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建法〔2020〕2号 关于印发 《北京市施工现场人员实名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建法〔2020〕2号文,京建法[2020]2号文,京建法【2020】2号文,京建法2020 2号文件,北京市施工现场人员实名制管理办法
发文部门: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文号:京建法〔2020〕2号
发布日期:2020-01-19
施行日期:2020-02-01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 《北京市施工现场人员实名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建法〔2020〕2号
各区住房城乡(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建发局,各区人力社保局,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本市建筑市场用工秩序,加强施工现场人员管理,维护施工现场人员和企业的合法权益,培育建筑产业工人队伍,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推动建筑业健康发展,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和市人力社保局制定了《北京市施工现场人员实名制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1月19日
北京市施工现场人员实名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建筑市场用工秩序,加强施工现场人员管理,维护施工现场人员和企业的合法权益,培育建筑产业工人队伍,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推动建筑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和《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建市〔2019〕18号)等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实名制管理是指通过完善和加强用工管理,以实名制管理信息系统为载体,采集施工现场人员的基本信息、从业记录、信用记录等信息,对施工现场人员进行组织化、信息化管理的制度。
本办法所称施工现场人员是指建筑工人和施工管理人员。施工管理人员包括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劳务负责人(即劳动力管理员)、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等项目现场配备的管理人员。
建筑用工企业是指直接使用自有建筑工人的承包企业和建筑劳务企业。
总承包企业是指工程总承包、施工总承包企业和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应取得施工许可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制定本市施工现场人员实名制管理规定;负责组织实施本市施工现场人员管理服务信息平台(以下简称:市实名制管理系统)的开发和管理;依据各自职责对各区实施实名制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督促指导在京各建筑企业的实名制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各区住房城乡(市)建设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据各自职责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实名制管理工作实施指导和监管,对本行政区域内建筑企业和施工现场人员实名制管理情况开展日常监督检查。
第六条 建设单位负责协调、督促总承包企业、监理企业落实工程项目实名制管理的各项规定和措施,在招标文件和工程施工合同中明确将实施实名制管理所产生的费用可列入安全文明施工费和管理费,检查督促施工企业、监理企业按规定实施实名制管理。
第七条 各施工企业负责本企业和所承建项目的实名制管理的具体实施,接受市、区住房城乡(市)建设主管部门、人力社保部门的监督检查。
总承包企业对所承接工程项目的实名制管理负总责。负责配置实名制管理相关硬件设施;负责施工现场人员实名制信息的登记、核实与更新,并将施工现场人员相关信息及时上传至市实名制管理系统登记,对上传信息的真实准确性负责。
建筑用工企业应落实实名制管理责任,负责对本企业的施工现场人员信息进行采集、核实,对所采集信息的真实准确性负责。
第三章 实名制信息的采集
第八条 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信息包含人员基本信息、从业信息、信用信息,各类信息通过施工项目,由建筑用工企业采集,总承包企业上报到市实名制管理系统中并形成建筑工人信用档案,信息有变更的,应及时在系统中更新。
第九条 人员基本信息包括:身份证信息、联系电话、工种、文化程度、个人生物识别信息、岗位技能证书和基本安全培训等信息。
第十条 人员从业信息包括:个人受聘企业记录、个人参与建设的工程项目记录、考勤、工资支付等信息。
第十一条 人员信用信息包括:个人良好行为记录、个人不良行为记录。
个人良好行为记录包括:个人所参建的项目获得省市级以上奖励的信息、个人获得省市级以上及用工单位奖励的信息。个人所参建项目获奖励信息由市实名制管理系统通过系统获取相关信息;个人获得省市级以上及用工单位奖励的信息,由建筑用工企业在市实名制管理系统中上报,并上传相关材料。
个人不良行为记录包括:个人采用极端形式胁迫用工企业,或符合《北京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不良信用信息管理办法》(京人社监发〔2018〕205号)规定相关情形的信息。涉及个人不良行为记录的信息,经公安、人力社保等部门认定事实清楚的,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汇总后移送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记入相关人员信用档案。
第四章 实名制管理要求
第十二条 全面实行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制度,建筑用工企业应依法与招用建筑工人签订劳动合同,总承包企业在建筑工人进场施工前,应对其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和普法维权培训,并在市实名制管理系统上登记,方可允许其进入施工现场从事与建筑作业相关的活动。
第十三条 总承包企业应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在施工现场配备相应的考勤设备,采用人脸等生物识别技术进行电子打卡,不具备封闭条件的项目,可使用移动式考勤机,或采用设置电子围栏等方式实施。
项目考勤信息通过市实名制管理系统实时上报,各建筑用工企业对本企业考勤信息的真实性负责,总承包企业对项目考勤工作负总责。
第十四条 在项目开工前,总承包企业负责在市实名制管理系统中建立该项目实名制管理主账户,主账户建立后,本项目建设单位和分包企业按照项目合同建立相应子账户,总承包企业负责主账户维护,建设单位和分包企业负责各自子账户的维护。
实施监理的工程项目,监理企业应在总承包企业建立项目实名制管理主账户后,建立监理企业的子账户,负责自身子账户的维护。
第十五条 建筑工人应配合有关部门和所在建筑用工企业的实名制管理,进场作业前须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接受基本安全培训。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照各自职责对全市实名制管理情况进行抽查,对于发现的问题应责令相关单位限期整改,同时指导、督促各区住房城乡(市)建设主管部门、人力社保部门开展工作。
第十七条 各区住房城乡(市)建设主管部门、人力社保部门应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要求,依据各自职责加强对辖区内各施工项目实名制管理工作的日常检查,发现问题应责令相关单位限期整改。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不落实实名制管理要求,未在招标文件和工程合同中明确约定实施实名制管理相关事项的,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责令其改正,拒不整改的,可向社会公示,同时上报全国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
第十九条 施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责令其改正,并记入市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监管系统,拒不整改的,可向社会公示,同时上报全国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
(一)允许未在市实名制管理系统中登记的施工现场人员进入施工现场的;
(二)允许未经过安全教育培训和普法维权培训的建筑工人进入施工现场的;
(三) 在市实名制管理系统中上传施工现场人员信息不实的,或不及时在系统中更新建筑工人信息的;
(四)未按规定将施工现场人员相关信息上传至市实名制管理系统登记的;
(五)未按规定对本企业的施工现场人员信息进行采集的;
(六)未按规定在市实名制管理系统中建立项目实名制管理主账户和子账户的。
第二十条 工程监理企业未按规定将本企业施工现场人员信息进行上传至市实名制管理系统登记的,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责令其改正,并记入市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动态监管系统,拒不整改的,可向社会公示,同时上报全国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
第二十一条 落实实名制管理到位且连续两年未发生劳务费和工资拖欠的施工企业可免交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保函)。
第二十二条 住房城乡建设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相关单位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和本市信息安全的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实名制管理信息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必要的技术措施,确保信息的安全。
第二十三条 住房城乡建设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相关单位的有关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和本市信息安全的相关法律法规,不得以不正当手段归集实名制管理信息,不得虚构、篡改或者违规删除实名制管理信息,不得违规披露或者泄露实名制管理信息;非履职需要,不得查询实名制管理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0年2月1日起实施。
————————
相关阅读:
《关于印发<北京市施工现场人员实名制管理办法>的通知》解读
本文为北京市施工现场人员实名制管理办法,由造价学社摘自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http://zjw.beijing.gov.cn/bjjs ... shtml 收起阅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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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京建法〔2020〕2号
发布日期:2020-01-19
施行日期:2020-02-01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 《北京市施工现场人员实名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建法〔2020〕2号
各区住房城乡(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建发局,各区人力社保局,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本市建筑市场用工秩序,加强施工现场人员管理,维护施工现场人员和企业的合法权益,培育建筑产业工人队伍,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推动建筑业健康发展,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和市人力社保局制定了《北京市施工现场人员实名制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1月19日
北京市施工现场人员实名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建筑市场用工秩序,加强施工现场人员管理,维护施工现场人员和企业的合法权益,培育建筑产业工人队伍,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推动建筑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和《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建市〔2019〕18号)等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实名制管理是指通过完善和加强用工管理,以实名制管理信息系统为载体,采集施工现场人员的基本信息、从业记录、信用记录等信息,对施工现场人员进行组织化、信息化管理的制度。
本办法所称施工现场人员是指建筑工人和施工管理人员。施工管理人员包括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劳务负责人(即劳动力管理员)、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等项目现场配备的管理人员。
建筑用工企业是指直接使用自有建筑工人的承包企业和建筑劳务企业。
总承包企业是指工程总承包、施工总承包企业和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应取得施工许可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制定本市施工现场人员实名制管理规定;负责组织实施本市施工现场人员管理服务信息平台(以下简称:市实名制管理系统)的开发和管理;依据各自职责对各区实施实名制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督促指导在京各建筑企业的实名制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各区住房城乡(市)建设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据各自职责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实名制管理工作实施指导和监管,对本行政区域内建筑企业和施工现场人员实名制管理情况开展日常监督检查。
第六条 建设单位负责协调、督促总承包企业、监理企业落实工程项目实名制管理的各项规定和措施,在招标文件和工程施工合同中明确将实施实名制管理所产生的费用可列入安全文明施工费和管理费,检查督促施工企业、监理企业按规定实施实名制管理。
第七条 各施工企业负责本企业和所承建项目的实名制管理的具体实施,接受市、区住房城乡(市)建设主管部门、人力社保部门的监督检查。
总承包企业对所承接工程项目的实名制管理负总责。负责配置实名制管理相关硬件设施;负责施工现场人员实名制信息的登记、核实与更新,并将施工现场人员相关信息及时上传至市实名制管理系统登记,对上传信息的真实准确性负责。
建筑用工企业应落实实名制管理责任,负责对本企业的施工现场人员信息进行采集、核实,对所采集信息的真实准确性负责。
第三章 实名制信息的采集
第八条 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信息包含人员基本信息、从业信息、信用信息,各类信息通过施工项目,由建筑用工企业采集,总承包企业上报到市实名制管理系统中并形成建筑工人信用档案,信息有变更的,应及时在系统中更新。
第九条 人员基本信息包括:身份证信息、联系电话、工种、文化程度、个人生物识别信息、岗位技能证书和基本安全培训等信息。
第十条 人员从业信息包括:个人受聘企业记录、个人参与建设的工程项目记录、考勤、工资支付等信息。
第十一条 人员信用信息包括:个人良好行为记录、个人不良行为记录。
个人良好行为记录包括:个人所参建的项目获得省市级以上奖励的信息、个人获得省市级以上及用工单位奖励的信息。个人所参建项目获奖励信息由市实名制管理系统通过系统获取相关信息;个人获得省市级以上及用工单位奖励的信息,由建筑用工企业在市实名制管理系统中上报,并上传相关材料。
