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造价〔2020〕1号 关于印发贵州省磷石膏计价定额项目勘误的通知

黔造价〔2020〕1号文,黔造价[2020]1号文,黔造价【2020】1号文,黔造价2020 1号文件
发文部门:贵州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文号:黔造价〔2020〕1号
发布日期:2020-04-02

贵州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关于印发贵州省磷石膏计价定额项目勘误的通知
黔造价〔2020〕1号

各有关单位:
现将贵州省磷石膏计价定额项目勘误印发给你们,各单位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我站反馈。
附件:贵州省磷石膏计价定额项目勘误表

贵州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2020年4月2日
附件下载:黔造价〔2020〕1号 关于印发贵州省磷石膏计价定额项目勘误的通知.pdf
黔造价〔2020〕1号1.jpg

黔造价〔2020〕1号2.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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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造价〔2020〕1号文,黔造价[2020]1号文,黔造价【2020】1号文,黔造价2020 1号文件
发文部门:贵州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文号:黔造价〔2020〕1号
发布日期:2020-04-02

贵州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关于印发贵州省磷石膏计价定额项目勘误的通知
黔造价〔2020〕1号

各有关单位:
现将贵州省磷石膏计价定额项目勘误印发给你们,各单位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我站反馈。
附件:贵州省磷石膏计价定额项目勘误表

贵州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2020年4月2日
附件下载:黔造价〔2020〕1号 关于印发贵州省磷石膏计价定额项目勘误的通知.pdf
黔造价〔2020〕1号1.jpg

黔造价〔2020〕1号2.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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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造价〔2020〕11号 湖州市关于调整执行疫情防控专项费用计取标准的通知

湖造价〔2020〕11号文,湖造价[2020]11号文,湖造价【2020】11号文,湖造价2020 11号文件,湖州疫情防控专项费用计价
发文部门:湖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
文号:湖造价〔2020〕11号
发布日期:2020-03-25
 
湖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关于调整执行疫情防控专项费用计取标准的通知
湖造价〔2020〕11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造价管理总站《关于调整疫情防控专项费用计取标准的通知》(浙建站定〔2020〕8号)文件精神,湖州市建设系统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新冠肺炎疫情后施工合同履约和工程价款调整的指导意见》(湖建新防办笺〔2020〕18号)中“疫情防控专项费用”的计取标准调整执行如下:1、从2020年3月2日至3月22日二级响应期间,疫情防控专项费用从原来的每人每天40元调整为每人每天15元。
2、从2020年3月23日三级响应起,建筑工程施工项目因疫情防控产生的费用由发承包双方协商解决。

湖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
2020年3月25日
 
 
本文作为湖州新冠疫情防疫计价依据,由造价学社摘自湖州市造价站官网http://jszjz.huzhou.gov.cn/art ... D14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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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造价〔2020〕11号文,湖造价[2020]11号文,湖造价【2020】11号文,湖造价2020 11号文件,湖州疫情防控专项费用计价
发文部门:湖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
文号:湖造价〔2020〕11号
发布日期:2020-03-25
 
湖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关于调整执行疫情防控专项费用计取标准的通知
湖造价〔2020〕11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造价管理总站《关于调整疫情防控专项费用计取标准的通知》(浙建站定〔2020〕8号)文件精神,湖州市建设系统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新冠肺炎疫情后施工合同履约和工程价款调整的指导意见》(湖建新防办笺〔2020〕18号)中“疫情防控专项费用”的计取标准调整执行如下:1、从2020年3月2日至3月22日二级响应期间,疫情防控专项费用从原来的每人每天40元调整为每人每天15元。
2、从2020年3月23日三级响应起,建筑工程施工项目因疫情防控产生的费用由发承包双方协商解决。

湖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
2020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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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建发〔2020〕1027号 陕西省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疫期间复工复产建设项目费用计价的通知

陕建发〔2020〕1027号文,陕建发[2020]1027号文,陕建发【2020】1027号文,陕建发2020 1027号文件,陕西疫情计价依据文件,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防疫费用
发文部门: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文号:陕建发〔2020〕1027号
发布日期:2020-03-27
陕建发〔2020〕1027号.jpg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疫期间复工复产建设项目费用计价的通知
陕建发(2020)1027号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规划局、建委),杨凌示范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西咸新区建设环保局,韩城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神木县、府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了认真贯彻省政府关于稳就业稳增长有关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稳定建筑市场秩序,及时化解因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工程结算纠纷,维护工程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发承包双方合理分担风险的原则,结合我省具体实际情况,以《陕西省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建设工程计价有关的通知》(陕建发〔2020〕34号)为基础,避免在实施中出现过大分歧,现就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期间复工复产建设项目费用计算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属于不可抗力,工期应予以顺延;在整个疫情防控期间,因不能正常生产,发承包双方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根据逐步复工情况合理计算顺延工期。
发承包双方应认真做好复(开)工的准备工作,因一方不配合造成不能及时复(开)工的工期延误,由责任方承担。

