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建发〔2020〕25号 淄博市关于转发《山东省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建设工程计价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
淄建发〔2020〕25号文,淄建发[2020]25号文,淄建发(2020)25号文,淄建发2020 25号文件
发文部门: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文号:淄建发〔2020〕25号
发布日期:2020-02-21
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转发《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建设工程计价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
淄建发〔2020〕25号
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局,高新区、经济开发区建设局,文昌湖省级旅游度假区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建设工程计价有关事项的通知》(鲁建标字〔2020〕1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工作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疫情防控期间未复工的项目,工期应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第 9.10 不可抗力的规定予以顺延,顺延工期计算以疫情停工的实际日期开始计算,至接到复工许可之日止;疫情防控期间开复工的项目,建设工程合同双方应结合实际合理顺延工期,免除因不可抗力导致的工期延误的违约责任。合同工期内已考虑的正常春节假期不计算在顺延工期之内。
二、疫情防控期间开复工的,必须严格落实防疫措施,保证人员安全,防止疫情传播。因此导致工程费用变化,发承包双方应根据合同约定及下列规定,本着实事求是、风险共担的原则,协商调整工程造价:
(一)疫情防护费。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留在施工场地必要的人员(一般 2-3 人)发生的费用,以及疫情防控期间施工的施工人员和管理人员按照每人每天40元的标准计取,列入疫情防控专项费用,该费用只参与计取建筑业增值税。
(二)人工单价的调整。定额人工单价作为政策性调整的内容,超过+8%风险部分由发包人承担,予以调整。调整办法:按照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定额人工指导单价,自调整生效之日起完成的工程量,根据市定额人工指导单价的调增幅度(超过 8%部分,8%以内的风险由承包人承担),调增工程价款的人工费。
(三)材料价格的调整。主要材料价格发生波动时,波动幅度在±5%以内(含 5%)的,材料价差不进行调整;波动幅度超出±5%的,按照超出部分调整材料价差。
(四)赶工费。疫情防控期间要求复工及疫情防控解除后复工的工程项目,发包人要求赶工的,增加的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按照税前工程造价一定比例计取,一般不超过工程造价的3%。
(五)承包方抢建的发热门诊等疫情防控管控点建设项目,发承包双方签订成本加酬金的合同进行合同价款的结算。
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2月21日
附件:鲁建标字〔2020〕1号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建设工程计价有关事项的通知
淄建发〔2020〕25号 淄博市关于转发《山东省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建设工程计价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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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部门: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文号:淄建发〔2020〕25号
发布日期:2020-02-21
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转发《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建设工程计价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
淄建发〔2020〕25号
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局,高新区、经济开发区建设局,文昌湖省级旅游度假区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建设工程计价有关事项的通知》(鲁建标字〔2020〕1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工作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疫情防控期间未复工的项目,工期应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第 9.10 不可抗力的规定予以顺延,顺延工期计算以疫情停工的实际日期开始计算,至接到复工许可之日止;疫情防控期间开复工的项目,建设工程合同双方应结合实际合理顺延工期,免除因不可抗力导致的工期延误的违约责任。合同工期内已考虑的正常春节假期不计算在顺延工期之内。
二、疫情防控期间开复工的,必须严格落实防疫措施,保证人员安全,防止疫情传播。因此导致工程费用变化,发承包双方应根据合同约定及下列规定,本着实事求是、风险共担的原则,协商调整工程造价:
(一)疫情防护费。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留在施工场地必要的人员(一般 2-3 人)发生的费用,以及疫情防控期间施工的施工人员和管理人员按照每人每天40元的标准计取,列入疫情防控专项费用,该费用只参与计取建筑业增值税。
(二)人工单价的调整。定额人工单价作为政策性调整的内容,超过+8%风险部分由发包人承担,予以调整。调整办法:按照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定额人工指导单价,自调整生效之日起完成的工程量,根据市定额人工指导单价的调增幅度(超过 8%部分,8%以内的风险由承包人承担),调增工程价款的人工费。
(三)材料价格的调整。主要材料价格发生波动时,波动幅度在±5%以内(含 5%)的,材料价差不进行调整;波动幅度超出±5%的,按照超出部分调整材料价差。
(四)赶工费。疫情防控期间要求复工及疫情防控解除后复工的工程项目,发包人要求赶工的,增加的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按照税前工程造价一定比例计取,一般不超过工程造价的3%。
(五)承包方抢建的发热门诊等疫情防控管控点建设项目,发承包双方签订成本加酬金的合同进行合同价款的结算。
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2月21日
附件:鲁建标字〔2020〕1号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建设工程计价有关事项的通知
淄建发〔2020〕25号 淄博市关于转发《山东省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建设工程计价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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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建中发〔2020〕3号 潍坊市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建设工程计价有关事项的通知
潍建中发〔2020〕3号文,潍建中发【2020】3号文,潍建中发(2020)3号文,潍建中发2020 3号文件
发文部门:维坊市政工程和建筑业发展服务中心文件
文号:潍建中发〔2020〕3号
发布日期:2020-02-20
维坊市政工程和建筑业发展服务中心
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建设工程计价有关事项的通知