个人不良行为记录包括:个人采用极端形式胁迫用工企业,或符合《北京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不良信用信息管理办法》(京人社监发〔2018〕205号)规定相关情形的信息。涉及个人不良行为记录的信息,经公安、人力社保等部门认定事实清楚的,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汇总后移送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记入相关人员信用档案。
第四章 实名制管理要求
第十二条 全面实行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制度,建筑用工企业应依法与招用建筑工人签订劳动合同,总承包企业在建筑工人进场施工前,应对其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和普法维权培训,并在市实名制管理系统上登记,方可允许其进入施工现场从事与建筑作业相关的活动。
第十三条 总承包企业应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在施工现场配备相应的考勤设备,采用人脸等生物识别技术进行电子打卡,不具备封闭条件的项目,可使用移动式考勤机,或采用设置电子围栏等方式实施。
项目考勤信息通过市实名制管理系统实时上报,各建筑用工企业对本企业考勤信息的真实性负责,总承包企业对项目考勤工作负总责。
第十四条 在项目开工前,总承包企业负责在市实名制管理系统中建立该项目实名制管理主账户,主账户建立后,本项目建设单位和分包企业按照项目合同建立相应子账户,总承包企业负责主账户维护,建设单位和分包企业负责各自子账户的维护。
实施监理的工程项目,监理企业应在总承包企业建立项目实名制管理主账户后,建立监理企业的子账户,负责自身子账户的维护。
第十五条 建筑工人应配合有关部门和所在建筑用工企业的实名制管理,进场作业前须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接受基本安全培训。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照各自职责对全市实名制管理情况进行抽查,对于发现的问题应责令相关单位限期整改,同时指导、督促各区住房城乡(市)建设主管部门、人力社保部门开展工作。
第十七条 各区住房城乡(市)建设主管部门、人力社保部门应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要求,依据各自职责加强对辖区内各施工项目实名制管理工作的日常检查,发现问题应责令相关单位限期整改。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不落实实名制管理要求,未在招标文件和工程合同中明确约定实施实名制管理相关事项的,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责令其改正,拒不整改的,可向社会公示,同时上报全国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
第十九条 施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责令其改正,并记入市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监管系统,拒不整改的,可向社会公示,同时上报全国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
(一)允许未在市实名制管理系统中登记的施工现场人员进入施工现场的;
(二)允许未经过安全教育培训和普法维权培训的建筑工人进入施工现场的;
(三) 在市实名制管理系统中上传施工现场人员信息不实的,或不及时在系统中更新建筑工人信息的;
(四)未按规定将施工现场人员相关信息上传至市实名制管理系统登记的;
(五)未按规定对本企业的施工现场人员信息进行采集的;
(六)未按规定在市实名制管理系统中建立项目实名制管理主账户和子账户的。
第二十条 工程监理企业未按规定将本企业施工现场人员信息进行上传至市实名制管理系统登记的,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责令其改正,并记入市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动态监管系统,拒不整改的,可向社会公示,同时上报全国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
第二十一条 落实实名制管理到位且连续两年未发生劳务费和工资拖欠的施工企业可免交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保函)。
第二十二条 住房城乡建设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相关单位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和本市信息安全的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实名制管理信息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必要的技术措施,确保信息的安全。
第二十三条 住房城乡建设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相关单位的有关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和本市信息安全的相关法律法规,不得以不正当手段归集实名制管理信息,不得虚构、篡改或者违规删除实名制管理信息,不得违规披露或者泄露实名制管理信息;非履职需要,不得查询实名制管理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0年2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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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建筑函〔2020〕10号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古建筑修缮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有关事项的意见
发文部门: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文号:闽建筑函〔2020〕10号
发布日期:2020-02-18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古建筑修缮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有关事项的意见
闽建筑函〔2020〕10号
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你局《关于规范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保护范围内建筑物(构筑物)修缮及历史建筑修缮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有关事项的请示》(泉建综[2019]203号)悉。经研究,有关意见如下:
一、鉴于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保护范围内建筑物(构筑物)修缮及历史建筑修缮工程(下称“古建筑修缮工程”)的特殊性,为更好保护古建筑,确保古建筑工程质量,依法必须招标的古建筑修缮工程可以视为技术复杂工程,按规定采用综合评估法并设置相应类似业绩。古建筑修缮工程属于文物保护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还要按照文物保护部门的有关规定实施。
二、对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古建筑修缮工程,鼓励建设单位自行择优确定具有资质和经验的设计企业、施工企业,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要求建设单位采用招标方式发包。自愿选择招标方式发包的,建设单位可以自行选择公开或邀请招标方式。
三、古建筑修缮工程的招标人可以根据项目特点,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供与招标项目相适应的特色建筑构件、特殊节点的仿制样板以及仿古古建筑装饰工艺的实物作品作为评标内容。要求提供实物的,招标人应当给予除中标人以外的其他中标候选人一定的经济补偿并在招标文件中约定。
四、为保障古建筑修缮工程资料管理,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及合同条款中,要求中标人在修缮前对建筑整体和重要部位做好完整的文字、影像记录,以及收集已更换的旧构件等实物,并明确相应违约责任。
五、设区市古建筑修缮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区古建筑地域特点,组织摸底公布适合本地区古建筑修缮的设计企业、施工企业,便于市场主体根据需要依法自主选择。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2月18日
来源:http://zjt.fujian.gov.cn/xxgk/ ... 5.htm 收起阅读 »
文号:闽建筑函〔2020〕10号
发布日期:2020-02-18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古建筑修缮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有关事项的意见
闽建筑函〔2020〕10号
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你局《关于规范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保护范围内建筑物(构筑物)修缮及历史建筑修缮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有关事项的请示》(泉建综[2019]203号)悉。经研究,有关意见如下:
一、鉴于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保护范围内建筑物(构筑物)修缮及历史建筑修缮工程(下称“古建筑修缮工程”)的特殊性,为更好保护古建筑,确保古建筑工程质量,依法必须招标的古建筑修缮工程可以视为技术复杂工程,按规定采用综合评估法并设置相应类似业绩。古建筑修缮工程属于文物保护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还要按照文物保护部门的有关规定实施。
二、对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古建筑修缮工程,鼓励建设单位自行择优确定具有资质和经验的设计企业、施工企业,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要求建设单位采用招标方式发包。自愿选择招标方式发包的,建设单位可以自行选择公开或邀请招标方式。
三、古建筑修缮工程的招标人可以根据项目特点,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供与招标项目相适应的特色建筑构件、特殊节点的仿制样板以及仿古古建筑装饰工艺的实物作品作为评标内容。要求提供实物的,招标人应当给予除中标人以外的其他中标候选人一定的经济补偿并在招标文件中约定。
四、为保障古建筑修缮工程资料管理,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及合同条款中,要求中标人在修缮前对建筑整体和重要部位做好完整的文字、影像记录,以及收集已更换的旧构件等实物,并明确相应违约责任。
五、设区市古建筑修缮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区古建筑地域特点,组织摸底公布适合本地区古建筑修缮的设计企业、施工企业,便于市场主体根据需要依法自主选择。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2月18日
来源:http://zjt.fujian.gov.cn/xxgk/ ... 5.htm 收起阅读 »
闽建筑〔2018〕41号 福建省住建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主要材料和设备价格风险控制的指导意见
闽建筑〔2018〕41号文,闽建筑【2018】41号文,闽建筑[2018]41号文,闽建筑2018 41号文件
发文部门: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文号:闽建筑〔2018〕41号
发布日期:2018-12-27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主要材料和设备价格风险控制的指导意见
闽建筑〔2018〕41号
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各有关单位: 为确保工程质量安全,维护工程建设各方合法权益,规范计价活动,防范工程价款结算纠纷,根据《福建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64号)和《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6号)、《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关于全面深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主要建筑材料质量管理的通知》(闽建办建〔2017〕55号),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建设工程发承包双方应进一步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建设单位在工程建设全过程中应考虑主要材料和设备价格波动对工程质量、安全、工期和造价的影响,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应充分考虑市场价格波动风险因素,合理报价。
二、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在招标文件、工程总承包合同、施工合同中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约定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范围,不得约定风险承包幅度为零。
三、按照风险共担、合理分摊原则,主要材料和设备单价的风险承包幅度控制在±5%以内。
四、建设工程发承包,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应当编制主要材料和设备清单(格式见附表一),作为招标文件、工程总承包合同、施工合同的组成部分,代理机构未编制清单的按有关规定予以信用扣分。主要材料和设备清单中列出的品种,原则上按照该材料金额占材料费(含设备)的比例数从大到小排序,累计比例不少于70%。
投标人应根据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提供的主要材料和设备清单,填写“投标单价”栏(格式见附表二),并确保投标单价与其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相应单价一致。如不一致,合同履行期间按照不利于承包人的原则调整合同价款。
五、主要材料和设备的基准单价原则上应当按照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综合价格进行编制;未发布综合价格的,其基准单价应结合工程项目实际经询价后确定。
六、合同履行期间,需要调整主要材料和设备价格的,其单价和数量由承发包双方及时共同确认,作为调整合同价格和办理竣工结算的依据。
七、尚未办理竣工结算的,合同中对主要材料和设备价格进行调整的品种、风险承包幅度和调整办法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承发包双方可按照以上原则协商后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八、各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工程造价纠纷调解机制,对发承包双方提出的价格纠纷,应按照“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及时予以调解,促进工程建设顺利实施。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12月27日
附件:闽建筑〔2018〕41号附件.doc
文件备份下载地址:闽建筑〔2018〕41号附件.doc
本文为福建省材料价格调差计价依据文件,由造价学社摘自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http://zjt.fujian.gov.cn/xxgk/ ... 4.htm 收起阅读 »
发文部门: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文号:闽建筑〔2018〕41号
发布日期:2018-12-27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主要材料和设备价格风险控制的指导意见