二、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属于不可抗力。发承包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对不可抗力有明确约定的按照合同约定执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约定的,按《陕西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中不可抗力相关规定执行。

三、在措施项目清单中增加或补充一个项目名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

四、因疫情防控需要发生的现场人员核酸检测费用、劳务人员点对点返工接送费用、现场人员隔离费用、增加的专职防疫人员费用等,应以现场签证的方式办理,此费用列入措施项目费用中。

五、用于疫情防控的宣传教育、体温检测、现场消毒、体温检测仪器设备、防护口罩、防护眼镜、消毒用品及设备、日常预防药品、洗护用品和用具等物资费用和疫情防控的宣传教育、体温检测、现场消毒、疫情排查和统计上报、分餐吃饭等管理费用 ,根据实名制入场原则,以施工现场实际施工人员为准,Ⅰ级、Ⅱ级疫情防控期间每人每天增加40元的防疫费用,Ⅲ级、Ⅳ级疫情防控期间每人每天增加15元的防疫费用,此费用列入措施项目费用中。

六、受疫情防控影响造成承包方停工损失,应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执行;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可按《陕西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中不可抗力相关规定执行,由发承包双方综合考虑实际情况,合理分担,此费用列入措施项目费用中。
停工损失费用的计算可执行2009《陕西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费率》中关于停工损失费计算规定。

七、疫情防控期间的复工复产项目因没有达到正常生产而产生施工降效费用。在疫情防控期间复(开)工项目完成的工作量可计取施工降效费用,该费用由发包方承担,但承包方应确定施工降效的内容并编制施工降效费用,报发包方审查并认可,此费用列入措施项目费用中。

八、疫情防控期间的复工复产项目需要赶工的,赶工措施费用另行计算并明确赶工措施费用计算原则和方法。承包方应配合发包方的赶工要求,并及时确定赶工措施方案和相关费用报发包方审查并认可,此费用列入措施项目费用中。
赶工措施方案和相关费用已经考虑施工降效因素的不再另行计取施工降效费用。

九、因疫情防控导致人工、材料、机械价格发生重大变化的,发承包双方有约定的应按合同约定的调整方式、风险幅度和风险范围执行;合同中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发承包双方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参照2009《陕西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材料价格风险管控的通知(陕建发〔2018〕284号)等相关文件、规范执行;合同虽约定不调整的,考虑疫情影响,发承包双方可参照上述原则协商进行调整。
此通知由陕西省建设工程造价与建筑行业劳动保险基金统筹管理总站负责解释。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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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阅读: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0-02-14发布
陕建发〔2020〕34号 陕西省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建设工程计价有关的通知
 
本文作为陕西省新冠肺炎疫情计价依据,由造价学社摘自陕西省住建厅网站http://js.shaanxi.gov.cn/zcfag ... D2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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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建发〔2020〕1027号文,陕建发[2020]1027号文,陕建发【2020】1027号文,陕建发2020 1027号文件,陕西疫情计价依据文件,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防疫费用
发文部门: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文号:陕建发〔2020〕1027号
发布日期:2020-03-27
陕建发〔2020〕1027号.jpg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疫期间复工复产建设项目费用计价的通知
陕建发(2020)1027号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规划局、建委),杨凌示范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西咸新区建设环保局,韩城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神木县、府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了认真贯彻省政府关于稳就业稳增长有关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稳定建筑市场秩序,及时化解因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工程结算纠纷,维护工程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发承包双方合理分担风险的原则,结合我省具体实际情况,以《陕西省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建设工程计价有关的通知》(陕建发〔2020〕34号)为基础,避免在实施中出现过大分歧,现就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期间复工复产建设项目费用计算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属于不可抗力,工期应予以顺延;在整个疫情防控期间,因不能正常生产,发承包双方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根据逐步复工情况合理计算顺延工期。
发承包双方应认真做好复(开)工的准备工作,因一方不配合造成不能及时复(开)工的工期延误,由责任方承担。

二、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属于不可抗力。发承包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对不可抗力有明确约定的按照合同约定执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约定的,按《陕西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中不可抗力相关规定执行。

三、在措施项目清单中增加或补充一个项目名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

四、因疫情防控需要发生的现场人员核酸检测费用、劳务人员点对点返工接送费用、现场人员隔离费用、增加的专职防疫人员费用等,应以现场签证的方式办理,此费用列入措施项目费用中。

