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建〔2020〕3号 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工程结算价款争议行政调解办法》的通知

浙建〔2020〕3号文,浙建(2020)3号文,浙建[2020]3号文,浙建2020 3号文件
发文部门: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文号:浙建〔2020〕3号
发布日期:2020-03-16
 
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工程结算价款争议行政调解办法》的通知
浙建〔2020〕3号

各市建委(建设局):
      根据《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浙江省行政调解办法》和《最高人民法院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司法部关于深入开展价格争议纠纷调解工作的意见》等有关规定,我厅修订了《浙江省建设工程结算价款争议行政调解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浙江省建设工程结算价款争议行政调解办法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3月16日
 
 
本文计价依据由造价学社摘自浙江省造价站http://www.zjzj.net/news/2/10/ ... 00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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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建〔2020〕3号文,浙建(2020)3号文,浙建[2020]3号文,浙建2020 3号文件
发文部门: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文号:浙建〔2020〕3号
发布日期:2020-03-16
 
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工程结算价款争议行政调解办法》的通知
浙建〔2020〕3号

各市建委(建设局):
      根据《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浙江省行政调解办法》和《最高人民法院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司法部关于深入开展价格争议纠纷调解工作的意见》等有关规定,我厅修订了《浙江省建设工程结算价款争议行政调解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浙江省建设工程结算价款争议行政调解办法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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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建站定〔2020〕8号 浙江省关于调整疫情防控专项费用计取标准的通知

浙建站定﹝2020﹞8号文,浙建站定〔2020〕8号文,浙建站定(2020)8号文,​浙建站定[2020]8号文,浙建站定2020 8号发文件,浙江省疫情防控专项费用计价标准
发文部门: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浙江省标准设计站
文号:浙建站定﹝2020﹞8号
发布日期:2020-03-24
浙建站定2020_8号.jpg
 
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浙江省标准设计站关于调整疫情防控专项费用计取标准的通知
浙建站定﹝2020﹞8号

各市造价管理机构,义乌市造价站:
省建设厅《关于全力做好疫情防控支持企业发展的通知》(浙建办〔2020〕10号)发布以后,对加强建筑业疫情防控和支持建筑业企业发挥了积极作用。随着我省疫情防控响应等级的调整,防疫物资供需矛盾的缓解,经报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疫情防控办公室同意,对浙建办〔2020〕10号中“疫情防控专项费用”的计取标准调整通知如下:

1.从2020年3月2日至3月22日二级响应期间,疫情防控专项费用从原来的每人每天40元调整为每人每天15元。

2.从2020年3月23日三级响应起,建筑工程施工项目因疫情防控产生的费用由发承包双方协商解决。

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浙江省标准设计站
2020年3月24日

附件下载:浙建站定〔2020〕8号 浙江省关于调整疫情防控专项费用计取标准的通知.pdf
浙建站定[2020]8号1.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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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阅读
浙建办〔2020〕10号 浙江省关于全力做好疫情防控支持企业发展的通知
浙建站定〔2020〕5号 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关于印发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建设工程计价指导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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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部门: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浙江省标准设计站
文号:浙建站定﹝2020﹞8号
发布日期:2020-03-24
浙建站定2020_8号.jpg
 
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浙江省标准设计站关于调整疫情防控专项费用计取标准的通知
浙建站定﹝2020﹞8号

各市造价管理机构,义乌市造价站:
省建设厅《关于全力做好疫情防控支持企业发展的通知》(浙建办〔2020〕10号)发布以后,对加强建筑业疫情防控和支持建筑业企业发挥了积极作用。随着我省疫情防控响应等级的调整,防疫物资供需矛盾的缓解,经报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疫情防控办公室同意,对浙建办〔2020〕10号中“疫情防控专项费用”的计取标准调整通知如下:

1.从2020年3月2日至3月22日二级响应期间,疫情防控专项费用从原来的每人每天40元调整为每人每天15元。

2.从2020年3月23日三级响应起,建筑工程施工项目因疫情防控产生的费用由发承包双方协商解决。

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浙江省标准设计站
2020年3月24日

附件下载:浙建站定〔2020〕8号 浙江省关于调整疫情防控专项费用计取标准的通知.pdf
浙建站定[2020]8号1.jpg

浙建站定[2020]8号2.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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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建办〔2020〕10号 浙江省关于全力做好疫情防控支持企业发展的通知
浙建站定〔2020〕5号 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关于印发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建设工程计价指导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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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住建局关于转发《关于明确建筑工地扬尘治理相关费用计取事项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部门:赣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布日期:2020-02-24
 
赣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转发《关于明确建筑工地扬尘治理相关费用计取事项的通知》的通知
 各县(市、区)住建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打赢“蓝天保卫战”的三年行动部署,有效开展我省建筑工地扬尘治理,解决和落实开展扬尘治理工作所需经费,省住建厅印发了《关于明确建筑工地扬尘治理相关费用计取事项的通知》(赣建价〔2019〕7号),现予转发,请认真贯彻执行,原赣州市城乡建设局、赣州市财政局、赣州市环境保护局联合下发的《关于计取建筑工地扬尘治理措施费的通知》(赣市建字〔2018〕13号)作废。

附件:《关于明确建筑工地扬尘治理相关费用计取事项的通知》(赣建价〔2019〕7号)                           

赣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2月24日
 
 
造价学社摘自赣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http://zjj.ganzhou.gov.cn/View ... 23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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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部门:赣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布日期:2020-02-24
 
赣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转发《关于明确建筑工地扬尘治理相关费用计取事项的通知》的通知
 各县(市、区)住建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打赢“蓝天保卫战”的三年行动部署,有效开展我省建筑工地扬尘治理,解决和落实开展扬尘治理工作所需经费,省住建厅印发了《关于明确建筑工地扬尘治理相关费用计取事项的通知》(赣建价〔2019〕7号),现予转发,请认真贯彻执行,原赣州市城乡建设局、赣州市财政局、赣州市环境保护局联合下发的《关于计取建筑工地扬尘治理措施费的通知》(赣市建字〔2018〕13号)作废。

附件:《关于明确建筑工地扬尘治理相关费用计取事项的通知》(赣建价〔2019〕7号)                           

赣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2月24日
 
 
造价学社摘自赣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http://zjj.ganzhou.gov.cn/View ... 23816 收起阅读 »

宁建价管〔2020〕4号 关于《2013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市政工程计价定额)》土方运距的定额解释

宁价建管〔2020〕4号文,宁价建管(2020)4号文,宁价建管[2020]4号文,宁价建管2020 4号文件
发文部门:宁夏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
文号:宁建价管〔2020〕4号
发布日期:2020-03-18
宁价建管〔2020〕4号.jpg

关于《2013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市政工程计价定额)》土方运距的定额解释
宁建价管〔2020〕4号
 
各有关单位:
    《2013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自发布实施以来,对于规范工程造价计价行为、合理确定工程造价、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发展发挥了巨大的服务保障作用。随着我区城镇化进程不断推进,建筑市场规模化发展快速壮大,市政工程土方运距和弃土场地都发生了较大变化,部分市政工程土方运距已突破了《2013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市政工程计价定额)》的编制条件。为避免产生计价争议,现就市政工程土方运输相关定额项目解释如下:

(一)、《2013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市政工程计价定额》“土石方工程”中“自卸汽车运土”及“超过5km每增加1km"(定额编号1-126~1-129)是按施工现场至弃土场运距10km以内考虑编制的。

(二)、工程土方实际运距超过10km(不含10km)时,工程全部土方运价由承发包双方根据市场运价或参照我区交通管理部门发布吨公里运价自行约定计算。
 
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
2020年3月18日
附件:宁价建管〔2020〕4号 关于《2013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市政工程计价定额)》土方运距的定额解释 .pdf

宁价建管〔2020〕4号文1.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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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价建管〔2020〕4号文,宁价建管(2020)4号文,宁价建管[2020]4号文,宁价建管2020 4号文件
发文部门:宁夏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
文号:宁建价管〔2020〕4号
发布日期:2020-03-18
宁价建管〔2020〕4号.jpg

关于《2013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市政工程计价定额)》土方运距的定额解释
宁建价管〔2020〕4号
 
各有关单位:
    《2013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自发布实施以来,对于规范工程造价计价行为、合理确定工程造价、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发展发挥了巨大的服务保障作用。随着我区城镇化进程不断推进,建筑市场规模化发展快速壮大,市政工程土方运距和弃土场地都发生了较大变化,部分市政工程土方运距已突破了《2013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市政工程计价定额)》的编制条件。为避免产生计价争议,现就市政工程土方运输相关定额项目解释如下:

(一)、《2013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市政工程计价定额》“土石方工程”中“自卸汽车运土”及“超过5km每增加1km"(定额编号1-126~1-129)是按施工现场至弃土场运距10km以内考虑编制的。

