理确定材料设备价格风险承担及调整办法。

(三)拟招标或未签定施工合同的工程,应在招标文件和合同中充分考虑人工、材料设备费用等可能上涨因素,合理约定人工、材料设备价格风险承担及调整办法,避免在合同履行阶段出现争议。

三、在疫情防控期间紧急建设的政府应急工程项目,如合同约定采用“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计价的,其定额动态人工调整系数取为3.0;在此期间采购的建筑材料设备及物资,发承包双方可根据实际采购情况及时签证并按实计价。

 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的,请迳向市建设工程造价服务中心反映。


 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3月9日
 
附件下载:佛建价〔2020〕13号 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建设工程计价有关事项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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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阅读:
2020-03-23 佛建价〔2020〕15号 佛山市关于执行《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建设工程有关计价事项的通知》有关问题的答疑解释
佛建价〔2020〕13号1.jpg

佛建价〔2020〕13号2.jpg

佛建价〔2020〕13号3.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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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建价〔2018〕19号 佛山市关于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和用工实名管理费用等计价有关事项的通知

佛建价〔2018〕19号文,佛建价(2018)19号文,佛建价[2018]19号文,佛建价2018 19号文件
发文部门:佛山市建设工程造价服务中心
文号:佛建价〔2018〕19号
发布日期:2018-05-17
佛建价〔2018〕19号.jpg

佛山市建设工程造价服务中心关于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和用工实名管理费用等计价有关事项的通知
佛建价【2018】19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关于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和用工实名管理费用计价有关事项的通知》(粵建标函[2018] 106号),结合《关于绿色施工措施费计价办法的通知》(佛建价[2018] 3号),现将有关计价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照《关于采取切实措施坚决遏制施工扬尘污染的紧急通知》( 粤建电发[2018] 20号)有关施工扬尘防治措施规定的新要求,施工企业采取该规定措施的费用按以下方式计价:
1、执行《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0)》各专业定额、《广东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修缮工程综合定额(2012)》、《广东省房屋建筑工程概算定额(2014)》和《佛山市建设工程补充综合定额(2013)》的建设工程,其施工扬尘防治费用以营改增后系数计算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17. 5%增加计算,列入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中,属于不可竞争费用。
2、执行《广东省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综合定额(2018)》的建设工程,其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费用已纳入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中,故不再另行计算。

二、依照本通知第一款,我中心《关于绿色施工措施费计价办法》(佛建价[2018] 3号)中的绿色施工措施费需扣除所包含的扬尘污染防治费用,该扣除后的绿色施工措施费列入措施其他项目,其相应费率.上限作如下调整:
佛山扬尘污染防治费1.jpg

佛山扬尘污染防治费2.jpg

三、按照《广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用工实名管理暂行办法》(粤建规范[2018] 1号),施工企业利用信息技术手段,对施工现场人员建立基本信息档案、实行实名管理制度产生的相关费用,可按现行各专业综合定额中以营改增后系数计算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广东省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综合定额(2018) 》为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的6%增加计算,列入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中,属于不可竞争费用。
 本文发布自造价学社www.zaojaixueshe.com。

四、施工现场设置硬质、连续的封闭围挡费用,安装在线空气质量监测设备的费用,按需另行计算,均列属不可竞争费用。
 

五、今后在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招标控制价(最高投标限价)时,应按实按需计算扬尘污染防治费、绿色施工措施费、用工实名管理费,以及第四款列明的所需费用。
六、本通知自2018年6月1日起执行。2018年5月31日前已发出招标文件或已经签订施工合同的不作调整。
各单位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我中心反映。

佛山市建设工程造价服务中心
2018年5月11日
 
附件下载:佛建价〔2018〕19号 佛山市关于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和用工实名管理费用等计价有关事项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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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建价〔2018〕19号文,佛建价(2018)19号文,佛建价[2018]19号文,佛建价2018 19号文件
发文部门:佛山市建设工程造价服务中心
文号:佛建价〔2018〕19号
发布日期:2018-05-17
佛建价〔2018〕19号.jpg

