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标定函〔2020〕75号 关于印发《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 (2018)》勘误的通知​

粤标定函〔2020〕75号文,粤标定函【2020】75号文,粤标定函[2020]75号文,粤标定函2020 75号文件
发文部门: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文号:粤标定函〔2020〕75号
发布日期:2020-04-27

关于印发《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 (2018)》勘误的通知​
粤标定函[2020]75号
 
各有关单位:
      现将《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2018》的勘误印发给你们。
      本勘误与我省现行市政工程综合定额配套使用,请遵照执行。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映。
      附件:《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2018》勘误表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0年4月27日
 
附件下载:粤标定函〔2020〕75号 关于印发《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 (2018)》勘误的通知​.pdf





本文作为广东省市政工程计价依据,由造价学社摘自广东省造价站官网http://www.gdcost.com/ViewMess ... 20849
继续阅读 »
粤标定函〔2020〕75号文,粤标定函【2020】75号文,粤标定函[2020]75号文,粤标定函2020 75号文件
发文部门: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文号:粤标定函〔2020〕75号
发布日期:2020-04-27

关于印发《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 (2018)》勘误的通知​
粤标定函[2020]75号
 
各有关单位:
      现将《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2018》的勘误印发给你们。
      本勘误与我省现行市政工程综合定额配套使用,请遵照执行。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映。
      附件:《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2018》勘误表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0年4月27日
 
附件下载:粤标定函〔2020〕75号 关于印发《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 (2018)》勘误的通知​.pdf





本文作为广东省市政工程计价依据,由造价学社摘自广东省造价站官网http://www.gdcost.com/ViewMess ... 20849 收起阅读 »

粤标定函[2020]78号 关于广东省建设工程定额动态管理系统定额咨询问题的解答(第6期)

粤标定函〔2020〕78号文,粤标定函【2020】78号文,粤标定函[2020]78号文,粤标定函2020 78号文件
发文部门: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文号:粤标定函〔2020〕78号
发布日期:2020-04-28
粤标定函[2020]78号.jpg

关于广东省建设工程定额动态管理系统定额咨询问题的解答(第6期)
粤标定函[2020]78号
 
各有关单位:
      现对广东省建设工程定额动态管理系统收集的定额咨询问题做出如下解答,已经合同双方确认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不作调整。本解答除另注明外,均适用于《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的定额计价方式。

一、通用安装工程

1.安装工程的脚手架现场未发生,是否需要计取脚手架费用?
答:安装工程综合定额的脚手架搭拆费是经测算综合取定的,除定额规定不计取脚手架费用外(如对于电气设备安装工程而言,规定10KV以下架空线路和单独承担埋地或沟槽敷设线缆工程不计取脚手架费用),不论实际施工中是否搭拆脚手架,或搭拆数量多少,均按定额规定系数计取,包干使用。

2.C4-9-18户内接地母线敷设定额应用时,如果接地母线采用复合支持绝缘子固定应如何调整定额?
答:户内接地母线敷设固定方法一般有两种,一种是采用型钢焊接固定,另一种是采用支持绝缘子固定;不论采用何种固定接地母线方式均执行C4-9-18户内接地母线敷设定额,但如采用复合支持绝缘子固定的,则可另计复合支持绝缘子材料费,其余不做调整。

3.C4-14-12送配电装置系统调试(综合)1kV以下交流供电是否包括柜断路器至低压总配电箱、分配电箱之间的低压电缆调试,低压总配电箱、分配电箱的单体调试?
答:已包含在低压送配电装置系统调试中,不另计算。

4.改建工程或因工程变更引起管线、设备拆除的,应如何套用定额?
答:除定额另有规定外,如果采用破坏性拆除的,可按现场签证计价;如果采用保护性拆除的,可依据拆除方案结合残值的回收处置方案协商计价。

5.电缆敷设定额和电缆头制作安装定额的截面是怎样计算的?
答:按电缆的单芯截面面积计算并套用相应的定额,不得将三芯和零线截面相加计算。
本文来自造价学社www.zaojiaxueshe.com

二、园林绿化工程

6.苗木规格超出定额规定的胸径,是否可按照比例进行换算?
答:除定额有规定外,不能按比例换算。超过定额规定规格的属于定额缺项,可按设计要求或施工组织方案计价。

7.苗木运输章节中无运棕榈树的定额子目,若棕榈树地径超过60cm,应如何套用定额子目?
答:按下列对应表关系套用相应定额。
乔木胸径与单干棕榈地径运输对应表
乔木胸径与单干棕榈地径运输对应表.jpg

8.起挖乔木树蔸胸径70cm是指乔木树胸径,还是树蔸直径?
答:砍挖乔木树蔸胸径就是指乔木胸径。

三、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

9.管廊基坑开挖设计方案的坑顶排水沟及坑底盲沟的建造费用是否包含在按费率计算的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中或预算包干费中?

答:管廊基坑开挖设计方案的坑顶排水沟及坑底盲沟的建造费用不包含在按费率计算的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中或预算包干费中。

10.管廊工程,采用打桩方式的地基加固工程,是适用《广东省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综合定额(2018)》还是《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2018)》?
答:适用《广东省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综合定额(2018)》。

11.管廊工程,标准段面宽度22m,深度12.4米,钢筋垂直运输费应如何计算?
答:根据《广东省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综合定额(2018)》第一册G.1.5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工程的说明,钢筋垂直运输费以设计自然地坪为界,深度3米以内不计垂直运输费用,当深度超过3米时,钢筋全部计算垂直运输费用。

12.三轴搅拌桩采用接钻杆施工工艺,定额人工、材料、机具费如何调整?
答:定额已综合考虑,不做调整。

13.在管廊内进行建筑装饰工程、安装工程、模板拆除施工时,必须进行通风、照明和产生的人工降效及管廊内材料二次运输怎么计算?
答:根据《广东省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综合定额(2018)》(第一册建筑装饰工程)册说明第五点规定,在管廊内部需要通风照明施工的工程,按该部分工程的人工费增加40%作为人工降效及照明灯相关措施费用,但安装工程已包含在相应定额中,不需计取;管廊内的材料二次运输属于施工现场内的运输,已经考虑在定额中,不需计算。

14.管廊工程的工期如何计算?
答:目前我省暂时没有适合管廊的工期定额依据,属于缺项,可依据工程实际和通过论证的施工组织方案计算。

15.G1-2-50 SWM工法搅拌桩二搅二喷,其工作内容第2点说明“准备工作,安拆插拔机具,运输、定位,刷减磨剂,型钢切割、焊接及加工,插拔型钢,堆放,清理。”是否可以理解为此定额已含插拔型钢工序及其人工费与机具费?
答:G1-2-50不包含插拔型钢工序,工作内容第2点为定额G1-2-51的工作内容,该定额已包含插拔型钢工序。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0年4月28日
 
附件下载:粤标定函[2020]78号 关于广东省建设工程定额动态管理系统定额咨询问题的解答(第6期).pdf
 
点击这里了解更多广东省定额解释计价依据
 
本文作为广东省工程造价计价依据,由造价学社摘自广东省造价站官网http://www.gdcost.com/ViewMess ... 20850
继续阅读 »
粤标定函〔2020〕78号文,粤标定函【2020】78号文,粤标定函[2020]78号文,粤标定函2020 78号文件
发文部门: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文号:粤标定函〔2020〕78号
发布日期:2020-04-28
粤标定函[2020]78号.jpg

关于广东省建设工程定额动态管理系统定额咨询问题的解答(第6期)
粤标定函[2020]78号
 
各有关单位:
      现对广东省建设工程定额动态管理系统收集的定额咨询问题做出如下解答,已经合同双方确认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不作调整。本解答除另注明外,均适用于《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的定额计价方式。

一、通用安装工程

1.安装工程的脚手架现场未发生,是否需要计取脚手架费用?
答:安装工程综合定额的脚手架搭拆费是经测算综合取定的,除定额规定不计取脚手架费用外(如对于电气设备安装工程而言,规定10KV以下架空线路和单独承担埋地或沟槽敷设线缆工程不计取脚手架费用),不论实际施工中是否搭拆脚手架,或搭拆数量多少,均按定额规定系数计取,包干使用。

2.C4-9-18户内接地母线敷设定额应用时,如果接地母线采用复合支持绝缘子固定应如何调整定额?
答:户内接地母线敷设固定方法一般有两种,一种是采用型钢焊接固定,另一种是采用支持绝缘子固定;不论采用何种固定接地母线方式均执行C4-9-18户内接地母线敷设定额,但如采用复合支持绝缘子固定的,则可另计复合支持绝缘子材料费,其余不做调整。

3.C4-14-12送配电装置系统调试(综合)1kV以下交流供电是否包括柜断路器至低压总配电箱、分配电箱之间的低压电缆调试,低压总配电箱、分配电箱的单体调试?
答:已包含在低压送配电装置系统调试中,不另计算。

4.改建工程或因工程变更引起管线、设备拆除的,应如何套用定额?
答:除定额另有规定外,如果采用破坏性拆除的,可按现场签证计价;如果采用保护性拆除的,可依据拆除方案结合残值的回收处置方案协商计价。

5.电缆敷设定额和电缆头制作安装定额的截面是怎样计算的?
答:按电缆的单芯截面面积计算并套用相应的定额,不得将三芯和零线截面相加计算。
本文来自造价学社www.zaojiaxueshe.com

二、园林绿化工程

6.苗木规格超出定额规定的胸径,是否可按照比例进行换算?
答:除定额有规定外,不能按比例换算。超过定额规定规格的属于定额缺项,可按设计要求或施工组织方案计价。

7.苗木运输章节中无运棕榈树的定额子目,若棕榈树地径超过60cm,应如何套用定额子目?
答:按下列对应表关系套用相应定额。
乔木胸径与单干棕榈地径运输对应表
乔木胸径与单干棕榈地径运输对应表.jpg

8.起挖乔木树蔸胸径70cm是指乔木树胸径,还是树蔸直径?
答:砍挖乔木树蔸胸径就是指乔木胸径。

三、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

9.管廊基坑开挖设计方案的坑顶排水沟及坑底盲沟的建造费用是否包含在按费率计算的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中或预算包干费中?