五、用于疫情防控的宣传教育、体温检测、现场消毒、体温检测仪器设备、防护口罩、防护眼镜、消毒用品及设备、日常预防药品、洗护用品和用具等物资费用和疫情防控的宣传教育、体温检测、现场消毒、疫情排查和统计上报、分餐吃饭等管理费用 ,根据实名制入场原则,以施工现场实际施工人员为准,Ⅰ级、Ⅱ级疫情防控期间每人每天增加40元的防疫费用,Ⅲ级、Ⅳ级疫情防控期间每人每天增加15元的防疫费用,此费用列入措施项目费用中。

六、受疫情防控影响造成承包方停工损失,应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执行;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可按《陕西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中不可抗力相关规定执行,由发承包双方综合考虑实际情况,合理分担,此费用列入措施项目费用中。
停工损失费用的计算可执行2009《陕西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费率》中关于停工损失费计算规定。

七、疫情防控期间的复工复产项目因没有达到正常生产而产生施工降效费用。在疫情防控期间复(开)工项目完成的工作量可计取施工降效费用,该费用由发包方承担,但承包方应确定施工降效的内容并编制施工降效费用,报发包方审查并认可,此费用列入措施项目费用中。

八、疫情防控期间的复工复产项目需要赶工的,赶工措施费用另行计算并明确赶工措施费用计算原则和方法。承包方应配合发包方的赶工要求,并及时确定赶工措施方案和相关费用报发包方审查并认可,此费用列入措施项目费用中。
赶工措施方案和相关费用已经考虑施工降效因素的不再另行计取施工降效费用。

九、因疫情防控导致人工、材料、机械价格发生重大变化的,发承包双方有约定的应按合同约定的调整方式、风险幅度和风险范围执行;合同中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发承包双方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参照2009《陕西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材料价格风险管控的通知(陕建发〔2018〕284号)等相关文件、规范执行;合同虽约定不调整的,考虑疫情影响,发承包双方可参照上述原则协商进行调整。
此通知由陕西省建设工程造价与建筑行业劳动保险基金统筹管理总站负责解释。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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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阅读: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0-02-14发布
陕建发〔2020〕34号 陕西省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建设工程计价有关的通知
 
本文作为陕西省新冠肺炎疫情计价依据,由造价学社摘自陕西省住建厅网站http://js.shaanxi.gov.cn/zcfag ... D2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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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关于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工程造价和工期调整的指导意见》条文释义与要点说明

发文部门: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
发布日期:2020-03-31

《关于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工程造价和工期调整的指导意见》条文释义与要点说明
[版本: 2020年3月版]

为正确理解和准确适用《关于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工程造价和工期调整的指导意见》(京建发〔2020〕55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编写本条文释义与要点说明[以下简称“要点说明”]。

本指导意见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有序推动企业开复工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0〕5号)文件精神,参考兄弟省市已经出台的同类文件,结合市场调研情况和本市实际制定。

本指导意见着力于依法妥善处理新冠肺炎疫情对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开复工工程造价和工期的影响,维护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保证建设工程合同的稳定性和建筑市场的良好秩序,加快推进工程开复工进程。

本指导意见区别: (1) 疫情防控期间[疫中]与疫情影响期间[疫中+疫后] ; (2) 政府投资和其他国有资金投资与非国有资金投资; (3) 开复工工程实际开复工时间在2020年2月9日的前与后; (4)受疫情影响可能增加的费用项目; (5)项目合同成立时间[依法进行招标的项目为开标时间]在2020年1月24日的前与后等诸多变量因素,分别适用不可抗力和参照情势变更的相关规定,对受疫情影响的工程造价和工期的调整分别给出了有针对性的指导原则;同时还对持续施工工程受疫情影响的造价和工期调整、发包,人要求赶工和工程款支付等问题的公平合理处置给出了指导性原则。
附件下载:北京市《关于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工程造价和工期调整的指导意见》条文释义与要点说明 .pdf


























附件下载:北京市《关于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工程造价和工期调整的指导意见》条文释义与要点说明 .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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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阅读:
京建发〔2020〕55号 北京市关于印发《关于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工程造价和工期调整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北京《关于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工程造价和工期调整的指导意见》条文释义与要点说明(2020年04月总第二版)  
 
本文作为北京市疫情计价依据文件,由造价学社摘自北京市住建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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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部门: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
发布日期:2020-03-31

《关于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工程造价和工期调整的指导意见》条文释义与要点说明
[版本: 2020年3月版]

为正确理解和准确适用《关于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工程造价和工期调整的指导意见》(京建发〔2020〕55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编写本条文释义与要点说明[以下简称“要点说明”]。

本指导意见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有序推动企业开复工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0〕5号)文件精神,参考兄弟省市已经出台的同类文件,结合市场调研情况和本市实际制定。

本指导意见着力于依法妥善处理新冠肺炎疫情对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开复工工程造价和工期的影响,维护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保证建设工程合同的稳定性和建筑市场的良好秩序,加快推进工程开复工进程。