(二)、工程土方实际运距超过10km(不含10km)时,工程全部土方运价由承发包双方根据市场运价或参照我区交通管理部门发布吨公里运价自行约定计算。
 
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
2020年3月18日
附件:宁价建管〔2020〕4号 关于《2013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市政工程计价定额)》土方运距的定额解释 .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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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价建管〔2020〕4号文2.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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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发布我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有关计价标准的通知

发文部门: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布日期:2019-01-03
青岛住建局.jpg

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发布我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有关计价标准的通知
 
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执行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山东省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消耗量定额、价目表、费用项目组成及计算规则的通知》(鲁建标字〔2019〕31号),规范我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计价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定额综合工日单价执行规定: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中建筑和装饰工程定额综合工日的省价和市价均为103元/工日,安装工程定额综合工日的省价为120元/工日、市价为122元/工日。该定额综合工日单价是我市行政区域内国有资金投资工程编制招标控制价的依据,可作为其他计价活动的参考。

        二、施工机械台班、仪器仪表台班单价按省发布有关单价执行。

        三、规费项目中的环境保护税、住房公积金、建设项目工伤保险费率按附件执行。

        四、山东省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消耗量定额、价目表、费用项目组成及计算规则请登录“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官网下载使用。

        五、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之前已签订合同的工程,仍按原合同及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青岛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相关规费计取标准

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9年1月3日
 
附件:青岛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有关规费计取标准
青岛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相关规费计取标准.jpg

说明:环境保护税、建设项目工伤保险,编制招标控制价时,暂按上表数据计取;结算时,凭有关部门出具的缴费凭据按实结算。
 
 
本文由造价学社摘自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文http://sjw.qingdao.gov.cn/n283 ... .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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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部门: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布日期:2019-01-03
青岛住建局.jpg

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发布我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有关计价标准的通知
 
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执行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山东省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消耗量定额、价目表、费用项目组成及计算规则的通知》(鲁建标字〔2019〕31号),规范我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计价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定额综合工日单价执行规定: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中建筑和装饰工程定额综合工日的省价和市价均为103元/工日,安装工程定额综合工日的省价为120元/工日、市价为122元/工日。该定额综合工日单价是我市行政区域内国有资金投资工程编制招标控制价的依据,可作为其他计价活动的参考。

        二、施工机械台班、仪器仪表台班单价按省发布有关单价执行。

        三、规费项目中的环境保护税、住房公积金、建设项目工伤保险费率按附件执行。

        四、山东省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消耗量定额、价目表、费用项目组成及计算规则请登录“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官网下载使用。

        五、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之前已签订合同的工程,仍按原合同及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青岛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相关规费计取标准

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9年1月3日
 
附件:青岛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有关规费计取标准
青岛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相关规费计取标准.jpg

说明:环境保护税、建设项目工伤保险,编制招标控制价时,暂按上表数据计取;结算时,凭有关部门出具的缴费凭据按实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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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建管字〔2020〕3号 青岛市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建设工程计价有关事项的通知

青建管字〔2020〕3号文,青建管字(2020)3号文,青建管字[2020]3号文,青建管字2020 3号文件,青岛疫情防控计价文件
发文部门: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文号:青建管字〔2020〕3号
发布日期:2020-02-19
 
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建设工程计价有关事项的通知
青建管字〔2020〕3号

各区、市建设主管部门,青岛西海岸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快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建设工程新开工及复工工作,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维护建筑市场各方合法权益,现将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建设工程计价有关事项的通知》(鲁建标字〔2020〕1号)转发给你们(详见附件),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疫情防控期间完成的工程量,其人工费上涨指数暂按14%(合同约定人工单价为调整基价)执行。工程结算时,按实调整。

二、因疫情防控导致材料价格重大变化,已签订施工合同中仅对少数材料价格风险约定调整,其他材料价格风险未约定调整或约定不调整的,对于单种材料合价占单位工程或专业工程合同造价比例在1%及以上的材料,疫情防控期间内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发承包双方参照省、市有关建设工程材料价格风险控制文件,协商签订补充协议合理分担风险。

三、各单位应及时按照省、市有关文件精神和合同约定,做好不可抗力发生时的工程造价管理工作,并通过电子邮件(邮箱:jwzjz@qd.shandong.cn)及时向市造价站报送工程建设人工、材料等价格信息变化情况。对于报送信息及时、准确、全面并采用的,将根据我市建筑市场主体信用考核管理办法相关条款进行相应加分奖励。

附件:山东省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建设工程计价有关事项的通知鲁建标字〔2020〕1号
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2月19日
 
本文由造价学社摘自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文http://sjw.qingdao.gov.cn/n283 ... .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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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建管字〔2020〕3号文,青建管字(2020)3号文,青建管字[2020]3号文,青建管字2020 3号文件,青岛疫情防控计价文件
发文部门: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文号:青建管字〔2020〕3号
发布日期:2020-02-19
 
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建设工程计价有关事项的通知
青建管字〔2020〕3号

各区、市建设主管部门,青岛西海岸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快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建设工程新开工及复工工作,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维护建筑市场各方合法权益,现将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建设工程计价有关事项的通知》(鲁建标字〔2020〕1号)转发给你们(详见附件),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疫情防控期间完成的工程量,其人工费上涨指数暂按14%(合同约定人工单价为调整基价)执行。工程结算时,按实调整。

二、因疫情防控导致材料价格重大变化,已签订施工合同中仅对少数材料价格风险约定调整,其他材料价格风险未约定调整或约定不调整的,对于单种材料合价占单位工程或专业工程合同造价比例在1%及以上的材料,疫情防控期间内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发承包双方参照省、市有关建设工程材料价格风险控制文件,协商签订补充协议合理分担风险。

三、各单位应及时按照省、市有关文件精神和合同约定,做好不可抗力发生时的工程造价管理工作,并通过电子邮件(邮箱:jwzjz@qd.shandong.cn)及时向市造价站报送工程建设人工、材料等价格信息变化情况。对于报送信息及时、准确、全面并采用的,将根据我市建筑市场主体信用考核管理办法相关条款进行相应加分奖励。

附件:山东省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建设工程计价有关事项的通知鲁建标字〔2020〕1号
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2月19日
 
本文由造价学社摘自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文http://sjw.qingdao.gov.cn/n283 ... .html 收起阅读 »

藏建市管〔2020〕1号 西藏自治区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区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工作的通知

藏建市管〔2020〕1号文,藏建市管[2020]1号文,藏建市管(2020)1号文,藏建市管2020 1号文件,西藏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
发文部门:西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西藏自治区人力和资源社会保障厅
文号:藏建市管〔2020〕1号
发布日期:2020-03-21
藏建市管〔2020〕1号.jpg
西藏自治区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区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工作的通知
藏建市管〔2020〕1号
 
各地(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发改委、财政局、水利局、自然资源局:
      为贯彻落实12月4日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和全国农民工工作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根据12月9日自治区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推进会议关于“由住建厅、交通厅牵头,人社、水利、财政、国土、人民银行拉萨中|心支持参与配合,加紧推进工程领域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和工资银行代发工作”的要求,我区对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平台进行了全面升级改造。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区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落实行业管理部门职责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牵头做好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工作,督促企业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制度,及时掌握反馈实名制管理平台使用中存在问题,督促代发银行整改完善实名制管理平台。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建立相关部门参加的协调机制,负责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对农民工工资银行代发和支付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管理,严格审查资金来源和筹措方式,对建设资金来源不落实的政府投资工程项目不予批准;项目建设单位在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拨付工程款到账后,应当按照农民工工资和工程款分账管理的规定,按施工合同约定比例或者相关规定将应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拨付到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各级财政部门要配合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按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按期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资金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水利、能源、自然资源等工程项目管理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做好本行业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工作,督促企业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制度,对本行业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落实农民工工资和工程款分账管理规定,抓好本行业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和工资银行代发工作。

二、切实加强建筑工人实名制过程管理
为确保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顺利推行和工程项目全覆盖,避免企业进入实名制管理平台后不执行工资银行代发,只开户而不使用形成“僵尸账户”的情况,要从以下方面加强过程管理。
(一)建设单位在招标文件中要将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所需费用列入工程安全文明措施费;在组织评标时,要对投标文件技术标中建筑工人实名制情况进行考评。
(二)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依法订立合同时,应当约定人工费用占工程款的比例和拨付方式,工程施工合同未约定人工费用占工程款比例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将工程价款:分解为人工费用和其他费用两部分,并书面告知建设单位。人工费用占工程款的比例,应当按照《西藏自治区工程预算定额》标准确定,但不得低于工程合同价款的25%。
(三)施工总承包单位要在工程建设项目开工之日起三十日内在代发银行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并报工程建设项目所在地工程建设项目主管部门书面备案。建设单位拨付工程款时,要按照施工合同约定比例将应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拨付到施工总承包单位开设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政府投资项目,各级财政部门要配合对建设单位按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按期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资金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施工总承包单位要加强对分包企业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情况的监督管理,实行分包单位农民工工资委托施工总承
包单位代发制度。分包单位负责按月考核建筑工人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建筑工人本人签字确认后,与当月工程进度等情况一并交施工总承包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根据工资支付表,通过银行代发直接将工资划入建筑工人工资支付银行卡。同时,施工总承包单位要在工程项目部配备劳务专管员,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掌握施工现场用工、考勤、工资支付等情况,分包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五)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应当依法与所招用的建筑工人订立劳动合同,并通过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平台在施工现场进行实名认证和登记管理。未与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并在建筑工人实名制平台实名登记的,不得进入项目现场施工。
(六)代发银行要加强对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日常管理,发现资金未按约定拨付或形成“僵尸账户”等情况时,应当及时通知施工总承包单位,并报告工程建设项目主管部门。
(七)工程竣工且经公示无拖欠工资后,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予以注销,账户内余额归开户单位所有。
本文由造价学社www.zaojiaxueshe.com发布。

