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造函[2019] 31号 关于发布《江门市建设工程装配式轻型钢结构金属冲孔板施工围挡补充子目》的通知

江造函[2019] 31号文,江造函【2019]】31号文,江造[2019  31号文,江造函[2019] 31号文件
发文部门:江门市工程造价管理站
文号:江造函[2019] 31号
发布日期:219-05-28
江造函2019_31号文.jpg
关于发布《江门市建设工程装配式轻型钢结构金属冲孔板施工围挡补充子目》的通知
江造函[2019] 31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印发的《关于使用装配式轻型钢结构金属冲孔板施工围挡的通知》(江建函[2019]559)号的要求,为满足市场对装配式轻型钢结构金属冲孔板施工围挡I类计价的需要,我站通过对市场的调查、数据的收集与测算,编制了《江门市建设工程装配式轻型钢结构金属冲孔板施工围挡补充子目》,现予以发布。
 
江门市工程造价管理站
2019年5月28日
 江门市建设工程装配式轻型钢结构金属冲孔板施工围挡补充子目
穿孔镀锌钢板围挡I类

金属冲孔板施工围挡补充子目.jpg

 
全文及附件下载:江造函[2019] 31号 关于发布《江门市建设工程装配式轻型钢结构金属冲孔板施工围挡补充子目》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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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造函[2019] 31号文,江造函【2019]】31号文,江造[2019  31号文,江造函[2019] 31号文件
发文部门:江门市工程造价管理站
文号:江造函[2019] 31号
发布日期:219-05-28
江造函2019_31号文.jpg
关于发布《江门市建设工程装配式轻型钢结构金属冲孔板施工围挡补充子目》的通知
江造函[2019] 31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印发的《关于使用装配式轻型钢结构金属冲孔板施工围挡的通知》(江建函[2019]559)号的要求,为满足市场对装配式轻型钢结构金属冲孔板施工围挡I类计价的需要,我站通过对市场的调查、数据的收集与测算,编制了《江门市建设工程装配式轻型钢结构金属冲孔板施工围挡补充子目》,现予以发布。
 
江门市工程造价管理站
2019年5月28日
 江门市建设工程装配式轻型钢结构金属冲孔板施工围挡补充子目
穿孔镀锌钢板围挡I类

金属冲孔板施工围挡补充子目.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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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江门市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市政工程、安装工程、园林绿化工程计价程序(2018定额)的通知

江造函[2019] 18号文,江造函(2019) 18号文,江造函2019 18号文,江造函【2019】 18号文,江门清单计价程序表
发文部门:江门市工程造价管理站
文号:江造函[2019] 18号
发布日期:2019-04-15
江造函(2019)_18号.jpg

关于发布江门市房屋建筑与装饰、市政、通用安装、园林绿化工程计价程序(2018综合定额)的通知
江造函[2019] 18号
 各有关单位:
      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转发《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 >的通知》的通知(江建函[2019] 69号)通知要求,我市于2019年3月1日起执行《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 (2018)。根据计价依据的有关规定,我站编制了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市政工程、通用安装工程、园林绿化工程的计价程序(详附件),现予以发布。
特此通知
 附件:
1、江门市房屋建筑与装饰、市政、通用安装、园林绿化工程计价程序(2018综合定额)使用说明
2、江门市房屋建筑与装饰、市政、通用安装、园林绿化工程计价程序(2018综合定额)适用于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般计税)
3、江门市房屋建筑与装饰、市政、通用安装、园林绿化工程计价程序(2018综合定额)适用于定额计价方式(一般计税)
 
江门市工程造价管理站
2019年4月15日
全文及附件下载:江造函[2019] 18号 关于发布江门市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市政工程、通用安装工程、园林绿化工程计价程序(2018综合定额)的通知.pdf
 附件1
江门市房屋建筑与装饰、市政、通用安装、园林绿化工程计价程序(2018综合定额)使用说明

1、本计价程序是依据2018年广东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市政工程、通用安装工程、园林绿化工程综合定额和本.市实际情况整理编制而成,如与计价依据有不一致的,以计价依据为准。www.zaojaixueshe.com
2、本计价程序适用 于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招标控制价、竣工结算等造价文件的编制与审核。
3、编制概算、招标控制价、施工图预算时,人工费、材料单价按近期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费调整系数及材料信息价格(市场参考价)计算,信息价格中没有的,按市场价计算。机具台班费按《广东省建设工施工机具台班费用编制规则(2018) 》计算,依据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对台班子目费用中的人工费、燃料动力单价进行换算。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按规定计算。在计算其他措施项目费时,应根据工程项目的实际情况列项计算。
4、企业投标报价则需按招标文件的要求,结合企业本身实际情况对工程进行报价。
5、竣工结算造价文件应按工程承发包合同的约定,结合有关结算资料进行编制。
6、其他规定及应注意的事项详细见综合定额说明。
 附件2
江门市房屋建筑与装饰、市政、通用安装、园林绿化工程计价程序(2018综合 定额)
适用于清单工程量计价方式(- -般计税)

江门2018定额计价程序表.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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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造函[2019] 18号文,江造函(2019) 18号文,江造函2019 18号文,江造函【2019】 18号文,江门清单计价程序表
发文部门:江门市工程造价管理站
文号:江造函[2019] 18号
发布日期:2019-04-15
江造函(2019)_18号.jpg

关于发布江门市房屋建筑与装饰、市政、通用安装、园林绿化工程计价程序(2018综合定额)的通知
江造函[2019] 18号
 各有关单位:
      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转发《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 >的通知》的通知(江建函[2019] 69号)通知要求,我市于2019年3月1日起执行《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 (2018)。根据计价依据的有关规定,我站编制了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市政工程、通用安装工程、园林绿化工程的计价程序(详附件),现予以发布。
特此通知
 附件:
1、江门市房屋建筑与装饰、市政、通用安装、园林绿化工程计价程序(2018综合定额)使用说明
2、江门市房屋建筑与装饰、市政、通用安装、园林绿化工程计价程序(2018综合定额)适用于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般计税)
3、江门市房屋建筑与装饰、市政、通用安装、园林绿化工程计价程序(2018综合定额)适用于定额计价方式(一般计税)
 
江门市工程造价管理站
2019年4月15日
全文及附件下载:江造函[2019] 18号 关于发布江门市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市政工程、通用安装工程、园林绿化工程计价程序(2018综合定额)的通知.pdf
 附件1
江门市房屋建筑与装饰、市政、通用安装、园林绿化工程计价程序(2018综合定额)使用说明

1、本计价程序是依据2018年广东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市政工程、通用安装工程、园林绿化工程综合定额和本.市实际情况整理编制而成,如与计价依据有不一致的,以计价依据为准。www.zaojaixueshe.com
2、本计价程序适用 于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招标控制价、竣工结算等造价文件的编制与审核。
3、编制概算、招标控制价、施工图预算时,人工费、材料单价按近期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费调整系数及材料信息价格(市场参考价)计算,信息价格中没有的,按市场价计算。机具台班费按《广东省建设工施工机具台班费用编制规则(2018) 》计算,依据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对台班子目费用中的人工费、燃料动力单价进行换算。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按规定计算。在计算其他措施项目费时,应根据工程项目的实际情况列项计算。
4、企业投标报价则需按招标文件的要求,结合企业本身实际情况对工程进行报价。
5、竣工结算造价文件应按工程承发包合同的约定,结合有关结算资料进行编制。
6、其他规定及应注意的事项详细见综合定额说明。
 附件2
江门市房屋建筑与装饰、市政、通用安装、园林绿化工程计价程序(2018综合 定额)
适用于清单工程量计价方式(- -般计税)

江门2018定额计价程序表.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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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江门市房屋建筑(安装)工程概算费用计算表(2014)的通知

发文部门:江门市工程造价管理站
发布日期:2014-08-30
江门造价站.jpg
关于发布江门市房屋建筑(安装)工程概算费用计算表(2014)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转发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建设工程概算编制办法>和<广东省房屋建筑工程概算定额〉的通知》(江建函[2014]341号)要求,我市于2014年4月1日起执行《广东省建设工程概算编制办法》和《广东省房屋建筑工程概算定额》(2014) 。根据有关规定,我站编制了《江门市房屋建筑(安装)工程概算费用计算表(2014)》,现予以发布。
特此通知

附件:
1、江门市房屋建筑(安装)工程概算费用计算表(2014)使用说明
2、江门市房屋建筑(安装)工程概算费用计算表( 2014 )

江门市工程造价管理站
2014年8月30日

附件下载:关于发布江门市房屋建筑(安装)工程概算费用计算表(2014)的通知.pdf

附件1:江门市房屋建筑(安装)工程概算费用计算表(2014)使用说明

1、本程序是依据《广东省建设工程概算编制办法(2014)》、《广东省房屋建筑工程概算定额(2014)》和本市实际情况整理编制而成,如与广东省房屋建筑工程概算定额的规定说明有不一致的,以省计价依据为准。
2、本程序适用 于江门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概算的编制和审查。
3、编制概算时,人工、材料单价按概算编制基准期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价格( 综合价)计算,信息价格中没有的,按市场价计算。机械台班价格按《广东省建设工程机械台班费用(2010)》计算,依据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对台班子目第二类费用中人工、燃料动力单价进行换算。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应按要求单独列出。
4、其他规定及应注意的事项详细见概算定额说明。

附件2:江门市房屋建筑(安装)工程概算费用计算表(2014)
江门市房屋建筑(安装)工程概算费用计算表2014.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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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部门:江门市工程造价管理站
发布日期:2014-08-30
江门造价站.jpg
关于发布江门市房屋建筑(安装)工程概算费用计算表(2014)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转发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建设工程概算编制办法>和<广东省房屋建筑工程概算定额〉的通知》(江建函[2014]341号)要求,我市于2014年4月1日起执行《广东省建设工程概算编制办法》和《广东省房屋建筑工程概算定额》(2014) 。根据有关规定,我站编制了《江门市房屋建筑(安装)工程概算费用计算表(2014)》,现予以发布。
特此通知

附件:
1、江门市房屋建筑(安装)工程概算费用计算表(2014)使用说明
2、江门市房屋建筑(安装)工程概算费用计算表( 2014 )

江门市工程造价管理站
2014年8月30日

附件下载:关于发布江门市房屋建筑(安装)工程概算费用计算表(2014)的通知.pdf

附件1:江门市房屋建筑(安装)工程概算费用计算表(2014)使用说明

1、本程序是依据《广东省建设工程概算编制办法(2014)》、《广东省房屋建筑工程概算定额(2014)》和本市实际情况整理编制而成,如与广东省房屋建筑工程概算定额的规定说明有不一致的,以省计价依据为准。
2、本程序适用 于江门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概算的编制和审查。
3、编制概算时,人工、材料单价按概算编制基准期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价格( 综合价)计算,信息价格中没有的,按市场价计算。机械台班价格按《广东省建设工程机械台班费用(2010)》计算,依据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对台班子目第二类费用中人工、燃料动力单价进行换算。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应按要求单独列出。
4、其他规定及应注意的事项详细见概算定额说明。