本指导意见区别: (1) 疫情防控期间[疫中]与疫情影响期间[疫中+疫后] ; (2) 政府投资和其他国有资金投资与非国有资金投资; (3) 开复工工程实际开复工时间在2020年2月9日的前与后; (4)受疫情影响可能增加的费用项目; (5)项目合同成立时间[依法进行招标的项目为开标时间]在2020年1月24日的前与后等诸多变量因素,分别适用不可抗力和参照情势变更的相关规定,对受疫情影响的工程造价和工期的调整分别给出了有针对性的指导原则;同时还对持续施工工程受疫情影响的造价和工期调整、发包,人要求赶工和工程款支付等问题的公平合理处置给出了指导性原则。
附件下载:北京市《关于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工程造价和工期调整的指导意见》条文释义与要点说明 .pdf


























附件下载:北京市《关于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工程造价和工期调整的指导意见》条文释义与要点说明 .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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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阅读:
京建发〔2020〕55号 北京市关于印发《关于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工程造价和工期调整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北京《关于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工程造价和工期调整的指导意见》条文释义与要点说明(2020年04月总第二版)  
 
本文作为北京市疫情计价依据文件,由造价学社摘自北京市住建局网站。 收起阅读 »

惠市住建函〔2020〕275号 惠州市关于调整我市建设工程定额人工费指导价的通知

惠市住建函〔2020〕275号文,惠市住建函【2020】275号文,惠市住建函[2020]275号文,惠市住建函2020 275号文件
发文部门:惠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文号:惠市住建函〔2020〕275号
发布日期:2020-04-08
执行日期:2020-03-01
惠市住建函〔2020〕275号.jpg

惠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调整我市建设工程定额人工费指导价的通知
惠市住建函〔2020〕275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精准施策支持建筑业企业复工复产若干措施的通知》(粤建市函〔2020〕2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建筑市场实际情况和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为合理反映建设市场人工价格水平,维护施工发承包各方权益,经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测算,现对我市各专业工程综合定额人工费指导价作如下调整:

一、执行2018年广东省计价依据的动态人工调整系数(含单独设计施工图或单独承包的装饰装修工程及机上人工费)为1,人工费基准值为2018年广东省计价依据各专业定额子目人工费。

二、执行2010年广东省综合定额(含建筑与装饰、安装、市政、园林绿化)、《广东省装配式建筑工程综合定额》(试行)及2012年《广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修缮综合定额》:
惠州人工费工日单价.jpg

造价学社摘自惠州市住建局官网
本通知自2020年3月1日起执行,以上定额动态人工系数及人工工日单价应作为编制建设工程初步设计概算、招标控制价、施工图预算的依据以及投标报价、签订施工合同的指导价。跨入2020年3月1日及以后的工程量均按本通知执行,已办理竣工结算的工程不作调整。

惠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4月8日

附件下载:惠市住建函〔2020〕275号 关于调整我市建设工程定额人工费指导价的通知.pdf
惠市住建函〔2020〕275号1.jpg

惠市住建函〔2020〕275号2.jpg

 
 
本文作为惠州市2020年人工费工日单价计价依据,由造价学社摘自惠州市住建局网站http://zjj.huizhou.gov.cn/zwgk ... .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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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市住建函〔2020〕275号文,惠市住建函【2020】275号文,惠市住建函[2020]275号文,惠市住建函2020 275号文件
发文部门:惠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文号:惠市住建函〔2020〕275号
发布日期:2020-04-08
执行日期:2020-03-01
惠市住建函〔2020〕275号.jpg

惠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调整我市建设工程定额人工费指导价的通知
惠市住建函〔2020〕275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精准施策支持建筑业企业复工复产若干措施的通知》(粤建市函〔2020〕2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建筑市场实际情况和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为合理反映建设市场人工价格水平,维护施工发承包各方权益,经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测算,现对我市各专业工程综合定额人工费指导价作如下调整:

一、执行2018年广东省计价依据的动态人工调整系数(含单独设计施工图或单独承包的装饰装修工程及机上人工费)为1,人工费基准值为2018年广东省计价依据各专业定额子目人工费。

二、执行2010年广东省综合定额(含建筑与装饰、安装、市政、园林绿化)、《广东省装配式建筑工程综合定额》(试行)及2012年《广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修缮综合定额》:
惠州人工费工日单价.jpg

造价学社摘自惠州市住建局官网
本通知自2020年3月1日起执行,以上定额动态人工系数及人工工日单价应作为编制建设工程初步设计概算、招标控制价、施工图预算的依据以及投标报价、签订施工合同的指导价。跨入2020年3月1日及以后的工程量均按本通知执行,已办理竣工结算的工程不作调整。

惠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4月8日

附件下载:惠市住建函〔2020〕275号 关于调整我市建设工程定额人工费指导价的通知.pdf
惠市住建函〔2020〕275号1.jpg

惠市住建函〔2020〕275号2.jpg

 
 