潍建中发〔2020〕3号
各县市区、市属各开发区住建局,高新区建设局、滨海区城乡建设管理局,各有关企业:
为进一步加快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建设工程新开工及复工工作,合理降低疫情对工程建设带来的影响,维护建筑市场各方合法杈益,现将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建设工程计价有关事项的通知》(鲁建标字〔2020〕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定额人工市场指导单价调整
因疫情影响,建筑工人短缺,承发包双方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疫情防控期间完成的工程量,其人工费可由承发包双方签证确认并按实调整。
结合我市实际,疫情期间,各专业定额人工市场指导单价暂时调整为:建筑工程119元/工日,装饰工程128元/工日,安装工程128元/工日,市政工程117元/工日,园林绿化工程117元/工日。该指导单价可作为疫情期间承发包双方签证的参考。
二、材料价格的调整
因疫情影响,承发包双方应根据实际情况及市场因素,及时签证并调整材料价格。合同约定不调整的,亦应按情势变更原则,按照省市有关文件规定合理分担风险。
三、工程停工或延期复工有关费用
因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造成的损失和费用增加,适用合同不可抗力相关条款规定。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可以以《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第9.10不可抗力的相关规定为依据,并执行以下具体原则:
1、承包人在施工场地的施工机械设备损坏及机械停滞台班、周转材料和临时设施摊销费用増加等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管理人员和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工程延期复工或停工所发生的工程清理、修复费用增加,由发包人承担。
3、受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影响,造成工期延误,工程复工后发包人确因特殊原因需要赶工的,并经专家论证后方可实施。相应的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疫情解除防控之日。
附件:山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建设工程计价有关事项的通知》
潍坊市市政工程和建筑业发展服务中心
2020年2月20
附件下载:潍建中发〔2020〕3号 潍坊市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建设工程计价有关事项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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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部门:维坊市政工程和建筑业发展服务中心文件
文号:潍建中发〔2020〕3号
发布日期:2020-02-20
维坊市政工程和建筑业发展服务中心
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建设工程计价有关事项的通知
潍建中发〔2020〕3号
各县市区、市属各开发区住建局,高新区建设局、滨海区城乡建设管理局,各有关企业:
为进一步加快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建设工程新开工及复工工作,合理降低疫情对工程建设带来的影响,维护建筑市场各方合法杈益,现将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建设工程计价有关事项的通知》(鲁建标字〔2020〕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定额人工市场指导单价调整
因疫情影响,建筑工人短缺,承发包双方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疫情防控期间完成的工程量,其人工费可由承发包双方签证确认并按实调整。
结合我市实际,疫情期间,各专业定额人工市场指导单价暂时调整为:建筑工程119元/工日,装饰工程128元/工日,安装工程128元/工日,市政工程117元/工日,园林绿化工程117元/工日。该指导单价可作为疫情期间承发包双方签证的参考。
二、材料价格的调整
因疫情影响,承发包双方应根据实际情况及市场因素,及时签证并调整材料价格。合同约定不调整的,亦应按情势变更原则,按照省市有关文件规定合理分担风险。
三、工程停工或延期复工有关费用
因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造成的损失和费用增加,适用合同不可抗力相关条款规定。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可以以《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第9.10不可抗力的相关规定为依据,并执行以下具体原则:
1、承包人在施工场地的施工机械设备损坏及机械停滞台班、周转材料和临时设施摊销费用増加等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管理人员和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工程延期复工或停工所发生的工程清理、修复费用增加,由发包人承担。
3、受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影响,造成工期延误,工程复工后发包人确因特殊原因需要赶工的,并经专家论证后方可实施。相应的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疫情解除防控之日。
附件:山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建设工程计价有关事项的通知》
潍坊市市政工程和建筑业发展服务中心
2020年2月20
附件下载:潍建中发〔2020〕3号 潍坊市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建设工程计价有关事项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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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建建管〔2020〕5号 烟台市关于转发《山东省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建设工程计价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
烟建建管〔2020〕5号文,烟建建管【2020】5号文,烟建建管[2020]5号文,烟建建管2020 5号文件
发文部门:烟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文号:烟建建管〔2020〕5号
发布日期:2020-02-18
烟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转发《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建设工程计价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
烟建建管〔2020〕5号
附件:鲁建标字〔2020〕1号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建设工程计价有关事项的通知
烟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2月18日
本文由造价学社摘自烟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http://zjj.yantai.gov.cn/art/2 ... .html 收起阅读 »
发文部门:烟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文号:烟建建管〔2020〕5号
发布日期:2020-02-18
烟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转发《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建设工程计价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