附件2:江门市房屋建筑(安装)工程概算费用计算表(2014)
江门市房屋建筑(安装)工程概算费用计算表2014.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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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第11号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实施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动态计价管理的公告

发文部门: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文号:〔2020〕第11号
发布日期:2020-03-23
施行日期:2020-03-23
〔2020〕第11号.jpg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实施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动态计价管理的公告
〔2020〕第11号
 
为提高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水平,保障安全生产形势平稳,有效落实财政部、安全监管总局《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号)、建设部《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建办〔2005〕89号)等文件要求,现就实施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动态计价管理公告如下:

一、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计列

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作为不可竞争费用,在编制招标控制价和投标报价时,按照《江苏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2014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按质论价等费用计取方法的公告》(〔2018〕第24号)的标准足额计列。

二、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支付和使用

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总费用,以及费用预付、支付计划和使用要求、调整方式等内容由建设单位与施工企业在施工合同中约定;合同对费用预付、支付计划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按照建设部《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建办〔2005〕89号)“合同工期在一年以内的,建设单位预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费用不得低于该费用总额的50%;合同工期在一年以上的(含一年),预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不得低于该费用总额的30%,其余费用按照施工进度支付”的规定支付。

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由施工企业负责使用,并执行建设部《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建办〔2005〕89号)“确保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专款专用,在财务管理中单独列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费用清单备查”的规定。
本文发布自造价学社www.zaojiaxueshe.com,造价学习成长社区。
 
三、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监督检查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具体监督检查工作由各地安全监督机构通过“双随机”抽查、日常巡查、专项检查等方式进行。每个工程项目在建设周期内监督检查的次数不超过3次,各地实施监督检查的项目比例不低于20%。监督检查应当主要安排在项目危大工程实施阶段,一般以工程时序进度的20%、60%左右阶段为宜,实施监督检查的人员不少于2人。监督检查的内容见《江苏省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监督检查表》(附件)。监督检查结果应当告知被检查的施工企业、监理企业和建设单位,抄送同级造价管理机构,并予以公开。

四、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结算

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监督检查中存在问题的,在工程结算时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按照《江苏省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监督检查表》予以扣减。非国有投资资金为主的项目可以参照执行,合同有约定的按照合同约定执行。各级造价管理机构在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质量“双随机”检查中,发现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扣减的,要及时告知项目财政主管部门。

五、执行时间和适用范围

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适用于公告实施后发布招标文件的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或签订施工合同的非招投标项目。

各地可根据本公告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附件:江苏省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监督检查表.docx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3月23日
全文及附件下载: 〔2020〕第11号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实施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动态计价管理的公告.pdf
 
本文由造价学社摘自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http://jsszfhcxjst.jiangsu.gov ... .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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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部门: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文号:〔2020〕第11号
发布日期:2020-03-23
施行日期:2020-03-23
〔2020〕第11号.jpg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实施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动态计价管理的公告
〔2020〕第11号
 
为提高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水平,保障安全生产形势平稳,有效落实财政部、安全监管总局《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号)、建设部《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建办〔2005〕89号)等文件要求,现就实施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动态计价管理公告如下:

一、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计列

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作为不可竞争费用,在编制招标控制价和投标报价时,按照《江苏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2014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按质论价等费用计取方法的公告》(〔2018〕第24号)的标准足额计列。

二、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支付和使用

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总费用,以及费用预付、支付计划和使用要求、调整方式等内容由建设单位与施工企业在施工合同中约定;合同对费用预付、支付计划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按照建设部《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建办〔2005〕89号)“合同工期在一年以内的,建设单位预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费用不得低于该费用总额的50%;合同工期在一年以上的(含一年),预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不得低于该费用总额的30%,其余费用按照施工进度支付”的规定支付。

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由施工企业负责使用,并执行建设部《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建办〔2005〕89号)“确保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专款专用,在财务管理中单独列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费用清单备查”的规定。
本文发布自造价学社www.zaojiaxueshe.com,造价学习成长社区。
 
三、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监督检查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具体监督检查工作由各地安全监督机构通过“双随机”抽查、日常巡查、专项检查等方式进行。每个工程项目在建设周期内监督检查的次数不超过3次,各地实施监督检查的项目比例不低于20%。监督检查应当主要安排在项目危大工程实施阶段,一般以工程时序进度的20%、60%左右阶段为宜,实施监督检查的人员不少于2人。监督检查的内容见《江苏省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监督检查表》(附件)。监督检查结果应当告知被检查的施工企业、监理企业和建设单位,抄送同级造价管理机构,并予以公开。

四、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结算

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监督检查中存在问题的,在工程结算时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按照《江苏省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监督检查表》予以扣减。非国有投资资金为主的项目可以参照执行,合同有约定的按照合同约定执行。各级造价管理机构在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质量“双随机”检查中,发现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扣减的,要及时告知项目财政主管部门。

五、执行时间和适用范围

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适用于公告实施后发布招标文件的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或签订施工合同的非招投标项目。

各地可根据本公告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附件:江苏省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监督检查表.docx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3月23日
全文及附件下载: 〔2020〕第11号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实施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动态计价管理的公告.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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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建造函〔2012〕26号 关于发布江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修缮工程综合定额(2012)计价程序的通知

江建造函〔2012〕26号文,江建造函(2012)26号文,江建造函[2012]26号文,江建造函2012 26号文件
发文部门:江门市工程造价管理站
文号:江建造函〔2012〕26号
发布日期:2012-12-25
 
江门市工程造价管理站关于发布江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修缮工程综合定额(2012)计价程序的通知
江建造函〔2012〕26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修缮工程综合定额〉的通知》(粤建市[2012]85号)、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关于广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修缮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的通知》(粤建造发〔2012〕5号)的有关规定,我站编制的江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修缮工程综合定额(2012)计价程序,现予以发布。

附件一:江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修缮工程综合定额(2012)计价程序使用说明

附件二:江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修缮工程综合定额(2012)计价程序(适用于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

附件三:江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修缮工程综合定额(2012)计价程序(适用于定额计价方式)

江门市工程造价管理站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附件一:江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修缮工程综合定额(2012)计价程序使用说明

1、 本计价程序是依据2012年《广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修缮工程综合定额》(下称2012省修缮定额)及《关于广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修缮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的通知》(粤建造发〔2012〕5号)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编制而成,如与2012省修缮定额有不一致的,以2012省修缮定额为准。

2、 本计价程序适用于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招标控制价、竣工结算等造价文件的编制与审核。

3、编制概算、招标控制价、施工图预算时,人工、材料单价按近期发布的《江门工程造价信息》市场参考价(下称信息价)计算,信息价没有的,按市场价计算。机械台班价格按《广东省建设工程机械台班费用(2010)》计算,按近期发布的信息价对台班子目第二类费用中人工、燃料动力单价进行换算。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应按要求单独列出。在计算其他措施项目费时,应根据工程项目的实际情况列项计算。

4、企业投标报价则需按招标文件的要求,结合企业本身实际情况对工程进行报价。其中: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应按要求单独列出,不对其他措施项目费用进行报价的,视为自动放弃。

5、竣工结算造价文件应按工程承发包合同的约定,结合有关结算资料进行编制。

6、其他规定及应注意的事项详细见综合定额说明。

附件二:江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修缮工程综合定额(2012)计价程序
(适用于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

江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修缮工程综合定额(2012)计价程序1.jpg

 
附件三:江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修缮工程综合定额(2012)计价程序
(适用于定额计价方式)

江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修缮工程综合定额(2012)计价程序2.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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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建造函〔2012〕26号文,江建造函(2012)26号文,江建造函[2012]26号文,江建造函2012 26号文件
发文部门:江门市工程造价管理站
文号:江建造函〔2012〕26号
发布日期:2012-12-25
 
江门市工程造价管理站关于发布江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修缮工程综合定额(2012)计价程序的通知
江建造函〔2012〕26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修缮工程综合定额〉的通知》(粤建市[2012]85号)、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关于广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修缮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的通知》(粤建造发〔2012〕5号)的有关规定,我站编制的江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修缮工程综合定额(2012)计价程序,现予以发布。

附件一:江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修缮工程综合定额(2012)计价程序使用说明

附件二:江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修缮工程综合定额(2012)计价程序(适用于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

附件三:江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修缮工程综合定额(2012)计价程序(适用于定额计价方式)

江门市工程造价管理站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附件一:江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修缮工程综合定额(2012)计价程序使用说明

1、 本计价程序是依据2012年《广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修缮工程综合定额》(下称2012省修缮定额)及《关于广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修缮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的通知》(粤建造发〔2012〕5号)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编制而成,如与2012省修缮定额有不一致的,以2012省修缮定额为准。

2、 本计价程序适用于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招标控制价、竣工结算等造价文件的编制与审核。

3、编制概算、招标控制价、施工图预算时,人工、材料单价按近期发布的《江门工程造价信息》市场参考价(下称信息价)计算,信息价没有的,按市场价计算。机械台班价格按《广东省建设工程机械台班费用(2010)》计算,按近期发布的信息价对台班子目第二类费用中人工、燃料动力单价进行换算。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应按要求单独列出。在计算其他措施项目费时,应根据工程项目的实际情况列项计算。

4、企业投标报价则需按招标文件的要求,结合企业本身实际情况对工程进行报价。其中: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应按要求单独列出,不对其他措施项目费用进行报价的,视为自动放弃。

5、竣工结算造价文件应按工程承发包合同的约定,结合有关结算资料进行编制。

6、其他规定及应注意的事项详细见综合定额说明。

附件二:江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修缮工程综合定额(2012)计价程序
(适用于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

江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修缮工程综合定额(2012)计价程序1.jpg

 
附件三:江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修缮工程综合定额(2012)计价程序
(适用于定额计价方式)

江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修缮工程综合定额(2012)计价程序2.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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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湛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调整建设工程定额工日单价的通知

湛江市定额人工费,湛江定额工日单价,湛江人工费取费
发文部门:湛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布日期:2020-03-03
施行日期:2020-02-01
湛江定额工日单价1.jpg
湛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调整建设工程定额工日单价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规定和《湛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调整我市建设工程定额工日单价的通知》(湛建管[2019]89号)的要求,经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调查测算、整理综合,对执行《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计价的工程,定额工日单价调整事项通知如下: 
 