佛山市建设工程造价服务中心关于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和用工实名管理费用等计价有关事项的通知
佛建价【2018】19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关于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和用工实名管理费用计价有关事项的通知》(粵建标函[2018] 106号),结合《关于绿色施工措施费计价办法的通知》(佛建价[2018] 3号),现将有关计价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照《关于采取切实措施坚决遏制施工扬尘污染的紧急通知》( 粤建电发[2018] 20号)有关施工扬尘防治措施规定的新要求,施工企业采取该规定措施的费用按以下方式计价:
1、执行《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0)》各专业定额、《广东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修缮工程综合定额(2012)》、《广东省房屋建筑工程概算定额(2014)》和《佛山市建设工程补充综合定额(2013)》的建设工程,其施工扬尘防治费用以营改增后系数计算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17. 5%增加计算,列入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中,属于不可竞争费用。
2、执行《广东省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综合定额(2018)》的建设工程,其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费用已纳入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中,故不再另行计算。

二、依照本通知第一款,我中心《关于绿色施工措施费计价办法》(佛建价[2018] 3号)中的绿色施工措施费需扣除所包含的扬尘污染防治费用,该扣除后的绿色施工措施费列入措施其他项目,其相应费率.上限作如下调整:
佛山扬尘污染防治费1.jpg

佛山扬尘污染防治费2.jpg

三、按照《广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用工实名管理暂行办法》(粤建规范[2018] 1号),施工企业利用信息技术手段,对施工现场人员建立基本信息档案、实行实名管理制度产生的相关费用,可按现行各专业综合定额中以营改增后系数计算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广东省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综合定额(2018) 》为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的6%增加计算,列入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中,属于不可竞争费用。
 本文发布自造价学社www.zaojaixueshe.com。

四、施工现场设置硬质、连续的封闭围挡费用,安装在线空气质量监测设备的费用,按需另行计算,均列属不可竞争费用。
 

五、今后在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招标控制价(最高投标限价)时,应按实按需计算扬尘污染防治费、绿色施工措施费、用工实名管理费,以及第四款列明的所需费用。
六、本通知自2018年6月1日起执行。2018年5月31日前已发出招标文件或已经签订施工合同的不作调整。
各单位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我中心反映。

佛山市建设工程造价服务中心
2018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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榕建价〔2020〕3号 福州市城乡建设局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建设工程计价问题指导意见

榕建价〔2020〕3号文,榕建价[2020]3号文,榕建价(2020)3号文,榕建价2020 3号文件,福州疫情防控计价发文部门:福州市城乡建设局    
文号:榕建价〔2020〕3号
发布日期:2020-02-24
榕建价〔2020〕3号.jpg

福州市城乡建设局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建设工程计价问题指导意见
榕建价〔2020〕3号
 
各有关单位:
    为全面贯彻中央和省委、市委关于“一手抓防控、一手抓发展”的决策部署,保障建设项目各方合法权益,减少结算纠纷,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有效应对疫情促进城市开发建设平稳发展的措施》文件精神,现就启动重大突发卫生公共事件一级响应期间,我市建设工程计价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因新冠肺炎疫情影响造成的工期延长、损失和费用增加,按照法律法规和施工合同条款适用不可抗力规定。

   二、关于工期顺延

  因新冠肺炎疫情影响造成工程延期复工或停工的,按疫情一级响应时间顺延工期。

  受疫情影响,工期无法顺延但发包人要求赶工的,由此产生的赶工措施费可另行计算。施工单位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经发包人确认后方可实施。

  三、关于停工损失、费用增加和工效降低

  1.承包人在停工和延期复工期间,由于施工机械设备停滞等造成的损失和费用增加,由承发包双方根据实际情况友好协商,合理共同分担。

2.承包人在开复工后,由于人员不足、工效降低等原因存在窝工现象的,发包人应予以合理补偿。

四、关于疫情防控专项经费

1.疫情防控专项经费,指疫情防控期间工程开复工前后施工现场用于疫情防控的费用支出。按以下原则处理:

    (1)疫情一级响应期间,承包人在复工前以及施工过程中采取的消杀和防护措施费用,包含口罩、酒精、消毒水、手套、体温检测器、电动喷雾器等疫情防护物资、人员防护以及疫情管理、宣传等费用,按照疫情防控期间每天施工现场实际管理人员和施工人员数量,每人每天40元的标准计取。承发包双方应制定花名册,每天确认现场实际人数并及时签证确认。

(2)疫情一级响应期间,承包人在复工前和施工过程中搭设防控专用临设措施费用(含搭建的集装箱、活动板房等临时宿舍、临时观察隔离用房、消防设施等安全防护措施费),由承发包双方按实签证,列入结算。

2.在疫情一级响应期间招标的项目,应在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的其他项目清单暂列金额中编列疫情防控费用。实际未发生的,结算时应按实调整。