本文作为惠州市2020年人工费工日单价计价依据,由造价学社摘自惠州市住建局网站http://zjj.huizhou.gov.cn/zwgk ... .html 收起阅读 »

苏建函价〔2020〕115号 江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建设工程人工工资指导价的通知

苏建函价〔2020〕115号文,苏建函价(2020)115号文,苏建函价[2020]115号文,苏建函价2020 115号文件
发文部门:江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文号:苏建函价〔2020〕115号
发布日期:2020-03-27
施行日期:2020-04-01 
江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建设工程人工工资指导价的通知
苏建函价〔2020〕115号
 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建委),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对建设工程人工工资单价实行动态管理的通知》(苏建价〔2012〕633号)要求,考虑新冠肺炎疫情的影响,我厅组织各市测算了建设工程人工工资指导价,现予以发布,从2020年4月1日起执行。
附件:江苏省建设工程人工工资指导价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3月27日
 
附件下载:苏建函价〔2020〕115号 江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建设工程人工工资指导价的通知.pdf
苏建函价〔2020〕115号1.jpg

苏建函价〔2020〕115号2.jpg

苏建函价〔2020〕115号3.jpg

 
本文作为江苏省人工工资指导价计价依据,由造价学社摘自江苏省造价站网http://www.jszj.com.cn/zaojia/ ... 227D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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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建函价〔2020〕115号文,苏建函价(2020)115号文,苏建函价[2020]115号文,苏建函价2020 115号文件
发文部门:江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文号:苏建函价〔2020〕115号
发布日期:2020-03-27
施行日期:2020-04-01 
江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建设工程人工工资指导价的通知
苏建函价〔2020〕115号
 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建委),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对建设工程人工工资单价实行动态管理的通知》(苏建价〔2012〕633号)要求,考虑新冠肺炎疫情的影响,我厅组织各市测算了建设工程人工工资指导价,现予以发布,从2020年4月1日起执行。
附件:江苏省建设工程人工工资指导价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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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交传〔2020〕75号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关于疫情期间加强服务保障我省公路水运建设项目顺利实施的通知

苏交传〔2020〕75号文,苏交传[2020]75号文,苏交传【2020】75号文,苏交传2020 75号文件,江苏交通公路疫情计价文件
发文部门:江苏省交通运输厅
文号:苏交传〔2020〕75号
发布日期:2020-02-20
苏交传〔2020〕75号.jpg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关于疫情期间加强服务保障我省公路水运建设项目顺利实施的通知
苏交传〔2020〕75号
 
各设区市交通运输局,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交通运输局,厅公路中心、港航中心:
      为落实省委省政府、交通运输部有关复工复产,大力推进重大项目建设的部署要求,进一步加快我省公路水运建设项目推进,在疫情期间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创新设计图纸审查方式。各项目可通过邮件、快递等方式将设计图纸送达专家、代表,设计单位根据第三方咨询意见(如有)、专家、代表的建议进行设计文件修改,设计文件完善后即可作为报审文件。

二、加快审批进度。在初步设计行业审查意见已出具后,可先行组织施工图技术审查,若初设批复的初步设计文件未发生更改,可以依据之前施工图审查内容进行报批。疫情期间设计文件、施工许可审批期限原则上控制在5个工作日内。

三、优化招投标管理。协调相关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对交通重点建设项目开设绿色通道,可通过以邮寄方式递交投标文件、视频直播开标等不见面、少见面的方式开展招投标工作,保障重点工程招投标活动顺利进行。

四、加强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疫情防控期间,要以更严格的标准督促建设单位主动、按时、足额支付各项应付款,同时要求建设单位督促参建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材料供应商和设备采购账款及农民工工资。

五、保障疫情防控专项费用。指导建设单位在疫情防控期间对施工项目足额投入防控专项费用,因防疫需要而组织实施的专职人员投入和检查管控、现场驻地和施工区域采取的封闭式及防护隔离措施、防疫物资配备使用、用工应急采取的包车运送等发生的专项费用,可按实计取或按每人每天以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费用包干计取,经监理和建设单位核实后,可在100章中增列疫情防控专项经费或在合同暂列金中列支。

六、指导合同双方合理分担风险。鉴于新冠肺炎疫情为不可抗力因素,指导建设单位合理划分对工程延期复工或停工期间部分费用,在施工场地的施工机械设备损坏及机械停滞台班、周转材料和临时设施摊销费用增加等停工损失由施工单位承担;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管理人员和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七、合理应对疫情对工期的影响。指导建设单位建立工期保障及措施费用补偿机制,因疫情而影响的工期,合同工期应相应顺延,具体按合同约定执行。对于合同工期确实难以顺延的项目,为确保原定工期,施工单位采取调整完善施工组织方案,加大人员、设备和资金投入等措施所发生的费用,应按相关规定由建设单位承担。