一、执行2010《广东省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广东省安装工程综合定额》、《广 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和《广东省园林绿化工程综合定额》计价的工程,定额综合工日的单价统-调整为95.00元/工日。单独承包的园林建筑工程,及执行《广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修缮工程综合定额》(2012) 计价的工程,定额综合工日单价调整为99.00元/工日。签证工日(借工、时工),每工日单价统一为139.00元,停工、窝工的每工日单价统一为94.00元,单价均已包含管理费。签证工费用在我市工程计价程序表的其他项目费中列项计算。 
 
二、执行《广东省装配式建筑工程综合定额》(试行)、《广东省房屋建筑工程概算定额》(2014) 计价的工程,定额综合工日单价调整为95. 00元/工日。 
 
三、执行2013《广东省城市环境卫生作业综合定额》计价的项目,按经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测算并由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发布的定额工日动态人工单价计算。执行2006年《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计价的工程,定额工日单价,由湛江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视工程发承包人履约责任情况,作单独个案处理。       本文由造价学社采编发布。
 
四、为应对新冠肺炎疫情,从2020年2月1日至4月30日期间施工的工作量,临时按定额工日动态人工单价100.00元/工日计价。 
五、采用我市发布的《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0)定额工日单价,定额工日中包括的住房公积金和社会保险费已经在所公布的动态人工工资单价里处理,结算不另作增减。已经原湛江市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费管理办公室办理“社会保险费”的工程,“社会保险费” 结算按照其规定。
 
六、本通知自2020年2月1日起执行。已经结算的工程,一律不作调整。各单位在执行中遇到问题,
请向湛江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反映。
 
附件:湛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调整建设工程定额工日单价的通知.pdf

湛江定额工日单价2.jpg

湛江定额工日单价3.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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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市定额人工费,湛江定额工日单价,湛江人工费取费
发文部门:湛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布日期:2020-03-03
施行日期:2020-02-01
湛江定额工日单价1.jpg
湛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调整建设工程定额工日单价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规定和《湛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调整我市建设工程定额工日单价的通知》(湛建管[2019]89号)的要求,经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调查测算、整理综合,对执行《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计价的工程,定额工日单价调整事项通知如下: 
 
一、执行2010《广东省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广东省安装工程综合定额》、《广 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和《广东省园林绿化工程综合定额》计价的工程,定额综合工日的单价统-调整为95.00元/工日。单独承包的园林建筑工程,及执行《广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修缮工程综合定额》(2012) 计价的工程,定额综合工日单价调整为99.00元/工日。签证工日(借工、时工),每工日单价统一为139.00元,停工、窝工的每工日单价统一为94.00元,单价均已包含管理费。签证工费用在我市工程计价程序表的其他项目费中列项计算。 
 
二、执行《广东省装配式建筑工程综合定额》(试行)、《广东省房屋建筑工程概算定额》(2014) 计价的工程,定额综合工日单价调整为95. 00元/工日。 
 
三、执行2013《广东省城市环境卫生作业综合定额》计价的项目,按经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测算并由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发布的定额工日动态人工单价计算。执行2006年《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计价的工程,定额工日单价,由湛江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视工程发承包人履约责任情况,作单独个案处理。       本文由造价学社采编发布。
 
四、为应对新冠肺炎疫情,从2020年2月1日至4月30日期间施工的工作量,临时按定额工日动态人工单价100.00元/工日计价。 
五、采用我市发布的《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0)定额工日单价,定额工日中包括的住房公积金和社会保险费已经在所公布的动态人工工资单价里处理,结算不另作增减。已经原湛江市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费管理办公室办理“社会保险费”的工程,“社会保险费” 结算按照其规定。
 
六、本通知自2020年2月1日起执行。已经结算的工程,一律不作调整。各单位在执行中遇到问题,
请向湛江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反映。
 
附件:湛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调整建设工程定额工日单价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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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市住建局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建设工程合同履约及价款调整的指导意见

湛江市疫情防控计价政策文件,湛江疫情防护措施计价依据文件
发文部门:湛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布日期:2020-03-03
湛江疫情计价政策.jpg

湛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建设工程合同履约及价款调整的指导意见
 
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疫情防控工作部署,确保建设工程项目的顺利实施,维护发承包双方合法利益,最大程度减少疫情对建设工程造成的影响,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有序推动企业开复工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0] 5号的文件精神,现就应对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建设工程合同履约及价款调整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基本原则
新冠肺炎疫情为不可抗力因素,因新冠肺炎疫情导致的工期延误、财产损失和费用增加,按以下原则处理:合同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执行;合同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可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GB50500-2013)中第9.10条不可抗力规定的原则,由发承包双方合理分担,并签订补充协议;发承包双方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
 
二、工期调整
因新冠肺炎疫情影响造成停工的,应当顺延工期。发承包双方应及时根据疫情防控实际情况,充分考虑人工、材料紧缺、施工降效等现实因素确定顺延天数,可按照发承包双方约定的或常规的春节假期结束后复工之日至项目实际复工之日天数,加上施工降效补偿天数作为工期顺延天数。
发承包双方明确具体复工时间后,因承包人疫情防控措施不利,导致项目实际复工时间晚于约定时间的,不再顺延。
 
三、停工费用损失
受疫情影响导致工程停工,停工期间造成的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应根据合同约定合理分担;合同无约定的,参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GB50500-2013)第9.10条,由发承包双方签订补充协议,合理分担。
 
四、疫情防控费用
疫情防控期间继续施工的项目,疫情防控费用按照项目工地实际防控经费支出计取,具体由发承包双方根据实际发生的费用签证确认。此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在工程造价中单列(仅计算增值税),与工程进度款同期全额支付,承包人应当单独列支,专款专用。
 
五、赶工措施费用
因疫情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发包人要求赶工的,承包人应及时提交赶工措施方案和费用报告,并经监理人和发包人批准后执行,由此增加的赶工费用合同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无约定的由发包人承担。     本文造价学社采编。
 
六、价格风险分担
受疫情影响,我市人工、材料价格可能发生重大变化,为确保建设工程项目的顺利实施,发承包双方应按合同约定的风险幅度和风险范围合理分担;如相应调整方式在合同中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发承包双方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按照公平合理和情势变更原则,参照“5%以内的价格涨落风险由承包方承担,超出部分由发包方承担”的原则签订补充协议,合理分担风险。
 
七、招投标事项
对于我市即将开展招投标或签订施工合同的项目,在发承包活动中应充分考虑疫情防控增加费用、人材机价格上涨风险和施工降效因素,合理约定工程计价条款和工期,避免在合同履行段出现争议。
 
八、其他有关事项
发承包双方应本着实事求是原则,及时收集相关资料、记录、凭证,按照合同约定合理索赔,妥善解决施工合同履约和工程价款调整事项。如有关问题处理存在异议,可提请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协调处理。
若因疫情防控导致结算价超概算价、预算价、合同价,发包人依法依规给予办理。
本指导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如后期上级部门出台政策与本文不一致的从其规定。
 
湛江市住房与城乡建设局
2020年3月3 日
附件:湛江市住建局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建设工程合同履约及价款调整的指导意见.pdf
湛江疫情计价文件1.jpg

湛江疫情计价文件2.jpg

湛江疫情计价文件3.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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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市疫情防控计价政策文件,湛江疫情防护措施计价依据文件
发文部门:湛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布日期:2020-03-03
湛江疫情计价政策.jpg

湛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建设工程合同履约及价款调整的指导意见
 
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疫情防控工作部署,确保建设工程项目的顺利实施,维护发承包双方合法利益,最大程度减少疫情对建设工程造成的影响,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有序推动企业开复工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0] 5号的文件精神,现就应对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建设工程合同履约及价款调整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基本原则
新冠肺炎疫情为不可抗力因素,因新冠肺炎疫情导致的工期延误、财产损失和费用增加,按以下原则处理:合同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执行;合同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可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GB50500-2013)中第9.10条不可抗力规定的原则,由发承包双方合理分担,并签订补充协议;发承包双方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
 
二、工期调整
因新冠肺炎疫情影响造成停工的,应当顺延工期。发承包双方应及时根据疫情防控实际情况,充分考虑人工、材料紧缺、施工降效等现实因素确定顺延天数,可按照发承包双方约定的或常规的春节假期结束后复工之日至项目实际复工之日天数,加上施工降效补偿天数作为工期顺延天数。
发承包双方明确具体复工时间后,因承包人疫情防控措施不利,导致项目实际复工时间晚于约定时间的,不再顺延。
 
三、停工费用损失
受疫情影响导致工程停工,停工期间造成的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应根据合同约定合理分担;合同无约定的,参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GB50500-2013)第9.10条,由发承包双方签订补充协议,合理分担。
 
四、疫情防控费用
疫情防控期间继续施工的项目,疫情防控费用按照项目工地实际防控经费支出计取,具体由发承包双方根据实际发生的费用签证确认。此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在工程造价中单列(仅计算增值税),与工程进度款同期全额支付,承包人应当单独列支,专款专用。
 
五、赶工措施费用
因疫情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发包人要求赶工的,承包人应及时提交赶工措施方案和费用报告,并经监理人和发包人批准后执行,由此增加的赶工费用合同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无约定的由发包人承担。     本文造价学社采编。
 
六、价格风险分担
受疫情影响,我市人工、材料价格可能发生重大变化,为确保建设工程项目的顺利实施,发承包双方应按合同约定的风险幅度和风险范围合理分担;如相应调整方式在合同中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发承包双方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按照公平合理和情势变更原则,参照“5%以内的价格涨落风险由承包方承担,超出部分由发包方承担”的原则签订补充协议,合理分担风险。
 
七、招投标事项
对于我市即将开展招投标或签订施工合同的项目,在发承包活动中应充分考虑疫情防控增加费用、人材机价格上涨风险和施工降效因素,合理约定工程计价条款和工期,避免在合同履行段出现争议。
 
八、其他有关事项
发承包双方应本着实事求是原则,及时收集相关资料、记录、凭证,按照合同约定合理索赔,妥善解决施工合同履约和工程价款调整事项。如有关问题处理存在异议,可提请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协调处理。
若因疫情防控导致结算价超概算价、预算价、合同价,发包人依法依规给予办理。
本指导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如后期上级部门出台政策与本文不一致的从其规定。
 
湛江市住房与城乡建设局
2020年3月3 日
附件:湛江市住建局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建设工程合同履约及价款调整的指导意见.pdf
湛江疫情计价文件1.jpg

湛江疫情计价文件2.jpg

湛江疫情计价文件3.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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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建造函〔2020〕7号 湛江市关于调整《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人工费系数的通知

湛建造函〔2020〕7号文,湛建造函[2020]7号文,湛建造函(2020)7号文,湛建造函2020 7号文件,湛江人工费系数
发文部门:湛江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
文号:湛建造函〔2020〕7号
发布日期:2020-02-27
湛建造函〔2020〕7号.jpg