3.疫情防控专项经费只计取税金,列入合同价。发包人应保证疫情防控专项经费纳入每月进度款及时足额支付,承包人应保证疫情防控专项经费专款专用。

  五、关于人工、机械和材料设备市场价格波动

  因疫情防控影响,可能发生的人工、机械和材料设备价格波动,按以下原则处理:

  1.人工费

  (1)人工费不纳入风险承包范围。承发包双方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及时做好建筑工人实名登记和市场人工工资的调查。我局正在加大疫情期间对市场人工费的监测力度,将适时发布最新综合人工费调整指数。

  (2)在疫情一级响应期间施工的应急建设项目(指由于疫情防控需要的应急建设项目),期间完成的工程量,结算时可参照定额人工费乘以法定节假日加班的工资倍数的规定计取。施工合同中对疫情防控期间人工费计算有明确约定的,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3)对于新冠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及处于隔离观察期的人员,企业应当视同提供正常劳动,支付相应的工作报酬。

2.机械租赁费

我局正加大对市场机械租赁费的监测力度,将适时发布最新机械租赁费市场价格信息。

3.主要材料及设备价格波动

承发包双方应根据施工合同约定调整。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能调整的,承发包双方应依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GB50500-2013)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针对疫情期间材料价格和设备的调整类型和幅度作出相应变更,并签订补充协议。材料价格调整类型应包括工程主要材料,建议按照《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主要材料和设备价格风险控制的指导意见》(闽建筑〔2018〕41号)执行,对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材料价格信息涨跌幅度超过5%的部分,予以调整。

六、关于工程款支付

在疫情防控期间,各发包人要靠前服务,派业主代表驻地,第一时间协调解决问题。疫情一级响应期间完成的工程量,月进度款支付不得低于当月已完工程量的85%,切实解决承包人资金困难。

七、关于增强风险意识

疫情防控期间启动招标的项目,工程承发包双方在招投标和施工合同签订过程中,应增加风险防范意识,充分考虑市场人工、材料设备、机械租赁费用等可能的价格波动因素,签订合理的价格风险控制条款,明确风险分担原则,切实保障建设工程顺利实施。

八、疫情防控期间,建设项目的设计、监理、造价咨询等单位的驻工地人员疫情防控费用,可参照本意见执行。

九、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疫情一级响应之前已完工的建设项目,不适用本意见。


福州市城乡建设局    
2020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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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文件:
2020-02-19 榕建筑〔2020〕15号 福州市城乡建设局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支持建筑业企业复工复产的指导意见
 
本文作为福州市疫情计价依据,由造价学社摘自福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http://www.fzzjz.com/Index/Ind ... %3D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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榕建价〔2020〕3号文,榕建价[2020]3号文,榕建价(2020)3号文,榕建价2020 3号文件,福州疫情防控计价发文部门:福州市城乡建设局    
文号:榕建价〔2020〕3号
发布日期:2020-02-24
榕建价〔2020〕3号.jpg

福州市城乡建设局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建设工程计价问题指导意见
榕建价〔2020〕3号
 
各有关单位:
    为全面贯彻中央和省委、市委关于“一手抓防控、一手抓发展”的决策部署,保障建设项目各方合法权益,减少结算纠纷,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有效应对疫情促进城市开发建设平稳发展的措施》文件精神,现就启动重大突发卫生公共事件一级响应期间,我市建设工程计价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因新冠肺炎疫情影响造成的工期延长、损失和费用增加,按照法律法规和施工合同条款适用不可抗力规定。

   二、关于工期顺延

  因新冠肺炎疫情影响造成工程延期复工或停工的,按疫情一级响应时间顺延工期。

  受疫情影响,工期无法顺延但发包人要求赶工的,由此产生的赶工措施费可另行计算。施工单位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经发包人确认后方可实施。

  三、关于停工损失、费用增加和工效降低

  1.承包人在停工和延期复工期间,由于施工机械设备停滞等造成的损失和费用增加,由承发包双方根据实际情况友好协商,合理共同分担。

2.承包人在开复工后,由于人员不足、工效降低等原因存在窝工现象的,发包人应予以合理补偿。

四、关于疫情防控专项经费

1.疫情防控专项经费,指疫情防控期间工程开复工前后施工现场用于疫情防控的费用支出。按以下原则处理:

