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交建〔2020〕7号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公路水运工程疫情防控复工稳产有关计价指导性意见的通知

闽交建〔2020〕7号文,闽交建(2020)7号文,闽交建[2020]7号文,闽交建2020 7号文件
发文部门:福建省交通运输厅
文号:闽交建〔2020〕7号
发布日期:2020-02-21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公路水运工程疫情防控复工稳产有关计价指导性意见的通知
闽交建〔2020〕7号
 
各设区市(区)交通局、沿海港口中心(局),省高指、省公路中心、省港航中心、省交通质安中心、省交通造价站: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有关打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和复工复产工作部署,支持打通企业和项目复工操作链,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建设推进,疫情防控期间,各公路水运工程项目要按照合同有关约定,合理分担疫情影响所产生的费用,做好计价工作,有序有力有效推进全省公路水运工程复工稳产。现将有关指导性意见通知如下:

一、疫情防控专项费用列入工程建设成本

公路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检测等参建单位在疫情防控期施工或管理过程中,根据疫情防控要求采取的工地防疫管理、人员卫生健康防护、疫情应急处置所需的相关费用,可列入工程建设成本,由建设单位承担。主要包括:

(一)“点对点”包车安排项目人员返岗的费用;地方政府统一安排返岗人员隔离观察,或无法按原方式居住而导致的租房或住宿增加费用;新建临时隔离点(含活动板房、简易驻地宿舍、帐篷等)费用。可按实计取。

(二)防护口罩、酒精、消毒液、手套、体温检测器、喷雾器等疫情防控物资的购置费;项目开展卫生消毒、场区封闭、测温排查以及从业人员每日住宿地至工作点的包车往返接送等费用;建设项目根据各级政府防控疫情有关规定和要求所发生的其他防控费用等。可按照复工在岗人员不高于30元/人.天的标准包干计取。

(三)为便于计费,可将以上(一)、(二)费用事项合并,统一采取包干方式计取,计费标准按复工在岗人员不高于40元/人.天。

(四)疫情防控专项费用应加强支付管理,健全列支台账,确保专款专用。

二、建立工期保障补偿机制

因疫情防控导致工期拖延、需通过加大人员、设备投入保证原定工期的,建设单位合理承担相关费用。延长工期或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暂缓扣回项目预付款

疫情防控期间发生的工程计量,在确保建设资金安全、专款专用的情况下,建设单位可暂缓扣回开工预付款及材料预付款等,减轻施工企业资金压力。

四、合理调整材料价差

项目双方要按照合同有关材料价格调整约定,合理分担疫情影响导致材料价格波动风险。对于合同中未对主要材料价格调整作出约定的,可参照省厅下发的《福建省交通建设项目主要材料价差调整指导性意见》(闽交建〔2008〕132号),签订补充协议,进行应急性临时调整。临时调整的有效期为疫情防控期后顺延3个月。

本通知所称疫情防控期,指2020年1月24日我省启动公共卫生突发事件一级响应起,至应急响应解除之日止。各有关单位对本通知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反馈省交通造价站(联系人:黄成锋 0591-87077837 15806006326)。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
 2020年2月21日
 
附件下载:闽交建〔2020〕7号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公路水运工程疫情防控复工稳产有关计价指导性意见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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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交建〔2020〕7号文,闽交建(2020)7号文,闽交建[2020]7号文,闽交建2020 7号文件
发文部门:福建省交通运输厅
文号:闽交建〔2020〕7号
发布日期:2020-02-21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公路水运工程疫情防控复工稳产有关计价指导性意见的通知
闽交建〔2020〕7号
 
各设区市(区)交通局、沿海港口中心(局),省高指、省公路中心、省港航中心、省交通质安中心、省交通造价站: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有关打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和复工复产工作部署,支持打通企业和项目复工操作链,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建设推进,疫情防控期间,各公路水运工程项目要按照合同有关约定,合理分担疫情影响所产生的费用,做好计价工作,有序有力有效推进全省公路水运工程复工稳产。现将有关指导性意见通知如下:

一、疫情防控专项费用列入工程建设成本

公路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检测等参建单位在疫情防控期施工或管理过程中,根据疫情防控要求采取的工地防疫管理、人员卫生健康防护、疫情应急处置所需的相关费用,可列入工程建设成本,由建设单位承担。主要包括:

(一)“点对点”包车安排项目人员返岗的费用;地方政府统一安排返岗人员隔离观察,或无法按原方式居住而导致的租房或住宿增加费用;新建临时隔离点(含活动板房、简易驻地宿舍、帐篷等)费用。可按实计取。

(二)防护口罩、酒精、消毒液、手套、体温检测器、喷雾器等疫情防控物资的购置费;项目开展卫生消毒、场区封闭、测温排查以及从业人员每日住宿地至工作点的包车往返接送等费用;建设项目根据各级政府防控疫情有关规定和要求所发生的其他防控费用等。可按照复工在岗人员不高于30元/人.天的标准包干计取。

(三)为便于计费,可将以上(一)、(二)费用事项合并,统一采取包干方式计取,计费标准按复工在岗人员不高于40元/人.天。

(四)疫情防控专项费用应加强支付管理,健全列支台账,确保专款专用。

二、建立工期保障补偿机制

因疫情防控导致工期拖延、需通过加大人员、设备投入保证原定工期的,建设单位合理承担相关费用。延长工期或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暂缓扣回项目预付款

疫情防控期间发生的工程计量,在确保建设资金安全、专款专用的情况下,建设单位可暂缓扣回开工预付款及材料预付款等,减轻施工企业资金压力。

四、合理调整材料价差

项目双方要按照合同有关材料价格调整约定,合理分担疫情影响导致材料价格波动风险。对于合同中未对主要材料价格调整作出约定的,可参照省厅下发的《福建省交通建设项目主要材料价差调整指导性意见》(闽交建〔2008〕132号),签订补充协议,进行应急性临时调整。临时调整的有效期为疫情防控期后顺延3个月。

本通知所称疫情防控期,指2020年1月24日我省启动公共卫生突发事件一级响应起,至应急响应解除之日止。各有关单位对本通知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反馈省交通造价站(联系人:黄成锋 0591-87077837 15806006326)。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
 2020年2月21日
 
附件下载:闽交建〔2020〕7号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公路水运工程疫情防控复工稳产有关计价指导性意见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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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交造价〔2020〕55号 吉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工程建设项目计价调价工作的指导意见

吉交造价〔2020〕55号文,吉交造价(2020)55号​文,吉交造价[2020]55号​文,吉交造价2020 55号​文件,吉林交通疫情计价
发文部门:吉林省交通运输厅
文号:吉交造价〔2020〕55号
发布日期:2020-03
吉交造价〔2020〕55号.jpg

吉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工程建设项目计价调价工作的指导意见
吉交造价〔2020〕55号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公主岭市、梅河口市交通运输局,厅直有关单位:
      为切实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决策部署,确保疫情得到有效防控的同时有序推进工程快速复工建设,现就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工程建设项目计价调价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疫情防控费用的计列
      结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所诠释的新冠肺炎疫情属于不可抗力,并参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有序推动企业开复工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05号)明确的“疫情防控属于合同约定的不可抗力情形”“因疫情防控増加的防疫费用,可计入工程造价”,全省在疫情防控期间的施工建设项目,因防疫需要而组织实施的专职人员投入和检查管控、现场驻地和施工区域采取的封闭式及防护隔离措施建设、防疫物资配备使用、用工应急采取的包车运送等发生的防疫费用,经工程监理和项目法人核实后按实计取,并应按暂列金额、招标结余额、概预算差额依序控制列支。

二、工程材料价差的调整
     受疫情影响的建设项目和施工合同段,若施工合同对工程材料价格的调差约定不明确或继续履行原有合同约定显失公平的,合同双方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及市场因素签订补充协议,进行应急性临时调整,合理分担因疫情可能导致的市场材料波动的风险应急性价格调整有效期的顺延应止于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疫情防控期间,各项目法人应严格执行《吉林省交通建设工程材料计价调价管理办法》(吉交发〔2016〕5号)规定,切实确保工程材料现场调查核实的客观合理与价格精准性。
计划于今年第三季度前开工的新建工程项目在编制概预算文件时,可适当考虑疫情防控专项费用,科学合理确定项目投资造价。“疫情防控专项费”作为单列新增费用项并应计列在概预算预备费之后。

吉林省交通运输厅
2020年3月2日

抄送:交通运输部,吉林省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
 
附件:吉交造价〔2020〕55号吉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工程建设项目计价调价工作的指导意见.pdf

吉交造价〔2020〕55号1.jpg

吉交造价〔2020〕55号2.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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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部门:吉林省交通运输厅
文号:吉交造价〔2020〕55号
发布日期:20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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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工程建设项目计价调价工作的指导意见
吉交造价〔2020〕55号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公主岭市、梅河口市交通运输局,厅直有关单位:
      为切实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决策部署,确保疫情得到有效防控的同时有序推进工程快速复工建设,现就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工程建设项目计价调价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疫情防控费用的计列
      结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所诠释的新冠肺炎疫情属于不可抗力,并参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有序推动企业开复工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05号)明确的“疫情防控属于合同约定的不可抗力情形”“因疫情防控増加的防疫费用,可计入工程造价”,全省在疫情防控期间的施工建设项目,因防疫需要而组织实施的专职人员投入和检查管控、现场驻地和施工区域采取的封闭式及防护隔离措施建设、防疫物资配备使用、用工应急采取的包车运送等发生的防疫费用,经工程监理和项目法人核实后按实计取,并应按暂列金额、招标结余额、概预算差额依序控制列支。