烟建建管〔2020〕5号
附件:鲁建标字〔2020〕1号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建设工程计价有关事项的通知
烟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2月18日
本文由造价学社摘自烟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http://zjj.yantai.gov.cn/art/2 ... .html 收起阅读 »
湘建监督〔2019〕249号 关于印发《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造价咨询招标评标暂行办法》的通知
湘建监督〔2019〕249号文,湘建监督【2019】249号文,湘建监督(2019)249号文,湘建监督2019 249号文件
发文部门: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文号:湘建监督〔2019〕249号
发布日期:2019-12-30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造价咨询招标评标暂行办法》的通知
湘建监督〔2019〕249号
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造价咨询招标投标活动,维护招投标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我厅制定了《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造价咨询招标评标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任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厅。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年12月30日
附件下载: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造价咨询招标评标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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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部门: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文号:湘建监督〔2019〕249号
发布日期:2019-12-30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造价咨询招标评标暂行办法》的通知
湘建监督〔2019〕249号
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造价咨询招标投标活动,维护招投标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我厅制定了《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造价咨询招标评标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任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厅。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年12月30日
附件下载: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造价咨询招标评标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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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建价【2020】03号 岳阳市建设工程造价站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疫期间建设工程计价有关事项的通知
岳建价【2020】03号文,岳建价(2020}03号文,岳建价[2020]03号文,岳建价2020 03号文件
发文部门:岳阳市建设工程造价站
文号:岳建价【2020】03号
发布日期:2020-02-24
岳阳市建设工程造价站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疫期间建设工程计价有关事项的通知
岳建价[2020]03号
各区、县(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各建设、施工、监理、 造价咨询等相关单位:
为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重要指示和省、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工作部署,全力支持和组织推动企业复工复产,积极推进在建项目,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要求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依据省住建厅《关于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建设工程计价有关事项的通知》(湘建价函[2020]7号)、市住建局《关于促进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有序复工激励措施的通知》(岳建函[2020]31号)要求,现将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疫期间建设工程计价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工期调整:
(一)依据《合同法》第117条和第118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本》(GF-2013-0201、HNJS-2014、GF-2017-0201)第17.1条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 范》(GB50500-2013)第9.10条的规定,新型冠状病毒肺 炎疫情应按不可抗力处理。
(二)疫情防控期间未复工的项目工期予以顺延,顺延工期计算从2020年1月23日起(湖南省决定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至解除之日止。疫情防控期间已复工的项目,建设工程合同双方应友好协商,合理调整工期。
(三)因疫情影响,需要赶工的建设项目,应明确赶工 费用的计取,计取办法可参照现行建设工程计价办法相关规 定执行。
二、关于费用调整:
(一)防疫期间未复工的项目,费用调整按照法律法规 及合同条款,按照不可抗力有关规定或约定合理分担损失。
(二)疫情防控期间进行施工的建设项目,应加强防护措施,保证人员安全,防止疫情传播,并符合工程所在地政府有关规定,因此而导致工程费用变化,承发包双方应根据合同约定及有关规定,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协商解决。针对疫情防护措施、人工工资及材料价格变化等导致工程价款变
化,可按以下规定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1、疫情防护费:疫情防控未解除期间,复工需增加的口罩、酒精、消毒水、手套、体温检测器、电动喷雾器等疫 情防护物质费用和防护人员费用,由承发包双方按实签证, 列入工程造价,按实办理结算。
2、人工工资:因疫情影响,建筑工人短缺,工资变化 幅度可能较大。承发包双方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及时做 好建筑工人实名登记和市场工资调查,疫情期间完成的工程量,其人工费可由承发包双方签证并按实调整。
3、材料价格:因疫情影响,导致材料价格异常波动,承发包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约定有调整材料价款的,原则上按合同约定调整,受疫情影响也可重新签订补充协议;合同中对主要材料范围、价格风险幅度以及调整办法未进行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发承包双方可按照《湖南省建筑工程材料 预算价格编制与管理办法》(湘建价[2018]129号)第九条协商,签订补充协议。
