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部发﹝2020﹞11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

人社部发〔2020〕11号文,人社部发【2020】11号文,人社部发[2020]11号文,人社部发2020 11号文件
发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文号:人社部发〔2020〕11号
发布日期:2020-02-20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
人社部发﹝2020﹞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纾解企业困难,推动企业有序复工复产,支持稳定和扩大就业,根据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经国务院同意,现就阶段性减免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以下简称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20年2月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除湖北省外)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统称省)可根据受疫情影响情况和基金承受能力,免征中小微企业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可减半征收,减征期限不超过3个月。

    二、自2020年2月起,湖北省可免征各类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

    三、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四、各省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确定减免企业对象,并加强部门间信息共享,不增加企业事务性负担。

    五、要确保参保人员社会保险权益不受影响,企业要依法履行好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的义务,社保经办机构要做好个人权益记录工作。

    六、各省级政府要切实承担主体责任,确保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加快推进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确保年底前实现基金省级统收统支。2020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央调剂比例提高到4%,加大对困难地区的支持力度。

    七、各省要结合当地实际,按照本通知规定的减免范围和减免时限执行,规范和加强基金管理,不得自行出台其他减收增支政策。各省可根据减免情况,合理调整2020年基金收入预算。

    各省要提高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抓紧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尽快兑现减免政策。各省印发的具体实施办法于3月5日前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备案。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税务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切实履行职责,加强沟通配合,全力做好疫情防控期间企业社会保险工作,确保企业社会保险费减免等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0年2月20日
 

本文由造价学社摘自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http://www.mohrss.gov.cn/gkml/shbx/ylbx/202002/t20200221_360349.html
————————
相关阅读: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2020-01-24发布
人社厅明电〔2020〕5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全国总工会 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 全国工商联2020-02-07发布
人社部发〔2020〕8号 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
继续阅读 »
人社部发〔2020〕11号文,人社部发【2020】11号文,人社部发[2020]11号文,人社部发2020 11号文件
发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文号:人社部发〔2020〕11号
发布日期:2020-02-20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
人社部发﹝2020﹞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纾解企业困难,推动企业有序复工复产,支持稳定和扩大就业,根据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经国务院同意,现就阶段性减免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以下简称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20年2月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除湖北省外)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统称省)可根据受疫情影响情况和基金承受能力,免征中小微企业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可减半征收,减征期限不超过3个月。

    二、自2020年2月起,湖北省可免征各类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

    三、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四、各省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确定减免企业对象,并加强部门间信息共享,不增加企业事务性负担。

    五、要确保参保人员社会保险权益不受影响,企业要依法履行好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的义务,社保经办机构要做好个人权益记录工作。

    六、各省级政府要切实承担主体责任,确保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加快推进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确保年底前实现基金省级统收统支。2020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央调剂比例提高到4%,加大对困难地区的支持力度。

    七、各省要结合当地实际,按照本通知规定的减免范围和减免时限执行,规范和加强基金管理,不得自行出台其他减收增支政策。各省可根据减免情况,合理调整2020年基金收入预算。

    各省要提高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抓紧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尽快兑现减免政策。各省印发的具体实施办法于3月5日前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备案。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税务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切实履行职责,加强沟通配合,全力做好疫情防控期间企业社会保险工作,确保企业社会保险费减免等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0年2月20日
 

本文由造价学社摘自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http://www.mohrss.gov.cn/gkml/shbx/ylbx/202002/t20200221_360349.html
————————
相关阅读: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2020-01-24发布
人社厅明电〔2020〕5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全国总工会 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 全国工商联2020-02-07发布
人社部发〔2020〕8号 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 收起阅读 »

宁建审批字〔2020〕79号 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建筑业企业复工复产若干事项的通知

宁建审批字〔2020〕79号文,宁建审批字[2020]79号文,宁建审批字【2020】79号文,宁建审批字2020 79号文件,南京疫情防控防疫防护计价
发文部门: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文号:宁建审批字〔2020〕79号
发布日期:2020-03-02

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建筑业企业复工复产若干事项的通知
宁建审批字〔2020〕79号

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系列重要指示,按照“南京市第13号通告”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有序推动企业开复工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0〕5号)要求,统筹抓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生产,现就疫情防控期间我市建筑业企业复工复产若干事项通知如下:

一、优化各类保证金利用效率
(一)民工工资保证金。疫情期间施工企业进入南京市场,民工工资保证金保函暂缓缴存,疫情结束后三个月内,按新缴存标准办理保函。4月1日前开、复工项目,施工企业在《南京市建筑业施工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管理办法》(宁建建监字〔2019〕489号)文件实施前现金缴存民工工资保证金全额退还,疫情结束后三个月内,按新缴存标准办理保函。
二)投标保证金。疫情期间,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招标项目,各投标单位投标保证金,可以采用银行保函、工程担保公司保函进行交纳。
三)工程质量保证金。在疫情期间竣工的工程项目,工程项目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可以签订工程质量保证金合同补充约定,适当降低工程质量保证金结算价款。鼓励推行银行保函制度,以银行保函替代预留保证金。

二、加强合同履约变更管理
(一)因疫情防控造成的损失和费用增加,适用合同不可抗力相关条款规定。
1、延误工期相应顺延,由此导致承包人停工的费用损失由发包人、承包人合理分担。
2、延误工期期间,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管理人员和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3、受疫情防控影响,工程延期复工或停工所发生的工程清理、修复费用增加,由发包人承担。
4、受疫情防控影响,造成工期延误,工程复工后发包人确因特殊原因需要赶工的,应在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的情况下实施,相应的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二)工程复工应严格按照南京市有关部门要求,做好各项疫情防控措施。工程复工前疫情防控准备及复工后施工现场疫情防控的费用支出,包括按规定支付的隔离观察期间的工人工资,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疫情防控方案,经发包人签证认价后,作为总价措施项目费由发包人承担。
(三)对受疫情影响,可能发生的人工、材料设备、机械价格的波动,发承包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款调整的相关条款执行。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或约定人工、材料、设备等价格不做调整或调整显失公平的,发承包双方应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及市场因素,按情势变更原则,签订补充协议,合理确定价格调整办法。
(四)疫情防控期间及后续复工阶段,公开招投标的工程及直接发包工程,发承包双方在招投标和施工合同签订过程中,应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充分考虑人工、材料设备、机械费用等可能的价格波动因素,签订合理的价格风险控制条款,明确风险分担原则,切实保障建设工程的顺利实施。
(五)政府投资城建项目要将疫情防控造成的损失及工程增加的费用,依据规定纳入工程决算;加快往期工程决算工作进度,建设单位不得以未完成决算审计为由,拒绝或拖延办理工程结算和工程款支付;市建委将相关执行情况列入建设单位信用和管理费拨付考核。

三、适当延长各类证书有效期
注册有效期截止日为2月1日至4月30日期间的二级注册结构师、二级注册建筑师、二级注册建造师证书,其有效期顺延90日。有效期截止日为2月1日至4月30日期间的江苏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知识考核合格证书》(ABC三类人员)及《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其有效期顺延90日。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到期的,有效期自动顺延至疫情防控结朿。疫情防控期间复工的工地,项目管理人员因疫情影响不能到岗的可由本单位相同资格人员代岗。
本文来自造价学社www.zaojiaxueshe.com
四、继续推进“不见面审批”
继续执行《关于应对疫情优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服务的实施意见》(宁建审批字〔2020〕70号),做好疫情期间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服务,保障企业复工复产。疫情期间,全市审图机构做好网上审查和电话咨询服务,审图费用可延期至疫情结束后三个月内缴纳。市图审中心对疫情期间报审的主城六区项目减半收取施工图审查费用。

五、开展建筑业线上教学培训
疫情防控期间,南京市城建中等专业学校提供二级建造师继续教育、建筑施工企业“安管人员”及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继续教育等的网上报名、咨询、直播授课等服务(网址hhtp://www.njcjzz.com/peixun/index.asp)。疫情期间免费提供建筑业企业人员培训视频、课件,免费资源库网址为http://rcpx.Cabp.com.cn/
 
六、强化疫情期间信用管理
依照省市有关文件政策要求,做好企业复工复产期间相关良好行为和失信行为认定,加大诚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相关信用信息依法依规公示、共享并报送至市、省和国家信用平台。
 
七、加大组织协调力度
市建委成立工程复工推进协调服务工作组,指导各区科学做好复工防疫,组织协调解决建筑工地用工用料、管线迁改等重难点问题。开、复工企业要强化企业主体责任,明确已开复工项目施工现场各方主体职责,切实执行相关防疫要求,严格落实好各项防疫措施。

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0年3月2日
 
附件下载:宁建审批字〔2020〕79号 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建筑业企业复工复产若干事项的通知.pdf
 
各省市新冠疫情防疫期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政策文件
宁建审批字2020_79号文1.jpg

宁建审批字2020_79号文2.jpg

宁建审批字2020_79号文3.jpg

宁建审批字2020_79号文4.jpg

宁建审批字2020_79号文5.jpg

 
本文由造价学社网摘自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http://sjw.nanjing.gov.cn/tzgg ... 0.pdf
继续阅读 »
宁建审批字〔2020〕79号文,宁建审批字[2020]79号文,宁建审批字【2020】79号文,宁建审批字2020 79号文件,南京疫情防控防疫防护计价
发文部门: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文号:宁建审批字〔2020〕79号
发布日期:2020-03-02

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建筑业企业复工复产若干事项的通知
宁建审批字〔2020〕79号

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系列重要指示,按照“南京市第13号通告”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有序推动企业开复工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0〕5号)要求,统筹抓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生产,现就疫情防控期间我市建筑业企业复工复产若干事项通知如下:

一、优化各类保证金利用效率
(一)民工工资保证金。疫情期间施工企业进入南京市场,民工工资保证金保函暂缓缴存,疫情结束后三个月内,按新缴存标准办理保函。4月1日前开、复工项目,施工企业在《南京市建筑业施工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管理办法》(宁建建监字〔2019〕489号)文件实施前现金缴存民工工资保证金全额退还,疫情结束后三个月内,按新缴存标准办理保函。
二)投标保证金。疫情期间,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招标项目,各投标单位投标保证金,可以采用银行保函、工程担保公司保函进行交纳。
三)工程质量保证金。在疫情期间竣工的工程项目,工程项目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可以签订工程质量保证金合同补充约定,适当降低工程质量保证金结算价款。鼓励推行银行保函制度,以银行保函替代预留保证金。

二、加强合同履约变更管理
(一)因疫情防控造成的损失和费用增加,适用合同不可抗力相关条款规定。
1、延误工期相应顺延,由此导致承包人停工的费用损失由发包人、承包人合理分担。
2、延误工期期间,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管理人员和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3、受疫情防控影响,工程延期复工或停工所发生的工程清理、修复费用增加,由发包人承担。
4、受疫情防控影响,造成工期延误,工程复工后发包人确因特殊原因需要赶工的,应在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的情况下实施,相应的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二)工程复工应严格按照南京市有关部门要求,做好各项疫情防控措施。工程复工前疫情防控准备及复工后施工现场疫情防控的费用支出,包括按规定支付的隔离观察期间的工人工资,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疫情防控方案,经发包人签证认价后,作为总价措施项目费由发包人承担。
(三)对受疫情影响,可能发生的人工、材料设备、机械价格的波动,发承包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款调整的相关条款执行。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或约定人工、材料、设备等价格不做调整或调整显失公平的,发承包双方应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及市场因素,按情势变更原则,签订补充协议,合理确定价格调整办法。
(四)疫情防控期间及后续复工阶段,公开招投标的工程及直接发包工程,发承包双方在招投标和施工合同签订过程中,应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充分考虑人工、材料设备、机械费用等可能的价格波动因素,签订合理的价格风险控制条款,明确风险分担原则,切实保障建设工程的顺利实施。
(五)政府投资城建项目要将疫情防控造成的损失及工程增加的费用,依据规定纳入工程决算;加快往期工程决算工作进度,建设单位不得以未完成决算审计为由,拒绝或拖延办理工程结算和工程款支付;市建委将相关执行情况列入建设单位信用和管理费拨付考核。