闽建筑〔2018〕41号
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各有关单位: 为确保工程质量安全,维护工程建设各方合法权益,规范计价活动,防范工程价款结算纠纷,根据《福建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64号)和《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6号)、《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关于全面深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主要建筑材料质量管理的通知》(闽建办建〔2017〕55号),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建设工程发承包双方应进一步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建设单位在工程建设全过程中应考虑主要材料和设备价格波动对工程质量、安全、工期和造价的影响,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应充分考虑市场价格波动风险因素,合理报价。
二、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在招标文件、工程总承包合同、施工合同中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约定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范围,不得约定风险承包幅度为零。
三、按照风险共担、合理分摊原则,主要材料和设备单价的风险承包幅度控制在±5%以内。
四、建设工程发承包,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应当编制主要材料和设备清单(格式见附表一),作为招标文件、工程总承包合同、施工合同的组成部分,代理机构未编制清单的按有关规定予以信用扣分。主要材料和设备清单中列出的品种,原则上按照该材料金额占材料费(含设备)的比例数从大到小排序,累计比例不少于70%。
投标人应根据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提供的主要材料和设备清单,填写“投标单价”栏(格式见附表二),并确保投标单价与其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相应单价一致。如不一致,合同履行期间按照不利于承包人的原则调整合同价款。
五、主要材料和设备的基准单价原则上应当按照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综合价格进行编制;未发布综合价格的,其基准单价应结合工程项目实际经询价后确定。
六、合同履行期间,需要调整主要材料和设备价格的,其单价和数量由承发包双方及时共同确认,作为调整合同价格和办理竣工结算的依据。
七、尚未办理竣工结算的,合同中对主要材料和设备价格进行调整的品种、风险承包幅度和调整办法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承发包双方可按照以上原则协商后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八、各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工程造价纠纷调解机制,对发承包双方提出的价格纠纷,应按照“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及时予以调解,促进工程建设顺利实施。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12月27日
附件:闽建筑〔2018〕41号附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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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有效应对疫情有序推进建筑业复工复产的实施意见
发文部门:莆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莆田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2020-02-21
莆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莆田市财政局关于有效应对疫情有序推进建筑业复工复产的实施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关于防控新冠肺炎疫情(以下简称疫情)的决策部署,有效应对疫情,支持企业渡过难关,全力推进建筑业科学有序复工复产,经市政府同意,特制定本实施意见,请认真组织实施。
一、强化资金保障工作
(一)调增疫情防控专项经费。对疫情一级响应期间坚持施工的财政投资类项目,达到疫情开工防护管控要求的,调增疫情防控专项经费。该费用包括疫情一级响应期间建设工程开复工采取的防控措施费用和现场人员补助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单列计算。防控措施费用统一列入安全文明施工费,该费用按实际发生金额确认计取但总额不超过该项目安全文明施工费的20%。现场人员补助费用,包括实际施工人员与管理人员的津贴和餐费补助等,该费用按每人每天60元计算。住建部门及时调整发布人工、材料、机械信息价,涉及差价按省住建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主要材料和设备价格风险控制的指导意见》(闽建筑〔2018〕41号)文件调整。同时,工程款实行快审快拨。
责任单位:市住建局、财政局,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二)加大资金补助。为鼓励混凝土生产企业复工复产,对疫情防控期间复工复产的混凝土生产企业按生产量(以省住建厅监管系统平台数据为准)进行补助,对前五家复工复产企业中日均生产量500m3以上的企业由市财政予以一次性补助,其中总产量第一名予以补贴5万元;第二名予以补贴3万元,第三至第五名各予以补贴1万元。同时,在2月底前实现科学有序复工的省、市重点项目,按照省重点项目20万元、市重点项目10万元的标准一次性补助建设单位,作为疫情防控和特岗招聘补贴。市属项目由市级承担补助经费,县(区)属项目由市、县(区)级各承担50%的补助经费。市级承担的补助经费从市本级项目前期经费中核拨。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住建局、重点办,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二、降低运营成本
(三)延长缴纳履约保证金期限。对于受本次疫情影响不能按时办理履约保证金缴纳的建筑业企业,由企业向建设单位申请,可延期缴纳履约保证金,最长不超过解除疫情一级响应后3个月。
责任单位:市住建局、财政局、发改委,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三、简化招投标方式
(四)实施电子化招投标。在疫情防控期间,大力推广应用电子投标保函,调整纸质保函的递交方式。投标人在开标前免交纸质保函原件,中标候选人可在中标候选公示期间提交投标保函原件给招标人,公示期间未提交的,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候选人资格。
责任单位:市住建局、行政服务中心、发改委,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五)免交投标保证金。疫情一级响应期间,鼓励招标人对小规模项目(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以下;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以下;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以下)不要求提供投标保证金。
责任单位:市住建局、行政服务中心、发改委,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六)取消勘察设计招标负责人、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到场。在疫情防控期间,取消投标人拟派出的勘察、设计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到开标现场验证登记、答辩的有关规定,招标人发布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时予以相应调整。已发布招标公告或招标文件的项目,招标公告或招标文件内容与上述规定不一致的,由招标人发出补充通知予以调整。
责任单位:市住建局、行政服务中心、发改委,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四、加快推进项目开复工
(七)简化手续服务项目推进。涉及应急医疗救助设施、隔离设施、公共卫生体系等领域的重点投资项目,以及扩大产能及转产生产疫情防控重点物资企业,项目审批一路绿灯、先上后补,经核查满足独立使用功能和使用条件的,可先行投用。尚未办理竣工备案的,可由建设单位向属地工程质量监督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承诺疫情结束后立即组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后,提供竣工验收报告予以竣工备案。同时,消防安全可由具有法定资质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对其进行消防安全评估,住建部门不再审批。
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发改委,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八)服务企业推进复产。各级住建部门要积极协调指导预拌混凝土搅拌站和混凝土预制构配件企业等做好疫情防控措施,尽快复产,保障省、市重点项目混凝土和预制构配件等供应。为促进混凝土搅拌站尽快复工,因疫情防控期间无法到岗履职,同时避免人员集中上班,根据《福建省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标准(2018年版)》有关规定,符合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和检测技术标准,在疫情防控期间可以生产。
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九)加强监管奖优罚劣。疫情防控期间,各级住建主管部门要分类别制定工程项目复工计划,明确时间表、责任单位,实行清单式管理。对防控措施有力得当、未发现确诊病例及时复工复产的在建项目相关企业(含预拌混凝土企业),给予通报表扬并在评先评优等方面给予优先考虑;对未及时复工复产的企业,实行差异化管理,作为重点监管对象。
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十)推进建设工程项目验收。建设单位在组织工程分部或竣工验收时,五方责任主体单位责任人因疫情防控无法到岗履职,可由委托人和相关责任单位共同出具委托书,由受委托人参加分部或竣工验收,分部或竣工验收报告由委托人和受委托人共同签字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十一)设计变更手续延后办理。疫情一级响应期间,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发生的设计变更事项,建设单位可先行组织实施,在解除疫情一级响应后两个月内补报设计变更备案审批,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应给予办理。
责任单位:市住建局、财政局,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五、做好员工保障工作
(十二)加大公租房支持力度。疫情一级响应期间,各县(区)政府(管委会)投资的存量未分配公租房(含廉租房)房源,可调剂用于辖区内建筑业企业复工临时周转用房,工业园区、开发区面向外来务工的定向配租未分配房源,可采取分类保障方式,由复工建筑业企业提出申请,优先用于保障符合调剂的复工建筑业外来务工人员。政府投资公租房用于服务企业复工住房保障的租金予以减半,用于临时周转和租金优惠时间截止至解除疫情一级响应后三个月。
责任单位:市住建局、财政局、审计局,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上述工作要求实施期限为本意见印发之日起至疫情解除之日止,文中已规定实施期限的按其执行。本意见所称“疫情防控期间”是指福建省启动疫情一级响应之日(2020 年1月25日)起,至疫情解除之日止。本意见由市住建局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解释。非财政投资项目可参照执行。
莆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莆田市财政局
2020年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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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阅读:
莆建管〔2020〕6号 莆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发布莆田市建设工程人工费动态指数的通知
各省市新冠疫情防疫期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政策文件汇编
本文莆田市疫情计价文件由造价学社摘自莆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http://zjj.putian.gov.cn/xxgk/ ... 9.htm 收起阅读 »
发布日期:2020-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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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关于防控新冠肺炎疫情(以下简称疫情)的决策部署,有效应对疫情,支持企业渡过难关,全力推进建筑业科学有序复工复产,经市政府同意,特制定本实施意见,请认真组织实施。
一、强化资金保障工作
(一)调增疫情防控专项经费。对疫情一级响应期间坚持施工的财政投资类项目,达到疫情开工防护管控要求的,调增疫情防控专项经费。该费用包括疫情一级响应期间建设工程开复工采取的防控措施费用和现场人员补助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单列计算。防控措施费用统一列入安全文明施工费,该费用按实际发生金额确认计取但总额不超过该项目安全文明施工费的20%。现场人员补助费用,包括实际施工人员与管理人员的津贴和餐费补助等,该费用按每人每天60元计算。住建部门及时调整发布人工、材料、机械信息价,涉及差价按省住建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主要材料和设备价格风险控制的指导意见》(闽建筑〔2018〕41号)文件调整。同时,工程款实行快审快拨。
责任单位:市住建局、财政局,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二)加大资金补助。为鼓励混凝土生产企业复工复产,对疫情防控期间复工复产的混凝土生产企业按生产量(以省住建厅监管系统平台数据为准)进行补助,对前五家复工复产企业中日均生产量500m3以上的企业由市财政予以一次性补助,其中总产量第一名予以补贴5万元;第二名予以补贴3万元,第三至第五名各予以补贴1万元。同时,在2月底前实现科学有序复工的省、市重点项目,按照省重点项目20万元、市重点项目10万元的标准一次性补助建设单位,作为疫情防控和特岗招聘补贴。市属项目由市级承担补助经费,县(区)属项目由市、县(区)级各承担50%的补助经费。市级承担的补助经费从市本级项目前期经费中核拨。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住建局、重点办,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二、降低运营成本
(三)延长缴纳履约保证金期限。对于受本次疫情影响不能按时办理履约保证金缴纳的建筑业企业,由企业向建设单位申请,可延期缴纳履约保证金,最长不超过解除疫情一级响应后3个月。
责任单位:市住建局、财政局、发改委,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三、简化招投标方式
(四)实施电子化招投标。在疫情防控期间,大力推广应用电子投标保函,调整纸质保函的递交方式。投标人在开标前免交纸质保函原件,中标候选人可在中标候选公示期间提交投标保函原件给招标人,公示期间未提交的,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候选人资格。