二、工程材料价差的调整
     受疫情影响的建设项目和施工合同段,若施工合同对工程材料价格的调差约定不明确或继续履行原有合同约定显失公平的,合同双方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及市场因素签订补充协议,进行应急性临时调整,合理分担因疫情可能导致的市场材料波动的风险应急性价格调整有效期的顺延应止于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疫情防控期间,各项目法人应严格执行《吉林省交通建设工程材料计价调价管理办法》(吉交发〔2016〕5号)规定,切实确保工程材料现场调查核实的客观合理与价格精准性。
计划于今年第三季度前开工的新建工程项目在编制概预算文件时,可适当考虑疫情防控专项费用,科学合理确定项目投资造价。“疫情防控专项费”作为单列新增费用项并应计列在概预算预备费之后。

吉林省交通运输厅
2020年3月2日

抄送:交通运输部,吉林省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
 
附件:吉交造价〔2020〕55号吉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工程建设项目计价调价工作的指导意见.pdf

吉交造价〔2020〕55号1.jpg

吉交造价〔2020〕55号2.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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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建建〔2019〕10号 关于印发《江西省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赣建建〔2019〕10号文,赣建建(2019)10号文,赣建建[2019]10号文,赣建建2019 10号文件
发文部门: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文号:赣建建〔2019〕10号
发布日期:2019-06-17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赣建建〔2019〕10号
 
各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南昌市城乡建设局、赣江新区社会事务局、城乡统筹局:
      为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建市〔2019〕18号)要求,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制定了《江西省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9年6月17日

附件:江西省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住房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建市〔2019〕18号),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加强建筑工人管理,维护建筑工人和建筑企业合法权益,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培育专业型、技能型建筑产业工人队伍,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结合江西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建筑工人实名制是指对建筑企业所招用建筑工人的从业、培训、技能和权益保障等以真实身份信息认证方式进行综合管理的制度。

第三条  在全省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全面实行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

第四条  统一采用全国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网址:http://jzgr.mohurd.gov.cn/jx)作为全省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服务平台。

第五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全省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工作,制定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制度,督促建筑企业在施工现场全面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工作的各项要求;负责建立完善全省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服务平台,确保各项数据的完整、及时、准确,实现与全国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联通、共享。

各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人实名制信息管理工作,确定专职人员负责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服务平台的日常管理,督促本行政区域内所有建筑企业和施工现场及时登录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服务平台实施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并对施工现场建筑工人实名制信息平台的使用情况进行日常工作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为建筑企业实行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创造条件,并督促建筑企业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的各项措施。

第七条  建筑企业承担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职责,制定本企业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制度,配备专(兼)职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人员,通过信息化手段将相关数据实时、准确、完整上传至全国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

总承包企业(包括施工总承包、工程总承包以及依法与建设单位直接签订合同的专业承包企业,下同)对所承接工程项目的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负总责,分包企业对其招用的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负直接责任,配合总承包企业做好相关工作。

第八条  建筑企业应与招用的建筑工人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建筑工人工资支付标准、支付形式和支付时间,对其进行基本安全培训,并在全国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服务平台上登记,方可允许其进入施工现场从事与建筑作业相关的活动。建筑工人应配合有关部门和所在建筑企业的实名制管理工作。

第九条  进入施工现场的建设单位、承包单位、监理单位的项目管理人员及建筑工人均纳入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范畴。

第十条  建筑工人实名制信息由基本信息、从业信息、诚信信息等内容组成。

基本信息包括身份证信息、文化程度、工种(专业)、技能(职称或岗位证书)等级和基本安全培训等信息。

从业信息包括工作岗位、劳动合同签订、考勤、工资支付和从业记录等信息。

诚信信息包括诚信评价、举报投诉、良好及不良行为记录等信息。

第十一条  总承包企业应以真实身份信息为基础,采集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工人和项目管理人员的基本信息,并及时核实、实时更新;真实完整记录建筑工人的从业信息,建立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台账;按要求将采集的建筑工人信息、本企业相关信息和工程项目信息及时上传全国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

已录入全国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的建筑工人,1年以上(含1年)无数据更新的,再次从事建筑作业时,建筑企业应重新对其进行基本安全培训,记录相关信息,否则不得进入施工现场上岗作业。

第十二条  建筑企业应配备实现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所必须的硬件设施设备,施工现场原则上实施封闭式管理,设立进出场门禁系统,采用人脸、指纹、虹膜等生物识别技术进行电子打卡;不具备封闭式管理条件的工程项目,应采用移动定位、电子围栏等技术实施考勤管理。相关电子考勤和图像、影像等电子档案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

实施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所需费用可列入安全文明施工费和管理费。

第十三条  总承包企业应当在工程开工进场10个工作日内,做好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数据信息录入;合理设置考勤装置,对出入现场的管理人员和建筑工人进行实名制考勤管理;在施工现场设置“建筑工人维权告示牌”,畅通施工现场建筑工人的维权渠道;按月对施工现场建筑工人的考勤、工资支付情况,经建筑工人签字确认后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四条  工程项目的人工费实行分账管理制度。建设单位与总承包企业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应对建筑企业工资代发专用账户(以下简称工资专用账户)、建设工程款及人工费支付比例和支付期限等做出明确约定。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须按照施工合同中的工程造价,将不低于20%的月均工程款作为人工费预存到总承包企业开设的工资专用账户,建设单位、总承包企业和监理单位按月核定工程量,并根据核定情况,由建设单位逐月按照工程款的一定比例将人工费拨付到工资专用账户,具体拨付比例由各设区市根据当地实际确定。

总承包企业将所承包的建设工程依法分包的,应当在与分包企业(专业企业、劳务企业)签订分包协议时,对分包企业的工程款及人工费支付额度、支付方式和支付时间等进行约定;分包企业建筑工人的工资由其书面委托总承包企业按月足额代为发放,同时提供有建筑工人本人签字确认的工资结算表。

第十五条  工资专用账户资金仅限于支付已进行了实名登记的建筑工人工资,不得挪作他用。工资专用账户资金由建设单位、总承包企业或分包企业、开户银行等共同监管。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总承包企业或分包企业和开户银行之间应共同签订工资专用账户资金托管协议,明确各自监管的职责。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大对工资专用账户资金拨付和使用的检查力度,确保资金到位,专款专用。

第十六条  总承包企业或分包企业通过工资专用账户按月足额将工资发放到建筑工人的社会保障卡账户。

第十七条  受理工资专用账户业务的银行,应当与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服务平台完成数据对接,并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保证工资代发信息数据安全。

(二)依据建筑企业推送的工资支付信息(工资表),当日足额转入建筑工人社保卡,同时向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服务平台反馈工资发放信息。

(三)建筑工人对持有的社保卡进行跨行跨地区存取款转账等,免收手续费或其他费用。

(四)遵守本细则关于工资专用账户管理的有关规定,对所提供的服务进行公开承诺。

(五)向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服务平台实时推送工资代发账户名称、账号、资金存储是否符合相应标准的信息。

(六)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的管理需要,协助提供工资专用账户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八条  建设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应当对建设工程项目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对未落实实名制管理工作的,要求其限期整改。对逾期未整改的,应当向建设单位和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及时报告。

第十九条  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服务平台的相关数据,可作为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司法部门对企业信用管理、人员工资发放、权益保障以及处理拖欠工资纠纷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条  各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建筑企业应制定制度,采取措施,确保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相关数据信息安全,以及建筑工人实名制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不得漏报、瞒报。

第二十一条  各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数据共享,通过数据运用分析,利用新媒体和信息化技术渠道,建立建筑工人权益保障预警机制,切实保障建筑工人合法权益,提高服务建筑工人的能力。

第二十二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各地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要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约谈相关责任人;约谈后仍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列入重点监管范围并提请有关部门进行问责。

第二十三条  各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加强对本行政区域施工现场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制度落实情况的日常检查,对涉及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相关投诉举报事项进行调查处理。

发现企业及个人弄虚作假、漏报瞒报等违规行为,应予以纠正、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可通过曝光、核查企业资质等方式进行处理。

对涉及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欠薪等侵害建筑工人劳动保障权益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依法处理;对涉及其他部门职能的违法问题或案件线索,应按职责分工及时移送处理。

第二十四条  各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可将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列入标准化工地考核内容。

第二十五条  严禁各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借推行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的名义,指定建筑企业采购相关产品,巧立名目乱收费。对违规要求建筑企业强制使用某款产品或乱收费用的,立即纠正;情节严重的,提请有关部门进行问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原“农民工工资管理大数据平台”中有关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实名制监管信息移交并纳入“全国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平台”。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原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推进房屋和市政建设工程领域农民工工资实名制监管信息化工作的通知》(赣人社发〔2017〕48号)同时废止。
 
 
本文由造价学社摘自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http://www.jiangxi.gov.cn/art/ ... .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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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建建〔2019〕10号文,赣建建(2019)10号文,赣建建[2019]10号文,赣建建2019 10号文件
发文部门: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文号:赣建建〔2019〕10号
发布日期:2019-06-17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赣建建〔2019〕10号
 
各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南昌市城乡建设局、赣江新区社会事务局、城乡统筹局:
      为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建市〔2019〕18号)要求,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制定了《江西省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9年6月17日

附件:江西省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住房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建市〔2019〕18号),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加强建筑工人管理,维护建筑工人和建筑企业合法权益,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培育专业型、技能型建筑产业工人队伍,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结合江西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建筑工人实名制是指对建筑企业所招用建筑工人的从业、培训、技能和权益保障等以真实身份信息认证方式进行综合管理的制度。

第三条  在全省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全面实行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

第四条  统一采用全国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网址:http://jzgr.mohurd.gov.cn/jx)作为全省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服务平台。

第五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全省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工作,制定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制度,督促建筑企业在施工现场全面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工作的各项要求;负责建立完善全省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服务平台,确保各项数据的完整、及时、准确,实现与全国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联通、共享。

各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人实名制信息管理工作,确定专职人员负责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服务平台的日常管理,督促本行政区域内所有建筑企业和施工现场及时登录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服务平台实施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并对施工现场建筑工人实名制信息平台的使用情况进行日常工作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为建筑企业实行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创造条件,并督促建筑企业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的各项措施。

第七条  建筑企业承担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职责,制定本企业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制度,配备专(兼)职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人员,通过信息化手段将相关数据实时、准确、完整上传至全国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