湛江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关于调整《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人工费系数的通知
湛建造函〔2020〕7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的规定和《湛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贯彻<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湛建管[2019]41号)的要求,经调查测算、整理综合,我站对2018省计价依据的动态人工费系数调整如下:
一、执行《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计价的工程,定额动态人工系数调整为0.94;施工机具费中人工系数调整为0.94。

二、凡在2020年2月1日至政府解除“新冠肺炎”疫情预警期间施工的工作量,临时按人工费系数0.99计价。

三、本通知自2020年2月1日起执行,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时,请向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反映。
 
湛江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
2020年2月23日
 
附件:湛建造函〔2020〕7号 湛江市关于调整《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人工费系数的通知.pdf
湛建造函〔2020〕7号文.jpg

 
本文由造价学社摘自湛江市工程造价信息网http://www.zjcost.net/content.aspx?id=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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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建造函〔2020〕7号文,湛建造函[2020]7号文,湛建造函(2020)7号文,湛建造函2020 7号文件,湛江人工费系数
发文部门:湛江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
文号:湛建造函〔2020〕7号
发布日期:2020-02-27
湛建造函〔2020〕7号.jpg

湛江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关于调整《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人工费系数的通知
湛建造函〔2020〕7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的规定和《湛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贯彻<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湛建管[2019]41号)的要求,经调查测算、整理综合,我站对2018省计价依据的动态人工费系数调整如下:
一、执行《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计价的工程,定额动态人工系数调整为0.94;施工机具费中人工系数调整为0.94。

二、凡在2020年2月1日至政府解除“新冠肺炎”疫情预警期间施工的工作量,临时按人工费系数0.99计价。

三、本通知自2020年2月1日起执行,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时,请向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反映。
 
湛江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
2020年2月23日
 
附件:湛建造函〔2020〕7号 湛江市关于调整《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人工费系数的通知.pdf
湛建造函〔2020〕7号文.jpg

 
本文由造价学社摘自湛江市工程造价信息网http://www.zjcost.net/content.aspx?id=1212 收起阅读 »

清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监管细则》的通知

发文部门:清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布日期:2020-03-23
清远扬尘污染防治费.jpg
清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监管细则》的通知
 
各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使我市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行为规范化和常态化,强化监督管理力度,建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长效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及清远市相关环保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现印发《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监管细则》。请遵照执行。

清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3月23日

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监管细则
总 则

第一条 为使我市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行为规范化和常态化,强化监督管理力度,建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长效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及清远市相关环保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建筑和市政工程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预拌混凝土生产单位为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的责任主体,对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扬尘及预拌混凝土生产扬尘负主体责任。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管辖范围内的建筑和市政工程及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扬尘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工程有关单位扬尘污染防治职责

     第三条 建设单位主要职责:

(一)对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负总责,应当将扬尘污染防治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在施工承包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扬尘污染防治责任和文明施工措施费、扬尘防治措施费用,实行单列支付。督促施工单位根据工程实际编制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专项方案并落实各项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二)应当组织相关单位开展建筑土方、建筑废弃物运输处置工作,办理工程渣土消纳处置手续;与具备相应资格的运输企业、建筑废弃物处置场所签订建筑土方清运、建筑废弃物处置协议(或督促施工单位完成)。
(三)闲置3个月以上的报建项目建设用地,应当对其裸露泥地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闲置3个月以下的,应当进行防尘覆盖。    

    第四条 施工单位主要职责:

(一)应当依照本办法和施工合同约定,具体承担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工作,配备相关管理人员,落实施工现场各项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建立扬尘污染防治检查制度,定期组织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专项检查。

(二)应当建立扬尘污染防治公示制度,在施工现场出入口将工程概况、扬尘污染防治措施、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清单、建设各方责任单位名称及项目负责人姓名、本企业以及工程所在地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向社会公示。

(三)应当在项目施工前编制扬尘污染防治专项方案和扬尘污染防治费用使用计划,明确扬尘控制目标、防治部位、控制措施,并将扬尘污染防治费用专项使用。

(四)应当与具备相应资格的运输企业、建筑废弃物处置场所签订处置协议,及时清运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废弃物等散装物。

(五)实行施工总承包管理的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分包单位的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负总责,并与分包单位签订相关管理协议,督促分包单位全面落实各项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造价学社www.zaojiaxueshe.com。
第五条 监理单位主要职责:

(一)应当将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纳入监理合同和监理范围,总监理工程师应对防治方案进行审核签章,并结合工程特点在监理规划中提出有针对性的监理措施,加强对施工单位扬尘污染防治情况的检查,督促施工单位落实扬尘防治措施。

(二)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施工单位有违反扬尘污染防治要求或者未按专项方案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行为,应当要求施工单位予以整改,情节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当向工程所在地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报告。
第六条 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企业应当将扬尘污染防治措施或者方案纳入质量管理体系,积极采用绿色生产技术,按照相关技术标准进行监测并严格控制生产性粉尘排放。 
第七条 建设、施工、监理及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按本规定,严格落实扬尘防治信息报送工作。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信息报送制度,建立完善施工工地项目清单、台账及督查检查内容,确保信息全覆盖、实时更新且无遗漏。

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第八条 房屋建筑、市政工程和城市区域内交通、水利等工程施工现场应当设置封闭围挡、大门及外架安全网封闭,并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围挡应当采用彩钢板、砌体等硬质材料搭设,其强度、构造应当符合相关技术标准规定。城市区域内主要路段的施工围挡高度不宜低于2.5米,其他路段施工现场围挡高度不宜低于1.8米,并按相关要求设置公益广告。城市周边的交通、水利等工程施工现场应当根据周边环境情况做好围挡。 

(二)基础施工前严格按照扬尘防治施工方案设置出入口大门,不得随意破坏围挡增设出入口(出泥口)。门口应单独设置扬尘治理公示牌和扬尘防治宣传栏。

(三)主体施工时外脚手架应按规定挂设不低于2000目/100 的密目式合格安全网进行封闭。

第九条  工程施工现场出入口、行车道、办公生活区、材料堆场等的地面以及外脚手架的基础应当浇筑厚度不小于10cm、强度不小于C15的混凝土进行硬地化。基础施工阶段的工地出入口地面(不少于10m)必须进行硬地化处理;主体施工阶段(超过±0以上时)应完成所有要求区域的硬地化处理。

第十条 建设工程下列部位或者施工阶段应当设置自动喷雾、雾炮喷淋或者洒水装置等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一)施工现场主要道路;

(二)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围挡;

(三)基础施工及建筑土方作业;

(四)房屋建筑主体结构塔吊和外架;

(五)市政道路施工铣刨作业;

(六)拆除作业、爆破作业、预拌干混砂浆施工;

(七)场内装卸、搬移物料;

(八)其他产生扬尘污染的部位或者施工阶段。 
    市政道路作业应当采取洒水冲洗抑尘;喷雾喷淋洒水开启时间和频率必须符合相关规定,不良天气或干燥天气情况下增加喷淋频次。 

第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车辆出入口、周边道路采取下列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一)施工现场出入口应当配备安装全自动洗轮机和沉淀过滤设施,车辆出场时应当将车轮、车身清洗干净,严禁车轮(身)带泥污染市政道路。

(二)施工现场出入口、洗车槽应安排专人定期清理冲洗,污泥、污水应进行集中处理,未达到排放标准不得直接排入市政管网、河涌。

    第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下列施工作业中采取覆盖、固化、封闭等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一)建筑土方开挖后应当尽快回填,不能及时回填的应当采取绿化、铺装或者遮盖等措施,遮盖材料应当采用密闭式防尘网;

(二)在建工地内闲置三个月以上的闲置用地,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对其裸土进行绿化或者铺装;

(三)水泥、石灰粉、砂石、建筑土方、建筑垃圾等细散颗粒材料和易扬尘材料应当集中堆放、严密遮盖,遮盖材料应当采用密闭式防尘网;    

(四)按规定使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禁止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

(五)根据应急需要采取相应响应措施时,禁止进行土石方爆破施工或者回填土作业。

第十三条  城市建成区建设项目的施工现场出入口应当安装视频监控设备;建筑面积在五万平方米以上的,还应当安装颗粒物在线监测系统,并应接入全市统一监测平台。

监测设备应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由使用单位委托具有相应检定能力的计量检定机构进行检定,经计量检定合格并正常运行的自动监测设备可安装使用。自动监测设备的监测数据是否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按照小时均值确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拆除大气污染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不得篡改、伪造监测数据。
第十四条 建筑土方、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等散装物料以及灰浆等流体物料运输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运输企业承担,运输车辆应当经车辆法定检测机构检测合格有效,运输作业时应当确保车辆封闭严密,不得超载、超高、超宽或者撒漏。对未实现密闭运输或者未配备卫星定位装置的车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主管部门不予运输及处置核准。

(一)明确运输车辆密闭技术标准和准入条件。

(二) 加强运输车辆信息化管理。对经核准的运输车辆安装GPS和视频监控,核发电子标示卡,在工地源头和消纳场所安装读卡设备,确保运输车辆按照指定时间、路线行驶,防止运输车辆沿途洒漏,运输单位对路面污染及时清理。

(三)严格工地运输车辆出入管理。实行台账登记,严格“一不准进,三不准出”(无证车辆不准进,未冲洗干净车辆不准出,不密闭车辆不准出,超装车辆不准出)管理。施工现场出入口应当安装视频监控设备,并能清晰监控车辆出场冲洗情况及运输车辆车牌号码,视频监控录像现场存储时间不少于30天。

    第十五条  本市在建工地禁止使用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或排放黑烟等可视污染物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督促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使用符合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督促非道路移动机械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进场施工时建立使用台账,完成对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网上备案登记。鼓励推动老旧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提前淘汰报废或对排气后处理装置升级改造。发现施工工地内违规使用不达标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应按要求进行处罚和清退。

第十六条 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采取下列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一)设置封闭式厂界围档,厂区地面全部硬底化(绿化区域除外);   

(二)上料、配料、输送廊道、搅拌生产过程实行全封闭,原料入库堆放并喷淋保湿;

(三)配备整车冲洗设施,易产生扬尘的生产过程配备喷淋抑尘设施;

(四)运输车辆采用国IV以上标准,运输过程全密封不滴漏,并保持标识清楚和外观整洁;

 (五)配备洒水车,厂区地面保洁保湿无积尘;

 (六)实行门前三包,厂区门口道路干净无积尘;

(七)污水实现循环利用零排放;

(八)采用低粉尘排放量的生产、运输和检测设备。

本文来由造价学社摘自清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第十七条 施工单位、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根据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大气污染应急预案要求,采取相应响应措施:

(一)停工或者限制施工;

 (二)限制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

(三)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筑物拆除施工,以及停止或者限制其他产生扬尘的施工作业;

(四)禁止露天焚烧;

(五)开启喷淋,增加洒水频次;