责任单位:市住建局、行政服务中心、发改委,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五)免交投标保证金。疫情一级响应期间,鼓励招标人对小规模项目(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以下;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以下;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以下)不要求提供投标保证金。
责任单位:市住建局、行政服务中心、发改委,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六)取消勘察设计招标负责人、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到场。在疫情防控期间,取消投标人拟派出的勘察、设计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到开标现场验证登记、答辩的有关规定,招标人发布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时予以相应调整。已发布招标公告或招标文件的项目,招标公告或招标文件内容与上述规定不一致的,由招标人发出补充通知予以调整。
责任单位:市住建局、行政服务中心、发改委,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四、加快推进项目开复工
(七)简化手续服务项目推进。涉及应急医疗救助设施、隔离设施、公共卫生体系等领域的重点投资项目,以及扩大产能及转产生产疫情防控重点物资企业,项目审批一路绿灯、先上后补,经核查满足独立使用功能和使用条件的,可先行投用。尚未办理竣工备案的,可由建设单位向属地工程质量监督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承诺疫情结束后立即组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后,提供竣工验收报告予以竣工备案。同时,消防安全可由具有法定资质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对其进行消防安全评估,住建部门不再审批。
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发改委,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八)服务企业推进复产。各级住建部门要积极协调指导预拌混凝土搅拌站和混凝土预制构配件企业等做好疫情防控措施,尽快复产,保障省、市重点项目混凝土和预制构配件等供应。为促进混凝土搅拌站尽快复工,因疫情防控期间无法到岗履职,同时避免人员集中上班,根据《福建省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标准(2018年版)》有关规定,符合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和检测技术标准,在疫情防控期间可以生产。
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九)加强监管奖优罚劣。疫情防控期间,各级住建主管部门要分类别制定工程项目复工计划,明确时间表、责任单位,实行清单式管理。对防控措施有力得当、未发现确诊病例及时复工复产的在建项目相关企业(含预拌混凝土企业),给予通报表扬并在评先评优等方面给予优先考虑;对未及时复工复产的企业,实行差异化管理,作为重点监管对象。
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十)推进建设工程项目验收。建设单位在组织工程分部或竣工验收时,五方责任主体单位责任人因疫情防控无法到岗履职,可由委托人和相关责任单位共同出具委托书,由受委托人参加分部或竣工验收,分部或竣工验收报告由委托人和受委托人共同签字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十一)设计变更手续延后办理。疫情一级响应期间,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发生的设计变更事项,建设单位可先行组织实施,在解除疫情一级响应后两个月内补报设计变更备案审批,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应给予办理。
责任单位:市住建局、财政局,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五、做好员工保障工作
(十二)加大公租房支持力度。疫情一级响应期间,各县(区)政府(管委会)投资的存量未分配公租房(含廉租房)房源,可调剂用于辖区内建筑业企业复工临时周转用房,工业园区、开发区面向外来务工的定向配租未分配房源,可采取分类保障方式,由复工建筑业企业提出申请,优先用于保障符合调剂的复工建筑业外来务工人员。政府投资公租房用于服务企业复工住房保障的租金予以减半,用于临时周转和租金优惠时间截止至解除疫情一级响应后三个月。
责任单位:市住建局、财政局、审计局,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上述工作要求实施期限为本意见印发之日起至疫情解除之日止,文中已规定实施期限的按其执行。本意见所称“疫情防控期间”是指福建省启动疫情一级响应之日(2020 年1月25日)起,至疫情解除之日止。本意见由市住建局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解释。非财政投资项目可参照执行。
莆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莆田市财政局
2020年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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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建管〔2020〕6号 莆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发布莆田市建设工程人工费动态指数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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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建管〔2020〕6号文,莆建管[2020]6号文,莆建管【2020】6号文,莆建管2020 6号文件
发文部门:莆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文号:莆建管〔2020〕6号
发布日期:2020-01-19
莆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发布莆田市建设工程人工费动态指数的通知
莆建管〔2020〕6号
各县(区)住建局、相关单位:
为及时准确反映建筑市场人工费变化情况,推进建设项目有序开复工,引导市场主体合理确定和调整工程造价,按照《福建省建设工程人工费动态管理办法》(闽建筑〔2017〕38号)、《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人工费动态调整有关事项的通知》(闽建筑〔2018〕28号)规定,加强监测建筑市场人工费变化情况,发布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以下简称“疫情”)期间莆田市建设工程人工费动态指数,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疫情期间,莆田市建设工程人工费动态指数调整为1.1446。
二、该人工费动态指数与《福建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2017版)》及现行各专业工程预算定额(消耗量定额)配套使用,同时适用于采用人工预算单价计价的工程。塔式起重机的人工费按照《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机人工费计价方式的通知》(闽建筑〔2018〕17号)规定以信息价计价,施工机械台班单价的人工费已包含在施工机械台班单价中,均不再按人工费指数调整。
三、本通知自2020年2月10日起执行。自2020年2月10日(含2月10日)起招标、签约的工程按该指数调整人工费。2020年2月10日以前签订合同的工程按合同约定执行,合同约定人工费可调整的,2月10日以后完成的工程量按该指数执行;2月10日以前已招标未签订合同的工程,按照招标文件合同条款约定执行。
四、我局将加强监测建筑市场人工费变化情况,根据市场变化情况,适时更新调整。
莆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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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部门:莆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文号:莆建管〔2020〕6号
发布日期:2020-01-19
莆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发布莆田市建设工程人工费动态指数的通知
莆建管〔2020〕6号
各县(区)住建局、相关单位:
为及时准确反映建筑市场人工费变化情况,推进建设项目有序开复工,引导市场主体合理确定和调整工程造价,按照《福建省建设工程人工费动态管理办法》(闽建筑〔2017〕38号)、《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人工费动态调整有关事项的通知》(闽建筑〔2018〕28号)规定,加强监测建筑市场人工费变化情况,发布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以下简称“疫情”)期间莆田市建设工程人工费动态指数,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疫情期间,莆田市建设工程人工费动态指数调整为1.1446。
二、该人工费动态指数与《福建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2017版)》及现行各专业工程预算定额(消耗量定额)配套使用,同时适用于采用人工预算单价计价的工程。塔式起重机的人工费按照《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机人工费计价方式的通知》(闽建筑〔2018〕17号)规定以信息价计价,施工机械台班单价的人工费已包含在施工机械台班单价中,均不再按人工费指数调整。
三、本通知自2020年2月10日起执行。自2020年2月10日(含2月10日)起招标、签约的工程按该指数调整人工费。2020年2月10日以前签订合同的工程按合同约定执行,合同约定人工费可调整的,2月10日以后完成的工程量按该指数执行;2月10日以前已招标未签订合同的工程,按照招标文件合同条款约定执行。
四、我局将加强监测建筑市场人工费变化情况,根据市场变化情况,适时更新调整。
莆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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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建价〔2020〕7号 关于《福建省建设工程定额相关材料 综合价格(2019年)》勘误的通知
闽建价〔2020〕7号文,闽建价【2020】7号文,闽建价[2020]7号文,闽建价2020 7号文件
发文部门:福建省建设工程造价总站
文号:闽建价〔2020〕7号
发布日期:2020-03-17
关于《福建省建设工程定额相关材料 综合价格(2019年)》勘误的通知
闽建价〔2020〕7号
各设区市造价站、平潭综合实验区造价站:
鉴于《福建省建设工程定额相关材料综合价格(2019年)》(闽建价[2019]31号)中的部分材料综合价格有误,现予以勘误。
附件:《福建省建设工程定额相关材料综合价格(2019年)》勘误
福建省建设工程造价总站
2020年3 月17日
附件:《福建省建设工程定额相关材料综合价格(2019年)》勘误
本文由造价学社摘自福建省建设工程造价总站http://www.fjgczj.com/Web/Info/InfoDeatil?id=6518 收起阅读 »
发文部门:福建省建设工程造价总站
文号:闽建价〔2020〕7号
发布日期:2020-03-17
关于《福建省建设工程定额相关材料 综合价格(2019年)》勘误的通知
闽建价〔2020〕7号
各设区市造价站、平潭综合实验区造价站:
鉴于《福建省建设工程定额相关材料综合价格(2019年)》(闽建价[2019]31号)中的部分材料综合价格有误,现予以勘误。
附件:《福建省建设工程定额相关材料综合价格(2019年)》勘误
福建省建设工程造价总站
2020年3 月17日
附件:《福建省建设工程定额相关材料综合价格(2019年)》勘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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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标定函〔2020〕29号 关于广东省建设工程定额动态管理系统定额咨询问题的解答(第4期)
粤标定函〔2020〕29号文,粤标定函【2020】29号文,粤标定函[2020]29号文,粤标定函2020 29号文件
发文部门: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文号:粤标定函〔2020〕29号
发布日期:2020-03-04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关于广东省建设工程定额动态管理系统定额咨询问题的解答(第4期)
粤标定函〔2020〕29号
各有关单位:
现对广东省建设工程定额动态管理系统收集的定额咨询问题做出如下解答,已经合同双方确认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不作调整。本解答除另注明外,均适用于《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2018)》的定额计价方式。
1、《广东省施工机具台班费用编制规则(2018)》人工单价是230元/工日,是否需要按照各市人工费调整系数对机械人工单价进行调整?
答:施工机具台班单价中的人工费可按照各地行政管理部门颁布的人工费价格指数进行调整。
2、若大型机械只能在夜间施工,现场不能放置,且每天需进退场,那么大型机械进退场费应如何计取?
答:本综合定额是完成单位工程量所需的人工、材料、机具等消耗量及管理费费用标准,该消耗量及费用标准是按正常的施工条件为基础综合确定的,大型机械进退场费已包含在管理费中,不另行计算;若项目为非正常施工条件下进行,可先按定额章节说明相关规定执行,定额没有规定的,则由双方协商解决。
3、材料中,是否已包含材料自检费、见证取样检测费用及第三方监测检测费用?
答:材料自检费和压实度自检费用已包含在定额管理费用,不另行计算。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需要委托第三方监测检测的费用,包括材料见证取样检测、压实度第三方检测、地基压实度和弯沉值检测、现场路面抽芯检验等,由建设单位在项目的工程建设其他费中列支。
4、D.1.1土石方工程说明第二条第6点“本章土石方运输子目适用于50km以内的运输,运距超过50km的按相关管理部门的规定计算,运输之外的收纳费用等其他费用未包含在定额中。”即土石方运输子目是否包含余泥渣土排放费?
答:不包含。
5、D.1.1土石方工程中机械土方,大型支撑基坑土方子目是否适用于逆作法工作井的挖土?
答:大型支撑基坑土方开挖定额子目适用于地下连续墙、混凝土板桩、钢板桩等做围护跨度大于7m的深基坑开挖;该子目不适用于给排水工程中的顶管工作井(逆作法)的挖土;盾构隧道的逆作法工作井挖土可参照使用该子目。
6、道路路基填土工程,已套用D1-1-136压路机碾压土(石)方填土方,是否需要再套用D2-1-1路床碾压检验,两个定额子目工作内容是否属于重复?
答:路基填土与路床碾压检验属于不同施工顺序,不存在重复。
7、D.1.2章说明“九、块石如需冲洗时(利用旧料),每m3块石人工费乘以系数1.20,用水增加0.5m3.”该处每m3块石用水增加0.5m3,每m'块石仅指块石的消耗量吗?
答:是的。
8、D.1.2章说明第十一条“水平定向钻牵引管钻孔子目适用于单段钻孔牵引长度200m内。”若单段钻孔牵引长度超过200m,应如何取费?
答:单段钻孔牵引长度超过200m,可根据施工方案双方协商确定。
9、挡土墙的砂石反滤层,可套用哪个定额子目?
答:属于定额子目缺项,可结合工程实际自行考虑。
10、电缆沟支架混凝土构件D1-2-48制作与D1-2-49安装为预制电缆沟支架制安定额,当设计要求采用成品复合材料电缆沟支架时应如何计价?
答:当设计要求采用成品复合材料电缆沟支架时,可借用《广东省通用安装工程综合定额(2018)》相应子目。
11、D1-3-1软基处理工程真空预压期3个月的定额子目,其中塑料排水管、真空泵是按每1000m2 处理面积测定的管材净用量、真空泵台数及机械台班数量,当设计不同时是否可调整相应消耗量?
答:该定额子目含量综合测算取定,当设计不同时,相应消耗量不做调整。
12、水泥搅拌桩,D1-3-46 湿法喷浆单头,若实际施工工艺为双向搅拌,是否可进行调整?
答:该定额子目不适用双向搅拌桩。
13、挡土板定额是否包含圆木支撑,双面挡土板定额工程量是按单面沟槽计算还是双面沟槽计算。
答:已包含圆木支撑,挡土板按槽、坑壁垂直支撑面以“m2”.计算,若沟槽为双面挡土板则按双面垂直支撑面计算。
14、预应力锚索子目中是否考虑了入岩增加费?