总承包企业(包括施工总承包、工程总承包以及依法与建设单位直接签订合同的专业承包企业,下同)对所承接工程项目的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负总责,分包企业对其招用的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负直接责任,配合总承包企业做好相关工作。

第八条  建筑企业应与招用的建筑工人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建筑工人工资支付标准、支付形式和支付时间,对其进行基本安全培训,并在全国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服务平台上登记,方可允许其进入施工现场从事与建筑作业相关的活动。建筑工人应配合有关部门和所在建筑企业的实名制管理工作。

第九条  进入施工现场的建设单位、承包单位、监理单位的项目管理人员及建筑工人均纳入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范畴。

第十条  建筑工人实名制信息由基本信息、从业信息、诚信信息等内容组成。

基本信息包括身份证信息、文化程度、工种(专业)、技能(职称或岗位证书)等级和基本安全培训等信息。

从业信息包括工作岗位、劳动合同签订、考勤、工资支付和从业记录等信息。

诚信信息包括诚信评价、举报投诉、良好及不良行为记录等信息。

第十一条  总承包企业应以真实身份信息为基础,采集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工人和项目管理人员的基本信息,并及时核实、实时更新;真实完整记录建筑工人的从业信息,建立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台账;按要求将采集的建筑工人信息、本企业相关信息和工程项目信息及时上传全国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

已录入全国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的建筑工人,1年以上(含1年)无数据更新的,再次从事建筑作业时,建筑企业应重新对其进行基本安全培训,记录相关信息,否则不得进入施工现场上岗作业。

第十二条  建筑企业应配备实现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所必须的硬件设施设备,施工现场原则上实施封闭式管理,设立进出场门禁系统,采用人脸、指纹、虹膜等生物识别技术进行电子打卡;不具备封闭式管理条件的工程项目,应采用移动定位、电子围栏等技术实施考勤管理。相关电子考勤和图像、影像等电子档案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

实施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所需费用可列入安全文明施工费和管理费。

第十三条  总承包企业应当在工程开工进场10个工作日内,做好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数据信息录入;合理设置考勤装置,对出入现场的管理人员和建筑工人进行实名制考勤管理;在施工现场设置“建筑工人维权告示牌”,畅通施工现场建筑工人的维权渠道;按月对施工现场建筑工人的考勤、工资支付情况,经建筑工人签字确认后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四条  工程项目的人工费实行分账管理制度。建设单位与总承包企业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应对建筑企业工资代发专用账户(以下简称工资专用账户)、建设工程款及人工费支付比例和支付期限等做出明确约定。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须按照施工合同中的工程造价,将不低于20%的月均工程款作为人工费预存到总承包企业开设的工资专用账户,建设单位、总承包企业和监理单位按月核定工程量,并根据核定情况,由建设单位逐月按照工程款的一定比例将人工费拨付到工资专用账户,具体拨付比例由各设区市根据当地实际确定。

总承包企业将所承包的建设工程依法分包的,应当在与分包企业(专业企业、劳务企业)签订分包协议时,对分包企业的工程款及人工费支付额度、支付方式和支付时间等进行约定;分包企业建筑工人的工资由其书面委托总承包企业按月足额代为发放,同时提供有建筑工人本人签字确认的工资结算表。

第十五条  工资专用账户资金仅限于支付已进行了实名登记的建筑工人工资,不得挪作他用。工资专用账户资金由建设单位、总承包企业或分包企业、开户银行等共同监管。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总承包企业或分包企业和开户银行之间应共同签订工资专用账户资金托管协议,明确各自监管的职责。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大对工资专用账户资金拨付和使用的检查力度,确保资金到位,专款专用。

第十六条  总承包企业或分包企业通过工资专用账户按月足额将工资发放到建筑工人的社会保障卡账户。

第十七条  受理工资专用账户业务的银行,应当与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服务平台完成数据对接,并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保证工资代发信息数据安全。

(二)依据建筑企业推送的工资支付信息(工资表),当日足额转入建筑工人社保卡,同时向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服务平台反馈工资发放信息。

(三)建筑工人对持有的社保卡进行跨行跨地区存取款转账等,免收手续费或其他费用。

(四)遵守本细则关于工资专用账户管理的有关规定,对所提供的服务进行公开承诺。

(五)向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服务平台实时推送工资代发账户名称、账号、资金存储是否符合相应标准的信息。

(六)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的管理需要,协助提供工资专用账户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八条  建设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应当对建设工程项目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对未落实实名制管理工作的,要求其限期整改。对逾期未整改的,应当向建设单位和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及时报告。

第十九条  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服务平台的相关数据,可作为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司法部门对企业信用管理、人员工资发放、权益保障以及处理拖欠工资纠纷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条  各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建筑企业应制定制度,采取措施,确保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相关数据信息安全,以及建筑工人实名制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不得漏报、瞒报。

第二十一条  各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数据共享,通过数据运用分析,利用新媒体和信息化技术渠道,建立建筑工人权益保障预警机制,切实保障建筑工人合法权益,提高服务建筑工人的能力。

第二十二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各地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要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约谈相关责任人;约谈后仍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列入重点监管范围并提请有关部门进行问责。

第二十三条  各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加强对本行政区域施工现场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制度落实情况的日常检查,对涉及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相关投诉举报事项进行调查处理。

发现企业及个人弄虚作假、漏报瞒报等违规行为,应予以纠正、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可通过曝光、核查企业资质等方式进行处理。

对涉及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欠薪等侵害建筑工人劳动保障权益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依法处理;对涉及其他部门职能的违法问题或案件线索,应按职责分工及时移送处理。

第二十四条  各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可将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列入标准化工地考核内容。

第二十五条  严禁各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借推行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的名义,指定建筑企业采购相关产品,巧立名目乱收费。对违规要求建筑企业强制使用某款产品或乱收费用的,立即纠正;情节严重的,提请有关部门进行问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原“农民工工资管理大数据平台”中有关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实名制监管信息移交并纳入“全国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平台”。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原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推进房屋和市政建设工程领域农民工工资实名制监管信息化工作的通知》(赣人社发〔2017〕48号)同时废止。
 
 
本文由造价学社摘自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http://www.jiangxi.gov.cn/art/ ... .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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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建建〔2019〕21号 江西省关于加快推行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工作的通知

赣建建〔2019〕21号文,赣建建[2019]21号文,赣建建【2019】21号文,赣建建2019 21号文件
发文部门: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文号:赣建建〔2019〕21号
发布日期:2019-11-21
赣建建〔2019〕21号.jpg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快推行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工作的通知
赣建建〔2019〕21号

各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南昌市城乡建设局,赣江新区城乡统筹局、社会事务局:
      《江西省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实施以来,在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的共同努力下,全省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工作取得了一定的进展,但也存在工作推进力度不够、地区进展不平衡、企业积极性不高、覆盖率低等方面问题。为全面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按时完成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目标任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

加快推进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依法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保障建筑业健康持续发展的创新举措。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以勇争先作示范的主人翁精神,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真正扛起保障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的政治责任,加快本地区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工作,确保2019 年底全省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现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全覆盖。

二、全面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各项工作

(一)各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工作,做好江西省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的推广和运维工作,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辖区内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实名制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人劳动合同签订、分账制管理、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劳动权益保障等工作,并对拖欠工人工资案件依法立案查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在住建部门收取的,仍按现有规定执行。

(二)建设单位应在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文件和工程承包合同中明确将项目实施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所需的费用按规定列支于本项目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和管理费中,为建筑企业实行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创造条件,并按要求将人工费按比例逐月拨到工资专用账户。

(三)施工总承包企业对所承接工程项目的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负总责,应建立健全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制度,在工程项目部配备专(兼)职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人员,负责现场建筑工人实名制信息和考勤信息的采集、上传,做好建筑工人月工资发放记录的上传工作,确保实名制管理服务平台信息实时更新。

(四)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对建设工程项目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向建设单位和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报告。

三、加强对实名制管理工作督导

各地要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新建、在建项目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制度落实情况现场监督检查,将施工现场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制度落实情况纳入建筑市场检查内容。对工作落实不到位的,要加大处罚力度。建设单位未按要求执行的,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逾期整改不到位的,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2019 年12 月底前未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制度的工程项目一律停工整改,整改到位后方可复工。工程监理单位隐瞒不报或配合施工总承包企业弄虚作假的,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

2020年春节前,省住建厅、省人社厅将对各地开展实名制管理工作情况进行专项督查,对实名制覆盖率不达标的予以通报批评,督查结果将直接计入对当地政府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成绩。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9年11月21日

附件下载:赣建建〔2019〕21号 江西省关于加快推行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工作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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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9-06-17发布:
赣建建〔2019〕10号 关于印发《江西省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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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建建〔2019〕21号文,赣建建[2019]21号文,赣建建【2019】21号文,赣建建2019 21号文件
发文部门: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文号:赣建建〔2019〕21号
发布日期:2019-11-21
赣建建〔2019〕21号.jpg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快推行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工作的通知
赣建建〔2019〕21号

各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南昌市城乡建设局,赣江新区城乡统筹局、社会事务局:
      《江西省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实施以来,在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的共同努力下,全省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工作取得了一定的进展,但也存在工作推进力度不够、地区进展不平衡、企业积极性不高、覆盖率低等方面问题。为全面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按时完成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目标任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

加快推进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依法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保障建筑业健康持续发展的创新举措。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以勇争先作示范的主人翁精神,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真正扛起保障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的政治责任,加快本地区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工作,确保2019 年底全省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现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全覆盖。

二、全面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各项工作

(一)各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工作,做好江西省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的推广和运维工作,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辖区内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实名制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人劳动合同签订、分账制管理、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劳动权益保障等工作,并对拖欠工人工资案件依法立案查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在住建部门收取的,仍按现有规定执行。

(二)建设单位应在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文件和工程承包合同中明确将项目实施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所需的费用按规定列支于本项目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和管理费中,为建筑企业实行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创造条件,并按要求将人工费按比例逐月拨到工资专用账户。