答:管廊基坑开挖设计方案的坑顶排水沟及坑底盲沟的建造费用不包含在按费率计算的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中或预算包干费中。

10.管廊工程,采用打桩方式的地基加固工程,是适用《广东省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综合定额(2018)》还是《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2018)》?
答:适用《广东省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综合定额(2018)》。

11.管廊工程,标准段面宽度22m,深度12.4米,钢筋垂直运输费应如何计算?
答:根据《广东省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综合定额(2018)》第一册G.1.5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工程的说明,钢筋垂直运输费以设计自然地坪为界,深度3米以内不计垂直运输费用,当深度超过3米时,钢筋全部计算垂直运输费用。

12.三轴搅拌桩采用接钻杆施工工艺,定额人工、材料、机具费如何调整?
答:定额已综合考虑,不做调整。

13.在管廊内进行建筑装饰工程、安装工程、模板拆除施工时,必须进行通风、照明和产生的人工降效及管廊内材料二次运输怎么计算?
答:根据《广东省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综合定额(2018)》(第一册建筑装饰工程)册说明第五点规定,在管廊内部需要通风照明施工的工程,按该部分工程的人工费增加40%作为人工降效及照明灯相关措施费用,但安装工程已包含在相应定额中,不需计取;管廊内的材料二次运输属于施工现场内的运输,已经考虑在定额中,不需计算。

14.管廊工程的工期如何计算?
答:目前我省暂时没有适合管廊的工期定额依据,属于缺项,可依据工程实际和通过论证的施工组织方案计算。

15.G1-2-50 SWM工法搅拌桩二搅二喷,其工作内容第2点说明“准备工作,安拆插拔机具,运输、定位,刷减磨剂,型钢切割、焊接及加工,插拔型钢,堆放,清理。”是否可以理解为此定额已含插拔型钢工序及其人工费与机具费?
答:G1-2-50不包含插拔型钢工序,工作内容第2点为定额G1-2-51的工作内容,该定额已包含插拔型钢工序。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0年4月28日
 
附件下载:粤标定函[2020]78号 关于广东省建设工程定额动态管理系统定额咨询问题的解答(第6期).pdf
 
点击这里了解更多广东省定额解释计价依据
 
本文作为广东省工程造价计价依据,由造价学社摘自广东省造价站官网http://www.gdcost.com/ViewMess ... 20850 收起阅读 »

韶市建字〔2020〕145号 韶关市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建设工程造价调整的若干指导意见

韶市建字〔2020〕145号文,韶市建字(2020)145号文,韶市建字【2020】145号文,韶市建字2020 145号文件
发文部门:韶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文号:韶市建字〔2020〕145号
发布日期:2020-04-16
韶市建字〔2020〕145号.jpg
 
韶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建设工程造价调整的若干指导意见
韶市建字[2020]145号
 
各县(市、区)住建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贏新冠病毒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中央关于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决策部署,按市委市政府有关安排,根据省住建厅《关于精准施策支持建筑业企业复工复产若干措施的通知》(粵建市函[2020] 28号)、市疫情防控指挥部《关于全力支持和组织推动各类生产企业复工复产有关事项的通知》(韶防疫指办明电[2020] 11号)要求,为保障我市建设项目顺利推进,维护发承包单位的合法利益,现对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我市建设工程造价调整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关于疫情期间合同价款调整的原则
受疫情和防控措施影响需要调整工程造价,合同有明确约定的,可依据合同约定执行;合同未约定,或约定不明,或虽有约定但确受到疫情影响而造成合同继续履行显失公平的,可按照公平合理原则,由合同当事人重新协商明确。协商不成的,参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GB50500-2013)第9.10节不可抗力的有关规定,由发承包双方合理分担。

二、关于工期调整的建议
受疫情防控导致工期延误,属于合同约定的不可抗力情形,工程工期应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 GB50500-2013)第9.10条不可抗力的规定,对疫情影响的工期予以顺延。合同工期内已考虑的正常春节假期不计算在顺延工期之内。由此导致承包人停工的费用损失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合理分担,免除该工程延误的违约责任。
 
三、关于工程费用调整的建议
(一)人工工资、材料价格和机械使用费。疫情防控期间的人工、上涨幅度超过5%的建筑材料价格和机械使用费,有合同约定的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调整,没有合同约定的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GB50500-2013)进行调整。发承包双方应及时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完成工程量的现场签证,对受影响的合同条款应重新约定及时签订补充协议。
(二)赶工费用。疫情防控期间要求复工及疫情防控解,除后复工的工程项目,如需赶工应明确赶工费用的计取,费用由发包人单位承担。
本文来自造价学社www.zaojiaxueshe.com
 
四、关于协商分担防疫费用的建议
疫情防控需增加的口罩、酒精、消毒水、手套、体温检测器、电动喷雾器等物资采购、疫情防控人工,以及被医学隔离观察的工人工资等费用,可计入工程造价,由承包人提交发包人签证认价后,由发包人单位承担。

附件:关于精准施策支持建筑业企业复工复产若干措施的通知( 粤建市函[2020] 28号)
 
 
韶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2020年4月16日
 
附件下载:韶市建字〔2020〕145号 韶关市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建设工程造价调整的若干指导意见.pdf

韶市建字〔2020〕145号1.jpg

韶市建字〔2020〕145号2.jpg

韶市建字〔2020〕145号3.jpg
继续阅读 »
韶市建字〔2020〕145号文,韶市建字(2020)145号文,韶市建字【2020】145号文,韶市建字2020 145号文件
发文部门:韶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文号:韶市建字〔2020〕145号
发布日期:2020-04-16
韶市建字〔2020〕145号.jpg
 
韶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建设工程造价调整的若干指导意见
韶市建字[2020]145号
 
各县(市、区)住建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贏新冠病毒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中央关于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决策部署,按市委市政府有关安排,根据省住建厅《关于精准施策支持建筑业企业复工复产若干措施的通知》(粵建市函[2020] 28号)、市疫情防控指挥部《关于全力支持和组织推动各类生产企业复工复产有关事项的通知》(韶防疫指办明电[2020] 11号)要求,为保障我市建设项目顺利推进,维护发承包单位的合法利益,现对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我市建设工程造价调整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关于疫情期间合同价款调整的原则
受疫情和防控措施影响需要调整工程造价,合同有明确约定的,可依据合同约定执行;合同未约定,或约定不明,或虽有约定但确受到疫情影响而造成合同继续履行显失公平的,可按照公平合理原则,由合同当事人重新协商明确。协商不成的,参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GB50500-2013)第9.10节不可抗力的有关规定,由发承包双方合理分担。

二、关于工期调整的建议
受疫情防控导致工期延误,属于合同约定的不可抗力情形,工程工期应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 GB50500-2013)第9.10条不可抗力的规定,对疫情影响的工期予以顺延。合同工期内已考虑的正常春节假期不计算在顺延工期之内。由此导致承包人停工的费用损失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合理分担,免除该工程延误的违约责任。
 
三、关于工程费用调整的建议
(一)人工工资、材料价格和机械使用费。疫情防控期间的人工、上涨幅度超过5%的建筑材料价格和机械使用费,有合同约定的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调整,没有合同约定的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GB50500-2013)进行调整。发承包双方应及时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完成工程量的现场签证,对受影响的合同条款应重新约定及时签订补充协议。
(二)赶工费用。疫情防控期间要求复工及疫情防控解,除后复工的工程项目,如需赶工应明确赶工费用的计取,费用由发包人单位承担。
本文来自造价学社www.zaojiaxueshe.com
 
四、关于协商分担防疫费用的建议
疫情防控需增加的口罩、酒精、消毒水、手套、体温检测器、电动喷雾器等物资采购、疫情防控人工,以及被医学隔离观察的工人工资等费用,可计入工程造价,由承包人提交发包人签证认价后,由发包人单位承担。

附件:关于精准施策支持建筑业企业复工复产若干措施的通知( 粤建市函[2020] 28号)
 
 
韶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2020年4月16日
 
附件下载:韶市建字〔2020〕145号 韶关市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建设工程造价调整的若干指导意见.pdf

韶市建字〔2020〕145号1.jpg

韶市建字〔2020〕145号2.jpg

韶市建字〔2020〕145号3.jpg
收起阅读 »

粤标定函〔2020〕60号 关于广东省建设工程定额动态管理系统定额咨询问题的解答(第5期)

粤标定函〔2020〕60号文,粤标定函【2020】60号文,粤标定函[2020]60号文,粤标定函2020 60号文件
发文部门: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文号:粤标定函〔2020〕60号
发布日期:2020-04-22
粤标定函〔2020〕60号.jpg

关于广东省建设工程定额动态管理系统定额咨询问题的解答(第5期)
粤标定函[2020]60号

各有关单位:
     现对广东省建设工程定额动态管理系统收集的定额咨询问题做出如下解答,已经合同双方确认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不作调整。本解答除另注明外,均适用于《广东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8)》的定额计价方式。