八、柔性现场管理。指导建设单位在做好疫情防控的同时,对参建单位主要管理人员属地在疫情较严重地区而不能及时到现场的,可采用邮件、视频电话等手段参与工程现场管理,履约考核中视为人员已到位。

九、对企业进行包容审慎监管。对省、市管理的监理、试验检测机构,适当放宽企业资质维持期限,对企业资质有效期满、因疫情原因未能办理维持手续的,准予其延期至疫情解除后办理。完善信用修复机制,对参建单位受疫情因素影响,出现的不能履约行为,采取便利信用修复流程,帮助参建单位重塑信用,规避失信风险。

十、加强沟通服务力度。各有关单位要在政务服务网、在线平台、门户网站或微信公众号公布、更新咨询电话,积极为参建单位答疑解惑、指导事项办理,确保疫情期间服务标准不降低、办事进度不拖后。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
 2020年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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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部门:江苏省交通运输厅
文号:苏交传〔2020〕75号
发布日期:2020-02-20
苏交传〔2020〕75号.jpg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关于疫情期间加强服务保障我省公路水运建设项目顺利实施的通知
苏交传〔2020〕75号
 
各设区市交通运输局,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交通运输局,厅公路中心、港航中心:
      为落实省委省政府、交通运输部有关复工复产,大力推进重大项目建设的部署要求,进一步加快我省公路水运建设项目推进,在疫情期间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创新设计图纸审查方式。各项目可通过邮件、快递等方式将设计图纸送达专家、代表,设计单位根据第三方咨询意见(如有)、专家、代表的建议进行设计文件修改,设计文件完善后即可作为报审文件。

二、加快审批进度。在初步设计行业审查意见已出具后,可先行组织施工图技术审查,若初设批复的初步设计文件未发生更改,可以依据之前施工图审查内容进行报批。疫情期间设计文件、施工许可审批期限原则上控制在5个工作日内。

三、优化招投标管理。协调相关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对交通重点建设项目开设绿色通道,可通过以邮寄方式递交投标文件、视频直播开标等不见面、少见面的方式开展招投标工作,保障重点工程招投标活动顺利进行。

四、加强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疫情防控期间,要以更严格的标准督促建设单位主动、按时、足额支付各项应付款,同时要求建设单位督促参建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材料供应商和设备采购账款及农民工工资。

五、保障疫情防控专项费用。指导建设单位在疫情防控期间对施工项目足额投入防控专项费用,因防疫需要而组织实施的专职人员投入和检查管控、现场驻地和施工区域采取的封闭式及防护隔离措施、防疫物资配备使用、用工应急采取的包车运送等发生的专项费用,可按实计取或按每人每天以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费用包干计取,经监理和建设单位核实后,可在100章中增列疫情防控专项经费或在合同暂列金中列支。

六、指导合同双方合理分担风险。鉴于新冠肺炎疫情为不可抗力因素,指导建设单位合理划分对工程延期复工或停工期间部分费用,在施工场地的施工机械设备损坏及机械停滞台班、周转材料和临时设施摊销费用增加等停工损失由施工单位承担;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管理人员和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七、合理应对疫情对工期的影响。指导建设单位建立工期保障及措施费用补偿机制,因疫情而影响的工期,合同工期应相应顺延,具体按合同约定执行。对于合同工期确实难以顺延的项目,为确保原定工期,施工单位采取调整完善施工组织方案,加大人员、设备和资金投入等措施所发生的费用,应按相关规定由建设单位承担。

八、柔性现场管理。指导建设单位在做好疫情防控的同时,对参建单位主要管理人员属地在疫情较严重地区而不能及时到现场的,可采用邮件、视频电话等手段参与工程现场管理,履约考核中视为人员已到位。

九、对企业进行包容审慎监管。对省、市管理的监理、试验检测机构,适当放宽企业资质维持期限,对企业资质有效期满、因疫情原因未能办理维持手续的,准予其延期至疫情解除后办理。完善信用修复机制,对参建单位受疫情因素影响,出现的不能履约行为,采取便利信用修复流程,帮助参建单位重塑信用,规避失信风险。

十、加强沟通服务力度。各有关单位要在政务服务网、在线平台、门户网站或微信公众号公布、更新咨询电话,积极为参建单位答疑解惑、指导事项办理,确保疫情期间服务标准不降低、办事进度不拖后。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
 2020年2月20日

苏交传〔2020〕75号1.jpg

苏交传〔2020〕75号2.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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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交建管函〔2020〕62号 山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工程价款调整的指导意见

晋交建管函〔2020〕62号文,晋交建管函(2020)62号文,晋交建管函[2020]62号文,晋交建管函2020 62号文件,山西公路交通疫情计价文件
发文部门:山西省交通运输厅
文号:晋交建管函〔2020〕62号
发布日期:2020-02-25