    (1)疫情一级响应期间,承包人在复工前以及施工过程中采取的消杀和防护措施费用,包含口罩、酒精、消毒水、手套、体温检测器、电动喷雾器等疫情防护物资、人员防护以及疫情管理、宣传等费用,按照疫情防控期间每天施工现场实际管理人员和施工人员数量,每人每天40元的标准计取。承发包双方应制定花名册,每天确认现场实际人数并及时签证确认。

(2)疫情一级响应期间,承包人在复工前和施工过程中搭设防控专用临设措施费用(含搭建的集装箱、活动板房等临时宿舍、临时观察隔离用房、消防设施等安全防护措施费),由承发包双方按实签证,列入结算。

2.在疫情一级响应期间招标的项目,应在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的其他项目清单暂列金额中编列疫情防控费用。实际未发生的,结算时应按实调整。

3.疫情防控专项经费只计取税金,列入合同价。发包人应保证疫情防控专项经费纳入每月进度款及时足额支付,承包人应保证疫情防控专项经费专款专用。

  五、关于人工、机械和材料设备市场价格波动

  因疫情防控影响,可能发生的人工、机械和材料设备价格波动,按以下原则处理:

  1.人工费

  (1)人工费不纳入风险承包范围。承发包双方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及时做好建筑工人实名登记和市场人工工资的调查。我局正在加大疫情期间对市场人工费的监测力度,将适时发布最新综合人工费调整指数。

  (2)在疫情一级响应期间施工的应急建设项目(指由于疫情防控需要的应急建设项目),期间完成的工程量,结算时可参照定额人工费乘以法定节假日加班的工资倍数的规定计取。施工合同中对疫情防控期间人工费计算有明确约定的,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3)对于新冠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及处于隔离观察期的人员,企业应当视同提供正常劳动,支付相应的工作报酬。

2.机械租赁费

我局正加大对市场机械租赁费的监测力度,将适时发布最新机械租赁费市场价格信息。

3.主要材料及设备价格波动

承发包双方应根据施工合同约定调整。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能调整的,承发包双方应依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GB50500-2013)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针对疫情期间材料价格和设备的调整类型和幅度作出相应变更,并签订补充协议。材料价格调整类型应包括工程主要材料,建议按照《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主要材料和设备价格风险控制的指导意见》(闽建筑〔2018〕41号)执行,对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材料价格信息涨跌幅度超过5%的部分,予以调整。

六、关于工程款支付

在疫情防控期间,各发包人要靠前服务,派业主代表驻地,第一时间协调解决问题。疫情一级响应期间完成的工程量,月进度款支付不得低于当月已完工程量的85%,切实解决承包人资金困难。

七、关于增强风险意识

疫情防控期间启动招标的项目,工程承发包双方在招投标和施工合同签订过程中,应增加风险防范意识,充分考虑市场人工、材料设备、机械租赁费用等可能的价格波动因素,签订合理的价格风险控制条款,明确风险分担原则,切实保障建设工程顺利实施。

八、疫情防控期间,建设项目的设计、监理、造价咨询等单位的驻工地人员疫情防控费用,可参照本意见执行。

九、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疫情一级响应之前已完工的建设项目,不适用本意见。


福州市城乡建设局    
2020年2月24日
 
————————
相关文件:
2020-02-19 榕建筑〔2020〕15号 福州市城乡建设局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支持建筑业企业复工复产的指导意见
 
本文作为福州市疫情计价依据,由造价学社摘自福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http://www.fzzjz.com/Index/Ind ... %3D14 收起阅读 »

津住建建市函〔2020〕30号 关于发布2020《天津市建设工程计价办法》和天津市各专业工程预算基价的通知

津住建建市函〔2020〕30号文,津住建建市函(2020)30号文,津住建建市函[2020]30号文,津住建建市函2020 30号文件
发文部门:天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文号:津住建建市函【2020】30号
发布日期:2020-03-10
施行日期:2020-04-01
津住建建市函〔2020〕30号.jpg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关于发布2020《天津市建设工程计价办法》和天津市各专业工程预算基价的通知
津住建建市函〔2020〕30号

各区住建委,各有关单位:
    根据《天津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在有关部门的配合和支持下,我委组织编制了2020《天津市建设工程计价办法》和《天津市建筑工程预算基价》、《天津市装饰装修工程预算基价》、《天津市安装工程预算基价》《天津市市政工程预算基价》、《天津市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预算基价》、《天津市房屋修缮工程预算基价》、《天津市人防工程预算基价》、《天津市给水及燃气管道工程预算基价》、《天津市地铁及隧道工程预算基价》以及与其配套的各专业工程量清单计价指引和计价软件,现予以发布,自2020年4月1日起施行。2016《天津市建设工程计价办法》和天津市各专业工程预算基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天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2020年3月10日
 