1、材料检测费是否包含在建安工程造价内?
答:施工企业采购材料后,按照有关标准规定,对建筑以及材料、构件和建筑安装物进行一般鉴定、检查所发生的费用,包括自设试验室进行试验所耗用的材料等费用,已包含在定额管理费中。建设单位委托第三方实施新结构、新材料的试验费,对构件做破坏性试验及其他特殊要求检验试验的费用(如材料进场的抽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并在工程建设其他费用中列支。但对施工企业提供的具有合格证明的材料再次进行检测不合格的,该检测费用由施工企业支付。

2、总说明第十四条“单体承包的建筑、装饰工程建筑面积在500m2以下的,其材料费增加1.5%,人工费增加10%。”单体承包是指整个项目承包中其中一个单体,还是整个项目为一个单体?
答:应按一个合同承包的建筑、装饰工程总建筑面积计算,在500m2以下的,其中材料费增加1.5%,人工费增加10%。

3、土石方体积换算系数表中,虚方:夯实后体积=1:1.5,1.5的系数对应的是哪种程度、工艺上的夯实,是否有压实系数的要求?
答:定额已综合考虑压实度要求,无需再区分。

4、A1-2-14高压旋喷桩双重管法,该子目是否包含因地质条件含碎石层的引孔费用,如不含,应如何计取?
答:该子目不含因地质条件需采用引孔的费用,如发生则按经审批后的施工方案按实计算。

5.压钢管桩接桩加外套钢管时,接桩外套钢管和桩尖的重量是否一并算入压钢管桩的工程量;两根钢管桩接桩在连接处加外套钢管时,在外套钢管两头焊两道焊,接桩工程量按一个还是两个计取?
答:只有按设计图纸要求或经审定的施工方案钢管桩需要采用外套钢管接桩时,接桩外套钢管和桩尖的重量可一并算入压钢管桩的工程量;两根钢管桩接桩在连接处加外套钢管时,在外套钢管两头焊两道焊,接桩工程量按一个计算。

6、长螺旋灌注桩在成孔过程中发现孤石,采用潜孔锤进行孤石处理,则潜孔锤二次成孔,潜孔锤击穿孤石应套用什么定额?潜孔锤桩机场外运输及装拆应如何计取?
答:定额未考虑潜孔锤二次成孔及潜孔锤桩机场外运输及装拆的费用,发生时可结合工程实际自行考虑。

7、结算时预制管桩桩长按入土深度计算,则入土深度是否包含截桩那部分长度?
答:A.1.3桩基础工程工程量计算规则第十条“所有桩的长度,除另有规定外,预算按设计长度;结算按实际入土桩的长度(单独制作的桩尖除外)计算,超出地面的桩长不得计算,成孔灌注混凝土桩的计算桩长以成孔长度为准”。

8、配合桩基检测,所做的桩帽及桩的加固是否可以另外计取?
答:配合桩基检测,所做的桩帽及桩的加固在检测费中计取。

9、A.1.19拆除工程说明第八条“装饰抹灰层与块料面层铲除不包括找平层,如需铲除找平层,每m2增加人工费2元。”若装饰抹灰层与块料面层的找平层(底层抹灰)含有钢丝网,应如何计价?
答:定额已综合考虑,不再另计。
造价学社www.zaojiaxueshe.com 

10、温室大棚顶棚是轻钢骨架或简易镀锌钢管骨架、顶棚面铺遮阳网或塑料薄膜,顶棚高度超过3.6m,是否可以算满堂脚手架?
答:不可以。

11、A.1.21脚手架工程说明第二条第2点“综合脚手架包括脚手架、平桥、斜桥、平台、护栏、挡脚板、安全网等,高层脚手架50.5m至200.5m还包括托架和拉杆费用。”此定额说明中未明确是否为双排脚手架,如实际采用三排是否可调整,应如何调整?
答:定额考虑的是双排脚手架,采用非常规的施工方案,应结合项目实际情况考虑。

12、执行《广东省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0)》A.1土石方工程,如果地质资料为淤泥质土(现场施工时采用钢板进行铺垫),应套用定额 A1-18 挖土机挖土一、二类土还是套用 A1-21挖土机挖淤泥、流砂子目套价?
答:淤泥质土为一、二类土。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0年4月13日
附件下载:粤标定函〔2020〕60号 关于广东省建设工程定额动态管理系统定额咨询问题的解答(第5期).pdf

点击这里了解更多广东省定额解释计价依据
————————
相关阅读:
粤标定函〔2019〕9号 关于广东省建设工程定额动态管理系统定额咨询问题解答的函(第1期)
粤标定函〔2019〕69号 关于广东省建设工程定额动态管理系统定额咨询问题解答的函(第2期)
粤标定函〔2020〕6号 关于广东省建设工程定额动态管理系统定额咨询问题的解答(第3期)
粤标定函〔2020〕29号 关于广东省建设工程定额动态管理系统定额咨询问题的解答(第4期)

粤标定函〔2020〕60号文1.jpg

粤标定函〔2020〕60号文2.jpg

粤标定函〔2020〕60号文3.jpg

粤标定函〔2020〕60号文4.jpg

 
本文作为广东省计价依据,由造价学社摘自广东省造价站网站http://www.gdcost.com/ViewMess ... 20848
继续阅读 »
粤标定函〔2020〕60号文,粤标定函【2020】60号文,粤标定函[2020]60号文,粤标定函2020 60号文件
发文部门: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文号:粤标定函〔2020〕60号
发布日期:2020-04-22
粤标定函〔2020〕60号.jpg

关于广东省建设工程定额动态管理系统定额咨询问题的解答(第5期)
粤标定函[2020]60号

各有关单位:
     现对广东省建设工程定额动态管理系统收集的定额咨询问题做出如下解答,已经合同双方确认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不作调整。本解答除另注明外,均适用于《广东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8)》的定额计价方式。

1、材料检测费是否包含在建安工程造价内?
答:施工企业采购材料后,按照有关标准规定,对建筑以及材料、构件和建筑安装物进行一般鉴定、检查所发生的费用,包括自设试验室进行试验所耗用的材料等费用,已包含在定额管理费中。建设单位委托第三方实施新结构、新材料的试验费,对构件做破坏性试验及其他特殊要求检验试验的费用(如材料进场的抽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并在工程建设其他费用中列支。但对施工企业提供的具有合格证明的材料再次进行检测不合格的,该检测费用由施工企业支付。

2、总说明第十四条“单体承包的建筑、装饰工程建筑面积在500m2以下的,其材料费增加1.5%,人工费增加10%。”单体承包是指整个项目承包中其中一个单体,还是整个项目为一个单体?
答:应按一个合同承包的建筑、装饰工程总建筑面积计算,在500m2以下的,其中材料费增加1.5%,人工费增加10%。

3、土石方体积换算系数表中,虚方:夯实后体积=1:1.5,1.5的系数对应的是哪种程度、工艺上的夯实,是否有压实系数的要求?
答:定额已综合考虑压实度要求,无需再区分。

4、A1-2-14高压旋喷桩双重管法,该子目是否包含因地质条件含碎石层的引孔费用,如不含,应如何计取?
答:该子目不含因地质条件需采用引孔的费用,如发生则按经审批后的施工方案按实计算。

5.压钢管桩接桩加外套钢管时,接桩外套钢管和桩尖的重量是否一并算入压钢管桩的工程量;两根钢管桩接桩在连接处加外套钢管时,在外套钢管两头焊两道焊,接桩工程量按一个还是两个计取?
答:只有按设计图纸要求或经审定的施工方案钢管桩需要采用外套钢管接桩时,接桩外套钢管和桩尖的重量可一并算入压钢管桩的工程量;两根钢管桩接桩在连接处加外套钢管时,在外套钢管两头焊两道焊,接桩工程量按一个计算。

6、长螺旋灌注桩在成孔过程中发现孤石,采用潜孔锤进行孤石处理,则潜孔锤二次成孔,潜孔锤击穿孤石应套用什么定额?潜孔锤桩机场外运输及装拆应如何计取?
答:定额未考虑潜孔锤二次成孔及潜孔锤桩机场外运输及装拆的费用,发生时可结合工程实际自行考虑。

7、结算时预制管桩桩长按入土深度计算,则入土深度是否包含截桩那部分长度?
答:A.1.3桩基础工程工程量计算规则第十条“所有桩的长度,除另有规定外,预算按设计长度;结算按实际入土桩的长度(单独制作的桩尖除外)计算,超出地面的桩长不得计算,成孔灌注混凝土桩的计算桩长以成孔长度为准”。

8、配合桩基检测,所做的桩帽及桩的加固是否可以另外计取?
答:配合桩基检测,所做的桩帽及桩的加固在检测费中计取。

9、A.1.19拆除工程说明第八条“装饰抹灰层与块料面层铲除不包括找平层,如需铲除找平层,每m2增加人工费2元。”若装饰抹灰层与块料面层的找平层(底层抹灰)含有钢丝网,应如何计价?
答:定额已综合考虑,不再另计。
造价学社www.zaojiaxueshe.com 

10、温室大棚顶棚是轻钢骨架或简易镀锌钢管骨架、顶棚面铺遮阳网或塑料薄膜,顶棚高度超过3.6m,是否可以算满堂脚手架?
答:不可以。

11、A.1.21脚手架工程说明第二条第2点“综合脚手架包括脚手架、平桥、斜桥、平台、护栏、挡脚板、安全网等,高层脚手架50.5m至200.5m还包括托架和拉杆费用。”此定额说明中未明确是否为双排脚手架,如实际采用三排是否可调整,应如何调整?
答:定额考虑的是双排脚手架,采用非常规的施工方案,应结合项目实际情况考虑。