三、适当延长各类证书有效期
注册有效期截止日为2月1日至4月30日期间的二级注册结构师、二级注册建筑师、二级注册建造师证书,其有效期顺延90日。有效期截止日为2月1日至4月30日期间的江苏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知识考核合格证书》(ABC三类人员)及《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其有效期顺延90日。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到期的,有效期自动顺延至疫情防控结朿。疫情防控期间复工的工地,项目管理人员因疫情影响不能到岗的可由本单位相同资格人员代岗。
本文来自造价学社www.zaojiaxueshe.com
四、继续推进“不见面审批”
继续执行《关于应对疫情优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服务的实施意见》(宁建审批字〔2020〕70号),做好疫情期间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服务,保障企业复工复产。疫情期间,全市审图机构做好网上审查和电话咨询服务,审图费用可延期至疫情结束后三个月内缴纳。市图审中心对疫情期间报审的主城六区项目减半收取施工图审查费用。

五、开展建筑业线上教学培训
疫情防控期间,南京市城建中等专业学校提供二级建造师继续教育、建筑施工企业“安管人员”及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继续教育等的网上报名、咨询、直播授课等服务(网址hhtp://www.njcjzz.com/peixun/index.asp)。疫情期间免费提供建筑业企业人员培训视频、课件,免费资源库网址为http://rcpx.Cabp.com.cn/
 
六、强化疫情期间信用管理
依照省市有关文件政策要求,做好企业复工复产期间相关良好行为和失信行为认定,加大诚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相关信用信息依法依规公示、共享并报送至市、省和国家信用平台。
 
七、加大组织协调力度
市建委成立工程复工推进协调服务工作组,指导各区科学做好复工防疫,组织协调解决建筑工地用工用料、管线迁改等重难点问题。开、复工企业要强化企业主体责任,明确已开复工项目施工现场各方主体职责,切实执行相关防疫要求,严格落实好各项防疫措施。

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0年3月2日
 
附件下载:宁建审批字〔2020〕79号 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建筑业企业复工复产若干事项的通知.pdf
 
各省市新冠疫情防疫期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政策文件
宁建审批字2020_79号文1.jpg

宁建审批字2020_79号文2.jpg

宁建审批字2020_79号文3.jpg

宁建审批字2020_79号文4.jpg

宁建审批字2020_79号文5.jpg

 
本文由造价学社网摘自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http://sjw.nanjing.gov.cn/tzgg ... 0.pdf 收起阅读 »

锡建建市〔2019〕15号 无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增列建筑工人实名制费用的通知

锡建建市〔2019〕15号文,锡建建市[2019]15号​文,锡建建市【2019】15号​文,锡建建市2019 15号​文件
发文部门:无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文号:锡建建市〔2019〕15号
发布日期:2019-08-23
 
无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增列建筑工人实名制费用的通知
锡建建市〔2019〕15号
 
各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招标代理机构: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布了[2019]第 19 号公告,明确了在《江苏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2014 年)的费用组成中增列建筑工人实名制费用及相关计取方法的相关事项。根据公告精神,结合无锡实际,现就贯彻落实中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建筑工人实名制增加费用为总价措施项目费。由于现场管理情况不一,目前该费用为可竞争费用。 
招标工程,编制招标控制价时应按省公告规定的建筑工人实名制费用计费标准(见公告附件 2)足额计取。编制投标报价时,投标企业根据现场管理要求在总价措施费中自行报价。依法不招标工程合同未约定的,按建筑工人实名制费用取费标准表足额计取,合同有约定的按合同执行。根据目前我市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要求的规定,实名制设备、系统的购买、安装均由施工企业负责,故本市建筑工人实名制费用不执行 0.5 系数规定。 
二、其它相关事宜按省住建厅“关于建筑工人实名制费用计取方法的公告”执行。 
本通知从 2019 年 9 月 1 日起实施。在本通知发布前已经按照《无锡市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实施细则》开展施工现场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的建设项目,尚未办理竣工结算的工程,按省公告建筑工人实名制费用表中费率乘以 0.5 系数计取,列入工程结算。 

无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9年8月23日
 
附件下载:锡建建市〔2019〕15号 无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增列建筑工人实名制费用的通知.pdf
锡建建市〔2019〕15号1.jpg

锡建建市〔2019〕15号2.jpg

 
继续阅读 »
锡建建市〔2019〕15号文,锡建建市[2019]15号​文,锡建建市【2019】15号​文,锡建建市2019 15号​文件
发文部门:无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文号:锡建建市〔2019〕15号
发布日期:2019-08-23
 
无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增列建筑工人实名制费用的通知
锡建建市〔2019〕15号
 
各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招标代理机构: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布了[2019]第 19 号公告,明确了在《江苏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2014 年)的费用组成中增列建筑工人实名制费用及相关计取方法的相关事项。根据公告精神,结合无锡实际,现就贯彻落实中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建筑工人实名制增加费用为总价措施项目费。由于现场管理情况不一,目前该费用为可竞争费用。 
招标工程,编制招标控制价时应按省公告规定的建筑工人实名制费用计费标准(见公告附件 2)足额计取。编制投标报价时,投标企业根据现场管理要求在总价措施费中自行报价。依法不招标工程合同未约定的,按建筑工人实名制费用取费标准表足额计取,合同有约定的按合同执行。根据目前我市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要求的规定,实名制设备、系统的购买、安装均由施工企业负责,故本市建筑工人实名制费用不执行 0.5 系数规定。 
二、其它相关事宜按省住建厅“关于建筑工人实名制费用计取方法的公告”执行。 
本通知从 2019 年 9 月 1 日起实施。在本通知发布前已经按照《无锡市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实施细则》开展施工现场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的建设项目,尚未办理竣工结算的工程,按省公告建筑工人实名制费用表中费率乘以 0.5 系数计取,列入工程结算。 

无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9年8月23日
 
附件下载:锡建建市〔2019〕15号 无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增列建筑工人实名制费用的通知.pdf
锡建建市〔2019〕15号1.jpg

锡建建市〔2019〕15号2.jpg

  收起阅读 »

石家庄应对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支持我市建筑业和房地产业复工复业若干措施

发文部门:石家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布日期:2020-02-25
 
石家庄市应对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支持我市建筑业和房地产业复工复业若干措施
 
      为支持我市建筑业和房地产业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推进项目尽快复工复业,力争第二季度实现“以丰补歉”,根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推动全省建筑业和房地产业复工复产的政策措施》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工作实际,现就统筹做好复工复业工作,提出如下措施。

一、坚持分区分类有序推进。按照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 感染的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疫情期间实施分 区分级精准防控促进经济社会平稳运行的通知》要求,坚持 科学防控、精准施策,以县域为单元,根据疫情严重程度, 分区分类实行差异化复工复产,不搞简单化、一刀切。

二、落实疫情防控与安全生产责任“双到位”。严格执行省、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建筑工地开 (复)工工作指南》“六不原则”和7个条件,坚决落实安全生产防范措施,加大隐患排查洽理,坚决遏制安全生产事故发生。
三、实行重点项目领导包联制度。市、县两级住建部门安排领导干部对重点建设项目(民生工程)实行包联,帮助 企业协调解决疫情防控、安全生产、劳动用工以及设备材料和人员进出场等工作,协助处理现场突发情况。

四、实行网上审批、不见面审批。全面实行网上受理、 邮寄受理等不见面审批方式,做好网上、电话咨询服务,实行24小时不间断服务模式。疫情防控期间,对医疗卫生、防疫管理、隔离观察等疫情防控需新开工的建设项目,经市、县应对疫情领导机构认定,建设单位在工程质量安全保证措施到位情况下可先行开工建设,疫情解除后再补办有关手续。其他需新开工的社会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施工许可实行告知承诺制,建设单位可按照法定条件作出书面承诺,审批机关直接做出许可。对满足疫情防控措施和安全生产条件申请开工复工的项目,现场踏勘可以采取视频方式,审核办理时限不超过24小时。
本文来自造价学社www.zaojiaxueshe.com
五、保障建筑材料供应。建立商品混凝土等主要建材供应调度机制,各县(市、区)住建部门积极协调当地环保、交通、公安等部门,把生产能力强、信誉好、措施管控有力的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和扬尘管控到位的施工项目纳入环保正面清单,保障疫情期间建设项目正常开工复工。

六、依法处理项目建设工期延误。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工程总承包企业可依法适用不可抗力的有关规定,妥善处理因疫情防控产生的工期延误,根据实际情况合理顺延工期。因疫情影响不能如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项目,适用商品房买 卖合同不可抗力有关条款,可顺延交付期限。

七、确保按时足额支付企业工程款。疫情防控期间,督促建设单位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工程款,鼓励建设单位提前预支工程款,不得形成新的拖欠。

八、允许企业疫情防控支出列入成本。根据省支持企业发展相关要求,疫情期问发生的人工、材料、机械价格重大变化,在合同中未约定或约定不具体的,按《河北省建设工 程工程量清单编制与计价规程》(DB13(J)/T 150-2013),对价格波动幅度超出3%的部分,由发包人承担。对疫情防控期间未复工的项目,承包人按照发包人要求留守施工现场的必要人员费用等支出,由发包人承担。对疫情防控期间继续施工的项目,施工中产生的投情防护物资费用、防护人员费用 等防疫成本,经承发包双方据实签证后列入工程造价予以追加。施工企业使用疫情防护费应当专款专用,确保施工人员人身健康。每月采集、测算、发布市场指导价格,为工程建设承发包双方提供计价服务。

九、降低企业住房公积金缴存压力。受疫情影响未能正常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企业,可在疫情解除后两个月 内补缴,视同企业职工连续正常缴存。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 困难的企业可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待经营正常后再恢复缴存比例或补缴。

十、顺延企业资质和人员资格有效期。市、县(市、 区)审批的房地产开发、勘察、没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质量检测等企业资质和有关人员资格,2020年6月30 日之前届满的,统一延至2020年6月30日,资质审批时间实行“无缝对接”。
 
十一、缓解房地产开发项目资金压力。在疫情防控期间至结束后6个月内,市、县行政审批(住建)部门对已取得施工许可的项目可调整预售许可审批条件,将形象进度要求调整为预售楼栋完成投资不低于25%。同时,预售重点资金监管比例由40%下调至30%;预售资金监管主管部门可依企业申请,对执行资金监管办法的企业可批准其跨一个节点申请提前拨付重点监管资金。在此期间,拨付的预售资金可用于与项目防疫相关的支出。

十二、促进住房交易和消费。支持房地产企业利用线上 售楼平台进行售房。商品房售楼部、房地产中介机构门店,满足相关疫情防控要求(具体要求见附件),经属地住建部门同意后,可采取电话预约、一对一接待等方式对外开放。推行购房资格证明、商品房合同备案等业务网上预约办理。对因疫情影响未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购房者,在全省疫情防控结束后及时补缴的,视同连续缴纳,个人购房资格不受影响。

十三、加大住房保障支持力度。在疫情防控期间,对参与疫情防控一线的医护、环卫、公交、物业等行业以及社区工作的公租房保障对象,免收公租房租金,其中领取租赁补贴的,按当地城镇低保家庭标准发放。对受疫情影响,难以按时缴纳公租房租金的家庭,经当地住房保障部门同意,可延期缴纳租金。对政府投资公租房小区,物业服务及运营管理单位因疫情防控领外产生物资采购、人员成本等费用的,当地财政部门予以适当补助;租赁配套商业用房的个人、单位因疫情防控工作影响正常营业的,按照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和市财政局《关于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国有资产出租租金减免有关事项的通知》有关规定执行。在疫情防控期间,保障家庭出现欠租的,不再催交,欠缴租金达到6个月及以上的,暂不取消保障资格,在疫情结束后,一次性补交房租的,疫情防控期问未及时缴纳房租的时间,不作为久租时间累计计算;保障家庭在疫情防控期间的出现的保障房空置时间不累计计算。

十四、加强企业用工帮扶。各县(市、区)住建部门要主动收集建筑工地开复工用工需求,支持施工企业优先使 用本地用工,引导企业向疫情较轻的区域定点招工,组织企 业有序做好农民工复工返岗的疫情防控和服务保障工作。协调当地交通运输部门做好劳务人员返场复工的交通安全保 障工作。鼓励用工集中地区和集中企业通过组织专车等方式 为农民工返城复工提供“点对点、一站式”直达运输服务。