三、加快推进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全覆盖
(一)全区在建房屋市政、水利、能源、铁路、民航、矿山等项目要全部实行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未落实实名制管理的工程项目要全面进行整改,并在2019年12月底前完成整改工作。今后所有新开工项目,要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制度。
(二)对不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制度或开户后不执行银行代发工资制度形成“僵尸账户”企业,依法依规限制其在我区承揽新的工程,在一体化平台冻结企业信息,直到整改达到相关要求后才允许其承揽新的工程。对情节严重的在市场准
入、资质许可等方面进行限制。
(三)原则上鼓励县级及以上城镇的房屋市政和便于封闭式管理的工程项目,或者建筑规模6000平方米以上或投资规模200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实行封闭式管理,其它工程项目因地制宜优化管理。封闭式管理的工程项目安装考勤设备,企业可以自行购买,也可以在市场上租用;开放式管理的工程项目,考勤登记采用手机APP、微信小程序等灵活多样的考勤方式,减轻企业负担,但对考勤产生的数据流量费等由施工总承包企业承担,不得转嫁到建筑工人工资收入当中。
(四)代发银行要加强对各地实名制平台使用的技术指导和业务培训,协助提供考勤设备租赁等相关服务工作。在企业租用考勤设备时,除了收取设备押金、数据流量费外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费用,租用期完后要及时退还设备押金。对考勤终端需要到现场维护或提供服务的,按照路途长远,由设备提供商与企业协商确定合理费用。

四、相关要求
(一)各级各部门要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以政府投资项目为重点,加强过程监管,督促企业严格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和工资银行代发制度。对建设单位未满足施工所需资金安排的工程项目不得开工建设或颁发施工许可证。
(二)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要求,将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制度落实情况纳入市场检查内容,强化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纠正和依法处罚。
(三)加强政策宣传引导,充分利用微信、抖音、快手等新媒体和报刊、广播、电视等传统媒体,加强对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的宣传报道,提高建筑工人维权意识,推动建筑工人实名管理全覆盖,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四)建立信息员制度和定期报送制度,请各级各部门确定一名信息报送员,自2020 年起,每季度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本行业建筑工人实名制工作开展情况,抄送同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和人社部门,由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汇总情况后报上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五)西藏自治区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平台登陆地址:http://smz.xzbc.com.cn,在使用中若有问题,请联系住房城乡建设厅建筑市场监管处: 0891-6822557;技术支持请联系代发银行: 0891-6310043.

西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西藏自治区人力和资源社会保障厅
西藏自治区发展与改革委员会  西藏自治区财政厅
西藏自治区水利厅  西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2020年1月2日
 
附件:藏建市管〔2020〕1号 西藏自治区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区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工作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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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部门:西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西藏自治区人力和资源社会保障厅
文号:藏建市管〔2020〕1号
发布日期:2020-03-21
藏建市管〔2020〕1号.jpg
西藏自治区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区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工作的通知
藏建市管〔2020〕1号
 
各地(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发改委、财政局、水利局、自然资源局:
      为贯彻落实12月4日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和全国农民工工作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根据12月9日自治区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推进会议关于“由住建厅、交通厅牵头,人社、水利、财政、国土、人民银行拉萨中|心支持参与配合,加紧推进工程领域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和工资银行代发工作”的要求,我区对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平台进行了全面升级改造。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区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落实行业管理部门职责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牵头做好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工作,督促企业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制度,及时掌握反馈实名制管理平台使用中存在问题,督促代发银行整改完善实名制管理平台。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建立相关部门参加的协调机制,负责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对农民工工资银行代发和支付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管理,严格审查资金来源和筹措方式,对建设资金来源不落实的政府投资工程项目不予批准;项目建设单位在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拨付工程款到账后,应当按照农民工工资和工程款分账管理的规定,按施工合同约定比例或者相关规定将应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拨付到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各级财政部门要配合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按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按期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资金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水利、能源、自然资源等工程项目管理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做好本行业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工作,督促企业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制度,对本行业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落实农民工工资和工程款分账管理规定,抓好本行业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和工资银行代发工作。

二、切实加强建筑工人实名制过程管理
为确保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顺利推行和工程项目全覆盖,避免企业进入实名制管理平台后不执行工资银行代发,只开户而不使用形成“僵尸账户”的情况,要从以下方面加强过程管理。
(一)建设单位在招标文件中要将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所需费用列入工程安全文明措施费;在组织评标时,要对投标文件技术标中建筑工人实名制情况进行考评。
(二)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依法订立合同时,应当约定人工费用占工程款的比例和拨付方式,工程施工合同未约定人工费用占工程款比例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将工程价款:分解为人工费用和其他费用两部分,并书面告知建设单位。人工费用占工程款的比例,应当按照《西藏自治区工程预算定额》标准确定,但不得低于工程合同价款的25%。
(三)施工总承包单位要在工程建设项目开工之日起三十日内在代发银行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并报工程建设项目所在地工程建设项目主管部门书面备案。建设单位拨付工程款时,要按照施工合同约定比例将应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拨付到施工总承包单位开设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政府投资项目,各级财政部门要配合对建设单位按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按期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资金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施工总承包单位要加强对分包企业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情况的监督管理,实行分包单位农民工工资委托施工总承
包单位代发制度。分包单位负责按月考核建筑工人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建筑工人本人签字确认后,与当月工程进度等情况一并交施工总承包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根据工资支付表,通过银行代发直接将工资划入建筑工人工资支付银行卡。同时,施工总承包单位要在工程项目部配备劳务专管员,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掌握施工现场用工、考勤、工资支付等情况,分包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五)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应当依法与所招用的建筑工人订立劳动合同,并通过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平台在施工现场进行实名认证和登记管理。未与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并在建筑工人实名制平台实名登记的,不得进入项目现场施工。
(六)代发银行要加强对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日常管理,发现资金未按约定拨付或形成“僵尸账户”等情况时,应当及时通知施工总承包单位,并报告工程建设项目主管部门。
(七)工程竣工且经公示无拖欠工资后,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予以注销,账户内余额归开户单位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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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加快推进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全覆盖
(一)全区在建房屋市政、水利、能源、铁路、民航、矿山等项目要全部实行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未落实实名制管理的工程项目要全面进行整改,并在2019年12月底前完成整改工作。今后所有新开工项目,要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制度。
(二)对不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制度或开户后不执行银行代发工资制度形成“僵尸账户”企业,依法依规限制其在我区承揽新的工程,在一体化平台冻结企业信息,直到整改达到相关要求后才允许其承揽新的工程。对情节严重的在市场准
入、资质许可等方面进行限制。
(三)原则上鼓励县级及以上城镇的房屋市政和便于封闭式管理的工程项目,或者建筑规模6000平方米以上或投资规模200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实行封闭式管理,其它工程项目因地制宜优化管理。封闭式管理的工程项目安装考勤设备,企业可以自行购买,也可以在市场上租用;开放式管理的工程项目,考勤登记采用手机APP、微信小程序等灵活多样的考勤方式,减轻企业负担,但对考勤产生的数据流量费等由施工总承包企业承担,不得转嫁到建筑工人工资收入当中。
(四)代发银行要加强对各地实名制平台使用的技术指导和业务培训,协助提供考勤设备租赁等相关服务工作。在企业租用考勤设备时,除了收取设备押金、数据流量费外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费用,租用期完后要及时退还设备押金。对考勤终端需要到现场维护或提供服务的,按照路途长远,由设备提供商与企业协商确定合理费用。

四、相关要求
(一)各级各部门要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以政府投资项目为重点,加强过程监管,督促企业严格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和工资银行代发制度。对建设单位未满足施工所需资金安排的工程项目不得开工建设或颁发施工许可证。
(二)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要求,将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制度落实情况纳入市场检查内容,强化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纠正和依法处罚。
(三)加强政策宣传引导,充分利用微信、抖音、快手等新媒体和报刊、广播、电视等传统媒体,加强对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的宣传报道,提高建筑工人维权意识,推动建筑工人实名管理全覆盖,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四)建立信息员制度和定期报送制度,请各级各部门确定一名信息报送员,自2020 年起,每季度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本行业建筑工人实名制工作开展情况,抄送同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和人社部门,由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汇总情况后报上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五)西藏自治区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平台登陆地址:http://smz.xzbc.com.cn,在使用中若有问题,请联系住房城乡建设厅建筑市场监管处: 0891-6822557;技术支持请联系代发银行: 0891-6310043.