12、执行《广东省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0)》A.1土石方工程,如果地质资料为淤泥质土(现场施工时采用钢板进行铺垫),应套用定额 A1-18 挖土机挖土一、二类土还是套用 A1-21挖土机挖淤泥、流砂子目套价?
答:淤泥质土为一、二类土。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0年4月13日
附件下载:粤标定函〔2020〕60号 关于广东省建设工程定额动态管理系统定额咨询问题的解答(第5期).pdf

点击这里了解更多广东省定额解释计价依据
————————
相关阅读:
粤标定函〔2019〕9号 关于广东省建设工程定额动态管理系统定额咨询问题解答的函(第1期)
粤标定函〔2019〕69号 关于广东省建设工程定额动态管理系统定额咨询问题解答的函(第2期)
粤标定函〔2020〕6号 关于广东省建设工程定额动态管理系统定额咨询问题的解答(第3期)
粤标定函〔2020〕29号 关于广东省建设工程定额动态管理系统定额咨询问题的解答(第4期)

粤标定函〔2020〕60号文1.jpg

粤标定函〔2020〕60号文2.jpg

粤标定函〔2020〕60号文3.jpg

粤标定函〔2020〕60号文4.jpg

 
本文作为广东省计价依据,由造价学社摘自广东省造价站网站http://www.gdcost.com/ViewMess ... 20848 收起阅读 »

甘建价〔2020〕145号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受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影响工程计价调整的指导意见

甘建价〔2020〕145号文,甘建价(2020)145号文,甘建价【2020】145号文,甘建价2020 145号文件
发文部门: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文号:甘建价〔2020〕145号
发布日期:2020-04-13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受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影响工程计价调整的指导意见
甘建价[2020]145号
 
各市、州建设局,矿区建委,兰州新区城乡建设和交通管理局,省级有关厅、局、总公司,各有关建设、设计、施工、工程造价咨询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有序推动企业开复工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0〕5号)文件精神,进一步落实《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支持住建行业企业稳定发展的实施意见》(甘建发电〔2020〕10号)文件有关要求,稳定建筑市场秩序,及时化解因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影响工程计价和结算过程的纠纷,维护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现就受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影响工程计价调整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工期和停工损失
受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影响造成合同工期延误和停工损失的,发承包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对不可抗力有明确约定的按照合同约定执行;合同对不可抗力事件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发承包双方参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第9.10节不可抗力的规定执行。

发承包双方应认真做好复(开)工的准备工作,因一方不配合造成不能及时复(开)工的工期延误,由责任方承担。

二、费用调整
1、人工费。受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影响导致人工单价变化浮动较大的,合同中有约定调整方法的,按照合同约定执行;合同中未约定调整方法或约定不明的,发承包双方根据完成的工程量按照各市、州发布的人工指导价上调20%调整,并及时签订补充协议,或根据建筑工人实名登记结果、结合市场人工工资实际情况按实签证进行调整。

2、材料价格。受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影响造成材料价格异常波动的,根据发承包双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参照《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材料价格风险管控的通知》(甘建价〔2018〕436号 )执行。

3、防疫抗疫费用。按照国家及我省有关疫情防控要求,工程复工前疫情防控准备及复工后施工现场疫情防控的费用支出,发承包双方根据实名制入场原则,以施工现场实际施工人员为准,Ⅰ级、Ⅱ级疫情防控期间每人每天增加40元的防疫抗疫费用,Ⅲ级、Ⅳ级疫情防控期间每人每天增加25元的防疫抗疫费用调整,并及时签订补充协议,或根据工程实际情况按实签证进行调整,此项费用列入措施项目费用中。

4、临时设施费。因疫情防控需要发生的减少人员聚集、增加员工宿舍等的费用,发承包双方参照我省现行费用定额中的临时设施费率上调50%调整,并及时签订补充协议,或按实签证进行调整。
造价学社www.zaojiaxueshe.com 

三、其他
1、因发包方提出复工要求的,疫情防控需要发生的现场人员核酸检测费用、劳务人员对点返工接送费用、抵达施工现场按规定采取隔离措施而发生的费用(包括隔离人员工资)、增加的专职防疫人员费用,发承包双方应及时签订补充协议按实签证进入工程造价,此项费用列入措施项目费用中。

2、上述第二项第1、第3、第4条,第三项第1条调增的费用除计取税金外,不再计取任何费用。

3、受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影响导致人工单价变化浮动较大的期限,发承包双方签订补充协议时应结合市场实际情况协商确定。

4、疫情防控期间在建项目未复工或已签订合同未开工,应充分考虑疫情对工程项目的影响,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协商签订补充协议。

四、本通知未尽事宜,由发承包双方协商解决。

五、本指导意见由甘肃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解释。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4月13日  


 抄送:省政府办公厅,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2020年4月13日印发
 
 
————————
相关阅读:
甘肃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2020-02-18发布
甘建价字〔2020〕5号 甘肃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关于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调整建设工程计价有关事项的通知
 
 
本文作为甘肃省疫情防控防疫计价政策依据文件,由造价学社摘自甘肃省住建局网站http://zjt.gansu.gov.cn/view/d ... 93110
继续阅读 »
甘建价〔2020〕145号文,甘建价(2020)145号文,甘建价【2020】145号文,甘建价2020 145号文件
发文部门: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文号:甘建价〔2020〕145号
发布日期:2020-04-13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受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影响工程计价调整的指导意见
甘建价[2020]145号
 
各市、州建设局,矿区建委,兰州新区城乡建设和交通管理局,省级有关厅、局、总公司,各有关建设、设计、施工、工程造价咨询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有序推动企业开复工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0〕5号)文件精神,进一步落实《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支持住建行业企业稳定发展的实施意见》(甘建发电〔2020〕10号)文件有关要求,稳定建筑市场秩序,及时化解因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影响工程计价和结算过程的纠纷,维护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现就受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影响工程计价调整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工期和停工损失
受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影响造成合同工期延误和停工损失的,发承包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对不可抗力有明确约定的按照合同约定执行;合同对不可抗力事件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发承包双方参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第9.10节不可抗力的规定执行。

发承包双方应认真做好复(开)工的准备工作,因一方不配合造成不能及时复(开)工的工期延误,由责任方承担。

二、费用调整
1、人工费。受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影响导致人工单价变化浮动较大的,合同中有约定调整方法的,按照合同约定执行;合同中未约定调整方法或约定不明的,发承包双方根据完成的工程量按照各市、州发布的人工指导价上调20%调整,并及时签订补充协议,或根据建筑工人实名登记结果、结合市场人工工资实际情况按实签证进行调整。

2、材料价格。受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影响造成材料价格异常波动的,根据发承包双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参照《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材料价格风险管控的通知》(甘建价〔2018〕436号 )执行。

3、防疫抗疫费用。按照国家及我省有关疫情防控要求,工程复工前疫情防控准备及复工后施工现场疫情防控的费用支出,发承包双方根据实名制入场原则,以施工现场实际施工人员为准,Ⅰ级、Ⅱ级疫情防控期间每人每天增加40元的防疫抗疫费用,Ⅲ级、Ⅳ级疫情防控期间每人每天增加25元的防疫抗疫费用调整,并及时签订补充协议,或根据工程实际情况按实签证进行调整,此项费用列入措施项目费用中。

4、临时设施费。因疫情防控需要发生的减少人员聚集、增加员工宿舍等的费用,发承包双方参照我省现行费用定额中的临时设施费率上调50%调整,并及时签订补充协议,或按实签证进行调整。
造价学社www.zaojiaxueshe.com 

三、其他
1、因发包方提出复工要求的,疫情防控需要发生的现场人员核酸检测费用、劳务人员对点返工接送费用、抵达施工现场按规定采取隔离措施而发生的费用(包括隔离人员工资)、增加的专职防疫人员费用,发承包双方应及时签订补充协议按实签证进入工程造价,此项费用列入措施项目费用中。

2、上述第二项第1、第3、第4条,第三项第1条调增的费用除计取税金外,不再计取任何费用。

3、受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影响导致人工单价变化浮动较大的期限,发承包双方签订补充协议时应结合市场实际情况协商确定。

4、疫情防控期间在建项目未复工或已签订合同未开工,应充分考虑疫情对工程项目的影响,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协商签订补充协议。

四、本通知未尽事宜,由发承包双方协商解决。

五、本指导意见由甘肃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解释。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4月13日  


 抄送:省政府办公厅,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2020年4月13日印发
 
 
————————
相关阅读:
甘肃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2020-02-18发布
甘建价字〔2020〕5号 甘肃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关于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调整建设工程计价有关事项的通知
 
 
本文作为甘肃省疫情防控防疫计价政策依据文件,由造价学社摘自甘肃省住建局网站http://zjt.gansu.gov.cn/view/d ... 93110 收起阅读 »

川建价发〔2020〕2号 四川省建设工程造价总站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的指导意见

川建价发〔2020〕2号文,川建价发(2020)2号文,川建价发【2020】2号文,川建价发2020 2号文件
发文部门:四川省建设工程造价总站
文号:川建价发〔2020〕2号
发布日期:2020-04-13

川建价发〔2020〕2号.jpg
 
四川省建设工程造价总站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的指导意见
川建价发[2020]2号

各市(州)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疫情防控积极推进建设工程项目复工的通知》中依法做好项目施工合同管理工作的相关要求,督促各方责任主体及时解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项目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出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复工项目安全有序推进,特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因新冠肺炎疫情,导致发承包双方在订立合同前不可预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的,属于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事件。发承包双方应依据合同中不可抗力的相关约定,合理分配权利义务,及时处理相关问题。施工合同未约定或约定为不可调整的,发承包双方可按照合同公平原则,经协商合理分担因新冠肺炎疫情造成的相关风险。