三、疫情防护费及工程进度款支付:疫情防护费,经建设、施工、监理签证后,要及时足额支付。疫情期间完成的工程量应按合同约定足额支付,经双方协商,支付比例经双方签订补充协议后,可适当调高。
四、政府指令限时建设的防疫应急工程,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可按成本加酬金模式计价。
五、区、县(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加强疫情防控期间建设工程人工工资、材料价格监控,加强疫情防护措施费调查,及时向我站报送各类建设工程造价信息。
岳阳市建设工程造价站
2020年2月24日
抄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吴德仁副局长,局工程技术科
附件下载:岳建价【2020】03号 岳阳市建设工程造价站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疫期间建设工程计价有关事项的通知.pdf
————————
相关阅读:
湘建价函〔2020〕7号 湖南省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建设工程计价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省市新冠疫情防疫期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政策文件
本文由造价学社摘自岳阳市建设工程造价站http://jsj.yueyang.gov.cn/5402 ... .html 收起阅读 »
发文部门:岳阳市建设工程造价站
文号:岳建价【2020】03号
发布日期:2020-02-24
岳阳市建设工程造价站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疫期间建设工程计价有关事项的通知
岳建价[2020]03号
各区、县(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各建设、施工、监理、 造价咨询等相关单位:
为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重要指示和省、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工作部署,全力支持和组织推动企业复工复产,积极推进在建项目,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要求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依据省住建厅《关于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建设工程计价有关事项的通知》(湘建价函[2020]7号)、市住建局《关于促进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有序复工激励措施的通知》(岳建函[2020]31号)要求,现将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疫期间建设工程计价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工期调整:
(一)依据《合同法》第117条和第118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本》(GF-2013-0201、HNJS-2014、GF-2017-0201)第17.1条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 范》(GB50500-2013)第9.10条的规定,新型冠状病毒肺 炎疫情应按不可抗力处理。
(二)疫情防控期间未复工的项目工期予以顺延,顺延工期计算从2020年1月23日起(湖南省决定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至解除之日止。疫情防控期间已复工的项目,建设工程合同双方应友好协商,合理调整工期。
(三)因疫情影响,需要赶工的建设项目,应明确赶工 费用的计取,计取办法可参照现行建设工程计价办法相关规 定执行。
二、关于费用调整:
(一)防疫期间未复工的项目,费用调整按照法律法规 及合同条款,按照不可抗力有关规定或约定合理分担损失。
(二)疫情防控期间进行施工的建设项目,应加强防护措施,保证人员安全,防止疫情传播,并符合工程所在地政府有关规定,因此而导致工程费用变化,承发包双方应根据合同约定及有关规定,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协商解决。针对疫情防护措施、人工工资及材料价格变化等导致工程价款变
化,可按以下规定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1、疫情防护费:疫情防控未解除期间,复工需增加的口罩、酒精、消毒水、手套、体温检测器、电动喷雾器等疫 情防护物质费用和防护人员费用,由承发包双方按实签证, 列入工程造价,按实办理结算。
2、人工工资:因疫情影响,建筑工人短缺,工资变化 幅度可能较大。承发包双方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及时做 好建筑工人实名登记和市场工资调查,疫情期间完成的工程量,其人工费可由承发包双方签证并按实调整。
3、材料价格:因疫情影响,导致材料价格异常波动,承发包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约定有调整材料价款的,原则上按合同约定调整,受疫情影响也可重新签订补充协议;合同中对主要材料范围、价格风险幅度以及调整办法未进行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发承包双方可按照《湖南省建筑工程材料 预算价格编制与管理办法》(湘建价[2018]129号)第九条协商,签订补充协议。
三、疫情防护费及工程进度款支付:疫情防护费,经建设、施工、监理签证后,要及时足额支付。疫情期间完成的工程量应按合同约定足额支付,经双方协商,支付比例经双方签订补充协议后,可适当调高。
四、政府指令限时建设的防疫应急工程,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可按成本加酬金模式计价。
五、区、县(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加强疫情防控期间建设工程人工工资、材料价格监控,加强疫情防护措施费调查,及时向我站报送各类建设工程造价信息。
岳阳市建设工程造价站
2020年2月24日
抄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吴德仁副局长,局工程技术科
附件下载:岳建价【2020】03号 岳阳市建设工程造价站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疫期间建设工程计价有关事项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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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市新冠疫情防疫期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政策文件
本文由造价学社摘自岳阳市建设工程造价站http://jsj.yueyang.gov.cn/5402 ... .html 收起阅读 »
2020年关于推迟咨询工程师(投资)等职业资格考试日期的通告
发文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
发布日期:2020-03-03
关于推迟咨询工程师(投资)等职业资格考试日期的通告
根据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有关要求,经商有关部门,现就推迟2020年度咨询工程师(投资)等职业资格考试日期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2020年度咨询工程师(投资)、注册建筑师、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上半年)考试推迟举行,具体考试日期和工作安排另行通知。
二、原定于4月18、19日举行的房地产经纪人协理、房地产经纪人职业资格考试推迟至10月24、25日,具体工作安排由中国房地产估价师与房地产经纪人学会公布。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
2020年3月3日
本文由造价学社摘自中国人事考试网http://www.cpta.com.cn/n1/2020 ... .html 收起阅读 »