西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西藏自治区人力和资源社会保障厅
西藏自治区发展与改革委员会  西藏自治区财政厅
西藏自治区水利厅  西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2020年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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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建站定〔2019〕77号 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版)综合解释》的通知

浙建站定﹝2019﹞77号文,浙建站定[2019]77号文,浙建站定【2019】77号文,浙建站定2019 77号文件,浙江2018定额解释
发文部门: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文号:浙建站定〔2019〕77号
发布日期:2019-12-27
 
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版)综合解释》的通知
浙建站定﹝2019﹞77号

各市造价管理机构,义乌市造价站:
      为深入贯彻执行我省2018版计价依据,规范建设市场计价行为,妥善解决计价依据应用过程中有关问题,我们将通过计价依据综合解释的形式陆续发布。现将《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版)综合解释》(一)印发给你们,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版)综合解释》(一)
                 
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2019年12月27日
浙建站定〔2019〕77号.jpg

《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版)综合解释》(一)​
一、《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2018版)
1.住宅小区、厂区、学校及公共建筑等的园林绿化( 含景观)以及按市政标准设计的附属道路等室外工程,与房屋建筑工程整体发包时,应如何取费?
答:住宅小区、厂区、学校及公共建筑等的园林绿化(含景观)以及按市政标准设计的附属道路等室外工程连同房屋建筑工程整体发包时,其房屋建筑、园林绿化(含景观)、附属道路等分别按各自专业的费率标准进行取费。
2.以钢结构为主体的单位工程,采用施工总承包方式进行发包时,应如何取费?
答:以钢结构为主体的单位工程,采用施工总承包方式进行发包时,应按“房屋建筑及.构筑物工程”的费率标准进行取费。
3.道路绿化(含景观)连同市政道路整体发包时,应如何取费?
答:道路绿化(含景观)连同市政道路整体发包时,其市政道路、道路绿化(含景观)分别按各自专业的费率标准进行取费。
4.桥梁、隧道工程带有道路或道路工程带有桥梁、隧道时,应如何取费?
答:桥梁工程不分“单独桥梁”和“附属于道路工程的桥梁”,道路工程不分“单独道路”和“附属于桥梁工程的道路”,应统一按照 “桥归桥、路归路”的处理原则,分别按各自的费率标准进行取费;隧道工程带有道路或道路工程带有隧道时,其隧道和道路亦分别按各自的费率标准执行。
5.桥梁、隧道工程等的辅助排水系统和单独实施的道路排水工程,应如何取费?
答:桥梁、隧道等的辅助排水系统,可视作附属工程内容,并入桥梁或隧道工程进行取费:道路排水工程不分“单独排水”与“随道路工程同步实施的排水”,统-按排水工程的费率标准进行取费。
6.交通设施工程中的交通标志标线等交通安全设施,应如何取费?
答:交通设施工程中的交通标志标线等交通安全设施,统一按道路工程进行取费。
7.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按其取费基数额度大小采用分档累进以递减方式计算安全文明施工基本费费用,是否适用于单独装饰工程和房屋建筑工程所属各专业工程?取费基数额度应如何确定?
答: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按其取费基数额度大小采用分档累进以递减方式计算安全文明施工基本费费用,既适用于房屋建筑及构筑物工程,也适用于单独装饰工程和房屋建筑工程所属打桩、钢结构、幕墙、其他及土石方等专业工程。取费基数额度应以合同标段为单位,按分部分项工程费与施工技术措施项目费所含“人工费+机械费”进行确定,凡以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进行取费的工程,均应纳入取费基数额度的计算范围。
8.编制投标报价时,安全文明施工基本费费率应以不低于相应基准费率的90%(即施工取费费率的下限)计取,遇投标人自主确定的取费基数与招标控制价内按规定计算的取费基数(定额人工费+定额机械费)不一致时,应如何处理?
答:投标人以自主确定的取费基数所计算的安全文明施工基本费费用,应不低于招标控制价中安全文明施工基本费费用的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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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的安全文明施工基本费采用分档累进以递减方式计算费用,编制竣工结算时,因工程变更等原因导致取费基数额度发生变化的,安全文明施工基本费费率是否应作调整?
答:编制竣工结算时,除法律、法规等政策性调整外,安全文明施工基本费应依据承包人投标报价时所确定的费率进行计算。遇工程变更等原因导致取费基数额度发生变化的,取费基数额度应作调整,但安全文明施工基本费费率保持不变。
10.安全文明施工基本费中的临时设施,是否包括为建设、监理等单位在施工现场提供临时办公用房的费用,如发生时其费用应如何处理?
答:安全文明施工基本费中的临时设施,仅限于施工企业为进行建筑工程施工所必须搭设的临时设施,不包括为建设、监理等单位在施工现场提供临时办公用房的费用,建设、理等单位所需临时办公用房应以“场地准备及临时设施费”列项在“工程建设其他费用”中列支。若建设单位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施工总承包投标人为其或受其委托的监理单位等提供临时办公用房的,应另行支付相应费用,并在发承包合同内约定。
11.明确PC率(预制装配率)的定义。采用装配整体式混凝土结构的工程,应如何调整费率?费率的调整对象如何?遇群体建筑中各建筑单体的PC率(预制装配率)不同时,其整体实施的地下室(含结构、装饰)、桩基、基坑围护等工程和纳入主体工程取费的室外附属工程的费率应如何处理?遇单独装饰工程和打桩、钢结构、幕墙、其他及土石方等专业工程发包时,其费率是否需要调整?
答: (1) PC率(预制装配率)指采用装配整体式混凝土结构的工程,其建筑室外地坪以上的主体结构和围护结构中预制构件部分的混凝土用量占对应部分混凝土总用量的体积比。
采用装配整体式混凝土结构的工程,应以单位工程(单体建筑或群体建筑)为单位计算,工程内容应包括地上、地下结构工程(含地下室、桩基、基坑围护等)及相应装饰工程和纳入主体工程取费的室外附属工程。遇不同PC率(预制装配率)时应分别计算。
遇群体建筑中各建筑单体的PC率(预制装配率)不同时,其整体实施的地下室(含结构、装饰)、桩基、基坑围护等工程和纳入主体工程取费的室外附属工程的费率,可根据各建筑单体的调整费率和其对应的地上建筑面积所确定的权数以加权平均的方法进行确定。遇单独装饰工程和打桩、钢结构、幕墙、其他及土石方等专业工程发包时,其费率不作调整。
12.本规则费率遇有两个或两个以上调整系数时,应如何处理?
答:本规则费率遇有两个或两个以上调整系数时,应按连乘法计算。
13.招投标阶段建筑安装工程施工费用计算程序中所列暂估价,为何未包括材料及工程设备暂估价?材料及工程设备暂估价应如何确定?
答:材料及工程设备暂估价已以暂估单价形式直接计入分部分项工程相应项目的综合单价之中,材料及工程设备暂估价应根据分部分项工程相应项目所含材料(设备)耗量及暂估单价计算并汇总确定。

二、《浙江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预算定额》(2018版)
1.对于仍存在有现拌砂浆的定额子目实际使用预拌砂浆时,如何调整换算?
答:如实际采用预拌砂浆时,除换算不同品种砂浆单价外,相应定额中每立方米砂浆按以下规定进行调整:使用干混砂浆的应扣除人工0. 382工日、增加干混砂浆罐式搅拌机0. 05台班;使用湿拌砂浆的应扣除人工0. 45工日。同时扣除相应定额中灰浆搅拌机台班用量。
2.基础底板下翻构件采用砖模且需抹灰时,应如何套用抹灰定额?
答:因砖模抹灰做法与墙面抹灰要求不同,可按墙面打底抹灰定额执行。
3.门槛石是否属于零星项目面层,如何套用定额?
答:块料面层楼地面工程量包括门洞、空圈处开口部分的面积,遇门洞、空圈处开口部分的块料因品种、规格不同而单独铺贴时,或仅门洞、空圈处的开口部分为块料面层时,按相应零星装饰项目执行。
4.细木工板、复合地板、实木地板下的木龙骨的规格、间距是如何考虑的?复合地板下设计无泡沫防潮纸时,定额如何换算?
答:木龙骨断面为30X 40,间距为400,设计不同时,用量调整。地板设计无泡沫防潮纸时,扣除定额内的泡沫防潮纸含量,其余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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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单独装饰或二次装饰工程,层高在3. 6m以内的内墙脚手架和天棚脚手架,其费用如何计算?
答:单独装饰或二次装饰工程,层高在3. 6m以内的内墙、天棚饰面脚手架,可按相应单项脚手架及有关规定计算脚手架费用。其中:内墙粉刷(饰面)脚手架按高度在3.6m以内脚手架定额,人工乘以系数0.6,材料乘以系数0. 3;天棚饰面脚手架按满堂脚手架基本层定额,人工乘以系数0.6,材料乘以系数0.3。如仅勾缝、刷浆时,人工乘以系数0. 4,材料乘以系数0.1。