二、疫情防控期间是指四川省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应急响应(2020年1月24日)起至疫情解除之日止。发承包双方在疫情防控期间应及时处理合同履行中出现的施工现场疫情防控措施增加、工期延误、市场人工和材料等生产要素价格波动、赶工补偿等问题,并及时支付相关费用。

(一)工期调整
1.四川省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应急响应期间(2020年1月24日至2020年2月25日)复工的工程,复工前延误的工期应予以顺延,合同工期顺延天数计算公式如下:

工期顺延天数=实际复工日期-原计划复工日期

2.四川省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二级应急响应(2020年2月26日)至疫情解除之日止期间复工的工程,发承包双方可根据实际情况,参考工期顺延天数计算公式,协商确定该期间内的合同工期顺延天数。

3.因疫情影响导致疫情防控期间复工工程承包人的实际人员投入少于计划人员投入时,发承包双方可结合现场签证记录及相关证明材料,在上述工期顺延的基础上,协商确定工期顺延补偿天数。工期顺延补偿天数可参考以下公式计算,协商调整。

工期顺延补偿天数=实际人员投入与计划人员投入不同的日历天×(1-折算系数)
折算系数=平均每日实际人员投入/平均每日计划人员投入
或折算系数=实际产值/计划产值

(二)停工损失的计算
因不可抗力顺延工期的,由此导致承包人停工的费用损失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合理分担,停工的费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施工机械设备停置费,周转材料、临时设施租赁或折旧费,履约保函延期手续费,利息损失等。承包人在停工期间按照发包人要求照管工程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三)疫情防控费计算
对疫情防控期间复工的项目,疫情防控措施超出现行文明施工、建筑施工现场环境和卫生标准增加的费用,主要包括疫情防控增加的人员工资、防控物资、交通费、临时设施等费用。承包人应会同发包人编制疫情防控措施方案,发包人应据实计算。无法据实计算的,疫情防控费根据工地施工人员和管理人员人数,一级应急响应期间可按30元~40元/人·日计算,二级应急响应期间可按20元~25元/人·日计算,三级及以下应急响应期间可按10元~15元/人·日计算。

(四)要素价格调整
对于疫情防控期间人工单价 、材料单价、机械台班单价出现异常波动以及原材料供应、人工与机械调配等原因造成降效时,发承包双方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及时采集、确认相关资料,对要素价格上涨部分及降效费用,可签订补充协议据实调整。

(五)赶工补偿费的计算
复工后发包人要求赶工的,或复工后因施工人员不足,材料、设备供应及疫情防控要求等造成的施工降效实际影响工期的,发承包双方应根据批准的赶工施工方案和实际情况确定赶工补偿费并签订补充协议。

三、发承包双方应及时就复工工程的复工日期、复工前已完成的详细形象进度及已完工程量、因疫情延迟复工期间的现场周转材料、租赁设备和留守人员配备等进行签证确认,并做好相关技术资料收集留存工作。

承包人应根据合同中关于不可抗力和索赔时效的相关约定,及时就顺延工期和费用损失发出索赔通知;发包人在收到索赔通知后应积极处理相关索赔事项。

四、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加强新冠肺炎期间要素价格监控,及时发布人工费调整文件和工程造价信息,积极受理发承包双方的合同争议咨询,主动靠前服务,加强合同履行争议调解,切实解决好项目复工中遇到的计价困难,减少疫情对企业生产发展造成的影响。

各有关单位就疫情防控期间出现的工程造价计价问题,可及时向工程所在地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反馈。

四川省建设工程造价总站
2020年4月13日

附件下载: 川建价发〔2020〕2号 四川省建设工程造价总站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的指导意见.pdf
本文作为四川省新冠疫情防疫防控计价政策依据文件,由造价学社摘自四川省建设工程造价总站网站。
————————
相关阅读: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疫情防控积极推进建设工程项目复工的通知
川办发〔2020〕15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分类有序推进全省重点项目复工开工的通知 各省市新冠疫情防疫期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政策文件汇编
继续阅读 »
川建价发〔2020〕2号文,川建价发(2020)2号文,川建价发【2020】2号文,川建价发2020 2号文件
发文部门:四川省建设工程造价总站
文号:川建价发〔2020〕2号
发布日期:2020-04-13

川建价发〔2020〕2号.jpg
 
四川省建设工程造价总站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的指导意见
川建价发[2020]2号

各市(州)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疫情防控积极推进建设工程项目复工的通知》中依法做好项目施工合同管理工作的相关要求,督促各方责任主体及时解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项目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出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复工项目安全有序推进,特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因新冠肺炎疫情,导致发承包双方在订立合同前不可预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的,属于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事件。发承包双方应依据合同中不可抗力的相关约定,合理分配权利义务,及时处理相关问题。施工合同未约定或约定为不可调整的,发承包双方可按照合同公平原则,经协商合理分担因新冠肺炎疫情造成的相关风险。

二、疫情防控期间是指四川省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应急响应(2020年1月24日)起至疫情解除之日止。发承包双方在疫情防控期间应及时处理合同履行中出现的施工现场疫情防控措施增加、工期延误、市场人工和材料等生产要素价格波动、赶工补偿等问题,并及时支付相关费用。

(一)工期调整
1.四川省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应急响应期间(2020年1月24日至2020年2月25日)复工的工程,复工前延误的工期应予以顺延,合同工期顺延天数计算公式如下:

工期顺延天数=实际复工日期-原计划复工日期

2.四川省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二级应急响应(2020年2月26日)至疫情解除之日止期间复工的工程,发承包双方可根据实际情况,参考工期顺延天数计算公式,协商确定该期间内的合同工期顺延天数。

3.因疫情影响导致疫情防控期间复工工程承包人的实际人员投入少于计划人员投入时,发承包双方可结合现场签证记录及相关证明材料,在上述工期顺延的基础上,协商确定工期顺延补偿天数。工期顺延补偿天数可参考以下公式计算,协商调整。

工期顺延补偿天数=实际人员投入与计划人员投入不同的日历天×(1-折算系数)
折算系数=平均每日实际人员投入/平均每日计划人员投入
或折算系数=实际产值/计划产值

(二)停工损失的计算
因不可抗力顺延工期的,由此导致承包人停工的费用损失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合理分担,停工的费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施工机械设备停置费,周转材料、临时设施租赁或折旧费,履约保函延期手续费,利息损失等。承包人在停工期间按照发包人要求照管工程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三)疫情防控费计算
对疫情防控期间复工的项目,疫情防控措施超出现行文明施工、建筑施工现场环境和卫生标准增加的费用,主要包括疫情防控增加的人员工资、防控物资、交通费、临时设施等费用。承包人应会同发包人编制疫情防控措施方案,发包人应据实计算。无法据实计算的,疫情防控费根据工地施工人员和管理人员人数,一级应急响应期间可按30元~40元/人·日计算,二级应急响应期间可按20元~25元/人·日计算,三级及以下应急响应期间可按10元~15元/人·日计算。

(四)要素价格调整
对于疫情防控期间人工单价 、材料单价、机械台班单价出现异常波动以及原材料供应、人工与机械调配等原因造成降效时,发承包双方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及时采集、确认相关资料,对要素价格上涨部分及降效费用,可签订补充协议据实调整。

(五)赶工补偿费的计算
复工后发包人要求赶工的,或复工后因施工人员不足,材料、设备供应及疫情防控要求等造成的施工降效实际影响工期的,发承包双方应根据批准的赶工施工方案和实际情况确定赶工补偿费并签订补充协议。

三、发承包双方应及时就复工工程的复工日期、复工前已完成的详细形象进度及已完工程量、因疫情延迟复工期间的现场周转材料、租赁设备和留守人员配备等进行签证确认,并做好相关技术资料收集留存工作。

承包人应根据合同中关于不可抗力和索赔时效的相关约定,及时就顺延工期和费用损失发出索赔通知;发包人在收到索赔通知后应积极处理相关索赔事项。

四、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加强新冠肺炎期间要素价格监控,及时发布人工费调整文件和工程造价信息,积极受理发承包双方的合同争议咨询,主动靠前服务,加强合同履行争议调解,切实解决好项目复工中遇到的计价困难,减少疫情对企业生产发展造成的影响。

各有关单位就疫情防控期间出现的工程造价计价问题,可及时向工程所在地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反馈。

四川省建设工程造价总站
2020年4月13日

附件下载: 川建价发〔2020〕2号 四川省建设工程造价总站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的指导意见.pdf
本文作为四川省新冠疫情防疫防控计价政策依据文件,由造价学社摘自四川省建设工程造价总站网站。
————————
相关阅读: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疫情防控积极推进建设工程项目复工的通知
川办发〔2020〕15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分类有序推进全省重点项目复工开工的通知 各省市新冠疫情防疫期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政策文件汇编 收起阅读 »

武汉市城建局关于贯彻落实省住建厅《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建设工程计价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发文部门:武汉市城建局
发布日期:2020-02-24
 武汉市城建局关于贯彻落实省住建厅《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建设工程计价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区(开发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各有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建设工程计价管理的指导意见》,现就我市在疫情防控期间(从2020年1月24日起至我市解除之日止)执行过程中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设工程因疫情影响,导致工程费用变化的,发承包双方应根据合同约定及有关规定,本着实事求是和公平公正的原则,协商签订补充协议。疫情防控期间发生的疫情防控措施费,可计入工程造价。