(六)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应急响应措施。

监督和处罚

    第十八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将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及预拌混凝土生产扬尘污染防治列入日常监管范围,并定期组织扬尘污染防治专项检查和部门联动检查,对检查发现或被其它部门检查通报违反扬尘污染防治有关规定的不良行为,首先按照《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规定实施诚信扣分和限时整改,情节严重的勒令停工整改,涉及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依法从重处罚,并予以曝光通报和报送相关部门进行联合惩戒。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细则第三条规定的,由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记扣对应企业诚信分,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不督促施工单位落实扬尘防治措施不力造成污染的,将依法按照拒不配合管理或未落实督促施工单位整改等处罚条款予以从重扣分处罚;情节严重的将依法按照处罚程序予以立案处罚,并曝光通报和报送相关部门进行联合惩戒。

第二十条  施工单位违反本细则第四条、第八至十七条规定的,由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记扣对应企业诚信分,并责令限期改正或停工整改;逾期不改正或拒不整改强行施工的,将依法按照整改不到位或拒不整改强行施工的将按照处罚条款予以从重扣分处罚;情节严重的将依法按照处罚程序予以立案处罚,并曝光通报和报送相关部门进行联合惩戒。

第二十一条  监理单位违反本细则第五条规定的,或在施工单位违反第八至十七条规定时监理单位未履行应该履行的监理职责的,由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记扣对应企业诚信分,并责令限期改正或停工整改;逾期不改正的或未发出监理通知要求整改或发现施工单位强行施工未及时上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将按照处罚条款予以从重扣分处罚;情节严重的将根据情况根据情况予以立案处罚,并曝光通报和报送相关部门进行联合惩戒。

第二十二条  预拌混凝土企业违反违反本细则第六条、第十六条规定的,由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记扣对应企业诚信分,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将予以曝光通报;情节严重的将按照处罚情况暂停企业诚信信息登记、暂停本市承接新工程的供货业务。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未对已报建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覆盖,或者未对超过三个月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第二十四条  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按照《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一)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围挡的;

    (二)施工阶段未按要求对工地出入口地面及车行道100%硬地化的;

    (三)未按要求在硬质围挡、出入口、外架和塔吊设置自动喷雾装置,或者未在扬尘作业面设置雾炮、洒水车喷淋降尘的;在施工现场铺贴各类瓷砖、石板材等装饰块件采用干式方法进行切割的;

    (四)未在出入口设置自动洗车装置、洗车槽,未采取冲洗车辆,带泥污染市政道路的;

    (五)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未及时清运,或者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未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 

    (六)未安装视频监控设备、颗粒物在线监测系统的。

    第二十五条  建筑工地运输垃圾、渣土、土方、砂石和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未采取密闭运输防止物料遗撒、未配备卫星定位装置、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间、路线要求行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四条)

    第二十六条  建筑工地和预拌混凝土生产场地使用排放不合格的、排放黑烟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整改、更换、清退,拒不整改的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两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工整治。(《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一条)

    第二十七条  施工单位未建立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台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二条)

    第二十八条  建筑工地未按照规定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改变大气环境质量监测设施或者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未完全执行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要求的,或拒不执行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或者建筑物拆除施工等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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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部门:清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布日期:2020-03-23
清远扬尘污染防治费.jpg
清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监管细则》的通知
 
各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使我市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行为规范化和常态化,强化监督管理力度,建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长效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及清远市相关环保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现印发《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监管细则》。请遵照执行。

清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3月23日

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监管细则
总 则

第一条 为使我市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行为规范化和常态化,强化监督管理力度,建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长效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及清远市相关环保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建筑和市政工程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预拌混凝土生产单位为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的责任主体,对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扬尘及预拌混凝土生产扬尘负主体责任。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管辖范围内的建筑和市政工程及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扬尘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工程有关单位扬尘污染防治职责

     第三条 建设单位主要职责:

(一)对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负总责,应当将扬尘污染防治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在施工承包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扬尘污染防治责任和文明施工措施费、扬尘防治措施费用,实行单列支付。督促施工单位根据工程实际编制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专项方案并落实各项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二)应当组织相关单位开展建筑土方、建筑废弃物运输处置工作,办理工程渣土消纳处置手续;与具备相应资格的运输企业、建筑废弃物处置场所签订建筑土方清运、建筑废弃物处置协议(或督促施工单位完成)。
(三)闲置3个月以上的报建项目建设用地,应当对其裸露泥地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闲置3个月以下的,应当进行防尘覆盖。    

    第四条 施工单位主要职责:

(一)应当依照本办法和施工合同约定,具体承担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工作,配备相关管理人员,落实施工现场各项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建立扬尘污染防治检查制度,定期组织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专项检查。

(二)应当建立扬尘污染防治公示制度,在施工现场出入口将工程概况、扬尘污染防治措施、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清单、建设各方责任单位名称及项目负责人姓名、本企业以及工程所在地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向社会公示。

(三)应当在项目施工前编制扬尘污染防治专项方案和扬尘污染防治费用使用计划,明确扬尘控制目标、防治部位、控制措施,并将扬尘污染防治费用专项使用。

(四)应当与具备相应资格的运输企业、建筑废弃物处置场所签订处置协议,及时清运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废弃物等散装物。

(五)实行施工总承包管理的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分包单位的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负总责,并与分包单位签订相关管理协议,督促分包单位全面落实各项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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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监理单位主要职责:

(一)应当将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纳入监理合同和监理范围,总监理工程师应对防治方案进行审核签章,并结合工程特点在监理规划中提出有针对性的监理措施,加强对施工单位扬尘污染防治情况的检查,督促施工单位落实扬尘防治措施。

(二)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施工单位有违反扬尘污染防治要求或者未按专项方案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行为,应当要求施工单位予以整改,情节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当向工程所在地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报告。
第六条 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企业应当将扬尘污染防治措施或者方案纳入质量管理体系,积极采用绿色生产技术,按照相关技术标准进行监测并严格控制生产性粉尘排放。 
第七条 建设、施工、监理及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按本规定,严格落实扬尘防治信息报送工作。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信息报送制度,建立完善施工工地项目清单、台账及督查检查内容,确保信息全覆盖、实时更新且无遗漏。

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第八条 房屋建筑、市政工程和城市区域内交通、水利等工程施工现场应当设置封闭围挡、大门及外架安全网封闭,并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围挡应当采用彩钢板、砌体等硬质材料搭设,其强度、构造应当符合相关技术标准规定。城市区域内主要路段的施工围挡高度不宜低于2.5米,其他路段施工现场围挡高度不宜低于1.8米,并按相关要求设置公益广告。城市周边的交通、水利等工程施工现场应当根据周边环境情况做好围挡。 

(二)基础施工前严格按照扬尘防治施工方案设置出入口大门,不得随意破坏围挡增设出入口(出泥口)。门口应单独设置扬尘治理公示牌和扬尘防治宣传栏。

(三)主体施工时外脚手架应按规定挂设不低于2000目/100 的密目式合格安全网进行封闭。

第九条  工程施工现场出入口、行车道、办公生活区、材料堆场等的地面以及外脚手架的基础应当浇筑厚度不小于10cm、强度不小于C15的混凝土进行硬地化。基础施工阶段的工地出入口地面(不少于10m)必须进行硬地化处理;主体施工阶段(超过±0以上时)应完成所有要求区域的硬地化处理。

第十条 建设工程下列部位或者施工阶段应当设置自动喷雾、雾炮喷淋或者洒水装置等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一)施工现场主要道路;

(二)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围挡;

(三)基础施工及建筑土方作业;

(四)房屋建筑主体结构塔吊和外架;

(五)市政道路施工铣刨作业;

(六)拆除作业、爆破作业、预拌干混砂浆施工;

(七)场内装卸、搬移物料;

(八)其他产生扬尘污染的部位或者施工阶段。 
    市政道路作业应当采取洒水冲洗抑尘;喷雾喷淋洒水开启时间和频率必须符合相关规定,不良天气或干燥天气情况下增加喷淋频次。 

第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车辆出入口、周边道路采取下列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一)施工现场出入口应当配备安装全自动洗轮机和沉淀过滤设施,车辆出场时应当将车轮、车身清洗干净,严禁车轮(身)带泥污染市政道路。

(二)施工现场出入口、洗车槽应安排专人定期清理冲洗,污泥、污水应进行集中处理,未达到排放标准不得直接排入市政管网、河涌。

    第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下列施工作业中采取覆盖、固化、封闭等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一)建筑土方开挖后应当尽快回填,不能及时回填的应当采取绿化、铺装或者遮盖等措施,遮盖材料应当采用密闭式防尘网;

(二)在建工地内闲置三个月以上的闲置用地,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对其裸土进行绿化或者铺装;

(三)水泥、石灰粉、砂石、建筑土方、建筑垃圾等细散颗粒材料和易扬尘材料应当集中堆放、严密遮盖,遮盖材料应当采用密闭式防尘网;    

(四)按规定使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禁止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

(五)根据应急需要采取相应响应措施时,禁止进行土石方爆破施工或者回填土作业。

第十三条  城市建成区建设项目的施工现场出入口应当安装视频监控设备;建筑面积在五万平方米以上的,还应当安装颗粒物在线监测系统,并应接入全市统一监测平台。

监测设备应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由使用单位委托具有相应检定能力的计量检定机构进行检定,经计量检定合格并正常运行的自动监测设备可安装使用。自动监测设备的监测数据是否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按照小时均值确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拆除大气污染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不得篡改、伪造监测数据。
第十四条 建筑土方、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等散装物料以及灰浆等流体物料运输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运输企业承担,运输车辆应当经车辆法定检测机构检测合格有效,运输作业时应当确保车辆封闭严密,不得超载、超高、超宽或者撒漏。对未实现密闭运输或者未配备卫星定位装置的车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主管部门不予运输及处置核准。

(一)明确运输车辆密闭技术标准和准入条件。

(二) 加强运输车辆信息化管理。对经核准的运输车辆安装GPS和视频监控,核发电子标示卡,在工地源头和消纳场所安装读卡设备,确保运输车辆按照指定时间、路线行驶,防止运输车辆沿途洒漏,运输单位对路面污染及时清理。

(三)严格工地运输车辆出入管理。实行台账登记,严格“一不准进,三不准出”(无证车辆不准进,未冲洗干净车辆不准出,不密闭车辆不准出,超装车辆不准出)管理。施工现场出入口应当安装视频监控设备,并能清晰监控车辆出场冲洗情况及运输车辆车牌号码,视频监控录像现场存储时间不少于30天。

    第十五条  本市在建工地禁止使用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或排放黑烟等可视污染物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督促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使用符合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督促非道路移动机械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进场施工时建立使用台账,完成对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网上备案登记。鼓励推动老旧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提前淘汰报废或对排气后处理装置升级改造。发现施工工地内违规使用不达标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应按要求进行处罚和清退。