(三)施工总承包企业对所承接工程项目的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负总责,应建立健全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制度,在工程项目部配备专(兼)职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人员,负责现场建筑工人实名制信息和考勤信息的采集、上传,做好建筑工人月工资发放记录的上传工作,确保实名制管理服务平台信息实时更新。

(四)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对建设工程项目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向建设单位和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报告。

三、加强对实名制管理工作督导

各地要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新建、在建项目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制度落实情况现场监督检查,将施工现场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制度落实情况纳入建筑市场检查内容。对工作落实不到位的,要加大处罚力度。建设单位未按要求执行的,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逾期整改不到位的,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2019 年12 月底前未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制度的工程项目一律停工整改,整改到位后方可复工。工程监理单位隐瞒不报或配合施工总承包企业弄虚作假的,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

2020年春节前,省住建厅、省人社厅将对各地开展实名制管理工作情况进行专项督查,对实名制覆盖率不达标的予以通报批评,督查结果将直接计入对当地政府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成绩。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9年11月21日

附件下载:赣建建〔2019〕21号 江西省关于加快推行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工作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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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府办字〔2020〕12号 九江市关于有效应对疫情促进建筑业和房地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九府办字〔【】2020】12号文,九府办字(2020)12号文,九府办字2020 12号文件,九江防疫计价
发文部门: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号:九府办字〔2020〕12号
发布日期:2020-02-22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有效应对疫情促进建筑业和房地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九府办字〔2020〕1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山管理局,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庐山西海风景名胜区、八里湖新区、鄱阳湖生态科技城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及驻市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九江市有效应对疫情促进建筑业和房地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实施。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2月22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九江市有效应对疫情促进建筑业和房地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关于积极应对疫情、稳定经济增长的决策部署,全力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着力促进全市建筑业和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特制定如下措施:

一、全力推进企业全面复工复产

1.全力支持企业建设项目应复尽复。房地产业、建筑业企业建设项目只要符合复工条件的应复尽复。在复工前,要做好疫情防控的各种准备工作,包括上岗人员排查、防控物资准备、现场防控管理及疫情防控方案等,并报当地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及住建部门备案。项目复工后,必须严格执行省、市关于复工复产、项目开工的相关规定及疫情防控部门的要求。

2.全力开展企业帮扶工作。市住建局成立帮扶指导组深入建筑工地、房地产交易市场指导帮扶项目复工,当好疫情防控指导员、扶持政策宣传员、复工复产办事员。市相关部门在政府投资应急项目和400万以下项目支持上做好落实工作,推动金融相关帮扶政策对接落实到位。对承租公租房小区配套经营用房的企业或个体经营户,免收3个月的租金,支持社会经济发展。

3.全面落实疫情防控责任。疫情防控期间,房地产业、建筑业企业要切实承担主体责任,认真落实各项疫情防控措施,规范建筑工地管理,有序开放售楼现场和门店,鼓励房地产企业和房地产中介机构推行网上办公,把感染风险降到最低。

二、积极支持企业健康发展

4.合理延长合同工期。因受疫情影响或疫情防控工作需要,不能按期竣工的房屋和市政工程项目,可依法将竣工时间相应顺延;不能如期竣工验收和交付的房屋和市政工程项目,交付期限顺延,顺延时间以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起止时间为准,不计违约责任。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及时书面告知商品房买受者因受疫情影响不能交付的客观情况。

5.合理调整疫情施工工程费用。明确新冠肺炎疫情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和《合同法》中所列明的不可抗力,将防疫成本列入工程造价。工程延期复工或停工期间相关损失,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相关方协商解决;对可能发生的人工、材料、设备机械价格的波动,合同有约定的按合同执行,合同没有约定的,由双方根据工程实际情况签订补充协议,合理确定价格调整办法。

6.降低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比例。在疫情防控期间,保证商品房预售资金必须和优先用于商品房项目工程建设和竣工交付使用。对已经领取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项目,因疫情影响项目施工建设的,预售资金监管主管部门可依企业申请,监管账户内的监管资金余额由“不得低于该项目同期预售工程总投资额或预售证批次的核算投资额的10%”,下调至6%。疫情防控期间,对于已经办理竣工验收备案但未完成新建物业承接查验工作的项目,监管账户内监管资金余额保留核算投资额的2%。

7.妥善处理销售价格调整备案。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根据市场变化和消费需求,积极调整营销策略,采取务实、灵活的促销手段,促进商品房销售。对受疫情影响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调价促销的,要实行风险评估严格控制,防止因促销引发的社会稳定问题。

8.降低土地资金使用成本。企业因疫情防控影响无法按约签订《成交确认书》《土地出让合同》或缴纳出让金的,经申请可延期至疫情消除后签约、缴纳,不收取滞纳金,不记入企业诚信档案。今年计划出让的建设用地,可适当降低竞买保证金比例,在《土地出让合同》签订后1个月内必须缴纳出让价款50%的首付款,余款缴纳期限为3个月。

9.延期和减免税费。受疫情影响办理纳税申报困难的房地产企业、建筑业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申报。对确有特殊困难而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3个月。受疫情影响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依法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可根据企业申请延期缴纳,延期最长不超过3个月。

10.加强企业信贷支持。引导在浔银行机构保持房地产、建筑业企业信贷合理适度增长,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缓解企业流动性困难。采取有力措施帮助企业渡过防疫困难期,保障我市实施疫情防控一级响应措施期间个人住房贷款的有序投放;对受疫情影响严重、到期还款困难的企业可予以展期,对2020年5月31日前到期、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的贷款落实展期等政策,并依调整后的还款安排报送信用记录。对疫情期间未按期还本付息的房地产、建筑业贷款,可顺延还本付息期限。

11.优化住房公积金信贷服务。住房公积金贷款要及时审批,不积压住房公积金贷款资金发放。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可按规定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暂缓缴存住房公积金,待企业效益好转后补缴住房公积金视同正常连续缴存;未能按月及时缴存的单位,通过补缴住房公积金视同正常连续缴存。对工作在疫情防控一线工作者、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患者、疑似者在治疗期间或被采取医学隔离观察期间导致不能正常还款,事后主动还款或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通知按期还款的,不作逾期处理,不纳入失信行为人员名单。

12.扶持物业服务市场发展。新建物业承接查验工作向后延期,延期自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结束。对疫情防控期间表现优秀的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质量考核时将其作为重要参考依据实行奖励。

三、切实优化政务服务

13.大力推行业务网上办理。企业资质、住房公积金、建设工程项目施工许可、工程质监安监注册、预售许可、直接发包工程备案等业务继续实行网上审批,按规定推行“容缺受理”,对按规定需提交纸质原件或现场踏勘的,由项目单位通过在线平台或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供电子材料先行办理,项目单位应对提供的电子材料真实性负责,待疫情结束后及时补交纸质版原件。

14.推进房地产交易信息化建设。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全力打造网上办事大厅,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后,实行疫情防控期间网上传输购房资格审核材料,不见面审核备案,鼓励中介企业在门店网签存量房买卖合同,实现“一次不跑”网上办。

15.优化网络培训和人员管理。疫情期间实行三类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培训教育和继续教育网上进行、网上考试。实行网上召开安全监督交底会,建筑工地在疫情防控期间允许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其他人员暂时顶岗带班。

本措施执行期为发布之日起3个月。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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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文件: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0-02-21发布:
赣建价〔2020〕2号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新冠肺炎疫情引起的工程施工合同履约及工程价款问题调整的若干指导意见
 
本文由造价学社摘自九江市人民政府http://www.jiujiang.gov.cn/xxg ... .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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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府办字〔【】2020】12号文,九府办字(2020)12号文,九府办字2020 12号文件,九江防疫计价
发文部门: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号:九府办字〔2020〕12号
发布日期:2020-02-22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有效应对疫情促进建筑业和房地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九府办字〔2020〕1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山管理局,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庐山西海风景名胜区、八里湖新区、鄱阳湖生态科技城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及驻市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九江市有效应对疫情促进建筑业和房地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实施。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2月22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九江市有效应对疫情促进建筑业和房地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关于积极应对疫情、稳定经济增长的决策部署,全力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着力促进全市建筑业和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特制定如下措施:

一、全力推进企业全面复工复产

1.全力支持企业建设项目应复尽复。房地产业、建筑业企业建设项目只要符合复工条件的应复尽复。在复工前,要做好疫情防控的各种准备工作,包括上岗人员排查、防控物资准备、现场防控管理及疫情防控方案等,并报当地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及住建部门备案。项目复工后,必须严格执行省、市关于复工复产、项目开工的相关规定及疫情防控部门的要求。

2.全力开展企业帮扶工作。市住建局成立帮扶指导组深入建筑工地、房地产交易市场指导帮扶项目复工,当好疫情防控指导员、扶持政策宣传员、复工复产办事员。市相关部门在政府投资应急项目和400万以下项目支持上做好落实工作,推动金融相关帮扶政策对接落实到位。对承租公租房小区配套经营用房的企业或个体经营户,免收3个月的租金,支持社会经济发展。

3.全面落实疫情防控责任。疫情防控期间,房地产业、建筑业企业要切实承担主体责任,认真落实各项疫情防控措施,规范建筑工地管理,有序开放售楼现场和门店,鼓励房地产企业和房地产中介机构推行网上办公,把感染风险降到最低。

二、积极支持企业健康发展

4.合理延长合同工期。因受疫情影响或疫情防控工作需要,不能按期竣工的房屋和市政工程项目,可依法将竣工时间相应顺延;不能如期竣工验收和交付的房屋和市政工程项目,交付期限顺延,顺延时间以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起止时间为准,不计违约责任。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及时书面告知商品房买受者因受疫情影响不能交付的客观情况。

5.合理调整疫情施工工程费用。明确新冠肺炎疫情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和《合同法》中所列明的不可抗力,将防疫成本列入工程造价。工程延期复工或停工期间相关损失,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相关方协商解决;对可能发生的人工、材料、设备机械价格的波动,合同有约定的按合同执行,合同没有约定的,由双方根据工程实际情况签订补充协议,合理确定价格调整办法。