    二、疫情防控期间,在建设准备阶段尚未招标或未签订合同的工程,工程计价时可参考武汉市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站发布的信息价,并充分考虑疫情对市场价格的影响。经批准实施的建设工程和应急抢险工程的市场价格执行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建设工程计价管理的指导意见》中价格确定的有关规定。

    三、疫情防控期间,请相关建设、施工、咨询等单位及时收集人工、材料市场价格和疫情防护措施费用等信息,向武汉市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管理站报送。

    四、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及时与武汉市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管理站联系。

    附件:湖北省住建厅《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建设工程计价管理的指导意见》

    武汉市城乡建设局
    2020年3月13日

    附件:湖北省住建厅《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建设工程计价管理的指导意见》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建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总书记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落实省委省政府疫情防控部署,稳定建筑市场秩序,维护发承包双方合法权益,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依据不可抗力的规定合理进行风险分担
    根据我国《民法总则》和《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并依据2020年2月1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针对疫情防控相关法律问题的解读,我省建设工程因疫情影响,建设合同约定的义务不能正常履行的,认定为不能预见、不可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应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并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相关规定进行风险分担。

    二、合同价款调整
    (一)经工程所在地政府批准,建设工程确因需要疫情防控期间必须施工的,应加强防护措施,保证人员安全,防止疫情传播。因疫情影响,导致工程费用变化的,发承包双方应根据合同约定及有关规定,本着实事求是和公平公正的原则,协商签订补充协议。
    1.人工费:疫情防控期间,建筑工人短缺,导致人工单价变化幅度较大,发承包双方应及时做好建筑工人实名登记和市场人工价格统计。疫情防控期间完成的工程量,人工费可由承发包双方签证确认,按实际上涨幅度调整,调整部分只计取增值税。
    2.材料价格:疫情防控期间,导致材料价格异常波动,发承包双方可根据实际情况签证确认,按实际上涨幅度调整,调整部分应计取增值税。
    3.疫情防控措施费:疫情防控期间,复工需增加的口罩、消毒液、防护手套、体温检测器等疫情防护物资费用和防护人员人工费用,由发承包双方按实签证,据实支付。

    (二)赶工费用:疫情防控期间要求复工和疫情防控解除后复工的工程项目,如需赶工,应明确赶工费用的计取,并签订补充协议。

    (三)疫情防控期间未复工的项目,合同价格调整按照法律法规及合同条款,参照不可抗力有关规定及约定合理分担损失。

    三、工期调整
    疫情防控期间未复工的项目,工期应按照不可抗力有关规定予以顺延,顺延工期计算从2020年1月24日起(湖北省决定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至解除之日止;疫情防控期间复工的项目,发承包双方应进行协商,合理顺延工期。

    四、概算调整
    因疫情防控导致建设项目工程造价超过项目概算的,建设单位应按照规定调整概算。

    五、疫情防控期间,应急抢险工程可采取成本加酬金的计价方式。成本计算按发承包单位、监理单位、造价跟踪审核单位所收集、审核后的人工、材料、机械台班的数量和价格计算,酬金发承包双方协商确定。施工前或施工中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六、疫情防控期间,尚未招标或未签订合同的工程,建设单位应考虑疫情对工程项目的影响,增加疫情防控费用,调整因疫情引发的市场价格上涨费用。上涨后的总价超过概算的,建设单位应调整概算。

    七、各地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积极主动作为,加强疫情防控期间建设工程人工、材料价格和疫情防护措施费用监测,及时准确发布和调整各类建设工程造价信息,为发承包双方合理确定工程价款提供依据。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2月24日
 
 
本文作为武汉市新冠疫情防疫防控计价政策文件,由造价学社摘自武汉市城建局网站http://cjw.wuhan.gov.cn/conten ... 1.htm
继续阅读 »
发文部门:武汉市城建局
发布日期:2020-02-24
 武汉市城建局关于贯彻落实省住建厅《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建设工程计价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区(开发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各有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建设工程计价管理的指导意见》,现就我市在疫情防控期间(从2020年1月24日起至我市解除之日止)执行过程中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设工程因疫情影响,导致工程费用变化的,发承包双方应根据合同约定及有关规定,本着实事求是和公平公正的原则,协商签订补充协议。疫情防控期间发生的疫情防控措施费,可计入工程造价。

    二、疫情防控期间,在建设准备阶段尚未招标或未签订合同的工程,工程计价时可参考武汉市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站发布的信息价,并充分考虑疫情对市场价格的影响。经批准实施的建设工程和应急抢险工程的市场价格执行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建设工程计价管理的指导意见》中价格确定的有关规定。

    三、疫情防控期间,请相关建设、施工、咨询等单位及时收集人工、材料市场价格和疫情防护措施费用等信息,向武汉市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管理站报送。

    四、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及时与武汉市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管理站联系。

    附件:湖北省住建厅《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建设工程计价管理的指导意见》

    武汉市城乡建设局
    2020年3月13日

    附件:湖北省住建厅《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建设工程计价管理的指导意见》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建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总书记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落实省委省政府疫情防控部署,稳定建筑市场秩序,维护发承包双方合法权益,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依据不可抗力的规定合理进行风险分担
    根据我国《民法总则》和《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并依据2020年2月1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针对疫情防控相关法律问题的解读,我省建设工程因疫情影响,建设合同约定的义务不能正常履行的,认定为不能预见、不可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应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并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相关规定进行风险分担。

    二、合同价款调整
    (一)经工程所在地政府批准,建设工程确因需要疫情防控期间必须施工的,应加强防护措施,保证人员安全,防止疫情传播。因疫情影响,导致工程费用变化的,发承包双方应根据合同约定及有关规定,本着实事求是和公平公正的原则,协商签订补充协议。
    1.人工费:疫情防控期间,建筑工人短缺,导致人工单价变化幅度较大,发承包双方应及时做好建筑工人实名登记和市场人工价格统计。疫情防控期间完成的工程量,人工费可由承发包双方签证确认,按实际上涨幅度调整,调整部分只计取增值税。
    2.材料价格:疫情防控期间,导致材料价格异常波动,发承包双方可根据实际情况签证确认,按实际上涨幅度调整,调整部分应计取增值税。
    3.疫情防控措施费:疫情防控期间,复工需增加的口罩、消毒液、防护手套、体温检测器等疫情防护物资费用和防护人员人工费用,由发承包双方按实签证,据实支付。

    (二)赶工费用:疫情防控期间要求复工和疫情防控解除后复工的工程项目,如需赶工,应明确赶工费用的计取,并签订补充协议。

    (三)疫情防控期间未复工的项目,合同价格调整按照法律法规及合同条款,参照不可抗力有关规定及约定合理分担损失。

    三、工期调整
    疫情防控期间未复工的项目,工期应按照不可抗力有关规定予以顺延,顺延工期计算从2020年1月24日起(湖北省决定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至解除之日止;疫情防控期间复工的项目,发承包双方应进行协商,合理顺延工期。

    四、概算调整
    因疫情防控导致建设项目工程造价超过项目概算的,建设单位应按照规定调整概算。

    五、疫情防控期间,应急抢险工程可采取成本加酬金的计价方式。成本计算按发承包单位、监理单位、造价跟踪审核单位所收集、审核后的人工、材料、机械台班的数量和价格计算,酬金发承包双方协商确定。施工前或施工中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六、疫情防控期间,尚未招标或未签订合同的工程,建设单位应考虑疫情对工程项目的影响,增加疫情防控费用,调整因疫情引发的市场价格上涨费用。上涨后的总价超过概算的,建设单位应调整概算。

    七、各地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积极主动作为,加强疫情防控期间建设工程人工、材料价格和疫情防护措施费用监测,及时准确发布和调整各类建设工程造价信息,为发承包双方合理确定工程价款提供依据。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2月24日
 
 
本文作为武汉市新冠疫情防疫防控计价政策文件,由造价学社摘自武汉市城建局网站http://cjw.wuhan.gov.cn/conten ... 1.htm 收起阅读 »

穗建造价〔2020〕27号 广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期间建设工程计价有关事项的指引

穗建造价〔2020〕27号文,穗建造价〔2020】27号文,穗建造价(2020)27号文,穗建造价2020 27号文件,广州疫情防疫计价政策
发文部门:广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
文号:穗建造价〔2020〕27号
发布日期:2020-04-09
穗建造价〔2020〕27号文.jpg
广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期间建设工程计价有关事项的指引
穗建造价[2020]27号

各有关单位:
      为了加快推进工程项目有序复工,保证工程项目顺利实施,指导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期间建设工程费用计列和调整,根据《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精准施策支持建筑业企业复工复产若干措施的通知》(粵建市函〔2020〕28号)、《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有序推动企业开复工工作的通知》以及《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期间加强房屋建筑工程项目履约管理的通知》(穗建筑〔2020〕32号),现就因防控新冠肺炎疫情的影响,对我市建设工程价款调整作出如下工作指引:

一、适用范围
本指引适用于我市管辖范围内防控疫情期间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项目,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项目可参照执行。本指引所指防控疫情期间是指自广东省决定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之日起至解除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响应之日止。