十五、优化消防设计和验收流程。企业在项目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设计文件以及图审机构出具的图审报 告等要件后,出具未开工承诺及现场资料,住建部门可先行受理,不再全部进行现场勘验,按比例进行抽查。住建部门出具消防设计审查意见书前,企业补齐相关资料即可。消防验收前置要件由企业承诺材料真实性后,实行网上申报,住建部门先行受理,纸质资料待疫情防控工作结束后再予以补报;完善消防验收一次性告知单,实行验收常见问题共享,方便各方责任主体对照问题和评定规则自验整改,提高验收效率。

十六、推行建设工程全流程电子招投标。全面取消纸质招投标文件,依托“河北省招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和社会第 三方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实行网上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定标和电子资料网上数据归档。

十七、实行建筑施工企业信息入库网上办理。建筑施工企业信息入库实行无纸化办理,全部网上申报。鼓励企业使 用承诺制力、理信息入库,推进企业信息网上“互认”。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至疫情解除终止。期间,中央、省、市出台相关政策,严格遵照执行。
 
石家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2月25日

附件: 石防领办〔2020〕56号 应对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支持我市建筑业和房地产业复工复业若干措施.pdf
 

本文由造价学社摘自石家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http://zjj.sjz.gov.cn/html/hyd ... .html
继续阅读 »
发文部门:石家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布日期:2020-02-25
 
石家庄市应对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支持我市建筑业和房地产业复工复业若干措施
 
      为支持我市建筑业和房地产业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推进项目尽快复工复业,力争第二季度实现“以丰补歉”,根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推动全省建筑业和房地产业复工复产的政策措施》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工作实际,现就统筹做好复工复业工作,提出如下措施。

一、坚持分区分类有序推进。按照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 感染的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疫情期间实施分 区分级精准防控促进经济社会平稳运行的通知》要求,坚持 科学防控、精准施策,以县域为单元,根据疫情严重程度, 分区分类实行差异化复工复产,不搞简单化、一刀切。

二、落实疫情防控与安全生产责任“双到位”。严格执行省、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建筑工地开 (复)工工作指南》“六不原则”和7个条件,坚决落实安全生产防范措施,加大隐患排查洽理,坚决遏制安全生产事故发生。
三、实行重点项目领导包联制度。市、县两级住建部门安排领导干部对重点建设项目(民生工程)实行包联,帮助 企业协调解决疫情防控、安全生产、劳动用工以及设备材料和人员进出场等工作,协助处理现场突发情况。

四、实行网上审批、不见面审批。全面实行网上受理、 邮寄受理等不见面审批方式,做好网上、电话咨询服务,实行24小时不间断服务模式。疫情防控期间,对医疗卫生、防疫管理、隔离观察等疫情防控需新开工的建设项目,经市、县应对疫情领导机构认定,建设单位在工程质量安全保证措施到位情况下可先行开工建设,疫情解除后再补办有关手续。其他需新开工的社会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施工许可实行告知承诺制,建设单位可按照法定条件作出书面承诺,审批机关直接做出许可。对满足疫情防控措施和安全生产条件申请开工复工的项目,现场踏勘可以采取视频方式,审核办理时限不超过24小时。
本文来自造价学社www.zaojiaxueshe.com
五、保障建筑材料供应。建立商品混凝土等主要建材供应调度机制,各县(市、区)住建部门积极协调当地环保、交通、公安等部门,把生产能力强、信誉好、措施管控有力的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和扬尘管控到位的施工项目纳入环保正面清单,保障疫情期间建设项目正常开工复工。

六、依法处理项目建设工期延误。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工程总承包企业可依法适用不可抗力的有关规定,妥善处理因疫情防控产生的工期延误,根据实际情况合理顺延工期。因疫情影响不能如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项目,适用商品房买 卖合同不可抗力有关条款,可顺延交付期限。

七、确保按时足额支付企业工程款。疫情防控期间,督促建设单位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工程款,鼓励建设单位提前预支工程款,不得形成新的拖欠。

八、允许企业疫情防控支出列入成本。根据省支持企业发展相关要求,疫情期问发生的人工、材料、机械价格重大变化,在合同中未约定或约定不具体的,按《河北省建设工 程工程量清单编制与计价规程》(DB13(J)/T 150-2013),对价格波动幅度超出3%的部分,由发包人承担。对疫情防控期间未复工的项目,承包人按照发包人要求留守施工现场的必要人员费用等支出,由发包人承担。对疫情防控期间继续施工的项目,施工中产生的投情防护物资费用、防护人员费用 等防疫成本,经承发包双方据实签证后列入工程造价予以追加。施工企业使用疫情防护费应当专款专用,确保施工人员人身健康。每月采集、测算、发布市场指导价格,为工程建设承发包双方提供计价服务。

九、降低企业住房公积金缴存压力。受疫情影响未能正常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企业,可在疫情解除后两个月 内补缴,视同企业职工连续正常缴存。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 困难的企业可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待经营正常后再恢复缴存比例或补缴。

十、顺延企业资质和人员资格有效期。市、县(市、 区)审批的房地产开发、勘察、没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质量检测等企业资质和有关人员资格,2020年6月30 日之前届满的,统一延至2020年6月30日,资质审批时间实行“无缝对接”。
 
十一、缓解房地产开发项目资金压力。在疫情防控期间至结束后6个月内,市、县行政审批(住建)部门对已取得施工许可的项目可调整预售许可审批条件,将形象进度要求调整为预售楼栋完成投资不低于25%。同时,预售重点资金监管比例由40%下调至30%;预售资金监管主管部门可依企业申请,对执行资金监管办法的企业可批准其跨一个节点申请提前拨付重点监管资金。在此期间,拨付的预售资金可用于与项目防疫相关的支出。

十二、促进住房交易和消费。支持房地产企业利用线上 售楼平台进行售房。商品房售楼部、房地产中介机构门店,满足相关疫情防控要求(具体要求见附件),经属地住建部门同意后,可采取电话预约、一对一接待等方式对外开放。推行购房资格证明、商品房合同备案等业务网上预约办理。对因疫情影响未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购房者,在全省疫情防控结束后及时补缴的,视同连续缴纳,个人购房资格不受影响。

十三、加大住房保障支持力度。在疫情防控期间,对参与疫情防控一线的医护、环卫、公交、物业等行业以及社区工作的公租房保障对象,免收公租房租金,其中领取租赁补贴的,按当地城镇低保家庭标准发放。对受疫情影响,难以按时缴纳公租房租金的家庭,经当地住房保障部门同意,可延期缴纳租金。对政府投资公租房小区,物业服务及运营管理单位因疫情防控领外产生物资采购、人员成本等费用的,当地财政部门予以适当补助;租赁配套商业用房的个人、单位因疫情防控工作影响正常营业的,按照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和市财政局《关于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国有资产出租租金减免有关事项的通知》有关规定执行。在疫情防控期间,保障家庭出现欠租的,不再催交,欠缴租金达到6个月及以上的,暂不取消保障资格,在疫情结束后,一次性补交房租的,疫情防控期问未及时缴纳房租的时间,不作为久租时间累计计算;保障家庭在疫情防控期间的出现的保障房空置时间不累计计算。

十四、加强企业用工帮扶。各县(市、区)住建部门要主动收集建筑工地开复工用工需求,支持施工企业优先使 用本地用工,引导企业向疫情较轻的区域定点招工,组织企 业有序做好农民工复工返岗的疫情防控和服务保障工作。协调当地交通运输部门做好劳务人员返场复工的交通安全保 障工作。鼓励用工集中地区和集中企业通过组织专车等方式 为农民工返城复工提供“点对点、一站式”直达运输服务。

十五、优化消防设计和验收流程。企业在项目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设计文件以及图审机构出具的图审报 告等要件后,出具未开工承诺及现场资料,住建部门可先行受理,不再全部进行现场勘验,按比例进行抽查。住建部门出具消防设计审查意见书前,企业补齐相关资料即可。消防验收前置要件由企业承诺材料真实性后,实行网上申报,住建部门先行受理,纸质资料待疫情防控工作结束后再予以补报;完善消防验收一次性告知单,实行验收常见问题共享,方便各方责任主体对照问题和评定规则自验整改,提高验收效率。

十六、推行建设工程全流程电子招投标。全面取消纸质招投标文件,依托“河北省招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和社会第 三方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实行网上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定标和电子资料网上数据归档。

十七、实行建筑施工企业信息入库网上办理。建筑施工企业信息入库实行无纸化办理,全部网上申报。鼓励企业使 用承诺制力、理信息入库,推进企业信息网上“互认”。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至疫情解除终止。期间,中央、省、市出台相关政策,严格遵照执行。
 
石家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2月25日

附件: 石防领办〔2020〕56号 应对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支持我市建筑业和房地产业复工复业若干措施.pdf
 

本文由造价学社摘自石家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http://zjj.sjz.gov.cn/html/hyd ... .html 收起阅读 »

冀建质安函〔2020〕30号 河北省关于加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积极推动建设项目开(复)工的通知

冀建质安函〔2020〕30号文,冀建质安函[2020]30号文,冀建质安函【2020】30号文,冀建质安函2020 30号文件发文部门: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文号:冀建质安函〔2020〕30号
发布日期:2020-02-16
造价学社小编友情提醒:本文暂未提到河北省疫情期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和价款调整的意见,只是强调开工复工方面的疫情防控和督导要求。河北省住建厅和河北省各地造价站目前都没有出台疫情期间工程计价政策,后续如有出台,小编会及时做更新。涉及疫情期间工程计价的调整,暂时建议参考住建部发布的建办市〔2020〕5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有序推动企业开复工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积极推动建设项目开(复)工的通知
冀建质安函〔2020〕30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雄安新区管委会规划建设局: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和党中央决策部署,落实省委、省政府持续用力做好我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扎实深入推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工作安排,在严密做好疫情防控的同时,积极推进建设项目有序开(复)工,充分发挥有效投资在稳增长中的重要作用,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扎实抓好项目开(复)工疫情防控
各级住建部门要切实履行行业监管责任,加强对本地区建设项目疫情防控工作,严格落实《河北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建筑工地开(复)工工作指南》“六不原则”和7个条件,坚决做好施工现场人员排查、管控。除留守人员外,各工地暂不使用湖北武汉来冀务工人员,暂不使用去过湖北武汉的务工人员,暂不使用与两类人群有过密切接触的务工人员,暂不使用本地发热患者或与发热患者有过密切接触的务工人员。对申请开(复)工但不符合疫情防控要求的建设项目,一律不得复工,切实做到达标一个,复工一个。

项目建设单位要落实首要责任,全面做好建筑工地疫情防控的组织工作,检查督促施工、监理等单位落实疫情防控责任。因疫情防控导致的建设工期延误,属于合同约定中不可抗力情形,建设单位应将合同约定的工期顺延,防止后期抢工期、赶进度造成安全生产风险。施工现场要成立建筑工地疫情防控小组,负责各项疫情防控措施落实,筹集储备足够的疫情防控物资;实行封闭式管理,做好所有进场人员登记和体温检测;做好人员排查,杜绝疫情的输入性、扩散性蔓延;做好对施工现场、办公区、食堂、宿舍、厕所、机械设备等日常消毒处理,并保持室内空气流通。

二、积极推动项目有序复工
各级住建部门要结合本地疫情防控实际,做好基础性调研,强化数据统计,按照分区分类防控要求,制定项目复工计划,有针对性、差异化地指导企业做好复工,避免“一刀切”。简化复工复核程序,及时协调解决项目复工中的困难和问题。指导企业科学编制复工方案,有计划有步骤地递增人员、递增施工量等,确保项目有序安全复工。

各级住建部门要督促重点民生工程、国有投资工程等项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抓紧落实人员、资金、设备、建筑用材等条件,加快推动项目实质性复工开工。对政府投资和国有企业投资复工项目,业主要按月拨付工程款,解决施工单位资金困难。

三、全力做好项目开工建设审批服务
各地要依托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疫情防控期间对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手续全面推行“网上办”、“邮寄办”等“不见面审批”模式。施工许可实行告知承诺制,建设单位按照法定条件作出书面承诺,审批机关直接作出许可。对满足疫情防控措施和安全生产条件申请开工的项目,现场踏勘可以采取视频方式,审核办理时限不超过24小时。

四、严格项目安全生产隐患排查
各级住建部门要督促责任主体单位按照有关标准和规范要求,对复工前施工现场重要环节、重点部位进行全面彻底检查,重点监督检查各类脚手架、起重设备等安全使用情况,以及危大工程、临时用电、消防等安全管理情况,消除安全生产隐患。要防止因疫情推迟复工后的不合理赶工期、抢进度现象,严防超定员、超强度加班带来的安全风险,严防高浓度酒精等消毒制剂以及易燃易爆品诱发火灾。