第十六条 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采取下列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一)设置封闭式厂界围档,厂区地面全部硬底化(绿化区域除外);   

(二)上料、配料、输送廊道、搅拌生产过程实行全封闭,原料入库堆放并喷淋保湿;

(三)配备整车冲洗设施,易产生扬尘的生产过程配备喷淋抑尘设施;

(四)运输车辆采用国IV以上标准,运输过程全密封不滴漏,并保持标识清楚和外观整洁;

 (五)配备洒水车,厂区地面保洁保湿无积尘;

 (六)实行门前三包,厂区门口道路干净无积尘;

(七)污水实现循环利用零排放;

(八)采用低粉尘排放量的生产、运输和检测设备。

本文来由造价学社摘自清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第十七条 施工单位、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根据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大气污染应急预案要求,采取相应响应措施:

(一)停工或者限制施工;

 (二)限制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

(三)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筑物拆除施工,以及停止或者限制其他产生扬尘的施工作业;

(四)禁止露天焚烧;

(五)开启喷淋,增加洒水频次;

(六)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应急响应措施。

监督和处罚

    第十八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将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及预拌混凝土生产扬尘污染防治列入日常监管范围,并定期组织扬尘污染防治专项检查和部门联动检查,对检查发现或被其它部门检查通报违反扬尘污染防治有关规定的不良行为,首先按照《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规定实施诚信扣分和限时整改,情节严重的勒令停工整改,涉及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依法从重处罚,并予以曝光通报和报送相关部门进行联合惩戒。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细则第三条规定的,由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记扣对应企业诚信分,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不督促施工单位落实扬尘防治措施不力造成污染的,将依法按照拒不配合管理或未落实督促施工单位整改等处罚条款予以从重扣分处罚;情节严重的将依法按照处罚程序予以立案处罚,并曝光通报和报送相关部门进行联合惩戒。

第二十条  施工单位违反本细则第四条、第八至十七条规定的,由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记扣对应企业诚信分,并责令限期改正或停工整改;逾期不改正或拒不整改强行施工的,将依法按照整改不到位或拒不整改强行施工的将按照处罚条款予以从重扣分处罚;情节严重的将依法按照处罚程序予以立案处罚,并曝光通报和报送相关部门进行联合惩戒。

第二十一条  监理单位违反本细则第五条规定的,或在施工单位违反第八至十七条规定时监理单位未履行应该履行的监理职责的,由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记扣对应企业诚信分,并责令限期改正或停工整改;逾期不改正的或未发出监理通知要求整改或发现施工单位强行施工未及时上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将按照处罚条款予以从重扣分处罚;情节严重的将根据情况根据情况予以立案处罚,并曝光通报和报送相关部门进行联合惩戒。

第二十二条  预拌混凝土企业违反违反本细则第六条、第十六条规定的,由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记扣对应企业诚信分,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将予以曝光通报;情节严重的将按照处罚情况暂停企业诚信信息登记、暂停本市承接新工程的供货业务。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未对已报建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覆盖,或者未对超过三个月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第二十四条  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按照《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一)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围挡的;

    (二)施工阶段未按要求对工地出入口地面及车行道100%硬地化的;

    (三)未按要求在硬质围挡、出入口、外架和塔吊设置自动喷雾装置,或者未在扬尘作业面设置雾炮、洒水车喷淋降尘的;在施工现场铺贴各类瓷砖、石板材等装饰块件采用干式方法进行切割的;

    (四)未在出入口设置自动洗车装置、洗车槽,未采取冲洗车辆,带泥污染市政道路的;

    (五)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未及时清运,或者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未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 

    (六)未安装视频监控设备、颗粒物在线监测系统的。

    第二十五条  建筑工地运输垃圾、渣土、土方、砂石和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未采取密闭运输防止物料遗撒、未配备卫星定位装置、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间、路线要求行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四条)

    第二十六条  建筑工地和预拌混凝土生产场地使用排放不合格的、排放黑烟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整改、更换、清退,拒不整改的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两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工整治。(《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一条)

    第二十七条  施工单位未建立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台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二条)

    第二十八条  建筑工地未按照规定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改变大气环境质量监测设施或者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未完全执行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要求的,或拒不执行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或者建筑物拆除施工等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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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定额2018与2010定额对比分析

广东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8已于2019年3月1日起开始实施执行,本文主要将广东省建筑与装饰工程定额2018定额和上一版广东省建筑与装饰工程定额2010版定额做对比分析,以便读者能快速了解广东省建筑与装饰工程2018新定额的变化。
广东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8
以下内容还在不断更新完善中,好的东西值得等待。
总说明
1、组成: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它项目、税金、附录共五个部分组成,均不包括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

对比分析:组成删除了规费,以往定额基价均含税。

2. 人工费新增包含了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

对比分析:营改增后从原来管理费用提取过来。

3、人工费的各时期地区水平差异按各市的人工系数进行调整;

对比分析:2010定额是以造价站发布的人工综合工日进行调整;

4、施工机具费名称变化;

对比分析:2010定额是施工机械费和施工仪器仪表使用费,基价中“机械费”修改成“机具费”,子目中含量中“机械台班”修改成“机具”。

5、管理费取消了四个地区的类别;

对比分析:2010定额分为四个不两同的地区类别,主要用来区分管理费的系数问题,2018定额的管理不再按照地区分类,而是按照专业定管理费:

6、管理费用施工单位进退费,包含大型机械进退场费用;

对比分析:2010定额是大型机械进出场费是单独列在措施费用中;2018定额大型机械设备进退场费已包含在管理费中,除定额有规定外,不得另行计算。关于安拆费,艰据《广东省施工机具;台班费用编制规则(2018)》说明第2页“安拆费根据施工机械不同分类不需计算、计入台班单价和单独计算三种类型。不需安拆或固定在车间的,不计算施工机械安拆费:安拆简单、移动需要起重及运输机械的轻型施二机械,其安拆费计入台班单价;安拆复杂、移动需要起重及运输机械的重型施工机械,其安拆费单独计算。”

7、管理费明确了是以分部分项的人工费与施工机具费之和为计算基数,实际执行时就随人工和机具造价价格变动调整;

对比分析:2010定额的是以分部分项为基数,实际执行时不得因人、材、机等价格变动而调整;2018定额执行时就随人工和机具造价价格变动调整;

8、借工,时工的管理费不分工种和技术等级,统一按20.00元/工日执行,停工、窝工的管理费按照10.00元/工日执行;

对比分析:10定额是按10元、5元/工日计算;

9、明确了地下室内模板拆除模板子目中人工费的25%作业扫除人工费。

对比分析:2006定额是地下室每100m2增加4工日计算,2010定额没有明确的给出解释,2018定额在洞内、地下室内、库内或暗室内(需要照明)进行施工的工程,按该部分工程的人工费增加 40.00%作为人工降效及照明等费用(其中:地下室内模板拆除按该模板子目中人工费的 25.00%作为拆除人工费)。

10、若以初步设计文件依照本定额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工程量,结合本综合定额编制概算造价,应在其他项目中取概算幅度差;

对比分析:发往定额均未有些规定,概算定额有自己的计算规则、计价办法。

11、单体承包的建筑,装饰工程建筑面积范畴变化;

对比分析:以往定额是按300m2发下需要增加材料费1.5%,人工费增加10%;2018定额调整为500m2以下,其材料费增加 1.50%,人工费增加 10.00%。
第1部分 分部分项工程
A.1.1土石方工程
12、基坑底面面积超过150m2为挖一般土方界定值修改;

对比分析:以往定额是超过20m2属于挖一般土方,现修改成150m2与2013清单定义一致。

13、土石运输子目适用运中的修改:

对比分析:2010定额是超过30KM部位按每增加1KM子目乘以0.65计算;18定额运距超过30km(但不超过50km)部分按每增加1km相应定额子目乘以系数0.65计算,运距超过50km的按相关管理部门的规定计算 ,运输之外的消纳费用等其他费用未包含在定额中。

14、机械挖土需人工辅助开挖无施工组织设计规定的机械挖95%,人工挖5%计算。

对比分析:2010定额是按机械挖94%,人工挖土方6%计算。

15、挖土方工作面的变化;

对比分析:增加基础垂直面做砂浆防潮层为400mm,基础垂直面做防水层或防腐层由原来的600mm改成1000mm,明确砖胎膜不计算工作面。

16、 放坡系数表增加沟槽上作业的系数,数值介于坑内作业与坑上作业之间;

对比分析:以往定额未有此分类,属于新增分类。

17、取消管道沟槽按设计图示中心长度计算的说明。

18、人工挖基坑土方、挖沟槽土方定额分开子目;

19、定额子目A1-1-1平整场地二作内含挖、填、运土方及找平,其中远土方是否为弃土方外运还是外购土回来找平?外运土方或外购土土方运距是考虑多少距离?

对比分析:定额子目A1-1-1 平整场地是指标高在士30cm以内的在施工现场内就地挖、填、运土方及找平,其中运土方指场地内挖填产生的汤内土方运输,而不是指弃上方外运或外购土方。

20、A.1.1土石方工程第三条第8款“地下室土方大开挖后再挖地槽、地坑,其深度按大开挖后土面至槽、坑底标高计算,加垂直运输和水平运输”,若地下室留有出土坡道还能计取垂直运输费用么,该条款适用条件是什么?

对比分析:若地下室土方通过出土坡道运出则不再另计垂直运输费用,但地下室因场地限制时,不能留出土坡道时则按定额土石方工程第三条第8款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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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2围护及支护工程(新章节)
21、从2010定额桩基础的围护及支护作用(工具桩)的桩分列出来,将打拔钢板桩、高压旋喷桩、深层搅拌桩、地下连续墙、锚杆土钉、高压定喷防渗墙、大型钢支撑安拆、喷射混凝土组成一个新章节。

22、打拔钢板桩子目已包含了30天、60天、180天摊销使用期;

23、明确了导墙的相关计价方法:

对比分析: 土方开挖可套用土石方中的沟槽开挖定额子目;导墙模板套用“独立基础模板”子目、导墙浇捣套用“其他混凝土基础”子目、制安钢筋套用A.1.5.5节中的的定额子目;如在实际中导墙需要拆除时,可套“拆除工程”相应子目。

24、新增SMW工法搅拌桩子目及计算规则。

对比分析:SMW工法搅拌桩水泥掺入量按加固土重(1800kg/m3)的20%考虑,如设计不同时按实调整;定额子目按2喷2搅施工编制,设计不同时,每增(减)1搅1喷按相应子目人工费和机具费增(减)40%计算。空搅部分按相应定额的人工费和机具费乘以系数0.50计算,并扣除水泥和水的含量。SMW工法搅拌桩设计要求全断面套打时,相应子目的人工费及机具费乘以系数1.50,其余不变。

25、第二条第4点,关于超期补偿说明“钢板桩按1kg/t*天费用补偿”,如何理解1kg/t,到底是按kg算还是t算?