三、《浙江省通用安装工程预算定额》(2018 版)
1.室外环网柜箱式站(也称室外箱式高压柜)安装如何套用定额?
答:室外环网柜箱式站(也称室外箱式高压柜)安装参照4-2- -64组合型成套箱式变电站安装的定额。
2.二次精装修工程,在原粉刷层上进行砖墙开槽,套用管道暗配定额时,消耗量是否可以增加?
答:二次精装修工程,在原粉刷层上进行砖墙开槽,套用管道暗配定额时,其砖墙开槽增加费按照实际开槽的工程量,执行混凝土刨沟槽的相应定额,基价乘以系数0.2。
3.屋面避雷网暗敷如何套用定额?
答:屋面避雷网暗敷执行接地母线“沿砖混结构暗敷”定额。
4.在预制叠合楼板(PC)上现浇混凝土内 预埋电气配管如何套用定额?
答:在预制叠合楼板(PC).上现浇混凝土内预埋电气配管,执行相应电气配管砖混凝土结构暗配定额,人工乘以系数1. 30,其余不变。
5.集水坑内的浮球液位控制器安装如何套用定额?
答:集水坑内的浮球液位控制器安装,执行4-4-129水位电气信号装置液位式安装定额,基价乘以系数0.1。
6.灯带驱动器、灯具应急电源如何套用定额?
答:灯带驱动器、灯具应急电源(灯具与应急电源分体供应时)安装,执行4-13-248霓虹灯安装中“电子变压器”安装的定额。
7.楼宇亮化灯安装中若灯具直径≤100mm的立面点光源灯具如何套用定额?
答:楼宇亮化灯安装中,立面点光源灯灯具直径(mm)≤100,执行灯具直径(mm) ≤150的定额,基价乘以系数0.6。
8.埋地插座如何套用定额?
答:埋地插座执行带接地暗插座的相应定额,人工乘以系数1. 3。
9.镀锌薄钢板风管( δ =1.5mm以内咬口)制作安装,如何套用定额?
答:镀锌薄钢板风管( δ=1. 5mm以内咬口)制作安装执行镀锌薄钢板风管( δ=1.2mm以内咬口)制作安装相应定额,人工、机械乘以系数1. 1。
10.沿建筑物、构筑物引下的避雷引下线计算长度时是否需要计算附加长度?
答:沿建筑物、构筑物引下的避雷引下线计算长度时,按设计图示水平和垂直规定长度3.9%计算附加长度(包括转弯、上下波动、避绕障碍物、搭接头等长度),当设计有规定时, 按照设计规定计算。

四、《浙江省市政工程预算定额》(2018 版)
1.市政工程如需用汽车运输淤泥、流砂,可否参照土建相应定额及规定?
答:市政工程定额暂未编制采用泥浆罐车装运淤泥、流砂定额,发生时可参照《浙江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预算定额》(2018版)相关子目执行。
2.《浙江省市政工程预算定额》(2018版)拆除花岗岩人行道板是否可以套用拆除预制人行道板定额?
答:拆除花岗岩人行道板可参照拆除预制人行道板定额执行。
3.《浙江省市政工程预算定额》(2018版)打拔工具桩定额中没有柴油打桩机拔桩相应定额,若实际需要拔桩,如何计取?
答:根据批准的施工方案,如需拔桩时可套用陆上挖掘机拔圆木桩、槽型钢板桩、拉森钢板桩、水上挖掘机拔拉森钢板桩等定额执行。
4.《浙江省市政工程预算定额》中的工程监测、监控定额是否只适用于施工单位自己做监测、监控?建设单位委托第三方做的监测、监控按其他收费文件计算还是可以采用此章定额?
答:《浙江省市政工程预算定额》中的工程监测、监控定额子目适用于施工图及规范明确需施工单位自行承担监测的工程内容。建设单位委托第三方另行开展的监测、监控属于工程建设其他费用范畴,按双方合同约定进行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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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市政工程中的围挡,是否包含在安全文明施工费中还是可单列计取?
答:市政工程在施工区域沿线搭设的临时围挡(护栏)费用不包含在安全文明施工费基本费费率中,发生时应按施工技术措施项目费另列项目进行计算。
6.《浙江省市政工程预算定额》(2018版) 2-71抛石挤淤定额是否适用清淤后再拋石填筑的项目?
答:清淤后再抛石填筑的项目不适用2-71抛石挤淤定额。
7.《浙江省市政工程预算定额》(2018版)中方桩、板桩、管桩等定额区分了陆上、支架上、船上,而打钢管桩定额未区分,是否为综合考虑?
答:《浙江省市政工程预算定额》(2018版)打钢管桩定额是按陆上打桩考虑的。
8.《浙江省市政工程预算定额》(2018版)第三册桥涵工程,P109,说明四《钢护简定额每米重量表》中,是否包含钢护倚损耗?
答:定额的重量表己包含钢护筒损耗,定额中的重量表仅供参考,实际重量应根据经批准的施工组织方案中的钢护筒直径和壁厚进行计算。
9.《浙江省市政工程预算定额》(2018版)第三册桥涵工程,P110,说明七、钻孔桩空钻部分回填,填碎石套用碎石垫层定额乘以系数0.7, 0.7系数是否包括碎石主材?
答:填碎石时按碎石垫层定额乘以系数0.7,含碎石主材。
10.桥梁工程油漆涂料的含量能否根据设计厚度及每平米的使用量调整含量?
答:《浙江省市政工程预算定额》(2018版)桥梁工程油漆定额已综合考虑规范要求的油漆厚度,当厚度与定额含量不同时不作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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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浙江省市政工程预算定额》(2018版)定额计算规则中明确隧道钢支撑工程量按钢架的设计重量计算,连接钢筋数量不得计入钢架的工程量中,定额中综合考虑连接钢筋的数量。图纸中如果连接钢筋数量巨大,远超定额中的含量,是否可以调整连接钢筋含量。
答:《浙江省市政工程预算定额》(2018版)隧道钢支撑定额是按常规的钢筋连接用量考虑的,如设计连接钢筋数量与定额不同时,可按设计图示数量进行调整。
12.《浙江省市政工程预算定额》(2018版)市政工程隧道平洞出渣相关定额(不含经斜井、竖井运输)中是否已综合考虑负载降效因素。
答:《浙江省市政工程预算定额》(2018版)市政隧道平洞出渣相关定额(不含经斜井、竖井运输)中已综合考虑不同出渣方式坡度在2. 5%以内的负载降效因素。

五、《浙江省园林绿化及仿古建筑工程预算定额》(2018版)
1.大树迁移运距按10km以内计,若实际运距5km是否要调整基价?除大树以外运输费是否可按照定额乘系数执行?
答:园林绿化工程大树迁移定额项目中的大树运输定额仅适用于大树迁移项目,不适用于商品树木的运输。大树迁移运输定额10km以内运距综合考虑,实际运距不同不作调整。
2.定额编号2-6园路基层的混凝土垫层定额为现浇现拌混凝土,实际为商品混凝土,定额如何换算?
答:商品混凝土分为泵送商品混凝土及非泵送商品混凝土。凡本定额未列商品混凝土的项目,实际采用商品混凝土需套用现浇混凝土定额时,按如下规定调整:
(1)第十章中混凝土及钢筋工程项目,采用泵送商品混凝土时,扣除相应定额中的搅拌机台班数量,人工乘以系数0.68,振捣器台班数量乘以系数0. 8;采用非泵送商品混凝土时,扣除相应定额中的搅拌机台班数量,人工乘以系数0.85。
(2)第二章园路、园桥工程项目,采用非泵送商品混凝土时,扣除相应定额中的搅拌机台班数量,人工乘系数0. 85;采用泵送商品混凝土时,扣除相应定额中的搅拌机台班数量,人工乘以系数0.69。
3.定额编号2-66木望柱定额子目是方柱还是圆柱,是否带装饰柱头?定额编号2-67 木栏板定额子目的木栏板是何种式样?
答:园路、园桥工程定额中的木望柱、木栏杆定额子目是按简易型平直考虑的。定额中木望柱的计量单位已更正为10m3, 木望柱工程量按设计图示尺寸以体积计算;木栏板工程量按设计图示尺寸以面积计算,不扣除漏空部分面积。
4.斗拱斗口超过15cm后,能否按照插入法进行换算?
答:按《营造侧例》制作的斗拱,斗口尺寸与定额不一致时,可按定额调整系数表调整定额的人工及材料用量,当斗拱斗口超过15cm时,应按实计算。.
5.原木(圆梁、圆柱)现场实际都是用机械把它直接滚圆,并非人工加工,应如何换算?
答:除定额已有规定外,实际施工操作无论是用人工代替机械还是机械代替人工,定额.均不作调整。
6.矩形木质构件如10cmX 12cm的枋,是套用厚度10cm以内还是12cm以内的定额?
答:一般应按设计图纸注明的厚度套用定额。若该枋的设计尺寸宽X高为10cmX12cm,则该枋按12 cm厚套用相应定额。
 