五、做好项目开(复)工保障工作
各级住建部门要指导项目建设单位、施工企业与当地疫情防控等部门做好对接,确保项目有充足的防疫物资保障。主动收集掌握建筑工地开(复)工用工需求计划,组织用工企业和当地劳务输出机构做好用人工作对接,协调交通运输等部门做好劳务人员返场复工的交通安全保障工作。建立商品混凝土、钢筋等主要建材供应调度机制,保障项目建筑材料有序、足量供应。

六、建立项目开(复)工调度督导机制
各地住建部门要建立项目开(复)工调度督导机制,工作人员要下沉一线、分片包联,主动服务,及时掌握项目开(复)工情况,定期召开调度会,协调解决项目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积极创造条件,促进项目建设。

要对所有项目实行台账管理,建立销账制度,开(复)工一个,销账一个。要强化主体责任,加强分类指导,把项目疫情防控和服务保障各项措施落细落实,确保完成年度建设目标任务,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2月16日
 
 
本文由造价学社摘自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http://zfcxjst.hebei.gov.cn/zh ... .html
继续阅读 »
冀建质安函〔2020〕30号文,冀建质安函[2020]30号文,冀建质安函【2020】30号文,冀建质安函2020 30号文件发文部门: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文号:冀建质安函〔2020〕30号
发布日期:2020-02-16
造价学社小编友情提醒:本文暂未提到河北省疫情期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和价款调整的意见,只是强调开工复工方面的疫情防控和督导要求。河北省住建厅和河北省各地造价站目前都没有出台疫情期间工程计价政策,后续如有出台,小编会及时做更新。涉及疫情期间工程计价的调整,暂时建议参考住建部发布的建办市〔2020〕5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有序推动企业开复工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积极推动建设项目开(复)工的通知
冀建质安函〔2020〕30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雄安新区管委会规划建设局: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和党中央决策部署,落实省委、省政府持续用力做好我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扎实深入推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工作安排,在严密做好疫情防控的同时,积极推进建设项目有序开(复)工,充分发挥有效投资在稳增长中的重要作用,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扎实抓好项目开(复)工疫情防控
各级住建部门要切实履行行业监管责任,加强对本地区建设项目疫情防控工作,严格落实《河北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建筑工地开(复)工工作指南》“六不原则”和7个条件,坚决做好施工现场人员排查、管控。除留守人员外,各工地暂不使用湖北武汉来冀务工人员,暂不使用去过湖北武汉的务工人员,暂不使用与两类人群有过密切接触的务工人员,暂不使用本地发热患者或与发热患者有过密切接触的务工人员。对申请开(复)工但不符合疫情防控要求的建设项目,一律不得复工,切实做到达标一个,复工一个。

项目建设单位要落实首要责任,全面做好建筑工地疫情防控的组织工作,检查督促施工、监理等单位落实疫情防控责任。因疫情防控导致的建设工期延误,属于合同约定中不可抗力情形,建设单位应将合同约定的工期顺延,防止后期抢工期、赶进度造成安全生产风险。施工现场要成立建筑工地疫情防控小组,负责各项疫情防控措施落实,筹集储备足够的疫情防控物资;实行封闭式管理,做好所有进场人员登记和体温检测;做好人员排查,杜绝疫情的输入性、扩散性蔓延;做好对施工现场、办公区、食堂、宿舍、厕所、机械设备等日常消毒处理,并保持室内空气流通。

二、积极推动项目有序复工
各级住建部门要结合本地疫情防控实际,做好基础性调研,强化数据统计,按照分区分类防控要求,制定项目复工计划,有针对性、差异化地指导企业做好复工,避免“一刀切”。简化复工复核程序,及时协调解决项目复工中的困难和问题。指导企业科学编制复工方案,有计划有步骤地递增人员、递增施工量等,确保项目有序安全复工。

各级住建部门要督促重点民生工程、国有投资工程等项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抓紧落实人员、资金、设备、建筑用材等条件,加快推动项目实质性复工开工。对政府投资和国有企业投资复工项目,业主要按月拨付工程款,解决施工单位资金困难。

三、全力做好项目开工建设审批服务
各地要依托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疫情防控期间对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手续全面推行“网上办”、“邮寄办”等“不见面审批”模式。施工许可实行告知承诺制,建设单位按照法定条件作出书面承诺,审批机关直接作出许可。对满足疫情防控措施和安全生产条件申请开工的项目,现场踏勘可以采取视频方式,审核办理时限不超过24小时。

四、严格项目安全生产隐患排查
各级住建部门要督促责任主体单位按照有关标准和规范要求,对复工前施工现场重要环节、重点部位进行全面彻底检查,重点监督检查各类脚手架、起重设备等安全使用情况,以及危大工程、临时用电、消防等安全管理情况,消除安全生产隐患。要防止因疫情推迟复工后的不合理赶工期、抢进度现象,严防超定员、超强度加班带来的安全风险,严防高浓度酒精等消毒制剂以及易燃易爆品诱发火灾。

五、做好项目开(复)工保障工作
各级住建部门要指导项目建设单位、施工企业与当地疫情防控等部门做好对接,确保项目有充足的防疫物资保障。主动收集掌握建筑工地开(复)工用工需求计划,组织用工企业和当地劳务输出机构做好用人工作对接,协调交通运输等部门做好劳务人员返场复工的交通安全保障工作。建立商品混凝土、钢筋等主要建材供应调度机制,保障项目建筑材料有序、足量供应。

六、建立项目开(复)工调度督导机制
各地住建部门要建立项目开(复)工调度督导机制,工作人员要下沉一线、分片包联,主动服务,及时掌握项目开(复)工情况,定期召开调度会,协调解决项目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积极创造条件,促进项目建设。

要对所有项目实行台账管理,建立销账制度,开(复)工一个,销账一个。要强化主体责任,加强分类指导,把项目疫情防控和服务保障各项措施落细落实,确保完成年度建设目标任务,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2月16日
 
 
本文由造价学社摘自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http://zfcxjst.hebei.gov.cn/zh ... .html 收起阅读 »

邯建价[2019]149号 邯郸市建设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编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邯建价(2019)149号文,邯建价【2019】149号文,邯建价[2019]149号文,邯建价2019 149号文件
发文部门:邯郸市建设局
文号:邯建价〔2020〕149号
发布日期:2019-08-19
施行日期:2019-08-19
 
邯郸市建设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编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邯建价[2019]149号
 
各县(市、区)住建局,冀南新区城乡规划建设交通局、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各建设、施工、监理、造价咨询单位: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维护我市建筑市场秩序,提高政府投资效益,规范我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编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编制的指导意见》,现将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关于进一步做好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编制的指导意见
 
邯郸市建设局
2019年8月19日

附件:关于进一步做好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编制的指导意见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维护我市建筑市场秩序,提高政府投资效益,规范我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编制,依据国家2013年《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以下简称2013国家《计价规范》)和河北省2013年《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编制与计价规程》(以下简称2013河北省《计价规程》)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指导意见。

一、工程量清单编制
(一)2013河北省《计价规程》中列出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和措施项目清单按规程规定执行,未列出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和措施项目清单按2013国家《计价规范》规定执行。
(二)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和措施项目清单的项目特征应根据图纸按照2013国家《计价规范》和2013河北省《计价规程》规定进行描述。工程量清单的项目特征是确定一个清单项目综合单价的重要依据,必须对项目特征进行准确和全面描述。
(三)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和措施项目清单的计量单位应按2013国家《计价规范》和2013河北省《计价规程》规定的计量单位确定。当计量单位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时,应选择最适宜表现该项目特征并方便计量和组成综合单位的单位,同一个工程计量单位是唯一的。
   (四)2013国家《计价规范》和2013河北省《计价规程》中没有包括的项目,清单编制人可做相应补充,但应将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计算规则和工程内容等按规定程序需报邯郸市工程建设造价管理站备案后随清单发出。补充项目的编码设置按2013河北省《计价规程》执行。
(五)暂列金额是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暂列并包括在合同价款中的一笔款项。招标人应根据拟建工程的复杂程度、设计深度、工程环境条件进行估算,并应列入相应的建筑、安装等各专业工程中。
(六)专业工程暂估价是总承包招标时,由于拟建工程中部分专业工程设计深度不够,为统一报价平台,由招标人区分不同专业,根据专业工程的复杂程度、市场情况估算列出的金额。招标人另行发包的专业工程估算价不应填入暂估价表中。
(七)材料(设备)暂估价是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设备)单价。招标人无法确定建设工程材料(设备)价格时按暂估价列入工程量清单,招标人通过市场调查能够确定材料(设备)价格的,可不按暂估价计价。
(八)计日工。招标人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列出人工、材料、机械的名称、规格型号、计量单位、数量。
 
二、招标控制价编制
(一)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招标,招标人应编制招标控制价,在发布招标文件时公布招标控制价。招标控制价(即最高限价)应到邯郸市工程建设造价管理站备案。
(二)招标控制价应符合2013国家《计价规范》和2013河北省《计价规程》规定,按照现行河北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进行编制,编制的招标控制价不得进行上调或下浮。
(三)总价措施项目应根据招标文件和常规施工方案,按2013国家《计价规范》和2013河北省《计价规程》规定计价。除招标文件中另有约定,总价措施项目的费用应按现行河北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规定计取,主要包括:夜间施工增加费、生产工具用具使用费、检验试验配合费、工程定位复测、场地清理费、成品保护费、二次搬运费、临时停水停电费全年摊销计算;冬(雨)季施工增加费,施工期不足冬(雨)季规定天数50%的按50%计取,施工期超过冬(雨)季规定天数50%的按全部计取。只在冬季施工时,雨季施工增加费计取50%,只在雨季施工时,冬季施工增加费计取50%。
(四)暂列金额应按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金额计取,不得任意增减。
(五)招标控制价中的人工、材料、机械价格应采用邯郸市工程建设造价管理站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价格。
(六)邯郸市工程建设造价管理站发布的造价信息中没有的材料(设备)按下列方法执行:
1、招标人可以在工程量清单中列材料(设备)暂估价,但材料(设备)暂估价需另行招标的,不再办理招标控制价备案。
2、招标人通过市场调查能够确定材料(设备)价格的,需要将材料(设备)的市场调查结果列出材料(设备)价格表,材料(设备)价格表中应写明材料(设备)的规格、型号、品种、技术参数、等级及单价等。招标文件中应列明材料(设备)价格表并明确价格的调整方法。
(七)专业工程暂估价金额应按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金额计取。
(八)计日工应按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项目根据工程特点和有关计价依据确定综合单价计算。
(九)规费是法律、法规和省级以上政府或有关权力部门规定必须缴纳和计提的费用。此费用应按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招标文件里应公布招标控制价中的规费金额。
(十)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是根据原建设部《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及原河北省建设厅相关规定在措施项目清单中列项的费用,此项费用必须按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招标文件里应公布招标控制价中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金额。
 
三、工作要求
(一)将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编制工作纳入我局信用评价体系,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编制的招标控制价成果质量实行评分制,列入信用评价目录。
(二)将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编制工作纳入我局“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内容,通过备案审查、现场检查、专项检查和巡查等形式,对建设、施工等单位和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工程造价活动及其成果文件进行检查,及时纠正违法行为。
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和河北省相关规范、规程执行。
 
本指导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本文由造价学社摘自邯郸市建设局http://jsj.hd.gov.cn/Web/newsI ... 28848
继续阅读 »
邯建价(2019)149号文,邯建价【2019】149号文,邯建价[2019]149号文,邯建价2019 149号文件
发文部门:邯郸市建设局
文号:邯建价〔2020〕149号
发布日期:2019-08-19
施行日期:2019-08-19
 
邯郸市建设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编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邯建价[2019]149号
 
各县(市、区)住建局,冀南新区城乡规划建设交通局、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各建设、施工、监理、造价咨询单位: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维护我市建筑市场秩序,提高政府投资效益,规范我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编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编制的指导意见》,现将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关于进一步做好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编制的指导意见
 