6.降低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比例。在疫情防控期间,保证商品房预售资金必须和优先用于商品房项目工程建设和竣工交付使用。对已经领取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项目,因疫情影响项目施工建设的,预售资金监管主管部门可依企业申请,监管账户内的监管资金余额由“不得低于该项目同期预售工程总投资额或预售证批次的核算投资额的10%”,下调至6%。疫情防控期间,对于已经办理竣工验收备案但未完成新建物业承接查验工作的项目,监管账户内监管资金余额保留核算投资额的2%。

7.妥善处理销售价格调整备案。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根据市场变化和消费需求,积极调整营销策略,采取务实、灵活的促销手段,促进商品房销售。对受疫情影响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调价促销的,要实行风险评估严格控制,防止因促销引发的社会稳定问题。

8.降低土地资金使用成本。企业因疫情防控影响无法按约签订《成交确认书》《土地出让合同》或缴纳出让金的,经申请可延期至疫情消除后签约、缴纳,不收取滞纳金,不记入企业诚信档案。今年计划出让的建设用地,可适当降低竞买保证金比例,在《土地出让合同》签订后1个月内必须缴纳出让价款50%的首付款,余款缴纳期限为3个月。

9.延期和减免税费。受疫情影响办理纳税申报困难的房地产企业、建筑业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申报。对确有特殊困难而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3个月。受疫情影响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依法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可根据企业申请延期缴纳,延期最长不超过3个月。

10.加强企业信贷支持。引导在浔银行机构保持房地产、建筑业企业信贷合理适度增长,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缓解企业流动性困难。采取有力措施帮助企业渡过防疫困难期,保障我市实施疫情防控一级响应措施期间个人住房贷款的有序投放;对受疫情影响严重、到期还款困难的企业可予以展期,对2020年5月31日前到期、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的贷款落实展期等政策,并依调整后的还款安排报送信用记录。对疫情期间未按期还本付息的房地产、建筑业贷款,可顺延还本付息期限。

11.优化住房公积金信贷服务。住房公积金贷款要及时审批,不积压住房公积金贷款资金发放。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可按规定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暂缓缴存住房公积金,待企业效益好转后补缴住房公积金视同正常连续缴存;未能按月及时缴存的单位,通过补缴住房公积金视同正常连续缴存。对工作在疫情防控一线工作者、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患者、疑似者在治疗期间或被采取医学隔离观察期间导致不能正常还款,事后主动还款或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通知按期还款的,不作逾期处理,不纳入失信行为人员名单。

12.扶持物业服务市场发展。新建物业承接查验工作向后延期,延期自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结束。对疫情防控期间表现优秀的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质量考核时将其作为重要参考依据实行奖励。

三、切实优化政务服务

13.大力推行业务网上办理。企业资质、住房公积金、建设工程项目施工许可、工程质监安监注册、预售许可、直接发包工程备案等业务继续实行网上审批,按规定推行“容缺受理”,对按规定需提交纸质原件或现场踏勘的,由项目单位通过在线平台或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供电子材料先行办理,项目单位应对提供的电子材料真实性负责,待疫情结束后及时补交纸质版原件。

14.推进房地产交易信息化建设。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全力打造网上办事大厅,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后,实行疫情防控期间网上传输购房资格审核材料,不见面审核备案,鼓励中介企业在门店网签存量房买卖合同,实现“一次不跑”网上办。

15.优化网络培训和人员管理。疫情期间实行三类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培训教育和继续教育网上进行、网上考试。实行网上召开安全监督交底会,建筑工地在疫情防控期间允许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其他人员暂时顶岗带班。

本措施执行期为发布之日起3个月。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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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文件: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0-02-21发布:
赣建价〔2020〕2号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新冠肺炎疫情引起的工程施工合同履约及工程价款问题调整的若干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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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应对新冠肺炎疫情保障项目建设的政策措施

发文部门:海口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
发布日期:2020-02-18
 
海口市应对新冠肺炎疫情保障项目建设的政策措施

      为坚决贯彻落实中央和省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决策部署,有效应对疫情,做好服务保障,支持企业渡过难关,积极推进项目开发建设,特制定以下政策措施。一、立项后即可开展勘察、设计招标。为加快推进我市疫情响应期间项目建设,对纳入省市重点工程的政府投资项目,在取得项目建议书之后即可提前开展勘察、设计招标工作,招标备案资料可在海南省疫情响应解除后30日内完善。(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住建局)

二、支持项目建设先行用地。在省政府启动疫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期间,疫情防控相关的医疗卫生设施建设和药品食品、医疗器械、农副产品、生产物资等生产、运输、仓储急需使用土地的,经市政府批准,可以先行用地、先行建设,加快办理相关项目的选址、供地手续。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重点民生及重大基础设施项目,不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经市政府批准,可以先行用地。上述项目可在海南省疫情响应解除后6个月内完善相关规划及用地报批手续。(责任单位:市资规局、海口江东新区管理局、海口国家高新区、各区政府)

三、调整土地合同签订期限。已挂牌成交地块,因疫情影响无法按期签订《成交确认书》或《出让合同》的,竞得人可申请延期签订,经市政府批准,由自然资源规划部门与竞得人协商通过邮寄、网络等不接触方式进行,最迟应于海南省疫情响应解除后5个工作日内签订。(责任单位:市资源规局)

四、变更出让土地缴款期限。今年3月底前开工的项目,海南省疫情响应期间确有资金困难的企业,延期缴纳出让金(含违约金),经市政府批准,最迟应于海南省疫情响应解除后30日内办理。因疫情导致逾期的部分不计算违约金及利息。(责任单位:市资规局、市财政局)

五、实行新出让土地分期缴款。海南省疫情响应期间新出让土地竞买保证金,可按宗地挂牌出让起始价20%确定,出让合同签订后30日内缴纳土地出让金的50%,受让人申请分期缴纳并出具承诺书,经市政府批准,余款可在一年内分期缴纳。(责任单位:市资规局、市财政局)

六、暂缓征收相关税费。企业可依法申请暂缓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相关税费,缓缴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今年3月底前开工的项目,海南省疫情响应期间确有资金困难的企业,可暂缓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经市政府批准,最迟在海南省疫情响应解除30日内缴清。(责任单位:市水务局、市资规局、市住建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

七、支持项目加快报建。工业项目和不属重点风貌管控区的政府投资项目,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审查意见书实行告知承诺制,由建设单位出具符合有关法律和强制性标准要求的书面承诺后,立即审批,事前审查改为事后审查。申请人通过海南省投资在线监管平台申报,提交电子版申请材料,实施网上受理办理。确需提交纸质原件的,待海南省疫情响应解除后30日内再补交。(责任单位:市政务管理局、市资规局、各区政府、各园区管委会)

建设项目已签订土地出让合同的项目在缴纳完不低于50%土地出让金的情况下,可申请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预告登记,并先行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各银行应本着“应贷尽贷”的原则,为上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办理抵押预告登记。土地出让金全部缴清后,再办理不动产权证,抵押预告登记转抵押登记。(责任单位:市资规局、市住建局、市金融办)

八、开辟在建工程抵押登记“绿色通道”。合并、优化登记环节,采取查看现场时一并受理登记的方式,确保24小时内办结。同时,对于紧急登记事项,通过预约等方式定时定点提速办理,满足申请人的登记需求。(责任单位:市资规局、市住建局、海口江东新区管理局、海口国家高新区)

九、优化项目审批服务。实行“网上办理、不见面审批”,申请人在海南省投资在线监管平台申报,提交电子版申请材料,立即受理、及时审批。推行“承诺审批”“容缺后补”“以函代证”方式办理项目开工前所需的各项审批手续,对不动产登记证、施工合同、图审合格书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存等材料可在海南省疫情响应解除后30日内补齐。批复文件、证照可通过邮寄或在线核发等方式送达。按规定确需提交纸质材料原件的,可在海南省疫情响应解除后30日内补交。(责任单位:市政务管理局、市资规局、市住建局、市人社局、各区政府、各园区管委会)

十、工程造价、合同工程调整。将“新冠肺炎”疫情明确设定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和《合同法》中所列明的不可抗力。将防疫期间施工单位在对应承建项目所产生的防疫成本列为工程造价予以追加。(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住建局、市财政局)

对项目建设中确因受疫情影响或疫情防控工作需要不能按时履行合同的,允许合理顺延合同工期,具体延长期限由双方协商后重新确定。(责任单位:市住建局)

十一、强化金融支持。各银行要对我市重点项目应贷尽货,按照“一企一策”做好金融服务,根据项目进度及时拨付资金,不得盲目抽贷、压货、断贷。对受疫情影响还贷困难的企业,通过变更还款计划、展期等多种方式,缓解企业还款压力,切实做到应续尽续、不下调评级、不影响征信。各保险公司要为项目开工购买保险产品开通“绿色通道”,提供优质服务。(责任单位:市金融办)

本政策措施执行期为自发布之日起至海南省疫情响应解除。各责任单位根据本措施制定操作细则并负责解释。
 
海口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
2020年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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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阅读: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建设工程计价有关事项的通知
 
 
本文由造价学社摘自海口网http://www.hkwb.net/news/conte ... 4.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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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部门:海口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
发布日期:2020-02-18
 
海口市应对新冠肺炎疫情保障项目建设的政策措施

      为坚决贯彻落实中央和省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决策部署,有效应对疫情,做好服务保障,支持企业渡过难关,积极推进项目开发建设,特制定以下政策措施。一、立项后即可开展勘察、设计招标。为加快推进我市疫情响应期间项目建设,对纳入省市重点工程的政府投资项目,在取得项目建议书之后即可提前开展勘察、设计招标工作,招标备案资料可在海南省疫情响应解除后30日内完善。(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住建局)