发布日期:2020-03-03
关于推迟咨询工程师(投资)等职业资格考试日期的通告
根据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有关要求,经商有关部门,现就推迟2020年度咨询工程师(投资)等职业资格考试日期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2020年度咨询工程师(投资)、注册建筑师、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上半年)考试推迟举行,具体考试日期和工作安排另行通知。
二、原定于4月18、19日举行的房地产经纪人协理、房地产经纪人职业资格考试推迟至10月24、25日,具体工作安排由中国房地产估价师与房地产经纪人学会公布。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
2020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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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注函[2020]13号 关于推迟2020年度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统考卷)有关工作的通知
建注函〔2020〕13号,建注函【2020】13号,建注函2020 13号文,建注函(2020)13号
发文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
文号:建注函〔2020〕13号
发布日期:2020-03-09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关于推迟2020年度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统考卷)有关工作的通知
建注函[2020]13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城乡建设委(建设交通委):
根据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有关要求,经研究,原定于5月30日、5月31日举行的2020年度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统考卷)推迟举行,具体考试日期和工作安排另行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
2020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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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
文号:建注函〔2020〕13号
发布日期:2020-03-09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关于推迟2020年度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统考卷)有关工作的通知
建注函[2020]13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城乡建设委(建设交通委):
根据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有关要求,经研究,原定于5月30日、5月31日举行的2020年度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统考卷)推迟举行,具体考试日期和工作安排另行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
2020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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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建函〔2020〕41号 株洲市关于转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建设工程计价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
株建函〔2020〕41号文,株建函[2020]41号文,株建函(2020)41号文,株建函2020 41号文件
发文部门:株洲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文号:株建函〔2020〕41号
发布日期:2020-02-20
株洲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转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建设工程计价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
株建函〔2020〕41号
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建设工程计价有关事项的通知》(湘建价函〔2020〕7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通知要求落实,并抓好以下工作:
一、工程项目施工单位应及时编制疫情防治措施,增加费用报建设单位审核确认,确保疫情防控经费的保障落实。
二、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要根据工程建设中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工期及费用的情况,结合法律、法规、合同条款及时做好相关补充协议的签订以及相关签证工作。
三、各县(市)住建部门要加强对本辖区疫情防控期间的有关建设工程材料、人工工资市场价格的监控,市场波动较大时应及时调整和发布工程造价信息。
特此通知。
株洲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2月20日
附件:湘建价函〔2020〕7号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建设工程计价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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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市新冠疫情防疫期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政策文件
本文由造价学社摘自株洲市造价管理站http://www.zhuzhouzaojia.com/onews.asp?id=1796 收起阅读 »
发文部门:株洲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文号:株建函〔2020〕41号
发布日期:2020-02-20
株洲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转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建设工程计价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
株建函〔2020〕41号
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建设工程计价有关事项的通知》(湘建价函〔2020〕7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通知要求落实,并抓好以下工作:
一、工程项目施工单位应及时编制疫情防治措施,增加费用报建设单位审核确认,确保疫情防控经费的保障落实。
二、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要根据工程建设中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工期及费用的情况,结合法律、法规、合同条款及时做好相关补充协议的签订以及相关签证工作。
三、各县(市)住建部门要加强对本辖区疫情防控期间的有关建设工程材料、人工工资市场价格的监控,市场波动较大时应及时调整和发布工程造价信息。
特此通知。
株洲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2月20日