邯郸市建设局
2019年8月19日

附件:关于进一步做好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编制的指导意见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维护我市建筑市场秩序,提高政府投资效益,规范我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编制,依据国家2013年《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以下简称2013国家《计价规范》)和河北省2013年《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编制与计价规程》(以下简称2013河北省《计价规程》)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指导意见。

一、工程量清单编制
(一)2013河北省《计价规程》中列出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和措施项目清单按规程规定执行,未列出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和措施项目清单按2013国家《计价规范》规定执行。
(二)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和措施项目清单的项目特征应根据图纸按照2013国家《计价规范》和2013河北省《计价规程》规定进行描述。工程量清单的项目特征是确定一个清单项目综合单价的重要依据,必须对项目特征进行准确和全面描述。
(三)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和措施项目清单的计量单位应按2013国家《计价规范》和2013河北省《计价规程》规定的计量单位确定。当计量单位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时,应选择最适宜表现该项目特征并方便计量和组成综合单位的单位,同一个工程计量单位是唯一的。
   (四)2013国家《计价规范》和2013河北省《计价规程》中没有包括的项目,清单编制人可做相应补充,但应将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计算规则和工程内容等按规定程序需报邯郸市工程建设造价管理站备案后随清单发出。补充项目的编码设置按2013河北省《计价规程》执行。
(五)暂列金额是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暂列并包括在合同价款中的一笔款项。招标人应根据拟建工程的复杂程度、设计深度、工程环境条件进行估算,并应列入相应的建筑、安装等各专业工程中。
(六)专业工程暂估价是总承包招标时,由于拟建工程中部分专业工程设计深度不够,为统一报价平台,由招标人区分不同专业,根据专业工程的复杂程度、市场情况估算列出的金额。招标人另行发包的专业工程估算价不应填入暂估价表中。
(七)材料(设备)暂估价是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设备)单价。招标人无法确定建设工程材料(设备)价格时按暂估价列入工程量清单,招标人通过市场调查能够确定材料(设备)价格的,可不按暂估价计价。
(八)计日工。招标人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列出人工、材料、机械的名称、规格型号、计量单位、数量。
 
二、招标控制价编制
(一)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招标,招标人应编制招标控制价,在发布招标文件时公布招标控制价。招标控制价(即最高限价)应到邯郸市工程建设造价管理站备案。
(二)招标控制价应符合2013国家《计价规范》和2013河北省《计价规程》规定,按照现行河北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进行编制,编制的招标控制价不得进行上调或下浮。
(三)总价措施项目应根据招标文件和常规施工方案,按2013国家《计价规范》和2013河北省《计价规程》规定计价。除招标文件中另有约定,总价措施项目的费用应按现行河北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规定计取,主要包括:夜间施工增加费、生产工具用具使用费、检验试验配合费、工程定位复测、场地清理费、成品保护费、二次搬运费、临时停水停电费全年摊销计算;冬(雨)季施工增加费,施工期不足冬(雨)季规定天数50%的按50%计取,施工期超过冬(雨)季规定天数50%的按全部计取。只在冬季施工时,雨季施工增加费计取50%,只在雨季施工时,冬季施工增加费计取50%。
(四)暂列金额应按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金额计取,不得任意增减。
(五)招标控制价中的人工、材料、机械价格应采用邯郸市工程建设造价管理站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价格。
(六)邯郸市工程建设造价管理站发布的造价信息中没有的材料(设备)按下列方法执行:
1、招标人可以在工程量清单中列材料(设备)暂估价,但材料(设备)暂估价需另行招标的,不再办理招标控制价备案。
2、招标人通过市场调查能够确定材料(设备)价格的,需要将材料(设备)的市场调查结果列出材料(设备)价格表,材料(设备)价格表中应写明材料(设备)的规格、型号、品种、技术参数、等级及单价等。招标文件中应列明材料(设备)价格表并明确价格的调整方法。
(七)专业工程暂估价金额应按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金额计取。
(八)计日工应按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项目根据工程特点和有关计价依据确定综合单价计算。
(九)规费是法律、法规和省级以上政府或有关权力部门规定必须缴纳和计提的费用。此费用应按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招标文件里应公布招标控制价中的规费金额。
(十)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是根据原建设部《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及原河北省建设厅相关规定在措施项目清单中列项的费用,此项费用必须按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招标文件里应公布招标控制价中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金额。
 
三、工作要求
(一)将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编制工作纳入我局信用评价体系,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编制的招标控制价成果质量实行评分制,列入信用评价目录。
(二)将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编制工作纳入我局“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内容,通过备案审查、现场检查、专项检查和巡查等形式,对建设、施工等单位和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工程造价活动及其成果文件进行检查,及时纠正违法行为。
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和河北省相关规范、规程执行。
 
本指导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本文由造价学社摘自邯郸市建设局http://jsj.hd.gov.cn/Web/newsI ... 28848 收起阅读 »

建市规〔2019〕12号 住建部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的通知

建市规〔2019〕12号文,建市规[2019]12号文,建市规【2019】12号文,建市规2019 12号文件
发文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
文号:建市规〔2019〕12号
发布日期:2019-12-31
施行日期:2020-03-01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的通知
建市规〔2019〕12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发展改革委,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展改革委,计划单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展改革委: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9年12月23日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活动,提升工程建设质量和效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活动,实施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总承包,是指承包单位按照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对工程设计、采购、施工或者设计、施工等阶段实行总承包,并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和造价等全面负责的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

第四条  工程总承包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公平、诚实守信的原则,合理分担风险,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节约能源,保护生态环境,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依据固定资产投资建设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相应的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以下简称工程总承包)活动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依据固定资产投资建设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履行相应的管理职责。

第二章  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发包和承包

第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根据项目情况和自身管理能力等,合理选择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

建设内容明确、技术方案成熟的项目,适宜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

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发包前完成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程序。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的企业投资项目,应当在核准或者备案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应当在初步设计审批完成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其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简化报批文件和审批程序的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在完成相应的投资决策审批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

第八条  建设单位依法采用招标或者直接发包等方式选择工程总承包单位。

工程总承包项目范围内的设计、采购或者施工中,有任一项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采用招标的方式选择工程总承包单位。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工程总承包项目招标文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标人须知;

(二)评标办法和标准;

(三)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四)发包人要求,列明项目的目标、范围、设计和其他技术标准,包括对项目的内容、范围、规模、标准、功能、质量、安全、节约能源、生态环境保护、工期、验收等的明确要求;

(五)建设单位提供的资料和条件,包括发包前完成的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地形等勘察资料,以及可行性研究报告、方案设计文件或者初步设计文件等;

(六)投标文件格式;

(七)要求投标人提交的其他材料。

建设单位可以在招标文件中提出对履约担保的要求,依法要求投标文件载明拟分包的内容;对于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应当明确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最高投标限价的计算方法。

推荐使用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

第十条  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同时具有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工程设计资质和施工资质,或者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组成联合体。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项目管理体系和项目管理能力、财务和风险承担能力,以及与发包工程相类似的设计、施工或者工程总承包业绩。

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组成联合体的,应当根据项目的特点和复杂程度,合理确定牵头单位,并在联合体协议中明确联合体成员单位的责任和权利。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建设单位签订工程总承包合同,就工程总承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一条  工程总承包单位不得是工程总承包项目的代建单位、项目管理单位、监理单位、造价咨询单位、招标代理单位。

政府投资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单位及其评估单位,一般不得成为该项目的工程总承包单位。政府投资项目招标人公开已经完成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的,上述单位可以参与该工程总承包项目的投标,经依法评标、定标,成为工程总承包单位。

第十二条  鼓励设计单位申请取得施工资质,已取得工程设计综合资质、行业甲级资质、建筑工程专业甲级资质的单位,可以直接申请相应类别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鼓励施工单位申请取得工程设计资质,具有一级及以上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单位可以直接申请相应类别的工程设计甲级资质。完成的相应规模工程总承包业绩可以作为设计、施工业绩申报。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确定投标人编制工程总承包项目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

第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和项目特点,由建设单位代表、具有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经验的专家,以及从事设计、施工、造价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和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加强风险管理,合理分担风险。

建设单位承担的风险主要包括:

(一)主要工程材料、设备、人工价格与招标时基期价相比,波动幅度超过合同约定幅度的部分;

(二)因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变化引起的合同价格的变化;

(三)不可预见的地质条件造成的工程费用和工期的变化;

(四)因建设单位原因产生的工程费用和工期的变化;

(五)不可抗力造成的工程费用和工期的变化。

具体风险分担内容由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鼓励建设单位和工程总承包单位运用保险手段增强防范风险能力。

第十六条  企业投资项目的工程总承包宜采用总价合同,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总承包应当合理确定合同价格形式。采用总价合同的,除合同约定可以调整的情形外,合同总价一般不予调整。

建设单位和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工程总承包计量规则和计价方法。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合同价格应当在充分竞争的基础上合理确定。

第三章  工程总承包项目实施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根据自身资源和能力,可以自行对工程总承包项目进行管理,也可以委托勘察设计单位、代建单位等项目管理单位,赋予相应权利,依照合同对工程总承包项目进行管理。

第十八条  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建立与工程总承包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形成项目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管理以及质量、安全、工期、造价、节约能源和生态环境保护管理等工程总承包综合管理能力。

第十九条  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设立项目管理机构,设置项目经理,配备相应管理人员,加强设计、采购与施工的协调,完善和优化设计,改进施工方案,实现对工程总承包项目的有效管理控制。

第二十条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相应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包括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造师或者注册监理工程师等;未实施注册执业资格的,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二)担任过与拟建项目相类似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设计项目负责人、施工项目负责人或者项目总监理工程师;

(三)熟悉工程技术和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知识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

(四)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良好的职业道德。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工程项目担任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施工项目负责人。

第二十一条  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采用直接发包的方式进行分包。但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服务分包时,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招标。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不得迫使工程总承包单位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工程总承包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工程总承包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质量负责,分包单位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负责,分包不免除工程总承包单位对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所负的质量责任。

工程总承包单位、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依法承担质量终身责任。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不得对工程总承包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工程总承包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工程总承包单位对承包范围内工程的安全生产负总责。分包单位应当服从工程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分包不免除工程总承包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不得设置不合理工期,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依据合同对工期全面负责,对项目总进度和各阶段的进度进行控制管理,确保工程按期竣工。

第二十五条  工程保修书由建设单位与工程总承包单位签署,保修期内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合同约定承担保修责任,工程总承包单位不得以其与分包单位之间保修责任划分而拒绝履行保修责任。

第二十六条  建设单位和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加强设计、施工等环节管理,确保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符合项目审批、核准、备案要求。

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落实到位,不得由工程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垫资建设。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投资概算。

第二十七条  工程总承包单位和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在设计、施工活动中有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或者造成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按照法律法规对设计、施工单位及其项目负责人相同违法违规行为的规定追究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本文由造价学社网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http://www.mohurd.gov.cn/wjfb/ ... .html
继续阅读 »
建市规〔2019〕12号文,建市规[2019]12号文,建市规【2019】12号文,建市规2019 12号文件
发文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
文号:建市规〔2019〕12号
发布日期:2019-12-31
施行日期:2020-03-01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的通知
建市规〔2019〕12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发展改革委,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展改革委,计划单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展改革委: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9年12月23日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活动,提升工程建设质量和效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活动,实施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总承包,是指承包单位按照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对工程设计、采购、施工或者设计、施工等阶段实行总承包,并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和造价等全面负责的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

第四条  工程总承包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公平、诚实守信的原则,合理分担风险,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节约能源,保护生态环境,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依据固定资产投资建设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相应的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以下简称工程总承包)活动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依据固定资产投资建设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履行相应的管理职责。

第二章  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发包和承包

第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根据项目情况和自身管理能力等,合理选择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

建设内容明确、技术方案成熟的项目,适宜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

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发包前完成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程序。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的企业投资项目,应当在核准或者备案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应当在初步设计审批完成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其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简化报批文件和审批程序的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在完成相应的投资决策审批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

第八条  建设单位依法采用招标或者直接发包等方式选择工程总承包单位。

工程总承包项目范围内的设计、采购或者施工中,有任一项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采用招标的方式选择工程总承包单位。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工程总承包项目招标文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标人须知;

(二)评标办法和标准;

(三)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四)发包人要求,列明项目的目标、范围、设计和其他技术标准,包括对项目的内容、范围、规模、标准、功能、质量、安全、节约能源、生态环境保护、工期、验收等的明确要求;