二、支持项目建设先行用地。在省政府启动疫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期间,疫情防控相关的医疗卫生设施建设和药品食品、医疗器械、农副产品、生产物资等生产、运输、仓储急需使用土地的,经市政府批准,可以先行用地、先行建设,加快办理相关项目的选址、供地手续。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重点民生及重大基础设施项目,不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经市政府批准,可以先行用地。上述项目可在海南省疫情响应解除后6个月内完善相关规划及用地报批手续。(责任单位:市资规局、海口江东新区管理局、海口国家高新区、各区政府)

三、调整土地合同签订期限。已挂牌成交地块,因疫情影响无法按期签订《成交确认书》或《出让合同》的,竞得人可申请延期签订,经市政府批准,由自然资源规划部门与竞得人协商通过邮寄、网络等不接触方式进行,最迟应于海南省疫情响应解除后5个工作日内签订。(责任单位:市资源规局)

四、变更出让土地缴款期限。今年3月底前开工的项目,海南省疫情响应期间确有资金困难的企业,延期缴纳出让金(含违约金),经市政府批准,最迟应于海南省疫情响应解除后30日内办理。因疫情导致逾期的部分不计算违约金及利息。(责任单位:市资规局、市财政局)

五、实行新出让土地分期缴款。海南省疫情响应期间新出让土地竞买保证金,可按宗地挂牌出让起始价20%确定,出让合同签订后30日内缴纳土地出让金的50%,受让人申请分期缴纳并出具承诺书,经市政府批准,余款可在一年内分期缴纳。(责任单位:市资规局、市财政局)

六、暂缓征收相关税费。企业可依法申请暂缓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相关税费,缓缴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今年3月底前开工的项目,海南省疫情响应期间确有资金困难的企业,可暂缓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经市政府批准,最迟在海南省疫情响应解除30日内缴清。(责任单位:市水务局、市资规局、市住建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

七、支持项目加快报建。工业项目和不属重点风貌管控区的政府投资项目,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审查意见书实行告知承诺制,由建设单位出具符合有关法律和强制性标准要求的书面承诺后,立即审批,事前审查改为事后审查。申请人通过海南省投资在线监管平台申报,提交电子版申请材料,实施网上受理办理。确需提交纸质原件的,待海南省疫情响应解除后30日内再补交。(责任单位:市政务管理局、市资规局、各区政府、各园区管委会)

建设项目已签订土地出让合同的项目在缴纳完不低于50%土地出让金的情况下,可申请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预告登记,并先行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各银行应本着“应贷尽贷”的原则,为上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办理抵押预告登记。土地出让金全部缴清后,再办理不动产权证,抵押预告登记转抵押登记。(责任单位:市资规局、市住建局、市金融办)

八、开辟在建工程抵押登记“绿色通道”。合并、优化登记环节,采取查看现场时一并受理登记的方式,确保24小时内办结。同时,对于紧急登记事项,通过预约等方式定时定点提速办理,满足申请人的登记需求。(责任单位:市资规局、市住建局、海口江东新区管理局、海口国家高新区)

九、优化项目审批服务。实行“网上办理、不见面审批”,申请人在海南省投资在线监管平台申报,提交电子版申请材料,立即受理、及时审批。推行“承诺审批”“容缺后补”“以函代证”方式办理项目开工前所需的各项审批手续,对不动产登记证、施工合同、图审合格书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存等材料可在海南省疫情响应解除后30日内补齐。批复文件、证照可通过邮寄或在线核发等方式送达。按规定确需提交纸质材料原件的,可在海南省疫情响应解除后30日内补交。(责任单位:市政务管理局、市资规局、市住建局、市人社局、各区政府、各园区管委会)

十、工程造价、合同工程调整。将“新冠肺炎”疫情明确设定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和《合同法》中所列明的不可抗力。将防疫期间施工单位在对应承建项目所产生的防疫成本列为工程造价予以追加。(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住建局、市财政局)

对项目建设中确因受疫情影响或疫情防控工作需要不能按时履行合同的,允许合理顺延合同工期,具体延长期限由双方协商后重新确定。(责任单位:市住建局)

十一、强化金融支持。各银行要对我市重点项目应贷尽货,按照“一企一策”做好金融服务,根据项目进度及时拨付资金,不得盲目抽贷、压货、断贷。对受疫情影响还贷困难的企业,通过变更还款计划、展期等多种方式,缓解企业还款压力,切实做到应续尽续、不下调评级、不影响征信。各保险公司要为项目开工购买保险产品开通“绿色通道”,提供优质服务。(责任单位:市金融办)

本政策措施执行期为自发布之日起至海南省疫情响应解除。各责任单位根据本措施制定操作细则并负责解释。
 
海口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
2020年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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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阅读: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建设工程计价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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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政办〔2020〕6号 焦作市关于印发《关于有效应对疫情促进建筑和房地产业平稳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焦政办〔2020〕6号文,焦政办【2020】6号文,焦政办[2020]6号文,焦政办2020 6号文件,焦作防疫计价发文部门: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号:焦政办〔2020〕6号
发布日期:2020-02-18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有效应对疫情促进建筑和房地产业平稳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焦政办〔2020〕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
      《关于有效应对疫情促进建筑和房地产业平稳发展的若干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2月18日        

附:关于有效应对疫情促进建筑和房地产业平稳发展的若干意见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全面落实《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平稳发展的意见》(焦政〔2020〕4号)精神,支持建筑和房地产企业积极应对疫情给企业生产经营造成的困难,确保建筑和房地产业健康平稳发展,特制定以下政策意见。

一、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纳入“不可抗力”客观因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告》(2020年第1号):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河南省政府1月25日启动一级应急响应。为此将本次疫情确定为“不可抗力”因素,凡属我市城市建筑和房地产企业在经营建设活动中均可以“不可抗力”因素处理相关业务和法律事务。结束日期以省政府解除疫情防控期公告为准。

二、降低土地竞买履约保证金、分期缴纳土地出让价款。疫情防控期间,新出让土地全部按起始价的20%确定竞买保证金,出让合同签订后一个月内缴纳土地出让总价款的50%,余款可按合同约定分期缴纳,缴款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分期缴纳部分须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三、允许变更出让价款缴纳期限。已经签订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受疫情影响不能按合同约定缴纳土地出让金的,用地单位出具承诺书,可按程序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签订变更协议,分期缴纳土地出让金。分期缴纳部分须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四、调整缴款方式。疫情防控期间缴纳出让金的,用地单位可通过网上银行缴纳出让金。网上支付凭证可作为出让金缴纳凭证。解除疫情防控期后,用地单位到市财政局开具正式票据。(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五、调整开竣工时间。建筑和房地产企业在项目建设过程中确因疫情影响不能按时履约的,如不能按合同工期交地、动工、竣工、交房等情况,可按照“不可抗力”因素有关规定及合同约定合理分担,合同工期、交房期限等在疫情防控期间允许适当延长。(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房管中心)

六、容缺办理相关施工手续。已签订土地出让价款分期缴纳合同的建设单位,可凭《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已按疫情防控期约定缴纳土地出让价款凭证,先行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等相关建设手续。(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七、合理增加施工费用。将疫情防控期间施工单位在对应承建项目所产生的防疫成本列入工程造价,由承发包双方据实签证,予以全额追加。疫情防控期间材料、工程设备、施工机械使用费单价,按实事求是的原则,由双方协商签证调整。(牵头单位:市住建城乡建设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八、缓缴人工工资保证金。新开工或正在办理建设手续的项目,人工工资保证金在疫情防控期间可暂缓缴纳,解除疫情防控期之日起3个月内以现金或银行保函形式补缴,但不能跨年度补缴。(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责任单位:市人社局)

九、完善企业资质办理业务。疫情防控期间按照“不见面、网上办”的服务原则,依托河南政务网,结合互联网、电话等沟通工具开展业务办理工作。对资质延续、核定等实行容缺办理承诺制,满足企业和群众的业务办理需求,建设单位应当自解除疫情防控期之日起2个月内补齐容缺事项。(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十、优化施工许可审批。疫情防控期间,工程建设项目具备开工条件的,在质量安全措施到位情况下,施工许可可先期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网上报备,允许边施工边办理手续。竣工备案手续可一事一议,由开发企业向主管部门申请,特事特办。(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十一、规范监管执法行为。对建设过程中发现的轻微违法违规行为,采取预先提醒、主动指导、及时纠正等措施,最大限度减少对施工活动的影响。(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十二、调整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因疫情影响施工建设的,开发企业申请商品房预售时,预售部分完成高层正负零、多层2层以上即可。(牵头单位:市房管中心)

十三、优化商品房预售资金管理。疫情防控期间,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部门可依据企业申请,允许各开发企业结合施工进度、预算投入调整用款计划,多节点按比例预付工程材料款。各监管银行严格执行八小时内完成资金拨付的规定,不得以任何理由出现拖延企业申请、受理、上报核实、拨付等行为。(牵头单位:市房管中心)

十四、降低公积金项目准入条件。开发企业申请办理公积金项目准入时,对主体工程进度的要求,由总规划层数的1/2降低至总规划层数的1/3。(牵头单位: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十五、延长公积金贷款受理时限。疫情防控期延长借款人申请贷款时限,原申贷时限为签订购房合同(二手房取得不动产登记证)一年内申请,因疫情影响,受理时限延长至解除疫情防控期之日起30日内申请。(牵头单位: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十六、提高公积金使用效率。住房公积金装修贷款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逐月冲还贷”和使用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结清贷款本息。在计算贷款使用次数时,装修贷款不再计入其中。加快放款速度,在取得不动产登记证后3个工作日内发放贷款。(牵头单位:市住房公积金中心;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十七、实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承诺缓交制度。建设单位在疫情防控期间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手续时,在其出具解除疫情防控之日起三个月内足额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法律承诺文书的前提下,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住建部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并同征收部门建立项目信息共享机制。建设单位或个人逾期违约未足额缴纳的,由财政部门报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列入不诚信企业,由相关审批部门联合实施惩戒。(牵头单位: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十八、延期交纳税款。对因疫情影响办理申报困难的建筑和房地产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申报。对确有特殊困难而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三个月。鼓励、提醒纳税人在办理业务时尽量选择网上办税、自助办税和手机缴税等多元办税方式。(牵头单位:市税务局)