本文天津市计价依据由造价学社摘自天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http://zfcxjs.tj.gov.cn/xxgk_7 ... .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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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住建建市函〔2020〕30号文,津住建建市函(2020)30号文,津住建建市函[2020]30号文,津住建建市函2020 30号文件
发文部门:天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文号:津住建建市函【2020】30号
发布日期:2020-03-10
施行日期:2020-04-01
津住建建市函〔2020〕30号.jpg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关于发布2020《天津市建设工程计价办法》和天津市各专业工程预算基价的通知
津住建建市函〔2020〕30号

各区住建委,各有关单位:
    根据《天津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在有关部门的配合和支持下,我委组织编制了2020《天津市建设工程计价办法》和《天津市建筑工程预算基价》、《天津市装饰装修工程预算基价》、《天津市安装工程预算基价》《天津市市政工程预算基价》、《天津市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预算基价》、《天津市房屋修缮工程预算基价》、《天津市人防工程预算基价》、《天津市给水及燃气管道工程预算基价》、《天津市地铁及隧道工程预算基价》以及与其配套的各专业工程量清单计价指引和计价软件,现予以发布,自2020年4月1日起施行。2016《天津市建设工程计价办法》和天津市各专业工程预算基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天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2020年3月10日
 
本文天津市计价依据由造价学社摘自天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http://zfcxjs.tj.gov.cn/xxgk_7 ... .html 收起阅读 »

粤建造发〔2020〕52号 关于发布《广东省传统建筑工程劳务市场用工价格分析报告(2019年度)》的通知

粤建造发〔2020〕52号文,粤建造发(2020)52号文,​粤建造发[2020]52号文,​粤建造发2020 52号文件
发文部门: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
文号:粤建造发〔2020〕52号
发布日期:2020-03-27

关于发布《广东省传统建筑工程劳务市场用工价格分析报告(2019年度)》的通知
粤建造发【2020】52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有关“发布各个技能等级和工种的人工成本信息等方式,引导企业将工资分配向关键技术技能岗位倾斜”的要求,按照《广东省工程造价领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重点工作方案(2017-2020)》> 的工作部署,我站组织有关单位,选取了广州市荔湾区文物保护单位-八和会馆修缮工程、云从龙墓碑亭修缮及外围环境整治工程、顺峰山公园桂海芳丛周边传统建筑修缮改造提升工程等25个工程作为试点项目,自2019年1月起,有针对性地开展主要劳务用工价格信息监测工作。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建筑市场主要劳务用工价格信息的监测,促进工程人工费用合理反映市场实际,切实维护劳务市场正常秩序,现整理发布《广东省传统建筑工程劳务市场用工价格分析报告(2019年度)》,便于各建设主体参考。
如有疑问或有意愿参与监测分析工作的,可与我站联系。
联系人:吴工,联系方式:15914201533,邮箱:gdzjgg@vip.126.com。
 
附件:广东省传统建筑工程劳务市场用工价格分析报告(2019年度)
 
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
2020年3月27日

粤建造发〔2020〕52号1.jpg

粤建造发〔2020〕52号2.jpg

 
本文由造价学社摘自广东省造价站http://www.gdcost.com/ViewMess ... 208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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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建造发〔2020〕52号文,粤建造发(2020)52号文,​粤建造发[2020]52号文,​粤建造发2020 52号文件
发文部门: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
文号:粤建造发〔2020〕52号
发布日期:2020-03-27

关于发布《广东省传统建筑工程劳务市场用工价格分析报告(2019年度)》的通知
粤建造发【2020】52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有关“发布各个技能等级和工种的人工成本信息等方式,引导企业将工资分配向关键技术技能岗位倾斜”的要求,按照《广东省工程造价领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重点工作方案(2017-2020)》> 的工作部署,我站组织有关单位,选取了广州市荔湾区文物保护单位-八和会馆修缮工程、云从龙墓碑亭修缮及外围环境整治工程、顺峰山公园桂海芳丛周边传统建筑修缮改造提升工程等25个工程作为试点项目,自2019年1月起,有针对性地开展主要劳务用工价格信息监测工作。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建筑市场主要劳务用工价格信息的监测,促进工程人工费用合理反映市场实际,切实维护劳务市场正常秩序,现整理发布《广东省传统建筑工程劳务市场用工价格分析报告(2019年度)》,便于各建设主体参考。
如有疑问或有意愿参与监测分析工作的,可与我站联系。
联系人:吴工,联系方式:15914201533,邮箱:gdzjgg@vip.126.com。
 