答:已综合考虑各类土层,不再计算入岩增加费。
15. 钢板桩定额子目,在计价时是否放在分部分项工程费中?
答:钢板桩费用列入分部分项工程费中。
16、D.1.5围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则中第五条有关于围堰尺寸的取定范围,超过该范围的围堰应如何套用定额?
答:属于定额缺项子目,可结合工程实际自行考虑。
17、D.1.7材料二次运输中有混凝土管、铸铁管、塑料管的二次转运子目,则钢管的二次运输应如何计取?
答:钢管二次运输可套用铸铁管二次转运子目。
18、D.1.9施工围栏章说明第二条“施工围栏按设计文件或施工组织设计方案进行计算”,则D1-9-4移动式钢护栏的工程量应如何计算?
答:移动式钢护栏、塑料注水围挡按围蔽长度以“m·天”计算,如分段施工的,按各分段施工的围蔽长度乘以相应的围蔽时间。
19、箭头、图形按外框尺寸面积以“m2”计算;文字、字符(含自行车标记)按单体的外围矩形面积以“m2” 计算,如何理解外框尺寸面积及外围矩形面积?
答:以上图形虚线所围面积为外围矩形面积;实线所围面积为外框尺寸面积(实际施划面积)。
20、新旧道路之间的植筋套用哪个定额?
答:套用第三册《桥涵工程》相应植筋子目。
21、Y型板墩,计算混凝土及模板时,定额子目只有柱式墩台身子目,计价时应如何套用?
答:可套用柱式墩子目。
22、市政项目中的悬挑式钢筋混凝土挡土墙可套哪个定额子目?
答:可套用第三册《桥涵工程》挡墙子目。
23、 D.3.6 钢筋工程章说明第六条“本章项目中钢绞线按φ15.24mm.束长在40m以内考虑,如规格不同或束长超过40m时,应另行计算。”即超过40m部分应如何计算费用?
答:属于定额子目缺项,可结合工程实际自行考虑。
24、《给水工程》册说明第八条“管道安装工程量不足50m时,除土石方工程外,其余的项目人工费、机械费乘以1.30”, 该说明只针对《给水工程》册的定额子目,还是指整个市政专
业?
答:该说明只对应《给水工程》册的管道安装,包括管道安装、管件安装、管道附属构筑物等。
25、管径DN100、DN70 的UVPC排水管,应套用市政《给水工程》相应子目,还是《广东省通用安装工程综合定额(2018)》第十册《给排水、采暖、燃气工程》相应子目?
答:按定额规定的适用范围套用相应专业定额子目。
26、《给水工程》册中的消防栓安装应套用哪个定额子目?
答:消防栓安装执行《广东省通用安装工程综合定额(2018)》.相应子目。
27、管沟有横撑支护,管道基础及管道安装是否有相应的难度系数计算,管道基础及管道埋设深浅是否综合考虑?
答:定额已综合考虑,不做调整。
28、第五册《排水工程》,当管道接口采用橡胶圈接口,管道外部接口处按照图集还有砂浆抹口处理,该处是否需要单独套取水泥砂浆接口的定额子目?
答:不需要,已含在相应定额内。
29、定型井定额中,C15垫层及C25盖板消耗量与06MS201图集所给用量不同,预算时能否按图集调整?
答:定型井定额是依据06MS201图集编制的,若采用此图集施工,不能调整定额用量。
30、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第二条“分部分项工程总费用在300万元以内(含300万元)的项目按基本费率乘以1.20”,这里的分部分项工程总费用是指市政部分的所有单位工程的分部分项总费用,还是包含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安装工程、市政工程等所有单位工程的分部分项总费用?
答:分部分项工程总费用是指所有单位工程的市政工程分
部分项总费用。
31、市政工程的项目,借用安装定额子目,其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费率应按市政工程的费率计算,还是按安装工程的费率计算?
答:市政工程中个别子目借用其他专业定额子目的,不论金额大小,按照执行主专业定额规则的原则,均执行市政工程的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
32、软基处理工程、雨水渠工程中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应执行哪个专业工程的基本费率?
答:按单位工程所属专业计算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
33、市政工程的土石方工程定额子目单价中,人工费、机具费占的比例大,其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若按道路、管网工程的人工费、机具费之和的16. 5%计算,则该费用占分部分项工程费超过10%;若土石方工程量大,计取的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的金额也大,则土石方工程该项费率是否可按单独场地平整工程费率4.35%计算?
答:定额规定的计算方式和费率是综合考虑的,不能因金额大小改变计算规则;只有单独承包土石方工程的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是按单独场地平整工程费率4.35%计算。
34、营改增后,由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简易征税方式,计算
综合单价时材料价格是否应含税,计价模式是否采用营业税模
式计算?
答:参照《关于明确执行〈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调整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有关事项的通知》(粤建造函[2016]234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35、电力管廊工程计价是套用《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2018)》还是套用《广东省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综合定额》?
答:电力管廊工程套用《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2018)》。
36、30m预应力箱梁自重荷载为127t,套用定额子目D3-2-23陆上安装板梁、T型梁、I型梁、槽型梁、箱梁起重机L≤30m中汽车式起重机70t每10m3 混凝土消耗0.23个台班能否替换为汽车式起重机125t,每10m3混凝土消耗0.23个台班?
答:定额的施工机具型号规格和台班消耗量是综合测定的,除定额另有规定外,不做调整。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0年3月4日
附件下载:粤标定函〔2020〕29号 关于广东省建设工程定额动态管理系统定额咨询问题的解答(第4期).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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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阅读:
粤标定函〔2019〕9号 关于广东省建设工程定额动态管理系统定额咨询问题解答的函(第1期)
粤标定函〔2019〕69号 关于广东省建设工程定额动态管理系统定额咨询问题解答的函(第2期)
粤标定函〔2020〕6号 关于广东省建设工程定额动态管理系统定额咨询问题的解答(第3期)
粤标定函〔2020〕60号 关于广东省建设工程定额动态管理系统定额咨询问题的解答(第5期)
本文由造价学社摘自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http://www.gdcost.com/ViewMess ... 20842 收起阅读 »
发文部门: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文号:粤标定函〔2020〕29号
发布日期:2020-03-04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关于广东省建设工程定额动态管理系统定额咨询问题的解答(第4期)
粤标定函〔2020〕29号
各有关单位:
现对广东省建设工程定额动态管理系统收集的定额咨询问题做出如下解答,已经合同双方确认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不作调整。本解答除另注明外,均适用于《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2018)》的定额计价方式。
1、《广东省施工机具台班费用编制规则(2018)》人工单价是230元/工日,是否需要按照各市人工费调整系数对机械人工单价进行调整?
答:施工机具台班单价中的人工费可按照各地行政管理部门颁布的人工费价格指数进行调整。
2、若大型机械只能在夜间施工,现场不能放置,且每天需进退场,那么大型机械进退场费应如何计取?
答:本综合定额是完成单位工程量所需的人工、材料、机具等消耗量及管理费费用标准,该消耗量及费用标准是按正常的施工条件为基础综合确定的,大型机械进退场费已包含在管理费中,不另行计算;若项目为非正常施工条件下进行,可先按定额章节说明相关规定执行,定额没有规定的,则由双方协商解决。
3、材料中,是否已包含材料自检费、见证取样检测费用及第三方监测检测费用?
答:材料自检费和压实度自检费用已包含在定额管理费用,不另行计算。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需要委托第三方监测检测的费用,包括材料见证取样检测、压实度第三方检测、地基压实度和弯沉值检测、现场路面抽芯检验等,由建设单位在项目的工程建设其他费中列支。
4、D.1.1土石方工程说明第二条第6点“本章土石方运输子目适用于50km以内的运输,运距超过50km的按相关管理部门的规定计算,运输之外的收纳费用等其他费用未包含在定额中。”即土石方运输子目是否包含余泥渣土排放费?
答:不包含。
5、D.1.1土石方工程中机械土方,大型支撑基坑土方子目是否适用于逆作法工作井的挖土?
答:大型支撑基坑土方开挖定额子目适用于地下连续墙、混凝土板桩、钢板桩等做围护跨度大于7m的深基坑开挖;该子目不适用于给排水工程中的顶管工作井(逆作法)的挖土;盾构隧道的逆作法工作井挖土可参照使用该子目。
6、道路路基填土工程,已套用D1-1-136压路机碾压土(石)方填土方,是否需要再套用D2-1-1路床碾压检验,两个定额子目工作内容是否属于重复?
答:路基填土与路床碾压检验属于不同施工顺序,不存在重复。
7、D.1.2章说明“九、块石如需冲洗时(利用旧料),每m3块石人工费乘以系数1.20,用水增加0.5m3.”该处每m3块石用水增加0.5m3,每m'块石仅指块石的消耗量吗?
答:是的。
8、D.1.2章说明第十一条“水平定向钻牵引管钻孔子目适用于单段钻孔牵引长度200m内。”若单段钻孔牵引长度超过200m,应如何取费?
答:单段钻孔牵引长度超过200m,可根据施工方案双方协商确定。
9、挡土墙的砂石反滤层,可套用哪个定额子目?
答:属于定额子目缺项,可结合工程实际自行考虑。
10、电缆沟支架混凝土构件D1-2-48制作与D1-2-49安装为预制电缆沟支架制安定额,当设计要求采用成品复合材料电缆沟支架时应如何计价?
答:当设计要求采用成品复合材料电缆沟支架时,可借用《广东省通用安装工程综合定额(2018)》相应子目。
11、D1-3-1软基处理工程真空预压期3个月的定额子目,其中塑料排水管、真空泵是按每1000m2 处理面积测定的管材净用量、真空泵台数及机械台班数量,当设计不同时是否可调整相应消耗量?
答:该定额子目含量综合测算取定,当设计不同时,相应消耗量不做调整。
12、水泥搅拌桩,D1-3-46 湿法喷浆单头,若实际施工工艺为双向搅拌,是否可进行调整?
答:该定额子目不适用双向搅拌桩。
13、挡土板定额是否包含圆木支撑,双面挡土板定额工程量是按单面沟槽计算还是双面沟槽计算。
答:已包含圆木支撑,挡土板按槽、坑壁垂直支撑面以“m2”.计算,若沟槽为双面挡土板则按双面垂直支撑面计算。
14、预应力锚索子目中是否考虑了入岩增加费?
答:已综合考虑各类土层,不再计算入岩增加费。
15. 钢板桩定额子目,在计价时是否放在分部分项工程费中?
答:钢板桩费用列入分部分项工程费中。
16、D.1.5围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则中第五条有关于围堰尺寸的取定范围,超过该范围的围堰应如何套用定额?
答:属于定额缺项子目,可结合工程实际自行考虑。
17、D.1.7材料二次运输中有混凝土管、铸铁管、塑料管的二次转运子目,则钢管的二次运输应如何计取?