二、工程费用的调整
各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根据疫情防控情况合理调整施工计划,妥善安排项目工期,合同双方应根据项目合同中的不可抗力、风险分担等相关条款合理分担由于此次疫情产生的工期延误、停工期间产生的费用、疫情防控费用、人工、机械及材料设备采购、成本上涨等履约风险;如项目合同中未约定不可抗力、风险分担等相关条款的,应当及时遵循公平原则充分协商,并参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 第9.10条不可抗力的有关规定及以下原则签订补充协议。
(一)停工期间产生的费用。因受疫情影响造成停工,期间产生的各项费用,应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GB50500-2013)第9.10条不可抗力的有关规定,由发承包双方合理分担。
(二)疫情防控费用。在防控疫情期间复工,需增加的口罩、消毒设备及材料、洗护用品用具、防护手套、护目镜、体温检测器等防疫物资采购,防疫检测费用,疫情防控人工,以及人员被规定隔离观察期间发生的住宿费、工人工资等疫情防控费用,可计入工程造价,在“其他项目费用”增加“疫情防控费”开项,由承包人提交发包人签证认价后,由发包人承担。疫情防控费用只计取税金,不计算管理费及利润,不参与下浮。    造价学社www.zaojiaxueshe.com
(三)人工费调整。在防控疫情期间复工,人工费参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 第3.4.2条规定调整:人工费涨落风险应由发包人承担,按广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每月发布的价格信息中有关人工费规定执行。
(四)材料设备价格调整。在防控疫情期间复工,材料设备价格参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 第9.8.2条以及《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粤府令第205号)第二十五条规定调整:按价格涨落5%以内的材料设备价格风险由施工单位承担,超出部分由建设单位承担的原则合理分担风险。
(五)赶工措施费。受防控新冠肺炎疫情影响,造成工期延误,工程复工后发包人要求赶工的,赶工费用另行计算,合同双方应明确赶工费用的计算原则和方法。

三、其他事项
防控疫情期间复工的建设工程项目,合同双方应及时做好人员实名登记、完成工程量以及防疫物资统计等资料并进行确认,以便后续可公平合理核算相应费用。

广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
2020年4月9日
 
附件下载:穗建造价〔2020〕27号 广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期间建设工程计价有关事项的指引.pdf
穗建造价〔2020〕27号文1.jpg

穗建造价〔2020〕27号2.jpg

穗建造价〔2020〕27号3.jpg

穗建造价〔2020〕27号4.jpg

 
本文作为广州新冠疫情防疫费用计价依据政策文件,由造价学社摘自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http://zfcj.gz.gov.cn/zwgk/zsd ... .html
继续阅读 »
穗建造价〔2020〕27号文,穗建造价〔2020】27号文,穗建造价(2020)27号文,穗建造价2020 27号文件,广州疫情防疫计价政策
发文部门:广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
文号:穗建造价〔2020〕27号
发布日期:2020-04-09
穗建造价〔2020〕27号文.jpg
广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期间建设工程计价有关事项的指引
穗建造价[2020]27号

各有关单位:
      为了加快推进工程项目有序复工,保证工程项目顺利实施,指导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期间建设工程费用计列和调整,根据《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精准施策支持建筑业企业复工复产若干措施的通知》(粵建市函〔2020〕28号)、《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有序推动企业开复工工作的通知》以及《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期间加强房屋建筑工程项目履约管理的通知》(穗建筑〔2020〕32号),现就因防控新冠肺炎疫情的影响,对我市建设工程价款调整作出如下工作指引:

一、适用范围
本指引适用于我市管辖范围内防控疫情期间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项目,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项目可参照执行。本指引所指防控疫情期间是指自广东省决定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之日起至解除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响应之日止。

二、工程费用的调整
各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根据疫情防控情况合理调整施工计划,妥善安排项目工期,合同双方应根据项目合同中的不可抗力、风险分担等相关条款合理分担由于此次疫情产生的工期延误、停工期间产生的费用、疫情防控费用、人工、机械及材料设备采购、成本上涨等履约风险;如项目合同中未约定不可抗力、风险分担等相关条款的,应当及时遵循公平原则充分协商,并参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 第9.10条不可抗力的有关规定及以下原则签订补充协议。
(一)停工期间产生的费用。因受疫情影响造成停工,期间产生的各项费用,应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GB50500-2013)第9.10条不可抗力的有关规定,由发承包双方合理分担。
(二)疫情防控费用。在防控疫情期间复工,需增加的口罩、消毒设备及材料、洗护用品用具、防护手套、护目镜、体温检测器等防疫物资采购,防疫检测费用,疫情防控人工,以及人员被规定隔离观察期间发生的住宿费、工人工资等疫情防控费用,可计入工程造价,在“其他项目费用”增加“疫情防控费”开项,由承包人提交发包人签证认价后,由发包人承担。疫情防控费用只计取税金,不计算管理费及利润,不参与下浮。    造价学社www.zaojiaxueshe.com
(三)人工费调整。在防控疫情期间复工,人工费参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 第3.4.2条规定调整:人工费涨落风险应由发包人承担,按广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每月发布的价格信息中有关人工费规定执行。
(四)材料设备价格调整。在防控疫情期间复工,材料设备价格参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 第9.8.2条以及《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粤府令第205号)第二十五条规定调整:按价格涨落5%以内的材料设备价格风险由施工单位承担,超出部分由建设单位承担的原则合理分担风险。
(五)赶工措施费。受防控新冠肺炎疫情影响,造成工期延误,工程复工后发包人要求赶工的,赶工费用另行计算,合同双方应明确赶工费用的计算原则和方法。

三、其他事项
防控疫情期间复工的建设工程项目,合同双方应及时做好人员实名登记、完成工程量以及防疫物资统计等资料并进行确认,以便后续可公平合理核算相应费用。

广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
2020年4月9日
 
附件下载:穗建造价〔2020〕27号 广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期间建设工程计价有关事项的指引.pdf
穗建造价〔2020〕27号文1.jpg

穗建造价〔2020〕27号2.jpg

穗建造价〔2020〕27号3.jpg

穗建造价〔2020〕27号4.jpg

 
本文作为广州新冠疫情防疫费用计价依据政策文件,由造价学社摘自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http://zfcj.gz.gov.cn/zwgk/zsd ... .html 收起阅读 »

可再生定额〔2020〕7号 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可再生能源发电工程项目工期调整和费用计列有关事项的意见》的通知

可再生定额〔2020〕7号文,可再生定额【2020】7号文,可再生定额[2020]7号文,可再生定额2020 7号文件
发文部门: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可再生能源定额站
文号:可再生定额〔2020〕7号
发布日期:2020-03-25
可再生定额〔2020〕7号.jpg
 
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可再生能源发电工程项目工期调整和费用计列有关事项的意见》的通知
可再生定额〔2020〕7号
 
各有关单位:
    为依法妥善处理新冠肺炎疫情对可再生能源发电工程项目造价和工期的影响,规范项目合同履约和变更管理,有效促进企业开复工,依据国务院有关部委和各级政府发布的相关政策和通知,结合可再生能源发电工程项目实际情况,我院(定额站)提出了《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可再生能源发电工程项目工期调整和费用计列有关事项的意见》。
实施过程中如有问题及建议,请反馈至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可再生能源定额站),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六铺炕北小街2号,邮编:100120。

附件: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可再生能源发电工程项目工期调整和费用计列有关事项的意见.pdf

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可再生能源定额站
2020年3月25日


附件:
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可再生能源发电工程项目工期调整和费用计列有关事项的意见


为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依据党中央、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以及省级政府部门发布的有关政策和通知,结合可再生能源发电工程项目实际情况,针对疫情期间可再生能源发电工程项目工期调整和费用计列有关事项,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意见
1、本次新冠肺炎疫情是工程建设项目参建各方均无法预见、不可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根据国务院相关文件精神以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有序推动企业开复工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0〕5号)规定,疫情防控导致工期延误,属于不可抗力情形,项目合同工期及相关费用可按此条件下进行调整和计列。
2、处理“不可抗力”引起的工期或费用时应先按照合同中“不可抗力”的约定,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可参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第 9.10条“不可抗力”内容,或按照《水电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2010年版)》4.8.7 条执行。
3、本意见中“疫情期间”指:从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1 月21日正式发布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情况通报起,到国家或各省市正式发布疫情解除通知结束。

二、在建工程项目
(一)工期调整

对项目建设中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或疫情防控工作需要不能履行合同工期的,合同双方可依法适用不可抗力有关规定,妥善处理因疫情防控产生的工期延误风险。
造价学社网www.zaojiaxueshe.com
疫情期间停工的项目,顺延工期一般应从接到工程所在地政府部门停工通知或发布启动此次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之日起,至各省市正式发布疫情解除全面复工许可之日止。疫情期间内未停工和复工工程项目,顺延工期由工程发承包双方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协商确定。合同工期内已考虑的正常春节假期或冬歇期不计算在顺延工期之内。
(二)费用调整
1、疫情期间由于疫情影响而增加的相关费用(扣减工程保险理赔费用及需承包人自行承担的费用),纳入工程总投资(即在工程投资概算预备费中列支)。
2、疫情期间停工工程项目,费用调整根据法律法规及合同条款,按照不可抗力情形的有关规定及合同约定合理分担费用。停工项目疫情期间费用项目清单(供参考)见表 1。
停工项目疫情期间费用项目清单.jpg

2、疫情期间未停工或复工工程项目,按照不可抗力有关规定及合同约定,根据制定的持续施工调整计划或复工计划,本着实事求是原则协商确定。未停工或复工工程项目疫情期间费用项目清单(供参考)见表2和表3。
未停工项目疫情期间费用项目清单.jpg