附件:广东省传统建筑工程劳务市场用工价格分析报告(2019年度)
 
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
2020年3月27日

粤建造发〔2020〕52号1.jpg

粤建造发〔2020〕52号2.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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粵标定函〔2020〕22号 关于发布《广佛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劳务市场用工价格分析报告(2019年度)》的通知

粤标定函〔2020〕22号文,粤标定函(2020)22号文,​粤标定函[2020]22号文,​粤标定函2020 22号文件
发文部门: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
文号:粤标定函〔2020〕22号
发布日期:2020-02-27
 
关于发布《广佛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劳务市场用工价格分析报告(2019年度)》的通知
粤标定函【2020】22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有关“发布各个技能等级和工
种的人工成本信息等方式,引导企业将工资分配向关键技术技能岗位倾斜”的要求,按照《广东省工程造价领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重点工作方案(2017-2020)》的工作部署,我站组织有关单位,选取了广州地铁十八号线、二十二号线、八号线北延段轨道工程和佛山地铁三号线作为试点项目,自2019年1月起,有针对性地开展主要劳务用工价格信息监测工作。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建筑市场主要劳务用工价格信息的监测,促进工程人工费用合理反映市场实际,切实维护劳务市场正常秩序,现整理发布《广佛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劳务市场用工价格分析报告(2019年度)》,便于各建设主体参考。如有疑问或有意愿参与监测分析工作的,可与我站联系。
    联系人:吴工,联系方式:15914201533,邮箱:gdzjgg@vip.126.com。
    附件:广佛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劳务市场用工价格分析报告(2019年度)
 
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
2020年2月27日
发文及附件下载:粤标定函〔2020〕22号 关于发布《广佛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劳务市场用工价格分析报告(2019年度)》的通知.pdf
粤粵标定函〔2020〕22号1.jpg

粤粵标定函〔2020〕22号2.jpg

粤粵标定函〔2020〕22号3.jpg

粤粵标定函〔2020〕22号4.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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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部门: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
文号:粤标定函〔2020〕22号
发布日期:2020-02-27
 
关于发布《广佛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劳务市场用工价格分析报告(2019年度)》的通知
粤标定函【2020】22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有关“发布各个技能等级和工
种的人工成本信息等方式,引导企业将工资分配向关键技术技能岗位倾斜”的要求,按照《广东省工程造价领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重点工作方案(2017-2020)》的工作部署,我站组织有关单位,选取了广州地铁十八号线、二十二号线、八号线北延段轨道工程和佛山地铁三号线作为试点项目,自2019年1月起,有针对性地开展主要劳务用工价格信息监测工作。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建筑市场主要劳务用工价格信息的监测,促进工程人工费用合理反映市场实际,切实维护劳务市场正常秩序,现整理发布《广佛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劳务市场用工价格分析报告(2019年度)》,便于各建设主体参考。如有疑问或有意愿参与监测分析工作的,可与我站联系。
    联系人:吴工,联系方式:15914201533,邮箱:gdzjgg@vip.126.com。
    附件:广佛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劳务市场用工价格分析报告(2019年度)
 
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
2020年2月27日
发文及附件下载:粤标定函〔2020〕22号 关于发布《广佛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劳务市场用工价格分析报告(2019年度)》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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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粵标定函〔2020〕22号2.jpg

粤粵标定函〔2020〕22号3.jpg

粤粵标定函〔2020〕22号4.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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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市政工程预算定额2018

《浙江省市政工程预算定额》(2018版)
主编单位: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批准部门: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执行时间:2019年1月1日
批准发文:浙建建〔2018〕6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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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市政工程预算定额》(2018版)
主编单位: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批准部门: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执行时间:2019年1月1日
批准发文:浙建建〔2018〕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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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市政工程计价定额2014

江苏省市政工程计价定额2014版
主编单位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执行日期:2014年7月1日    
文号:苏建价〔2014〕2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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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市政工程计价定额2014版
主编单位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执行日期:2014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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