答:钢管二次运输可套用铸铁管二次转运子目。
18、D.1.9施工围栏章说明第二条“施工围栏按设计文件或施工组织设计方案进行计算”,则D1-9-4移动式钢护栏的工程量应如何计算?
答:移动式钢护栏、塑料注水围挡按围蔽长度以“m·天”计算,如分段施工的,按各分段施工的围蔽长度乘以相应的围蔽时间。
19、箭头、图形按外框尺寸面积以“m2”计算;文字、字符(含自行车标记)按单体的外围矩形面积以“m2” 计算,如何理解外框尺寸面积及外围矩形面积?
答:以上图形虚线所围面积为外围矩形面积;实线所围面积为外框尺寸面积(实际施划面积)。
20、新旧道路之间的植筋套用哪个定额?
答:套用第三册《桥涵工程》相应植筋子目。
21、Y型板墩,计算混凝土及模板时,定额子目只有柱式墩台身子目,计价时应如何套用?
答:可套用柱式墩子目。
22、市政项目中的悬挑式钢筋混凝土挡土墙可套哪个定额子目?
答:可套用第三册《桥涵工程》挡墙子目。
23、 D.3.6 钢筋工程章说明第六条“本章项目中钢绞线按φ15.24mm.束长在40m以内考虑,如规格不同或束长超过40m时,应另行计算。”即超过40m部分应如何计算费用?
答:属于定额子目缺项,可结合工程实际自行考虑。
24、《给水工程》册说明第八条“管道安装工程量不足50m时,除土石方工程外,其余的项目人工费、机械费乘以1.30”, 该说明只针对《给水工程》册的定额子目,还是指整个市政专
业?
答:该说明只对应《给水工程》册的管道安装,包括管道安装、管件安装、管道附属构筑物等。
25、管径DN100、DN70 的UVPC排水管,应套用市政《给水工程》相应子目,还是《广东省通用安装工程综合定额(2018)》第十册《给排水、采暖、燃气工程》相应子目?
答:按定额规定的适用范围套用相应专业定额子目。
26、《给水工程》册中的消防栓安装应套用哪个定额子目?
答:消防栓安装执行《广东省通用安装工程综合定额(2018)》.相应子目。
27、管沟有横撑支护,管道基础及管道安装是否有相应的难度系数计算,管道基础及管道埋设深浅是否综合考虑?
答:定额已综合考虑,不做调整。
28、第五册《排水工程》,当管道接口采用橡胶圈接口,管道外部接口处按照图集还有砂浆抹口处理,该处是否需要单独套取水泥砂浆接口的定额子目?
答:不需要,已含在相应定额内。
29、定型井定额中,C15垫层及C25盖板消耗量与06MS201图集所给用量不同,预算时能否按图集调整?
答:定型井定额是依据06MS201图集编制的,若采用此图集施工,不能调整定额用量。
30、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第二条“分部分项工程总费用在300万元以内(含300万元)的项目按基本费率乘以1.20”,这里的分部分项工程总费用是指市政部分的所有单位工程的分部分项总费用,还是包含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安装工程、市政工程等所有单位工程的分部分项总费用?
答:分部分项工程总费用是指所有单位工程的市政工程分
部分项总费用。
31、市政工程的项目,借用安装定额子目,其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费率应按市政工程的费率计算,还是按安装工程的费率计算?
答:市政工程中个别子目借用其他专业定额子目的,不论金额大小,按照执行主专业定额规则的原则,均执行市政工程的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
32、软基处理工程、雨水渠工程中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应执行哪个专业工程的基本费率?
答:按单位工程所属专业计算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
33、市政工程的土石方工程定额子目单价中,人工费、机具费占的比例大,其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若按道路、管网工程的人工费、机具费之和的16. 5%计算,则该费用占分部分项工程费超过10%;若土石方工程量大,计取的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的金额也大,则土石方工程该项费率是否可按单独场地平整工程费率4.35%计算?
答:定额规定的计算方式和费率是综合考虑的,不能因金额大小改变计算规则;只有单独承包土石方工程的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是按单独场地平整工程费率4.35%计算。
34、营改增后,由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简易征税方式,计算
综合单价时材料价格是否应含税,计价模式是否采用营业税模
式计算?
答:参照《关于明确执行〈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调整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有关事项的通知》(粤建造函[2016]234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35、电力管廊工程计价是套用《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2018)》还是套用《广东省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综合定额》?
答:电力管廊工程套用《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2018)》。
36、30m预应力箱梁自重荷载为127t,套用定额子目D3-2-23陆上安装板梁、T型梁、I型梁、槽型梁、箱梁起重机L≤30m中汽车式起重机70t每10m3 混凝土消耗0.23个台班能否替换为汽车式起重机125t,每10m3混凝土消耗0.23个台班?
答:定额的施工机具型号规格和台班消耗量是综合测定的,除定额另有规定外,不做调整。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0年3月4日
附件下载:粤标定函〔2020〕29号 关于广东省建设工程定额动态管理系统定额咨询问题的解答(第4期).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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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阅读:
粤标定函〔2019〕9号 关于广东省建设工程定额动态管理系统定额咨询问题解答的函(第1期)
粤标定函〔2019〕69号 关于广东省建设工程定额动态管理系统定额咨询问题解答的函(第2期)
粤标定函〔2020〕6号 关于广东省建设工程定额动态管理系统定额咨询问题的解答(第3期)
粤标定函〔2020〕60号 关于广东省建设工程定额动态管理系统定额咨询问题的解答(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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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建(科)发〔2020〕1号 宁夏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有关事项的通知
宁建(科)发〔2020〕1号文,宁建(科)发【2020】1号文,宁建(科)发[2020]1号文,宁建(科)发2020 1号文件,宁夏疫情计价
发文部门:宁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文号:宁建(科)发[2020]1号
发布日期:2020-03-06
宁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有关事项的通知
宁建(科)发[2020]1号
各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宁东管委会规划建设土地局,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自治区关于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工作部署,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更好维护建筑市场各方合法权益,合理降低疫情对工程建设带来的影响,现将疫情防控期间我区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期调整
凡是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疫情防控期间未复工的项目,合同有约定的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执行;合同没有约定的,工期按照《合同法》《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关于不可抗力规定的原则予以顺延,顺延工期计算从3月16日起至自治区政府解除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响应之日止。疫情防控期间复工的项目,建设工程合同双方应结合实际,通过协商合理确定顺延工期。施工单位因不可抗力导致工期顺延,不承担违约责任。
二、费用调整
(一)疫情防控期间未复工的项目,费用调整依据法律法规及合同条款,参照不可抗力有关规定的原则及约定,由发承包双方合理分担损失。
(二)疫情防控成本列入工程造价。疫情防控期间施工单位对应承接项目所产生的防疫成本予以全额追加。针对疫情防护措施人工工资及材料价格变化等,可按照下列规定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1.疫情防护费:疫情防控未解除期间,复工需增加的口罩、酒精、消毒水、手套、体温检测器、红外体温监测系统、电动喷雾器等疫情防护用品费用和防护人员费用,由发承包双方按实签证,进入结算,疫情防护费应由建设单位及时足额支付。
2.人工工资:因疫情影响导致建筑工人短缺,工资变化幅度较大时,发承包双方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及时做好建筑工人市场工资调查,疫情防控期间完成的工程量,其人工单价合同中有约定调整方法的,按合同调整;合同中未约定调整方法的,由发承包双方签证确认并按实调整。
3.材料价格:因疫情影响导致材料价格异常波动,合同中有约定调整方法的,按合同调整;合同中未约定调整方法的,发承包双方应根据实际情况及时签证并按实调整。
(三)疫情防控期间要求复工及疫情解除后复工的工程项目,如需赶工,赶工措施费用应按合同约定执行;合同未约定的,发承包双方应明确赶工措施费用计算原则和方法,并协商签订补充协议。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责任,加强疫情防控期间市场变化特别是是人工、材料、机械价格的调查测算并及时调整。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3月6日
附件下载:宁建(科)发[2020]1号宁夏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有关事项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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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阅读:
各省市新冠疫情防疫期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政策文件汇编
本文由造价学社摘自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https://jst.nx.gov.cn/zwgk/zcw ... .html 收起阅读 »
发文部门:宁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文号:宁建(科)发[2020]1号
发布日期:2020-03-06
宁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有关事项的通知
宁建(科)发[2020]1号
各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宁东管委会规划建设土地局,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自治区关于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工作部署,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更好维护建筑市场各方合法权益,合理降低疫情对工程建设带来的影响,现将疫情防控期间我区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期调整
凡是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疫情防控期间未复工的项目,合同有约定的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执行;合同没有约定的,工期按照《合同法》《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关于不可抗力规定的原则予以顺延,顺延工期计算从3月16日起至自治区政府解除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响应之日止。疫情防控期间复工的项目,建设工程合同双方应结合实际,通过协商合理确定顺延工期。施工单位因不可抗力导致工期顺延,不承担违约责任。
二、费用调整
(一)疫情防控期间未复工的项目,费用调整依据法律法规及合同条款,参照不可抗力有关规定的原则及约定,由发承包双方合理分担损失。
(二)疫情防控成本列入工程造价。疫情防控期间施工单位对应承接项目所产生的防疫成本予以全额追加。针对疫情防护措施人工工资及材料价格变化等,可按照下列规定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1.疫情防护费:疫情防控未解除期间,复工需增加的口罩、酒精、消毒水、手套、体温检测器、红外体温监测系统、电动喷雾器等疫情防护用品费用和防护人员费用,由发承包双方按实签证,进入结算,疫情防护费应由建设单位及时足额支付。
2.人工工资:因疫情影响导致建筑工人短缺,工资变化幅度较大时,发承包双方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及时做好建筑工人市场工资调查,疫情防控期间完成的工程量,其人工单价合同中有约定调整方法的,按合同调整;合同中未约定调整方法的,由发承包双方签证确认并按实调整。
3.材料价格:因疫情影响导致材料价格异常波动,合同中有约定调整方法的,按合同调整;合同中未约定调整方法的,发承包双方应根据实际情况及时签证并按实调整。
(三)疫情防控期间要求复工及疫情解除后复工的工程项目,如需赶工,赶工措施费用应按合同约定执行;合同未约定的,发承包双方应明确赶工措施费用计算原则和方法,并协商签订补充协议。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责任,加强疫情防控期间市场变化特别是是人工、材料、机械价格的调查测算并及时调整。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3月6日
附件下载:宁建(科)发[2020]1号宁夏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有关事项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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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阅读:
各省市新冠疫情防疫期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政策文件汇编
本文由造价学社摘自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https://jst.nx.gov.cn/zwgk/zcw ... .html 收起阅读 »
宁建规发〔2019〕5号 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宁建规发〔2019〕5号文,宁建规发(2019)5号文,宁建规发[2019]5号文,宁建规发2019 5号文件
发文部门: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文号:宁建规发〔2019〕5号
发布日期:2019-06-24
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宁建规发〔2019〕5号