山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工程价款调整的指导意见
晋交建管函〔2020〕62号

各有关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部署,一手抓疫情防控,一手抓项目复工复产,降低疫情影响,维护合同双方合法权益,合理分担风险,推进工程项目顺利实施,现就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公路建设项目工程价款调整,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不可抗力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已明确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属于不可抗力。由此造成的费用增加,应按合同严格执行;合同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8年版第一册)中第四章第一节第21条不可抗力相关规定执行。
本文由造价学社www.zaojiaxueshe.com发布。

二、疫情防控专项费用
因疫情防控发生的专项费用可在合同暂列金中列支。
疫情防控专项费用是指疫情防控期间,因防疫需要而组织实施的专职人员投入和检查管控、现场驻地和施工区域采取的封闭式及防护隔离设施建设及隔离措施、防疫物资配备使用、用工应急采取的包车运送等发生的专项费用,包括口罩、酒精、消毒水、手套、体温检测器、喷雾器等疫情防护物资费用,防护人工费用及落实各项防护措施所产生的其他费用,可按实计取或参照省住建厅《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建设工程计价有关工作的通知》(晋建标字〔2020〕15号)的标准执行。

三、材料单价调整
因疫情可能引起的材料价格异常波动风险可启动材料价格调整机制。材料价格调整在合同中已有约定的,按照合同约定执行;合同中未作约定的,可按我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交通运输厅高速公路建设项目主要材料价差调整指导意见的通知》(晋交建管发(2011)734号)和《关于印发山西省交通运输厅公路工程主要地方性材料价差调整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晋交建管发(2019)40号)相关规定执行。
疫情防控期间,各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省公路局和省交通建设中心要加强对市场材料价格的动态监控,密切关注材料价格变化,加强材料价格信息的采集、测算及发布工作,为工程造价的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提供支撑。

山西省交通运输厅
2020年2月25日



 
 
本文作为山西省交通公路疫情计价依据文件,由造价学社摘自山西省交通运输厅http://jtyst.shanxi.gov.cn/gzdt/169028.j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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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交建管函〔2020〕62号文,晋交建管函(2020)62号文,晋交建管函[2020]62号文,晋交建管函2020 62号文件,山西公路交通疫情计价文件
发文部门:山西省交通运输厅
文号:晋交建管函〔2020〕62号
发布日期:2020-02-25

山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工程价款调整的指导意见
晋交建管函〔2020〕62号

各有关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部署,一手抓疫情防控,一手抓项目复工复产,降低疫情影响,维护合同双方合法权益,合理分担风险,推进工程项目顺利实施,现就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公路建设项目工程价款调整,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不可抗力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已明确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属于不可抗力。由此造成的费用增加,应按合同严格执行;合同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8年版第一册)中第四章第一节第21条不可抗力相关规定执行。
本文由造价学社www.zaojiaxueshe.com发布。

二、疫情防控专项费用
因疫情防控发生的专项费用可在合同暂列金中列支。
疫情防控专项费用是指疫情防控期间,因防疫需要而组织实施的专职人员投入和检查管控、现场驻地和施工区域采取的封闭式及防护隔离设施建设及隔离措施、防疫物资配备使用、用工应急采取的包车运送等发生的专项费用,包括口罩、酒精、消毒水、手套、体温检测器、喷雾器等疫情防护物资费用,防护人工费用及落实各项防护措施所产生的其他费用,可按实计取或参照省住建厅《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建设工程计价有关工作的通知》(晋建标字〔2020〕15号)的标准执行。

三、材料单价调整
因疫情可能引起的材料价格异常波动风险可启动材料价格调整机制。材料价格调整在合同中已有约定的,按照合同约定执行;合同中未作约定的,可按我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交通运输厅高速公路建设项目主要材料价差调整指导意见的通知》(晋交建管发(2011)734号)和《关于印发山西省交通运输厅公路工程主要地方性材料价差调整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晋交建管发(2019)40号)相关规定执行。
疫情防控期间,各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省公路局和省交通建设中心要加强对市场材料价格的动态监控,密切关注材料价格变化,加强材料价格信息的采集、测算及发布工作,为工程造价的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提供支撑。

山西省交通运输厅
2020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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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交〔2020〕11号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交通建设项目工程价款调整的指导意见

浙交〔2020〕11号文,浙交(2020)11号文,浙交[2020]11号文,浙交2020 11号文件,浙江交通疫情计价
发文部门:浙江省交通运输厅
文号:浙交〔2020〕11号
发布日期:2020-02-18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交通建设项目工程价款调整的指导意见
浙交〔2020〕11号