(五)建设单位提供的资料和条件,包括发包前完成的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地形等勘察资料,以及可行性研究报告、方案设计文件或者初步设计文件等;

(六)投标文件格式;

(七)要求投标人提交的其他材料。

建设单位可以在招标文件中提出对履约担保的要求,依法要求投标文件载明拟分包的内容;对于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应当明确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最高投标限价的计算方法。

推荐使用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

第十条  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同时具有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工程设计资质和施工资质,或者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组成联合体。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项目管理体系和项目管理能力、财务和风险承担能力,以及与发包工程相类似的设计、施工或者工程总承包业绩。

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组成联合体的,应当根据项目的特点和复杂程度,合理确定牵头单位,并在联合体协议中明确联合体成员单位的责任和权利。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建设单位签订工程总承包合同,就工程总承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一条  工程总承包单位不得是工程总承包项目的代建单位、项目管理单位、监理单位、造价咨询单位、招标代理单位。

政府投资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单位及其评估单位,一般不得成为该项目的工程总承包单位。政府投资项目招标人公开已经完成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的,上述单位可以参与该工程总承包项目的投标,经依法评标、定标,成为工程总承包单位。

第十二条  鼓励设计单位申请取得施工资质,已取得工程设计综合资质、行业甲级资质、建筑工程专业甲级资质的单位,可以直接申请相应类别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鼓励施工单位申请取得工程设计资质,具有一级及以上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单位可以直接申请相应类别的工程设计甲级资质。完成的相应规模工程总承包业绩可以作为设计、施工业绩申报。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确定投标人编制工程总承包项目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

第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和项目特点,由建设单位代表、具有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经验的专家,以及从事设计、施工、造价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和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加强风险管理,合理分担风险。

建设单位承担的风险主要包括:

(一)主要工程材料、设备、人工价格与招标时基期价相比,波动幅度超过合同约定幅度的部分;

(二)因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变化引起的合同价格的变化;

(三)不可预见的地质条件造成的工程费用和工期的变化;

(四)因建设单位原因产生的工程费用和工期的变化;

(五)不可抗力造成的工程费用和工期的变化。

具体风险分担内容由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鼓励建设单位和工程总承包单位运用保险手段增强防范风险能力。

第十六条  企业投资项目的工程总承包宜采用总价合同,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总承包应当合理确定合同价格形式。采用总价合同的,除合同约定可以调整的情形外,合同总价一般不予调整。

建设单位和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工程总承包计量规则和计价方法。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合同价格应当在充分竞争的基础上合理确定。

第三章  工程总承包项目实施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根据自身资源和能力,可以自行对工程总承包项目进行管理,也可以委托勘察设计单位、代建单位等项目管理单位,赋予相应权利,依照合同对工程总承包项目进行管理。

第十八条  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建立与工程总承包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形成项目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管理以及质量、安全、工期、造价、节约能源和生态环境保护管理等工程总承包综合管理能力。

第十九条  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设立项目管理机构,设置项目经理,配备相应管理人员,加强设计、采购与施工的协调,完善和优化设计,改进施工方案,实现对工程总承包项目的有效管理控制。

第二十条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相应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包括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造师或者注册监理工程师等;未实施注册执业资格的,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二)担任过与拟建项目相类似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设计项目负责人、施工项目负责人或者项目总监理工程师;

(三)熟悉工程技术和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知识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

(四)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良好的职业道德。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工程项目担任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施工项目负责人。

第二十一条  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采用直接发包的方式进行分包。但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服务分包时,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招标。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不得迫使工程总承包单位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工程总承包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工程总承包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质量负责,分包单位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负责,分包不免除工程总承包单位对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所负的质量责任。

工程总承包单位、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依法承担质量终身责任。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不得对工程总承包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工程总承包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工程总承包单位对承包范围内工程的安全生产负总责。分包单位应当服从工程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分包不免除工程总承包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不得设置不合理工期,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依据合同对工期全面负责,对项目总进度和各阶段的进度进行控制管理,确保工程按期竣工。

第二十五条  工程保修书由建设单位与工程总承包单位签署,保修期内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合同约定承担保修责任,工程总承包单位不得以其与分包单位之间保修责任划分而拒绝履行保修责任。

第二十六条  建设单位和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加强设计、施工等环节管理,确保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符合项目审批、核准、备案要求。

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落实到位,不得由工程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垫资建设。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投资概算。

第二十七条  工程总承包单位和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在设计、施工活动中有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或者造成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按照法律法规对设计、施工单位及其项目负责人相同违法违规行为的规定追究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本文由造价学社网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http://www.mohurd.gov.cn/wjfb/ ... .html 收起阅读 »

杭建研发〔2020〕41号 杭州市关于全力做好疫情防控支持建筑业发展的通知

杭建研发〔2020〕41号文,杭建研发[2020]41号文,杭建研发(2020)41号文,杭建研发2020 41号文件,杭州疫情防控计价文件
发文部门: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文号:杭建研发〔2020〕41号
发布日期:2020-02-18
杭建研发〔2020〕41号.jpg

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全力做好疫情防控支持建筑业发展的通知
杭建研发〔2020〕41号

各区、县(市)建设局、委机关各处室、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落实中央和省、市委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统筹抓好疫情防控与复工复产各项工作。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严格做好疫情防控帮助企业复工复产的若干政策的通知》市委发〔2020〕2号)精神,现就全力做好疫情防控支持建筑业发展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工程项目招投标
1.对于疫情防控急需的医疗设施、隔离设施等建设项目,符合《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可以不进行招标。
2.全面推行线上办理招标核准、线上招标文件备案、线上招投标情况备案,通过招投标行政监督系统实现网上公告、网上下载招标文件、网上提答疑。
3.全面推行使用投标保函、保险保证、担保公司担保等方式替代现金投标保证金。疫情防控期间到2020年6月30日,依法必须招投标的5000万元及以下的工程项目招标,投标人免交投标保证金,投标行为与企业信用挂钩。
4.疫情防控期间,招标人通过杭州市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以随机抽取方式难以组建评标委员会的,可依法自行确定专家。

二、关于合同履约和费用损失
1.因疫情防控导致的建设工程延误,属于合同约定中的不可抗力情形,建设单位应将合同约定的工期顺延,防止后续因抢工期、赶进度造成工程质量、安全风险。
2.因受疫情影响造成的损失和费用增加,按照《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后我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约及工程价款调整的指导意见》执行(见附件)。

三、关于做好建筑业企业服务
1.延长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建筑业企业资质,有效期于2020年1月20日至6月30日期间届满的,统一延至2020年6月30日。
2.延长告知承诺制取得资质的事后核查时间。按照《关于进步开展建筑业企业资质告知承诺制试点的有关通知》(杭建市发(2019)520号)文件,通过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原定于企业取得资质后3个月内对申请企业承诺内容进行核查,统一延长到6个月,直至疫情结束。
3.企业申报资质可以补缴社会保险。2020年3月至6月期间,因受疫情影响,企业申报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补缴社会保险费的不影响其申报。
4.对疫情防控期间在杭州市新承揽业务的建筑施工企业暂不收取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四、关于加快工程项目施工许可阶段审批
1.疫情防控期间因医疗卫生、防疫管理、隔离观察、防控物资生产等疫情防控需要进行工程建设,在取得土地批准手续后办理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许可阶段审批事项(包括行政许可、技术审查、中介服务、市政公用服务以及备案等事项)时,相关部门应当开辟“绿色通道”,指定专人优先服务、限时办结,并按规定减免有关费用。

2.一般建设项目,疫情防控期间建设单位在取得土地批准手续并且工程质量安全保证措施到位的情况下,通过系统上传符合相应规范的施工图和保障安全质量承诺书,可先行开工建设,疫情防控结束后再补办人防、施工许可等手续。消防备案、竣工验收备案等有关事项可在疫情防控结束后补办。

3.2020年6月30日前需开工的一般企业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在取得土地批准手续后,建设单位如需要办理相关施工许可手续可以选择告知承诺方式办理开工前有关审批事项,仅需提交符合有关法律、强制性标准要求和保障安全质量的书面承诺,相关部门直接出具批文或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核发相关许可证;建设单位应当落实工程质量安全首要责任,遵守有关法律规定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确保履行所作承诺,并督促勘察、设计、施工单位落实工程质量安全主体责任。

4.施工图事前审查改为事后审查。一般建设项目建设单位通过系统上传施工图后可先用于施工,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再委托图审机构进行审查。特殊项目建设单位必须取得经图审合格的施工图,方可开工建设,消防设计审查许可待疫情解除后及时补办,疫情防控期间,全市所有取得图审资质的图审机构都可以承担相应的图审工作,疫情防控措施解除后,即开展图审机构招标工作。

5.全面依托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2.0(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3.0)、施工图数字化联审系统等数字化系统,以网上办、掌上办等方式在线办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和提供有关咨询、指导服务,通过协同办公、视频会商等方式加强部门沟通协调,加快应用电子证照、电子印章和电子送达,全面推行全流程“不见面”审批。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范围内的所有项目要在审批管理系统中完成全部审批流程,做到“系统之外无项目、流程之外无审批”。

6.疫情防控期间,按照市、县(市、区)政府统一要求减少现场服务窗口或者暂停现场办理,因特殊情况确需到现场办理审批事项的,实施网络、电话、手机预约和错峰错时办理等措施,相关部门指定专人负责接待,有条件的地方提供免费代办服务7.受疫情影响的开发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企业申请,可根据属地政府意见予以延期缴纳,延期缴纳时间自属地政府批准延期之日起最长不超过6个月,并在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完成前结清;缴款单时间顺延后,同步备案。

五、关于政府投资项目
1.政府投资项目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施工,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项目工程款。若前期未按合同支付的,应尽快予以支付;对受疫情影响的政府投资项目,相关投资主体根据合同约定依法加强资金保障,按合同约定足额安排资金,加快资金拨付。

2.政府相关部门应依法加强对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公共工程建设项目的结算、决算审计监督,建设单位不得将未完成审计作为延期工程结算、拖欠工程款的理由。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其他有关企业运营成本、金融支持、政府采购等方面的政策,按照中央和省、市出台的有关政策执行。

附件:关于新型冠状肺炎疫情后我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约及工程价款调整的指导意见

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0年2月18日
附件下载:杭建研发〔2020〕41号 杭州市关于全力做好疫情防控支持建筑业发展的通知.pdf
各省市新冠疫情防疫期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政策文件

附件:关于新型冠状肺炎疫情后我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约及工程价款调整的指导意见

    由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对我市在建工程及节后新开工程的工程履约造成了一定影响,为了保证工程项目的顺利实施,维护发承包双方的合法利益,减少工程结算矛盾,现就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约及工程价款调整提出以下指导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新冠肺炎”疫情为不可抗力,因疫情影响导致工期延误的,应当顺延工期,由此引起的停工损失、费用增加等应根据合同约定由发承包双方合理分担,并免除因不可抗力导致工期延误的违约责任。合同没有明确约定的,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中第9.10条不可抗力规定的原则,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合理分担,具体分摊方式由发承包双方协商,并尽快签订补充协议予以明确。

二、“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继续施工的工程项目,可参照省建设厅印发的《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全力做好疫情防控支持企业发展的通知》(浙建办(2020)10号)有关规定标准,在工程造价中单独计取疫情防控专项经费。按照实际到位人数每人每天40元的标准计取,实际到位人数由建设单位做好签证确认工作。

三、因“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引起工程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留在施工现场的必要人员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应做好驻守人员名单、支出费用凭证、现场施工机械设备闲置情况等必要的文字材料或影像资料的收集保存工作,作为费用结算的计量依据。发承包双方应就复工工程的复工日期、复工前已建成的详细形象进度部位(工程量)等,及时进行确认,并做好相关技术资料和必要的影响资料等收集留存。发承包双方若未能就延误期间费用承担达成一致意见的,项目参建各方在签认时可以附注“仅作为确认事实之用”或类似的表述。

四、“新冠肺炎”疫情解除后,遇人工单价、设备、材料机械价格大幅上涨的,发承包双方应按合同约定的风险幅度和风险范围合理分担。如果合同约定总价包干不予调整或原调价办法显失公平造成后续工程难以实施的项目,发承包双方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及市场因素,按照情势变更原则,按现行市场要素价格动态管理相关政策文件,及时签订补充协议约定人工材料价格的调整办法。