对比分析:1kg/t*天的意思为:支护工程超期后,每1t的支护总量在每1天能计取的费用补偿即为相应lkg钢板桩的材料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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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3桩基础工程
26、删除了人工挖孔桩相关子目。

对比分析:根据粤建管字[2003] 49号文《广东省建设厅关于限制使用人工挖孔灌注桩的通知》,删除人工挖孔桩相关子目。

27、单位工程打(压)桩、灌注桩工程量在下表规定数量以内时,其人工费、机具费按相应子目乘以系数1.25的变化。

28、增加说明了打桩工程以平地(坡度≤15° )打桩为准,坡度> 15°打桩时,按相应项目人工费、机具费乘以系数1.15。如在坑内(基坑深度>1.5m,基坑面积≤500m2)打桩或在地坪上打坑槽内(坑槽深度> 1m)桩时,按相应项目人工费、机具费乘以系数1.11。单位工程打(压)桩、灌注桩工程量在下表规定数量以内时,其人工费、机具费按相应子目乘以系数1. 25的变化。

对比分析:以往定额未有此方面的规定。

29、本章打桩工程均按打直桩考虑,如遇打斜桩(包括俯打、仰打)斜率在1:6以内时按相应项目人工费、机具费乘以系数1.25;斜率大于1:6时,按相应项目人工费、机具费乘以系数1.43。

对比分析:以往定额未有此方面的规定。
A.1.4砌筑工程
30、2018定额增加“混凝土砖和砌块”和“垫层”章节;

31、“碎砖垫层、 毛石垫层、碎石垫层、砂、石屑”等非混凝土类的垫层放到砌筑工程中独立一个章节。

32、删除“烧结粉煤灰砖墙”相关子目。

33、明确了砖砌胎模套用砖基础子目计算,砖砌胎模高度超过1.2m时,按砖基础子目的人工费乘以系数1.10。 设计图所示的砖模按实体项目考虑;

对比分析:以往定额未对此方面进行规定,因此执行过程不会有歧义。

34、砖砌化粪池子目,已综合考虑各种墙体厚度;化粪池外形体积超
过50m3时,按实分别列项计算;

对比分析:以前2010定额只是按外形体积计算。

35、增加玻璃钢化粪池安装相关子目,玻璃钢化粪池相关的土方工程量按土方列项计算。

36、其他零星砌体定义了单个体积在0.1m3以内砌体;

对比分析:以往定额未对其它零星砌体的定性量进行规定。

37、明确了砖基础工程量,嵌入基础的管径在600 m以内的管道、所占体积不予扣除,超过则需要扣减;

对比分析: 2010定额并未对管道的管径进行定义。

38、删除了地下管道铺设的相关子目,使用时可套用市政专业定额。
A.1.5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工程
39、混凝土体现形式变为以预拌混凝土形式出现,定额含量已包含施工损耗;

对比分析:以往定额是以制作含量体现。

40、大体积混凝土增加费用的说明:混凝土结构物实体积最小几何尺寸大于1m,且按规定需要进行温度控制的大体积混凝土,温度控制费用按照经同意的专项施工方案另计。

41、与地下室地板连接的梁、桩承台并入地下室地板混凝土计算;

对比分析:以往2010定额桩承台一般按其他混凝土基础归类,地梁合并到底板中。

42、现浇钢筋混凝土柱、墙项目时,每层底部灌注1:2水泥砂浆的消耗量包含在混凝土中,不用另行计算。

43、砌体墙根部位现浇混凝土带执行圈梁相应项目;独立现浇门框按构造柱项目执行。

对比分析:以往定额未对砌筑墙底反坎类、砼门框进行说明对应定额,新定额进行了规定统一。

44、小型构件定义改变:小型构件指每件体积在0、1m2以内的构件;

对比分析:以往2010定额小型构件是定义每件体积在0、05m3以内。

45、在柱与梁的结合中,梁分为两种不同的砼强度时,与柱的砼强度相同的梁的砼体积并入柱的体积计算;  

对比分析:图纸经常有此类做法,但以往定额并未有此相关说明,现已明确。

46、凸出混凝土柱、梁的线条,并入相应柱、梁构件内;凸出混凝土外墙面、阳台梁、栏板外侧≤300mm的装饰线条,执行压顶、扶手项目;凸出混凝土外墙面、梁外侧> 300m的板,按悬挑板考虑;

对比分析:对以往相关比较有歧义的构件归属进行定性。

47、现浇构件钢筋(包括预制小型构件钢筋)制作安装工程量,按设计图示中心线长度乘以单位理论质量计算,设计规范要求的搭接长度、预留长度等并入钢筋工程量。设计图示及规范未标明的通长钢筋按以下规定计算: 

①φ10以内的钢筋按每12m计算一个钢筋搭接; 

②φ10以上的钢筋按每9m计算一个钢筋搭接(接头)。   

对比分析:以往定额对长度的计算方法未有一个明确的说明,接头定尺长度未对其进行硬性规定,且按中心计算还是外皮计算存在扯皮多。

48、预制混凝土章节调整至装配式工程独立章节(仅保留预制混凝土小型构件制安)。

49、所有现浇混凝土定额子目工作内容均增加覆膜养护,定额水含量相对减少消耗量。

50、增加密肋楼板定额子目。

51、增加了场馆看台定额子目。

对比分析:以往定额未有此子目,一般参考常见定额解释套用有梁板相应子目。

52、后浇带中增加地下室底板、基础(梁)子目;对比分析:以往是借用后浇带楼板、天面定额。

53、现浇混凝土泵送费调整至本章节并入分部分项工程费;

对比分析:以往2010年定额混凝土泵送增加是属于措施项目,按砼体积计算,不分建筑步距,2018 定额在砼章节中增加泵送费,按砼体积计算,现浇混凝土泵送高度以建筑施工图的设计标高士0.00作为基准,区分不同步距(50 米以下,50~150、 150~250、 250~350) 分别计算泵送增加费。当泵送高度的步距上值位于某楼层中间(或半层)时,则其混凝土泵送工程量只计算至该楼层的板面标高以下构件。而该楼层的墙、柱、梯或斜面板等构件混凝土泵送工程量,执行高一级步距子目。

54、增加现浇混凝土增加费:现浇劲性混凝土构件增加费、现浇爬模 滑模混凝土构件增加费和现浇清水混凝土构件增加费,共3种。

55、垫层保留混凝土垫层和轻质混凝土垫层,其他均调整至砌筑工程垫层中。

56、地坪子目不包括平整场地、室内填土、夯实与运工作内容,相应工作内容套用“土石方工程”相应子目;

对比分析:以往2010定额包含平整场地、室内填土、夯实与运土。

58、固定预埋螺栓及铁件的支架、固定双层钢筋的铁马凳、垫铁等按设计图纸规定要求和施工验收规范要求计算,按品种、规格执行相应项目;

对比分析:以往设计图纸未设计明确是否计算容易扯皮。

59、新增现浇构件带肋钢筋/箍筋的制安子目;

60、钢筋劲性骨架节点现场焊接,接头以个计算;钢筋接头变化:

对比分析:电渣压力焊接进行细分φ18以内、φ32以内;增加套简直螺纹钢筋接头: φ18以内、φ18以内、φ32以内、φ45以内;套筒锥;型螺栓钢筋接头增加φ18以内;冷挤压接头保持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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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8已于2019年3月1日起开始实施执行,本文主要将广东省建筑与装饰工程定额2018定额和上一版广东省建筑与装饰工程定额2010版定额做对比分析,以便读者能快速了解广东省建筑与装饰工程2018新定额的变化。
广东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8
以下内容还在不断更新完善中,好的东西值得等待。
总说明
1、组成: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它项目、税金、附录共五个部分组成,均不包括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

对比分析:组成删除了规费,以往定额基价均含税。

2. 人工费新增包含了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

对比分析:营改增后从原来管理费用提取过来。

3、人工费的各时期地区水平差异按各市的人工系数进行调整;

对比分析:2010定额是以造价站发布的人工综合工日进行调整;

4、施工机具费名称变化;

对比分析:2010定额是施工机械费和施工仪器仪表使用费,基价中“机械费”修改成“机具费”,子目中含量中“机械台班”修改成“机具”。

5、管理费取消了四个地区的类别;

对比分析:2010定额分为四个不两同的地区类别,主要用来区分管理费的系数问题,2018定额的管理不再按照地区分类,而是按照专业定管理费:

6、管理费用施工单位进退费,包含大型机械进退场费用;

对比分析:2010定额是大型机械进出场费是单独列在措施费用中;2018定额大型机械设备进退场费已包含在管理费中,除定额有规定外,不得另行计算。关于安拆费,艰据《广东省施工机具;台班费用编制规则(2018)》说明第2页“安拆费根据施工机械不同分类不需计算、计入台班单价和单独计算三种类型。不需安拆或固定在车间的,不计算施工机械安拆费:安拆简单、移动需要起重及运输机械的轻型施二机械,其安拆费计入台班单价;安拆复杂、移动需要起重及运输机械的重型施工机械,其安拆费单独计算。”

7、管理费明确了是以分部分项的人工费与施工机具费之和为计算基数,实际执行时就随人工和机具造价价格变动调整;

对比分析:2010定额的是以分部分项为基数,实际执行时不得因人、材、机等价格变动而调整;2018定额执行时就随人工和机具造价价格变动调整;

8、借工,时工的管理费不分工种和技术等级,统一按20.00元/工日执行,停工、窝工的管理费按照10.00元/工日执行;

对比分析:10定额是按10元、5元/工日计算;

9、明确了地下室内模板拆除模板子目中人工费的25%作业扫除人工费。

对比分析:2006定额是地下室每100m2增加4工日计算,2010定额没有明确的给出解释,2018定额在洞内、地下室内、库内或暗室内(需要照明)进行施工的工程,按该部分工程的人工费增加 40.00%作为人工降效及照明等费用(其中:地下室内模板拆除按该模板子目中人工费的 25.00%作为拆除人工费)。

10、若以初步设计文件依照本定额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工程量,结合本综合定额编制概算造价,应在其他项目中取概算幅度差;

对比分析:发往定额均未有些规定,概算定额有自己的计算规则、计价办法。

11、单体承包的建筑,装饰工程建筑面积范畴变化;

对比分析:以往定额是按300m2发下需要增加材料费1.5%,人工费增加10%;2018定额调整为500m2以下,其材料费增加 1.50%,人工费增加 10.00%。
第1部分 分部分项工程
A.1.1土石方工程
12、基坑底面面积超过150m2为挖一般土方界定值修改;

对比分析:以往定额是超过20m2属于挖一般土方,现修改成150m2与2013清单定义一致。

13、土石运输子目适用运中的修改:

对比分析:2010定额是超过30KM部位按每增加1KM子目乘以0.65计算;18定额运距超过30km(但不超过50km)部分按每增加1km相应定额子目乘以系数0.65计算,运距超过50km的按相关管理部门的规定计算 ,运输之外的消纳费用等其他费用未包含在定额中。

14、机械挖土需人工辅助开挖无施工组织设计规定的机械挖95%,人工挖5%计算。

对比分析:2010定额是按机械挖94%,人工挖土方6%计算。

15、挖土方工作面的变化;

对比分析:增加基础垂直面做砂浆防潮层为400mm,基础垂直面做防水层或防腐层由原来的600mm改成1000mm,明确砖胎膜不计算工作面。

16、 放坡系数表增加沟槽上作业的系数,数值介于坑内作业与坑上作业之间;

对比分析:以往定额未有此分类,属于新增分类。

17、取消管道沟槽按设计图示中心长度计算的说明。

18、人工挖基坑土方、挖沟槽土方定额分开子目;

19、定额子目A1-1-1平整场地二作内含挖、填、运土方及找平,其中远土方是否为弃土方外运还是外购土回来找平?外运土方或外购土土方运距是考虑多少距离?