附件:湘建价函〔2020〕7号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建设工程计价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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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建发〔2020〕7号 许昌市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促进住房城乡建设事业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
许建发〔2020〕7号文,许建发【2020】7号文,许建发[2020]7号文,许建发2020 7号文件
发文部门:许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文号:许建发〔2020〕7号
发布日期:2020-02-19
许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促进住房城乡建设事业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
许建发〔2020〕7号
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全面落实《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许政〔2020〕2号)精神,支持房地产、建筑和市政公用企业积极应对疫情给企业生产经营造成的困难,现就促进我市住房城乡建设事业平稳健康发展通知如下。
一、全力保障企业复工复产
1.全力保障企业防疫物资。房地产、建筑、市政公用企业复工复产,必须备齐必要的防疫物资。企业所在地和工程属地政府(管委会)可根据实际情况,为企业协调部分快速红外体温探测仪、消毒水、口罩等必要防疫物资,帮助企业复工复产。
2.全面推进企业复工复产。企业要切实履行好主体责任,落实好复产复工基本条件,完善企业复产复工和疫情防控方案,提交承诺书,备齐防疫物资,做好人员筛查管控。
3.加强企业复工复产指导。各县(市、区)行业主管部门依据开复工流程,做好企业复工指导。督促指导企业落实疫情防控责任和各项措施,科学编制复工方案和疫情防控方案,做好现场管理,加强职工健康监测与教育培训,确保项目复工建设和职工生活安全有序。
二、缓解企业资金压力
4.适度放宽商品房预售申请条件。疫情防控期间,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商品房预售时,预售房屋形象进度达到高层正负零、多层1层以上即可。
5.调整商品房预售监管资金拨付比例。疫情防控期间,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主管部门可依企业申请,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时,对企业缴纳的重点监管资金累计使用额度不再执行原来99%、97%、95%、90%的拨付比例,统一调整为初始监管资金总额的99%进行拨付。
6.推行建设工程过程结算。春节前施工企业已完成的工程量应抓紧结算并尽快支付工程款,鼓励预付部分后续工程款,杜绝新增拖欠工程款,保障建筑企业复工启动生产的资金需求。
7.调整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方式。项目已缴纳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可转为保函替代。疫情期间新开工项目实行实名制管理并与河南省农民工工资支付系统实现数据对接的,出具承诺书以后,可暂缓交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解除疫情防控期之日起3个月内以现金或银行保函形式补缴,但不能跨年度补缴。
三、合理分担疫情增加成本
8.合理增加施工费用。将疫情防控期间施工单位在对应承建项目所产生的防疫成本列入工程造价,由承发包双方据实签证,予以全额追加。疫情防控期间材料、工程设备、施工机械使用费单价,按实事求是的原则,由双方协商签证调整。
9.调整开竣工时间。建筑和房地产企业在项目建设过程中确因疫情影响不能按时履约的,如不能按合同工期动工、竣工、交房等情况,可按照“不可抗力”因素有关规定及合同约定合理分担,合同工期、交房期限等在疫情防控期间允许适当延长。
10.允许重新确定施工周期。施工单位受疫情影响无法按照原施工周期完工的,应重新合理确定施工周期。各建设单位不得以抢工期、按原合同约定时间交付或违约扣款等为由要求施工单位加快工程进度,除施工单位故意怠于履行合同义务外,由此所产生的费用及损失由建设单位承担。
四、降成本保民生
11.做好公租房保障工作。自2020年1月起到疫情解除后两个月,对因疫情防控而逾期缴纳公租房租金的家庭,不作逾期处理,不计入个人信用记录。
12.降低用热用气成本。疫情防控期间,对缴纳生产经营所需用气、用热等费用确有困难的中小微企业,实行“欠费不停供”措施,企业在疫情结束后3个月内足额补缴各项费用。
五、加大服务力度
13.积极推行网上办理。全面推行工程建设项目“在线申报、网上办理、远程审批”。深入贯彻落实《许昌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要求,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全流程中涉及的审批事项全部纳入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进行线上审批,并实行政务服务电子监察。项目单位通过登录各地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查看办事指南、进行项目网上填报、上传电子材料、获取审批结果文书。疫情防控期间,对按规定确需提交纸质材料原件的,除特殊情况外,由项目单位通过系统或电子邮件提供电子材料后先行办理;项目单位应对提供的电子材料真实性负责,待疫情结束后补交纸质材料原件。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全过程电子化。
14.优化施工许可审批。疫情防控期间,工程建设项目具备开工条件的,在质量安全措施到位情况下,施工许可可先期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网上报备,允许边施工边办理手续。竣工备案手续可一事一议,由开发企业向主管部门申请,特事特办。
15.开放商品房网签备案系统。大力推行商品房网签备案全程网上审批服务,疫情防控期间尽量采取微信、自助终端等多样化线上沟通办理,确有必须可通过预约等方式实现商品房网签审批服务,并同时做好网上咨询、预审和受理,避免人员聚集,实行“不见面”审批,为企业复工复产和经济社会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16.顺延企业资质和人员资格有效期。全市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审批的房地产开发、建筑市政施工、燃气经营许可证等企业资质(许可证)和有关人员资格,有效期于2020年1月20日至6月30日期间届满的,统一延至2020年6月30日。
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暂定至2020年6月30日(实际期限以疫情防控解除或降级时间为准)。期间,中央、省、市出台相关政策,严格遵照执行。
许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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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阅读:
豫建科〔2020〕63号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工程计价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省市新冠疫情防疫期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政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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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部门:许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文号:许建发〔2020〕7号
发布日期:2020-02-19
许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促进住房城乡建设事业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