 
下载浙建站定〔2019〕77号 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版)综合解释》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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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建站定﹝2019﹞77号文,浙建站定[2019]77号文,浙建站定【2019】77号文,浙建站定2019 77号文件,浙江2018定额解释
发文部门: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文号:浙建站定〔2019〕77号
发布日期:2019-12-27
 
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版)综合解释》的通知
浙建站定﹝2019﹞77号

各市造价管理机构,义乌市造价站:
      为深入贯彻执行我省2018版计价依据,规范建设市场计价行为,妥善解决计价依据应用过程中有关问题,我们将通过计价依据综合解释的形式陆续发布。现将《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版)综合解释》(一)印发给你们,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版)综合解释》(一)
                 
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2019年12月27日
浙建站定〔2019〕77号.jpg

《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版)综合解释》(一)​
一、《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2018版)
1.住宅小区、厂区、学校及公共建筑等的园林绿化( 含景观)以及按市政标准设计的附属道路等室外工程,与房屋建筑工程整体发包时,应如何取费?
答:住宅小区、厂区、学校及公共建筑等的园林绿化(含景观)以及按市政标准设计的附属道路等室外工程连同房屋建筑工程整体发包时,其房屋建筑、园林绿化(含景观)、附属道路等分别按各自专业的费率标准进行取费。
2.以钢结构为主体的单位工程,采用施工总承包方式进行发包时,应如何取费?
答:以钢结构为主体的单位工程,采用施工总承包方式进行发包时,应按“房屋建筑及.构筑物工程”的费率标准进行取费。
3.道路绿化(含景观)连同市政道路整体发包时,应如何取费?
答:道路绿化(含景观)连同市政道路整体发包时,其市政道路、道路绿化(含景观)分别按各自专业的费率标准进行取费。
4.桥梁、隧道工程带有道路或道路工程带有桥梁、隧道时,应如何取费?
答:桥梁工程不分“单独桥梁”和“附属于道路工程的桥梁”,道路工程不分“单独道路”和“附属于桥梁工程的道路”,应统一按照 “桥归桥、路归路”的处理原则,分别按各自的费率标准进行取费;隧道工程带有道路或道路工程带有隧道时,其隧道和道路亦分别按各自的费率标准执行。
5.桥梁、隧道工程等的辅助排水系统和单独实施的道路排水工程,应如何取费?
答:桥梁、隧道等的辅助排水系统,可视作附属工程内容,并入桥梁或隧道工程进行取费:道路排水工程不分“单独排水”与“随道路工程同步实施的排水”,统-按排水工程的费率标准进行取费。
6.交通设施工程中的交通标志标线等交通安全设施,应如何取费?
答:交通设施工程中的交通标志标线等交通安全设施,统一按道路工程进行取费。
7.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按其取费基数额度大小采用分档累进以递减方式计算安全文明施工基本费费用,是否适用于单独装饰工程和房屋建筑工程所属各专业工程?取费基数额度应如何确定?
答: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按其取费基数额度大小采用分档累进以递减方式计算安全文明施工基本费费用,既适用于房屋建筑及构筑物工程,也适用于单独装饰工程和房屋建筑工程所属打桩、钢结构、幕墙、其他及土石方等专业工程。取费基数额度应以合同标段为单位,按分部分项工程费与施工技术措施项目费所含“人工费+机械费”进行确定,凡以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进行取费的工程,均应纳入取费基数额度的计算范围。
8.编制投标报价时,安全文明施工基本费费率应以不低于相应基准费率的90%(即施工取费费率的下限)计取,遇投标人自主确定的取费基数与招标控制价内按规定计算的取费基数(定额人工费+定额机械费)不一致时,应如何处理?
答:投标人以自主确定的取费基数所计算的安全文明施工基本费费用,应不低于招标控制价中安全文明施工基本费费用的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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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的安全文明施工基本费采用分档累进以递减方式计算费用,编制竣工结算时,因工程变更等原因导致取费基数额度发生变化的,安全文明施工基本费费率是否应作调整?
答:编制竣工结算时,除法律、法规等政策性调整外,安全文明施工基本费应依据承包人投标报价时所确定的费率进行计算。遇工程变更等原因导致取费基数额度发生变化的,取费基数额度应作调整,但安全文明施工基本费费率保持不变。
10.安全文明施工基本费中的临时设施,是否包括为建设、监理等单位在施工现场提供临时办公用房的费用,如发生时其费用应如何处理?
答:安全文明施工基本费中的临时设施,仅限于施工企业为进行建筑工程施工所必须搭设的临时设施,不包括为建设、监理等单位在施工现场提供临时办公用房的费用,建设、理等单位所需临时办公用房应以“场地准备及临时设施费”列项在“工程建设其他费用”中列支。若建设单位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施工总承包投标人为其或受其委托的监理单位等提供临时办公用房的,应另行支付相应费用,并在发承包合同内约定。
11.明确PC率(预制装配率)的定义。采用装配整体式混凝土结构的工程,应如何调整费率?费率的调整对象如何?遇群体建筑中各建筑单体的PC率(预制装配率)不同时,其整体实施的地下室(含结构、装饰)、桩基、基坑围护等工程和纳入主体工程取费的室外附属工程的费率应如何处理?遇单独装饰工程和打桩、钢结构、幕墙、其他及土石方等专业工程发包时,其费率是否需要调整?
答: (1) PC率(预制装配率)指采用装配整体式混凝土结构的工程,其建筑室外地坪以上的主体结构和围护结构中预制构件部分的混凝土用量占对应部分混凝土总用量的体积比。
采用装配整体式混凝土结构的工程,应以单位工程(单体建筑或群体建筑)为单位计算,工程内容应包括地上、地下结构工程(含地下室、桩基、基坑围护等)及相应装饰工程和纳入主体工程取费的室外附属工程。遇不同PC率(预制装配率)时应分别计算。
遇群体建筑中各建筑单体的PC率(预制装配率)不同时,其整体实施的地下室(含结构、装饰)、桩基、基坑围护等工程和纳入主体工程取费的室外附属工程的费率,可根据各建筑单体的调整费率和其对应的地上建筑面积所确定的权数以加权平均的方法进行确定。遇单独装饰工程和打桩、钢结构、幕墙、其他及土石方等专业工程发包时,其费率不作调整。
12.本规则费率遇有两个或两个以上调整系数时,应如何处理?
答:本规则费率遇有两个或两个以上调整系数时,应按连乘法计算。
13.招投标阶段建筑安装工程施工费用计算程序中所列暂估价,为何未包括材料及工程设备暂估价?材料及工程设备暂估价应如何确定?
答:材料及工程设备暂估价已以暂估单价形式直接计入分部分项工程相应项目的综合单价之中,材料及工程设备暂估价应根据分部分项工程相应项目所含材料(设备)耗量及暂估单价计算并汇总确定。

二、《浙江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预算定额》(2018版)
1.对于仍存在有现拌砂浆的定额子目实际使用预拌砂浆时,如何调整换算?
答:如实际采用预拌砂浆时,除换算不同品种砂浆单价外,相应定额中每立方米砂浆按以下规定进行调整:使用干混砂浆的应扣除人工0. 382工日、增加干混砂浆罐式搅拌机0. 05台班;使用湿拌砂浆的应扣除人工0. 45工日。同时扣除相应定额中灰浆搅拌机台班用量。
2.基础底板下翻构件采用砖模且需抹灰时,应如何套用抹灰定额?
答:因砖模抹灰做法与墙面抹灰要求不同,可按墙面打底抹灰定额执行。
3.门槛石是否属于零星项目面层,如何套用定额?
答:块料面层楼地面工程量包括门洞、空圈处开口部分的面积,遇门洞、空圈处开口部分的块料因品种、规格不同而单独铺贴时,或仅门洞、空圈处的开口部分为块料面层时,按相应零星装饰项目执行。
4.细木工板、复合地板、实木地板下的木龙骨的规格、间距是如何考虑的?复合地板下设计无泡沫防潮纸时,定额如何换算?
答:木龙骨断面为30X 40,间距为400,设计不同时,用量调整。地板设计无泡沫防潮纸时,扣除定额内的泡沫防潮纸含量,其余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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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单独装饰或二次装饰工程,层高在3. 6m以内的内墙脚手架和天棚脚手架,其费用如何计算?
答:单独装饰或二次装饰工程,层高在3. 6m以内的内墙、天棚饰面脚手架,可按相应单项脚手架及有关规定计算脚手架费用。其中:内墙粉刷(饰面)脚手架按高度在3.6m以内脚手架定额,人工乘以系数0.6,材料乘以系数0. 3;天棚饰面脚手架按满堂脚手架基本层定额,人工乘以系数0.6,材料乘以系数0.3。如仅勾缝、刷浆时,人工乘以系数0. 4,材料乘以系数0.1。