对比分析:定额子目A1-1-1 平整场地是指标高在士30cm以内的在施工现场内就地挖、填、运土方及找平,其中运土方指场地内挖填产生的汤内土方运输,而不是指弃上方外运或外购土方。

20、A.1.1土石方工程第三条第8款“地下室土方大开挖后再挖地槽、地坑,其深度按大开挖后土面至槽、坑底标高计算,加垂直运输和水平运输”,若地下室留有出土坡道还能计取垂直运输费用么,该条款适用条件是什么?

对比分析:若地下室土方通过出土坡道运出则不再另计垂直运输费用,但地下室因场地限制时,不能留出土坡道时则按定额土石方工程第三条第8款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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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2围护及支护工程(新章节)
21、从2010定额桩基础的围护及支护作用(工具桩)的桩分列出来,将打拔钢板桩、高压旋喷桩、深层搅拌桩、地下连续墙、锚杆土钉、高压定喷防渗墙、大型钢支撑安拆、喷射混凝土组成一个新章节。

22、打拔钢板桩子目已包含了30天、60天、180天摊销使用期;

23、明确了导墙的相关计价方法:

对比分析: 土方开挖可套用土石方中的沟槽开挖定额子目;导墙模板套用“独立基础模板”子目、导墙浇捣套用“其他混凝土基础”子目、制安钢筋套用A.1.5.5节中的的定额子目;如在实际中导墙需要拆除时,可套“拆除工程”相应子目。

24、新增SMW工法搅拌桩子目及计算规则。

对比分析:SMW工法搅拌桩水泥掺入量按加固土重(1800kg/m3)的20%考虑,如设计不同时按实调整;定额子目按2喷2搅施工编制,设计不同时,每增(减)1搅1喷按相应子目人工费和机具费增(减)40%计算。空搅部分按相应定额的人工费和机具费乘以系数0.50计算,并扣除水泥和水的含量。SMW工法搅拌桩设计要求全断面套打时,相应子目的人工费及机具费乘以系数1.50,其余不变。

25、第二条第4点,关于超期补偿说明“钢板桩按1kg/t*天费用补偿”,如何理解1kg/t,到底是按kg算还是t算?

对比分析:1kg/t*天的意思为:支护工程超期后,每1t的支护总量在每1天能计取的费用补偿即为相应lkg钢板桩的材料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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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3桩基础工程
26、删除了人工挖孔桩相关子目。

对比分析:根据粤建管字[2003] 49号文《广东省建设厅关于限制使用人工挖孔灌注桩的通知》,删除人工挖孔桩相关子目。

27、单位工程打(压)桩、灌注桩工程量在下表规定数量以内时,其人工费、机具费按相应子目乘以系数1.25的变化。

28、增加说明了打桩工程以平地(坡度≤15° )打桩为准,坡度> 15°打桩时,按相应项目人工费、机具费乘以系数1.15。如在坑内(基坑深度>1.5m,基坑面积≤500m2)打桩或在地坪上打坑槽内(坑槽深度> 1m)桩时,按相应项目人工费、机具费乘以系数1.11。单位工程打(压)桩、灌注桩工程量在下表规定数量以内时,其人工费、机具费按相应子目乘以系数1. 25的变化。

对比分析:以往定额未有此方面的规定。

29、本章打桩工程均按打直桩考虑,如遇打斜桩(包括俯打、仰打)斜率在1:6以内时按相应项目人工费、机具费乘以系数1.25;斜率大于1:6时,按相应项目人工费、机具费乘以系数1.43。

对比分析:以往定额未有此方面的规定。
A.1.4砌筑工程
30、2018定额增加“混凝土砖和砌块”和“垫层”章节;

31、“碎砖垫层、 毛石垫层、碎石垫层、砂、石屑”等非混凝土类的垫层放到砌筑工程中独立一个章节。

32、删除“烧结粉煤灰砖墙”相关子目。

33、明确了砖砌胎模套用砖基础子目计算,砖砌胎模高度超过1.2m时,按砖基础子目的人工费乘以系数1.10。 设计图所示的砖模按实体项目考虑;

对比分析:以往定额未对此方面进行规定,因此执行过程不会有歧义。

34、砖砌化粪池子目,已综合考虑各种墙体厚度;化粪池外形体积超
过50m3时,按实分别列项计算;

对比分析:以前2010定额只是按外形体积计算。

35、增加玻璃钢化粪池安装相关子目,玻璃钢化粪池相关的土方工程量按土方列项计算。

36、其他零星砌体定义了单个体积在0.1m3以内砌体;

对比分析:以往定额未对其它零星砌体的定性量进行规定。

37、明确了砖基础工程量,嵌入基础的管径在600 m以内的管道、所占体积不予扣除,超过则需要扣减;

对比分析: 2010定额并未对管道的管径进行定义。

38、删除了地下管道铺设的相关子目,使用时可套用市政专业定额。
A.1.5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工程
39、混凝土体现形式变为以预拌混凝土形式出现,定额含量已包含施工损耗;

对比分析:以往定额是以制作含量体现。

40、大体积混凝土增加费用的说明:混凝土结构物实体积最小几何尺寸大于1m,且按规定需要进行温度控制的大体积混凝土,温度控制费用按照经同意的专项施工方案另计。

41、与地下室地板连接的梁、桩承台并入地下室地板混凝土计算;

对比分析:以往2010定额桩承台一般按其他混凝土基础归类,地梁合并到底板中。

42、现浇钢筋混凝土柱、墙项目时,每层底部灌注1:2水泥砂浆的消耗量包含在混凝土中,不用另行计算。

43、砌体墙根部位现浇混凝土带执行圈梁相应项目;独立现浇门框按构造柱项目执行。

对比分析:以往定额未对砌筑墙底反坎类、砼门框进行说明对应定额,新定额进行了规定统一。

44、小型构件定义改变:小型构件指每件体积在0、1m2以内的构件;

对比分析:以往2010定额小型构件是定义每件体积在0、05m3以内。

45、在柱与梁的结合中,梁分为两种不同的砼强度时,与柱的砼强度相同的梁的砼体积并入柱的体积计算;  

对比分析:图纸经常有此类做法,但以往定额并未有此相关说明,现已明确。

46、凸出混凝土柱、梁的线条,并入相应柱、梁构件内;凸出混凝土外墙面、阳台梁、栏板外侧≤300mm的装饰线条,执行压顶、扶手项目;凸出混凝土外墙面、梁外侧> 300m的板,按悬挑板考虑;

对比分析:对以往相关比较有歧义的构件归属进行定性。

47、现浇构件钢筋(包括预制小型构件钢筋)制作安装工程量,按设计图示中心线长度乘以单位理论质量计算,设计规范要求的搭接长度、预留长度等并入钢筋工程量。设计图示及规范未标明的通长钢筋按以下规定计算: 

①φ10以内的钢筋按每12m计算一个钢筋搭接; 

②φ10以上的钢筋按每9m计算一个钢筋搭接(接头)。   

对比分析:以往定额对长度的计算方法未有一个明确的说明,接头定尺长度未对其进行硬性规定,且按中心计算还是外皮计算存在扯皮多。

48、预制混凝土章节调整至装配式工程独立章节(仅保留预制混凝土小型构件制安)。

49、所有现浇混凝土定额子目工作内容均增加覆膜养护,定额水含量相对减少消耗量。

50、增加密肋楼板定额子目。

51、增加了场馆看台定额子目。

对比分析:以往定额未有此子目,一般参考常见定额解释套用有梁板相应子目。

52、后浇带中增加地下室底板、基础(梁)子目;对比分析:以往是借用后浇带楼板、天面定额。

53、现浇混凝土泵送费调整至本章节并入分部分项工程费;

对比分析:以往2010年定额混凝土泵送增加是属于措施项目,按砼体积计算,不分建筑步距,2018 定额在砼章节中增加泵送费,按砼体积计算,现浇混凝土泵送高度以建筑施工图的设计标高士0.00作为基准,区分不同步距(50 米以下,50~150、 150~250、 250~350) 分别计算泵送增加费。当泵送高度的步距上值位于某楼层中间(或半层)时,则其混凝土泵送工程量只计算至该楼层的板面标高以下构件。而该楼层的墙、柱、梯或斜面板等构件混凝土泵送工程量,执行高一级步距子目。

54、增加现浇混凝土增加费:现浇劲性混凝土构件增加费、现浇爬模 滑模混凝土构件增加费和现浇清水混凝土构件增加费,共3种。

55、垫层保留混凝土垫层和轻质混凝土垫层,其他均调整至砌筑工程垫层中。

56、地坪子目不包括平整场地、室内填土、夯实与运工作内容,相应工作内容套用“土石方工程”相应子目;

对比分析:以往2010定额包含平整场地、室内填土、夯实与运土。

58、固定预埋螺栓及铁件的支架、固定双层钢筋的铁马凳、垫铁等按设计图纸规定要求和施工验收规范要求计算,按品种、规格执行相应项目;

对比分析:以往设计图纸未设计明确是否计算容易扯皮。

59、新增现浇构件带肋钢筋/箍筋的制安子目;

60、钢筋劲性骨架节点现场焊接,接头以个计算;钢筋接头变化:

对比分析:电渣压力焊接进行细分φ18以内、φ32以内;增加套简直螺纹钢筋接头: φ18以内、φ18以内、φ32以内、φ45以内;套筒锥;型螺栓钢筋接头增加φ18以内;冷挤压接头保持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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