各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宁东管委会规划建设土地局、社会事务局、综合执法局,海兴开发区规划国土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宁夏回族自治区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2019年6月24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区建筑工人的管理和服务,规范施工企业劳动用工和工资支付行为,保障建筑工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建市〔2019〕18号)和《关于加强我区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的通知》宁建(建)发〔2017〕2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在我区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单位,建设工程监理企业,从事建设工程施工活动的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和与之建立或形成劳动关系的建筑工人。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建筑工人工资,指从事各类建筑活动的施工人员的工资性收入。
第四条 严格落实工资支付各方主体责任。严禁将工资发放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施工总承包企业对所承包工程发生的建筑工人工资承担支付主体责任,分包企业对分包工程发生的建筑工人工资承担直接责任。
施工企业不得以被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为由,拖欠建筑工人工资。
总承包企业应当与分包企业签订分包合同,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分包企业应当依法按月足额支付分包工程的建筑工人工资,不得以总承包企业拖欠分包工程款、分包劳务款为由拖欠建筑工人工资。分包企业未履行支付责任的,总承包企业对分包企业拖欠的建筑工人工资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第二章 建筑工人实名制
第五条 本细则所称建筑工人实名制,指建筑施工企业按照规定,将本区在建项目的建筑业工人身份信息、合同信息、考勤信息、工资信息等运用信息化管理手段进行动态记录,并加强施工过程中的用工管理及工作量结算工作,最终将工资发放到建筑工人本人,从而保障工人权益,规范企业用工管理,维护社会安定的管理制度。
第六条 建筑工人实名制以建设项目为管理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对实名制管理工作负总责;专业分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对本企业施工范围内的实名制管理工作负责。
施工总承包企业必须与建筑工人签订劳动合同,并监督分包企业与建筑工人签订劳动合同。
施工总承包企业在工程项目部应当设立劳资专管员,负责该项目从业人员劳动合同的签订、信息录入、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等管理。分包企业应当配备劳动用工管理人员,负责及时向施工总承包企业报送建筑工人实名制信息,并委托施工总承包企业代发工资。劳资专管员的姓名和联系电话,应当在施工现场建筑工人维权告示牌上予以公示。
第七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在工程项目开工前,通过宁夏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系统,进行建筑工人实名制信息登记,完成建筑工人劳动合同备案,上传工程项目从业人员基本信息;在工程项目开工后,对建筑工人进行日常考勤管理,建立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台账。按项目所在地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要求,将采集的建筑工人信息及时上传相关部门。
建筑工人实名制信息由基本信息、从业信息、诚信信息等内容组成。其中,基本信息应包括建筑工人和项目管理人员的身份证信息、文化程度、工种(专业)、技能(职称或岗位证书)等级和基本安全培训等信息。从业信息应包括工作岗位、劳动合同签订、考勤、工资支付和从业记录等信息。诚信信息应包括诚信评价、举报投诉、良好及不良行为记录等信息。
第八条 建筑企业应配备实现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所必须的硬件设施设备,施工现场原则上实施封闭式管理,设立进出场门禁系统,采用人脸、指纹、虹膜等生物识别技术进行电子打卡;不具备封闭式管理条件的工程项目,应采用移动定位、电子围栏等技术实施考勤管理。相关电子考勤和图像、影像等电子档案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所有出入工地现场的建筑工人及项目主要管理人员均需进行考勤管理,未经考勤的不得出入施工现场。
实施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所需费用,可列入安全文明施工费和管理费。 第九条 施工过程中,有人员信息发生变化的,建筑企业应当及时通过实名制系统进行更新。有新进建筑工人的,未在系统进行实名制登记的不得进场;人员撤离现场的,应在3日内将撤离信息录入系统。因工地停电、实名制信息化管理系统故障维修等特殊情况,由工程建设、施工及监理三方共同确认施工现场人员工作情况,并做好有关记录,告知属地建设主管部门,恢复后及时补录考勤信息并上报至实名制信息化管理系统。
第十条 总承包企业应以真实身份信息为基础,采集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工人和项目管理人员的基本信息,并及时核实、实时更新;建立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台账,真实完整记录建筑工人工作岗位、劳动合同签订情况、考勤、工资支付等从业信息;按项目所在地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要求,将采集的建筑工人信息及时上传相关部门。
已录入宁夏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系统的建筑工人,1年以上(含1年)无数据更新的,再次从事建筑作业时,建筑企业应对其重新进行基本安全培训,记录相关信息,否则不得进入施工现场上岗作业。
第十一条 全区所有新开工项目及主体未竣工的在建项目施工总承包企业,必须在施工现场配备建筑工人实名制考勤设备,通过宁夏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系统对建筑工程进行实名制管理。
第十二条 工程项目完工且工人退场后,总承包企业凭建设、施工、监理单位三方签字并加盖公章的完工证明,向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后,方可拆除实名制考勤设备。
第十三条 工程项目各方参建单位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劳务负责人等项目管理人员,应承担所承接项目的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相应责任。进入施工现场的建设单位、承包单位、监理单位的项目管理人员及建筑工人,均纳入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范畴。
第十四条 建筑工人应配合有关部门和所在建筑企业的实名制管理工作,进场作业前须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接受基本安全培训。建筑企业将建筑工人进场前的安全培训教育信息,上传至宁夏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系统。
第三章 建筑工人工资专用账户及银行代发工资制度
第十五条 本细则所称建筑工人工资专用账户,指建筑施工企业在银行设立建筑工人工资支付的专用账户。
第十六条 建筑工人工资与工程款实行分账管理,将建筑工人工资与工程材料款等相分离。施工企业应在银行建立工资专户,专门用于发放建筑工人工资。分包企业采取委托的方式由总承包企业直接向建筑工人代发工资。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必须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每月20日前将工程进度款的22%打入项目建筑工人工资专用账户。每月20日进度款未能入账或入账额度不足的工程项目,开户银行以短信形式通知建设单位和施工总承包单位。每月25日建筑工人工资专用账户工资额不足或还未进行工资核发的工程项目,开户银行以短信形式通知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工程项目进行核查。连续两个月不能按时发放建筑工人工资的施工企业,扣除诚信200分,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不予批准建设单位新项目施工手续。
第十八条 建筑企业(包括总承包企业和分包企业)应当委托银行为招用的建筑工人个人办理实名制工资银行卡(宁建通),各银行办理的建筑工人实名制工资卡,必须在卡片上清晰印刷“宁建通”字样。建筑企业按月考核建筑工人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建筑工人本人签字确认后,交开户银行通过其设立的工资专户直接将工资划入建筑工人个人银行卡(宁建通)。严禁收集建筑工人的工资卡代领工资。
第十九条 建筑企业应依法按劳动合同约定,通过建筑工人工资专用账户按月足额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建筑工人,并按规定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设置“建筑工人维权告示牌”,公开相关信息。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未按合同约定划拨工程款致使施工企业拖欠建筑工人工资的,应当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向工资专户注入资金,用于建筑工人工资发放。
第二十一条 项目竣工验收结算并结清建筑工人工资后,施工企业可将工资专户注销。
第四章 建筑工人实名制监管制度
第二十二条 全区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要求,加强对本行政区域施工现场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制度落实情况的日常检查,对涉及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相关投诉举报事项进行调查处理。对涉及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拖欠工资等侵害建筑工人劳动保障权益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依法处理;对涉及其他部门职能的违法问题或案件线索,应按职责分工及时移送处理。
第二十三条 全区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将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列入标准化工地考核内容。建筑工人实名制信息,可作为有关部门处理建筑工人劳动纠纷的依据。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对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落实不到位的单位,按照宁夏建筑市场相关诚信管理规定扣除诚信分,(住建和人社部门认定均可作为扣分依据),加强信用体系建设的应用,督促用工企业按文件要求落实开展实名制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 全区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对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企业及个人弄虚作假、漏报瞒报等违规行为,应予以纠正、限期整改,录入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平台并及时上传相关部门。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可通过公开曝光、核查企业资质等方式进行处理;存在工资拖欠问题的,将相关不良行为记入企业或个人信用档案,通过宁夏建筑市场监管服务系统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本文由造价学社摘自宁夏回族自治区住建厅http://jst.nx.gov.cn/info/1007/38324.htm 收起阅读 »
发文部门: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文号:宁建规发〔2019〕5号
发布日期:2019-06-24
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宁建规发〔2019〕5号
各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宁东管委会规划建设土地局、社会事务局、综合执法局,海兴开发区规划国土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宁夏回族自治区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2019年6月24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区建筑工人的管理和服务,规范施工企业劳动用工和工资支付行为,保障建筑工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建市〔2019〕18号)和《关于加强我区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的通知》宁建(建)发〔2017〕2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在我区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单位,建设工程监理企业,从事建设工程施工活动的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和与之建立或形成劳动关系的建筑工人。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建筑工人工资,指从事各类建筑活动的施工人员的工资性收入。
第四条 严格落实工资支付各方主体责任。严禁将工资发放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施工总承包企业对所承包工程发生的建筑工人工资承担支付主体责任,分包企业对分包工程发生的建筑工人工资承担直接责任。
施工企业不得以被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为由,拖欠建筑工人工资。
总承包企业应当与分包企业签订分包合同,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分包企业应当依法按月足额支付分包工程的建筑工人工资,不得以总承包企业拖欠分包工程款、分包劳务款为由拖欠建筑工人工资。分包企业未履行支付责任的,总承包企业对分包企业拖欠的建筑工人工资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第二章 建筑工人实名制
第五条 本细则所称建筑工人实名制,指建筑施工企业按照规定,将本区在建项目的建筑业工人身份信息、合同信息、考勤信息、工资信息等运用信息化管理手段进行动态记录,并加强施工过程中的用工管理及工作量结算工作,最终将工资发放到建筑工人本人,从而保障工人权益,规范企业用工管理,维护社会安定的管理制度。
第六条 建筑工人实名制以建设项目为管理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对实名制管理工作负总责;专业分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对本企业施工范围内的实名制管理工作负责。
施工总承包企业必须与建筑工人签订劳动合同,并监督分包企业与建筑工人签订劳动合同。
施工总承包企业在工程项目部应当设立劳资专管员,负责该项目从业人员劳动合同的签订、信息录入、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等管理。分包企业应当配备劳动用工管理人员,负责及时向施工总承包企业报送建筑工人实名制信息,并委托施工总承包企业代发工资。劳资专管员的姓名和联系电话,应当在施工现场建筑工人维权告示牌上予以公示。
第七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在工程项目开工前,通过宁夏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系统,进行建筑工人实名制信息登记,完成建筑工人劳动合同备案,上传工程项目从业人员基本信息;在工程项目开工后,对建筑工人进行日常考勤管理,建立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台账。按项目所在地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要求,将采集的建筑工人信息及时上传相关部门。
建筑工人实名制信息由基本信息、从业信息、诚信信息等内容组成。其中,基本信息应包括建筑工人和项目管理人员的身份证信息、文化程度、工种(专业)、技能(职称或岗位证书)等级和基本安全培训等信息。从业信息应包括工作岗位、劳动合同签订、考勤、工资支付和从业记录等信息。诚信信息应包括诚信评价、举报投诉、良好及不良行为记录等信息。