未停工项目疫情期间费用项目清单2.jpg

复工项目疫情期间费用项目清单.jpg

复工项目疫情期间费用项目清单3.jpg

3、疫情期间要求复工及疫情防控解除后复工的工程项目,若发包方要求合同工期调整,发承包双方另行计算并明确工期调整措施费计算原则和方法。
三、未开工工程项目
1.处于招标实施前的工程,在编制招标控制价时,发包方需充分考虑疫情对项目的后续影响,补充完善疫情防控费用,并在拟定招标文件时增加疫情防控对工程价款确定、支付、调整等相关内容。
2.已发出招标文件但尚未开标的工程,发包方需充分考虑已发生疫情影响事项和可预见疫情影响事项的各种因素,及时地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补遗、完善,明确疫情对工程价款确定、支付、调整等相关内容。
3.已发出中标通知书但尚未签订合同的工程、签订合同但尚未实施的工程,在原招标投标文件的基础上,需合理考虑疫情对工程项目的影响,尊重实际情况,协商调整工程价款和工期。
 
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可再生能源定额站
2020年3月25日
 
附件下载: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可再生能源发电工程项目工期调整和费用计列有关事项的意见.pdf
 
本文由造价学社网摘自可再生能源定额站http://www.hydrocost.org.cn/co ... D3357
继续阅读 »
可再生定额〔2020〕7号文,可再生定额【2020】7号文,可再生定额[2020]7号文,可再生定额2020 7号文件
发文部门: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可再生能源定额站
文号:可再生定额〔2020〕7号
发布日期:2020-03-25
可再生定额〔2020〕7号.jpg
 
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可再生能源发电工程项目工期调整和费用计列有关事项的意见》的通知
可再生定额〔2020〕7号
 
各有关单位:
    为依法妥善处理新冠肺炎疫情对可再生能源发电工程项目造价和工期的影响,规范项目合同履约和变更管理,有效促进企业开复工,依据国务院有关部委和各级政府发布的相关政策和通知,结合可再生能源发电工程项目实际情况,我院(定额站)提出了《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可再生能源发电工程项目工期调整和费用计列有关事项的意见》。
实施过程中如有问题及建议,请反馈至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可再生能源定额站),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六铺炕北小街2号,邮编:100120。

附件: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可再生能源发电工程项目工期调整和费用计列有关事项的意见.pdf

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可再生能源定额站
2020年3月25日


附件:
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可再生能源发电工程项目工期调整和费用计列有关事项的意见


为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依据党中央、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以及省级政府部门发布的有关政策和通知,结合可再生能源发电工程项目实际情况,针对疫情期间可再生能源发电工程项目工期调整和费用计列有关事项,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意见
1、本次新冠肺炎疫情是工程建设项目参建各方均无法预见、不可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根据国务院相关文件精神以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有序推动企业开复工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0〕5号)规定,疫情防控导致工期延误,属于不可抗力情形,项目合同工期及相关费用可按此条件下进行调整和计列。
2、处理“不可抗力”引起的工期或费用时应先按照合同中“不可抗力”的约定,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可参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第 9.10条“不可抗力”内容,或按照《水电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2010年版)》4.8.7 条执行。
3、本意见中“疫情期间”指:从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1 月21日正式发布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情况通报起,到国家或各省市正式发布疫情解除通知结束。

二、在建工程项目
(一)工期调整

对项目建设中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或疫情防控工作需要不能履行合同工期的,合同双方可依法适用不可抗力有关规定,妥善处理因疫情防控产生的工期延误风险。
造价学社网www.zaojiaxueshe.com
疫情期间停工的项目,顺延工期一般应从接到工程所在地政府部门停工通知或发布启动此次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之日起,至各省市正式发布疫情解除全面复工许可之日止。疫情期间内未停工和复工工程项目,顺延工期由工程发承包双方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协商确定。合同工期内已考虑的正常春节假期或冬歇期不计算在顺延工期之内。
(二)费用调整
1、疫情期间由于疫情影响而增加的相关费用(扣减工程保险理赔费用及需承包人自行承担的费用),纳入工程总投资(即在工程投资概算预备费中列支)。
2、疫情期间停工工程项目,费用调整根据法律法规及合同条款,按照不可抗力情形的有关规定及合同约定合理分担费用。停工项目疫情期间费用项目清单(供参考)见表 1。
停工项目疫情期间费用项目清单.jpg

2、疫情期间未停工或复工工程项目,按照不可抗力有关规定及合同约定,根据制定的持续施工调整计划或复工计划,本着实事求是原则协商确定。未停工或复工工程项目疫情期间费用项目清单(供参考)见表2和表3。
未停工项目疫情期间费用项目清单.jpg

未停工项目疫情期间费用项目清单2.jpg

复工项目疫情期间费用项目清单.jpg

复工项目疫情期间费用项目清单3.jpg

3、疫情期间要求复工及疫情防控解除后复工的工程项目,若发包方要求合同工期调整,发承包双方另行计算并明确工期调整措施费计算原则和方法。
三、未开工工程项目
1.处于招标实施前的工程,在编制招标控制价时,发包方需充分考虑疫情对项目的后续影响,补充完善疫情防控费用,并在拟定招标文件时增加疫情防控对工程价款确定、支付、调整等相关内容。
2.已发出招标文件但尚未开标的工程,发包方需充分考虑已发生疫情影响事项和可预见疫情影响事项的各种因素,及时地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补遗、完善,明确疫情对工程价款确定、支付、调整等相关内容。
3.已发出中标通知书但尚未签订合同的工程、签订合同但尚未实施的工程,在原招标投标文件的基础上,需合理考虑疫情对工程项目的影响,尊重实际情况,协商调整工程价款和工期。
 
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可再生能源定额站
2020年3月25日
 
附件下载: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可再生能源发电工程项目工期调整和费用计列有关事项的意见.pdf
 
本文由造价学社网摘自可再生能源定额站http://www.hydrocost.org.cn/co ... D3357 收起阅读 »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建设工程计价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文部门: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布日期:2020-03-06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建设工程计价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由于新冠肺炎疫情对我市在建工程及节后开工工程的合同履约造成了重大影响,为保障工程项目顺利实施,维护发承包双方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现就我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期及工程造价计价管理,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关于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工期调整
新冠肺炎疫情为不可抗力,由此造成的费用增加和工期延误,合同有约定的按合同约定执行;合同没有约定,则依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中第9.10章节不可抗力规定的原则执行。

因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要求工地停工、不能开工或无法全面开工导致合同工期延误的,应当由工程发承包双方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协商确定顺延工期,合同工期内已考虑的正常春节假期不计算在顺延工期之内。由此导致承包人停工的费用损失则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合理分担,免除该工期延误的违约责任。

二、关于新冠肺炎疫情期间防疫费用调整
(一)防疫物资费用
因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要求,在建工程项目采取的防疫措施所产生的费用,如:口罩、酒精、消毒水、手套、体温检测器、电动喷雾器等费用,由承发包双方按实签证,经发包人签证认可后,由发包人承担。

(二)防疫隔离观察费用
工程复工前疫情防控准备及复工后施工现场疫情防控的费用支出,包括按规定支付的隔离观察期间的工人工资以及完成疫情防控方案的其他必要支出,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疫情防控方案,经发包人签证认可后,由发包人承担。

三、关于人工费、材料费调整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的人工和上涨幅度超过5%的材料价格,有合同约定的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调整,合同未约定或约定不予调整的,发承包双方应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及市场因素,按情势变更原则,签订补充协议,合理确定人工、材料设备价格风险承担及调整办法。
市造价站《东莞建设工程造价信息》主材价格增加发布频次,由一个月一次改为一个月两次。

四、其他
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留守施工场地的疫情防控人员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施工承包人应收集留存疫情防控人员的名单和有关费用凭证,作为计量依据。

五、本指导意见不适用于应急抢建工程。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3月6日
 
本文作为东莞市疫情防疫计价政策文件依据,由造价学社网站摘自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http://zjj.dg.gov.cn/zjj/tzgg/ ... shtml
继续阅读 »
发文部门: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布日期:2020-03-06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建设工程计价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由于新冠肺炎疫情对我市在建工程及节后开工工程的合同履约造成了重大影响,为保障工程项目顺利实施,维护发承包双方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现就我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期及工程造价计价管理,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关于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工期调整
新冠肺炎疫情为不可抗力,由此造成的费用增加和工期延误,合同有约定的按合同约定执行;合同没有约定,则依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中第9.10章节不可抗力规定的原则执行。

因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要求工地停工、不能开工或无法全面开工导致合同工期延误的,应当由工程发承包双方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协商确定顺延工期,合同工期内已考虑的正常春节假期不计算在顺延工期之内。由此导致承包人停工的费用损失则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合理分担,免除该工期延误的违约责任。

二、关于新冠肺炎疫情期间防疫费用调整
(一)防疫物资费用
因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要求,在建工程项目采取的防疫措施所产生的费用,如:口罩、酒精、消毒水、手套、体温检测器、电动喷雾器等费用,由承发包双方按实签证,经发包人签证认可后,由发包人承担。

(二)防疫隔离观察费用
工程复工前疫情防控准备及复工后施工现场疫情防控的费用支出,包括按规定支付的隔离观察期间的工人工资以及完成疫情防控方案的其他必要支出,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疫情防控方案,经发包人签证认可后,由发包人承担。

三、关于人工费、材料费调整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的人工和上涨幅度超过5%的材料价格,有合同约定的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调整,合同未约定或约定不予调整的,发承包双方应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及市场因素,按情势变更原则,签订补充协议,合理确定人工、材料设备价格风险承担及调整办法。
市造价站《东莞建设工程造价信息》主材价格增加发布频次,由一个月一次改为一个月两次。

四、其他
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留守施工场地的疫情防控人员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施工承包人应收集留存疫情防控人员的名单和有关费用凭证,作为计量依据。

五、本指导意见不适用于应急抢建工程。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3月6日
 
本文作为东莞市疫情防疫计价政策文件依据,由造价学社网站摘自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http://zjj.dg.gov.cn/zjj/tzgg/ ... shtml 收起阅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