三、《浙江省通用安装工程预算定额》(2018 版)
1.室外环网柜箱式站(也称室外箱式高压柜)安装如何套用定额?
答:室外环网柜箱式站(也称室外箱式高压柜)安装参照4-2- -64组合型成套箱式变电站安装的定额。
2.二次精装修工程,在原粉刷层上进行砖墙开槽,套用管道暗配定额时,消耗量是否可以增加?
答:二次精装修工程,在原粉刷层上进行砖墙开槽,套用管道暗配定额时,其砖墙开槽增加费按照实际开槽的工程量,执行混凝土刨沟槽的相应定额,基价乘以系数0.2。
3.屋面避雷网暗敷如何套用定额?
答:屋面避雷网暗敷执行接地母线“沿砖混结构暗敷”定额。
4.在预制叠合楼板(PC)上现浇混凝土内 预埋电气配管如何套用定额?
答:在预制叠合楼板(PC).上现浇混凝土内预埋电气配管,执行相应电气配管砖混凝土结构暗配定额,人工乘以系数1. 30,其余不变。
5.集水坑内的浮球液位控制器安装如何套用定额?
答:集水坑内的浮球液位控制器安装,执行4-4-129水位电气信号装置液位式安装定额,基价乘以系数0.1。
6.灯带驱动器、灯具应急电源如何套用定额?
答:灯带驱动器、灯具应急电源(灯具与应急电源分体供应时)安装,执行4-13-248霓虹灯安装中“电子变压器”安装的定额。
7.楼宇亮化灯安装中若灯具直径≤100mm的立面点光源灯具如何套用定额?
答:楼宇亮化灯安装中,立面点光源灯灯具直径(mm)≤100,执行灯具直径(mm) ≤150的定额,基价乘以系数0.6。
8.埋地插座如何套用定额?
答:埋地插座执行带接地暗插座的相应定额,人工乘以系数1. 3。
9.镀锌薄钢板风管( δ =1.5mm以内咬口)制作安装,如何套用定额?
答:镀锌薄钢板风管( δ=1. 5mm以内咬口)制作安装执行镀锌薄钢板风管( δ=1.2mm以内咬口)制作安装相应定额,人工、机械乘以系数1. 1。
10.沿建筑物、构筑物引下的避雷引下线计算长度时是否需要计算附加长度?
答:沿建筑物、构筑物引下的避雷引下线计算长度时,按设计图示水平和垂直规定长度3.9%计算附加长度(包括转弯、上下波动、避绕障碍物、搭接头等长度),当设计有规定时, 按照设计规定计算。

四、《浙江省市政工程预算定额》(2018 版)
1.市政工程如需用汽车运输淤泥、流砂,可否参照土建相应定额及规定?
答:市政工程定额暂未编制采用泥浆罐车装运淤泥、流砂定额,发生时可参照《浙江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预算定额》(2018版)相关子目执行。
2.《浙江省市政工程预算定额》(2018版)拆除花岗岩人行道板是否可以套用拆除预制人行道板定额?
答:拆除花岗岩人行道板可参照拆除预制人行道板定额执行。
3.《浙江省市政工程预算定额》(2018版)打拔工具桩定额中没有柴油打桩机拔桩相应定额,若实际需要拔桩,如何计取?
答:根据批准的施工方案,如需拔桩时可套用陆上挖掘机拔圆木桩、槽型钢板桩、拉森钢板桩、水上挖掘机拔拉森钢板桩等定额执行。
4.《浙江省市政工程预算定额》中的工程监测、监控定额是否只适用于施工单位自己做监测、监控?建设单位委托第三方做的监测、监控按其他收费文件计算还是可以采用此章定额?
答:《浙江省市政工程预算定额》中的工程监测、监控定额子目适用于施工图及规范明确需施工单位自行承担监测的工程内容。建设单位委托第三方另行开展的监测、监控属于工程建设其他费用范畴,按双方合同约定进行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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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市政工程中的围挡,是否包含在安全文明施工费中还是可单列计取?
答:市政工程在施工区域沿线搭设的临时围挡(护栏)费用不包含在安全文明施工费基本费费率中,发生时应按施工技术措施项目费另列项目进行计算。
6.《浙江省市政工程预算定额》(2018版) 2-71抛石挤淤定额是否适用清淤后再拋石填筑的项目?
答:清淤后再抛石填筑的项目不适用2-71抛石挤淤定额。
7.《浙江省市政工程预算定额》(2018版)中方桩、板桩、管桩等定额区分了陆上、支架上、船上,而打钢管桩定额未区分,是否为综合考虑?
答:《浙江省市政工程预算定额》(2018版)打钢管桩定额是按陆上打桩考虑的。
8.《浙江省市政工程预算定额》(2018版)第三册桥涵工程,P109,说明四《钢护简定额每米重量表》中,是否包含钢护倚损耗?
答:定额的重量表己包含钢护筒损耗,定额中的重量表仅供参考,实际重量应根据经批准的施工组织方案中的钢护筒直径和壁厚进行计算。
9.《浙江省市政工程预算定额》(2018版)第三册桥涵工程,P110,说明七、钻孔桩空钻部分回填,填碎石套用碎石垫层定额乘以系数0.7, 0.7系数是否包括碎石主材?
答:填碎石时按碎石垫层定额乘以系数0.7,含碎石主材。
10.桥梁工程油漆涂料的含量能否根据设计厚度及每平米的使用量调整含量?
答:《浙江省市政工程预算定额》(2018版)桥梁工程油漆定额已综合考虑规范要求的油漆厚度,当厚度与定额含量不同时不作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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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浙江省市政工程预算定额》(2018版)定额计算规则中明确隧道钢支撑工程量按钢架的设计重量计算,连接钢筋数量不得计入钢架的工程量中,定额中综合考虑连接钢筋的数量。图纸中如果连接钢筋数量巨大,远超定额中的含量,是否可以调整连接钢筋含量。
答:《浙江省市政工程预算定额》(2018版)隧道钢支撑定额是按常规的钢筋连接用量考虑的,如设计连接钢筋数量与定额不同时,可按设计图示数量进行调整。
12.《浙江省市政工程预算定额》(2018版)市政工程隧道平洞出渣相关定额(不含经斜井、竖井运输)中是否已综合考虑负载降效因素。
答:《浙江省市政工程预算定额》(2018版)市政隧道平洞出渣相关定额(不含经斜井、竖井运输)中已综合考虑不同出渣方式坡度在2. 5%以内的负载降效因素。

五、《浙江省园林绿化及仿古建筑工程预算定额》(2018版)
1.大树迁移运距按10km以内计,若实际运距5km是否要调整基价?除大树以外运输费是否可按照定额乘系数执行?
答:园林绿化工程大树迁移定额项目中的大树运输定额仅适用于大树迁移项目,不适用于商品树木的运输。大树迁移运输定额10km以内运距综合考虑,实际运距不同不作调整。
2.定额编号2-6园路基层的混凝土垫层定额为现浇现拌混凝土,实际为商品混凝土,定额如何换算?
答:商品混凝土分为泵送商品混凝土及非泵送商品混凝土。凡本定额未列商品混凝土的项目,实际采用商品混凝土需套用现浇混凝土定额时,按如下规定调整:
(1)第十章中混凝土及钢筋工程项目,采用泵送商品混凝土时,扣除相应定额中的搅拌机台班数量,人工乘以系数0.68,振捣器台班数量乘以系数0. 8;采用非泵送商品混凝土时,扣除相应定额中的搅拌机台班数量,人工乘以系数0.85。
(2)第二章园路、园桥工程项目,采用非泵送商品混凝土时,扣除相应定额中的搅拌机台班数量,人工乘系数0. 85;采用泵送商品混凝土时,扣除相应定额中的搅拌机台班数量,人工乘以系数0.69。
3.定额编号2-66木望柱定额子目是方柱还是圆柱,是否带装饰柱头?定额编号2-67 木栏板定额子目的木栏板是何种式样?
答:园路、园桥工程定额中的木望柱、木栏杆定额子目是按简易型平直考虑的。定额中木望柱的计量单位已更正为10m3, 木望柱工程量按设计图示尺寸以体积计算;木栏板工程量按设计图示尺寸以面积计算,不扣除漏空部分面积。
4.斗拱斗口超过15cm后,能否按照插入法进行换算?
答:按《营造侧例》制作的斗拱,斗口尺寸与定额不一致时,可按定额调整系数表调整定额的人工及材料用量,当斗拱斗口超过15cm时,应按实计算。.
5.原木(圆梁、圆柱)现场实际都是用机械把它直接滚圆,并非人工加工,应如何换算?
答:除定额已有规定外,实际施工操作无论是用人工代替机械还是机械代替人工,定额.均不作调整。
6.矩形木质构件如10cmX 12cm的枋,是套用厚度10cm以内还是12cm以内的定额?
答:一般应按设计图纸注明的厚度套用定额。若该枋的设计尺寸宽X高为10cmX12cm,则该枋按12 cm厚套用相应定额。
 