第八条 建筑企业应配备实现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所必须的硬件设施设备,施工现场原则上实施封闭式管理,设立进出场门禁系统,采用人脸、指纹、虹膜等生物识别技术进行电子打卡;不具备封闭式管理条件的工程项目,应采用移动定位、电子围栏等技术实施考勤管理。相关电子考勤和图像、影像等电子档案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所有出入工地现场的建筑工人及项目主要管理人员均需进行考勤管理,未经考勤的不得出入施工现场。
实施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所需费用,可列入安全文明施工费和管理费。 第九条 施工过程中,有人员信息发生变化的,建筑企业应当及时通过实名制系统进行更新。有新进建筑工人的,未在系统进行实名制登记的不得进场;人员撤离现场的,应在3日内将撤离信息录入系统。因工地停电、实名制信息化管理系统故障维修等特殊情况,由工程建设、施工及监理三方共同确认施工现场人员工作情况,并做好有关记录,告知属地建设主管部门,恢复后及时补录考勤信息并上报至实名制信息化管理系统。
第十条 总承包企业应以真实身份信息为基础,采集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工人和项目管理人员的基本信息,并及时核实、实时更新;建立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台账,真实完整记录建筑工人工作岗位、劳动合同签订情况、考勤、工资支付等从业信息;按项目所在地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要求,将采集的建筑工人信息及时上传相关部门。
已录入宁夏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系统的建筑工人,1年以上(含1年)无数据更新的,再次从事建筑作业时,建筑企业应对其重新进行基本安全培训,记录相关信息,否则不得进入施工现场上岗作业。
第十一条 全区所有新开工项目及主体未竣工的在建项目施工总承包企业,必须在施工现场配备建筑工人实名制考勤设备,通过宁夏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系统对建筑工程进行实名制管理。
第十二条 工程项目完工且工人退场后,总承包企业凭建设、施工、监理单位三方签字并加盖公章的完工证明,向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后,方可拆除实名制考勤设备。
第十三条 工程项目各方参建单位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劳务负责人等项目管理人员,应承担所承接项目的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相应责任。进入施工现场的建设单位、承包单位、监理单位的项目管理人员及建筑工人,均纳入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范畴。
第十四条 建筑工人应配合有关部门和所在建筑企业的实名制管理工作,进场作业前须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接受基本安全培训。建筑企业将建筑工人进场前的安全培训教育信息,上传至宁夏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系统。
第三章 建筑工人工资专用账户及银行代发工资制度
第十五条 本细则所称建筑工人工资专用账户,指建筑施工企业在银行设立建筑工人工资支付的专用账户。
第十六条 建筑工人工资与工程款实行分账管理,将建筑工人工资与工程材料款等相分离。施工企业应在银行建立工资专户,专门用于发放建筑工人工资。分包企业采取委托的方式由总承包企业直接向建筑工人代发工资。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必须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每月20日前将工程进度款的22%打入项目建筑工人工资专用账户。每月20日进度款未能入账或入账额度不足的工程项目,开户银行以短信形式通知建设单位和施工总承包单位。每月25日建筑工人工资专用账户工资额不足或还未进行工资核发的工程项目,开户银行以短信形式通知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工程项目进行核查。连续两个月不能按时发放建筑工人工资的施工企业,扣除诚信200分,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不予批准建设单位新项目施工手续。
第十八条 建筑企业(包括总承包企业和分包企业)应当委托银行为招用的建筑工人个人办理实名制工资银行卡(宁建通),各银行办理的建筑工人实名制工资卡,必须在卡片上清晰印刷“宁建通”字样。建筑企业按月考核建筑工人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建筑工人本人签字确认后,交开户银行通过其设立的工资专户直接将工资划入建筑工人个人银行卡(宁建通)。严禁收集建筑工人的工资卡代领工资。
第十九条 建筑企业应依法按劳动合同约定,通过建筑工人工资专用账户按月足额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建筑工人,并按规定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设置“建筑工人维权告示牌”,公开相关信息。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未按合同约定划拨工程款致使施工企业拖欠建筑工人工资的,应当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向工资专户注入资金,用于建筑工人工资发放。
第二十一条 项目竣工验收结算并结清建筑工人工资后,施工企业可将工资专户注销。
第四章 建筑工人实名制监管制度
第二十二条 全区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要求,加强对本行政区域施工现场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制度落实情况的日常检查,对涉及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相关投诉举报事项进行调查处理。对涉及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拖欠工资等侵害建筑工人劳动保障权益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依法处理;对涉及其他部门职能的违法问题或案件线索,应按职责分工及时移送处理。
第二十三条 全区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将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列入标准化工地考核内容。建筑工人实名制信息,可作为有关部门处理建筑工人劳动纠纷的依据。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对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落实不到位的单位,按照宁夏建筑市场相关诚信管理规定扣除诚信分,(住建和人社部门认定均可作为扣分依据),加强信用体系建设的应用,督促用工企业按文件要求落实开展实名制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 全区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对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企业及个人弄虚作假、漏报瞒报等违规行为,应予以纠正、限期整改,录入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平台并及时上传相关部门。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可通过公开曝光、核查企业资质等方式进行处理;存在工资拖欠问题的,将相关不良行为记入企业或个人信用档案,通过宁夏建筑市场监管服务系统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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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标[2020]1号 新疆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做好我区建设工程计价有关工作的通知
新建标〔2020〕1号文,新建标【2020】1号文,新建标[2020]1号文,新建标2020 1号文件,新疆疫情计价
发文部门:新疆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文号:新建标〔2020〕1号
发布日期:2020-03-09
新疆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做好我区建设工程计价有关工作的通知
新建标【2020】1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自治区新冠肺炎疫情工作指挥部全面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全力以赴把疫情造成的损失补回来的部署要求,为进一步稳定我区建筑市场秩序,及时化解工程造价纠纷,维护建设各方合法权益。现结合我区实际,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下我区建设工程计价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工期调整
发承包双方应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中关于不可抗力的规定,妥善处理因疫情影响产生的工期延误问题,根据实际情况协商合理顺延工期。
二、费用调整
1.疫情防控期间,在建项目已施工或准备施工的,应严格按照工程所在地疫情防控有关规定,加强防护措施,保证人员安全,防止疫情传播,因此导致工程费用变化的,发承包双方应根据合同约定及有关规定,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协商解决,有关疫情防控费用、人工及材料价格变化等,可按以下原则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1)因疫情防控增加的防疫物资费用(包括口罩、酒精、消毒水、手套、体温检测器、电动喷雾器等物品费用)、防护人,员费用等,由发承包双方按实签证,在税前工程造价中单独计列。发包方应确保及时支付。
(2)因疫情影响人工、材料等价格变化导致工程价款变化的,合同中有约定调整方法的,按照合同约定执行,合同中未约定调整方法的,发承包双方应本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及时做好市场调查测算,合理确定调整办法。
2.因疫情影响引起工期延误,发包人要求赶工的项目,在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前提下,发承包双方应提前约定赶工措施费计算原则和方法。相应的赶工费由发包人承担。
3、因疫情影响停工的项目,应在落实停工期间质量安全保障措施的前提下,依据合同约定及法律法规关于不可抗力的相关规定,合理分担损失费用。
三、发承包双方应在复工工程开工前,详细记录并确认复工前已完工程的详细形象进度(工程量)及复工日期,并经监理单位签字确认,共同做好相关技术资料和必要的影像资料等收集留存,减少工程结算纠纷。
四、已发出招标文件但尚未开标的工程,招标人应充分考虑疫情对工程项目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对招标文件修改、补遗、完善,明确工程价款确定、支付、调整等相关招标文件条款;已发出中标通知书但尚未签订合同的工程、签订合同但尚未实施的工程,应充分考虑疫情对工程造价的影响,签订补充协议。
五、各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对照上述内容及时做好建设工程计价管理各项工作,同时加大疫情防控期间人工、材料价格的采集、测算和调整频率,及时发布建设工程价格信息,为合理确定和调整工程造价提供参考依据。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厅。
联系人:潘多娇;联系方式: 0991-8863718;
邮箱: 461582396@qq.com.
新疆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3月9日
附件下载:新建标〔2020〕1 号新疆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做好我区建设工程计价有关工作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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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部门:新疆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文号:新建标〔2020〕1号
发布日期:2020-03-09
新疆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做好我区建设工程计价有关工作的通知
新建标【2020】1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自治区新冠肺炎疫情工作指挥部全面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全力以赴把疫情造成的损失补回来的部署要求,为进一步稳定我区建筑市场秩序,及时化解工程造价纠纷,维护建设各方合法权益。现结合我区实际,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下我区建设工程计价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工期调整
发承包双方应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中关于不可抗力的规定,妥善处理因疫情影响产生的工期延误问题,根据实际情况协商合理顺延工期。
二、费用调整
1.疫情防控期间,在建项目已施工或准备施工的,应严格按照工程所在地疫情防控有关规定,加强防护措施,保证人员安全,防止疫情传播,因此导致工程费用变化的,发承包双方应根据合同约定及有关规定,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协商解决,有关疫情防控费用、人工及材料价格变化等,可按以下原则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1)因疫情防控增加的防疫物资费用(包括口罩、酒精、消毒水、手套、体温检测器、电动喷雾器等物品费用)、防护人,员费用等,由发承包双方按实签证,在税前工程造价中单独计列。发包方应确保及时支付。
(2)因疫情影响人工、材料等价格变化导致工程价款变化的,合同中有约定调整方法的,按照合同约定执行,合同中未约定调整方法的,发承包双方应本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及时做好市场调查测算,合理确定调整办法。
2.因疫情影响引起工期延误,发包人要求赶工的项目,在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前提下,发承包双方应提前约定赶工措施费计算原则和方法。相应的赶工费由发包人承担。
3、因疫情影响停工的项目,应在落实停工期间质量安全保障措施的前提下,依据合同约定及法律法规关于不可抗力的相关规定,合理分担损失费用。
三、发承包双方应在复工工程开工前,详细记录并确认复工前已完工程的详细形象进度(工程量)及复工日期,并经监理单位签字确认,共同做好相关技术资料和必要的影像资料等收集留存,减少工程结算纠纷。
四、已发出招标文件但尚未开标的工程,招标人应充分考虑疫情对工程项目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对招标文件修改、补遗、完善,明确工程价款确定、支付、调整等相关招标文件条款;已发出中标通知书但尚未签订合同的工程、签订合同但尚未实施的工程,应充分考虑疫情对工程造价的影响,签订补充协议。
五、各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对照上述内容及时做好建设工程计价管理各项工作,同时加大疫情防控期间人工、材料价格的采集、测算和调整频率,及时发布建设工程价格信息,为合理确定和调整工程造价提供参考依据。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厅。
联系人:潘多娇;联系方式: 0991-8863718;
邮箱: 461582396@qq.com.
新疆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3月9日
附件下载:新建标〔2020〕1 号新疆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做好我区建设工程计价有关工作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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