许建发〔2020〕7号
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全面落实《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许政〔2020〕2号)精神,支持房地产、建筑和市政公用企业积极应对疫情给企业生产经营造成的困难,现就促进我市住房城乡建设事业平稳健康发展通知如下。
一、全力保障企业复工复产
1.全力保障企业防疫物资。房地产、建筑、市政公用企业复工复产,必须备齐必要的防疫物资。企业所在地和工程属地政府(管委会)可根据实际情况,为企业协调部分快速红外体温探测仪、消毒水、口罩等必要防疫物资,帮助企业复工复产。
2.全面推进企业复工复产。企业要切实履行好主体责任,落实好复产复工基本条件,完善企业复产复工和疫情防控方案,提交承诺书,备齐防疫物资,做好人员筛查管控。
3.加强企业复工复产指导。各县(市、区)行业主管部门依据开复工流程,做好企业复工指导。督促指导企业落实疫情防控责任和各项措施,科学编制复工方案和疫情防控方案,做好现场管理,加强职工健康监测与教育培训,确保项目复工建设和职工生活安全有序。
二、缓解企业资金压力
4.适度放宽商品房预售申请条件。疫情防控期间,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商品房预售时,预售房屋形象进度达到高层正负零、多层1层以上即可。
5.调整商品房预售监管资金拨付比例。疫情防控期间,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主管部门可依企业申请,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时,对企业缴纳的重点监管资金累计使用额度不再执行原来99%、97%、95%、90%的拨付比例,统一调整为初始监管资金总额的99%进行拨付。
6.推行建设工程过程结算。春节前施工企业已完成的工程量应抓紧结算并尽快支付工程款,鼓励预付部分后续工程款,杜绝新增拖欠工程款,保障建筑企业复工启动生产的资金需求。
7.调整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方式。项目已缴纳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可转为保函替代。疫情期间新开工项目实行实名制管理并与河南省农民工工资支付系统实现数据对接的,出具承诺书以后,可暂缓交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解除疫情防控期之日起3个月内以现金或银行保函形式补缴,但不能跨年度补缴。
三、合理分担疫情增加成本
8.合理增加施工费用。将疫情防控期间施工单位在对应承建项目所产生的防疫成本列入工程造价,由承发包双方据实签证,予以全额追加。疫情防控期间材料、工程设备、施工机械使用费单价,按实事求是的原则,由双方协商签证调整。
9.调整开竣工时间。建筑和房地产企业在项目建设过程中确因疫情影响不能按时履约的,如不能按合同工期动工、竣工、交房等情况,可按照“不可抗力”因素有关规定及合同约定合理分担,合同工期、交房期限等在疫情防控期间允许适当延长。
10.允许重新确定施工周期。施工单位受疫情影响无法按照原施工周期完工的,应重新合理确定施工周期。各建设单位不得以抢工期、按原合同约定时间交付或违约扣款等为由要求施工单位加快工程进度,除施工单位故意怠于履行合同义务外,由此所产生的费用及损失由建设单位承担。
四、降成本保民生
11.做好公租房保障工作。自2020年1月起到疫情解除后两个月,对因疫情防控而逾期缴纳公租房租金的家庭,不作逾期处理,不计入个人信用记录。
12.降低用热用气成本。疫情防控期间,对缴纳生产经营所需用气、用热等费用确有困难的中小微企业,实行“欠费不停供”措施,企业在疫情结束后3个月内足额补缴各项费用。
五、加大服务力度
13.积极推行网上办理。全面推行工程建设项目“在线申报、网上办理、远程审批”。深入贯彻落实《许昌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要求,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全流程中涉及的审批事项全部纳入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进行线上审批,并实行政务服务电子监察。项目单位通过登录各地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查看办事指南、进行项目网上填报、上传电子材料、获取审批结果文书。疫情防控期间,对按规定确需提交纸质材料原件的,除特殊情况外,由项目单位通过系统或电子邮件提供电子材料后先行办理;项目单位应对提供的电子材料真实性负责,待疫情结束后补交纸质材料原件。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全过程电子化。
14.优化施工许可审批。疫情防控期间,工程建设项目具备开工条件的,在质量安全措施到位情况下,施工许可可先期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网上报备,允许边施工边办理手续。竣工备案手续可一事一议,由开发企业向主管部门申请,特事特办。
15.开放商品房网签备案系统。大力推行商品房网签备案全程网上审批服务,疫情防控期间尽量采取微信、自助终端等多样化线上沟通办理,确有必须可通过预约等方式实现商品房网签审批服务,并同时做好网上咨询、预审和受理,避免人员聚集,实行“不见面”审批,为企业复工复产和经济社会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16.顺延企业资质和人员资格有效期。全市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审批的房地产开发、建筑市政施工、燃气经营许可证等企业资质(许可证)和有关人员资格,有效期于2020年1月20日至6月30日期间届满的,统一延至2020年6月30日。
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暂定至2020年6月30日(实际期限以疫情防控解除或降级时间为准)。期间,中央、省、市出台相关政策,严格遵照执行。
许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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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建科〔2020〕63号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工程计价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省市新冠疫情防疫期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政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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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建管字〔2020〕9号 关于印发支持建筑行业疫情防控和有序复工复产工作意见的通知
柳建管字〔2020〕9号文,柳建管字[2020]9号文,柳建管字【2020】9号文,柳建管字2020 9号文件发文部门: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文号:柳建管字〔2020〕9号
发布日期:2020-02-17
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支持建筑行业疫情防控和有序复工复产工作意见的通知
柳建管字〔2020〕9号
各县(区)住建局、柳东建设局、北部生态新区规建局、全市各有关单位:
为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和柳州市委、市政府打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有序推进企业复工复产的决策部署,按照《柳州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联防联控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令第4号》《关于做好全市复工复产企业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柳新冠防指〔2020〕12号)等文件要求,大力支持全市建筑企业有序复工复产,促进建筑业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全市各重点工程项目及其它建设工程项目单位应按照《关于做好柳州市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建筑工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柳建管字〔2020〕6号)的要求尽快组织项目复工开工。各监理、检测、招标、造价咨询等生产服务企业也要按要求尽快组织复工开工。