 
下载浙建站定〔2019〕77号 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版)综合解释》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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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北京大兴国际机场红线范围内的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费用标准的通知

发文部门: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9-08-13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调整北京大兴国际机场红线范围内的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费用标准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大兴国际机场建设工程打造“精品工程、样板工程、平安工程、廉洁工程”的建设目标,结合机场施工工地采用集中式标准化管理的要求,现将北京大兴国际机场红线范围内的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费用标准调整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北京大兴国际机场红线范围内执行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市政、园林绿化、轨道交通、仿古等工程。

二、有关规定

(一)2019年6月1日(含)以后进入招标程序或依法签订施工合同的工程,按《北京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管理办法(试行)》(京建法〔2019〕9号)执行。

(二)2019年6月1日(不含)以前已进入招标程序或依法已签订施工合同的工程,按以下规定执行:

1、招标文件规定或合同约定的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标准高于我市原京建发〔2014〕101号文中“五环路以内”的安全文明施工费费用测算所对应标准的,发承包双方参照“五环路以内”的安全文明施工费费率标准执行。

2、中标通知书发出或合同签订后发包人提高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标准且高于我市原京建发〔2014〕101号文中“五环路以内”的安全文明施工费费用测算所对应标准的,发承包双方可依据大兴国际机场施工现场管理的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协商处理。

3、2019年6月1日(不含)以前已办完竣工结算的工程,不再调整。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9年8月13日 
 
 
本文作为北京大兴国际机场红线范围内的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费用标准,由造价学社摘自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http://zjw.beijing.gov.cn/bjjs ... 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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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部门: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9-08-13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调整北京大兴国际机场红线范围内的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费用标准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大兴国际机场建设工程打造“精品工程、样板工程、平安工程、廉洁工程”的建设目标,结合机场施工工地采用集中式标准化管理的要求,现将北京大兴国际机场红线范围内的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费用标准调整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北京大兴国际机场红线范围内执行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市政、园林绿化、轨道交通、仿古等工程。

二、有关规定

(一)2019年6月1日(含)以后进入招标程序或依法签订施工合同的工程,按《北京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管理办法(试行)》(京建法〔2019〕9号)执行。

(二)2019年6月1日(不含)以前已进入招标程序或依法已签订施工合同的工程,按以下规定执行:

1、招标文件规定或合同约定的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标准高于我市原京建发〔2014〕101号文中“五环路以内”的安全文明施工费费用测算所对应标准的,发承包双方参照“五环路以内”的安全文明施工费费率标准执行。

2、中标通知书发出或合同签订后发包人提高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标准且高于我市原京建发〔2014〕101号文中“五环路以内”的安全文明施工费费用测算所对应标准的,发承包双方可依据大兴国际机场施工现场管理的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协商处理。

3、2019年6月1日(不含)以前已办完竣工结算的工程,不再调整。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9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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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北京市施工现场人员实名制管理办法>的通知》解读

 2020年1月19日,市住建委、市人社局联合印发《北京市施工现场人员实名制管理办法》(京建法〔2020〕2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为进一步宣传、贯彻、落实好《管理办法》精神,现解读如下。

一、《管理办法》制定的意义

一是贯彻落实相关文件的需要。2019年3月1日《住建部、人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要求各地制定本地区实名制管理制度。结合当前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际,用工实名管理关系到广大施工管理人员及建筑工人的切身利益,制定出台符合我市实际的可操作性强的规范性文件就显得尤为迫切。通过落实建筑工人实名管理,规范了施工现场基础管理工作,同时,也为妥善处理劳资纠纷、企业差异化缴存工资保证金(保函)等提供事实依据。

二是规范施工现场用工管理的有效措施。全面推行建筑工人实名管理制度,将建筑工人的基本身份信息、从业信息和信用信息等内容纳入信息化管理范畴,可逐步实现不同项目、企业、地域建筑工人信息的共享和互通,是加强施工现场用工管理的有效手段,并进一步落实建筑施工企业在劳务管理、权益保护等方面的责任。

二、《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六章二十四条,主要对实名制适用范围、管理职责、信息采集、管理要求、监督管理、信息安全等作了规定。

1、第一章为“总则”,共3条。主要内容为目的依据、适用范围、实名制管理、施工现场人员、建筑用工企业和总承包企业的定义等。

2、第二章为“管理职责”,共4条。主要内容为规定了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建设单位、总承包企业和建筑用工企业的管理职责,明确了总承包企业对所承接工程项目的实名制管理负总责,建筑用工企业负责对本企业施工现场人员的信息进行采集、核实。

3、第三章为“实名制信息的采集”,共4条。主要内容为明确了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信息、人员基本信息、从业信息和信用信息所包含的内容,并规定各类信息通过施工项目,由建筑用工企业采集,总承包企业上报到市实名制管理系统中形成建筑工人信用档案,信息有变更的,应及时在系统中更新等。

4、第四章为“实名制管理的要求”,共4条。主要内容为依法应取得施工许可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全面实行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制度,总承包企业在建筑工人进场施工前,应将其在北京市施工现场人员管理服务信息平台上登记,方可允许其进入施工现场从事与建筑作业相关的活动,同时应在施工现场配备相应的考勤设备,项目考勤信息通过北京市施工现场人员管理服务信息平台实时上报等。

5、第五章为“监督管理”,共8条。主要内容为规定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据各自职责加强对实名制管理工作的督促检查,明确了相关主体发生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时的处理措施,对落实实名制管理到位且连续两年未发生劳务费和工资拖欠的施工企业规定可免交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保函),并要求相关单位及个人要确保实名制管理信息的安全。

6、第六章为“附则”,共1条。主要内容为明确本办法开始实施时间为2020年2月1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0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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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年1月19日,市住建委、市人社局联合印发《北京市施工现场人员实名制管理办法》(京建法〔2020〕2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为进一步宣传、贯彻、落实好《管理办法》精神,现解读如下。

一、《管理办法》制定的意义

一是贯彻落实相关文件的需要。2019年3月1日《住建部、人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要求各地制定本地区实名制管理制度。结合当前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际,用工实名管理关系到广大施工管理人员及建筑工人的切身利益,制定出台符合我市实际的可操作性强的规范性文件就显得尤为迫切。通过落实建筑工人实名管理,规范了施工现场基础管理工作,同时,也为妥善处理劳资纠纷、企业差异化缴存工资保证金(保函)等提供事实依据。

二是规范施工现场用工管理的有效措施。全面推行建筑工人实名管理制度,将建筑工人的基本身份信息、从业信息和信用信息等内容纳入信息化管理范畴,可逐步实现不同项目、企业、地域建筑工人信息的共享和互通,是加强施工现场用工管理的有效手段,并进一步落实建筑施工企业在劳务管理、权益保护等方面的责任。

二、《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六章二十四条,主要对实名制适用范围、管理职责、信息采集、管理要求、监督管理、信息安全等作了规定。

1、第一章为“总则”,共3条。主要内容为目的依据、适用范围、实名制管理、施工现场人员、建筑用工企业和总承包企业的定义等。

2、第二章为“管理职责”,共4条。主要内容为规定了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建设单位、总承包企业和建筑用工企业的管理职责,明确了总承包企业对所承接工程项目的实名制管理负总责,建筑用工企业负责对本企业施工现场人员的信息进行采集、核实。

3、第三章为“实名制信息的采集”,共4条。主要内容为明确了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信息、人员基本信息、从业信息和信用信息所包含的内容,并规定各类信息通过施工项目,由建筑用工企业采集,总承包企业上报到市实名制管理系统中形成建筑工人信用档案,信息有变更的,应及时在系统中更新等。

4、第四章为“实名制管理的要求”,共4条。主要内容为依法应取得施工许可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全面实行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制度,总承包企业在建筑工人进场施工前,应将其在北京市施工现场人员管理服务信息平台上登记,方可允许其进入施工现场从事与建筑作业相关的活动,同时应在施工现场配备相应的考勤设备,项目考勤信息通过北京市施工现场人员管理服务信息平台实时上报等。

5、第五章为“监督管理”,共8条。主要内容为规定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据各自职责加强对实名制管理工作的督促检查,明确了相关主体发生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时的处理措施,对落实实名制管理到位且连续两年未发生劳务费和工资拖欠的施工企业规定可免交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保函),并要求相关单位及个人要确保实名制管理信息的安全。

6、第六章为“附则”,共1条。主要内容为明确本办法开始实施时间为2020年2月1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0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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