五、因疫情引起工期延误而不能满足原合同施工工期要求的重点工程及民生保障工程,发包人要求赶工的,由此增加的赶工费用由发包方承担。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工程施工现场的监督管理工作,引导双方在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前提下,合理确定赶工措施方案并调整相应的工程价款

六、为降低建筑施工企业的成本负担,建设单位与施工企业工程总承包企业可以协商签订补充合同提高工程款的支付比例,工程款支付比例一般不低于85%。

七、鉴于“新冠肺炎”疫情及其管控措施持续时间尚未明确,后续影响无法准确预测,发承包双方应做好以下工作:
1.对于即将招标的项目,发包人应在招标文件及招标控制价编制时,结合疫情防控实际在招标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中单列疫情防控专项经费,作为暂估金额,专款专用,按实结算。

2.对于已经招标但尚未签订合同的项目,发承包双方在合同签订时,可根据疫情防控实际,按照《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全力做好疫情防控支持企业发展的通知》浙建办〔2020〕10号文的精神,在合同约定中明确疫情防控专项经费的相关结算方法。

3.对于已签订合同但尚未开工的项目,若工程开工后仍处于疫情防控期间的,可按照浙建办〔2020〕10号文精神,由发承包双方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按实计取疫情防控专项经费。

4.招标人在编制招标文件时,应充分考虑人工、材料、机械费用等可能的上涨因素,适当降低合同约定的风险幅度,避免签约后在合同履行阶段出现争议。投标人应充分考虑疫情持续期间的各种风险因素以及市场要素价格异常波动带来经营风险,合理考虑投标报价。

5.对尚未签订施工合同的非招标项目,发承包双方在合同签订时,可根据疫情防控实际,按照《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全力做好疫情防控支持企业发展的通知》浙建办〔2020〕10号文的精神在合同中增加疫情防控专项经费,专款专用。

八、市造价管理机构将加强人工、材料等市场要素价格的采集测算,及时发布本市市场价格信息,做好价格预警工作,为发承包双方合理确定和调整工程造价提供参考依据。同时加强工程价款结算争议行政调解工作,帮助工程参建各方依法妥善处置因疫情导致的工期延误、价格上涨等索赔事项,按照合同约定和公平原则合理分摊风险。

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2020年2月18日印发

本文由造价学社网摘自杭州市建设工程造价和投资管理服务中心:http://www.hzzj.cn/n5/n11/c111471/content.html
 
继续阅读 »
杭建研发〔2020〕41号文,杭建研发[2020]41号文,杭建研发(2020)41号文,杭建研发2020 41号文件,杭州疫情防控计价文件
发文部门: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文号:杭建研发〔2020〕41号
发布日期:2020-02-18
杭建研发〔2020〕41号.jpg

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全力做好疫情防控支持建筑业发展的通知
杭建研发〔2020〕41号

各区、县(市)建设局、委机关各处室、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落实中央和省、市委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统筹抓好疫情防控与复工复产各项工作。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严格做好疫情防控帮助企业复工复产的若干政策的通知》市委发〔2020〕2号)精神,现就全力做好疫情防控支持建筑业发展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工程项目招投标
1.对于疫情防控急需的医疗设施、隔离设施等建设项目,符合《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可以不进行招标。
2.全面推行线上办理招标核准、线上招标文件备案、线上招投标情况备案,通过招投标行政监督系统实现网上公告、网上下载招标文件、网上提答疑。
3.全面推行使用投标保函、保险保证、担保公司担保等方式替代现金投标保证金。疫情防控期间到2020年6月30日,依法必须招投标的5000万元及以下的工程项目招标,投标人免交投标保证金,投标行为与企业信用挂钩。
4.疫情防控期间,招标人通过杭州市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以随机抽取方式难以组建评标委员会的,可依法自行确定专家。

二、关于合同履约和费用损失
1.因疫情防控导致的建设工程延误,属于合同约定中的不可抗力情形,建设单位应将合同约定的工期顺延,防止后续因抢工期、赶进度造成工程质量、安全风险。
2.因受疫情影响造成的损失和费用增加,按照《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后我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约及工程价款调整的指导意见》执行(见附件)。

三、关于做好建筑业企业服务
1.延长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建筑业企业资质,有效期于2020年1月20日至6月30日期间届满的,统一延至2020年6月30日。
2.延长告知承诺制取得资质的事后核查时间。按照《关于进步开展建筑业企业资质告知承诺制试点的有关通知》(杭建市发(2019)520号)文件,通过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原定于企业取得资质后3个月内对申请企业承诺内容进行核查,统一延长到6个月,直至疫情结束。
3.企业申报资质可以补缴社会保险。2020年3月至6月期间,因受疫情影响,企业申报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补缴社会保险费的不影响其申报。
4.对疫情防控期间在杭州市新承揽业务的建筑施工企业暂不收取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四、关于加快工程项目施工许可阶段审批
1.疫情防控期间因医疗卫生、防疫管理、隔离观察、防控物资生产等疫情防控需要进行工程建设,在取得土地批准手续后办理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许可阶段审批事项(包括行政许可、技术审查、中介服务、市政公用服务以及备案等事项)时,相关部门应当开辟“绿色通道”,指定专人优先服务、限时办结,并按规定减免有关费用。

2.一般建设项目,疫情防控期间建设单位在取得土地批准手续并且工程质量安全保证措施到位的情况下,通过系统上传符合相应规范的施工图和保障安全质量承诺书,可先行开工建设,疫情防控结束后再补办人防、施工许可等手续。消防备案、竣工验收备案等有关事项可在疫情防控结束后补办。

3.2020年6月30日前需开工的一般企业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在取得土地批准手续后,建设单位如需要办理相关施工许可手续可以选择告知承诺方式办理开工前有关审批事项,仅需提交符合有关法律、强制性标准要求和保障安全质量的书面承诺,相关部门直接出具批文或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核发相关许可证;建设单位应当落实工程质量安全首要责任,遵守有关法律规定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确保履行所作承诺,并督促勘察、设计、施工单位落实工程质量安全主体责任。

4.施工图事前审查改为事后审查。一般建设项目建设单位通过系统上传施工图后可先用于施工,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再委托图审机构进行审查。特殊项目建设单位必须取得经图审合格的施工图,方可开工建设,消防设计审查许可待疫情解除后及时补办,疫情防控期间,全市所有取得图审资质的图审机构都可以承担相应的图审工作,疫情防控措施解除后,即开展图审机构招标工作。

5.全面依托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2.0(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3.0)、施工图数字化联审系统等数字化系统,以网上办、掌上办等方式在线办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和提供有关咨询、指导服务,通过协同办公、视频会商等方式加强部门沟通协调,加快应用电子证照、电子印章和电子送达,全面推行全流程“不见面”审批。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范围内的所有项目要在审批管理系统中完成全部审批流程,做到“系统之外无项目、流程之外无审批”。

6.疫情防控期间,按照市、县(市、区)政府统一要求减少现场服务窗口或者暂停现场办理,因特殊情况确需到现场办理审批事项的,实施网络、电话、手机预约和错峰错时办理等措施,相关部门指定专人负责接待,有条件的地方提供免费代办服务7.受疫情影响的开发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企业申请,可根据属地政府意见予以延期缴纳,延期缴纳时间自属地政府批准延期之日起最长不超过6个月,并在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完成前结清;缴款单时间顺延后,同步备案。

五、关于政府投资项目
1.政府投资项目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施工,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项目工程款。若前期未按合同支付的,应尽快予以支付;对受疫情影响的政府投资项目,相关投资主体根据合同约定依法加强资金保障,按合同约定足额安排资金,加快资金拨付。

2.政府相关部门应依法加强对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公共工程建设项目的结算、决算审计监督,建设单位不得将未完成审计作为延期工程结算、拖欠工程款的理由。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其他有关企业运营成本、金融支持、政府采购等方面的政策,按照中央和省、市出台的有关政策执行。

附件:关于新型冠状肺炎疫情后我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约及工程价款调整的指导意见

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0年2月18日
附件下载:杭建研发〔2020〕41号 杭州市关于全力做好疫情防控支持建筑业发展的通知.pdf
各省市新冠疫情防疫期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政策文件

附件:关于新型冠状肺炎疫情后我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约及工程价款调整的指导意见

    由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对我市在建工程及节后新开工程的工程履约造成了一定影响,为了保证工程项目的顺利实施,维护发承包双方的合法利益,减少工程结算矛盾,现就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约及工程价款调整提出以下指导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新冠肺炎”疫情为不可抗力,因疫情影响导致工期延误的,应当顺延工期,由此引起的停工损失、费用增加等应根据合同约定由发承包双方合理分担,并免除因不可抗力导致工期延误的违约责任。合同没有明确约定的,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中第9.10条不可抗力规定的原则,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合理分担,具体分摊方式由发承包双方协商,并尽快签订补充协议予以明确。

二、“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继续施工的工程项目,可参照省建设厅印发的《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全力做好疫情防控支持企业发展的通知》(浙建办(2020)10号)有关规定标准,在工程造价中单独计取疫情防控专项经费。按照实际到位人数每人每天40元的标准计取,实际到位人数由建设单位做好签证确认工作。

三、因“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引起工程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留在施工现场的必要人员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应做好驻守人员名单、支出费用凭证、现场施工机械设备闲置情况等必要的文字材料或影像资料的收集保存工作,作为费用结算的计量依据。发承包双方应就复工工程的复工日期、复工前已建成的详细形象进度部位(工程量)等,及时进行确认,并做好相关技术资料和必要的影响资料等收集留存。发承包双方若未能就延误期间费用承担达成一致意见的,项目参建各方在签认时可以附注“仅作为确认事实之用”或类似的表述。

四、“新冠肺炎”疫情解除后,遇人工单价、设备、材料机械价格大幅上涨的,发承包双方应按合同约定的风险幅度和风险范围合理分担。如果合同约定总价包干不予调整或原调价办法显失公平造成后续工程难以实施的项目,发承包双方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及市场因素,按照情势变更原则,按现行市场要素价格动态管理相关政策文件,及时签订补充协议约定人工材料价格的调整办法。

五、因疫情引起工期延误而不能满足原合同施工工期要求的重点工程及民生保障工程,发包人要求赶工的,由此增加的赶工费用由发包方承担。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工程施工现场的监督管理工作,引导双方在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前提下,合理确定赶工措施方案并调整相应的工程价款

六、为降低建筑施工企业的成本负担,建设单位与施工企业工程总承包企业可以协商签订补充合同提高工程款的支付比例,工程款支付比例一般不低于85%。

七、鉴于“新冠肺炎”疫情及其管控措施持续时间尚未明确,后续影响无法准确预测,发承包双方应做好以下工作:
1.对于即将招标的项目,发包人应在招标文件及招标控制价编制时,结合疫情防控实际在招标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中单列疫情防控专项经费,作为暂估金额,专款专用,按实结算。

2.对于已经招标但尚未签订合同的项目,发承包双方在合同签订时,可根据疫情防控实际,按照《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全力做好疫情防控支持企业发展的通知》浙建办〔2020〕10号文的精神,在合同约定中明确疫情防控专项经费的相关结算方法。

3.对于已签订合同但尚未开工的项目,若工程开工后仍处于疫情防控期间的,可按照浙建办〔2020〕10号文精神,由发承包双方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按实计取疫情防控专项经费。

4.招标人在编制招标文件时,应充分考虑人工、材料、机械费用等可能的上涨因素,适当降低合同约定的风险幅度,避免签约后在合同履行阶段出现争议。投标人应充分考虑疫情持续期间的各种风险因素以及市场要素价格异常波动带来经营风险,合理考虑投标报价。

5.对尚未签订施工合同的非招标项目,发承包双方在合同签订时,可根据疫情防控实际,按照《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全力做好疫情防控支持企业发展的通知》浙建办〔2020〕10号文的精神在合同中增加疫情防控专项经费,专款专用。

八、市造价管理机构将加强人工、材料等市场要素价格的采集测算,及时发布本市市场价格信息,做好价格预警工作,为发承包双方合理确定和调整工程造价提供参考依据。同时加强工程价款结算争议行政调解工作,帮助工程参建各方依法妥善处置因疫情导致的工期延误、价格上涨等索赔事项,按照合同约定和公平原则合理分摊风险。