各市交通运输局、义乌市交通运输局,舟山市港航和口岸管理局、台州市港航口岸和渔业管理局: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坚决打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和项目复工复产的决策部署,维护交通建设工程项目合同双方的合法利益,合理分担风险,推进工程项目的顺利实施,鉴于新冠肺炎疫情为不可抗力因素,现就新冠肺炎疫情期间的交通建设项目工程价款调整,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因疫情防控发生的专项费用,允许在合同暂列金中列支。在疫情防控期间施工的项目,因防疫需要而组织实施的专职人员投入和检查管控、现场驻地和施工区域采取的封闭式及防护隔离措施、防疫物资配备使用、用工应急采取的包车运送等发生的专项费用,可按实计取或按每人每天 40 元的标准包干计取,经监理和业主核实后,允许在合同暂列金中列支。

二、因疫情可能引起的材料价格异常波动风险,允许启动应急性临时材料价格调整机制。受疫情影响的项目和施工合同段,材料价格调整在合同中已有约定的,按照合同约定执行。材料价格调整在合同中未作约定或受影响的材料未纳入合同调整范围的,合同双方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及市场因素,签订补充协议,进行应急性临时调整,合理分担因疫情而可能导致的市场材料涨价过快的风险。承包方分担的风险幅度可按不同材料的基价大小以 3%~5%范围内设定,超出部分由发包方承担。允许应急性临时调整的有效期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开始至疫情解除后顺延 3 个月。
      在疫情影响期间,我厅将加强对市场材料价格的动态监控,加密材料调查发布频率,对主材及地材等材料的价格信息发布频率由一季一发布调整为一月一发布,有效服务工程项目需要。
造价学社发布。

三、因疫情而影响工期的,建立工期保障及措施费用补偿机制。因疫情而影响的工期,合同工期应相应顺延,具体按合同约定的程序进行。对于合同工期确实难以顺延的项目,为确保原定工期,施工单位采取调整完善施工组织方案,加大人员、设备和资金投入等措施所发生的费用,应按相关规定由发包人合理承担。

四、新开工项目应完善合同价格调整条款。对于新开工项目,应充分考虑疫情等因素可能带来的人工、材料、机械等费用上涨的影响,完善合同调价约定,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
2020年2月18日
(联系人:省交通工程管理中心陈亮;电话:0571-83789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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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交〔2020〕11号文,浙交(2020)11号文,浙交[2020]11号文,浙交2020 11号文件,浙江交通疫情计价
发文部门:浙江省交通运输厅
文号:浙交〔2020〕11号
发布日期:2020-02-18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交通建设项目工程价款调整的指导意见
浙交〔2020〕11号

各市交通运输局、义乌市交通运输局,舟山市港航和口岸管理局、台州市港航口岸和渔业管理局: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坚决打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和项目复工复产的决策部署,维护交通建设工程项目合同双方的合法利益,合理分担风险,推进工程项目的顺利实施,鉴于新冠肺炎疫情为不可抗力因素,现就新冠肺炎疫情期间的交通建设项目工程价款调整,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因疫情防控发生的专项费用,允许在合同暂列金中列支。在疫情防控期间施工的项目,因防疫需要而组织实施的专职人员投入和检查管控、现场驻地和施工区域采取的封闭式及防护隔离措施、防疫物资配备使用、用工应急采取的包车运送等发生的专项费用,可按实计取或按每人每天 40 元的标准包干计取,经监理和业主核实后,允许在合同暂列金中列支。

二、因疫情可能引起的材料价格异常波动风险,允许启动应急性临时材料价格调整机制。受疫情影响的项目和施工合同段,材料价格调整在合同中已有约定的,按照合同约定执行。材料价格调整在合同中未作约定或受影响的材料未纳入合同调整范围的,合同双方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及市场因素,签订补充协议,进行应急性临时调整,合理分担因疫情而可能导致的市场材料涨价过快的风险。承包方分担的风险幅度可按不同材料的基价大小以 3%~5%范围内设定,超出部分由发包方承担。允许应急性临时调整的有效期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开始至疫情解除后顺延 3 个月。
      在疫情影响期间,我厅将加强对市场材料价格的动态监控,加密材料调查发布频率,对主材及地材等材料的价格信息发布频率由一季一发布调整为一月一发布,有效服务工程项目需要。
造价学社发布。

三、因疫情而影响工期的,建立工期保障及措施费用补偿机制。因疫情而影响的工期,合同工期应相应顺延,具体按合同约定的程序进行。对于合同工期确实难以顺延的项目,为确保原定工期,施工单位采取调整完善施工组织方案,加大人员、设备和资金投入等措施所发生的费用,应按相关规定由发包人合理承担。

四、新开工项目应完善合同价格调整条款。对于新开工项目,应充分考虑疫情等因素可能带来的人工、材料、机械等费用上涨的影响,完善合同调价约定,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
2020年2月18日
(联系人:省交通工程管理中心陈亮;电话:0571-83789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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