十九、积极提供金融支持。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建筑和房地产企业保持信贷适度增长,不盲目抽贷、断贷、压贷,缓解企业资金流动性紧张。要采取有力措施帮助建筑和房地产企业渡过疫情防控困难期,保障我市实施疫情防控一级响应措施期间个人住房贷款的有序投放。(牵头单位:市金融工作局;责任单位:人民银行焦作市中心支行、焦作银保监分局、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二十、发挥智慧金融服务平台作用。支持建筑和房地产企业在智慧金融服务平台进行注册,及时发布资金需求,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与平台合作,精准对接企业融资需要量,为企业提供多渠道融资解决方案。(牵头单位:市金融工作局;责任单位:市智慧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本文件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执行日期暂定为自政策发布之日起六个月,政策执行日期依据省疫情防控形势适时调整。中央、省出台相关支持政策,我市一并遵照执行。
 
附件:焦政办〔2020〕6号 焦作市关于印发《关于有效应对疫情促进建筑和房地产业平稳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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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阅读: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0-02-27发布
豫建科〔2020〕63号 河南省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工程计价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省市新冠疫情防疫期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政策文件
 
 
本文由造价学社摘自焦作市人民政府http://www.jiaozuo.gov.cn/site ... .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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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政办〔2020〕6号文,焦政办【2020】6号文,焦政办[2020]6号文,焦政办2020 6号文件,焦作防疫计价发文部门: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号:焦政办〔2020〕6号
发布日期:2020-02-18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有效应对疫情促进建筑和房地产业平稳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焦政办〔2020〕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
      《关于有效应对疫情促进建筑和房地产业平稳发展的若干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2月18日        

附:关于有效应对疫情促进建筑和房地产业平稳发展的若干意见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全面落实《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平稳发展的意见》(焦政〔2020〕4号)精神,支持建筑和房地产企业积极应对疫情给企业生产经营造成的困难,确保建筑和房地产业健康平稳发展,特制定以下政策意见。

一、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纳入“不可抗力”客观因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告》(2020年第1号):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河南省政府1月25日启动一级应急响应。为此将本次疫情确定为“不可抗力”因素,凡属我市城市建筑和房地产企业在经营建设活动中均可以“不可抗力”因素处理相关业务和法律事务。结束日期以省政府解除疫情防控期公告为准。

二、降低土地竞买履约保证金、分期缴纳土地出让价款。疫情防控期间,新出让土地全部按起始价的20%确定竞买保证金,出让合同签订后一个月内缴纳土地出让总价款的50%,余款可按合同约定分期缴纳,缴款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分期缴纳部分须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三、允许变更出让价款缴纳期限。已经签订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受疫情影响不能按合同约定缴纳土地出让金的,用地单位出具承诺书,可按程序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签订变更协议,分期缴纳土地出让金。分期缴纳部分须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四、调整缴款方式。疫情防控期间缴纳出让金的,用地单位可通过网上银行缴纳出让金。网上支付凭证可作为出让金缴纳凭证。解除疫情防控期后,用地单位到市财政局开具正式票据。(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五、调整开竣工时间。建筑和房地产企业在项目建设过程中确因疫情影响不能按时履约的,如不能按合同工期交地、动工、竣工、交房等情况,可按照“不可抗力”因素有关规定及合同约定合理分担,合同工期、交房期限等在疫情防控期间允许适当延长。(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房管中心)

六、容缺办理相关施工手续。已签订土地出让价款分期缴纳合同的建设单位,可凭《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已按疫情防控期约定缴纳土地出让价款凭证,先行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等相关建设手续。(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七、合理增加施工费用。将疫情防控期间施工单位在对应承建项目所产生的防疫成本列入工程造价,由承发包双方据实签证,予以全额追加。疫情防控期间材料、工程设备、施工机械使用费单价,按实事求是的原则,由双方协商签证调整。(牵头单位:市住建城乡建设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八、缓缴人工工资保证金。新开工或正在办理建设手续的项目,人工工资保证金在疫情防控期间可暂缓缴纳,解除疫情防控期之日起3个月内以现金或银行保函形式补缴,但不能跨年度补缴。(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责任单位:市人社局)

九、完善企业资质办理业务。疫情防控期间按照“不见面、网上办”的服务原则,依托河南政务网,结合互联网、电话等沟通工具开展业务办理工作。对资质延续、核定等实行容缺办理承诺制,满足企业和群众的业务办理需求,建设单位应当自解除疫情防控期之日起2个月内补齐容缺事项。(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十、优化施工许可审批。疫情防控期间,工程建设项目具备开工条件的,在质量安全措施到位情况下,施工许可可先期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网上报备,允许边施工边办理手续。竣工备案手续可一事一议,由开发企业向主管部门申请,特事特办。(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十一、规范监管执法行为。对建设过程中发现的轻微违法违规行为,采取预先提醒、主动指导、及时纠正等措施,最大限度减少对施工活动的影响。(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十二、调整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因疫情影响施工建设的,开发企业申请商品房预售时,预售部分完成高层正负零、多层2层以上即可。(牵头单位:市房管中心)

十三、优化商品房预售资金管理。疫情防控期间,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部门可依据企业申请,允许各开发企业结合施工进度、预算投入调整用款计划,多节点按比例预付工程材料款。各监管银行严格执行八小时内完成资金拨付的规定,不得以任何理由出现拖延企业申请、受理、上报核实、拨付等行为。(牵头单位:市房管中心)

十四、降低公积金项目准入条件。开发企业申请办理公积金项目准入时,对主体工程进度的要求,由总规划层数的1/2降低至总规划层数的1/3。(牵头单位: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十五、延长公积金贷款受理时限。疫情防控期延长借款人申请贷款时限,原申贷时限为签订购房合同(二手房取得不动产登记证)一年内申请,因疫情影响,受理时限延长至解除疫情防控期之日起30日内申请。(牵头单位: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十六、提高公积金使用效率。住房公积金装修贷款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逐月冲还贷”和使用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结清贷款本息。在计算贷款使用次数时,装修贷款不再计入其中。加快放款速度,在取得不动产登记证后3个工作日内发放贷款。(牵头单位:市住房公积金中心;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十七、实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承诺缓交制度。建设单位在疫情防控期间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手续时,在其出具解除疫情防控之日起三个月内足额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法律承诺文书的前提下,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住建部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并同征收部门建立项目信息共享机制。建设单位或个人逾期违约未足额缴纳的,由财政部门报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列入不诚信企业,由相关审批部门联合实施惩戒。(牵头单位: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十八、延期交纳税款。对因疫情影响办理申报困难的建筑和房地产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申报。对确有特殊困难而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三个月。鼓励、提醒纳税人在办理业务时尽量选择网上办税、自助办税和手机缴税等多元办税方式。(牵头单位:市税务局)

十九、积极提供金融支持。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建筑和房地产企业保持信贷适度增长,不盲目抽贷、断贷、压贷,缓解企业资金流动性紧张。要采取有力措施帮助建筑和房地产企业渡过疫情防控困难期,保障我市实施疫情防控一级响应措施期间个人住房贷款的有序投放。(牵头单位:市金融工作局;责任单位:人民银行焦作市中心支行、焦作银保监分局、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二十、发挥智慧金融服务平台作用。支持建筑和房地产企业在智慧金融服务平台进行注册,及时发布资金需求,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与平台合作,精准对接企业融资需要量,为企业提供多渠道融资解决方案。(牵头单位:市金融工作局;责任单位:市智慧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本文件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执行日期暂定为自政策发布之日起六个月,政策执行日期依据省疫情防控形势适时调整。中央、省出台相关支持政策,我市一并遵照执行。
 
附件:焦政办〔2020〕6号 焦作市关于印发《关于有效应对疫情促进建筑和房地产业平稳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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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阅读: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0-02-27发布
豫建科〔2020〕63号 河南省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工程计价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省市新冠疫情防疫期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政策文件
 
 
本文由造价学社摘自焦作市人民政府http://www.jiaozuo.gov.cn/site ... .html 收起阅读 »

晋建标字[2020]2号 山西省关于调整2018《计价依据》人工单价和2011《计价依据》“三项费用”等事项的通知

晋建标字〔2020〕2号文,晋建标字[2020]2号文,晋建标字【2020】2号文,晋建标字2020 2号文件
发文部门: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文号:晋建标字〔2020〕2号
发布日期:2020-01-21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2018《计价依据》人工单价和2011《计价依据》“三项费用”等事项的通知(第2号)
晋建标字[2020]2号
 
各市住建局,各有关单位:
    为满足我省工程建设计价的需要,维护工程建设各方的合法权益,经研究,现就2018《山西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以下简称《计价依据》)人工单价调整和2011《计价依据》与2018《计价依据》“安全文明施工费、临时设施费、环境保护费”(以下简称“三项费用”)衔接等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2018《计价依据》人工单价的调整

2018《计价依据》建筑安装等工程人工单价调整为135元/工日,签证工调整为160元/工日;装饰装修工程人工单价调整为150元/工日,签证工调整为178元/工日。机械台班单价中的机上人工随建筑安装工程人工调整。上述调整部分的人工费只计取税金。定额人工单价调整后仍不能满足实际工程需要的,发承包双方可在合同中约定调整。此项调整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二、关于2011《计价依据》“三项费用”的衔接

对执行2011《计价依据》的项目,其安全文明施工费(包括安全施工费、文明施工费)、临时设施费(包括生产性临时设施费、生活性临时设施费)、环境保护费费用的增加部分计算办法如下:

(一)以直接工程费为计费基础的计算办法:建设工程绿色文明工地二级标准在原费率的基础上乘以系数0.6,一级标准在原费率的基础上乘以系数0.9;