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2020年2月18日印发

本文由造价学社网摘自杭州市建设工程造价和投资管理服务中心:http://www.hzzj.cn/n5/n11/c111471/content.html
  收起阅读 »

杭建造价投资中心[2020]2号 关于调整杭州市人工价格指数发布形式的通知

杭建造价投资中心[2020]2号文,杭建造价投资中心〔2020〕2号​文,杭建造价投资中心2020 2号​文件
发文部门:杭州市建设工程造价和投资管理服务中心
文号:杭建造价投资中心〔2020〕2号​
发布日期:2020-01-20
 
关于调整杭州市人工价格指数发布形式的通知
杭建造价投资中心[2020]2号

各有关单位:
      为推动长三角区域工程造价管理一体化,正确引导发承包双方合理确定工程造价,维护建设市场秩序,进一步贯彻《关于发布浙江省房屋建筑人工综合价格指数的通知》(浙建站信﹝2018﹞52号),做好与省造价管理总站发布的浙江省房屋建筑人工综合价格指数保持相同测算发布形式的衔接工作,我中心对杭州市人工价格指数发布形式进行调整。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20年1月起,我中心通过《杭州造价信息》、杭州造价网站按月发布新版杭州市人工价格指数。新版杭州市人工价格指数是以省造价管理总站发布的浙江省房屋建筑人工综合价格指数为基础,结合杭州市当地建设市场劳务人工价格的实际变动情况进行区域系数调整后确定。新版杭州市人工价格指数以2018年12月杭州市建设市场人工价格水平作为基期,对应基数为100。
二、杭州市2019年1月1日以后招标或签订合同的建设工程,合同约定采用杭州市人工价格指数进行人工动态调差的,应使用新版杭州市人工价格指数。我中心2019年12月底前已经发布的2019年四个季度的杭州市人工价格指数,将依照以上第一条所述方式对应折算成新版杭州市人工价格指数,具体详见附件1。
三、杭州市2019年1月1日之前已开工的在建工程,合同约定采用杭州市人工价格指数进行人工费用价差调整的,在工程结算时应对计算人工费价差所使用的人工价格指数进行分段处理,即2019年1月1日前各月人工价格指数仍按2019年1月1日前发布的杭州市人工价格指数进行计算,2019年1月1日后各月人工价格指数应以2018年12月发布的杭州市人工价格指数为基础,结合2019年1月1日后发布的新版杭州市人工价格指数进行折算,具体计算公式如下:合同工期内各月份人工价格指数算术平均值
合同工期人工价格指数.jpg

四、根据市建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杭州市建设工程市场要素价格动态管理的指导意见》(杭建市[2018]579号)有关精神以及本地区建设市场劳务人工价格波动的变化幅度,我中心今后定期测算并按月发布本市新版人工价格指数,作为建设工程发承包双方施工合同价约定和合同价款结算动态调整的参考依据。2019年12月底前已经使用本市旧版人工价格指数进行工程结算的建设项目不再调整。
 
附件:1、2019年1月至12月新版杭州市人工价格指数 
      2、2019年1月1日之前已开工的在建工程结算分段处理计算示例     

杭州市建设工程造价和投资管理服务中心
2020年1月20日
 
附件1:
2019年1月至12月新版杭州市人工价格指数
2019年1月至12月新版杭州市人工价格指数.jpg

附件2:
在建工程结算分段处理计算示例
[示例]:某工程2018年5月中标,次月开工,2019年8月竣工,合同工期为15个月,人工费总额为200万元,合同约定的人工费风险幅度为5%。工程结算时,合同工期内各月份人工价格指数算术平均值
在建工程结算分段处理计算示例.jpg

附件下载:杭建造价投资中心[2020]2号 关于调整杭州市人工价格指数发布形式的通知.pdf
 
本文由造价学社网摘自杭州市建设工程造价和投资管理服务中心:http://www.hzzj.cn/n5/n11/c111458/content.html
 
继续阅读 »
杭建造价投资中心[2020]2号文,杭建造价投资中心〔2020〕2号​文,杭建造价投资中心2020 2号​文件
发文部门:杭州市建设工程造价和投资管理服务中心
文号:杭建造价投资中心〔2020〕2号​
发布日期:2020-01-20
 
关于调整杭州市人工价格指数发布形式的通知
杭建造价投资中心[2020]2号

各有关单位:
      为推动长三角区域工程造价管理一体化,正确引导发承包双方合理确定工程造价,维护建设市场秩序,进一步贯彻《关于发布浙江省房屋建筑人工综合价格指数的通知》(浙建站信﹝2018﹞52号),做好与省造价管理总站发布的浙江省房屋建筑人工综合价格指数保持相同测算发布形式的衔接工作,我中心对杭州市人工价格指数发布形式进行调整。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20年1月起,我中心通过《杭州造价信息》、杭州造价网站按月发布新版杭州市人工价格指数。新版杭州市人工价格指数是以省造价管理总站发布的浙江省房屋建筑人工综合价格指数为基础,结合杭州市当地建设市场劳务人工价格的实际变动情况进行区域系数调整后确定。新版杭州市人工价格指数以2018年12月杭州市建设市场人工价格水平作为基期,对应基数为100。
二、杭州市2019年1月1日以后招标或签订合同的建设工程,合同约定采用杭州市人工价格指数进行人工动态调差的,应使用新版杭州市人工价格指数。我中心2019年12月底前已经发布的2019年四个季度的杭州市人工价格指数,将依照以上第一条所述方式对应折算成新版杭州市人工价格指数,具体详见附件1。
三、杭州市2019年1月1日之前已开工的在建工程,合同约定采用杭州市人工价格指数进行人工费用价差调整的,在工程结算时应对计算人工费价差所使用的人工价格指数进行分段处理,即2019年1月1日前各月人工价格指数仍按2019年1月1日前发布的杭州市人工价格指数进行计算,2019年1月1日后各月人工价格指数应以2018年12月发布的杭州市人工价格指数为基础,结合2019年1月1日后发布的新版杭州市人工价格指数进行折算,具体计算公式如下:合同工期内各月份人工价格指数算术平均值
合同工期人工价格指数.jpg

四、根据市建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杭州市建设工程市场要素价格动态管理的指导意见》(杭建市[2018]579号)有关精神以及本地区建设市场劳务人工价格波动的变化幅度,我中心今后定期测算并按月发布本市新版人工价格指数,作为建设工程发承包双方施工合同价约定和合同价款结算动态调整的参考依据。2019年12月底前已经使用本市旧版人工价格指数进行工程结算的建设项目不再调整。
 
附件:1、2019年1月至12月新版杭州市人工价格指数 
      2、2019年1月1日之前已开工的在建工程结算分段处理计算示例     

杭州市建设工程造价和投资管理服务中心
2020年1月20日
 
附件1:
2019年1月至12月新版杭州市人工价格指数
2019年1月至12月新版杭州市人工价格指数.jpg

附件2:
在建工程结算分段处理计算示例
[示例]:某工程2018年5月中标,次月开工,2019年8月竣工,合同工期为15个月,人工费总额为200万元,合同约定的人工费风险幅度为5%。工程结算时,合同工期内各月份人工价格指数算术平均值
在建工程结算分段处理计算示例.jpg

附件下载:杭建造价投资中心[2020]2号 关于调整杭州市人工价格指数发布形式的通知.pdf
 
本文由造价学社网摘自杭州市建设工程造价和投资管理服务中心:http://www.hzzj.cn/n5/n11/c111458/content.html
  收起阅读 »

衢住建办[2020]19号 衢州市关于“新冠肺炎疫情”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和价款调整的指导意见

衢住建办〔2020〕19号文,衢住建办[2020]19号文,衢住建办【2020】19号文,衢住建办2020 19号文件,衢州疫情防疫计价
发文部门:衢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文号:衢住建办〔2020〕19号
发布日期:2020-02-14
 
衢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新冠肺炎疫情”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和价款调整的指导意见
衢住建办〔2020〕19号
 
各县(市、区)住建局,各相关单位:
    由于春节期间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下简称“新冠疫情”)的影响,全国多数省、市、区(县)启动疫情一级响应措施,对我市建筑市场用工、材料设备的生产运输、在建项目的复产复工影响重大。为维护合同各方利益,保证在建项目的顺利推进,最大程度减少“新冠疫情”对建设工程的不利影响,有效协调因“新冠疫情”发生的工期延误、人工机械成本增加、材料价格上涨等合同争议问题,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本次“新冠疫情”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属于法定的不可抗力事件。

二、承发包双方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三、承包方应对已完成工程量、工地现场材料设备以及施工现场采取必要保护措施和防疫措施,确保安全;同时根据当市场情况,科学组织、优化方案,合理控制疫情期间的施工成本。

四、因“新冠疫情”导致的建设工程项目工期延误、人材机价格大幅上涨、费用增加等,按合同约定执行。如原合同未有约定,根据《浙江省和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全力做好疫情防控支持企业发展的通知》(浙建办(2020)10号)文件要求,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工程总承包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适用情势变更,依据《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版)》中“5%以内的人工和单项材料价格风险由承包方承担,超出部分由发包方承担”的原则合理分担风险,签订补充协议。疫情防控期间继续施工的项目,可在工程造价中单列疫情防控专项经费,按照每人每天40元的标准计取。发包方在签证工期延长天数时,应充分考虑假期延长、复工推迟、工人不能如期返工等因素。

五、承发包双方应做好复工后的相关记录,确认复工前的工程实际完成量,明确实际复工时间,并留存相关技术资料。
本文来自造价学社www.zaojiaxueshe.com
六、由于“新冠疫情”持续时间不明,建议后续项目在招标过程中充分考虑人、材、机等费用的上涨因素,合理签订工程计价条款。

七、各相关单位如有与疫情相关的工程造价问题,请及时与市建设造价管理站联系。

(联系人:徐江炳,联系电话:17706706515)

衢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2月14日
 
 
本文由造价学社网摘自衢州市建设造价管理站:http://www.qzzj.cn/Content?contentId=1948
继续阅读 »
衢住建办〔2020〕19号文,衢住建办[2020]19号文,衢住建办【2020】19号文,衢住建办2020 19号文件,衢州疫情防疫计价
发文部门:衢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文号:衢住建办〔2020〕19号
发布日期:2020-02-14
 
衢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新冠肺炎疫情”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和价款调整的指导意见
衢住建办〔2020〕19号
 
各县(市、区)住建局,各相关单位:
    由于春节期间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下简称“新冠疫情”)的影响,全国多数省、市、区(县)启动疫情一级响应措施,对我市建筑市场用工、材料设备的生产运输、在建项目的复产复工影响重大。为维护合同各方利益,保证在建项目的顺利推进,最大程度减少“新冠疫情”对建设工程的不利影响,有效协调因“新冠疫情”发生的工期延误、人工机械成本增加、材料价格上涨等合同争议问题,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本次“新冠疫情”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属于法定的不可抗力事件。

二、承发包双方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三、承包方应对已完成工程量、工地现场材料设备以及施工现场采取必要保护措施和防疫措施,确保安全;同时根据当市场情况,科学组织、优化方案,合理控制疫情期间的施工成本。

四、因“新冠疫情”导致的建设工程项目工期延误、人材机价格大幅上涨、费用增加等,按合同约定执行。如原合同未有约定,根据《浙江省和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全力做好疫情防控支持企业发展的通知》(浙建办(2020)10号)文件要求,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工程总承包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适用情势变更,依据《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版)》中“5%以内的人工和单项材料价格风险由承包方承担,超出部分由发包方承担”的原则合理分担风险,签订补充协议。疫情防控期间继续施工的项目,可在工程造价中单列疫情防控专项经费,按照每人每天40元的标准计取。发包方在签证工期延长天数时,应充分考虑假期延长、复工推迟、工人不能如期返工等因素。

五、承发包双方应做好复工后的相关记录,确认复工前的工程实际完成量,明确实际复工时间,并留存相关技术资料。
本文来自造价学社www.zaojiaxueshe.com
六、由于“新冠疫情”持续时间不明,建议后续项目在招标过程中充分考虑人、材、机等费用的上涨因素,合理签订工程计价条款。

七、各相关单位如有与疫情相关的工程造价问题,请及时与市建设造价管理站联系。

(联系人:徐江炳,联系电话:17706706515)

衢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2月14日
 
 
本文由造价学社网摘自衢州市建设造价管理站:http://www.qzzj.cn/Content?contentId=1948 收起阅读 »