二、各建设单位应积极鼓励本地企业参与项目的招投标及项目建设,加快项目的复工开工。
三、参与我市工程项目建设的相关人员(含农民工及项目管理人员)属柳州市人员,可直接进入各项目工地开展施工,由工地进行封闭管理。对重点疫区来的人员要严格按柳州市防控工作要求集中隔离后方可进入工地复工开工;有条件的建设单位可根据需要自行寻找场所并报市防控办检查批准后对重点疫区来的人员进行单独隔离。鼓励承包人和监理企业从疫情非重点区域安排包车成建制接回基层班组,项目业主单位负责对接联络。
四、各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按市安委及防控办要求做好安全生产及防疫防控措施,尽快恢复生产。同时各企业应多渠道多方位组织对水泥、沙石等原材料及防疫物资的供应,确保满足项目建设和生产需要。
五、做好疫情期间的招投标服务工作。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重点工程项目,涉及民生或市政等方面的,招标人可提出申请,经市住建部门备案后,可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现场交易活动,确保疫情期间招投标工作顺利进行。
六、实行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复工开工申请线上审批。针对疫情特殊时期,利用柳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系统平台及原有建设工程质安管理系统中增加开发的疫情防控模块,各建设项目可通过网络办理复工开工申请,线上完成申请及审批。
七、落实疫情防控工作费用。将“新冠肺炎”疫情发生确定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和《合同法》中所列明的不可抗力,将防疫期间施工单位在对应承建项目所产生的防疫成本列为工程造价予以追加。
八、落实工程合理工期。对项目建设中确因受疫情影响或疫情防控工作需要不能按时履行合同的,允许合理延长合同工期,具体延长期限由双方协商后确定。
九、切实抓好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各项目业主、施工单位要严格落实《关于支持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促进农民工就业创业的通知》(桂人社发〔2020〕6号)、《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微企业企稳发展的十条政策措施的通知》等文件要求,抓好政策落实。
十、实施项目联络员制度。各级住建部门、项目业主要对施工现场派驻项目联络员,与市重点项目建设办公室人员一起,对项目复工复产中遇到的物资准备、疫情防控、施工等问题进行协调处理。
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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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建发〔2020〕1号 广西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布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建设工程计价的指导意见
各省市新冠疫情防疫期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政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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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柳建管字〔2020〕9号
发布日期:2020-02-17
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支持建筑行业疫情防控和有序复工复产工作意见的通知
柳建管字〔2020〕9号
各县(区)住建局、柳东建设局、北部生态新区规建局、全市各有关单位:
为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和柳州市委、市政府打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有序推进企业复工复产的决策部署,按照《柳州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联防联控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令第4号》《关于做好全市复工复产企业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柳新冠防指〔2020〕12号)等文件要求,大力支持全市建筑企业有序复工复产,促进建筑业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全市各重点工程项目及其它建设工程项目单位应按照《关于做好柳州市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建筑工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柳建管字〔2020〕6号)的要求尽快组织项目复工开工。各监理、检测、招标、造价咨询等生产服务企业也要按要求尽快组织复工开工。
二、各建设单位应积极鼓励本地企业参与项目的招投标及项目建设,加快项目的复工开工。
三、参与我市工程项目建设的相关人员(含农民工及项目管理人员)属柳州市人员,可直接进入各项目工地开展施工,由工地进行封闭管理。对重点疫区来的人员要严格按柳州市防控工作要求集中隔离后方可进入工地复工开工;有条件的建设单位可根据需要自行寻找场所并报市防控办检查批准后对重点疫区来的人员进行单独隔离。鼓励承包人和监理企业从疫情非重点区域安排包车成建制接回基层班组,项目业主单位负责对接联络。
四、各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按市安委及防控办要求做好安全生产及防疫防控措施,尽快恢复生产。同时各企业应多渠道多方位组织对水泥、沙石等原材料及防疫物资的供应,确保满足项目建设和生产需要。
五、做好疫情期间的招投标服务工作。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重点工程项目,涉及民生或市政等方面的,招标人可提出申请,经市住建部门备案后,可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现场交易活动,确保疫情期间招投标工作顺利进行。
六、实行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复工开工申请线上审批。针对疫情特殊时期,利用柳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系统平台及原有建设工程质安管理系统中增加开发的疫情防控模块,各建设项目可通过网络办理复工开工申请,线上完成申请及审批。
七、落实疫情防控工作费用。将“新冠肺炎”疫情发生确定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和《合同法》中所列明的不可抗力,将防疫期间施工单位在对应承建项目所产生的防疫成本列为工程造价予以追加。
八、落实工程合理工期。对项目建设中确因受疫情影响或疫情防控工作需要不能按时履行合同的,允许合理延长合同工期,具体延长期限由双方协商后确定。
九、切实抓好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各项目业主、施工单位要严格落实《关于支持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促进农民工就业创业的通知》(桂人社发〔2020〕6号)、《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微企业企稳发展的十条政策措施的通知》等文件要求,抓好政策落实。
十、实施项目联络员制度。各级住建部门、项目业主要对施工现场派驻项目联络员,与市重点项目建设办公室人员一起,对项目复工复产中遇到的物资准备、疫情防控、施工等问题进行协调处理。
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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