(二)以人工费为计费基础的计算办法:建设工程绿色文明工地二级标准在原费率的基础上乘以系数1.1,一级标准在原费率的基础上乘以系数1.5。

(三)上述增加部分计入该工程项目造价中,只计取税金。原费率是指2011《计价依据》中的安全施工费、文明施工费、生产性临时设施费、生活性临时设施费、环境保护费的费率之和。

(四)此项调整适用于2018年10月22日之日起的在建工程。但至发文日止已完成结算的工程不再调整。

 三、承包方应足额使用“三项费用”,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一)因扬尘治理措施落实不到位,施工企业受到行政处罚或通报的,首次由项目发包方核减其“三项费用”总额的50%,第二次核减全部“三项费用”,第三次额外再扣除“三项费用”总额的10%。

(二)因施工安全措施落实不到位,受到行政处罚或通报的,第1次处罚或通报,发、承包双方按照新计算的安全文明施工费用的90%计取;从第2次处罚或通报起,双方按本通知规定实际计取的该项目安全文明施工费用的80%计取。

    (三)上述扣除和计取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过去有关文件规定与此次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1月21日
 
本文由造价学社摘自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http://zjt.shanxi.gov.cn/Main/ ... 131e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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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建标字〔2020〕2号文,晋建标字[2020]2号文,晋建标字【2020】2号文,晋建标字2020 2号文件
发文部门: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文号:晋建标字〔2020〕2号
发布日期:2020-01-21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2018《计价依据》人工单价和2011《计价依据》“三项费用”等事项的通知(第2号)
晋建标字[2020]2号
 
各市住建局,各有关单位:
    为满足我省工程建设计价的需要,维护工程建设各方的合法权益,经研究,现就2018《山西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以下简称《计价依据》)人工单价调整和2011《计价依据》与2018《计价依据》“安全文明施工费、临时设施费、环境保护费”(以下简称“三项费用”)衔接等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2018《计价依据》人工单价的调整

2018《计价依据》建筑安装等工程人工单价调整为135元/工日,签证工调整为160元/工日;装饰装修工程人工单价调整为150元/工日,签证工调整为178元/工日。机械台班单价中的机上人工随建筑安装工程人工调整。上述调整部分的人工费只计取税金。定额人工单价调整后仍不能满足实际工程需要的,发承包双方可在合同中约定调整。此项调整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二、关于2011《计价依据》“三项费用”的衔接

对执行2011《计价依据》的项目,其安全文明施工费(包括安全施工费、文明施工费)、临时设施费(包括生产性临时设施费、生活性临时设施费)、环境保护费费用的增加部分计算办法如下:

(一)以直接工程费为计费基础的计算办法:建设工程绿色文明工地二级标准在原费率的基础上乘以系数0.6,一级标准在原费率的基础上乘以系数0.9;

(二)以人工费为计费基础的计算办法:建设工程绿色文明工地二级标准在原费率的基础上乘以系数1.1,一级标准在原费率的基础上乘以系数1.5。

(三)上述增加部分计入该工程项目造价中,只计取税金。原费率是指2011《计价依据》中的安全施工费、文明施工费、生产性临时设施费、生活性临时设施费、环境保护费的费率之和。

(四)此项调整适用于2018年10月22日之日起的在建工程。但至发文日止已完成结算的工程不再调整。

 三、承包方应足额使用“三项费用”,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一)因扬尘治理措施落实不到位,施工企业受到行政处罚或通报的,首次由项目发包方核减其“三项费用”总额的50%,第二次核减全部“三项费用”,第三次额外再扣除“三项费用”总额的10%。

(二)因施工安全措施落实不到位,受到行政处罚或通报的,第1次处罚或通报,发、承包双方按照新计算的安全文明施工费用的90%计取;从第2次处罚或通报起,双方按本通知规定实际计取的该项目安全文明施工费用的80%计取。

    (三)上述扣除和计取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过去有关文件规定与此次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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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建标函[2020]122号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建设工程定额有关工作的通知

晋建标函〔2020〕122号文,晋建标函[2020]122号文,晋建标函【2020】122号文,晋建标函2020 122号文件
发文部门: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文号:晋建标函〔2020〕122号
发布日期:2020-01-23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建设工程定额有关工作的通知(第122号)
晋建标函〔2020〕122号
 
各市住建局,各有关单位:
      为深化工程造价行业改革,规范建设工程定额管理,更好地为工程建设服务,根据《中央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建设工程定额管理办法》(建标【2015】230号)等文件规定,对山西省建设工程定额(以下简称定额)管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定额体系与计划的制定、定额的编制审查以及人工材料机械费用调整系数等的发布统一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

二、定额解释是指对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布的定额进行答疑和说明,由工程所在地市住建局负责,难以解释的问题应向省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站请示后予以答复。省标定站要加强对定额解释工作的指导。

三、一次性补充定额是指针对某一特殊条件下需要进行补充编制的定额项目,需要时由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根据建设工程实际情况进行编制,或者委托有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编制,报工程所在地市住建局确认。市住建局及时将一次性补充定额信息报送省标定站。

四、定额是国有资金投资工程编制投资估算、设计概算和最高投标限价的依据。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由市场竞争形成,工程结算应以合同约定为依据,发生争议时,按照合同约定的解决方式解决。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1月23日
 
 
本文由造价学社摘自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http://zjt.shanxi.gov.cn/Main/ ... 15cd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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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建标函〔2020〕122号文,晋建标函[2020]122号文,晋建标函【2020】122号文,晋建标函2020 122号文件
发文部门: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文号:晋建标函〔2020〕122号
发布日期:2020-01-23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建设工程定额有关工作的通知(第122号)
晋建标函〔2020〕122号
 
各市住建局,各有关单位:
      为深化工程造价行业改革,规范建设工程定额管理,更好地为工程建设服务,根据《中央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建设工程定额管理办法》(建标【2015】230号)等文件规定,对山西省建设工程定额(以下简称定额)管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定额体系与计划的制定、定额的编制审查以及人工材料机械费用调整系数等的发布统一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

二、定额解释是指对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布的定额进行答疑和说明,由工程所在地市住建局负责,难以解释的问题应向省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站请示后予以答复。省标定站要加强对定额解释工作的指导。

三、一次性补充定额是指针对某一特殊条件下需要进行补充编制的定额项目,需要时由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根据建设工程实际情况进行编制,或者委托有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编制,报工程所在地市住建局确认。市住建局及时将一次性补充定额信息报送省标定站。

四、定额是国有资金投资工程编制投资估算、设计概算和最高投标限价的依据。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由市场竞争形成,工程结算应以合同约定为依据,发生争议时,按照合同约定的解决方式解决。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1月23日
 
 
本文由造价学社摘自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http://zjt.shanxi.gov.cn/Main/ ... 15cda 收起阅读 »

晋建标字〔2020〕20号 山西省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建设工程计价有关工作的补充通知

晋建标字〔2020〕20号文,晋建标字[2020]20号文,晋建标字【2020】20号文,晋建标字2020 20号文件
发文部门: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文号:晋建标字〔2020〕20号
发布日期:2020-02-26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建设工程计价有关工作的补充通知(第20号)
晋建标字〔2020〕20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山西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级别由一级调整为二级的决定,按照《山西省科学防治精准施策分区分级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实施方案》疫情防控分区和分级有关规定,对我厅《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建设工程计价有关工作的通知》(晋建标〔2020〕15号)有关内容进行调整。现补充通知如下:

一、关于施工工期
疫情防控期间未复工在建项目,顺延工期时间计算的终止日明确为疫情防控期结束之日(届时按照有关通知执行)。

二、关于风险等级种类以及取费标准
根据我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风险分为低、中、高3个等级的实际,疫情防控专项经费由原按照4个风险等级计取调整为按照低风险区、中风险区、高风险区3个等级计取,费用标准执行原规定。原规定的“较高风险区每人每天40元”予以取消。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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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阅读: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0-02-20发布
晋建标字〔2020〕15号 山西省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建设工程计价有关工作的通知
低风险区是指无确诊病例或连续14天无新增确诊病例的区域。 
中风险区是指累计确诊病例不超过50例,14天内有新增确诊病例的区域;或累计确诊病例超过50例,14天内未发生聚集性疫情的区域。 
高风险区是指累计确诊病例超过50例,14天内有聚集性疫情发生的地区。
——引自《山西省科学防治精准施策分区分级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实施方案》
 
 
本文由造价学社摘自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http://zjt.shanxi.gov.cn/Main/ ... 31fb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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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建标字〔2020〕20号文,晋建标字[2020]20号文,晋建标字【2020】20号文,晋建标字2020 20号文件
发文部门: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文号:晋建标字〔2020〕20号
发布日期:2020-02-26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建设工程计价有关工作的补充通知(第20号)
晋建标字〔2020〕20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山西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级别由一级调整为二级的决定,按照《山西省科学防治精准施策分区分级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实施方案》疫情防控分区和分级有关规定,对我厅《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建设工程计价有关工作的通知》(晋建标〔2020〕15号)有关内容进行调整。现补充通知如下:

一、关于施工工期
疫情防控期间未复工在建项目,顺延工期时间计算的终止日明确为疫情防控期结束之日(届时按照有关通知执行)。

二、关于风险等级种类以及取费标准
根据我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风险分为低、中、高3个等级的实际,疫情防控专项经费由原按照4个风险等级计取调整为按照低风险区、中风险区、高风险区3个等级计取,费用标准执行原规定。原规定的“较高风险区每人每天40元”予以取消。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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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阅读: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0-02-20发布
晋建标字〔2020〕15号 山西省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建设工程计价有关工作的通知
低风险区是指无确诊病例或连续14天无新增确诊病例的区域。 
中风险区是指累计确诊病例不超过50例,14天内有新增确诊病例的区域;或累计确诊病例超过50例,14天内未发生聚集性疫情的区域。 
高风险区是指累计确诊病例超过50例,14天内有聚集性疫情发生的地区。
——引自《山西省科学防治精准施策分区分级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实施方案》
 
 
本文由造价学社摘自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http://zjt.shanxi.gov.cn/Main/ ... 31fb4 收起阅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